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E COURSE FOR OUTBOUND TOUR ESCORTS 2016 年 9-12 月 課 程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報 名 表 格 ( 共 兩 頁 ), 並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其 申 請 方 會 受 理 : 劃 線 支 票 HK$1,250 ;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者, 將 需 要 提 供 國 家 或 國 際 認 可 的 學 歷 認 證 文 件 ); 及 *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D.I.) / 護 照 副 本 ( 只 適 用 於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注 意 : 如 申 請 被 接 納, 本 會 將 另 行 通 知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的 正 本 供 議 會 作 核 對 及 核 實 之 用 主 辦 機 構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250 號 北 角 城 中 心 1706-09 室 電 話 :2807 1199 傳 真 :2510 9907 網 址 :http://www.tichk.org 電 郵 :office@tichk.org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9 a.m. 1 p.m.; 2 p.m. 5:30 p.m. 9 a.m. 1 p.m 休 息 Ref:2016.07 P.1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課 程 概 覽 I. 宗 旨 為 了 提 高 外 遊 團 領 隊 的 專 業 水 平, 議 會 規 定 所 有 旅 行 團 領 隊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領 隊 證, 才 可 擔 任 帶 團 外 出 的 工 作 本 課 程 旨 在 有 系 統 地 教 授 領 隊 基 本 帶 團 技 巧 及 有 關 知 識, 並 協 助 考 生 準 備 證 書 考 試 修 畢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及 考 試 合 格 者, 並 不 等 同 完 全 符 合 申 請 領 隊 證 的 資 格, 欲 了 解 領 隊 證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相 關 詳 情 者, 請 參 閱 議 會 網 頁 (http://www.tichk.org) II. 課 程 簡 介 i) 對 象 有 志 成 為 領 隊 或 領 隊 導 遊 的 人 士 ii) 入 學 要 求 1. 年 滿 十 七 歲 ; 註 2. 中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或 以 上 ( 如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者, 將 需 要 提 供 國 家 或 國 際 認 可 的 學 歷 認 證 文 件 ); 及 3.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或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而 不 受 居 留 條 件 限 制 的 人 士 如 非 永 久 居 民, 必 須 提 供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D.I.) 或 護 照 副 本 註 : 中 學 畢 業 的 定 義 如 下 : 完 成 香 港 舊 學 制 ( 五 二 三 學 制 )/ 英 式 學 制 的 中 五 或 第 十 一 年 課 程 ; 或 完 成 香 港 新 學 制 ( 三 三 四 學 制 )/ 美 式 學 制 的 高 中 三 年 級 或 第 十 二 級 課 程 iii) 課 程 內 容 第 一 部 份 ( 共 8 小 時 ) 1. 領 隊 的 基 本 條 件 2. 領 隊 的 角 色 及 職 責 3. 有 效 的 帶 團 技 巧 第 二 部 份 ( 共 18.5 小 時 ) 1. 領 隊 出 入 境 須 知 2. 旅 行 團 意 外 緊 急 援 助 基 金 計 劃 及 印 花 費 須 知 3. 一 般 旅 遊 保 險 須 知 4. 與 旅 遊 業 相 關 的 重 要 資 訊 5. 危 機 處 理 的 基 本 原 則 及 技 巧 6. 突 發 事 件 的 處 理 7. 個 案 研 究 小 組 討 論 8. 角 色 扮 演 練 習 課 程 資 料 Ref:2016.07 P.2
第 三 部 份 : 急 救 講 座 ( 共 3 小 時 ) a) 本 課 程 的 急 救 講 座 內 容 集 中 教 授 遇 上 意 外 時, 即 時 應 變 的 方 法 和 簡 單 的 急 救 基 礎 理 論 學 員 聽 畢 講 座 後, 對 急 救 應 有 初 步 認 識, 但 不 代 表 學 員 具 備 認 可 的 急 救 員 資 格, 也 不 會 獲 發 任 何 證 書 b)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的 人 士, 只 需 呈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副 本, 便 可 申 請 豁 免 參 加 本 課 程 的 急 救 講 座 : 在 職 或 離 職 未 滿 兩 年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或 持 有 以 下 六 個 議 會 認 可 機 構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或 急 救 聽 講 證 書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醫 療 輔 助 隊 香 港 拯 溺 總 會 香 港 警 務 處 香 港 消 防 處 ; 或 # 已 完 成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並 持 有 由 勞 工 處 處 長 認 可 的 組 織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 議 會 將 按 勞 工 處 認 可 的 急 救 課 程 最 新 名 單, 不 時 更 新 以 下 獲 認 可 的 急 救 課 程 名 單 : 機 構 名 稱 急 救 課 程 名 稱 1. 香 港 專 業 護 理 學 會 職 業 急 救 課 程 2. 海 事 訓 練 學 校 急 救 ( 基 本 及 醫 療 技 能 合 併 課 程 ) 3.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合 資 格 急 救 人 員 專 業 證 書 課 程 4. 律 敦 治 及 鄧 肇 堅 醫 院 急 症 科 訓 練 中 心 實 務 急 救 證 書 課 程 5. 香 港 童 軍 總 會 急 救 證 書 課 程 6. 香 港 潛 水 總 會 基 本 急 救 證 書 課 程 7. First Aid International First Aid at Work Course c) 本 課 程 的 急 救 講 座 由 議 會 免 費 安 排, 故 不 參 加 或 獲 豁 免 人 士 將 不 會 獲 減 免 學 費 iv) 上 課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請 見 本 課 程 概 覽 第 7 至 8 頁 v) 每 班 人 數 十 九 至 二 十 四 人 ( 歡 迎 各 界 預 約 包 班!) vi) 上 課 地 點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培 訓 中 心 香 港 北 角 英 皇 道 250 號 北 角 城 中 心 12 樓 或 18 樓 vii) 課 程 費 用 HK$1,250 ( 包 括 教 材 及 考 試 費 ) 課 程 資 料 Ref:2016.07 P.3
viii) 出 席 率 要 求 課 程 出 席 率 備 註 第 一 部 份 課 程 100% 遲 到 或 早 退 亦 當 出 席 率 不 足 論, 學 員 如 在 任 何 部 份 出 席 第 二 部 份 課 程 100% 第 三 部 份 課 程 100% 率 不 足, 必 須 重 新 報 讀 該 部 份 課 程 及 繳 付 有 關 學 費 **, 方 可 參 加 考 試 ** 重 新 報 讀 課 程 及 補 考 收 費 表 重 讀 / 補 考 費 用 備 註 第 一 部 份 課 程 HK$ 450 學 員 如 因 公 事 或 身 體 不 適 而 缺 席, 必 須 於 上 第 二 部 份 課 程 HK$ 700 課 前 三 天 出 示 公 司 信 ; 或 病 假 後 三 個 工 作 第 三 部 份 課 程 ( 急 救 講 座 ) HK$ 100 天 內 出 示 病 假 證 明 ( 正 本 ), 方 可 獲 議 會 免 費 補 考 HK$ 100 安 排 補 回 缺 課 的 部 份 ix) 授 課 語 言 *** 廣 東 話 ( 輔 以 英 語 ); 講 義 及 考 試 均 為 中 文 *** 備 註 a) 申 請 人 如 欲 報 讀 以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請 與 議 會 行 業 培 訓 部 聯 絡, 如 人 數 足 夠, 議 會 可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b) 以 廣 東 話 授 課 之 課 程 亦 可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員 提 供 英 文 講 義 ( 費 用 港 幣 一 百 元 正 ), 及 准 許 學 員 於 考 試 時 以 英 文 作 答, 但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x) 課 程 導 師 課 程 導 師 均 為 有 豐 富 帶 團 經 驗 的 旅 行 社 從 業 員, 並 曾 接 受 正 式 的 教 學 技 巧 培 訓 III. 參 加 考 試 資 格 及 細 則 1. 參 加 議 會 的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三 部 份 課 程 的 出 席 率 均 須 達 百 分 之 一 百, 方 可 參 加 考 試 注 意 : 遲 到 或 早 退 者 當 缺 席 論 2. 學 員 必 須 按 照 議 會 安 排 的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出 席 考 試 如 缺 席 考 試, 將 當 作 棄 權 論 ( 身 體 不 適 及 能 出 示 註 冊 醫 生 證 明 者 除 外 ), 已 繳 費 用 恕 不 退 還 3. 學 員 若 於 考 試 後 成 績 未 符 合 格 要 求, 可 申 請 補 考 IV. 課 程 證 書 1. 完 成 指 定 課 程 並 考 試 合 格 者, 可 獲 議 會 頒 發 證 書 乙 張 2.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舉 行 前 仍 未 交 齊 所 需 文 件 ( 例 如 學 歷 證 明 ), 議 會 有 權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或 不 發 出 證 書 3. 所 有 證 書 將 不 予 補 發 若 學 員 需 要 議 會 另 行 證 明 其 已 完 成 課 程, 必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及 繳 付 所 需 行 政 費 用 課 程 資 料 Ref:2016.07 P.4
V. 惡 劣 天 氣 的 安 排 # 1. 若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時, 所 有 課 程 ( 包 括 講 座 )/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並 延 期 若 天 文 台 於 下 列 時 間 取 消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時, 有 關 課 程 ( 包 括 講 座 )/ 考 試 將 如 期 舉 行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取 消 的 時 間 上 午 六 時 或 以 前 中 午 十 二 時 或 以 前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前 有 關 安 排 所 有 課 程 / 考 試 如 期 舉 行 日 間 課 程 仍 然 取 消, 下 午 二 時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考 試 / 講 座 則 如 期 舉 行 所 有 六 時 半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晚 間 課 程 / 考 試 均 如 期 舉 行 # 備 註 a) 如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於 上 課 期 間 生 效, 導 師 會 即 時 下 課 b) 如 八 號 或 以 上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生 效, 考 試 將 繼 續 進 行, 直 至 該 考 試 完 結 為 止 c) 在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生 效 時, 各 項 進 行 中 之 課 程 或 考 試 將 繼 續 進 行, 直 至 該 課 程 或 考 試 完 結 為 止 2. 若 三 號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黃 或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生 效 時, 則 照 常 上 課 或 考 試 VI. 報 名 細 則 1. 本 課 程 以 先 到 先 得 形 式 收 生, 額 滿 即 止 2. 申 請 人 請 填 妥 報 名 表 格 (P.1 2),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郵 寄 或 親 身 交 回 議 會 辦 事 處 ( 恕 不 接 受 傳 真 或 電 話 申 請 ): 劃 線 支 票 ( 銀 碼 為 港 幣 一 仟 二 百 五 十 元 正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 如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者, 將 需 要 提 供 國 家 或 國 際 認 可 的 學 歷 認 證 文 件 ); 及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D.I.)/ 護 照 副 本 * ( 只 適 用 於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供 議 會 作 核 對 及 核 實 之 用 3. 劃 線 支 票 抬 頭 請 註 明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或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 並 且 在 支 票 背 面 寫 上 姓 名 及 課 程 編 號, 切 勿 郵 寄 現 金 4. 申 請 人 應 確 保 銀 行 戶 口 有 足 夠 款 項 以 支 付 費 用, 若 因 銀 行 戶 口 存 款 不 足 而 被 銀 行 徵 收 行 政 費 用, 議 會 一 概 不 會 負 責 如 遇 有 退 票 情 況, 議 會 有 權 即 時 取 消 申 請 人 的 學 位 5. 每 位 申 請 人 只 可 遞 交 一 份 報 名 表 如 重 複 遞 交 表 格 或 申 請 表 格 資 料 或 文 件 不 全, 有 關 申 請 將 不 受 理 6. 郵 寄 申 請 以 議 會 辦 事 處 收 到 函 件 日 計 算, 申 請 人 將 於 寄 件 後 的 兩 星 期 內 收 到 議 會 通 知 有 關 申 請 結 果 如 因 郵 誤 或 文 件 不 齊 全 而 導 致 申 請 人 未 能 及 時 報 名, 議 會 一 概 不 會 負 責 7. 被 取 錄 者 將 收 到 由 議 會 發 出 的 課 程 費 用 收 據 表 和 相 關 資 料 課 程 資 料 Ref:2016.07 P.5
VII.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人 一 經 被 取 錄, 將 不 得 轉 換 課 程 或 班 別, 亦 不 會 獲 退 還 學 費, 但 可 將 學 額 轉 讓 他 人, 惟 必 須 於 開 課 日 的 兩 星 期 前 通 知 議 會, 並 得 到 議 會 確 認 獲 轉 讓 者 則 須 另 行 填 寫 及 遞 交 報 名 表 格 2. 被 取 錄 的 學 員 應 自 行 留 意 開 課 日 期 時 間 及 出 席 率 要 求 等, 議 會 將 不 會 個 別 提 醒 學 員 有 關 事 項, 如 課 程 取 消, 議 會 則 會 另 行 通 知 學 員, 並 會 退 還 已 邀 交 的 費 用 3. 學 員 的 通 訊 資 料 如 有 更 改, 必 須 儘 早 以 書 面 通 知 議 會 行 業 培 訓 部 4. 議 會 保 留 修 訂 課 程 細 則 的 權 利 如 有 修 訂, 申 請 人 / 學 員 將 獲 通 知 VIII. 查 詢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致 電 2807-1199 與 議 會 行 業 培 訓 部 聯 絡 IX.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1.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申 請 表 上 所 填 報 的 個 人 資 料,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 下 稱 議 會 ) 將 用 作 如 下 用 途 : (i) 處 理 報 讀 課 程 的 申 請 及 登 記 事 宜 ; (ii) 儲 存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於 議 會 ; (iii) 處 理 考 試 事 宜 ; (iv) 向 考 生 發 放 考 試 成 績 發 出 證 書 及 發 放 相 關 資 料 ; (v) 進 行 研 究 或 統 計 分 析 ; (vi) 其 他 相 關 用 途 2. 申 請 人 請 儘 量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否 則 議 會 不 能 有 效 處 理 閣 下 的 申 請 3. 申 請 人 須 親 身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以 供 議 會 核 實 身 份 議 會 職 員 只 會 於 核 對 申 請 人 身 份 證 上 的 資 料 後, 才 於 申 請 表 上 簽 名 作 實 申 請 人 如 未 能 親 身 到 議 會 核 實 身 份, 可 用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遞 交 身 份 證 副 本 ; 該 身 份 證 副 本 將 由 議 會 保 存, 直 至 有 關 申 請 人 親 身 出 示 身 份 證 以 供 議 會 核 實 身 份 為 止 在 任 何 法 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議 會 均 有 權 要 求 申 請 人 出 示 身 份 證, 複 印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證, 並 保 存 其 身 份 證 副 本 4. 議 會 會 將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保 密, 但 議 會 可 能 會 將 申 請 人 的 有 關 資 料, 提 供 給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其 代 表, 以 作 第 1 段 所 列 舉 的 用 途 5.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申 請 人 有 權 : (i) 查 閱 議 會 是 否 持 有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ii) 要 求 獲 得 5(i) 段 所 述 資 料 的 複 本 ; 及 (iii) 要 求 議 會 改 正 有 關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予 議 會 辦 事 處 以 識 別 申 請 人 的 身 份, 否 則 辦 事 處 有 權 拒 絕 申 請 人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議 會 可 能 就 有 關 要 求 收 取 費 用 6. 如 欲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向 議 會 行 業 培 訓 部 提 出 議 會 地 址 如 下 : 課 程 資 料 Ref:2016.07 P.6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2016 年 9 月 至 12 月 上 課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全 日 制 課 程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課 程 編 號 2016030 滿 額 第 一 部 份 課 程 第 一 部 份 (8 小 時 ) 第 二 部 份 課 程 第 二 部 份 (16 小 時 ) 角 色 扮 演 角 色 扮 演 (2.5 小 時 ) 第 三 部 份 急 救 講 座 第 三 部 份 (3 小 時 )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 05-09-2016 09:00-18:00 06, 07-09-2016 09:00-18:00 08-09-2016 14:00-16:30 08-09-2016 09:30-12:30 19-09-2016 09:30-12:30 2016031 21-09-2016 09:00-18:00 22, 23-09-2016 09:00-18:00 24-09-2016 14:00-16:30 24-09-2016 09:30-12:30 05-10-2016 14:15-17:15 2016032 26-09-2016 09:00-18:00 27, 28-09-2016 09:00-18:00 29-09-2016 14:00-16:30 29-09-2016 09:30-12:30 07-10-2016 14:15-17:15 2016033 04-10-2016 09:00-18:00 05, 06-10-2016 09:00-18:00 07-10-2016 14:00-16:30 07-10-2016 09:30-12:30 14-10-2016 09:30-12:30 2016034 12-10-2016 09:00-18:00 13, 14-10-2016 09:00-18:00 15-10-2016 14:00-16:30 15-10-2016 09:30-12:30 20-10-2016 09:30-12:30 2016035 18-10-2016 09:00-18:00 19, 20-10-2016 09:00-18:00 21-10-2016 10:30-13:00 22-10-2016 09:30-12:30 28-10-2016 09:30-12:30 2016036 25-10-2016 09:00-18:00 26, 27-10-2016 09:00-18:00 28-10-2016 10:30-13:00 28-10-2016 14:15-17:15 04-11-2016 09:30-12:30 2016037 09-11-2016 09:00-18:00 10, 11-11-2016 09:00-18:00 12-11-2016 14:00-16:30 12-11-2016 09:30-12:30 22-11-2016 09:30-12:30 2016038 16-11-2016 09:00-18:00 17, 18-11-2016 09:00-18:00 19-11-2016 14:00-16:30 19-11-2016 09:30-12:30 25-11-2016 14:15-17:15 2016039 22-11-2016 09:00-18:00 23, 24-11-2016 09:00-18:00 25-11-2016 14:00-16:30 25-11-2016 09:30-12:30 07-12-2016 09:30-12:30 2016040 28-11-2016 09:00-18:00 29, 30-11-2016 09:00-18:00 01-12-2016 14:00-16:30 01-12-2016 09:30-12:30 07-12-2016 14:15-17:15 2016041 07-12-2016 09:00-18:00 08, 09-12-2016 09:00-18:00 10-12-2016 14:00-16:30 10-12-2016 09:30-12:30 20-12-2016 09:30-12:30 2016042 12-12-2016 09:00-18:00 13, 14-12-2016 09:00-18:00 15-12-2016 14:00-16:30 15-12-2016 09:30-12:30 21-12-2016 14:15-17:15 Course Information Ref:2016.07. P.7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2016 年 9 月 至 12 月 上 課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兼 讀 制 課 程 課 程 編 號 第 一 部 份 課 程 第 一 部 份 (8 小 時 ) 第 二 部 份 課 程 第 二 部 份 (16 小 時 ) 角 色 扮 演 角 色 扮 演 (2.5 小 時 ) 第 三 部 份 急 救 講 座 第 三 部 份 (3 小 時 )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 2016056 05, 07-09-2016 09-09-2016 19:00-22:00 12, 14, 19, 21-09-2016 23, 26-09-2016 19:00-21:30 19:00-22:00 28-09-2016 19:00-21:30 24-09-2016 09:30-12:30 05-10-2016 09:30-12:30 2016057 03, 05-10-2016 07-10-2016 19:00-22:00 12, 14, 17, 19-10-2016 21, 24-10-2016 19:00-21:30 19:00-22:00 26-10-2016 19:00-21:30 15-10-2016 09:30-12:30 04-11-2016 14:15-17:15 2016058 18, 20-10-2016 22-10-2016 14:00-17:00 25, 27-10-2016, 01, 03-11-2016 29-10-2016 19:00-21:30 10:00-17:00 05-11-2016 14:00-16:30 22-10-2016 09:30-12:30 18-11-2016 09:30-12:30 2016059 02, 04-11-2016 07-11-2016 19:00-22:00 09, 11, 14, 16-11-2016 18, 21-11-2016 19:00-21:30 19:00-22:00 23-11-2016 19:00-21:30 12-11-2016 09:30-12:30 02-12-2016 14:15-17:15 2016060 08, 10-11-2016 15-11-2016 19:00-22:00 17, 22, 24, 29-11-2016 01, 06-12-2016 19:00-21:30 19:00-22:00 08-12-2016 19:00-21:30 19-11-2016 09:30-12:30 16-12-2016 14:15-17:15 2016061 06, 08-12-2016 10-12-2016 14:00-17:00 13, 15, 20-12-2016 17-12-2016 19:00-22:00 10:00-18:00 22-12-2016 19:00-21:30 10-12-2016 09:30-12:30 30-12-2016 09:30-12:30 Course Information Ref:2016.07 P.8
Ref:2016.07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外 遊 領 隊 證 書 課 程 (2016 年 9 12 月 課 程 ) CERTIFICATE COURSE FOR OUTBOUND TOUR ESCORTS (Sept Dec 2016) 課 程 及 考 試 報 名 表 格 COURSE & EXAMINATION ENROLLMENT FORM P1 1. 在 報 讀 本 課 程 前, 請 先 細 閱 最 新 的 領 隊 證 申 請 條 件 及 程 序 Please study the latest requirements & procedures of application for the Tour Escort Pass before enrollment. 2. 請 填 妥 本 表 格 ( 共 兩 頁 ), 連 同 費 用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其 他 所 需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Please complete this enrollment form (a total of 2 pages) and submit it together with fee, copy of academic proof and other necessary documents for application. 3. 為 方 便 電 腦 輸 入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Please complete the form in BLOCK LETTERS. 由 議 會 填 寫 For Official Use Only 課 程 編 號 : 收 據 號 碼 : 收 據 日 期 : 費 用 Fee:HK$1,250 支 票 號 碼 cheque no. : 甲 部 Part A 個 人 資 料 Personal Particulars 姓 名 Name:( 以 身 份 證 上 登 記 為 準 As printed on HKID card) * 請 將 不 適 用 者 刪 去 Delete where inappropriate 英 文 In English 姓 Surname 名 First/Other name 中 文 In Chinese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 / * 性 別 Sex:M / F 日 dd 月 mm 年 yy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Type of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請 參 閱 夾 附 的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Please refer to Notes on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ttached.)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Hong Kong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 號 碼 No.: ]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Hong Kong Identity Card [ 號 碼 No.: ] 不 受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Free from Condition of Stay ( 受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者 不 可 報 讀 本 課 程 Applicants subject to restrictive stay will NOT be admitted.) 如 非 永 久 居 民, 必 須 於 遞 交 本 表 格 時 夾 附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D.I.) / 護 照 副 本, 如 有 需 要, 議 會 可 要 求 申 請 人 出 示 正 本 作 核 實 之 用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 a copy of the 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 or passport must be attached to this form, and the TIC may request for the original of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for verification if necessary. 通 訊 資 料 Contact Information 議 會 將 採 用 不 同 方 式 ( 包 括 手 機 短 訊 及 電 郵 ) 向 學 員 發 放 消 息 或 其 他 參 考 資 料 為 方 便 議 會 與 學 員 保 持 聯 絡, 學 員 如 更 改 通 訊 資 料 ( 地 址 電 話 電 郵 等 ), 請 立 即 通 知 議 會, 或 於 議 會 網 頁 下 載 更 改 通 訊 資 料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交 回 議 會 行 業 培 訓 部 The TIC may disseminate news or other information to students by various means (including SMS and email). In order to keep in contact with the TIC, students should notify the TIC of any changes in their contact information (correspondence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email address) by downloading the form 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Contact Information from TIC s website, and completing and returning it to the TIC Industry Training Department. ( 此 部 份 請 以 英 文 填 寫 Please complete this section in English) #flat/room 室 #floor ( 字 ) 樓 #block 座 #phase/tower 期 #name of building/lot number 大 廈 / 地 段 號 數 #number and name of estate/street/village 街 道 名 稱 / 屋 村 / 鄉 村 及 門 牌 號 碼 #district (e.g. Wanchai, Kwun Tong etc.) 地 區 ( 例 如 : 灣 仔, 觀 塘 等 ) *HK 香 港 / KLN 九 龍 / N.T. 新 界 In Chinese 中 文 地 址 Tel. Nos. 電 話 號 碼 :Home( 住 宅 ) Fax ( 傳 真 號 碼 ) Office( 辦 事 處 ) #Mobile ( 手 提 電 話 ) #E-mail( 電 郵 ) *= 任 何 香 港 以 外 之 地 址 或 電 話 號 碼 皆 不 能 作 為 申 請 人 與 議 會 通 訊 之 用 途 Please note that no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outside HK should be used as the applicant s correspondence information. # = 此 欄 必 須 填 寫 This section MUST be completed
Ref:2016.07 P.2 工 作 經 驗 Work experience: 領 隊 工 作 由 Tour escorting from / 至 to / 月 mm 年 yy 月 mm 年 yy 旅 遊 或 有 關 行 業 工 作 由 Travel related experience from / 至 to / 月 mm 年 yy 月 mm 年 yy 教 育 程 度 Education level: 中 學 畢 業 或 以 上 ( 申 請 人 必 須 夾 附 有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如 有 需 要, 議 會 可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作 核 實 用 途 ) Having completed secondary education or above ( Copy of the academic proof must be attached to this form and the TIC may request for the original of the relevant documents for verification if necessary.) 乙 部 Part B 報 讀 課 程 Course(s) Applied For 班 別 選 擇 Class Choice 課 程 及 考 試 編 號 Course & Exam Code 請 在 下 列 適 當 方 格 內 劃 上 號 Please check the appropriate boxes below. 日 間 課 程 Day Course 晚 間 課 程 Evening Course 開 課 日 期 Commencement Date 首 選 First choice 次 選 Second choice 三 選 Third choice 如 申 請 人 的 首 選 班 別 報 讀 人 數 超 額, 將 會 被 編 入 次 選 或 三 選 班 別 If an applicant s first choice class is full, he/she will be allocated to the second or third choice class. 丙 部 Part C 夾 附 文 件 清 單 List of Documents Attached 夾 附 本 報 名 表 格 的 文 件 包 括 ( 請 在 下 列 適 當 方 格 內 劃 上 號 ): Documents attached to this form include (Please check the appropriate boxes below):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共 頁 )Photocopy of academic proof (A total of pages) 簽 證 身 份 書 ( 即 D.I.) 副 本 Photocopy of 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 護 照 副 本 Photocopy of passport 劃 線 支 票 crossed cheque( 號 碼 No. ; 銀 碼 Amount: HK$1,250) 其 他 文 件 Other document(s) ( 請 註 明 Please specify): 聲 明 DECLARATION 1. 本 人 ( 申 請 人 ) 已 細 閱 明 白 並 同 意 附 於 此 報 名 表 的 課 程 概 覽 及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I, the applicant, have read, understood and agreed to the course information and Notes on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that are attached to this application form. 2. 本 人 同 意 議 會 核 實 本 人 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並 授 權 本 人 曾 經 就 讀 之 教 育 / 單 位 機 構 向 議 會 透 露 有 關 本 人 學 歷 相 關 的 資 料 作 核 實 之 用 I agree that the Travel Industry Council of Hong Kong (TIC) shall verify the documents of my academic proof, and here I authorize the education institutions/units that I used to attend to provide the TIC with my personal particulars for the verification of academic qualification(s) I attained. 3. 本 人 聲 明 以 上 所 填 報 的 資 料 及 夾 附 的 文 件 均 真 確 無 訛 如 本 人 之 聲 明 有 任 何 失 實 之 處, 貴 會 有 權 取 消 本 人 之 申 請 資 格 本 人 亦 知 悉 如 議 會 發 現 任 何 虛 假 文 件, 定 必 報 警 處 理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is form and the documents attached are all accurate and authentic. The TIC has the right to disqualify me if there is any inconsistency with the statements that I have made. I also know that the TIC shall report any cases of using false documents to the police. 申 請 人 簽 署 Signature: 日 期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