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各 校 校 監 校 董 校 長 及 教 師 備 辦 ; ( b ) 各 組 主 管 備 考 ] 摘 要 本 通 告 旨 在 請 各 學 校 注 意, 下 列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訂 立 的 附 屬 法 例 現 已 生 效 : -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 令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和 2 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由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起 實 施 至 於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除 了 有 關 刪 除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附 表 1 對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高 考 ) 的 提 述 的 修 訂 會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外, 該 命 令 亦 已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生 效 詳 情 背 景 2. 新 高 中 課 程 已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實 施, 首 批 學 生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中 學 文 憑 試 ) 隨 着 為 自 修 生 而 設 的 最 後 一 屆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中 學 會 考 ) 和 高 考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和 二 1
零 一 三 年 舉 辦 後, 這 兩 項 考 試 便 會 停 辦 為 反 映 這 些 改 變, 應 通 過 上 文 所 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某 些 法 例 准 用 教 員 須 具 備 的 資 格 3. 根 據 教 育 規 例 ( 第 2 79A 章 ), 現 時 准 用 教 員 如 ( a ) 教 授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 即 不 屬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的 教 育 課 程 ); (b ) 教 授 英 文 ; 以 及 ( c ) 向 接 受 幼 兒 或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學 生 教 學, 最 少 須 在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中, 持 有 總 共 有 五 個 不 同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包 括 英 國 語 文 及 / 或 中 國 語 文 這 些 准 用 教 員 須 具 備 的 最 低 資 格, 亦 是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1 2 令 ( 第 279F 章 ) 就 獲 豁 免 學 校 僱 用 教 員 及 教 員 資 格 方 面 訂 定 的 豁 免 條 件 之 一 4. 雖 然 中 學 會 考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後 停 辦, 第 2 79A 章 附 表 2 指 明 的 中 學 會 考 相 關 學 歷, 仍 然 是 准 用 教 員 的 資 格 由 於 學 制 和 匯 報 制 度 不 同, 中 學 文 憑 試 與 中 學 會 考 的 成 績 並 沒 有 等 值 關 係 儘 管 如 此, 隨 著 中 學 文 憑 試 的 推 行, 我 們 須 制 訂 與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所 訂 的 資 格 相 若 的 中 學 文 憑 試 資 格 要 求 5.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 載 於 附 件 I) 規 定, 准 用 教 員 須 具 備 的 資 格 之 一, 是 在 一 張 或 兩 張 中 學 文 憑 試 的 證 書 中, 持 有 總 共 有 五 個 不 同 科 目 達 到 指 定 成 績, 包 括 英 國 語 文 及 / 或 中 國 語 文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以 及 下 列 任 何 組 合 : - 新 高 中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最 多 計 算 兩 科 ) 成 績 為 達 標 或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以 及 -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供 補 習 班 商 科 語 文 及 電 腦 課 程 等 教 育 課 程 私 立 學 校, 均 屬 於 提 附 件 II) 內, 作 為 獲 豁 免 學 校 幼 供 非 據 正 第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或 局 稚 部 園 由 政 小 府 學 章 津, 貼 中 所 獲 學 資 豁 或 助 免 專 學 上 校 教 育 指 以 符 外 合 的 以 任 下 何 規 教 定 育 的 課 學 程 校 ; 及 提 並 供 非 幼 全 兒 部 2 7 9 F :( a ) ( b ) 2 6. 上 述 中 學 文 憑 試 學 歷 亦 列 入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 載 於 附 件 在 僱 用 教 員 及 教 員 資 格 方 面 的 豁 免 條 件 之 一 提 根 1 2
刪 除 對 中 學 會 考 和 高 考 的 提 述 7. 根 據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第 261 章 ) 第 7(1A)(a) 條,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須 舉 辦 各 項 指 明 考 試 按 該 條 例 第 2 條 所 訂 的 涵 義, 指 明 考 試 指 第 2 61 章 附 表 1 所 指 明 的 考 試 目 前, 附 表 1 所 指 明 的 考 試 包 括 中 學 會 考 高 考 和 中 學 文 憑 試 由 於 中 學 文 憑 試 會 逐 步 取 代 中 學 會 考 和 高 考, 附 表 1 就 後 兩 項 考 試 的 提 述 須 予 刪 除 2 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載 於 附 件 III) 旨 在 刪 除 第 261 章 附 表 1 對 中 學 會 考 和 高 考 的 提 述 8. 修 訂 後 的 教 育 規 例 ( 第 279A 章 )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第 2 79F 章 ) 和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第 261 章 ) 會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上 載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以 供 查 閱 查 詢 9. 如 就 准 用 教 員 的 資 格 及 刪 除 有 關 中 學 會 考 和 高 考 的 提 述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分 別 與 教 師 註 冊 小 組 ( 電 話 號 碼 : 2 520 0325) 及 評 估 及 考 評 局 組 ( 電 話 號 碼 : 2123 6089) 聯 絡 教 育 局 局 長 ( 何 麗 嫦 代 行 )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3
附 件 I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B1156 第 1 條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第 84 條 訂 立 ) 1. 生 效 日 期 本 規 例 自 2012 年 4 月 19 日 起 實 施 2. 修 訂 教 育 規 例 教 育 規 例 ( 第 279 章, 附 屬 法 例 A) 現 予 修 訂, 修 訂 方 式 列 於 第 3 4 及 5 條 3. 修 訂 附 表 2 第 IIA 部 ( 獲 准 教 授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資 格 ) (1) 附 表 2, 英 文 文 本, 第 IIA 部, 第 (1) 段 Hong Kong Certificates certificates of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2) 附 表 2, 英 文 文 本, 第 IIA 部, 第 (1)(a) 段 Certificate certificate (3) 附 表 2, 第 IIA 部, 第 (1)(b) 段 或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B1158 第 4 條 (4) 附 表 2, 第 IIA 部, 在 第 (1) 段 之 後 加 入 (1A)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的 下 述 科 目 (a) 英 國 語 文 或 中 國 語 文,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b)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i)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ii)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為 達 標 或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或 (iii)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及 (c)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i)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或 (ii)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或 (5) 附 表 2, 第 IIA 部, 第 (2) 段 第 (1) 段 第 (1) 或 (1A) 段 4. 修 訂 附 表 2 第 III 部 ( 獲 准 許 教 授 英 文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資 格 ) (1) 附 表 2, 中 文 文 本, 第 III 部, 第 (1) 段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B1160 第 5 條 證 書 英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科 (2) 附 表 2, 第 III 部, 在 第 (1) 段 之 後 加 入 (1A)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3) 附 表 2, 第 III 部, 第 (3) 段 相 等 於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英 國 語 文 ( 課 程 乙 ) 成 績 達 E 級 程 度 相 等 於 (a)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英 國 語 文 科 ( 課 程 乙 ) 成 績 達 E 級 程 度 ; 或 (b)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達 第 2 級 程 度 5. 修 訂 附 表 2 第 IV 部 ( 獲 准 許 向 接 受 幼 兒 或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學 生 教 學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資 格 ) (1) 附 表 2, 英 文 文 本, 第 IV 部, 第 (2) 段 Hong Kong Certificates certificates of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B1162 第 5 條 (2) 附 表 2, 第 IV 部, 第 (2 ) 段 以 上 ; 或 以 上 ; (3) 附 表 2, 第 IV 部, 在 第 (2) 段 之 後 加 入 (2A)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的 下 述 科 目 (a) 英 國 語 文,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b) 中 國 語 文,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c)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i)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ii)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為 達 標 或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或 (iii)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及 (d) 以 下 任 何 一 個 科 目 (i)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ii)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或 (4) 附 表 2, 第 IV 部, 第 (3) 段 第 (1) 或 (2) 段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B1164 第 5 條 第 (1) (2) 或 (2A) 段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陳 詠 雯 行 政 會 議 廳 2012 年 2 月 7 日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第 23 號 法 律 公 告 註 釋 B1166 註 釋 第 1 段 本 規 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修 訂 教 育 規 例 ( 第 279 章, 附 屬 法 例 A) 附 表 2, 使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取 得 某 些 等 級 的 人 可 受 僱 為 教 員, 以 (a) 教 授 不 屬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的 教 育 課 程 ( 見 第 3 條 ); (b) 教 授 英 語 ( 見 第 4 條 ); 及 (c) 向 接 受 幼 兒 或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學 生 教 學 ( 見 第 5 條 )
附 件 II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B1168 第 1 條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第 9(3) 條 作 出 ) 1. 生 效 日 期 本 命 令 自 2012 年 4 月 19 日 起 實 施 2. 修 訂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第 279 章, 附 屬 法 例 F) 現 予 修 訂, 修 訂 方 式 列 於 第 3 4 及 5 條 3. 修 訂 第 2 條 ( 釋 義 ) (1) 第 2 條, 公 開 考 試 的 定 義, 在 (a) 段 之 後 加 入 (ab)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2) 第 2 條, 公 開 考 試 的 定 義,(d) 段 (b) (ab) (b) 4. 修 訂 附 表 2 第 2 部 ( 豁 免 條 件 ) (1) 附 表 2, 第 2 部, 第 1 條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B1170 第 4 條 即 持 有 即 (a) 持 有 (2) 附 表 2, 第 2 部, 第 1 條 (a) 英 國 語 文 (i) 英 國 語 文 (3) 附 表 2, 英 文 文 本, 第 2 部, 第 1 條 that Certificate that certificate (4) 附 表 2, 第 2 部, 第 1 條 (b) 中 國 語 文 (ii) 中 國 語 文 ; 或 (5) 附 表 2, 第 2 部, 在 第 1(a) 條 之 後 加 入 (b)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的 下 述 科 目 (i) 英 國 語 文 或 中 國 語 文,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B1172 第 5 條 (ii)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A)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B)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為 達 標 或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或 (C)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及 (iii)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5. 修 訂 附 表 3 第 2 部 ( 豁 免 條 件 ) (A)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或 (B)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1)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1 條 即 持 有 即 (a) 持 有 (2)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1 條 (a) 英 國 語 文 (i) 英 國 語 文 (3) 附 表 3, 英 文 文 本, 第 2 部, 第 1 條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B1174 第 5 條 that Certificate that certificate (4) 附 表 3, 第 2 部, 第 1 條 (b) 中 國 語 文 (ii) 中 國 語 文 ; 或 (5) 附 表 3, 第 2 部, 在 第 1(a) 條 之 後 加 入 (b) 持 有 一 張 或 兩 張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證 書, 其 中 總 共 有 5 個 不 同 的 下 述 科 目 (i) 英 國 語 文 或 中 國 語 文,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ii)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A)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B) 一 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為 達 標 或 達 標 並 表 現 優 異 ; 或 (C)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 及 (iii) 2 個 科 目, 其 中 每 個 科 目 均 是 (A) (B) 一 個 新 高 中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 或 一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中 的 科 目, 成 績 達 E 級 或 以 上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B1176 行 政 會 議 廳 2012 年 2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陳 詠 雯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 修 訂 ) 令 2012 年 第 24 號 法 律 公 告 註 釋 B1178 第 1 段 註 釋 本 命 令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修 訂 教 育 ( 豁 免 )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令 ( 第 279 章, 附 屬 法 例 F) ( 主 體 命 令 ), 使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水 平 的 人, 可 於 主 體 命 令 第 2 條 所 界 定 的 獲 豁 免 學 校 教 學
附 件 III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2012 年 第 25 號 法 律 公 告 B1180 第 1 條 2012 年 第 25 號 法 律 公 告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根 據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第 261 章 ) 第 8 條 作 出 ) 1. 生 效 日 期 (1) 除 第 (2)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命 令 自 2012 年 4 月 19 日 起 實 施 (2) 第 3(2) 條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2. 修 訂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第 261 章 ) 現 予 修 訂, 修 訂 方 式 列 於 第 3 條 3. 修 訂 附 表 1 ( 考 試 ) (1) 附 表 1 在 本 條 例 生 效 時 稱 為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的 考 試 (2) 附 表 1 在 1987 年 香 港 考 試 局 ( 修 訂 ) 條 例 (1987 年 第 14 號 ) 生 效 時 稱 為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考 試
2012 年 第 25 號 法 律 公 告 B1182 行 政 會 議 廳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2012 年 2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陳 詠 雯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2012 年 第 25 號 法 律 公 告 註 釋 B1184 註 釋 第 1 段 本 命 令 修 訂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第 261 章 ) 附 表 1 該 附 表 指 明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須 舉 辦 的 考 試 由 於 考 評 局 於 2011 年 後 不 會 再 舉 辦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及 於 2013 年 後 不 會 再 舉 辦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因 此, 本 命 令 該 附 表 中 對 該 2 項 考 試 的 提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