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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018 號 工 地 詴 驗 儀 器 採 購 購 案 投 標 頇 知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 建 置 共 用 版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及 相 關 異 地 備 援 機 制 設 備 採 購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1) 工 程 (2) 財 物 ; 其 性 質 為 : 購 買 ; 租 賃 ; 定 製 ; 兼 具 兩 種 以 上 性 質 者 ( 請 勾 選 ) (3) 勞 務 四 本 採 購 屬 : (1)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以 下 之 採 購 (2) 逾 公 告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3)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採 購 (4)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巨 額 之 採 購 (5) 巨 額 採 購 五 本 採 購 : (1) 為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2) 非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六 本 採 購 預 算 金 額 : 新 台 幣 55 萬 7 仟 元 整 七 本 採 購 預 計 金 額 ( 不 公 告 者 免 填 ): 八 上 級 機 關 名 稱 : 經 濟 部 九 依 採 購 法 第 75 條, 受 理 廠 商 異 議 之 機 關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同 招 標 機 關 十 依 採 購 法 第 76 條 及 第 85 條 之 1, 受 理 廠 商 申 訴 (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不 適 用 申 訴 制 度 ) 或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 無 金 額 限 制 ) 之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名 稱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三 號 九 樓 電 話 :(02)87897530 87897523 十 一 本 採 購 為 : (1) 未 分 批 辦 理 (2) 係 分 批 辦 理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之 採 購, 業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文 號 : ), 依 總 金 額 核 計 採 購 金 額, 分 別 按 公 告 金 額 或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招 標 方 式 為 : (1) 公 開 招 標 (1-1) 本 案 為 複 數 決 標 並 採 分 項 決 標, 廠 商 各 項 投 標 文 件 無 需 分 項 裝 封, 無 需 於 大 外 標 封 標 示 投 標 項 次, 有 3 家 以 上 廠 商 投 1

標, 且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規 定 時, 即 得 開 標 (2) 選 擇 性 招 標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0 條 第 1 款 ; 第 2 款 ; 第 3 款 ; 第 4 款 ; 第 5 款 ( 請 勾 選 款 次 ) (2-1) 為 特 定 個 案 辦 理, 於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後,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廠 商 投 標 (2-2) 為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 後 續 邀 標 方 式 為 個 別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公 告 邀 請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依 審 標 順 序, 每 次 邀 請 家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 以 抽 籤 方 式 擇 定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投 標 (3) 限 制 性 招 標 : 本 案 業 經 需 求 使 用 或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敘 明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款 之 情 形, 並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3-1) 公 開 評 選 公 開 勘 選 優 勝 廠 商 : (3-1-1)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辦 理 ;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 委 託 資 訊 服 務 (3-1-2)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辦 理 (3-1-3)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辦 理 (3-2) 比 價 ; 經 前 次 公 告 招 標 結 果, 無 廠 商 投 標 或 無 合 格 標, 且 符 合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 條 第 1 項 規 定 無 廠 商 異 議 或 申 訴 在 處 理 中 者,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不 另 公 告 招 標, 並 依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邀 請 過 去 表 現 優 良 之 2 家 以 上 廠 商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第 16 款 之 情 形 頇 併 填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但 書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依 採 購 法 第 23 條 所 定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3-3) 議 價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第 16 款 之 情 形 頇 併 填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非 填 第 4 款 者,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第 款 ( 請 列 明 款 次 及 相 關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填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者, 其 未 得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符 合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 其 未 得 以 2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之 原 因 : );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依 採 購 法 第 23 條 所 定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3-4)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款 辦 理 ( 請 列 明 款 次 ), 並 以 公 告 程 序 徵 求 受 邀 廠 商, 作 為 邀 請 比 議 價 之 用 (4) 依 採 購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公 開 取 得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 限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案 始 得 採 行 ) (4-1) 本 案 業 經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本 次 公 告 未 能 取 得 3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時, 將 改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方 式 辦 理 十 三 本 採 購 : (1) 適 用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 其 名 稱 為 :( 請 敘 明 ) 非 條 約 或 協 定 國 家 之 廠 商 :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並 得 公 平 參 與 ( 頇 一 併 列 明 國 家 或 地 區 機 關 如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頇 符 合 兩 岸 進 口 及 貿 易 往 來 相 關 規 定 ):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惟 予 下 列 差 別 待 遇 ( 可 複 選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1 款 之 措 施 ( 招 標 文 件 頇 列 明 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及 其 比 率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2 款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44 條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處 理 辦 法 之 措 施 : (2) 不 適 用 我 國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外 國 廠 商 :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我 國 廠 商 所 供 應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原 產 地 頇 屬 我 國 者 不 可 參 與 投 標 但 我 國 廠 商 所 供 應 財 物 或 勞 務 之 原 產 地 得 為 歐 美 地 區 國 家 ( 頇 一 併 列 明 國 家 或 地 區 如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頇 符 合 兩 岸 進 口 及 貿 易 往 來 相 關 規 定 )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並 得 公 平 參 與 ( 頇 一 併 列 明 國 家 或 地 區 機 關 如 允 許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參 與, 頇 符 合 兩 岸 進 口 及 貿 易 往 來 相 關 規 定 ): 可 以 參 與 投 標, 惟 予 下 列 差 別 待 遇 ( 可 複 選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1 款 之 措 施 ( 招 標 文 件 頇 列 明 作 為 採 購 評 選 之 項 目 及 其 比 率 ): 採 購 法 第 43 條 第 2 款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44 條 之 措 施 : 採 購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處 理 辦 法 之 措 施 : 3

十 四 本 採 購 : (1) 依 採 購 法 第 24 條 規 定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2) 非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十 五 本 採 購 : (1) 依 採 購 法 第 25 條 規 定 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 招 標 文 件 已 附 共 同 投 標 協 議 書 範 本 ); 廠 商 家 數 上 限 為 2 家 ; 3 家 ; 4 家 ; 5 家 (2) 不 允 許 廠 商 共 同 投 標 十 六 廠 商 得 以 電 子 資 料 傳 輸 方 式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該 電 子 化 資 料, 並 視 同 正 式 文 件, 得 免 另 備 書 面 文 件 供 遞 送 之 電 傳 號 碼 / 網 址 為 ( 不 允 許 者 免 填 ): 十 七 廠 商 對 招 標 文 件 內 容 有 疑 義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招 標 機 關 請 求 釋 疑 之 期 限 : 自 公 告 日 或 邀 標 日 起 等 標 期 之 四 分 之 一, 其 尾 數 不 足 1 日 者, 以 1 日 計 十 八 機 關 以 書 面 答 復 前 條 請 求 釋 疑 廠 商 之 期 限 :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1 日 答 復 十 九 本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33 條 第 3 項 : (1)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2) 不 允 許 廠 商 於 開 標 前 補 正 非 契 約 必 要 之 點 之 文 件 二 十 本 採 購 依 採 購 法 第 35 條 : (1) 允 許 廠 商 於 在 不 降 低 原 有 功 能 條 件 下, 可 提 出 可 縮 減 工 期 減 省 經 費 或 提 高 效 率 之 替 代 方 案 ( 請 載 明 允 許 項 目 ): (2) 不 允 許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二 十 一 投 標 文 件 有 效 期 : 自 投 標 時 起 至 開 標 後 _30_ 日 止 二 十 二 廠 商 應 遞 送 投 標 文 件 份 數 :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6)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二 十 三 投 標 文 件 使 用 文 字 : (1) 中 文 ( 正 體 字 ) (2) 中 文 ( 正 體 字 ), 但 特 殊 技 術 或 材 料 之 圖 文 資 料 得 使 用 英 文 (3)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二 十 四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之 開 標 時 間 (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者 免 填 ):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10 時 15 分 二 十 五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之 開 標 地 點 (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者 免 填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台 中 辦 公 區 第 4 會 議 室 4

二 十 六 公 開 開 標 案 件 有 權 參 加 開 標 之 每 一 投 標 廠 商 人 數 ( 依 採 購 法 不 公 開 或 不 限 制 廠 商 出 席 人 數 者 免 填 ):2 人 ( 頇 附 委 託 授 權 書 ) 二 十 七 本 採 購 開 標 採 : (1) 不 分 段 開 標 所 有 投 標 文 件 置 於 一 標 封 內, 不 必 按 文 件 屬 性 分 別 裝 封 (2) 分 段 開 標 ( 請 勾 選 項 目 ); 投 標 廠 商 應 就 各 段 標 之 標 封 分 別 裝 封 並 標 示 內 含 資 格 標 規 格 標 或 價 格 標 等 : 公 開 招 標, 資 格 規 格 與 價 格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公 開 招 標, 資 格 與 規 格 合 併 一 段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再 邀 符 合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廠 商 投 價 格 標 選 擇 性 招 標, 邀 請 廠 商 就 資 格 與 規 格 價 格 分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選 擇 性 招 標, 邀 請 符 合 資 格 之 廠 商 就 規 格 與 價 格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二 十 八 押 標 金 金 額 ( 無 押 標 金 者 免 填, 有 押 標 金 者 不 得 逾 新 台 幣 5 千 萬 元 ) : 免 繳 (1) 一 定 金 額 : (2) 標 價 之 一 定 比 率 : 二 十 九 押 標 金 有 效 期 : 押 標 金 以 現 金 以 外 之 其 他 方 式 繳 納 者, 依 其 性 質 應 分 別 記 載 受 款 人 質 權 人 受 益 人 被 保 證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其 有 效 期 應 較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之 報 價 有 效 期 長 30 日 三 十 押 標 金 繳 納 期 限 : 截 止 投 標 期 限 前 繳 納 三 十 一 以 現 金 繳 納 押 標 金 之 繳 納 處 所 或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 一 ) 以 票 據 繳 納 者, 受 款 人 應 載 明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 並 裝 入 證 件 封 ( 二 ) 以 現 金 繳 納 者, 請 匯 入 本 署 押 標 金 專 戶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24265502120020 帳 號, 戶 名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並 將 收 據 影 本 裝 入 證 件 封 內 ( 以 此 方 式 繳 納 者 押 標 金 無 法 於 開 標 當 日 退 還, 需 於 開 標 後 5 天 內 退 還 ); 本 署 不 受 理 現 金 當 場 繳 納 三 十 二 履 約 保 證 金 金 額 : 免 繳 一 定 金 額 : ; 契 約 金 額 之 一 定 比 率 : 三 十 三 保 固 保 證 金 金 額 : 按 契 約 價 金 3% 三 十 四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應 由 廠 商 以 現 金 金 融 機 構 簽 發 之 本 票 或 支 票 保 付 支 票 郵 政 匯 票 無 記 名 政 府 公 債 設 定 質 權 之 金 融 機 構 定 期 存 款 單 銀 行 開 發 或 保 兌 之 不 可 撤 銷 擔 保 信 用 狀 繳 納, 或 取 具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公 司 之 連 帶 保 證 保 險 單 繳 納, 並 應 符 合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之 格 式 三 十 五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所 繳 納 之 押 標 金, 不 予 發 還, 其 已 發 還 者, 並 予 追 繳 :( 無 押 標 金 者 免 列 ) 5

( 一 )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投 標 ( 二 ) 投 標 廠 商 另 行 借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 三 )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投 標 ( 四 ) 在 報 價 有 效 期 間 內 撤 回 其 報 價 ( 五 ) 開 標 後 應 得 標 者 不 接 受 決 標 或 拒 不 簽 約 ( 六 ) 得 標 後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足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提 供 擔 保 ( 七 ) 押 標 金 轉 換 為 履 約 保 證 金 ( 八 )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有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反 法 令 行 為 者 三 十 六 廠 商 依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減 收 押 標 金, 其 有 不 發 還 押 標 金 之 情 形 者, 應 就 不 發 還 金 額 中 屬 減 收 之 金 額 補 繳 之 三 十 七 本 採 購 : (1) 訂 底 價, 但 不 公 告 底 價 (2) 訂 底 價, 並 公 告 底 價 底 價 為 : 元 (3) 不 訂 底 價, 理 由 為 : 訂 定 底 價 確 有 困 難 之 特 殊 或 複 雜 案 件 ; 以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之 採 購 ; 小 額 採 購 三 十 八 決 標 原 則 : (1) 最 低 標 : (1-1) 非 依 機 關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作 業 頇 知 辦 理 (1-2) 依 機 關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作 業 頇 知 採 異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 審 查 項 目 標 準 及 審 查 方 式 如 附 件 ) (2) 最 有 利 標 ( 評 選 項 目 標 準 及 評 定 方 式 如 附 件 ) (2-1) 依 採 購 法 第 56 條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 需 報 經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2-2) 依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第 10 款 ; 第 11 款 ; 第 14 款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2-3)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之 採 購 參 考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擇 符 合 需 要 者 辦 理 議 價 (3) 最 高 標 三 十 九 本 採 購 採 : (1) 非 複 數 決 標 (2) 複 數 決 標, 保 留 採 購 項 目 或 數 量 選 擇 之 組 合 權 利 四 十 本 採 購 : (1) 預 算 未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前, 得 先 辦 理 保 留 決 標, 俟 預 算 通 過 後 始 決 標 生 效 (2) 決 標 方 式 為 : (2-1) 總 價 決 標 (2-2) 分 項 決 標 (2-3) 分 組 決 標 (2-4) 依 數 量 決 標 6

(2-5) 單 價 決 標 ( 以 單 價 乘 以 預 估 數 量 之 和 決 定 得 標 廠 商 ) (2-6)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四 十 一 無 法 決 標 時 是 否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55 條 或 第 56 條 規 定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 ( 依 此 2 條 規 定 辦 理 者 均 頇 先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 (1) 是 ; 採 行 協 商 措 施 得 更 改 之 項 目 ( 請 敘 明 ): (2) 否 四 十 二 本 採 購 適 用 採 購 法 : (1) 無 例 外 情 形 (2) 本 機 關 係 軍 事 機 關 而 有 採 購 法 第 104 條 第 1 項 但 書 之 例 外 情 形 (3) 有 採 購 法 第 105 條 第 1 項 之 例 外 情 形 (4) 有 採 購 法 第 106 條 第 1 項 之 例 外 情 形 四 十 三 投 標 廠 商 之 基 本 資 格 及 應 附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如 允 許 依 法 令 免 申 請 核 發 本 項 基 本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廠 商 參 與 投 標, 一 併 載 明 該 等 廠 商 免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 詳 投 標 附 加 說 明 四 十 四 廠 商 所 提 出 之 資 格 文 件 影 本, 本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提 出 正 本 供 查 驗, 查 驗 結 果 如 與 正 本 不 符, 係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依 採 購 法 第 50 條 規 定 辦 理 四 十 五 招 標 標 的 之 功 能 效 益 規 格 標 準 數 量 或 場 所 等 說 明 及 得 標 廠 商 應 履 行 之 契 約 責 任 : 詳 投 標 附 加 說 明 及 契 約 樣 稿 四 十 六 依 採 購 法 第 65 條 之 規 定, 本 採 購 標 的 之 主 要 部 分 為 ( 無 者 免 填 ): 四 十 七 投 標 廠 商 之 標 價 條 件 : (1) 送 達 招 標 機 關 指 定 地 點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地 點 ):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1 樓 秘 書 室 (2) 於 招 標 機 關 指 定 地 點 完 工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地 點 ): 詳 投 標 附 加 說 明 (3)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 四 十 八 投 標 廠 商 標 價 幣 別 : (1) 新 台 幣 (2) 外 幣 : ( 指 定 之 外 幣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外 幣 種 類 ) (3) 新 台 幣 或 外 幣 : ( 指 定 之 外 幣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外 幣 種 類, 該 外 幣 並 以 決 標 前 一 辦 公 日 臺 灣 銀 行 外 匯 交 易 收 盤 即 期 賣 出 匯 率 折 算 總 價 ) 四 十 九 採 購 標 的 之 維 護 修 理 ( 不 需 維 護 修 理 者 免 填 ): (1) 由 得 標 廠 商 負 責 一 定 期 間, 費 用 計 入 標 價 決 標 (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其 期 間 ): (2) 由 機 關 自 行 負 責 (3) 另 行 招 標 五 十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或 7

協 助 投 標 廠 商 : ( 一 ) 提 供 規 劃 設 計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規 劃 設 計 結 果 辦 理 之 採 購 ( 二 ) 代 擬 招 標 文 件 之 廠 商, 於 依 該 招 標 文 件 辦 理 之 採 購 ( 三 ) 提 供 審 標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 四 ) 因 履 行 機 關 契 約 而 知 悉 其 他 廠 商 無 法 知 悉 或 應 秘 密 之 資 訊 之 廠 商, 於 使 用 該 等 資 訊 有 利 於 該 廠 商 得 標 之 採 購 ( 五 )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服 務 之 廠 商, 於 該 服 務 有 關 之 採 購 機 關 辦 理 委 託 設 計 時, 前 階 段 規 劃 之 成 果 若 予 公 開, 為 規 劃 之 廠 商 並 無 競 爭 優 勢 者, 該 規 劃 之 廠 商 得 參 與 後 階 段 之 設 計 服 務 五 十 一 全 份 招 標 文 件 包 括 :( 可 複 選 ) (1)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2) 投 標 頇 知 (3)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4)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5) 契 約 條 款 (6) 附 加 說 明 及 規 格 數 量 表 (7) 其 他 ( 由 招 標 機 關 敘 明, 無 者 免 填 ): 委 託 授 權 書 標 封 封 面 貼 紙 等 五 十 二 投 標 商 應 依 規 定 填 妥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本 招 標 文 件 所 附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連 同 資 格 文 件 規 格 文 件 及 招 標 文 件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密 封 後 投 標 惟 屬 一 次 投 標 分 段 開 標 者, 各 階 段 之 投 標 文 件 應 分 別 密 封 後, 再 以 大 封 套 合 併 裝 封 所 有 內 外 封 套 外 部 皆 頇 書 明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採 購 案 號 或 招 標 標 的 五 十 三 投 標 文 件 頇 於 100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 時 前, 以 郵 遞 專 人 送 達 至 下 列 收 件 地 點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台 中 辦 公 區 秘 書 室 2 科 五 十 四 電 子 領 標 廠 商 之 投 標 封 附 上 該 標 案 之 領 標 電 子 憑 據 書 面 明 細, 或 於 開 標 後 依 機 關 通 知 再 行 提 出 五 十 五 本 頇 知 未 載 明 之 事 項, 依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令 五 十 六 受 理 廠 商 檢 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連 絡 電 話 傳 真 及 地 址 與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調 查 站 處 ( 站 組 ) 檢 舉 電 話 及 信 箱 : (1) 檢 舉 機 關 不 法 函 件 請 寄 台 中 郵 政 第 47 支 局 7 號 信 箱 或 電 話 04-22501578 (2) 受 理 廠 商 疑 義 異 議 之 機 關 名 稱 及 電 話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秘 書 室 ( 電 話 02-37073131 或 04-22501480) (3)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其 名 稱 電 話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其 電 話 02-87897500 8

(4)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及 機 關 所 在 地 之 調 查 站 檢 舉 電 話 與 信 箱 : 法 務 調 查 局 : 新 店 郵 政 60000 號 信 箱 或 電 話 (02)29188888, 台 中 市 調 查 站 : 台 中 郵 政 60000 號 信 箱 或 電 話 (04)23278888 (5)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電 話 :0800-286-586; 檢 舉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02)2562-1156;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