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標 準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 會 計 科 國 文 科 科 別 (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課, 以 日 間 授 課 為 主 ) ( 日 夜 間 合 併 排 課, 以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 正 式 教 師 1 1 參 加 複 試 名 額 5 5 1. 會 計 科 國 文 科 第 1 名 為 正 取 正 式 教 師, 依 成 績 擇 優 各 備 取 若 干 名, 備 取 人 員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應 錄 取 之 缺 額 為 限 2. 本 校 規 模 含 日 校 ( 日 間 授 課 為 主 )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 夜 間 授 課 為 主 ), 如 因 課 程 需 求, 錄 取 人 員 應 無 條 件 支 援 日 間 或 夜 間 授 課 之 安 排, 並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安 排 之 課 程 實 施 教 學 活 動 3. 錄 取 者 需 配 合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四 年, 並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四 年 ( 附 件 一 ) 參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及 下 載 網 站 : 一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公 告 下 載 網 站 : ( 一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http://www.k12ea.gov.tw) ( 二 )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lbh.hlc.edu.tw) ( 三 ) 教 育 部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肆 報 名 條 件 及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及 33 條 之 規 定 情 事 者 ( 三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要 點 辦 理 二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甄 選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95 年 8 月 1 日 前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連 續 達 10 年 以 上 ) 者 ( 中 等 學 校 合 格 教 師 擬 以 加 註 科 目 報 考 者, 應 先 加 科 取 得 該 報 考 科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 ( 二 ) 本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得 檢 附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本 年 度 能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實 習 科 別 為 限 ( 三 )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檢 附 檢 定 及 格 證 明 ( 如 成 績 單 ) 暨 修 畢 師 資 1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暫 准 報 名, 但 以 報 名 參 加 師 資 檢 定 考 試 科 別 為 限 ( 四 )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應 於 甄 選 錄 取 後, 依 據 104 年 1 月 14 日 公 布 實 施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法 第 25 26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完 成 與 任 教 領 域 相 關 之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伍 報 名 時 間 及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 包 含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掛 號 郵 寄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 ( 二 )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以 電 子 信 箱 紀 錄 及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並 請 於 截 止 時 間 前 ( 上 班 時 間 內 ) 自 行 來 電 確 認 (03-8312216) ( 三 ) 通 訊 寄 送 以 下 兩 項 資 料 : 1.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報 名 資 料 : 請 報 考 者 將 下 列 電 子 檔 寄 至 :hr@hlbh.hlc.edu.tw (1)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 附 件 二, 含 個 人 半 身 正 面 照 檔 案 ; 請 以 WORD 繕 打, 勿 傳 送 掃 描 檔 ) (2) 新 臺 幣 800 元 郵 政 匯 票 收 執 聯 電 子 檔 ( 請 以 掃 描 或 拍 照 後 之 電 子 檔 傳 送, 檔 案 需 可 清 楚 辨 識 報 考 者 基 本 資 料 ) 2. 郵 寄 紙 本 報 名 資 料 : 請 報 考 者 郵 寄 至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收 (1)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2) 報 名 表 ( 附 件 二,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一 式 一 張 ) (3)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附 件 二 ) (4) 准 考 證 需 自 貼 半 身 二 吋 照 片 ( 附 件 三 ) (5)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6)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肆 之 一 之 ( 三 ) 辦 理 ) (7) 役 畢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件 ( 尚 未 服 兵 役 者 免 附, 現 役 軍 人 需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之 證 明 ) (8)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800 元 郵 政 匯 票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受 款 人 地 址 為 97001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請 自 付 手 續 費 30 元 ) (9) 報 考 專 業 與 技 術 類 科 者 :( 附 件 九 ) 1 104 年 1 月 16 日 以 前 已 在 職 之 現 職 公 私 立 學 校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請 加 附 105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所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2 如 具 有 報 考 類 科 之 相 關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7 月 6 2
日 止 ) 者, 應 加 附 專 業 或 技 術 科 目 教 師 業 界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正 本 暨 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A. 有 公 司 章 戳 之 工 作 服 務 證 明 或 薪 資 明 細 表 B. 有 勞 保 局 章 戳 之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擇 一 檢 附, 但 證 明 內 容 需 含 有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與 性 質 及 工 作 期 間 起 迄 年 月 日 ; 並 在 影 本 上 加 寫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後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具 結, 未 加 附 上 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審 查 資 料 表 暨 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視 同 放 棄 優 先 分 發 3 認 定 審 查 資 料 表 暨 其 證 明 文 件 以 上 兩 項 資 料 須 於 時 限 內 完 成 寄 送, 並 經 工 作 人 員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時 寄 送, 取 消 參 加 甄 選 資 格, 報 考 者 不 得 異 議 ( 四 ) 報 名 資 料 審 核 結 果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5: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網 址 :http://www.hlbh.hlc.edu.tw ( 五 ) 其 他 規 定 : 考 生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資 格 者, 請 依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 如 附 件 四 )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資 格 :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00 至 8:3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 四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合 格 教 師 證 畢 業 證 書 等 正 本 ) 及 准 考 證, 繳 驗 後 發 還, 如 有 缺 漏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驗 畢 證 件 後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 五 ) 繳 交 資 料 : 1. 個 人 自 傳 履 歷 或 教 學 檔 案 一 式 三 份 ( 頁 數 應 為 A4 紙 張 10 頁 以 內, 請 自 行 裝 訂, 若 超 過 10 頁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本 資 料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考 畢 不 另 歸 還 ) 2.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整 附 註 : 一 報 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不 予 聘 任 ; 若 現 職 正 式 教 師 報 考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提 出 離 職 證 明 書, 錄 取 資 格 即 告 消 滅, 相 關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陸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准 考 證 領 取 與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30 至 9:30 二 初 試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00 至 12:00 三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與 實 作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四 初 試 及 複 試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實 際 地 點 依 現 場 公 告 柒 甄 選 方 式 考 試 範 圍 與 錄 取 標 準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兩 階 段 辦 理 甄 選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各 學 科 專 業 知 識 ( 二 ) 複 試 : 1. 試 教 及 實 作 ( 會 計 科 ): (1) 試 教 時 間 15 分 鐘,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題, 限 使 用 本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用 具 (2) 會 計 資 訊 實 作 1 小 時 2. 口 試 : 得 檢 附 個 人 各 項 研 究 著 作 專 長 證 照 參 加 競 賽 優 秀 證 明 等 資 料 文 件 於 口 試 時 供 參 考 二 考 試 範 圍 : 科 別 範 圍 備 註 試 教 會 計 資 訊 實 作 國 文 科 會 計 科 高 職 國 文 1 至 6 冊 ( 東 大 版 ) 會 計 學 Ⅲ Ⅳ 冊 ( 啟 芳 版 ) 無 時 間 1 小 時 由 複 試 學 校 提 供 電 腦 及 啟 芳 會 計 總 帳 系 統 天 馬 座 59 考 場 版 文 中 會 計 師 工 作 輔 工 具 助 幫 手 V14.20 考 場 版 ( 會 計 資 訊 乙 丙 級 合 格 考 場 ) 三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如 評 分 延 遲 時, 得 順 延 公 告 時 間 ) 1. 筆 試 試 教 實 作 及 口 試,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2. 初 試 總 成 績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3. 複 試 總 成 績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5:0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4. 評 選 總 成 績 : 會 計 科 筆 試 20%+ 試 教 30%+ 實 作 30%+ 口 試 成 績 20% 國 文 科 筆 試 30%+ 試 教 50%+ 口 試 成 績 20% 4
( 二 )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1. 初 試 : (1) 按 初 試 者 初 試 成 績 錄 取 5 名, 如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2)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 (1) 按 評 選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 含 備 取 ) 標 準,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訂 之,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2) 備 取 名 額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取 資 格 至 105 年 8 月 20 日 3. 評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錄 取 方 式 : 依 照 試 教 實 作 筆 試 及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者, 職 業 類 科 次 一 優 先 順 序 依 序 為 已 取 得 與 報 考 科 別 相 關 之 甲 級 乙 級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或 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 者 為 優 先 錄 取 ; 國 文 科 則 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捌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7:00 至 18:00( 附 件 五 -1) ( 二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5:00 至 16:00( 附 件 五 -2) ( 三 )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三 手 續 : ( 一 ) 請 填 寫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 初 試 附 件 五 -1 複 試 附 件 五 -2) ( 二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申 請 或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 初 試 附 件 五 -1 複 試 附 件 五 -2) ( 四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100 元 整 四 複 查 成 績 按 原 計 分 方 法 重 新 計 算, 並 發 給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六 ) 玖 錄 取 公 告 :( 如 評 分 延 遲 時, 得 順 延 公 告 時 間 )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及 網 站 :105 年 7 月 18 日 19:3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二 複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及 網 站 :105 年 7 月 19 日 17:30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拾 申 訴 專 線 及 信 箱 :03-8312216 或 hr@hlbh.hlc.edu.tw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拾 壹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作 業 : 一 報 到 地 點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5
二 審 查 應 聘 : ( 一 ) 請 正 取 人 員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現 場 審 查 報 到,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如 為 現 職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時 附 具 原 服 務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否 則 視 同 未 報 到, 不 予 聘 任,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中 依 序 遞 補 ( 二 ) 應 聘 教 師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得 予 拒 絕,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中 依 序 遞 補 拾 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內 如 有 新 增 缺 額, 須 聘 用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時, 得 於 本 次 甄 選 人 員 中 錄 取 聘 任 拾 叁 遇 天 然 災 害 為 人 力 所 不 能 抗 拒 而 須 延 期 時, 請 依 本 校 公 告 日 期 另 行 應 試, 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查 詢 或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拾 肆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或 補 充 事 項, 得 經 本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隨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之 拾 伍 附 則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如 教 學 上 須 搭 配 日 夜 課 程, 教 師 不 得 拒 絶 ; 且 需 配 合 兼 任 導 師 及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 一 ) 本 校 以 不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提 供 該 服 務 措 施, 必 要 時 得 請 申 請 人 繳 交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5 月 10 日 之 後 ) ( 二 )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將 以 上 證 件 傳 真 至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人 事 室 ( 電 話 :03-8312216; 傳 真 :03-8349468),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拾 陸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並 參 酌 相 關 法 令 議 決 之,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6
附 錄 一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放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供 監 場 人 員 查 驗 二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考 試 每 科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45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卷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卷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卷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穿 戴 式 裝 置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十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一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