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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軍 總 醫 院 臨 床 病 理 科 醫 檢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執 行 單 位 : 執 行 期 間 : 科 主 任 : 臨 床 病 理 科 104 年 08 月 03 日 ~ 104 年 12 月 18 日 闕 宗 熙 主 任 計 畫 主 持 人 : 湯 勝 輝 醫 檢 師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 程 雲 詳 醫 檢 師 104 學 年 度 版 104 年 6 月 30 日 修 訂

1. 前 言 : 1.1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本 學 院 自 上 海 播 遷 來 臺, 與 當 時 陸 海 空 軍 第 一 總 醫 院 病 理 部 共 同 作 業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第 一 總 醫 院 改 編 為 八 一 總 醫 院 正 式 成 立 檢 驗 科 再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正 式 改 為 臨 床 病 理 科 1.2 臨 床 病 理 科 負 責 疾 病 變 化 各 實 驗 數 據 之 提 供, 完 成 此 任 務 之 主 要 人 員 有 兩 種 : 一 是 臨 床 病 理 醫 師, 二 是 醫 檢 師 ( 生 ) 兩 者 皆 需 有 良 好 的 制 度 及 訓 練, 才 能 將 理 論 與 實 際, 知 識 與 技 術 操 作 相 互 配 合, 方 能 發 揮 相 輔 相 成 的 功 能, 奠 定 臨 床 病 理 之 基 礎 及 研 究, 才 能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1.3 本 科 現 設 有 生 化 組 細 菌 組 門 急 檢 組 血 庫 中 心 血 清 分 生 病 毒 組 臨 床 毒 藥 物 檢 驗 室 品 保 組 及 汀 州 檢 驗 組 等 2. 訓 練 目 標 : 2.1 培 養 訓 練 以 全 人 醫 療 為 導 向, 擁 有 凡 事 以 病 人 為 優 先 理 念 之 醫 檢 人 員 2.2 培 養 訓 練 尊 重 檢 驗 專 業 倫 理, 具 有 團 隊 合 作 熱 忱 之 醫 檢 人 員 2.3 培 養 訓 練 有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並 具 備 基 本 醫 事 檢 驗 臨 床 技 能 之 醫 檢 人 員, 以 期 奠 定 日 後 從 事 醫 事 檢 驗 師 專 業 工 作 之 良 好 基 礎 2.4 培 養 訓 練 能 配 合 基 層 醫 療 需 求, 可 以 獨 立 執 行 業 務 之 醫 檢 人 員 使 熟 悉 各 項 檢 驗 結 果 之 詮 釋 及 其 與 疾 病 的 關 係 2.5 培 養 訓 練 以 檢 驗 醫 學 為 職 志 之 專 科 醫 檢 人 員 啟 發 受 訓 者 興 趣, 提 高 臨 床 診 斷 水 準 2.6 培 養 訓 練 從 事 檢 驗 醫 學 之 研 究 醫 檢 人 員 使 獲 得 從 事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需 之 學 識 能 力 與 經 驗 2.7 培 養 訓 練 專 業 檢 驗 醫 學 品 質 管 理 能 力 之 醫 檢 人 員 2.8 培 養 訓 練 各 醫 學 院 及 醫 事 檢 驗 科 系 學 生, 於 修 畢 醫 事 專 門 技 術 課 程 後, 獲 得 實 際 臨 床 檢 驗 之 操 作 經 驗

2.9 培 養 訓 練 各 醫 事 檢 驗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獲 得 醫 務 行 政 管 理 之 能 力 與 經 驗 2.10 訓 練 目 標 可 歸 納 為 五 大 核 心 能 力, 依 此 進 行 能 力 評 量 3. 五 大 核 心 能 力 及 要 求 : 3.1 五 大 核 心 能 力 3.1.1 學 習 檢 體 處 理 及 異 常 檢 體 辨 識 處 理 3.1.2 瞭 解 各 種 儀 器 操 作 及 檢 驗 原 理 3.1.3 熟 悉 品 管 規 則 運 作 及 異 常 處 理 3.1.4 學 習 數 據 判 讀 及 危 急 值 通 報 流 程 3.1.5 熟 悉 實 驗 室 相 關 安 全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3.2 能 力 要 求 3.1.1 熟 悉 檢 體 之 採 集 簽 收 分 送 處 理 保 存 及 丟 棄 方 法 3.2.1 熟 悉 各 種 儀 器 之 構 造 原 理 性 能 技 術 操 作 及 維 護 保 養 方 法 3.2.2 熟 悉 各 種 試 劑 培 養 基 及 有 關 溶 液 之 配 製 及 儲 存 方 法 3.2.3 熟 悉 微 生 物 病 毒 等 之 培 養 及 鑑 定 能 力 3.2.4 熟 悉 尿 液 糞 便 常 規 檢 測 方 法 3.2.5 熟 悉 血 球 型 態 分 類 及 特 殊 染 色 檢 測 方 法 3.2.6 熟 悉 組 織 細 胞 型 態 分 析 及 組 織 特 殊 染 色 3.2.7 熟 悉 寄 生 蟲 之 鑑 定 能 力 3.2.8 熟 悉 輸 血 醫 學 相 關 技 能 3.2.9 熟 悉 品 管 規 則 及 矯 正 措 施 與 結 果 判 讀 與 資 料 整 理 3.2.10 熟 悉 實 驗 室 相 關 安 全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4. 適 用 人 員 : 4.1 醫 檢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 4.1.1 申 請 至 本 院 臨 床 病 理 科 實 習 之 醫 事 檢 驗 科 系 學 生, 經 本 科 同 意 接 受 實 習 者

4.1.2 醫 事 檢 驗 師 人 數 與 同 時 期 受 訓 之 醫 事 檢 驗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2:1 5. 訓 練 師 資 5.1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與 教 學 經 驗 5.2 醫 事 檢 驗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具 醫 事 檢 驗 師 資 格, 並 在 教 學 醫 院 服 務 滿 5 年 以 上 者, 領 有 三 軍 總 醫 院 進 階 指 導 教 師 資 格 者 5.3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 具 臨 床 病 理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或 為 醫 事 檢 驗 師 並 在 教 學 醫 院 服 務 滿 2 年 以 上, 領 有 三 軍 總 醫 院 初 階 指 導 教 師 資 格 者 5.4 一 般 訓 練 指 導 教 師 : 由 臨 床 病 理 科 醫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一 般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5.5 臨 床 訓 練 教 學 師 資 涵 蓋 臨 床 病 理 醫 師 和 醫 事 檢 驗 師 及 技 術 員 5.6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學 生 導 師 : 由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指 派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為 之 可 由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兼 任, 負 責 協 助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學 生 指 導 或 解 決 相 關 實 習 問 題 並 定 期 與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互 動 座 談 6. 適 用 範 圍 : 6.1 醫 檢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受 訓 時 間 : 6.1.1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時 間 共 計 20 週, 於 報 到 第 一 天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即 開 始 訓 練 課 程 於 訓 練 最 後 一 天 完 成 離 院 手 續 後, 即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6.1.2 各 組 實 習 週 數 之 分 配 依 照 各 實 習 學 校 學 分 數 之 要 求, 規 劃 各 組 實 習 學 生 課 程 表 6.1.3 各 組 實 習 週 數 如 下 表 : 組 別 實 習 週 數 ( 共 20 週 ) 細 菌 組 4 生 化 組 2

門 急 檢 組 2 汀 州 檢 驗 組 2 血 清 分 生 病 毒 組 2.6 檢 體 收 集 站 0.2 血 庫 中 心 2 血 液 腫 瘤 科 1 病 理 部 2 ( 運 動 ) 心 電 圖 室 1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1 毒 藥 物 組 0.2 神 經 電 生 理 肺 功 能 見 習 7. 教 學 資 源 : 7.1 各 訓 練 場 所 具 備 各 項 專 業 所 需 之 工 具 書 及 教 學 圖 片 7.2 各 實 習 場 所 具 備 訓 練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施 設 備 7.3 本 院 配 有 網 際 網 路 之 電 腦 設 備 能 進 行 資 料 查 詢 影 像 傳 輸 教 學 訓 練 及 文 書 處 理 7.4 本 院 設 有 臨 床 教 學 實 驗 室, 可 洽 教 學 室 借 用 場 地 及 訓 練 器 材, 以 提 供 臨 床 教 學 訓 練 8. 訓 練 內 容 : 8.1 訓 練 課 程 : 8.1.1 訓 練 課 程 與 方 式 之 安 排 設 計, 秉 持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之 精 神 考 量 務 求 實 習 學 生 能 以 學 習 者 身 分 進 行 訓 練 8.1.2 臨 床 檢 驗 技 術 方 面 係 採 取 實 際 技 術 操 作 為 主, 講 解 為 輔, 各 單 位 依 訓 練 及 考 核 表 內 容 教 學 其 詳 細 步 驟 由 本 科 各 醫 檢 師 及 臨 床 病 理 科 醫 師 隨 時 指 導

8.1.3 各 訓 練 單 位 應 安 排 固 定 時 間, 提 供 檢 驗 前 中 後 之 全 面 品 質 保 証 課 程 或 讀 書 討 論 會 此 課 程 時 間 實 習 學 生 不 得 執 行 工 作 勤 務 8.1.4 所 有 實 習 學 生 應 參 加 本 單 位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1) 於 每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中 午, 參 加 臨 床 病 理 科 學 術 演 講 科 會, 聘 請 專 家 專 題 演 講 地 點 於 B1 演 講 廳 (2) 實 習 學 生 須 參 與 各 單 位 之 專 題 報 告 (3) 須 參 與 院 內 舉 辦 之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8.2 所 有 實 習 學 生 皆 應 接 受 職 前 訓 練 課 程 教 學, 課 程 內 容 : 8.2.1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學 生 教 學 訓 練 計 畫 說 明 8.2.2 實 驗 室 安 全 簡 介 消 防 安 全 講 習 8.2.3 實 驗 室 簡 介 及 品 質 管 理 概 念 8.2.4 院 內 感 染 防 治 介 紹 8.2.5 針 扎 事 件 之 預 防 及 事 後 應 變 措 施 之 處 理 8.2.6 臨 床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業 技 術 教 學 ( 由 各 實 習 單 位 執 行 ) 8.2.7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訊 安 全 介 紹 8.2.8 醫 檢 科 系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就 業 升 學 座 談 9. 管 理 辦 法 : 9.1 管 理 組 織 : 9.1.1 計 畫 主 持 人 : 整 體 計 畫 之 規 劃 協 調, 由 臨 床 病 理 科 主 任 執 行 之 9.1.2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 管 理 負 責 人 ): 負 責 受 訓 學 員 教 學 計 畫 授 課 老 師 安 排 受 訓 學 員 各 項 管 理 事 宜 及 與 各 派 訓 單 位 聯 繫 負 責 人 每 年 由 各 組 輪 換 或 指 派 之 9.1.3 各 組 訓 練 負 責 人 : 由 各 組 組 長 擔 任 9.1.4 事 務 小 組 : 負 責 單 位 為 本 科 行 政 室, 負 責 受 訓 學 員 報 到 環 境 介 紹 醫 療 照 護 及 請 假 等 相 關 事 宜

9.2 管 理 規 則 : 9.2.1 管 理 負 責 人 : 即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由 各 組 組 長 輪 派 或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9.2.2 管 理 辦 法 : 依 三 軍 總 醫 院 外 校 學 生 實 習 作 業 要 點 ( 見 本 院 教 學 組 網 站 ) 及 臨 床 病 理 科 各 組 管 理 規 範 實 施 9.2.3 管 理 程 序 : 若 有 違 規 事 項 請 依 組 長 管 理 負 責 人 總 醫 師 主 任 院 方 教 學 組 等 程 序 議 處 9.3 各 組 特 殊 管 理 規 範 討 論 : 受 訓 學 員 週 六 輪 流 到 院 接 受 訓 練, 可 另 行 擇 日 補 休 假 半 天 9.4 實 習 學 校 教 師 到 院 訪 查 : 9.4.1 請 各 組 配 合 給 予 實 習 學 生 和 老 師 座 談 時 間 9.4.2 請 各 組 或 實 習 學 生 通 知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9.4.3 請 協 助 填 寫 臨 床 病 理 科 實 習 學 校 或 派 訓 單 位 訪 查 紀 錄 表 9.5 各 組 及 受 訓 學 員 提 案 暨 改 善 制 度 : 9.5.1 各 組 針 對 實 習 學 生 之 表 現 及 態 度, 認 為 有 須 改 善 者, 可 填 寫 臨 床 病 理 科 醫 檢 科 系 受 訓 學 員 改 進 提 案 表, 交 至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將 於 每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下 午 向 受 訓 學 員 宣 導 9.5.2 若 實 習 學 生 針 對 訓 練 期 間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提 案 者, 應 填 寫 臨 床 病 理 科 醫 檢 科 系 受 訓 學 員 建 議 提 案 表, 並 於 每 月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下 午 交 至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會 與 各 組 協 商 討 論 後, 公 佈 施 行 辦 法 10. 受 訓 學 員 請 假 規 範 : 10.1 病 假 : 10.1.1 依 三 軍 總 醫 院 外 校 實 習 學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請 假, 因 疾 病 或 須 住 院 治 療 者, 需 具 診 斷 證 明 於 事 後 補 請 假

10.1.2 因 住 院 而 致 訓 練 時 數 未 達 該 組 訓 練 總 時 數 的 1/2 時, 實 習 學 生 僅 給 予 受 訓 成 績 60 分 10.2 公 假 及 考 試 假 : 10.2.1 註 冊 及 兵 役 體 檢 具 正 式 公 函 請 假, 必 須 事 前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不 需 另 補 訓 練 時 數 且 不 扣 分 10.2.2 其 他 有 公 函 之 公 假 及 考 試 假, 需 補 足 訓 練 時 數 或 扣 總 實 習 成 績 1 分 / 天 10.3 事 假 : 一 律 不 准 假 ( 喪 假 除 外 ) 10.4 補 訓 練 時 數 在 原 組 別 實 行, 若 有 超 過 時 日 則 由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指 派 10.5 未 經 請 假 核 可, 或 不 假 未 到 者, 每 天 扣 訓 練 總 分 5 分, 曠 課 時 數 通 知 校 方 議 處 10.6 請 假 流 程 : 10.6.1 向 訓 練 單 位 提 出 請 假 申 請, 經 組 長 同 意 後, 知 會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始 可 辦 理 正 式 請 假 手 續 10.6.2 至 行 政 室 領 取 請 假 單, 並 檢 附 請 假 證 明 填 寫 後, 送 至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及 主 任 辦 公 室 審 核, 核 可 後 將 請 假 單 送 回 行 政 室, 呈 教 學 室 辦 理 10.6.3 請 假 24 小 時 由 部 主 任 核 准,24 小 時 以 上 至 72 小 時,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核 准,72 小 時 以 上 由 院 長 核 准, 經 權 責 長 官 批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11. 出 勤 時 間 : 11.1 上 下 課 時 間 : 11.1.1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08:00 至 12:00, 下 午 13 :00 至 17:00 11.1.2 週 六 :08:00 至 12:00 11.1.3 遲 到 早 退 者, 每 次 扣 總 分 0.5 分, 由 單 位 組 長 當 日 通 報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11.1.4 遲 到 時 數 乘 以 2, 為 所 需 補 足 訓 練 的 時 數 11.1.5 臨 時 因 病 無 法 到 醫 院 受 訓 者, 須 來 電 告 知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人, 及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次 日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12. 受 訓 成 績 評 量 : 12.1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受 訓 學 生 訓 練 及 考 核 表 內 容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評 量 內 容 包 含 實 習 表 現 出 席 狀 況 口 試 筆 試 書 面 報 告 及 臨 床 實 作 等 針 對 表 現 較 不 理 想 之 實 習 學 生 應 給 予 適 當 輔 導 進 行 補 強 訓 練, 以 期 能 通 過 測 試 組 別 評 估 方 法 學 習 表 現 訓 核 練 表 及 考 出 席 狀 況 簽 到 表 口 試 筆 試 書 面 報 告 學 習 日 誌 口 頭 報 告 臨 床 實 作 DOPS Mini-CEX 向 評 量 學 員 多 面 生 化 組 V V V V V V V V V 細 菌 組 V V V V V V V V 門 急 檢 組 V V V V V V V V V 汀 州 檢 驗 組 V V V V V V V V V 病 毒 血 清 分 生 組 V V V V V V V 檢 體 收 集 站 V V V V V 血 庫 中 心 V V V V V V V V V 病 理 部 V V V V V 血 液 腫 瘤 科 V V V V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V V V ( 運 動 ) 心 電 圖 室 V V V V V 12.1.1 實 習 學 生 成 績 以 60 分 及 格, 最 高 分 100 分 基 準 分 85 分 12.1.2 初 評 :

(1) 實 習 態 度 及 參 與 度 占 30% (2) 臨 床 實 作 占 25% (3) 其 他 考 核 占 45% 包 含 口 試 筆 試 書 面 及 口 頭 報 告, 至 少 二 項 (4) 出 席 率 : 為 加 減 分 項 目 (5) 實 習 單 位 應 有 具 體 臨 床 測 驗 機 制, 並 針 對 表 現 較 不 理 想 之 實 習 學 生 給 予 適 當 輔 導 進 行 補 強 訓 練 以 期 能 通 過 臨 床 測 試 12.1.3 各 組 依 所 定 標 準 自 行 評 分, 並 於 受 訓 學 員 結 束 該 單 位 實 習 後, 將 受 訓 考 核 表 及 受 訓 學 員 簽 到 表 收 回,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人 再 將 該 學 員 實 習 成 績 送 回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12.1.4 複 評 : (1) 訓 練 成 績 由 各 單 位 完 成 後, 送 交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彙 整 於 醫 檢 科 系 受 訓 學 員 受 訓 成 績 表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可 依 同 學 表 現, 給 予 適 度 加 減 分 數 (2) 另 由 事 務 組 負 責 人 依 學 生 請 假 情 形, 給 予 適 度 加 減 分 數 (3) 最 後 由 主 任 作 最 後 之 確 認 12.1.5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將 最 後 確 認 之 成 績, 交 由 院 部 教 學 室 以 公 文 方 式 送 回 各 實 習 學 校 12.2 補 救 ( 加 強 ) 教 學 13.2.1 實 習 學 生 於 考 核 評 分 中, 任 一 學 門 成 績 低 於 60 分 時, 應 就 此 學 門 進 行 補 強 教 學 13.2.2 針 對 表 現 較 不 理 想 之 實 習 學 生 進 行 補 強 訓 練 後, 應 依 同 樣 標 準 進 行 口 試 或 筆 試 之 評 核 當 所 有 學 門 皆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時, 才 算 通 過 訓 練 成

13. 受 訓 學 員 醫 療 照 護 : 13.1 醫 療 照 護 內 容, 見 三 軍 總 醫 院 外 校 實 習 學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13.2 針 扎 事 件 之 預 防 及 事 後 應 變 措 施 之 處 理 及 受 訓 學 員 就 醫 諮 詢, 請 行 政 室 各 組 負 責 人 及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協 助 學 員 辦 理 14. 實 習 生 置 物 櫃 之 規 定 : 14.1 置 物 櫃 16 個 14.2 於 報 到 日 當 天 由 事 務 組 負 責 人 發 給 受 訓 學 員 鑰 匙 14.3 於 受 訓 最 後 一 天 辦 理 離 院 時, 需 將 鑰 匙 交 回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14.4 若 鑰 匙 遺 失 必 須 賠 償 15. 實 習 學 生 學 期 實 習 前, 由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邀 各 訓 練 單 位 召 開 受 訓 學 員 管 理 討 論 會, 並 留 存 紀 錄 16. 教 學 成 效 評 估 : 教 學 成 效 評 估 分 為 二 類, 一 為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另 一 為 教 學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16.1 受 訓 學 員 學 習 成 效 評 估 依 受 訓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執 行

16.2 教 學 計 畫 成 效 評 估 則 依 下 述 原 則 進 行 評 估 16.2.1 實 習 學 生 於 實 習 最 後 一 週 之 星 期 二 下 午, 由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邀 各 實 習 學 生 主 任 技 術 長 及 總 醫 師 召 開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座 談 會, 並 留 存 紀 錄 (1) 實 習 學 生 於 實 習 結 束 前 一 週,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發 給 醫 檢 科 系 實 習 學 生 醫 院 實 習 訓 練 評 估 問 卷, 及 三 軍 總 醫 院 代 訓 校 外 各 醫 事 院 校 學 生 實 習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並 於 當 週 週 五 前 收 回 綜 整 統 計 (2)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應 於 座 談 會 前 將 資 料 綜 整 完 成, 並 於 座 談 會 時 公 佈 結 果 (3) 專 責 教 學 醫 檢 師 應 依 據 該 結 果, 擬 定 改 善 措 施, 並 於 下 批 次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時 執 行 16.2.2 當 實 習 學 生 結 訓 後,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與 所 有 訓 練 單 位 組 長 須 進 行 檢 討 改 進, 針 對 課 程 安 排 人 員 及 師 資 資 格 軟 硬 體 設 備 及 人 員 參 與 程 度 做 全 面 性 探 討 並 針 對 前 項 結 果, 進 一 步 檢 討 各 類 別 訓 練 間 相 互 學 習 及 支 援 之 可 行 性 及 辦 法 17. 教 師 培 訓 : 17.1 培 訓 計 畫 17.1.1 鼓 勵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同 仁, 至 健 教 合 作 學 校 擔 任 教 師, 申 請 教 育 部 部 定 講 師 資 格 17.1.2 鼓 勵 服 務 滿 1 年 以 上 同 仁,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醫 事 檢 驗 學 會 舉 辦 之 醫 事 檢 驗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培 育 研 習 會, 取 得 醫 事 檢 驗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資 格 (a)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認 證 課 程 為 16 小 時 基 礎 課 程 的 教 育 訓 練, 包 括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訓 練 課 程 設 計 與 規 劃 良 好 臨 床 教 師 之 特 質 及 技

巧 醫 學 倫 理 醫 學 法 律 教 學 成 效 評 估 技 巧 教 與 學 之 雙 向 溝 通 教 學 教 材 之 製 作 與 簡 報 技 巧 實 證 醫 學 實 驗 室 安 全 與 防 護 教 學 教 案 的 設 計 與 情 境 演 練 (b) 專 任 指 導 教 師 每 年 至 少 須 取 得 該 專 業 課 程 之 繼 續 教 育 8 小 時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之 專 業 課 程 區 分 為 檢 驗 新 知 及 品 質 管 理 17.1.3 鼓 勵 同 仁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相 關 學 位 資 格 17.1.4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院 內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17.1.5 核 予 公 假 或 補 助 方 式, 鼓 勵 同 仁 參 與 院 內 及 院 外 相 關 教 師 研 習 課 程 17.2 教 學 獎 勵 17.2.1 獎 勵 範 圍 : 專 責 負 責 人 員 各 研 討 會 擔 任 講 師 籌 劃 舉 辦 研 討 會 派 訓 結 訓 後 取 得 師 資 資 格 自 行 進 修 取 得 相 關 學 位 或 師 資 資 格 研 究 有 成 發 表 論 文 受 訓 學 員 推 薦 並 經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認 同 等 17.2.2 臨 床 醫 事 檢 驗 教 學 優 良 人 員 : 由 主 任 臨 床 病 理 專 科 醫 師 技 術 長 各 組 負 責 人 及 受 訓 人 員 推 薦, 報 請 國 防 部 及 院 部 表 揚 17.2.3 獎 勵 類 型 : (1) 簽 請 長 官 複 核, 頒 訂 臨 床 醫 事 檢 驗 教 學 優 良 人 員 名 單, 頒 發 獎 金 及 獎 狀 ( 牌 ) (2) 由 本 科 上 簽, 請 長 官 複 核 教 學 有 功 人 員 並 簽 獎 (3) 有 著 作 發 表 者, 核 發 獎 勵 金 (4) 簽 獎 方 式 有 記 功 獎 勵 獎 金 獎 勵 年 度 考 績 加 點 升 遷 考 核 加 點 等 17.3 教 師 評 估 方 式 17.3.1 由 主 任 臨 床 病 理 專 科 醫 師 技 術 長 及 資 深 具 教 師 資 格 人 員 組

成 考 評 會, 審 核 派 訓 人 員 師 資 資 格, 以 確 認 其 達 成 師 資 培 訓 目 的, 並 授 予 師 資 資 格 17.3.2 受 訓 人 員 結 訓 教 學 意 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再 經 考 評 會 審 核 17.3.3 已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人 員,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應 互 審 其 資 格 審 核 內 容 應 包 含 學 識 涵 養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教 學 熱 忱 性 向 及 客 觀 性 當 審 核 結 果 為 不 適 任 者, 則 取 消 其 師 資 資 格 17.3.4 經 考 評 為 不 適 任 之 教 師, 應 輔 導 其 加 強 訓 練 教 學 能 力 一 再 無 法 適 任 者, 則 取 消 其 師 資 資 格 17.3.5 針 對 資 淺 教 師 或 不 適 任 教 師, 另 安 排 課 前 試 教, 並 由 資 深 教 師 指 導 其 教 學 內 容 技 巧 及 態 度 同 時 可 考 核 其 教 學 能 力 18. 附 件 : 18.1 外 校 實 習 學 生 報 到 須 知 18.2 醫 事 檢 驗 受 訓 學 員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人 電 話 一 覽 表 18.3 醫 事 檢 驗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前 訓 練 課 程 18.4 訓 練 課 程 及 實 作 考 核 內 容 各 單 位 實 習 生 訓 練 及 考 核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