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 度 技 術 型 高 中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科 中 心 學 校 第 5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6 月 11 日 ( 四 ) 下 午 2:10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2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校 長 怡 慧 主 席 致 詞 業 務 報 告 ( 一 ) 行 政 組 : 記 錄 : 陳 彥 志 1.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104 年 度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複 賽 : (1)104.6.9 完 成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複 賽 書 面 評 語 寄 送 2. 預 計 104.6.16 召 開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科 中 心 第 2 次 委 員 及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3. 配 合 辦 理 設 備 相 關 事 項 (1) 預 計 104.6.16 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參 與 技 術 型 高 中 一 般 科 目 與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研 商 會 議 ( 二 ) 研 發 組 : 1. 104.6.5 6.9 分 別 於 松 山 家 商 及 本 校 辦 理 北 區 及 中 區 教 師 研 習 ( 四 )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經 驗 分 享 暨 分 區 諮 詢 輔 導 座 談 會 預 計 於 104.6.17 於 高 雄 高 商 辦 理 南 區 研 習 ( 三 ) 資 訊 組 : 討 論 提 案 1. 教 師 研 習 / 成 果 展 示 新 增 1 場 研 習 資 料 及 活 動 照 片 影 片 : (1) 教 師 研 習 ( 三 ) 證 券 實 習 交 易 系 統 案 由 一 :104 年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問 題 彙 整 表 及 答 覆 內 容,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為 了 解 商 管 群 科 教 師 對 於 99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之 相 關 意 見,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發 文 各 商 管 群 科 服 務 學 校, 蒐 集 彙 整 課 綱 相 關 意 見 ( 二 )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問 題 彙 整 表 於 第 4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修 改 後, 由 各 科 主 任 答 覆 之 彙 整 請 參 閱 P.3 附 件 1, 請 惠 賜 卓 見 1
決 議 : 刪 除 過 時 或 已 修 改 的 建 議, 增 加 對 104 年 考 試 檢 定 題 目 建 議 修 改 彙 整 如 P.3 附 件 1 案 由 二 :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辦 理 時 程,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第 6 比 序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採 計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表, 請 參 閱 P.55 附 件 6 ( 二 )104 年 科 技 大 學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報 名 作 業 辦 理 時 程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3 月 13 日 ~3 月 18 日 書 面 資 料 寄 送 :104 年 3 月 19 日 前 ( 三 )104 年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辦 理 時 程 : 複 賽 :104 年 3 月 9 日 ~3 月 31 日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決 賽 :104 年 5 月 7 日 ~5 月 9 日 ( 四 )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獲 獎 隊 伍 之 高 三 參 賽 學 生 無 法 將 比 賽 成 果 列 入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之 成 績 比 序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辦 理 時 程, 是 否 合 宜, 請 惠 賜 卓 見 決 議 : 修 正 案 由 及 說 明, 提 6/16 第 2 次 委 員 及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案 由 三 : 校 訂 必 修 課 程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分 組 上 課 之 可 行 性,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擬 比 照 工 業 類 科 專 題 之 分 組 上 課 方 式, 以 減 輕 專 題 製 作 教 師 之 負 擔,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請 惠 賜 卓 見 決 議 : 提 6/16 第 2 次 委 員 及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臨 時 動 議 散 會 2
附 件 1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問 題 課 程 綱 要 實 施 問 題 彙 整 表 104.6.9 修 訂 問 題 分 類 問 題 陳 述 群 科 中 心 處 理 及 回 應 情 形 法 規 研 修 ( 共 同 ) 1. 群 科 課 綱 實 務 課 程 太 少 理 論 太 多 (39/1008) 2. 群 科 課 綱 修 訂 宜 多 考 慮 減 少 城 鄉 差 距 (30/1008) 3. 群 科 課 綱 範 圍 不 夠 明 確 (27/1008) 4. 商 科 專 科 課 程 配 比 太 重, 資 處 科 缺 乏 專 業 與 特 色 (3/1008) 5. 課 綱 應 重 實 務 卻 向 通 識 課 程 靠 攏, 未 與 產 業 實 務 結 合 (3/1008) 6. 高 職 專 業 科 目 範 圍 太 多, 希 望 範 圍 縮 小 7. 須 考 慮 課 程 是 否 超 過 高 中 生 的 需 求 8. 修 訂 過 程 未 公 開, 大 部 分 老 師 不 瞭 解 9. 高 職 專 業 科 目 範 圍 太 多, 希 望 範 圍 縮 小 10. 部 定 一 般 科 目 比 重 太 重 (40/1008) 11. 部 定 專 業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81/1008) 12. 部 定 專 業 科 目 實 務 課 程 太 少 13. 升 學 考 科 分 配 學 年 度 不 平 均 法 規 研 修 ( 計 算 機 概 論 ) 1. 為 發 展 資 處 科 特 色,VB 內 容 保 留 (3/351) 105 課 綱 實 務 課 程 中 有 程 式 語 言 課 程, 無 保 留 問 題 3
問 題 分 類 問 題 陳 述 群 科 中 心 處 理 及 回 應 情 形 設 備 基 準 1. 設 備 內 容 與 經 費 須 因 應 時 代 調 整 更 新 (58/1008) 2. 多 數 科 目 皆 用 到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須 增 設 電 腦 專 業 教 室 (39/1008) 3. 觸 控 式 POS 系 統 與 週 邊 設 備 須 納 入 部 定 設 備 基 準 (34/1008) 4. 商 管 群 使 用 最 多 的 基 礎 實 習 教 學 設 備 為 電 腦, 卻 不 在 補 助 範 圍 電 腦 設 備 軟 體 老 舊 或 已 超 過 使 用 期 限, 卻 無 經 費 更 換 數 目 不 足 但 仍 需 與 非 商 管 群 共 用 (10/1008) 5. 應 增 設 適 合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的 器 材 6. 設 備 需 配 合 軟 體 更 新 除 數 量 外, 應 明 列 硬 體 規 格, 始 能 有 效 檢 驗 設 備 是 否 堪 用 7. 未 有 門 市 服 務 教 室 8. 經 費 有 限, 無 法 購 得 足 額 之 有 權 的 版 本, 造 成 使 用 限 制 9. 國 貿 科 並 無 專 業 的 電 腦 教 室 設 備 與 貿 易 軟 體 LED 進 口 國 貿 易 流 程 圖 LED 外 匯 匯 率 表 10. 僅 鼓 勵 學 校 採 用 自 由 或 免 費 軟 體, 完 全 漠 視 職 場 實 際 需 求 應 規 定 以 現 行 業 界 通 行 之 商 業 軟 體 為 基 準, 並 輔 導 學 校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1~10. 提 交 商 管 群 課 綱 小 組 供 設 備 基 準 撰 寫 委 員 參 酌 4
問 題 分 類 問 題 陳 述 群 科 中 心 處 理 及 回 應 情 形 ( 共 同 ) 11. 建 議 增 加 情 境 或 時 事 相 關 題 目 (21/1008) 12. 試 題 深 度 不 足 (10/1008) 13. 試 題 廣 度 不 足 (10/1008) 14. 各 章 節 題 目 分 配 不 均 (8/1008) 15. 103 年 爭 議 題 目 太 多, 題 意 可 再 更 明 確 或 儘 量 避 免 有 爭 議 的 內 容 (8/1008) 16. 各 版 本 說 法 不 一 (5/1008) 17. 時 事 題 會 因 時 空 改 變 答 案 會 有 所 不 同 常 造 成 爭 議 而 送 分 ( 商 業 概 論 ) 1. 建 議 增 加 情 境 或 時 事 相 關 題 目 (21/351) 2. 各 章 節 題 目 分 配 不 均 (8/351) 3. 試 題 深 度 不 足 (10/351) 4. 試 題 廣 度 不 足 (10/351) 5. 命 題 易 超 出 範 圍, 且 內 容 不 夠 嚴 謹, 有 些 題 目 題 意 不 清, 容 易 讓 學 生 混 餚 (3/351) 6. 商 業 概 論 係 屬 一 門 常 識 不 需 列 為 考 科 (2/351) 7. 建 議 增 加 情 境 或 時 事 相 關 題 目 (2/351) 8. 商 業 概 論 考 試 範 圍 太 大, 建 議 酌 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課 程 或 財 務 比 率 分 析 內 容 (2/351) 5
問 題 分 類 問 題 陳 述 群 科 中 心 處 理 及 回 應 情 形 ( 計 算 機 概 論 ) 1. 實 作 單 元 出 題 比 重 過 (43/351) 2. 實 作 題 目 不 宜 指 定 作 業 系 統 及 應 用 軟 體 (51/351) 3. 常 用 軟 體 的 應 用 簡 介 基 本 工 具 軟 體 的 操 作 範 圍 籠 統 (41/351) 4.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試 內 容 太 多 (24/351) 5. 應 用 軟 體 版 本 不 一 (40/351) 1~5. 根 據 99 課 綱 設 定 的 考 科 範 圍 及 內 容, 以 學 分 比 重 分 配 考 題 的 前 題 下, 問 題 1~5 確 實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但 105 新 課 綱 的 設 計 應 可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5.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考 題 不 要 針 對 6. 試 題 鑑 別 度 不 足 (40/351) 特 定 軟 體 9. 部 分 考 題 如 VB 程 式 題 程 式 語 言 過 難 6~7. 建 議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3/351)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適 度 調 整 考 10. 為 發 展 資 處 科 特 色, 應 將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科 題 的 難 易 度, 提 昇 鑑 別 度 分 數 比 重 應 提 高, 程 式 語 言 應 考 50% 以 8. 若 資 處 科 獨 立 考 資 管 群 則 上 或 增 為 5 題 (3/351) 可 行, 若 歸 屬 於 商 管 群, 此 訴 求 恐 難 解 決, 要 發 展 特 色 需 在 升 學 管 道 有 相 應 的 配 合, 可 提 交 工 作 圈 討 論 成 立 商 管 群 資 管 組 或 資 管 群 的 可 行 性 6. ( 會 計 學 ) 1. 考 題 文 字 敘 述 冗 長, 影 響 作 答 速 度 (17/399) 2. 計 算 過 程 複 雜, 應 開 放 計 算 機 使 用 (67/399) 3. 會 計 學 為 專 業 考 科 中 內 容 最 多 的 科 目, 應 相 對 提 高 分 數 權 重 比 (40/399) 4. 會 計 學 考 試 範 圍 太 大, 建 議 只 考 第 III IV 冊 範 圍 (65/399) 5. 會 計 學 考 試 範 圍 太 大, 建 議 刪 除 公 司 債 考 試 範 圍 (40/399) 6. 出 題 嚴 謹 度 不 足, 每 年 品 質 不 一 (5/399) 7. 刪 除 太 多 內 容, 範 圍 少, 鑑 別 度 低 (2/399) 8. 會 計 學 考 試 範 圍 太 大, 建 議 刪 除 投 資 考 試 範 圍 (2/399) 9. 考 試 內 容 避 掉 最 新 公 報 內 容, 考 題 難 度 過 於 簡 單 6
問 題 分 類 問 題 陳 述 群 科 中 心 處 理 及 回 應 情 形 ( 經 濟 學 ) 1. 建 議 將 會 計 學 及 經 濟 學 分 開 考 (31/317) 2. 會 計 學 及 經 濟 學 配 在 一 起 難 度 太 高, 應 相 對 提 高 分 數 權 重 比 (23/317) 3. 各 章 節 題 目 分 配 不 均 (11/317) 4. 試 題 深 度 不 足 (41/317) 5. 試 題 廣 度 不 足 (21/317) 6. 難 易 度 不 均, 普 遍 過 於 簡 易, 鑑 別 度 低 (3/317) 7. 出 現 超 出 課 綱 的 題 目 (2/317) 8. 經 濟 學 應 增 加 題 數, 建 議 40 題 (2/317) 技 能 檢 定 ( 學 科 ) 技 能 檢 定 ( 術 科 ) 技 能 檢 定 ( 其 它 ) 1. 考 題 已 過 時, 如 磁 碟 片 ATA 硬 碟 規 格 Office 2003 Windows XP (12/1008) 2. 會 計 資 訊 題 數 太 多, 多 數 與 會 計 無 關 1. 術 科 題 目 過 時, 未 能 充 分 與 實 務 部 分 結 合 如 丙 級 軟 體 應 用 網 頁 設 計 會 計 報 表 編 製 方 式 (10/1008) 2. 相 較 於 其 他 職 種 難 度 偏 高, 題 目 死 板 或 鑽 牛 角 尖 (3/1008) 3. 教 學 不 應 只 是 配 合 考 照, 毋 須 考 太 多 丙 級 證 照 資 處 領 域 的 部 分 考 題 確 實 有 過 時 的 問 題, 將 此 問 題 反 應 給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其 它 1. 經 濟 與 商 業 不 需 合 併, 但 應 加 強 其 中 的 深 度 廣 度 (3/1008) 2. 建 議 資 處 科 專 業 科 目 二 不 考 會 計, 單 考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將 比 重 拉 大, 如 同 資 工 類, 明 顯 劃 分 出 資 科 和 商 科 之 不 同, 也 較 能 鑑 定 資 科 學 生 的 能 力 (3/1008) 3. 統 測 第 一 天 考 程 恢 復 一 科 共 同 科 目 加 一 科 專 業 科 目 共 三 科 之 考 程 安 排 若 資 處 科 獨 立 考 資 管 群 則 可 行, 若 歸 屬 於 商 管 群, 此 問 題 恐 難 達 成, 要 發 展 特 色 需 在 升 學 管 道 有 相 應 的 配 合, 可 交 工 作 圈 討 論 成 立 商 管 群 資 管 組 或 資 管 群 的 可 行 性 7
附 件 2 104 學 年 度 第 6 比 序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採 計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競 賽 及 證 照 採 計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表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包 括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初 賽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國 內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錦 標 賽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主 辦 單 位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教 育 部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第 1~3 名 優 勝 正 ( 備 ) 取 國 手 計 分 標 準 40 分 35 分 35 分 第 1 名 ( 金 牌 ) 35 分 第 2 名 ( 銀 牌 ) 30 分 第 3 名 ( 銅 牌 ) 25 分 第 4 5 名 23 分 第 1~3 名 25 分 第 4~8 名 20 分 第 9~13 名 15 分 第 14~23 名 10 分 第 24~50 名 5 分 第 51~76 名 3 分 第 1 名 20 分 第 2 3 名 15 分 佳 作 10 分 第 1~3 名 其 餘 得 獎 者 15 分 10 分 ( 含 專 題 組 及 創 意 組 )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25 分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15 分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5 分 註 1: 相 同 職 類 之 競 賽 或 證 照 採 最 優 名 次 或 最 高 等 級 計 分, 不 同 職 類 之 競 賽 或 證 照, 則 可 累 計 計 分 ; 未 在 本 表 所 列 之 競 賽 及 證 照, 則 不 予 計 分 註 2: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和 落 款 單 位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且 落 款 人 須 為 機 關 首 長, 否 則 不 列 入 本 表 採 計 項 目 註 3: 被 推 薦 考 生 取 得 本 表 採 計 之 競 賽 或 證 照 項 目 之 日 期, 須 為 被 推 薦 考 生 入 學 高 職 學 校 之 後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方 予 採 計 惟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須 連 同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於 104 年 3 月 19 日 前,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查 註 4::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 含 專 題 組 及 競 賽 組 ) 獲 獎 採 計 年 度 為 自 103 年 度 ( 含 ) 以 後 之 年 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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