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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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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4 年 11 月 0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 學 生 發 展 處 ) 傳 真 :(06)5712587 網 址 :http://www.tsu.edu.tw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4.11.16 ( 星 期 一 ) 起 現 場 索 取 (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及 繳 交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及 通 訊 繳 交 資 料 : 105 年 01 月 04 日 至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晚 上 22 點 截 止 ) 現 場 報 名 及 繳 交 資 料 : 105 年 01 月 04 日 至 105 年 03 月 02 日 ( 下 午 17 點 截 止 ) 1. 網 路 報 名 : 可 由 網 路 先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再 繳 交 應 繳 之 書 面 文 件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通 訊 繳 交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2. 現 場 報 名 : 請 於 現 場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至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105.03.04( 星 期 五 ) 前 考 試 日 期 105.03.12( 星 期 六 ) 公 佈 考 試 成 績 105.03.21( 星 期 一 )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105.03.23( 星 期 三 ) 放 榜 105.03.28( 星 期 一 ) 1.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完 成 後, 直 接 登 錄 於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2. 通 訊 繳 交 資 料 者 請 於 寄 件 後 審 查 確 認 期 限 前,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1. 試 場 座 位 表, 考 試 前 一 日 上 午 10 點 公 布 於 本 校 致 宏 樓 一 樓 大 廳 及 學 發 處 網 站 2. 考 試 當 天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應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新 生 報 名 ( 入 口 1 2)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 採 傳 真 複 查, 逾 期 不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6-5712587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新 生 報 名 ( 入 口 1 2) 點 選 錄 取 結 果 )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現 場 索 取 : 請 逕 向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索 取 二 網 路 簡 章 下 載 http://admissions.tsu.edu.tw/ 1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教 育 研 究 所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3 名 12 名 1. 讀 書 或 論 文 計 畫 (50%) 2. 口 試 (50%) 1. 讀 書 或 論 文 計 畫 (30%) 2. 工 作 經 驗 審 查 (20%) 需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請 務 必 填 寫 附 表 二 3. 口 試 (50%) 1. 論 文 計 畫 2. 口 試 1. 論 文 計 畫 2. 工 作 經 驗 審 查 3. 口 試 一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工 作 經 驗 之 評 分 標 準 ( 一 ) 依 職 別 及 年 資 計 算 ( 年 資 計 算 至 104 學 年 度 結 束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及 文 教 行 政 薦 任 九 職 等 ( 含 ) 以 上 人 員, 年 資 每 年 7 分 2.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任 及 文 教 行 政 薦 任 七 職 等 ( 含 ) 以 上 人 員, 年 資 每 年 6 分 3.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組 長 以 上 人 員 幼 兒 園 園 長 國 民 中 學 主 任 文 教 行 政 委 任 五 職 等 ( 含 ) 以 上 人 員, 年 資 每 年 5 分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官 國 民 中 學 組 長 國 小 主 任 以 上 人 員, 年 資 每 年 4 分 5.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國 民 小 學 組 長 以 上 人 員, 年 資 每 年 3 分 6.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文 教 行 政 委 任 四 職 等 ( 含 ) 以 上 人 員, 年 資 每 年 2 分 ( 二 )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三 ) 未 滿 一 年 之 年 資 不 予 計 分 ( 四 ) 各 項 年 資 不 得 重 複 計 算 三 若 任 一 身 分 考 生 有 缺 額 時, 兩 種 身 分 名 額 可 以 互 為 流 用 二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一 般 生 8 名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60%) 職 業 或 專 業 證 書 證 照 自 傳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個 人 職 業 及 表 現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學 習 知 能 及 專 業 工 作 或 成 就 之 資 料 ) 2. 口 試 (40%) 2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三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一 般 生 13 名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料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2. 口 試 (5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口 試 一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註 : 各 系 所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兩 人 以 上 總 分 相 同 時, 考 生 成 績 須 依 各 系 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較 ; 若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則 提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貳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1 至 4 年 為 限, 在 職 生 與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年 錄 取 生 除 因 重 病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報 請 本 校 核 准 者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叁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本 簡 章 肆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之 說 明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105.01.04~105.02.26 晚 上 22:00 截 止 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http://erp1.tsu.edu.tw/enroll/ 或 由 本 校 學 生 發 展 處 網 站 ( 進 入 後 點 選 點 選 左 方 網 路 報 名 新 生 報 名 ) 四 現 場 報 名 期 限 :105.01.04~105.03.02 下 午 17:00 截 止 肆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一 通 訊 繳 交 :105.01.04 至 105.02.26 止, 請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繳 交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交 : 受 理 至 105.03.02 下 午 17:00 截 止 二 繳 交 地 址 :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學 生 發 展 處 ( 本 校 致 宏 樓 1 樓 ) 三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 請 繳 交 ( 一 )~ ( 三 ) 項 報 名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經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資 料, 完 成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請 將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經 紙 本 報 名 者, 請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各 欄 位, 並 請 將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二 ) 學 歷 證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系 所 規 定 需 繳 交 之 各 項 審 3

查 資 料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繳 驗 學 生 證 影 本,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倘 若 無 法 依 規 定 完 成 繳 驗,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 三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票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凡 經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者, 即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審 慎 填 寄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核 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報 名 費 得 全 免 優 待 ) 四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 一 )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資 料 如 果 有 誤 或 特 殊 字 無 法 顯 示, 請 直 接 以 紅 筆 於 報 名 表 上 修 正 ( 二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但 未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三 ) 報 名 表 件 與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伍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一 通 訊 繳 交 資 料 者 請 於 寄 件 後 資 格 審 查 確 認 期 限 105.03.04( 星 期 五 ) 前,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二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直 接 登 錄 於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三 如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登 錄 資 料 及 有 疑 問 者, 請 逕 洽 詢 學 生 發 展 處 ( 電 話 : 06-5718877 06-5718899) 陸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並 符 合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確 定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二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 四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 五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4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六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2.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三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報 考 教 育 研 究 所 者,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條 件 : ( 一 ) 上 述 報 名 資 格 說 明 一 或 說 明 二 ( 二 )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公 私 立 學 校 或 文 教 機 構 之 教 師 ( 含 行 政 人 員 ) 均 可 報 名 ( 三 ) 報 名 時 請 繳 驗 : 附 表 一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 現 職 教 師 請 繳 驗 正 式 合 格 證 書 ) 附 表 二 服 務 年 資 一 覽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柒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於 本 校 致 宏 樓 進 行 考 試,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 正 本 ) 應 試 5

捌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系 所 時 間 考 生 別 9:00 ~ 12:00 教 育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 在 職 生 口 試 口 試 口 試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一 般 生 - 口 試 口 試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一 般 生 口 試 口 試 口 試 註 : 口 試 時 段 及 地 點 將 於 考 試 前 一 天 上 午 10 點 公 布 於 本 校 致 宏 樓 一 樓 及 學 生 發 展 處 網 站 玖 成 績 公 佈 及 放 榜 一 成 績 公 佈 :105 年 0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上 網 公 告,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新 生 報 名 ( 入 口 1 2) 點 選 成 績 查 詢 二 放 榜 :105 年 0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上 網 公 告,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公 告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新 生 報 名 ( 入 口 1 2) 點 選 錄 取 結 果 三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http://erp1.tsu.edu.tw/enroll/ 拾 成 績 複 查 方 法 : 一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前 ( 星 期 三 ),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為 爭 取 時 效 請 先 填 妥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將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單 傳 真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查 傳 真 專 線 06-5712587, 並 來 電 確 認 ( 二 ) 立 即 將 複 查 申 請 表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請 購 買 郵 局 小 額 匯 票, 受 票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收 ( 三 ) 複 查 成 績 時 須 寫 明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報 考 學 系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四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重 閱 試 卷 或 查 看 試 卷, 同 科 亦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拾 壹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另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6

二 現 職 在 職 生 除 繳 交 一 般 證 件 外, 尚 須 檢 附 任 職 機 關 之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公 布 前 已 入 學 之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錄 取 者,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另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四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或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者,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所 屬 機 關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文 件 拾 貳 備 註 一 除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並 增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人, 惟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已 報 到 而 逾 時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本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期 前 畢 業 者, 雖 經 錄 取,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四 凡 依 規 定 必 須 先 行 返 鄉 或 返 回 原 薦 送 單 位 服 務 者, 在 服 務 期 限 未 屆 滿 前 一 律 不 准 報 考 否 則 除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外, 一 切 責 任 自 負 五 考 生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者, 如 經 複 查 作 業 或 於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仍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或 所 繳 研 究 計 畫 及 著 作 有 抄 襲 舞 弊 等 情 事,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七 94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之 研 究 生, 如 欲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悉 依 新 修 正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取 碩 士 班 者, 除 志 願 役 軍 人 須 由 軍 方 依 規 定 核 准 外, 役 男 以 已 服 滿 義 務 役 期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為 限 惟 服 義 務 役 期 間, 不 得 抵 充 從 事 工 作 之 年 資 九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7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一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http://erp1.tsu.edu.tw/enroll/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務 必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書 面 資 料 請 依 通 訊 繳 交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8

附 錄 二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95.01.04 本 校 95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99 年 07 月 14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所 有 考 生 均 應 遵 守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所 有 規 定 之 事 項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二 考 生 不 得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三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四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機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七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八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亦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答 案 卷 號 碼 三 者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十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資 料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一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清 潔 與 完 整 考 生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卷 上 之 條 碼,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9

十 二 考 生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選 擇 題 答 案 卡 部 分 限 用 2B 鉛 筆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考 生 亦 應 在 規 定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三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十 四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五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十 六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七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者,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十 八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二 十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議, 並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廿 一 凡 違 反 本 辦 法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本 校 將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10

附 表 一 ( 報 考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職 生 請 務 必 填 寫 本 表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查 君, 身 份 證 字 號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迄 今, 於 本 機 關 服 務 服 務 機 關 全 銜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備 註 茲 同 意 其 報 考 貴 校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如 蒙 錄 取, 准 其 於 貴 校 帶 職 帶 薪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此 致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加 蓋 服 務 機 構 印 信 ) 11 表 單 編 號 :F-AD-009 版 次 :V.1 2013.10

附 表 二 ( 報 考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職 生 請 務 必 填 寫 本 表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年 資 一 覽 表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及 職 級 ( 等 ) 服 務 起 訖 年 月 日 年 資 考 生 自 填 得 分 由 本 校 審 核 人 員 填 寫 審 核 人 員 簽 章 審 核 後 實 際 得 分 備 註 一 身 份 為 代 理 代 課 或 退 休 教 師 者 均 可 一 併 計 算 二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疊 整, 以 本 表 為 封 面, 裝 訂 成 冊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及 未 填 此 表 者 不 予 計 分 三 所 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再 返 還, 可 繳 交 影 本 並 請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或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同 時 繳 交 正 本 及 影 本, 經 審 查 正 本 無 誤 後 當 場 退 還 12 表 單 編 號 :F-AD-012 版 次 :V.1 2013.10

附 表 三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考 系 所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科 目 分 數 註 : 1. 請 將 欲 複 查 之 科 目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之 分 數 填 入 左 欄 2.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寄 至 受 款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3. 複 查 期 限 至 105.3.23 日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說 明 : 一 複 查 成 績 請 傳 真 06-5712587 申 請, 再 以 掛 號 郵 件 交 寄, 並 請 妥 善 保 留 寄 件 存 根 二 收 件 地 址 :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收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報 考 系 所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身 分 證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科 目 分 數 說 明 ( 考 生 勿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13

本 報 名 表 資 料 僅 供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報 名 使 用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報 考 系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休 閒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研 究 所 請 貼 最 近 兩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請 自 行 黏 貼 ) 身 分 證 字 號 E-Mail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 一 般 生 免 填 ) 通 訊 處 : 職 稱 電 話 :( ) 手 機 : 戶 籍 地 : ( 同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區 里 鄰 請 務 必 填 寫 ) ( 郵 遞 區 號 區 里 鄰 請 務 必 填 寫 ) 畢 ( 肄 )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肄 業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聯 絡 人 電 話 繳 交 資 料 簽 認 報 名 表 繳 費 證 明 畢 業 證 書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進 修 同 意 書 ( 在 職 生 ) 服 務 年 資 ㄧ 覽 表 ( 在 職 生 ) 其 他 本 人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均 確 實 無 誤 ;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只 供 作 報 名 統 計 聯 絡 及 招 生 活 動 之 用, 除 主 辦 機 構 之 授 權 人 員 外, 不 得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考 生 : ( 簽 章 ) ( 正 面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反 面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輔 導 老 師 14 執 行 長 表 單 編 號 :F-AD-002 版 次 :V.1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