宜蘭縣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進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簽 呈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教育實習問與答:

宜蘭縣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進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0601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03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6-1-1極限的概念

1公告[1].rtf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一、 資格條件: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目 錄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xls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Microsoft Word CTA Exam Reg Form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附件 考試簡章修正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T????????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u?{?v????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Transcription: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 會 計 科 國 文 科 科 別 (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課, 以 日 間 授 課 為 主 ) (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課, 以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 正 式 教 師 1 1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5 5 1. 會 計 科 國 文 科 第 1 名 為 正 取 正 式 教 師, 依 成 績 擇 優 各 備 取 若 干 名, 備 取 人 員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應 錄 取 之 缺 額 為 限 2. 本 校 規 模 含 日 校 ( 日 間 授 課 為 主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 如 因 課 程 需 求, 錄 取 人 員 應 無 條 件 支 援 日 間 或 夜 間 授 課 之 安 排, 並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安 排 之 課 程 實 施 教 學 活 動 3. 錄 取 者 需 配 合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四 年, 並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四 年 ( 附 件 一 ) 參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及 下 載 網 站 : 一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公 告 下 載 網 站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http://www.k12ea.gov.tw) ( 二 )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lbh.hlc.edu.tw) ( 三 )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肆 報 名 條 件 及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及 33 條 之 規 定 情 事 者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要 點 辦 理 二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甄 選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5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者 (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擬 以 加 註 科 目 報 考 者, 應 先 加 科 取 得 該 報 考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 ( 二 )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得 檢 附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實 習 科 別 為 限 ( 三 )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檢 附 檢 定 及 格 證 明 ( 如 成 績 單 ) 暨 修 畢 師 資 1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師 資 檢 定 考 試 科 別 為 限 ( 四 )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應 於 甄 選 錄 取 後, 依 據 104 年 1 月 14 日 公 布 實 施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25 26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完 成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伍 報 名 時 間 及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 包 含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掛 號 郵 寄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 ( 二 )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以 電 子 信 箱 紀 錄 及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並 請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 上 班 時 間 內 ) 自 行 來 電 確 認 (03-8312216) ( 三 ) 通 訊 寄 送 以 下 兩 項 資 料 : 1.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報 名 資 料 : 請 報 考 者 將 下 列 電 子 檔 寄 至 :hr@hlbh.hlc.edu.tw (1)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 附 件 二, 含 個 人 半 身 正 面 照 檔 案 ; 請 以 WORD 繕 打, 勿 傳 送 掃 描 檔 ) (2) 新 臺 幣 800 元 郵 政 匯 票 收 執 聯 電 子 檔 ( 請 以 掃 描 或 拍 照 後 之 電 子 檔 傳 送, 檔 案 需 可 清 楚 辨 識 報 考 者 基 本 資 料 ) 2. 郵 寄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 請 報 考 者 郵 寄 至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收 (1)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2) 報 名 表 ( 附 件 二,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一 式 一 張 ) (3)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附 件 二 ) (4) 准 考 證 需 自 貼 半 身 二 吋 照 片 ( 附 件 三 ) (5)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6)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一 之 ( 三 ) 辦 理 ) (7) 役 畢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件 ( 尚 未 服 兵 役 者 免 附, 現 役 軍 人 需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之 證 明 ) (8)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800 元 郵 政 匯 票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受 款 人 地 址 為 97001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請 自 付 手 續 費 30 元 ) (9) 報 考 專 業 與 技 術 類 科 者 :( 附 件 九 ) 1 104 年 1 月 16 日 以 前 已 在 職 之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請 加 附 105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所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2 如 具 有 報 考 類 科 之 相 關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7 月 6 2

日 止 ) 者, 應 加 附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正 本 暨 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A. 有 公 司 章 戳 之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或 薪 資 明 細 表 B. 有 勞 保 局 章 戳 之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擇 一 檢 附, 但 證 明 內 容 需 含 有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與 性 質 及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年 月 日 ; 並 在 影 本 上 加 寫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具 結, 未 加 附 上 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審 查 資 料 表 暨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視 同 放 棄 優 先 分 發 3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暨 其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兩 項 資 料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寄 送, 並 經 工 作 人 員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時 寄 送, 取 消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報 考 者 不 得 異 議 ( 四 ) 報 名 資 料 審 核 結 果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5: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網 址 :http://www.hlbh.hlc.edu.tw ( 五 ) 其 他 規 定 : 考 生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資 格 者, 請 依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 如 附 件 四 )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資 格 :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00 至 8:3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 四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合 格 教 師 證 畢 業 證 書 等 正 本 ) 及 准 考 證, 繳 驗 後 發 還, 如 有 缺 漏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驗 畢 證 件 後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 五 ) 繳 交 資 料 : 1. 個 人 自 傳 履 歷 或 教 學 檔 案 一 式 三 份 ( 頁 數 應 為 A4 紙 張 10 頁 以 內, 請 自 行 裝 訂, 若 超 過 10 頁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本 資 料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考 畢 不 另 歸 還 ) 2.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附 註 : 一 報 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不 予 聘 任 ; 若 現 職 正 式 教 師 報 考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提 出 離 職 證 明 書, 錄 取 資 格 即 告 消 滅, 相 關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陸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准 考 證 領 取 與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30 至 9:30 二 初 試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至 12:00 三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與 實 作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四 初 試 及 複 試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際 地 點 依 現 場 公 告 柒 甄 選 方 式 考 試 範 圍 與 錄 取 標 準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兩 階 段 辦 理 甄 選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各 學 科 專 業 知 識 ( 二 ) 複 試 : 1. 試 教 及 實 作 ( 會 計 科 ): (1) 試 教 時 間 15 分 鐘,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題, 限 使 用 本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用 具 (2) 會 計 資 訊 實 作 1 小 時 2. 口 試 : 得 檢 附 個 人 各 項 研 究 著 作 專 長 證 照 參 加 競 賽 優 秀 證 明 等 資 料 文 件 於 口 試 時 供 參 考 二 考 試 範 圍 : 科 別 範 圍 備 註 試 教 會 計 資 訊 實 作 國 文 科 會 計 科 高 職 國 文 1 至 6 冊 ( 東 大 版 ) 會 計 學 Ⅲ Ⅳ 冊 ( 啟 芳 版 ) 無 時 間 1 小 時 由 複 試 學 校 提 供 電 腦 及 啟 芳 會 計 總 帳 系 統 天 馬 座 59 考 場 版 文 中 會 計 師 工 作 輔 工 具 助 幫 手 V14.20 考 場 版 ( 會 計 資 訊 乙 丙 級 合 格 考 場 ) 三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如 評 分 延 遲 時, 得 順 延 公 告 時 間 ) 1. 筆 試 試 教 實 作 及 口 試,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2. 初 試 總 成 績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3. 複 試 總 成 績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5: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4. 評 選 總 成 績 : 會 計 科 筆 試 20%+ 試 教 30%+ 實 作 30%+ 口 試 成 績 20% 國 文 科 筆 試 30%+ 試 教 50%+ 口 試 成 績 20% 4

( 二 )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1. 初 試 : (1) 按 初 試 者 初 試 成 績 錄 取 5 名, 如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2)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 (1) 按 評 選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 含 備 取 ) 標 準,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訂 之,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備 取 名 額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取 資 格 至 105 年 8 月 20 日 3. 評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錄 取 方 式 : 依 照 試 教 實 作 筆 試 及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者, 職 業 類 科 次 一 優 先 順 序 依 序 為 已 取 得 與 報 考 科 別 相 關 之 甲 級 乙 級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 者 為 優 先 錄 取 ; 國 文 科 則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捌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7:00 至 18:00( 附 件 五 -1) ( 二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5:00 至 16:00( 附 件 五 -2) ( 三 )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三 手 續 : ( 一 ) 請 填 寫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 初 試 附 件 五 -1 複 試 附 件 五 -2) ( 二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申 請 或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 初 試 附 件 五 -1 複 試 附 件 五 -2) ( 四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100 元 整 四 複 查 成 績 按 原 計 分 方 法 重 新 計 算, 並 發 給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六 ) 玖 錄 取 公 告 :( 如 評 分 延 遲 時, 得 順 延 公 告 時 間 )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及 網 站 :105 年 7 月 18 日 19:3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二 複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及 網 站 :105 年 7 月 19 日 17:3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拾 申 訴 專 線 及 信 箱 :03-8312216 或 hr@hlbh.hlc.edu.tw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拾 壹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作 業 : 一 報 到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5

二 審 查 應 聘 : ( 一 ) 請 正 取 人 員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現 場 審 查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如 為 現 職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時 附 具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否 則 視 同 未 報 到, 不 予 聘 任,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中 依 序 遞 補 ( 二 ) 應 聘 教 師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得 予 拒 絕,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中 依 序 遞 補 拾 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內 如 有 新 增 缺 額, 須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時, 得 於 本 次 甄 選 人 員 中 錄 取 聘 任 拾 叁 遇 天 然 災 害 為 人 力 所 不 能 抗 拒 而 須 延 期 時, 請 依 本 校 公 告 日 期 另 行 應 試, 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查 詢 或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拾 肆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或 補 充 事 項, 得 經 本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隨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之 拾 伍 附 則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如 教 學 上 須 搭 配 日 夜 課 程, 教 師 不 得 拒 絶 ; 且 需 配 合 兼 任 導 師 及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 一 ) 本 校 以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提 供 該 服 務 措 施, 必 要 時 得 請 申 請 人 繳 交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5 月 10 日 之 後 ) ( 二 )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將 以 上 證 件 傳 真 至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 電 話 :03-8312216; 傳 真 :03-8349468),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拾 陸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並 參 酌 相 關 法 令 議 決 之,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6

附 錄 一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放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供 監 場 人 員 查 驗 二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考 試 每 科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卷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卷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卷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十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一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