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18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展 出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8 日 ( 星 期 日 ) 展 出 地 點 :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三 段 160 號 ) (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捷 運 大 安 站 4 號 出 口 步 行 3-5 分 鐘 抵 達 ) 展 出 時 間 :12 月 15 日 ~18 日 10:00~18:00 展 出 商 品 :HI-END 音 響 暨 AV 影 音 產 品 家 庭 劇 院 系 統 專 業 舞 台 燈 光 音 響 影 音 週 邊 配 件 智 能 多 室 影 音 控 制 系 統 耳 機 耳 擴 數 位 流 產 品 ( 內 附 參 展 資 料 : 邀 請 參 展 函 參 展 辦 法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 主 辦 單 位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TEL:( 02)2506-4871 FAX:( 02)2508-2034 地 址 :10405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131 號 12 樓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886-2-2506-4871 分 機 26OR17 林 瑋 甄 或 郭 月 桃 E-mail:summer@teca.org.tw 洽 詢 網 址 :www.teca.org.tw http://www.facebook.com/teca25064871#!/taipeiavfair
敬 愛 的 廠 商 您 好 邀 請 參 展 函 去 年 2015 年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承 蒙 參 展 廠 商 的 支 持, 買 氣 及 人 潮 突 破 往 年 的 三 成 獲 得 好 評 的 努 力 後, 今 年 2016 年 12 月 15-18 日 第 37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為 了 使 音 樂 愛 好 者 能 在 展 覽 期 間, 享 受 到 視 覺 與 聽 覺 的 震 撼 與 感 動, 經 過 多 次 的 溝 通, 選 定 在 房 間 地 毯 空 調 為 上 上 之 選,2014 年 重 新 整 修 大 安 區 高 級 地 段 的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開 展 擁 有 近 40 年 辦 展 經 驗 的 台 北 市 電 器 公 會, 整 合 了 宣 傳 銷 售 以 及 所 有 資 源, 以 最 專 業, 規 模 最 大, 公 信 力 最 強, 配 合 度 最 佳 的 態 度 及 精 神, 在 今 年 聖 誕 節 的 前 夕, 舉 辦 一 場 結 合 美 麗 時 尚 獨 特 且 動 人 的 音 樂 響 宴, 誠 摯 邀 請 各 位 廠 商 一 同 共 襄 盛 舉! 本 屆 優 勢 特 色 : 1. 位 於 仁 愛 路 林 蔭 大 道, 遴 近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大 安 站 4 號 出 口 走 路 3~5 分 鐘 即 抵 達 交 通 便 利 經 觀 光 局 評 鑑 為 五 星 級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尊 爵 紅 木 傢 俱 客 房, 館 內 擁 有 10 家 餐 廳, 取 得 了 ISO 22000 HACCP 雙 項 國 際 認 證, 為 台 灣 首 家 取 得 雙 項 認 證 的 本 土 品 牌 飯 店 2. 配 合 文 宣 與 專 業 音 響 媒 體 總 編 輯 合 作 舉 辦 音 樂 講 座 活 動 3. 策 劃 創 意 活 動 展 現 引 爆 媒 體 高 度 曝 光 營 造 一 波 波 話 題 不 斷 4. 提 升 策 展 質 感, 規 劃 規 劃 世 界 美 聲 精 品 響 宴 從 音 響 出 發 再 展 現 出 音 樂 文 化 精 品 生 活 品 味 之 頂 級 盛 宴 5. 鎖 定 精 準 客 群 : 針 對 高 消 費 族 群 看 展 邀 約, 透 過 有 效 廣 告 精 準 分 配 廣 告 預 算, 有 效 的 傳 達 並 吸 引 精 準 客 群 6. 展 前 1.5 個 月 前 網 站 開 跑 : 展 覽 介 紹 最 新 消 息 新 品 上 市 好 康 廠 商 活 動 特 殊 商 品 優 惠 促 銷 等 7. 透 過 網 路 擴 大 宣 傳 效 益, 增 加 對 本 展 的 興 趣, 促 成 實 際 看 展 利 用 網 路 預 購 方 式 端 出 優 惠 方 案 來 吸 引 人 潮 8. 透 過 本 會 9 12 月 發 行 7 千 本 會 刊, 夾 送 大 展 文 宣 資 料 給 7 千 家 會 員 暨 同 業 同 步 文 宣 9. 印 製 展 覽 DM 四 萬 份, 在 四 鐵 共 構 區 派 2 名 工 讀 生 發 送 DM 以 廣 文 宣 10.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週 邊 道 路 及 路 段 插 設 旗 子 以 廣 文 宣 本 屆 的 展 覽 規 劃 別 具 用 心, 絕 對 一 新 耳 目, 一 切 都 是 在 為 業 界 開 創 最 大 商 機, 整 合 行 銷 通 路, 創 造 人 潮 高 峰, 雖 整 體 經 濟 下 滑, 然 人 潮 買 氣 逆 勢 成 長! 我 們 做 過 的, 就 是 最 好 的 承 諾 携 手 合 作, 共 創 雙 嬴 慶 祝 創 會 70 週 年 優 惠 價 : 詳 請 參 考 參 展 辦 法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登 記 8 折 優 惠 久 聞 貴 公 司 為 業 界 領 導 知 名 廠 商, 本 會 誠 摯 邀 請 貴 公 司 參 加 第 37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檢 附 參 展 辦 法, 或 洽 www.teca.org.tw 下 載, 房 間 有 限, 請 儘 速 報 名 以 免 錯 失 良 機 敬 祝 生 意 興 隆 鴻 圖 大 展 第 37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籌 備 委 員 會 理 事 長 兼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廖 全 平 林 振 慶 鄭 博 文 聯 合 敬 邀 1
壹 參 展 辦 法 一 展 覽 目 的 : 為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協 助 音 響 影 視 業 者, 拓 展 國 內 外 市 場 之 繁 榮 二 主 辦 單 位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三 展 出 地 點 :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4 5 6 樓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三 段 160 號 4~6 樓 ) (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捷 運 大 安 站 4 號 出 口 步 行 3-5 分 鐘 抵 達 ) 四 展 出 日 期 及 進 ( 退 ) 場 時 間 : 名 稱 館 別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日 期 時 間 備 註 進 場 2016 年 12 月 14 日 08:00-24:00 展 出 2016 年 12 月 15~18 日 10:00-18:00 出 場 2016 年 12 月 18 日 18:00-24:00 註 :1. 展 覽 場 地 佈 置 展 出 退 場 等 一 切 作 業, 均 應 遵 照 上 列 作 息 時 間 2. 另 排 定 進 撤 場 貨 車 時 間 表 進 撤 場 請 確 實 要 求 裝 潢 公 司 並 簽 約 按 時 完 成 五 展 出 商 品 : HI-END 音 響 暨 AV 影 音 產 品 家 庭 劇 院 系 統 專 業 舞 台 燈 光 音 響 影 音 週 邊 配 件 智 能 多 室 影 音 控 制 系 統 耳 機 耳 擴 區 數 位 流 產 品 以 上 展 出 商 品 需 符 合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或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展 出 商 品, 謹 供 參 考 六 展 區 規 劃 : 4 樓 HI-END 旗 艦 音 響 福 5 樓 HI-END 音 響 華 6 樓 家 庭 劇 院 及 音 響 區 ( 以 上 為 暫 訂 展 區 規 劃, 將 視 報 名 情 況, 由 籌 備 會 統 籌 規 劃 ) 七 參 展 資 格 : 1. 本 會 ( 友 會 ) 會 員 廠 商 及 領 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之 公 司 行 號 2. 國 內 外 ( 含 中 國 大 陸 ) 生 產 廠 商 及 與 國 外 生 產 工 廠 直 接 往 來, 並 持 有 原 廠 授 權 代 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之 公 司 行 號 3. 國 外 參 展 廠 商 按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專 案 處 理 4. 嚴 禁 陳 列 展 出 產 品 標 示 不 實 仿 冒 商 標 侵 犯 他 人 專 利 或 不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等 之 產 品 5. 本 會 有 權 就 展 品 性 質 或 廠 商 以 往 參 展 之 不 良 紀 錄, 選 擇 或 拒 絕 該 廠 商 報 名 6. 參 展 廠 商 ( 品 牌 ) 如 涉 及 損 害 消 費 者 及 本 會 權 益 或 糾 紛 時, 本 會 有 權 拒 絕 展 出 2
八 場 地 面 積 及 參 展 費 用 :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房 型 房 間 總 數 1. 標 準 房 2. 高 級 房 3. 豪 華 客 房 4. 行 政 套 房 5. 豪 華 套 房 四 樓 會 議 室 401 402 四 樓 會 議 室 403 四 樓 會 議 室 405 四 樓 會 議 室 406 四 樓 電 梯 入 口 Lounge 注 意 若 干 約 8 坪 坪 數 定 價 ( 新 台 幣 ) 4 萬 展 覽 DM 每 則 價 格 43,750 元 / 每 間 80 間 約 10 坪 65,000 元 / 每 間 18 間 約 12 坪 82,500 元 / 每 間 18 間 約 13 坪 ( 子 母 房 ) 90,000 元 / 每 間 4 間 約 16 坪 ( 子 母 房 ) 106,250 元 / 每 間 各 1 間 16 坪 200,000 元 / 每 間 ( 已 訂 ) 1 間 33 坪 350,000 元 / 間 1 間 28 坪 300,000 元 / 間 ( 已 訂 ) 1 間 22 坪 275,000 元 / 間 1 間 22 坪 350,000 元 / 間 每 個 型 號 商 品 每 則 簡 介 5 千 元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1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1. 參 展 費 用 ( 除 另 有 規 定 以 外 ) 包 含 場 地 租 金 電 費 ( 每 房 間 15A 基 本 電 力 ) 宣 傳 廣 告 費 等 ( 不 含 : 裝 潢 配 水 電 拉 線 費 臨 時 電 話 申 請 費 用 ) 2. 房 間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報 名 避 免 向 隅 3. 各 級 房 型 面 積 大 小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使 用 面 積 依 現 場 為 準, 本 會 將 於 近 日 擇 期 通 知 廠 商, 統 一 時 段 開 放 勘 場, 請 務 必 派 員 報 名 參 加 熟 悉 場 地 九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參 展 報 名 繳 費 登 記 完 成 參 展 報 名 繳 費 者, 享 優 先 抽 籤 選 房 間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時 間 攸 關 選 位 優 先 順 序, 請 準 時 報 名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2. 報 名 郵 寄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131 號 12 樓 ( 捷 運 中 和 新 蘆 線 松 江 南 京 站 7 號 出 口 ) 3. 洽 詢 電 話 :886-2-2506-4871 分 機 26 林 瑋 甄 4. 洽 詢 電 郵 :e-mail:summer@teca.org.tw 網 址 :www.teca.org.tw 3
5. 應 繳 資 料 及 支 票 : 1. 報 名 表 一 張 ( 限 每 家 廠 商 填 寫 乙 份 ) P7 2. 遵 守 同 意 書 一 張 (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P8 3. 繳 費 通 知 單 一 張 P9 4. 支 票 二 張 ( 攤 位 費 一 張 保 證 金 一 張 ) 5. 檢 附 品 牌 原 廠 代 理 權 證 明 或 授 權 書 ( 未 檢 附 品 牌 授 權 書 者, 該 品 牌 不 得 展 出 ) 證 照 影 印 本 (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一 張 ( 本 會 會 員 免 附 ) 第 一 次 參 展 者, 應 檢 附 參 展 品 型 錄 二 份 房 間 / 攤 位 費 支 票 : 開 立 105 年 9 月 30 日 保 證 金 支 票 : 開 立 105 年 12 月 18 日 ( 每 個 房 間 新 台 幣 :30,000 元 ) 支 票 抬 頭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海 外 參 展 廠 商 - 請 洽 e-mail:summer@teca.org.tw 6. 廠 商 一 經 報 名 參 展, 即 視 同 遵 守 同 意 本 辦 法 各 項 條 款 規 定, 絕 無 異 議 ( 報 名 後 由 大 展 籌 備 會 審 核 參 展 資 格 未 通 過 者 ; 無 息 退 還 繳 納 費 用,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十 保 證 金 : 1. 每 個 攤 位 / 房 間 新 台 幣 :30,000 元 若 參 展 廠 商 損 壞 公 物, 須 恢 復 原 狀 並 賠 償 損 害 未 於 限 期 內 遷 出 應 付 租 金, 或 有 違 本 辦 法 各 項 條 款 罰 款 及 各 項 應 付 款 者 經 本 會 書 面 通 知 概 由 保 證 金 中 扣 抵 多 退 少 補 2. 對 一 切 遵 守 規 定 之 廠 商, 無 違 規 罰 款 或 應 付 款 未 清 者 ; 保 證 金 支 票 於 展 覽 結 束 會 議 後 ( 約 十 五 天 ) 於 原 支 票 蓋 上 作 廢 章 以 雙 掛 號 寄 還 十 一 房 間 攤 位 分 配 : 1. 本 會 擇 期 以 書 面 通 知 審 查 通 過 之 廠 商, 舉 行 參 展 廠 商 座 談 會 分 配 攤 位 / 房 間, 會 前 未 繳 清 參 展 費 用 保 證 金 之 廠 商 不 得 參 加 廠 商 座 談 會 (1) 以 各 級 房 間 金 額 加 總 最 多 者 先 選 ( 含 4 樓 ) 2016/09/30 前 完 成 參 展 報 名 繳 費 者, 享 有 優 先 選 位 同 金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2) 為 展 出 會 場 整 齊 美 觀, 本 會 保 留 規 劃 房 間 攤 位 權 2. 不 克 出 席 廠 商 選 位 座 談 會 者 由 本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代 行 之,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3. 本 會 有 權 視 展 場 容 納 狀 況, 酌 減 報 名 訂 租 房 間 數,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4. 各 級 房 間 近 期 將 安 排 統 一 勘 場, 敬 請 把 握 出 席 勘 場 時 間 十 二 退 展 : 1. 場 地 費 一 經 繳 納, 概 不 退 還, 攤 位 分 配 後 退 出 參 展 者, 恕 無 法 退 還 費 用, 將 逕 自 轉 入 本 展 經 費 2. 繳 交 場 地 費 後 通 知 退 展 或 部 份 攤 位 者,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且 不 得 抵 繳 任 何 費 用 3. 本 會 保 留 變 更 展 出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權 利, 如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開 展 時, 將 不 辦 理 退 費, 亦 不 負 其 他 賠 償 責 任 十 三 保 險 安 全 : 1. 展 覽 期 間 由 本 會 統 一 辦 理 展 場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保 額 各 新 台 幣 : 貳 仟 肆 佰 萬 元 正 ( 參 展 廠 商 應 視 需 要 再 自 行 加 保 火 險 水 漬 險 竊 盜 險 公 共 意 外 險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等 ) 2. 參 展 廠 商 房 間 攤 位 之 設 施 物 品 ( 展 覽 品 ) 在 展 出 期 間 ( 含 進 退 場 期 間 ) 因 設 置 操 作 保 養 疏 忽 或 管 理 不 當 致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傷 亡 或 財 務 損 失, 應 由 引 起 事 故 之 廠 商 自 負 一 切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3. 展 覽 期 間 ( 含 進 退 場 ) 請 確 實 遵 照 本 會 配 置 之 警 衛, 管 制 展 場 出 入 口 規 定, 以 維 持 秩 序 與 安 全 惟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展 覽 品 及 物 料 裝 潢 及 工 程 設 施 等, 均 應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4. 廠 商 展 出 展 覽 品, 應 儘 量 採 用 固 定 式 或 加 派 專 人 看 管 展 出 4
5. 進 場 ( 佈 置 ) 展 出 結 束 離 場 時, 請 依 清 場 警 衛 指 示 後 始 可 離 開 攤 位, 隔 日 進 場 準 時 到 達 切 勿 自 行 提 早 離 去 或 晚 到, 以 確 保 展 覽 品 之 安 全 十 四 禁 止 事 項 及 罰 則 : 1 禁 止 事 項 : 1. 凡 易 爆 易 燃 危 險 物 品 瓦 斯 明 火 電 焊 等 違 禁 品 禁 止 攜 入 展 場 2. 消 防 栓 安 全 門 公 共 走 道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等 禁 止 阻 塞 遮 蔽 堆 積 空 箱 或 物 品 等 3. 參 展 廠 商 禁 止 私 自 轉 讓 分 租 攤 位 懸 掛 非 參 展 廠 商 招 牌 或 展 示 非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產 品 4. 全 部 展 示 產 品 必 須 於 展 出 前 一 日 (12/14) 進 場 展 出 至 最 後 一 日 (12/18) 下 午 6 時 為 止, 不 得 延 遲 進 場 或 提 前 撤 離 會 場 5.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 含 花 盆 裝 潢 物 基 座 等 ) 僅 限 於 各 自 展 房 及 攤 位 內, 不 得 超 出 展 房 及 攤 位 以 外 地 區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牆 柱 上 陳 列 堆 積 展 品 或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或 分 發 目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6.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在 言 詞 介 紹 宣 傳 海 報 展 出 產 品 文 字 或 圖 表 等 上 面 刺 激 攻 擊 同 業 7. 參 展 廠 商 如 欲 放 音 或 作 商 品 介 紹 時, 放 音 量 依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標 準 85 分 貝 (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 或 自 行 設 置 隔 間 隔 音 或 套 用 耳 機 試 聽 8. 廠 商 工 作 證 僅 限 於 工 作 人 員 出 入 展 場 識 別 之 用, 禁 止 借 用 或 帶 人 入 場 9. 廠 商 進 場 佈 置, 禁 止 破 壞 展 場 既 有 設 施 或 使 用 會 破 壞 場 地 裝 潢 等 之 材 料 10. 進 退 場 禁 止 將 裝 潢 材 料 廢 料 地 毯 標 示 膠 帶 不 透 明 容 器 ( 含 塑 膠 袋 ) 包 裝 之 垃 圾 玻 璃 信 號 線 材.. 等 留 置 現 場, 應 全 部 立 即 清 除 並 運 離 展 覽 現 場 11. 禁 止 偽 造 冒 用 參 展 廠 商 工 作 證.. 等 12. 現 場 銷 售 或 收 取 訂 金 時, 未 依 法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經 稅 捐 機 關 查 獲 漏 開 發 票 情 事 者 13. 裝 潢 作 業 請 依 照 飯 店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損 壞 物 品 得 負 責 全 額 賠 償 ) 14. 以 上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台 北 福 華 飯 店 裝 潢 作 業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15.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請 本 會 宣 導 於 展 場 所 播 放 音 樂 須 支 付 使 用 報 酬, 方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再 次 提 醒 廠 商 注 意 2 罰 則 : 違 反 條 款 罰 鍰 金 額 違 規 處 理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 2 款 者 10,000 元 告 發, 強 制 清 除 或 停 止 展 出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3 款 者 10,000 元 告 發, 禁 止 繼 續 展 出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4~6 款 者 5,000 元 告 發, 停 電 或 沒 收 或 停 展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7 款 者 全 額 ( 最 高 5 萬 ) 告 發, 強 制 斷 電 或 停 展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8 款 者 1,000 元 沒 收 工 作 證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9 10 款 者 全 額 視 實 際 衍 生 金 額 全 數 賠 償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1 款 者 10,000 元 沒 收 工 作 證, 偽 造 文 書 法 律 責 任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2 款 者 10,000 元 依 稅 捐 機 關 查 獲 漏 開 發 票 情 事 者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3 14 款 者 全 額 視 實 際 衍 生 金 額 全 數 賠 償 註 : 以 上 各 項 罰 款 ; 得 檢 附 告 發 單 或 稅 捐 處 取 締 單 或 違 規 相 片 或 其 他 證 明 等 任 憑 一 項 證 明 ( 罰 款 自 保 證 金 扣 繳,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十 五 稅 捐 : 各 參 展 廠 商 如 因 參 展 而 需 任 何 版 權 版 稅 稅 捐 公 播 費 營 業 稅 或 其 他 費 用 等, 自 行 負 責 十 六 違 規 處 理 : 1. 參 展 廠 商 如 違 反 台 北 福 華 飯 店 或 本 會 規 定 或 未 盡 督 促 裝 潢 之 責, 經 本 會 勸 告 無 效 或 情 況 急 迫 無 從 勸 告 時,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水 電 之 供 應 或 強 制 清 除 或 停 止 展 出 之 措 施 2. 禁 止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之 任 何 展 覽 活 動 十 七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會 修 正 提 呈 大 展 籌 備 會 備 查 5
貮 報 名 表 1 展 出 商 品 : 請 用 打 字 或 正 楷 詳 細 書 寫 ( 不 敷 使 用 另 紙 填 寫 ) 主 要 展 出 商 品 名 稱 國 別 廠 牌 主 要 展 出 商 品 名 稱 國 別 廠 牌 附 註 : 未 填 列 出 之 商 品 或 未 經 審 核 通 過 或 未 得 授 權 書.. 等 之 產 品, 不 得 陳 列 2 經 營 區 別 : 以 下 請 打 製 造 商 代 理 商 零 售 商 本 國 產 品 國 進 口 3 公 司 (1)5.6 樓 標 準 房 間 高 級 房 間 豪 華 房 間 行 政 套 房 間 豪 華 套 房 間 (2) 4 樓 會 議 室 希 望 展 區 請 打 台 北 4 樓 會 議 室 HI-END 旗 艦 音 響 福 華 5 樓 HI-END 音 響 6 樓 家 庭 劇 院 及 音 響 區 ( 以 上 為 暫 訂 展 區 規 劃, 將 視 報 名 情 況, 由 籌 備 會 統 籌 規 劃 ) 2016 年 月 日 6
參 參 展 廠 商 遵 守 同 意 書 本 公 司 已 知 悉 並 承 諾 遵 守 第 三 十 七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參 展 辦 法 所 列 之 各 項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時, 願 依 規 定 接 受 貴 會 處 置 因 而 遭 受 之 一 切 損 失, 概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接 受 禁 止 參 加 貴 會 主 辦 之 音 響 展 活 動, 特 立 此 書 為 證 此 致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統 一 編 號 : 公 司 地 址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分 機 傳 真 :( ) 承 辦 人 : 手 機 : http( 網 址 ): E-MAIL: 2016 年 月 日 7
第 三 十 七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繳 費 單 註 :1. 請 用 正 楷 書 寫 2. 支 票 抬 頭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樓 層 5 6 樓 四 樓 D M 支 票 明 細 房 間 等 級 / 參 展 攤 位 數 1. 標 準 房 43,750/ 每 間 2. 高 級 房 65,000/ 每 間 3. 豪 華 客 房 82,500/ 每 間 4. 行 政 套 房 90,000/ 每 間 5. 豪 華 套 房 106,250/ 每 間 房 間 承 租 費 單 價 ( 每 間 / 每 攤 位 ) 價 格 四 樓 會 議 室 401 402 200,000/ 每 間 ( 已 訂 ) 四 樓 會 議 室 403 350,000/ 間 四 樓 會 議 室 405 300,000/ 間 ( 已 訂 ) 四 樓 會 議 室 406 四 樓 電 梯 入 口 Lounge 每 個 型 號 商 品 每 則 簡 介 支 票 號 碼 : 275,000/ 間 350,000/ 間 5000 元 / 每 則 則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第 號 支 票 日 期 :105 年 9 月 30 日 金 額 合 計 元 收 款 證 明 財 務 簽 章 備 註 至 年 月 止 左 列 款 項 如 數 收 訖 無 訛, 俟 參 展 資 格 審 查 同 意 後, 另 開 立 攤 位 正 式 收 據 本 繳 費 通 知 單 則 自 動 作 廢 總 房 間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 拾 萬 元 正 每 間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30,000 元 正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第 號 支 票 號 碼 : 支 票 日 期 :105 年 12 月 18 日 本 保 證 金 支 票 於 展 覽 結 束 會 議 後, 如 無 違 規 罰 款 或 各 項 應 付 款 者, 即 在 原 支 票 上 加 蓋 作 廢 章, 以 雙 掛 號 寄 還 廠 商 名 稱 : 承 辦 人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