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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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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Transcription: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2016 Indigenous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ofessional Workshop) 報 名 簡 章 (Registration Prospectus) 主 辦 機 關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承 辦 單 位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連 絡 電 話 (03)863-5855 傳 真 電 話 (03)863-5850 活 動 網 址 h t t p s : / / s i t e s. g o o g l e. c o m / s i t e / 1 0 5 i p i a t p /

目 錄 一 計 畫 目 標... 1 二 學 員 資 格... 1 三 培 訓 班 別... 2 四 招 生 人 數... 2 五 學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2 六 培 訓 時 間 及 地 點... 3 七 課 程 規 劃... 4 八 報 名 方 式... 6 九 報 名 日 期... 8 十 資 審 與 錄 取 公 告... 8 十 一 培 訓 成 績 考 核... 9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10 十 三 交 通 資 訊... 11 附 件 : 初 階 及 進 階 報 名 表 活 動 報 名 郵 寄 封 面

一 計 畫 目 標 ( 一 ) 培 育 參 加 全 球 性 與 區 域 性 之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會 議 人 才, 提 供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學 習 之 管 道 ( 二 ) 強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之 團 隊 網 絡 ( 三 ) 蒐 集 國 際 原 住 民 族 年 度 活 動 資 訊, 以 拓 展 外 交 政 策 ; 提 升 原 住 民 族 非 政 府 組 織 掌 握 國 際 社 會 現 勢, 促 使 我 國 原 住 民 族 與 世 界 同 步 發 展 ( 四 ) 建 立 並 長 期 培 訓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及 志 工 二 學 員 資 格 ( 一 ) 初 階 班 學 員 資 格 ( 以 首 次 參 與 本 會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者 優 先 ) 1. 原 住 民 青 年 (1) 大 專 院 校 三 四 年 級 生 或 研 究 生 (2) 對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具 熱 忱 或 具 實 際 參 與 經 驗 2. 原 住 民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部 落 代 表 (1) 國 內 原 住 民 族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落 代 表, 且 經 組 織 推 薦 者, 每 組 織 至 多 4 人 (2) 對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具 熱 忱 或 具 實 際 參 與 經 驗 3.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人 員 (1)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原 民 局 ( 會 處 )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人 員

(2) 有 國 際 兩 岸 交 流 業 務 需 求 或 擬 發 展 國 際 交 流 之 地 方 政 府 原 民 局 ( 會 處 ) 及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人 員 優 先 ( 二 ) 進 階 班 學 員 資 格 1. 曾 參 加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並 結 訓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之 人 員 ( 可 包 含 完 成 本 年 度 初 階 培 訓 學 員 ) 2. 另 邀 請 在 臺 入 學 之 南 島 語 族 地 區 學 生 至 少 10 名 參 與 ( 三 ) 以 上 報 名 學 員 資 格 皆 須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三 培 訓 班 別 ( 一 ) 初 階 班 1 梯 次 ( 二 ) 進 階 班 1 梯 次 四 招 生 人 數 ( 一 ) 初 階 班 40 人 ( 二 ) 進 階 班 20 人 五 學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 一 ) 權 利 1.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負 擔 本 次 活 動 費 用 2. 全 程 參 加 者 發 放 結 訓 證 書 乙 張 3. 結 訓 證 書 可 作 為 本 會 後 續 辦 理 相 關 海 外 研 習 參 訪 團 遴 選 證 明 ( 二 ) 義 務 1. 須 全 程 出 席

2. 須 同 意 本 會 將 個 人 資 料 建 置 於 本 會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資 料 庫, 並 依 個 人 資 料 法 法 規 範 圍 內 做 後 續 使 用 及 處 理 3. 須 配 合 本 會 各 項 業 務 活 動, 擔 任 志 工 參 與 本 會 辦 理 相 關 研 討 會 ( 活 動 ) 或 協 助 相 關 翻 譯 工 作 至 少 4 小 時 六 培 訓 時 間 及 地 點 梯 次 日 期 參 訪 部 落 住 宿 地 點 初 階 班 105/9/23( 五 ) 9/25( 日 ) 進 階 班 105/9/30( 五 ) 10/2( 日 ) 南 投 縣 魚 池 鄉 伊 達 邵 部 落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桃 源 部 落 南 投 縣 魚 池 鄉 伊 達 邵 部 落 台 東 縣 延 平 鄉 桃 源 部 落

七 課 程 規 劃 ( 一 ) 初 階 班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授 課 時 數 基 礎 課 程 5hrs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發 展 現 況 與 未 來 2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概 論 1.5 世 界 南 島 語 族 概 論 1.5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議 題 - 伊 達 邵 部 落 ( 邵 族 ) 4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課 程 15hrs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參 與 歷 程 2 原 住 民 族 青 年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3 國 際 參 與 經 驗 分 享 國 際 法 中 的 原 住 民 族 2 英 文 簡 報 暨 溝 通 技 巧 2 國 際 平 台 的 連 結 與 小 型 會 議 的 舉 辦 2 實 作 課 程 7hrs 分 組 討 論 議 題 4 成 果 展 示 - 實 作 模 擬 3 綜 合 座 談 - 暨 結 業 式 合 計 27

( 二 ) 進 階 班 科 目 名 稱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議 題 - 桃 源 部 落 ( 布 農 族 ) 授 課 時 數 4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參 與 經 驗 分 享 2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與 重 要 議 題 介 紹 2 南 島 民 族 文 化 工 作 坊 4 桃 源 部 落 巡 禮 (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介 紹 ) 2 南 島 民 族 國 際 青 年 圓 桌 論 壇 ( 全 英 語 ) 4 小 組 分 組 議 題 討 論 4 綜 合 座 談 - 暨 結 業 式 1 合 計 23

八 報 名 方 式 本 次 培 訓 課 程 可 採 網 路 報 名 傳 真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報 名 程 序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通 訊 報 名 1. 填 寫 報 名 表 : 請 以 清 晰 正 楷 中 文 字 體, 於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表 上 詳 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2. 檢 附 審 查 資 料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以 學 生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以 原 住 民 族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落 代 表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及 推 薦 函 乙 份 ; 以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人 員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在 職 證 明 如 為 參 加 進 階 班 者, 須 檢 附 參 加 由 原 民 會 所 舉 辦 之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 不 論 參 加 初 階 或 是 進 階 班 者, 若 具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之 證 書, 請 務 必 附 上 3. 寄 回 報 名 表 件 : 請 將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證 服 務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等 )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 參 加 進 階 班 者 ) 及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裝 入 一 般 信 封 後, 並 請 於 7 月 15 日 ( 五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網 路 報 名

1. 登 錄 網 頁 https://sites.google.com/site/105ipiatp/ 後 點 選 線 上 報 名, 即 可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首 頁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6 月 3 日 ( 五 ) 下 午 5 點 開 放, 敬 請 及 早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2. 傳 真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以 學 生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以 原 住 民 族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落 代 表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及 推 薦 函 乙 份 ; 以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人 員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在 職 證 明 如 參 加 進 階 班 者, 須 檢 附 參 加 由 原 民 會 所 舉 辦 之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不 論 參 加 初 階 或 是 進 階 班 者, 若 具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之 證 書, 請 務 必 附 上 影 本 另 將 二 吋 大 頭 照 或 清 晰 生 活 照 電 子 檔 寄 至 本 活 動 信 箱 (2016ipiatp@gmail.com) 承 辦 單 位 將 於 收 件 後 隔 日 做 回 電 與 確 認 3. 注 意 事 項 :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於 7 月 15 日 ( 五 ) 下 午 5 點 前, 將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證 服 務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等 )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依 序 傳 真 至 (03)863-5850 或 於 7 月 13 日 ( 三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收, 並 請 立 即 來 電 確 認, 以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 三 ) 傳 真 報 名

1. 填 寫 報 名 表 : 請 以 清 晰 正 楷 中 文 字 體, 於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表 上 詳 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2. 檢 附 審 查 資 料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以 學 生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以 原 住 民 族 非 政 府 組 織 或 部 落 代 表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及 推 薦 函 乙 份 ; 以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人 員 身 分 參 加 者, 務 必 檢 附 在 職 證 明 如 參 加 進 階 班 者, 須 檢 附 參 加 由 原 民 會 所 舉 辦 之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不 論 參 加 初 階 或 是 進 階 班 者, 若 具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之 證 書, 請 務 必 附 上 影 本 另 將 二 吋 大 頭 照 或 清 晰 生 活 照 電 子 檔 寄 至 本 活 動 信 箱 (2016ipiatp@gmail.com) 承 辦 單 位 將 於 收 件 後 隔 日 做 回 電 與 確 認 3. 傳 真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證 服 務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依 序 傳 真 至 (03)863-5850 承 辦 單 位 將 於 收 件 後 隔 日 做 回 電 與 確 認 九 報 名 日 期 本 活 動 報 名 日 期 為 即 日 起 至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為 止, 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與 傳 真 顯 示 時 間 與 來 信 郵 戳 為 憑, 恕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十 資 審 與 錄 取 公 告 ( 一 ) 資 格 審 查

1. 報 名 學 員 須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必 備 條 件, 且 需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證 服 務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 3. 如 為 參 加 進 階 班 者, 須 檢 附 參 加 由 原 民 會 舉 辦 之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4. 凡 逾 期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錄 取 公 告 1. 錄 取 公 告 :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 五 ) 於 網 頁 上 統 一 公 告, 公 告 同 時 將 寄 發 錄 取 簡 訊 並 電 話 聯 繫 錄 取 學 員 經 培 訓 單 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3 日 內, 如 以 簡 訊 及 電 話 聯 繫 而 通 知 不 到 之 學 員, 則 取 消 其 培 訓 資 格 2. 候 補 錄 取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如 有 學 員 主 動 申 請 放 棄 培 訓 者, 或 經 培 訓 單 位 以 簡 訊 電 話 聯 繫 而 通 知 不 到 學 員 者, 將 依 序 遞 補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員 至 活 動 前 一 日, 候 補 錄 取 學 員 後 續 將 以 簡 訊 及 電 話 通 知 十 一 培 訓 成 績 考 核 ( 一 ) 初 階 班 學 員 結 業 經 評 鑑 合 格 者 並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者,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 二 ) 進 階 班 學 員 需 完 成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並 進 行 報 告 始 能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為 保 障 參 與 培 訓 之 權 利, 請 務 必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報 名 者, 恕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電 話 或 現 場 報 名 ( 二 ) 學 員 如 需 申 請 公 假 登 錄 公 務 人 員 時 數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表 上 勾 選, 並 註 明 服 務 機 關 單 位 全 名, 以 利 提 供 妥 善 服 務 ( 三 ) 培 訓 期 間 學 員 之 交 通 費 用, 依 照 原 民 會 所 定 補 助 規 定 支 給,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本 活 動 網 頁 查 詢 ( 四 ) 報 名 學 員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或 不 實 等 情 事 發 生,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取 消 本 次 培 訓 資 格, 並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五 ) 培 訓 期 間 僅 以 學 員 為 補 助 對 象, 請 勿 攜 伴 參 加 ( 六 ) 報 名 表 之 參 與 培 訓 之 動 機 及 期 待, 務 必 依 規 定 填 寫 ; 另 欲 報 名 參 加 進 階 班 者, 若 僅 以 中 文 填 寫, 則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 七 )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規 定 及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十 三 交 通 資 訊 ( 一 ) 如 何 前 往 日 月 潭 1.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1) 由 台 北 可 搭 國 光 客 運 直 達 日 月 潭 (2) 由 台 中 可 搭 南 投 客 運 或 仁 友 客 運 經 埔 里 直 達 日 月 潭 (3) 由 高 雄 可 搭 乘 總 達 客 運 至 埔 里, 再 由 埔 里 轉 搭 南 投 客 運 到 日 月 潭 2. 自 行 開 車 (1) 由 台 北 南 下 路 線 建 議 : A. 北 二 高 ( 國 道 三 號 )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 214 k ) 國 道 六 號 愛 蘭 交 流 道 埔 里 台 21 線 魚 池 日 月 潭 B. 中 山 高 ( 國 道 一 號 ) 彰 化 系 統 交 流 道 國 道 三 號 南 下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 214 k ) 國 道 六 號 愛 蘭 交 流 道 埔 里 台 21 線 魚 池 日 月 潭

(2) 由 高 雄 北 上 路 線 建 議 : A. 南 二 高 ( 國 道 三 號 ) 竹 山 交 流 道 台 16 線 集 集 水 里 台 21 線 日 月 潭 B. 中 山 高 ( 國 道 一 號 ) 雲 林 系 統 交 流 道 台 78 線 古 坑 系 統 交 流 道 國 道 三 號 竹 山 交 流 道 台 16 線 集 集 水 里 台 21 線 日 月 潭 ( 二 ) 如 何 前 往 桃 源 部 落 1.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1) 由 台 北 可 搭 乘 台 鐵 莒 光 號 自 強 號 普 悠 瑪 等 至 台 東 鹿 野 站 下 車, 隨 後 再 行 搭 程 計 程 車 前 往 桃 源 部 落, 車 資 約 為 200 元 左 右 或 是 由 台 北 搭 乘 至 台 東 火 車 站, 再 轉 搭 乘 鼎 東 客 運 前 往 桃 源 部 落 (2) 由 高 雄 屏 東 可 搭 乘 台 鐵 莒 光 號 自 強 號 普 悠 瑪 等 至 台 東 鹿 野 站 下 車, 隨 後 再 行 搭 程 計 程 車 前 往 桃 源 部 落, 車 資 約 為 200 元 左 右 或 是 由 台 北 搭 乘 至 台 東 火 車 站, 再 轉 搭 乘 鼎 東 客 運 前 往 桃 源 部 落

2. 自 行 開 車 (1) 由 花 蓮 南 下 路 線 建 議 : 走 台 9 線, 過 關 山 後 經 344K 即 可 看 到 布 農 部 落 指 標 或 再 往 前 開 到 鹿 野, 右 邊 有 指 標 龍 田, 右 轉 直 行, 經 金 暉 大 飯 店, 再 行 駛 約 3 公 里, 看 到 延 平 指 標, 再 直 駛 1 公 里, 到 達 十 字 路 口 後, 左 轉 經 鹿 平 橋 再 行 2 公 里 即 可 到 達 桃 源 部 落 (2) 由 屏 東 台 東 北 下 路 線 建 議 : 台 9 線 到 初 鹿 繼 續 開 約 8 分 鐘, 經 過 鹿 鳴 橋 再 往 北 行 約 600 公 尺, 見 左 邊 布 農 部 落 指 標 即 左 轉 進 入 台 東 36 縣 道, 順 著 該 路 沿 線 直 行, 見 叉 路 右 轉 進 入 昇 平 路, 行 駛 約 5 分 鍾 遇 十 字 路 口 左 轉 即 進 入 桃 源 部 落

附 件 : 初 階 班 報 名 表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初 階 班 報 名 表 姓 名 族 名 性 別 族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請 務 必 浮 貼 二 吋 大 頭 照 乙 張 聯 絡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服 務 機 關 或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公 務 人 員 終 生 學 習 時 數 是 住 宿 否 職 稱 1. 培 訓 前 晚 住 宿 需 求 (9/22 日 ): 需 要 不 需 要 2. 培 訓 期 間 學 員 一 律 於 週 五 至 週 六 住 宿 飲 食 1. 葷 食 素 食 1. 族 語 : 流 利 普 通 尚 可 2. 英 文 : 流 利 普 通 尚 可 語 言 能 力 自 評 3. 其 他 語 文 : 流 利 普 通 尚 可 以 上 若 有 考 取 相 關 語 文 檢 定 證 書 者, 請 務 必 檢 附 於 報 名 資 料 參 與 國 內 原 住 民 非 政 府 組 織 經 歷 組 織 名 稱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經 歷 活 動 名 稱 國 家 起 迄 年 月

參 與 培 訓 之 動 機 及 期 待 (500 字 以 內 ) 中 英 文 皆 可

附 件 : 進 階 班 報 名 表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進 階 班 報 名 表 姓 名 族 名 性 別 族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請 務 必 浮 貼 二 吋 大 頭 照 乙 張 聯 絡 地 址 電 子 信 箱 服 務 機 關 或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公 務 人 員 終 生 學 習 時 數 是 住 宿 否 職 稱 1. 培 訓 前 晚 住 宿 需 求 (9/29 日 ): 需 要 不 需 要 2. 培 訓 期 間 學 員 一 律 於 週 五 至 週 六 住 宿 飲 食 2. 葷 食 素 食 4. 族 語 : 流 利 普 通 尚 可 5. 英 文 : 流 利 普 通 尚 可 語 言 能 力 自 評 6. 其 他 語 文 : 流 利 普 通 尚 可 以 上 若 有 考 取 相 關 語 文 檢 定 證 書 者, 請 務 必 檢 附 於 報 名 資 料 有 ( 務 必 檢 附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證 書 影 本 ) TOEFL: 分 ; TOEIC: 分 ; IELTS: 分 ;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7. 全 民 英 檢 : 級 ; 其 他 : ( 詳 述 語 言 檢 定 與 級 數 ) 8. 無 參 與 國 內 原 住 民 非 政 府 組 織 經 歷 組 織 名 稱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經 歷 活 動 名 稱 國 家 起 迄 年 月

參 與 培 訓 之 動 機 及 期 待 (500 字 以 內 ) 請 以 英 文 書 寫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國 際 事 務 人 才 培 訓 報 名 信 封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97401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二 段 1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中 心 收 請 於 寄 出 前 再 確 認 下 列 事 項, 並 於 內 打 : 1. 報 名 表 2. 初 階 培 訓 結 業 證 書 ( 報 名 進 階 者 ) 3. 在 學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4. 其 他 證 明 資 料 上 列 表 件 請 依 編 號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排 列, 平 整 放 入 信 封 內 每 一 信 封 限 裝 一 人 一 所 報 名 表 件, 必 須 以 掛 號 郵 寄,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準 時 報 名, 則 須 自 行 負 責 一 併 報 名 初 階 班 及 進 階 班 者, 需 各 準 備 兩 班 之 申 請 資 料, 尚 未 取 得 初 階 培 訓 證 明 者, 得 取 得 本 次 初 階 培 訓 結 業 證 明 後 補 上 報 名 人 姓 名 : 報 名 班 別 : 初 階 班 進 階 班 ( 可 複 選 ) 聯 絡 電 話 : ( 家 ) ( 手 機 ) 地 址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