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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目 前 學 校 雖 努 力 推 動 遠 距 課 程 成 為 正 式 課 程, 但 並 非 取 代 常 態 上 課, 希 望 學 生 利 用 遠 距 課 程 做 課 前 預 習 之 用 ( 八 ) 寫 作 中 心 英 文 寫 作 課 程 廣 受 學 生 歡 迎, 本 (103) 年 度 預 計 加 開 至 40 門,104 年 度 再 增 加 至 50 門 ( 九 ) 部 分 學 生 反 應 希 望 進 階 英 文 課 程 內 容 難 易 程 度 能 訂 定 標 準, 已 請 外 語 系 研 議 ( 十 ) 本 (103) 年 度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預 算 因 全 校 研 究 生 人 數 減 少 而 小 幅 調 降, 本 (103) 年 度 已 將 大 班 教 學 支 援 外 系 服 務 課 程 等 納 入 計 算, 期 望 更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 十 一 ) 教 務 處 將 提 供 各 學 系 show room 相 關 補 助, 主 要 針 對 招 生 部 分 ( 包 含 研 究 成 果 的 展 示 等 ), 以 提 升 招 生 宣 傳 效 果 ( 十 二 ) 為 提 高 教 師 對 教 學 之 重 視, 擬 於 教 師 升 等 審 核 程 序 中, 增 加 教 學 表 現 考 量 成 立 專 案 委 員 會, 依 據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審 核, 供 各 級 教 評 會 升 等 審 核 參 考 其 他 建 議 : 1 相 信 每 一 位 教 師 都 想 要 把 課 教 好 對 於 有 改 進 教 學 需 求 的 教 師, 建 議 及 早 提 供 教 學 輔 導 可 開 放 資 深 教 學 優 良 的 教 師 的 課 程 供 有 需 要 改 進 教 學 的 教 師 觀 課, 並 且 請 資 深 教 學 優 良 的 教 師 到 有 需 要 改 進 教 學 的 教 師 的 課 堂 觀 課, 協 助 其 改 進 教 學 ( 學 科 所 傅 麗 玉 教 授 ) 2 建 議 講 座 及 特 聘 教 授 等 審 核 程 序, 亦 比 照 考 量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 工 工 系 林 則 孟 主 任 ) 3 教 學 異 常 教 師 實 為 極 少 數, 建 議 由 所 屬 系 所 專 案 處 理 ( 通 識 中 心 黎 正 中 主 任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建 議 釐 清 交 換 生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原 則 參 酌 相 關 辦 法 及 各 校 作 法, 本 校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 曾 在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學 分 轉 換 以 授 課 時 數 及 修 課 內 容 作 為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 二 ) 學 分 換 算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 校 各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依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計 算, 每 週 上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實 習 實 驗 科 目 每 週 上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學 分 換 算 若 遇 小 數 點 則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 三 )ECTS( 歐 洲 學 分 互 認 體 系 ) 學 分 以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2

五 入 ) ( 四 ) 交 換 生 應 於 回 國 之 當 學 期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並 至 遲 於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一 次 辦 理 完 畢,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 五 ) 本 案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不 溯 及 既 往, 先 前 已 核 准 抵 免 之 申 請 者 不 能 重 新 申 請 建 議 : 依 據 以 上 基 本 原 則, 授 權 各 學 系 主 任 / 院 學 士 班 主 任 認 定 抵 免 學 分 數, 並 請 註 冊 組 修 正 相 關 辦 法 三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 指 導 教 授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指 導 教 授 退 休 後 不 具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身 份, 學 生 無 法 申 請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四 請 各 學 系 將 (1) 第 二 專 長 為 該 系 之 院 學 士 班 學 生 (2) 雙 主 修 加 修 學 系 為 該 系 之 學 生, 納 入 其 系 館 門 禁 規 範, 權 限 等 同 該 系 學 生 貳 備 查 事 項 一 確 認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2 二 案 由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3 系 所 科 號 科 目 名 稱 上 課 班 別 原 上 課 時 間 擬 異 動 時 間 PHYS301001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物 理 系 PHYS301002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物 理 系 二 年 級 M5M6M7 W3( 講 解 課 ) F5F6F7 W3( 講 解 課 ) M5M6M7M8 F5F6F7F8 計 財 系 QF 214900 高 等 微 積 分 一 計 財 系 二 年 級 R5R6R7 人 社 學 士 班 HSS 100500 世 界 文 明 史 人 社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F7F8F9 T7T8T9 醫 環 系 BMES411200 BMES411100 書 報 討 論 書 報 討 論 醫 環 系 四 年 級 F5 F7 三 案 由 : 新 訂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4 說 明 : ( 一 ) 為 提 升 本 校 碩 博 士 生 之 研 究 倫 理 素 養,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型 大 學 發 展 趨 勢, 新 訂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應 修 習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0 學 分 ) 課 程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3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相 關 課 程 及 測 驗 等 內 容 未 定 -- 刻 正 由 研 發 處 生 倫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中, 本 案 暫 緩 核 備 其 他 建 議 : 周 懷 樸 副 校 長 : 本 校 計 中 備 有 文 章 剽 竊 檢 測 工 具 軟 體 (Turnitin) 可 用 以 檢 核 論 文 是 否 抄 襲, 歡 迎 洽 詢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5 說 明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通 過 科 號 組 別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收 播 學 校 列 入 必 選 修 班 別 備 註 GE 121300 全 球 化 議 題 2 沈 宗 瑞 交 通 大 學 40 人 中 央 大 學 15 人 陽 明 大 學 15 人 通 識 ( 選 ),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102.11.4 經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二 案 由 :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及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6-1 6-2 說 明 :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改 善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流 程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爰 修 訂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及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相 關 條 文 ( 因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案 暫 緩 核 備, 本 案 撤 回 ) 三 案 由 : 配 合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廢 止,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相 關 內 容,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註 冊 日 ( 含 ) 前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註 冊 日 ( 含 ) 前 4 1.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休 退 學 者,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免 繳 學 雜 ( 分 ) 費 註 冊 日 後 休 退 學 者, 須 繳 費 後 始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並 依 該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休 退 學 者,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免 繳 學 雜 ( 分 ) 費 註 冊 日 後 休 退 學 者, 須 繳 費 後 始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並 依 該 要 點 辦 理 退 費 102 年 6 月 25 日 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1020089435B 號 令 廢 止 2. 相 關 規 定 已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97 年 6 月 13 日 發 布 ) 訂 定 四 案 由 : 配 合 中 央 大 學 將 於 103 學 年 度 參 與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跨 校 轉 系,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轉 校 規 定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7 說 明 : ( 一 ) 條 文 內 容 中 新 增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原 三 校 皆 改 為 四 校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次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四 校 校 長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五 案 由 :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綜 合 教 務 組 ) 附 件 8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1030026260 號 函 覆 本 校 前 送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書 ( 修 正 版 )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3 月 24 日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通 訊 投 票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本 校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依 本 校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組 成,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評 鑑 工 作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 一 )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指 導 各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任 期 五 年,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4. 各 受 評 單 位 至 遲 應 於 結 束 訪 評 二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送 所 屬 學 院 ( 共 同 三 本 校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依 本 校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組 成,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評 鑑 工 作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 一 )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指 導 各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任 期 五 年,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4. 各 受 評 單 位 至 遲 應 於 結 束 訪 評 二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送 所 屬 學 院 ( 共 同 5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審 查 意 見 :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工 作 中, 各 受 評 單 位 至 遲 應 於 結 束 訪 評 二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送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備 查, 建 議 修 正 為 審 議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 育 委 員 會 ) 及 校 評 鑑 指 導 教 育 委 員 會 ) 及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委 員 會 備 查 六 評 鑑 結 果 採 等 級 制, 針 對 受 評 單 位 分 別 給 予 一 至 四 等 級, 等 級 一 至 二 視 為 通 過, 等 級 三 視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等 級 四 視 為 未 通 過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評 鑑 結 果 公 告 審 查, 教 務 處 應 依 據 審 查 決 議, 提 報 教 育 部 認 定 後,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專 區, 並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予 受 評 單 位,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所 屬 單 位 網 頁 七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 四 )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之 評 鑑 委 員, 原 則 上 由 前 次 委 員 擔 任 六 評 鑑 結 果 採 等 級 制, 針 對 受 評 單 位 分 別 給 予 一 至 四 等 級, 等 級 一 至 二 視 為 通 過, 等 級 三 視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等 級 四 視 為 未 通 過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評 鑑 結 果 公 告 審 查, 教 務 處 應 依 據 審 查 決 議,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專 區, 並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予 受 評 單 位,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所 屬 單 位 網 頁 七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 四 ) 追 蹤 評 鑑 之 評 鑑 委 員 得 由 前 次 委 員 擔 任, 再 評 鑑 之 評 鑑 委 員 得 重 新 遴 聘 之 6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審 查 意 見 : 評 鑑 結 果 應 報 部 認 定 後 始 公 布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審 查 意 見 : 建 議 追 蹤 評 鑑 再 評 鑑 委 員 原 則 上 由 前 次 委 員 擔 任, 俾 前 後 原 則 有 一 致 性 六 案 由 : 配 合 取 消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 轉 系 ( 組 院 學 士 班 ) 審 查 標 準 並 改 為 實 質 審 查, 爰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說 明 :103 年 2 月 18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事 務 討 論 會 決 議, 為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請 各 學 系 ( 班 ) 取 消 申 請 轉 系 門 檻 列 於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彙 輯 附 錄 三 :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 轉 系 ( 組 院 學 士 班 ) 審 查 標 準, 改 由 學 系 端 以 資 料 審 查 方 式 決 定 轉 系 標 準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轉 系 ( 含 轉 組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應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有 關 系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其 授 權 會 議 審 核, 提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經 核 准 轉 系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更 改 或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轉 系 ( 含 轉 組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應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有 關 系 主 任 審 核 ( 必 要 時 須 經 過 考 試 ), 提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經 核 准 轉 系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更 改 或 轉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取 消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 轉 系 ( 組 院 學 士 班 ) 審 查 標 準, 改 為 實 質 審 查

轉 返 原 學 系 返 原 學 系 七 案 由 : 本 校 學 士 班 基 本 科 目 測 試 免 修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9 說 明 : 為 本 校 新 生 免 修 基 本 科 目,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擬 取 消 參 加 基 本 科 目 測 試 資 格 限 制, 且 通 過 後 得 免 修 並 給 予 學 分 決 議 : 通 過 其 他 建 議 : 周 懷 樸 副 校 長 : 視 實 際 情 形 研 議 是 否 另 訂 施 行 細 則, 並 請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於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中, 向 徵 選 學 生 及 家 長 宣 達 本 案, 期 有 益 於 招 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凡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學 及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等 基 本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通 過 測 試 者, 得 免 修 該 科 目 並 給 予 學 分 第 二 條 測 試 於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舉 行,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第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凡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物 理 實 驗 普 通 化 學 等 基 本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通 過 測 試 者, 得 免 修 該 科 目 但 不 並 給 予 其 學 分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新 生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並 經 就 讀 學 系 同 意, 得 申 請 參 加 測 試 一 數 理 化 資 優 保 送 學 生 及 免 試 保 送 僑 生 ( 可 同 時 參 加 各 科 測 試 ) 二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學 生 ( 以 有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限 ) 三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科 目 成 績 在 該 科 全 部 考 生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並 曾 自 修 大 一 課 程 該 科 目 教 科 書 者 第 三 條 測 試 於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後 十 天 內 舉 行,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7 一 修 正 測 試 免 修 科 目 : 新 增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取 消 普 通 物 理 實 驗 二 通 過 測 試 者, 除 免 修 該 科 目 並 給 予 學 分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擬 取 消 參 加 基 本 科 目 測 試 資 格 限 制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修 正 測 試 舉 行 時 間

第 三 條 測 試 以 筆 試 行 之, 考 題 之 難 易 度 以 修 畢 該 科 應 具 備 之 程 度 為 準,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口 試 及 ( 或 ) 在 實 驗 室 舉 行 考 試 測 試 合 格 之 標 準 由 授 課 之 學 系 訂 定 之 第 四 條 各 學 系 對 通 過 測 試 免 修 同 學 之 後 續 課 程 應 予 輔 導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測 試 以 筆 試 行 之, 考 題 之 難 易 度 以 修 畢 該 科 應 具 備 之 程 度 為 準,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口 試 及 ( 或 ) 在 實 驗 室 舉 行 考 試 測 試 合 格 之 標 準 由 授 課 之 學 系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各 學 系 對 通 過 測 試 免 修 同 學 之 後 續 課 程 應 予 輔 導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同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八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10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866D 號 函 送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178486A 號 函, 各 師 培 中 心 教 育 方 法 學 類 課 程 可 維 持 6 選 3, 惟 需 確 保 師 資 生 具 備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並 以 專 案 報 教 育 部 核 處 ( 二 ) 依 據 102 年 9 月 16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3 年 2 月 2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修 訂 本 校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內 容, 提 出 確 保 師 資 生 具 備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之 說 明, 並 經 103 年 2 月 2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九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11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866D 號 函 送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及 102 年 5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296 號 函 修 正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2 月 2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8

肆 臨 時 動 議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年 2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一 滿 60 歲 以 上 教 師 是 否 得 免 接 受 評 量 ( 統 計 所 黃 禮 珊 所 長 ) 綜 合 教 務 組 會 後 回 應 : ( 一 ) 本 校 自 96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本 校 專 任 副 教 授 及 教 授 除 符 合 免 評 量 者 之 外, 到 任 後 第 五 年 須 接 受 評 量, 每 五 年 接 受 評 量 一 次, 爰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除 到 任 第 5 年 前 或 未 符 合 免 評 量 者 ( 前 揭 辦 法 第 三 條 ), 皆 應 接 受 評 量 ( 二 ) 依 前 揭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項 : 各 系 級 教 學 單 位 及 學 院 ( 含 共 教 會 ) 應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教 師 評 量 委 員 會 組 成 細 則 及 施 行 細 則, 擬 定 教 師 受 評 項 目 標 準 及 程 序 等 伍 散 會 (12:10) 9

附 件 1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註 冊 組 一 自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於 第 2 學 期 增 辦 一 梯 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作 業, 作 業 時 程 如 下 : 日 期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日 期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2.17 辦 理 公 告 註 冊 組 4.21 彙 整 註 冊 組 2.17~3.20 學 生 備 齊 報 名 資 料 逕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各 系 所 4.25 前 送 教 務 長 核 定 教 務 長 3.21~4.20 系 所 審 查 各 系 所 5.5 公 告 核 准 名 單 註 冊 組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士 班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2 月 10 日 寄 發,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學 生 計 有 118 人, 已 請 各 系 轉 知 導 師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 學 士 班 確 定 因 雙 二 一 退 學 有 23 人, 已 通 知 各 系 並 寄 發 退 學 通 知 給 家 長 並 通 知 系 所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全 部 不 及 格 名 單 三 學 士 班 學 生 期 初 成 績 預 警 作 業 : 已 將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3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的 學 生 名 單 及 家 長 通 知 信 ( 共 計 297 份 ) 轉 請 各 系 ( 院 學 士 班 ) 協 助 輔 導 及 寄 送 通 知 信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系 統 預 計 自 4 月 7 日 起 開 放 至 5 月 23 日 止, 請 任 課 教 師 對 學 習 情 況 不 佳 之 學 士 班 同 學 進 行 預 警 提 示, 讓 同 學 提 早 知 悉 並 努 力 學 習 四 為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成 績 結 算 排 名 及 申 請 獎 學 金 等, 請 系 所 幫 忙 轉 知 任 課 教 師 務 請 配 合 校 定 時 程 繳 交 成 績 同 時 感 謝 各 系 所 協 助 催 繳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俾 利 3 月 3 日 完 成 全 校 學 士 班 學 期 及 累 計 排 名 作 業 並 提 供 查 詢 五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書 卷 獎 獲 獎 人 數 計 261 人, 於 3 月 22 日 假 旺 宏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並 邀 請 家 長 觀 禮, 圖 書 館 亦 配 合 開 放 參 觀 導 覽 六 刻 正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暨 畢 業 總 學 分 表 訂 定 (4 月 30 日 前 交 回 註 冊 組 ) 本 學 期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作 業 ; 近 期 內 將 調 查 103 學 年 度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轉 校 本 校 各 系 所 招 收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審 查 程 序,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辦 理 招 生 組 一 103 學 年 度 陸 生 研 究 所 招 生 申 請 作 業, 教 育 部 業 已 核 定 名 額 : 博 士 班 14 名 碩 士 班 113 名 (102 學 年 度 核 定 博 碩 士 班 分 別 為 10 60 名 )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項 目 2.11~4.1 報 名 5.9 預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4.8 繳 費 截 止 5.19~5.21 正 式 分 發 登 記 4.12~4.28 各 校 審 查 並 上 傳 結 果 5.23 正 式 分 發 放 榜 二 教 育 部 來 函 103 學 年 度 各 公 立 大 學 學 士 班 首 次 開 放 可 招 收 陸 生 ( 每 校 最 多 5 名 ) 因 名 額 較 少,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以 不 分 系 招 生 形 式 招 生, 學 生 大 一 10

時 依 其 性 向 修 習 各 學 系 必 修 或 基 礎 課 程, 大 二 再 依 個 人 志 願 及 導 師 輔 導 分 流 至 各 學 系, 已 請 各 學 系 填 覆 招 收 意 願 彙 整 填 報 計 畫 書 三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3 月 27 日 四 103 學 年 度 台 聯 大 碩 士 班 考 試 本 校 負 責 試 務 工 作,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為 4 月 23 日 五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服 務 據 點 設 於 招 生 組 :3 月 21 日 至 4 月 7 日, 每 日 9:00~17:00 六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於 3 月 11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於 當 日 寄 出 道 賀 信 與 錄 取 通 知, 並 將 學 生 之 基 本 資 料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至 各 學 系 ( 班 ) 項 目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226 17 報 名 人 數 2076 1 錄 取 人 數 227( 電 資 院 學 士 班 同 分 增 額 1 名 ) 1 七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3 月 12~14 日 受 理 學 生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篩 選 結 果 3 月 20 日 公 告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暨 資 料 上 傳 受 理 日 期 為 3 月 21~25 日, 甄 選 委 員 會 3 月 26 日 晚 上 10 時 開 放 下 載 考 生 所 上 傳 之 資 料 3 月 27 日 資 料 送 各 學 系, 各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分 別 於 3 月 28 日 ~ 4 月 13 日 之 週 五 六 日 辦 理,4 月 18 日 放 榜 暨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課 務 組 一 本 學 期 加 退 選 ( 同 時 受 理 加 簽 及 校 際 選 修 ), 共 受 理 加 簽 申 請 4,095 筆, 校 際 選 修 申 請 734 筆 ( 外 校 修 本 校 416 筆 本 校 修 外 校 318 筆 ) 修 課 人 數 不 足 之 課 程, 除 專 簽 核 可 續 開, 已 寄 發 停 開 通 知 予 開 課 單 位 轉 知 授 課 教 師 二 已 辦 理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閱 卷 作 業 : ( 一 ) 讀 卡 :2,874 份 電 腦 答 案 卡 ( 二 ) 閱 卷 : 試 卷 共 11,038 卷 三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計 191 筆, 全 數 無 誤 四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課 程 總 計 1,799 門, 填 卷 率 64.02%, 全 校 平 均 4.38 分 ( 整 體 綜 合 意 見 :1. 我 覺 得 這 位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優 異 ) 業 完 成 各 系 所 教 師 問 卷 結 果 列 印 及 數 據 結 果 統 計,2 月 7 日 已 開 放 教 師 查 詢 ( 說 明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學 生 評 點 給 分 準 則 仍 分 為 5 級, 得 分 修 正 為 1~5 分 ) 五 目 前 正 進 行 103 學 期 第 1 學 期 課 程 排 課 前 置 作 業, 預 計 4 月 7 日 將 草 案 送 各 開 課 單 位,5 月 5 ~9 日 (1 週 ) 各 系 排 定 後 送 院 審 核 綜 合 教 務 組 一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書 ( 修 正 版 ), 教 育 部 認 定 結 果 為 通 過, 已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辦 法 及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將 分 別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教 育 部 11

二 本 校 教 學 獎 勵 補 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11 月 2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報 本 (103) 年 1 月 14 日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34 次 會 議 修 正, 同 年 2 月 19 日 校 長 核 定 三 學 士 班 5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調 整 案, 業 經 102 年 11 月 15 日 學 雜 費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已 於 102 年 12 月 9 日 及 103 年 3 月 26 日 辦 理 二 次 公 聽 會, 收 集 學 生 意 見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四 為 辦 理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之 遴 選, 已 請 各 學 院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 於 4 月 15 日 前 將 推 薦 名 單 送 交 綜 合 教 務 組 同 時 刻 正 辦 理 學 生 網 路 票 選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活 動, 自 3 月 17 日 至 4 月 20 日 止,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上 網 選 填 五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業 經 3 月 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備 查, 刻 正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中 六 102 學 年 度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認 證 審 查 結 果, 材 料 系 與 電 資 院 共 8 系 所 皆 通 過 另 已 於 2 月 14 日 發 函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檢 送 本 校 動 機 系 及 化 工 系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申 請 書 推 廣 教 育 組 一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社 會 人 士 隨 班 附 讀 網 路 選 課, 共 計 79 人 報 名 繳 費, 選 修 109 門 課 程 工 工 系 學 分 班 97 人 次 科 管 院 網 路 學 分 班 29 人 次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國 內 交 換 生,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金 門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至 本 校 交 換 生 14 人 本 校 赴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共 6 人 三 102 學 年 度 通 識 講 堂 :3 月 6 日 邀 請 司 法 院 蘇 永 欽 副 院 長 蒞 臨 主 講 給 人 民 留 一 個 位 置 從 人 民 觀 審 制 談 起 4 月 29 日 配 合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安 排 陳 來 助 校 友 主 講 臺 灣 3.0-- 創 造 一 百 倍 價 值, 敬 請 協 助 轉 知 訊 息, 並 鼓 勵 踴 躍 參 加 四 配 合 業 務 調 整, 原 本 組 業 務 : 本 校 學 生 暑 期 學 期 前 往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交 流 申 請 本 校 學 生 暑 期 前 往 大 陸 小 學 期 修 讀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交 換 生 暑 期 及 學 期 交 流 申 請 等, 已 調 整 至 全 球 處 系 所 邀 請 短 期 國 際 大 陸 港 澳 交 換 生 相 關 業 務 以 及 雙 聯 學 位 仍 在 推 廣 教 育 組 辦 理 五 配 合 學 生 赴 大 陸 地 區 交 流 業 務 移 至 全 球 處,(1) 本 校 選 送 赴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期 交 換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2) 政 學 者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暑 期 前 往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立 青 文 教 基 金 會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及 聯 發 科 技 吳 大 猷 學 者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廢 止 並 整 合 另 訂 新 辦 法, 由 全 球 處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六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學 術 列 車 總 計 辦 理 14 場 次, 第 1 學 期 已 辦 理 彰 化 高 中 馬 祖 高 中 臺 中 女 中 與 嘉 義 高 中 4 場 本 學 期 將 巡 迴 以 下 10 所 高 中 : 臺 南 女 中 屏 東 中 學 金 門 高 中 高 雄 中 學 臺 東 高 中 花 蓮 高 中 馬 公 高 中 宜 蘭 高 中 北 一 女 中 武 陵 高 中 相 關 講 座 訊 息 以 及 問 卷 回 饋 請 參 考 網 址 : http://actrain.web.nthu.edu.tw 12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圖 書 館 基 礎 科 目 課 業 輔 導 自 3 月 17 日 開 始 進 行 輔 導 科 目 有 :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學 及 經 濟 學, 每 週 一 至 四 晚 上 6:30~9:30 於 圖 書 館 2 樓 討 論 室 提 供 課 業 諮 詢, 請 各 系 所 鼓 勵 同 學 多 加 利 用 二 桃 竹 苗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線 上 課 輔 自 3 月 17 日 開 始 進 行, 課 輔 科 目 共 開 設 : 統 計 學 會 計 學 英 文 會 話 英 文 寫 作 英 檢 中 高 級 多 益 英 文 (2 個 時 段 ) 等 6 科 三 3 月 5 日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讀 書 會 優 良 小 組 頒 獎 暨 第 2 學 期 讀 書 會 說 明 會, 第 2 學 期 通 過 補 助 總 金 額 為 185,405 元 四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3 月 5 日 熱 門 熱 情 講 座, 主 講 人 褚 士 瑩, 已 於 圓 滿 完 成, 共 242 人 參 與 五 本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MOOCs) 與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清 華 學 堂 在 線 合 作, 第 一 季 由 資 工 系 黃 能 富 陳 煥 宗 教 授 及 電 機 系 黃 承 彬 教 授 之 磨 課 師 課 程 代 表 參 與 台 聯 大 雲 端 經 典 課 程 (MOOCs) 第 2 季 開 課 概 況 如 下 授 課 老 師 授 課 科 目 開 課 時 間 報 名 人 數 瀏 覽 人 數 黃 能 富 計 算 機 網 路 概 論 2/ 17-4 / 11 1,683 26,138 楊 梵 孛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2 / 24-4 / 18 811 6,742 楊 千 旻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概 論 2 / 24-5 / 16 829 8,164 寫 作 中 心 一 中 英 文 研 習 課 程 與 寫 作 諮 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研 習 課 程 共 計 23 班, 第 一 梯 次 課 程 2 月 底 招 生 完 畢,3 月 初 開 始 授 課 ; 第 二 梯 次 課 程 報 名 3 月 26 日 截 止,4 月 中 旬 陸 續 開 課 寫 作 諮 商 於 2 月 上 旬 公 開 可 申 請 場 次 表 總 計 本 學 期 課 程 與 諮 商 服 務 人 數 可 達 500 人 次 新 增 兩 名 寫 作 諮 商 教 師, 可 大 幅 提 升 服 務 人 數 二 中 文 組 相 關 工 作 進 度 : ( 一 )2013 秋 季 競 寫 於 2 月 18 20 日 分 別 進 行 文 本 分 析 議 題 論 文 決 審, 文 本 分 析 組 共 取 3 名 優 選 4 名 佳 作, 議 題 論 文 組 共 取 2 組 優 選 4 組 佳 作 ; 並 於 3 月 4 日 晚 間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 二 )2014 春 季 競 寫 於 1 月 13 日 公 告 競 寫 主 題 書 單, 以 便 授 課 老 師 規 劃 新 學 期 授 課 資 料 ( 三 )3 月 6 日 與 本 校 GTA 清 大 教 學 助 理 與 創 意 簡 報 團 隊 進 行 清 大 簡 報 大 賽 合 作 會 議, 預 計 3 月 27 日 完 成 賽 事 前 置 作 業 進 行 宣 傳,4 月 14 日 ~5 月 1 日 開 放 報 名 ( 四 )3 月 11 日 進 行 科 普 寫 作 計 畫 會 議, 安 排 本 年 度 相 關 工 作 ( 五 ) 提 升 職 場 寫 作 力 寫 作 競 賽, 除 活 動 企 劃 書 組 於 3 月 27 日 進 行 決 審, 其 餘 三 組 皆 於 3 月 18~30 日 間 進 行 初 審, 並 安 排 決 審 相 關 事 宜 13

語 言 中 心 一 全 校 英 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開 授 大 一 必 修 英 文 英 文 二 36 班 大 二 必 修 英 文 英 文 三 37 班 選 修 英 文 29 班, 共 計 102 班 ( 二 ) 語 言 中 心 持 續 規 劃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教 材 及 預 估 開 課 班 數 中, 已 完 成 教 師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和 課 程 預 排, 並 規 劃 新 制 之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類 別 (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英 語 諮 詢 學 習 預 約 系 統 已 於 3 月 6 日 啟 動 二 推 廣 課 程 : 第 30 期 公 教 人 員 外 語 進 修 班 於 103 年 2 月 17 日 起 開 始 正 式 上 課 本 期 所 開 設 英 日 法 德 韓 語 課 程 共 11 班, 課 程 如 下 : ( 一 ) 英 語 類 : 初 級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二 中 級 商 用 英 語 會 話 二 征 服 多 益 550-850 ( 二 ) 日 語 類 : 初 級 日 語 一 初 級 日 語 二 中 級 日 語 二 ( 三 ) 法 語 類 : 初 級 法 語 一 初 級 法 語 二 ( 四 ) 德 語 類 : 初 級 德 語 一 ( 五 ) 韓 語 類 : 初 級 韓 語 一 中 級 韓 語 二 學 習 評 鑑 中 心 一 進 行 102 學 年 度 的 大 學 生 學 習 經 驗 問 卷 ( 大 二 學 生 ) 和 畢 業 生 問 卷 (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 的 問 卷 改 版 作 業 流 程, 蒐 集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以 修 改 新 增 題 項 二 本 中 心 顧 問 彭 森 明 教 授 於 3 月 24~28 日 至 本 校 服 務, 將 討 論 規 劃 中 心 未 來 相 關 工 作 事 宜 華 語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華 語 課 程 共 開 設 13 門, 計 有 173 人 次 報 名, 並 有 56 人 次 社 會 人 士 隨 班 附 讀 出 版 社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出 版 計 畫 :2 月 已 出 版 尤 利 西 斯 中 文 註 釋 及 導 讀 ; 預 計 出 版 ADS 應 用 於 射 頻 功 率 放 大 器 設 計 與 模 擬 明 湖 居 詩 歌 集 當 代 政 治 經 濟 學 陳 守 信 院 士 回 憶 錄 及 二 重 奏 : 紅 學 與 清 史 的 對 話 等 書 二 出 版 社 參 加 2014 AAS( 美 國 亞 洲 研 究 學 會 ) 書 展 地 點 : 美 國 費 城, 時 間 3 月 27 日 至 3 月 30 日 三 清 華 學 報 : ( 一 ) 出 刊 進 度 :44 卷 1 期 已 於 3 月 底 出 刊 ( 二 ) 收 稿 情 形 :103 年 度 至 今 共 收 到 16 篇 投 稿 ( 退 稿 4 篇, 處 理 中 12 篇 ) ( 三 ) 臺 灣 人 文 學 引 文 索 引 核 心 期 刊 (THCI Core) 收 錄 申 請 : 申 請 資 料 已 於 3 月 10 日 送 出 14

附 件 2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10 地 點 : 第 二 綜 合 大 樓 8 樓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陳 信 文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1 二 依 據 清 華 大 學 成 績 等 級 制 給 分 方 式 規 劃, 成 績 等 級 制 實 施 3 年 後, 學 士 班 舊 生 延 畢 時 舊 學 期 之 各 科 百 分 制 成 績 轉 換 成 等 級 制 成 績 紀 錄, 原 學 期 排 名 不 變 考 量 原 有 學 籍 紀 錄 不 宜 更 動, 故 是 類 學 生 舊 學 期 之 各 科 成 績 仍 維 持 百 分 制 延 畢 學 期 之 成 績 依 等 級 制 紀 錄 ; 畢 業 ( 累 計 ) 排 名 依 其 等 級 制 成 績 進 行 積 分 轉 換,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進 行 排 名 三 為 提 高 外 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並 加 強 華 語 文 能 力, 自 本 (102) 學 年 度 起 以 外 國 學 生 管 道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原 校 定 必 修 大 學 中 文 (2 學 分 ) 及 英 文 領 域 (6 學 分 ) 可 選 擇 改 為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8 學 分 ) 僑 生 若 情 況 特 殊 可 另 案 專 簽 本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6 月 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四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後 續 : ( 一 ) 教 務 長 已 於 本 (102) 年 9 月 10 日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講 習 提 醒 學 生 留 意 本 校 學 則 中 退 學 相 關 規 定, 鼓 勵 學 生 努 力 學 習 ( 二 ) 學 評 中 心 蒐 集 分 析 其 他 學 校 關 於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學 生 評 點 給 分 問 卷 題 項 提 高 填 卷 率 作 法 等 結 果 說 明 附 件 2 貳 備 查 事 項 一 確 認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3 二 案 由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2 學 年 度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4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科 技 管 理 學 院 科 技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網 路 碩 士 學 分 班 1309 期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推 廣 教 育 組 ) 附 件 5 15

科 號 組 別 說 明.. ( 一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 本 次 所 提 課 程 皆 為 續 開 課 程, 業 經 本 (102) 年 5 月 8 日 科 技 管 理 學 院 101 學 年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39 票, 反 對 0 票 ) 二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6 說 明 : ( 一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課 程 如 下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5 票, 反 對 0 票 )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收 播 學 校 GE 121300 全 球 化 議 題 2 沈 宗 瑞 交 通 大 學 40 人 中 央 大 學 15 人 陽 明 大 學 15 人 列 入 必 選 修 備 註 班 別 通 識 ( 選 ), 社 102 年 11 月 4 日 經 會 科 學 領 域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三 案 由 : 刪 除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及 附 表 三,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7 說 明 : 為 避 免 各 界 將 附 表 三 等 級 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GPA) 與 對 應 之 百 分 數 對 照 表 與 附 表 二 等 級 制 與 百 分 制 單 科 成 績 對 照 表 混 淆, 故 刪 除 相 關 條 文 及 附 表 三 日 後 有 關 等 級 制 與 百 分 制 應 依 附 表 二 轉 換 對 應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4 票, 反 對 0 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條 文 刪 除 ) 六 本 校 另 訂 等 級 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GPA) 與 對 應 之 百 分 數 對 照 表 ( 附 表 三 ), 供 外 界 參 酌 使 用 六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七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因 刪 除 第 六 點, 調 整 點 次 四 案 由 : 修 訂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 化 學 科 專 門 課 程 規 劃 書, 16

說 明 :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8 ( 一 ) 目 前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化 學 科 教 師 所 需 修 習 的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 以 下 簡 稱 化 學 科 一 覽 表 ) 已 於 100 年 2 月 8 日 經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00019303 號 函 核 定, 並 已 供 校 內 師 資 生 修 課 規 劃 時 參 考 使 用 ( 二 ) 然 此 版 本 使 用 至 今 已 有 2 年, 目 前 有 師 資 生 反 應, 校 內 各 系 所 的 增 修 課 程 並 未 納 入 化 學 科 一 覽 表 中, 導 致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了 該 課 程, 卻 因 課 程 名 稱 不 在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的 化 學 科 一 覽 表 中 而 無 法 認 證, 故 為 顧 及 校 內 學 生 的 修 課 權 益, 本 中 心 綜 整 同 學 建 議 修 改 課 程 學 分 一 覽 表 後, 於 5 月 16 日 召 開 化 學 科 跨 科 系 討 論 會, 並 由 各 系 所 提 供 新 增 課 程 之 課 程 大 綱 必 備 課 程 對 應 國 高 中 之 能 力 指 標 由 中 心 負 責 撰 寫 本 次 修 訂 之 化 學 科 規 劃 書 ( 三 ) 本 案 業 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本 (102) 年 12 月 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5 票, 反 對 0 票 )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教 師 擔 任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抵 減 授 課 學 分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9 說 明 : ( 一 ) 根 據 本 (102) 年 度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自 我 評 鑑 評 語 表 項 目 二 之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將 法 規 內 容 名 詞 統 一 ( 二 ) 本 案 業 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本 (102) 年 12 月 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7 票, 反 對 0 票 ) 六 案 由 : 本 校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學 系 畢 業 生 張 經 檢 舉 所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剽 竊 他 人 實 驗 研 究 數 據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說 明 : ( 一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7 條 之 2 規 定, 各 大 學 對 其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又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之 1 規 定, 學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7

7 條 之 2 撤 銷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則 第 62 條 規 定, 已 授 學 位 之 論 文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退 學 另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後, 其 博 士 論 文 如 經 舉 證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本 校 組 成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繳 銷 其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處 以 退 學 論 處 ( 二 )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學 系 畢 業 生 張 經 檢 舉 所 發 表 論 文 剽 竊 他 人 實 驗 研 究 數 據 案,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15 條, 經 校 長 核 定,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學 生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處 理 委 員 會, 就 檢 舉 人 與 被 檢 舉 人 雙 方 之 主 張 為 事 實 認 定 ( 三 ) 學 生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處 理 委 員 會 已 於 本 (102) 年 8 月 16 日 同 年 11 月 11 日 及 11 月 25 日 召 開 共 3 次 會 議, 認 定 剽 竊 情 形 嚴 重 屬 實, 審 定 報 告 書 如 附 件 10( 會 後 回 收 ), 是 否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繳 銷 其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以 退 學 論 處 乙 案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臨 時 動 議 : 主 席 提 議 投 票 決 定 本 案 是 否 採 不 記 名 書 面 投 票, 投 票 結 果 為 通 過 (39 票 同 意,0 票 反 對 )( 應 出 席 66 人, 實 際 出 席 48 人 )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0 票, 反 對 3 票, 廢 票 5 票 ; 驗 票 委 員 為 工 學 院 學 士 班 呂 世 源 主 任 人 社 院 學 士 班 吳 柏 澍 同 學 )( 應 出 席 66 人, 實 際 出 席 48 人 ) 七 案 由 :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綜 合 教 務 組 ) 附 件 11 說 明 : ( 一 ) 本 (102) 年 10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函 覆 本 校 前 送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計 畫 書 認 定 結 果 為 修 正 後 通 過, 來 函 檢 附 審 查 意 見 表 及 大 學 自 辦 外 部 評 鑑 共 同 性 審 查 意 見, 本 校 須 於 本 (102)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報 修 正 後 計 畫 書, 經 教 育 部 確 認 通 過 後 使 得 據 以 辦 理 評 鑑 ( 二 ) 教 育 部 於 本 (102) 年 10 月 31 日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併 同 前 揭 審 查 意 見, 皆 敘 明 有 關 評 鑑 重 要 執 行 事 項 ( 如 整 體 組 織 推 動 機 構 評 鑑 範 圍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及 應 用 等 ), 應 明 訂 於 相 關 辦 法 18

中 ( 三 ) 綜 上, 擬 另 訂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俾 以 周 全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規 範 本 要 點 草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11 月 27 日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本 (102) 年 第 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1 票, 反 對 1 票 ) 八 案 由 : 為 擴 大 生 源 並 招 收 更 多 境 外 生, 配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招 收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之 修 業 規 範,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七 條,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1020169016 號 函 示 辦 理, 摘 要 如 下 : 1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係 指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之 學 生, 不 含 已 離 校 2 年 以 上 者 及 以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大 學 者 2 為 保 障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請 各 校 確 依 海 外 聯 招 會 103 學 年 度 臨 時 委 員 會 決 議, 訂 定 招 收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相 關 修 讀 規 範, 並 於 103 年 2 月 底 前 納 入 學 則 報 本 部 備 查, 凡 未 符 規 定 者, 將 納 為 本 部 核 配 僑 外 生 名 額 之 參 據,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部 分 請 副 知 海 外 聯 招 會, 否 則 該 會 將 不 予 分 發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3 前 開 修 讀 規 範 :(1) 補 修 應 修 學 分 之 辦 理 時 程 訂 於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2) 應 補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至 少 須 為 12 學 分 (3) 修 習 科 目 別 由 各 校 考 量 學 生 能 力 與 教 學 自 主, 自 行 訂 定 4 針 對 增 修 課 程, 建 議 各 校 優 先 考 量 開 設 有 利 學 生 銜 接 大 學 各 學 系 之 課 程 ( 二 ) 適 用 對 象 :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 三 ) 本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增 加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之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其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應 比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增 加 12 學 分, 且 修 習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37 票, 反 對 1 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 19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學 年, 如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惟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以 二 十 學 分 為 限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依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其 修 業 年 限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除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學 分 總 數 外, 應 另 增 加 十 二 學 分 ; 其 修 習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學 年, 如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惟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以 二 十 學 分 為 限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依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其 修 業 年 限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1020169016 號 函 示, 新 增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修 讀 規 範 九 案 由 : 設 置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創 新 設 計 學 分 學 程,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工 學 院 ) 附 件 12 說 明 : ( 一 ) 設 置 宗 旨 : 為 培 養 具 全 方 位 具 創 新 思 維 的 學 生 及 滿 足 臺 灣 產 業 轉 型 的 人 才 需 要, 擬 結 合 本 校 工 程 設 計 管 理 資 訊 與 人 文 等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設 立 創 新 設 計 學 分 學 程 本 課 程 經 由 跨 領 域 合 作 與 實 作, 建 立 學 生 設 計 創 新 與 商 品 化 的 能 力, 並 具 備 產 品 開 發 使 用 者 經 驗 服 務 行 銷 與 團 隊 合 作 的 概 念 期 使 培 育 清 華 學 生 成 為 兼 具 科 技 硬 實 力, 以 及 設 計 創 新 等 軟 實 力 的 新 一 代 人 才 ( 二 ) 修 習 對 象 : 本 校 大 二 以 上 或 研 究 所 學 生,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20

( 三 ) 檢 附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創 新 設 計 學 分 學 程 計 畫 書 如 附 件 11 ( 四 ) 本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10 月 15 日 工 學 院 行 政 會 議 11 月 12 日 工 學 院 創 新 設 計 學 程 委 員 會 議 12 月 3 日 工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3 票, 反 對 0 票 ) 其 他 建 議 : 建 議 廣 邀 其 他 系 所 設 計 相 關 教 師 擔 任 學 程 委 員 ( 例 如 社 會 所 吳 泉 源 副 教 授 ), 使 學 程 內 容 更 多 元 ; 或 以 約 聘 兼 任 方 式 再 補 強 本 學 程 藝 術 設 計 方 面 的 師 資 本 學 程 召 集 人 工 工 系 瞿 志 行 教 授 : 本 學 程 期 望 凝 聚 校 內 設 計 相 關 之 力 量 與 資 源, 歡 迎 各 系 所 設 計 相 關 教 師 加 入 肆 臨 時 動 議 : 一 本 校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學 交 換 修 習 學 分 後 返 校 辦 理 抵 免, 有 國 外 大 學 一 學 期 上 課 週 數 低 於 18 週 導 致 未 能 抵 足 學 分 之 情 形, 建 議 釐 清 交 換 生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 外 語 系 蘇 怡 如 主 任 ) 主 席 回 應 : 請 註 冊 組 釐 清 相 關 規 範 伍 散 會 21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附 件 3 案 由 一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說 明 : 系 所 科 號 物 理 系 PHYS 301001 PHYS 301002 計 財 系 QF 214900 人 社 學 HSS 士 班 100500 科 目 名 稱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高 等 微 積 分 一 世 界 文 明 史 上 課 班 別 原 上 課 時 間 擬 異 動 時 間 說 明 物 理 系 二 年 級 計 財 系 二 年 級 人 社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M5M6M7 W3( 講 解 課 ) M5M6M7M8 本 課 程 內 容 有 不 少 須 講 解 處, 為 免 在 兩 班 重 複 講 解,101 下 試 行 將 兩 F5F6F7 W3( 講 解 課 ) F5F6F7F8 班 安 排 在 同 1 小 時 (W3) 統 一 講 解 經 施 行 後 評 估, 常 因 講 解 課 或 某 一 班 放 假 問 題, 以 共 同 講 解 課 方 式 並 無 有 效 配 合 整 學 期 實 驗 安 排 及 進 度 ; 另 一 個 較 大 的 問 題 是, 每 週 1 小 時 講 解 在 學 期 前 半 是 不 夠 的, 晚 下 課 易 造 成 學 生 課 程 安 排 的 困 擾 如 果 講 解 課 和 實 驗 課 時 間 聯 在 一 起, 講 解 時 間 就 可 有 些 彈 性 故 擬 更 改 回 原 上 課 安 排 ( 分 兩 班 各 4 小 時 ) R5R6R7 本 課 程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為 系 定 必 修, 規 劃 修 習 時 間 為 大 二 下 與 大 三 上 學 期 102 下 學 期 首 次 開 設, 因 師 資 難 尋, 除 要 錯 開 大 二 與 大 三 必 修 課 程, 加 上 配 合 兼 任 教 可 授 課 時 段, 擬 將 上 課 時 間 訂 於 R5R6R7 F7F8F9 T7T8T9 歷 屆 修 課 同 學 均 強 烈 建 議 應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為 回 應 學 生 多 年 之 需 求, 以 增 進 上 課 學 習 效 果, 擬 依 學 士 班 標 準 化 時 段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醫 環 系 BMES 書 報 討 醫 環 系 四 年 F5 F7 每 週 五 12:10 固 定 為 本 系 各 項 會 411200 論 級 議 ( 如 系 務 招 生 教 評 會 議 及 行 BMES 書 報 討 政 座 談 ) 開 會 時 間, 為 使 本 系 教 師 411100 論 均 能 參 加 各 項 會 議, 擬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為 F7 22

附 件 4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新 訂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為 提 升 本 校 碩 博 士 生 研 究 倫 理 之 素 養,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型 大 學 之 發 展 趨 勢,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應 修 習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月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一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研 究 倫 理 之 素 養, 特 訂 定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課 程 ) 實 施 要 點 二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須 修 習 本 課 程 三 本 課 程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規 劃, 為 0 學 分 之 必 修 課 程 凡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 未 通 過 者,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四 本 要 點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23

附 件 5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課 程 如 下, 詳 附 件 科 號 組 別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收 播 學 校 列 入 必 選 修 班 別 備 註 GE 121300 全 球 化 議 題 2 沈 宗 瑞 交 通 大 學 40 人 中 央 大 學 15 人 陽 明 大 學 15 人 通 識 ( 選 ),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102.11.4 經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24

壹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 有 包 含 者 請 於 打 ) 1. 課 程 名 稱 全 球 化 議 題 2. 課 程 英 文 名 稱 Issues on Globalization 3. 教 學 型 態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主 播 學 校 請 填 列 本 門 課 程 之 收 播 學 校 與 系 所 : (1) 學 校 : 系 所 : 4.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職 稱 沈 宗 瑞 榮 譽 退 休 教 授 5. 師 資 來 源 專 業 系 所 聘 任 通 識 中 心 聘 任 以 上 合 聘 其 他 6. 開 課 單 位 名 稱 ( 或 所 屬 學 院 及 科 系 所 名 稱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7. 課 程 學 制 學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學 院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專 科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進 修 專 校 進 修 學 院 ( 二 技 四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碩 士 班 ) 學 分 學 程 8. 部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其 他 9. 科 目 類 別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科 目 校 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科 目 其 他 10. 部 校 定 ( 本 課 程 由 那 個 單 位 所 定 ) 教 育 部 定 校 定 院 定 所 定 系 定 其 他 11. 開 課 期 限 ( 授 課 學 期 數 ) 一 學 期 ( 半 年 ) 二 學 期 ( 全 年 ) 其 他 12. 選 課 別 必 修 選 修 其 他 13. 學 分 數 2 14.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0.67 小 時 (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請 填 平 均 每 週 面 授 時 數 ) 15. 開 課 班 級 數 1 16. 預 計 總 修 課 人 數 100 17. 全 英 語 教 學 是 否 18.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遠 距 課 程 ( 有 合 作 學 校 請 填 寫 ) 國 外 合 作 學 校 與 系 所 名 稱 : 國 內 主 播 國 內 收 播 境 外 專 班 雙 聯 學 制 其 他 19. 課 程 平 台 網 址 ( 非 同 步 教 學 必 填 ) http://cge.learnbank.com.tw/ 20.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檔 案 連 結 網 址 http://cge.learnbank.com.tw/ 25

貳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一 教 學 目 標 本 課 程 為 一 整 合 性 課 程, 遠 溯 16 世 紀 資 本 主 義 發 展, 並 主 要 針 對 七 零 年 代 後 資 本 主 義 全 球 化 發 展 所 表 現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的 諸 種 特 質 與 議 題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核 心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必 然 與 此 一 趨 勢 息 息 相 關, 而 台 灣 的 大 學 生 在 面 對 此 一 波 以 科 技 知 識 為 主 要 動 力 內 容 的 態 勢 中, 十 分 必 要 對 此 全 球 化 趨 勢 在 政 經 社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內 涵 有 些 初 步 的 理 解, 俾 能 在 科 技 知 識 之 外 也 能 夠 對 人 文 社 會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課 題 表 達 知 識 份 子 的 關 懷 課 程 設 計 : 本 課 程 主 要 採 世 界 體 系 論 觀 點, 分 成 五 個 學 科 面 向, 分 別 為 歷 史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領 域, 從 此 五 個 面 向 切 入 探 討 全 球 化 的 意 涵 及 其 本 質, 提 供 學 生 整 合 的 分 析 架 構 與 觀 點 析 言 之, 其 個 別 議 題 將 包 括 資 本 主 義 的 歷 史 發 展 國 際 政 治 結 構 與 組 織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組 織 與 網 絡 新 科 技 與 經 濟 循 環 國 家 與 跨 國 資 本 經 濟 區 域 聯 盟 歐 盟 北 美 東 亞 勞 動 力 的 國 際 移 動 女 性 主 義 全 球 化 與 全 球 在 地 化 (glocalization) 全 球 公 民 意 識 本 土 與 全 球 性 文 化 的 衝 突 與 共 存 等 對 於 每 一 個 議 題 除 了 照 顧 其 間 的 相 關 性 與 系 統 性 外, 並 將 從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能 觸 及 的 經 驗 中 切 入, 俾 引 起 學 術 興 趣 及 共 鳴 二 適 合 修 習 對 象 大 學 部 三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 請 填 寫 每 週 次 的 授 課 內 容 及 授 課 方 式 ) 週 次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1 緣 起 主 旨 綱 要 與 作 業 說 明 面 授 2 全 球 化 理 論 派 別 簡 介 遠 距 教 學 3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興 起 及 發 展 遠 距 教 學 4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運 作 機 制 遠 距 教 學 5 世 界 景 氣 循 環 與 國 際 政 治 結 構 遠 距 教 學 6 影 片 賞 析 或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面 授 7 全 球 性 經 濟 組 織 及 其 運 作 邏 輯 遠 距 教 學 8 資 本 全 球 化 國 家 與 全 球 競 爭 遠 距 教 學 9 期 中 考 面 授 10 全 球 化 經 濟 與 經 濟 民 族 主 義 遠 距 教 學 11 全 球 化 與 文 化 霸 權 遠 距 教 學 12 影 片 賞 析 或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面 授 13 全 球 化 下 的 國 際 勞 工 遠 距 教 學 14 性 別 分 工 與 女 性 主 義 議 題 遠 距 教 學 15 全 球 地 方 化 時 代 的 新 公 民 社 會 遠 距 教 學 16 敵 對 (rivalry) 年 代 的 三 大 經 濟 區 域 競 合 遠 距 教 學 17 影 片 賞 析 或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面 授 18 期 末 考 面 授 26

四 教 學 方 式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1. 提 供 線 上 課 程 主 要 及 補 充 教 材 V 2. 提 供 線 上 非 同 步 教 學 V 3. 有 線 上 教 師 或 線 上 助 教 V 4. 提 供 面 授 教 學, 次 數 :_6_ 次, 總 時 數 : 12_ 小 時 五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呈 現 內 容 是 否 包 含 以 下 角 色 及 功 能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1. 提 供 給 系 統 管 理 者 進 行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管 理 V 個 人 資 料 V 課 程 資 訊 V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管 理 功 能 2. 提 供 教 師 ( 助 教 )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V 最 新 消 息 發 佈 瀏 覽 V 教 材 內 容 設 計 觀 看 下 載 V 成 績 系 統 管 理 及 查 詢 V 進 行 線 上 測 驗 發 佈 V 學 習 資 訊 V 互 動 式 學 習 設 計 ( 聊 天 室 或 討 論 區 ) V 各 種 教 學 活 動 之 功 能 呈 現 六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方 式 1. E-mail:trshen@mx.nthu.edu.tw 2. 教 室 面 授 時 間 七 作 業 繳 交 方 式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提 供 線 上 說 明 作 業 內 容 V 作 業 檔 案 上 傳 及 下 載 八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期 中 考 20%, 期 末 考 20%, 期 末 報 告 30%, 出 席 表 現 10%, 作 業 討 論 20% 九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27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附 件 6-1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為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改 善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流 程 及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爰 修 訂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相 關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為 提 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程 度,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前, 通 過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考 核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修 畢 或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可 完 成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經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惟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送 註 冊 組 彙 整,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第 二 條 為 提 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程 度, 各 系 ( 所 )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前, 通 過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考 核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畢 或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可 完 成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各 一 份, 向 系 ( 所 ) 申 請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後, 經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惟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各 系 ( 所 ) 造 具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送 註 冊 組 彙 整,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一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條, 凡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 未 通 過 者,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二 適 用 對 象 為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三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28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第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 所 )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第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 所 )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29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者,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及 論 文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 所 )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者, 各 系 ( 所 ) 於 二 週 內,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及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各 該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始 完 成 論 文 審 定 者, 審 定 日 期 一 律 以 學 期 結 束 日 登 錄 一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二 延 長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繳 送 期 限, 同 時 收 取 論 文, 使 研 究 生 畢 業 與 離 校 作 業 流 程 更 順 暢 三 已 繳 送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審 定 書 影 本 及 論 文 之 學 生, 若 逾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仍 未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註 冊 組 將 代 管 其 畢 業 證 書 至 其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並 修 改 學 籍 狀 態 為 畢 業 四 配 合 碩 士 班 可 以 每 月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及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登 載 以 審 定 年 月 為 準, 刪 除 第 三 項 30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 修 正 後 全 文 ) 85 年 8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85) 高 ( 二 ) 字 第 85514617 號 函 核 備 91 年 6 月 13 日 9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91096395 號 函 備 查 93 年 6 月 3 日 9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3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91930 號 函 備 查 94 年 12 月 29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5 年 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024203 號 函 備 查 99 年 10 月 2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99 年 12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0990210257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6 月 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7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三 條 100 年 7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07662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6 月 1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四 條 101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131566 號 102 年 1 月 17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九 條 102 年 6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1020094826 號 備 查 103 年 月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為 提 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程 度,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前, 通 過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考 核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修 畢 或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可 完 成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經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惟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送 註 冊 組 彙 整,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第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31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七 條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提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第 八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前 繳 交 之 論 文 以 裝 訂 成 冊 為 原 則, 然 有 困 難 時, 得 先 採 活 頁 方 式, 俟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始 裝 訂 成 冊 論 文 及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由 教 務 處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含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論 文 考 試 以 公 開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另 舉 行 其 他 方 式 之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以 論 文 內 容 及 口 試 ( 及 其 他 方 式 之 考 試 ) 成 績 綜 合 評 定, 以 出 席 委 員 無 記 名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七 十 分 ( 或 等 級 制 B-) 為 及 格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為 不 及 格 者, 即 以 不 及 格 論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登 錄 第 十 二 條 論 文 審 查 不 另 評 分, 論 文 審 查 通 過 者, 由 出 席 論 文 考 試 之 委 員 簽 署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完 成 論 文 審 定 完 成 論 文 審 定 者,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即 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論 文 經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認 為 須 修 改 者, 應 修 改 後 再 送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未 能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修 改 並 完 成 審 定 者, 該 次 考 試 無 效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送 學 務 會 議 處 理 第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在 修 業 年 限 未 屆 滿 前,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者,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及 論 文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第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後, 其 碩 士 論 文 如 經 舉 證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本 校 組 成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繳 銷 其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以 退 學 論 處 第 十 六 條 本 細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32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附 件 6-2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為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改 善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流 程 及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爰 修 訂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相 關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通 過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認 定 四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及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認 定 方 式,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通 過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認 定 四 系 ( 所 )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及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認 定 方 式,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第 三 條 各 系 ( 所 )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 所 )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 所 )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33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連 同 其 申 請 表, 送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二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彙 整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五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始 能 舉 行 考 試 校 內 外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各 一 份, 向 系 ( 所 )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三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系 ( 所 ) 造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連 同 其 申 請 表, 送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四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彙 整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五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始 能 舉 行 考 試 校 內 外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 所 )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34 點 第 三 條, 凡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 未 通 過 者,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二 適 用 對 象 為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三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聘 請 之 之 第 六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六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 所 )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九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第 九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 所 )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35 一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審 查 者,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及 論 文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第 十 六 條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其 授 權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教 務 長 核 定, 得 再 轉 回 ( 入 ) 碩 士 班 就 讀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審 查 者, 各 系 ( 所 ) 於 二 週 二 延 長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考 內,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試 相 關 資 料 繳 送 期 限, 同 成 績 及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時 收 取 論 文, 使 研 究 生 畢 影 印 本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業 與 離 校 作 業 流 程 更 順 錄 暢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三 已 繳 送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審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定 書 影 本 及 論 文 之 學 處 登 錄 生, 若 逾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仍 未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註 冊 組 將 代 管 其 畢 業 證 書 至 其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並 修 改 學 籍 狀 態 為 畢 業 第 十 六 條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得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一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二 配 合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第 七 條, 修 正 轉 回 ( 入 ) 碩 士 班 就 讀 之 程 序 及 審 定 主 管 36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 修 正 後 全 文 ) 85 年 9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85) 高 ( 二 ) 字 85082940 號 函 核 備 91 年 6 月 13 日 9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91096395 號 函 備 查 93 年 6 月 3 日 9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3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91930 號 函 備 查 94 年 12 月 29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5 年 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024203 號 函 備 查 99 年 10 月 2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99 年 12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0990210257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6 月 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7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四 條 100 年 7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07662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12 月 20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五 條 101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131566 號 函 備 查 103 年 月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通 過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認 定 四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及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認 定 方 式,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連 同 其 申 請 表, 送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彙 整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