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TD 231/01/25 sf 2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6/2013 號 ( 注 意..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 公 務 員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本 通 告 闡 述 公 務 員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的 修 訂 指 引 和 良 好 方 法 本 通 告 取 代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 0/ 2009 號 公 務 員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背 景 2.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是 一 套 全 面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能 夠 把 部 門 的 策 略 和 目 標 轉 化 為 內 部 各 級 人 員 實 際 上 應 能 達 到 的 工 作 目 標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目 的, 除 了 是 記 錄 檢 討 和 監 察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以 及 找 出 員 工 的 培 訓 和 發 展 需 要 及 可 改 善 之 處 外, 還 有 助 管 方 調 派 人 手 晉 升 選 拔 和 培 養 接 任 人 員, 以 及 進 行 整 體 的 人 力 策 劃 因 此, 一 個 促 進 全 面 公 平 準 確 和 適 時 評 核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的 機 制, 對 成 功 推 行 管 理 工 作, 至 為 重 要 3. 自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公 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0/2009 號 和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指 引 ( 指 引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檢 討 各 局 / 部 門 有 關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做 法 的 實 踐 情 況, 並 加 強 指 引 內 的 原 則 及 指 引, 特 別 是 關 於 全 面 和 適 時 評 核 工 作 表 現 和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以 及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和 運 作 方 式 本 通 告 及 更 新 的 指 引 (2 013 年 版 本 ) 為 各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和 各 局 及 部 門 負 責 人 事 管 理 的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有 關 指 引 可 在 數 碼 政 府 合 署 ( h ttp://port al.ccgo.hksarg ) 和 公 務 員 易 學 網 ( h ttp://www.cs b.gov.hk/ cl c ) 閱 覽 部 門 首 長 / 職 系 首 長 / 各 級 評 核 人 員 的 責 任 4. 公 務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是 一 個 多 角 度 三 層 架 構 的 評 核 機 制, 當 中 包 括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和 覆 核 人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周 期 是 一 個 持 續 進 行 的 過 程, 開 始 時 評 核 人 會 與 受 評 人 共 同 制 訂 工 作 目 標 和 釐 清 評
- 2 - 核 標 準 在 整 個 評 核 期 內, 評 核 人 會 定 期 監 察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進 度 和 持 續 向 受 評 人 提 供 意 見 5.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的 首 要 責 任, 包 括 確 保 轄 下 員 工 / 職 系 設 立 妥 善 的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他 們 須 為 員 工 訂 定 工 作 表 現 準 則 監 察 其 表 現, 及 向 員 工 提 供 意 見 和 協 助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須 負 整 體 責 任, 同 時 亦 最 適 宜 肩 負 這 項 責 任 他 們 應 傳 達 一 個 重 要 信 息, 就 是 每 位 上 司 都 有 責 任 全 面 客 觀 和 適 時 評 核 下 屬 的 表 現 他 們 應 確 保 各 級 督 導 人 員 明 白 並 履 行 本 身 的 職 責, 有 效 公 正 地 管 理 指 導 監 察 和 評 核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6. 受 評 人 因 調 職 或 轉 換 評 核 人, 在 評 核 周 期 內 或 未 能 獲 得 一 份 完 整 全 面 的 評 核 報 告 1, 而 只 有 數 份 以 便 箋 形 式 撰 寫 的 評 核 報 告 這 做 法 有 欠 妥 善, 因 為 以 便 箋 形 式 撰 寫 的 評 核 報 告 並 不 包 括 評 核 該 員 的 才 能 ( 見 第 12 及 14 段 ), 因 此 亦 不 能 反 映 其 潛 質 在 評 核 周 期 內, 如 受 評 人 按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推 薦, 出 任 長 期 署 任 職 級, 則 應 以 該 署 任 職 級 的 準 則, 就 其 署 任 期 間 的 表 現 另 行 擬 寫 評 核 報 告 如 受 評 人 在 評 核 周 期 內 有 多 過 一 份 評 核 報 告,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應 盡 可 能 作 出 安 排, 確 保 至 少 有 一 份 報 告 是 以 全 面 的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填 寫 全 面 和 適 時 的 評 核 7. 有 效 的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應 有 助 各 級 評 核 人 員 全 面 評 核 受 評 人 的 表 現, 並 給 予 該 員 適 時 和 有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和 覆 核 人 都 有 責 任 盡 力 完 成 獨 立 的 評 核 他 們 必 須 慎 防 對 效 率 低 或 不 稱 職 的 受 評 人 傾 向 包 容, 因 個 人 喜 惡 而 對 受 評 人 有 所 偏 頗, 以 及 為 避 免 尷 尬 或 衝 突 而 給 予 受 評 人 過 高 評 分 他 們 必 須 在 評 核 報 告 中, 就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給 予 明 確 的 評 語, 包 括 其 優 點 和 弱 點 而 上 司 亦 須 在 評 核 報 告 內 就 受 評 人 可 持 續 改 善 的 地 方 作 出 評 語, 著 眼 點 應 在 於 受 評 人 進 一 步 的 事 業 發 展 8. 評 分 過 高 和 評 分 過 低 都 有 違 施 行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政 策 的 方 針, 並 令 人 質 疑 評 核 人 員 作 為 稱 職 主 管 的 公 信 力 評 核 欠 準 確 除 了 會 令 表 現 有 不 足 的 員 工 錯 失 及 早 改 善 的 機 會 外, 對 表 現 確 實 出 色 的 員 工 來 1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式 的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填 寫 報 告 236(2) 條, 如 果 距 離 上 次 報 告 的 時 間 超 過 六 個 月, 便 須 以 正
- 3 - 說, 亦 有 欠 公 平 各 級 評 核 人 員 應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闡 述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成 效, 作 為 其 評 核 的 依 據, 並 應 極 嚴 格 挑 選 受 評 人 予 以 優 的 評 級 只 有 少 數 真 正 優 秀 的 受 評 人 才 應 獲 得 這 項 評 級, 而 評 核 人 必 須 提 供 具 體 證 明 和 充 分 理 據, 以 闡 釋 給 予 下 屬 優 的 評 級 的 原 因 9. 逾 期 填 寫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是 差 劣 的 管 理 做 法, 反 映 有 關 評 核 人 員 的 管 理 能 力 欠 佳 一 段 長 時 間 過 後 才 評 核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會 令 人 質 疑 其 準 確 性 和 可 信 性, 因 而 對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作, 例 如 員 工 晉 升 選 拔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培 訓 和 發 展 員 工 等 做 成 負 面 影 響 10. 由 於 表 現 管 理 極 為 重 要, 評 核 人 員 本 身 的 員 工 管 理 能 力 亦 會 由 其 上 級 評 核, 包 括 他 們 能 否 全 面 依 時 和 客 觀 地 評 核 下 屬 的 工 作 表 現 工 作 表 現 的 評 核 11.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應 確 保 所 採 用 的 評 級 機 制 中 每 個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都 附 有 清 晰 的 定 義 為 更 清 晰 表 示 受 評 人 的 表 現 是 否 已 經 達 到 超 過 或 低 於 表 現 常 規, 評 核 報 告 一 般 採 用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已 修 訂 如 下 :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持 續 遠 超 標 準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持 續 高 於 標 準 工 作 表 現 為 常, 達 到 應 有 水 平, 間 中 高 於 標 準 工 作 表 現 尚 可, 勉 強 達 到 最 低 標 準, 需 要 改 善 工 作 表 現 欠 佳, 需 要 顯 著 改 善 工 作 表 現 差 劣, 遠 低 於 標 準 工 作 表 現 常 規 一 般 定 於 常 的 水 平 不 過, 只 要 評 核 準 確, 即 使 大 部 分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被 評 為 良 級 ( 等 同 於 六 級 評 級 制 中 的 第 二 級 ) 也 可 接 受 對 表 現 欠 佳 人 員 採 取 管 理 行 動 的 基 準, 通 常 定 於 六 級 制 整 體 表 現 評 核 中 的 第 四 級 字 眼 上 亦 須 傳 達 清 晰 的 訊 息, 指 出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只 勉 強 達 到 尚 可 或 接 近 欠 佳 的 最 低 標 準, 讓 他 清 楚 知 道 必 須 努 力 改 善 工 作 表 現 才 能 的 評 核 12. 才 能 指 員 工 勝 任 某 項 職 責 須 具 備 的 知 識 技 能 和 特 質 以 才 能 為 本 的 評 核 模 式, 有 助 部 門 使 用 共 通 語 言, 有 系 統 地 界 定 和 說 明 轄 下 各 個 職 系 和 職 級 的 員 工 應 有 的 工 作 表 現 這 套 評 核 模 式 有 助 評 估 員
- 4 - 工 的 潛 質 和 晉 升 能 力, 以 及 確 定 員 工 的 發 展 需 要, 並 增 加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的 客 觀 性 和 透 明 度 13. 以 下 是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一 般 所 採 用 的 評 級 準 則, 用 以 衡 量 員 工 在 現 時 職 級 和 較 高 職 級 的 才 能 : 展 現 確 能 充 份 發 揮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才 能 展 現 具 備 勝 任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潛 質 及 能 力 在 現 時 職 級 表 現 良 好, 且 具 有 潛 質 承 擔 較 重 職 責 表 現 尚 可, 繼 續 在 現 時 職 級 累 積 經 驗 表 現 尚 未 達 到 現 時 職 級 應 有 水 平 未 經 考 驗 / 不 適 用 為 表 明 有 充 份 理 由 給 予 上 述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中 最 高 的 兩 項 評 級, 評 核 人 員 須 確 定 受 評 人 已 明 顯 和 持 續 地 展 現 他 極 具 潛 質 和 能 力 承 擔 較 重 職 責 14. 才 能 準 則 必 須 因 應 部 門 / 職 系 / 職 級 的 情 況 而 訂 定, 並 應 反 映 個 別 部 門 / 職 系 / 職 級 的 信 念 管 理 方 法 和 文 化, 這 樣 才 會 行 之 有 效, 切 合 需 要 適 用 於 部 門 / 職 系 / 職 級 的 才 能 準 則 應 不 時 加 以 檢 討, 才 是 良 好 做 法 員 工 參 與 檢 討 和 修 訂 有 關 才 能 準 則 的 過 程, 是 成 功 推 行 以 才 能 為 本 的 評 核 模 式 的 關 鍵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核 15. 基 本 上 評 核 受 評 人 的 晉 升 能 力 就 是 評 核 他 是 否 有 能 力 承 擔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職 責,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和 覆 核 人 在 這 方 面 各 有 其 既 定 的 責 任 評 核 人 應 根 據 受 評 人 在 評 核 期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及 展 示 的 才 能 評 核 其 晉 升 能 力 評 核 人 亦 應 適 當 地 將 該 員 與 其 他 同 樣 受 其 評 核 的 同 級 人 員 作 比 較 加 簽 人 應 就 受 評 人 在 評 核 期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能 力, 與 其 他 同 樣 由 他 加 簽 的 同 級 受 評 人 作 比 較 此 外, 他 應 考 慮 各 個 由 他 督 導 的 評 核 人 所 持 的 評 核 標 準 作 出 評 核 覆 核 人 ( 通 常 為 職 系 首 長 ) 應 參 閱 受 評 人 過 去 和 現 時 的 評 核 報 告, 並 評 核 該 員 的 潛 質 和 能 力 他 應 衡 量 受 評 人 是 否 具 備 晉 升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才 能 和 條 件, 同 時 亦 應 考 慮 各 評 核 人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以 及 比 較 受 評 人 與 其 他 同 級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潛 質 各 級 評 核 人 員 在 評 核 受 評 人 晉 升 能 力 時, 不 應 以 職 位 空 缺 情 況 作 為 評 核 的 考 慮 因 素, 因 這 應 是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考 慮 的 因 素
- 5-16. 作 為 一 個 良 好 做 法, 評 核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準 則 應 顯 示 受 評 人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已 準 備 好 承 擔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職 責, 而 不 應 局 限 於 比 較 不 同 受 評 人 適 合 晉 升 的 程 度 為 促 進 了 解, 一 般 用 以 評 核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準 則 已 修 訂 如 下 : 清 楚 展 示 有 能 力 承 擔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職 責 適 合 在 高 一 級 職 位 接 受 考 驗 需 要 在 現 時 職 級 累 積 經 驗 不 適 用, 因 沒 有 可 供 其 所 屬 職 級 人 員 晉 升 的 職 級 17.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只 是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一 只 有 在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確 信 有 關 人 員 在 各 方 面 均 能 勝 任, 包 括 他 已 具 備 晉 升 高 一 級 職 位 所 需 的 品 格 能 力 ( 即 工 作 表 現 及 潛 質 ) 資 歷 和 經 驗, 以 及 當 前 是 否 有 適 當 職 位 空 缺, 才 會 決 定 把 該 員 晉 升 評 核 會 見 18. 主 持 會 見 的 人 員 ( 評 核 人 或 加 簽 人 ) 應 在 會 見 前 讓 受 評 人 閱 讀 整 份 評 核 報 告, 並 在 會 見 期 間 向 受 評 人 講 解 報 告 內 的 評 語 評 核 會 見 應 以 面 見 及 雙 向 溝 通 的 形 式 進 行 受 評 人 應 藉 此 機 會 就 評 核 報 告 作 出 回 應 主 持 會 見 的 人 員 必 須 與 受 評 人 概 括 地 討 論 其 工 作 表 現 和 成 效, 並 指 出 受 評 人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的 地 方 和 未 達 標 準 之 處, 以 及 該 員 應 如 何 改 善 其 工 作 表 現 19. 對 主 持 會 見 的 人 員 和 受 評 人 來 說, 評 核 會 見 時 進 行 坦 誠 交 流, 對 雙 方 都 有 好 處 對 工 作 表 現 有 不 足 的 人 員 而 言, 管 方 安 排 評 核 會 見 的 目 的, 是 要 向 受 評 人 充 分 表 達 其 關 注, 並 議 定 方 法 盡 早 糾 正 該 員 的 缺 點 20. 如 受 評 人 不 同 意 評 核 人 的 評 核, 他 所 述 的 意 見 和 原 因 應 獲 準 確 撮 錄 在 評 核 會 見 記 錄 內 主 持 會 見 的 人 員 和 受 評 人 均 須 在 評 核 會 見 記 錄 內 簽 署, 證 明 已 閱 讀 和 知 悉 記 錄 的 內 容 評 核 後 的 跟 進 工 作 21.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的 個 人 發 展 計 劃 時, 應 參 考 評 核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培 訓 及 事 業 發 展 建 議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亦 應 把 個 別 受 評 人 在 培 訓 發 展 上 的 共 同 需 要 綜 合 起 來, 並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將 之 納 入 部 門 或 職 系 的 整 體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內
- 6-22. 如 果 受 評 人 工 作 表 現 有 轉 差 或 欠 佳 迹 象,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須 確 保 該 員 盡 快 獲 得 適 當 輔 導 指 引 和 協 助, 並 密 切 監 察 其 工 作 表 現 當 員 工 的 工 作 表 現 轉 差, 管 方 應 從 速 採 取 管 理 行 動 ( 包 括 根 據 公 務 2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233 條 發 出 勸 誡 信, 敦 促 該 員 改 善 ), 而 無 須 等 待 至 填 寫 下 次 評 核 報 告 時 才 處 理 如 果 員 工 在 評 核 期 內 的 品 行 工 作 態 度 或 工 作 效 率 並 未 達 標,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應 考 慮 由 該 員 下 次 增 薪 日 起 停 止 或 延 期 發 放 增 薪 如 果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應 考 慮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9/2005 號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16/ 2005 號, 引 用 公 3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12 條 為 公 眾 利 益 想 而 令 其 退 休 2 3. 為 確 保 評 核 準 則 一 致 和 評 級 公 平,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可 考 慮 應 否 成 立 評 核 委 員 會 ( 見 第 25 至 35 段 ) 24. 如 果 受 評 人 對 評 核 人 / 加 簽 人 的 評 核 提 出 投 訴 或 上 訴, 他 的 投 訴 或 上 訴, 應 盡 可 能 在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機 制 之 下 處 理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一 般 可 就 這 些 投 訴 或 上 訴 作 最 終 決 定 以 及 決 定 如 何 妥 為 跟 進 評 核 委 員 會 25. 成 立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同 一 職 級 內 採 用 的 評 核 準 則 整 體 一 致, 以 及 評 級 公 平 ( 包 括 工 作 表 現 才 能 和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 26.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在 各 級 評 核 人 員 擬 備 評 核 報 告 後, 如 基 於 各 種 原 因 ( 包 括 下 述 幾 項 ) 以 致 評 核 標 準 有 異, 可 成 立 評 核 委 員 會 以 平 衡 和 協 調 評 核 報 告 的 評 級 以 下 是 一 些 導 致 評 核 標 準 有 異 的 原 因 : ( a) 參 與 評 核 員 工 表 現 的 評 核 人 / 加 簽 人 人 數 眾 多 ( 例 如.. 部 門 / 職 系 規 模 龐 大 ); 2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233 條 : 如 一 經 察 覺 公 務 員 因 一 般 品 行 才 能 性 情 或 工 作 態 度 等 任 何 原 因, 以 致 工 作 散 漫 或 未 盡 全 力, 應 即 當 面 或 書 面 提 出 忠 告, 無 須 等 待 至 填 寫 每 年 度 的 評 核 報 告 時 才 提 出 3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 管 理 ) 命 令 第 12 條, 行 政 長 官 有 權 為 公 眾 利 益 員 退 休 工 作 表 現 持 續 欠 佳, 想 而 退 休 的 理 由 任 何 人
- 7 - ( b ) 同 一 職 級 的 人 員 須 履 行 繁 多 職 責, 而 評 核 這 些 職 責 所 採 用 的 標 準 出 現 分 歧 ; ( c) 借 調 至 其 他 部 門 的 人 員 ( 外 駐 人 員 ), 其 工 作 表 現 由 其 他 職 系 的 人 員 評 核, 而 這 些 評 核 人 未 必 熟 悉 受 評 人 所 屬 職 系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 以 及 ( d ) 在 部 門 層 面 沒 有 人 員 負 責 確 保 評 核 標 準 一 致 27.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成 立 應 以 個 別 職 級 為 本 位, 並 應 由 科 / 部 主 管 或 職 系 首 長, 或 他 們 的 代 表 出 任 主 席, 成 員 包 括 各 組 別 / 單 位 的 主 管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須 較 受 評 人 高 出 最 少 兩 個 實 任 職 級, 成 員 亦 須 較 受 評 人 高 出 最 少 一 個 實 任 職 級 由 於 評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會 協 調 受 評 人 的 評 核 報 告 的 評 級, 因 此 他 們 應 對 有 關 職 級 的 工 作 和 職 責 或 有 關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有 足 夠 認 識 管 方 應 向 員 工 公 開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名 單 28. 成 立 評 核 委 員 會 後,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就 委 員 會 的 評 核 標 準 取 得 共 識, 藉 以 衡 量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超 越 已 訂 下 的 工 作 目 標, 從 而 判 定 應 否 給 予 該 員 優 的 評 級, 以 及 在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未 能 達 標 的 情 況 下, 視 乎 其 落 後 的 程 度, 判 定 應 否 就 該 員 的 整 體 表 現 給 予 可 或 差 / 劣 的 評 級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避 免 機 械 化 地 使 用 一 套 公 式, 根 據 受 評 人 獲 得 的 個 別 項 目 評 分 計 算 出 該 員 在 工 作 表 現 上 的 整 體 評 級, 而 應 考 慮 其 工 作 目 標 上 數 量 和 質 量 方 面 的 要 求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向 員 工 公 布 已 制 訂 的 評 核 標 準 有 關 標 準 如 有 修 訂, 應 提 醒 員 工 特 別 注 意 29. 當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周 期 完 結, 新 一 輪 的 評 核 報 告 已 經 備 妥, 以 及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在 覆 核 人 完 成 其 評 核 前, 部 門 便 應 召 開 評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處 理 下 列 事 宜 : ( a) 因 應 議 定 的 評 核 標 準, 協 調 在 當 前 年 度 內 屬 同 一 職 級 的 評 核 報 告 ( 完 整 及 便 箋 形 式 ) 的 評 級, 並 專 注 審 議 評 級 為 優 及 可 ( 或 以 下 ) 的 評 核 報 告 ; ( b ) 識 別 評 分 明 顯 過 嚴 或 過 寬,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受 評 人 獲 不 公 平 評 核 的 情 況 出 現, 尤 須 注 意 加 簽 人 和 評 核 人 意 見 分 歧 的 評 核 報 告 ; ( c) 確 保 只 有 表 現 確 實 優 秀 或 異 常 差 劣 的 受 評 人, 才 會 獲 優 或 差 / 劣 的 極 端 評 級 ; 以 及 ( d ) 會 議 結 束 後, 視 乎 情 況 盡 快 促 請 有 關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或 管 方 注 意 評 級 為 優 可 或 差 / 劣 的 評 核 報 告, 以 及 評
- 8 - 核 水 準 欠 佳 的 個 案 ( 評 核 人 評 分 過 寬 或 過 嚴 ), 以 採 取 適 當 跟 進 行 動 30. 如 受 評 人 獲 派 特 別 工 作 或 較 同 級 人 員 艱 鉅 的 職 務, 評 核 委 員 會 可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因 應 這 些 工 作 或 職 務 的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採 用 另 一 套 評 核 準 則 ; 如 是 的 話,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根 據 這 套 準 則, 決 定 評 核 報 告 所 載 的 評 核 結 果 和 評 級 是 否 合 理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評 核 委 員 會 亦 應 考 慮 這 些 特 別 工 作 或 職 務 的 性 質, 會 否 令 受 評 人 的 某 些 關 鍵 才 能 未 經 考 驗 或 未 經 全 面 考 驗 如 評 核 委 員 會 認 為 受 評 人 擔 任 某 職 位 的 時 間 太 長, 以 致 該 員 某 些 關 鍵 才 能 未 經 考 驗 或 未 經 全 面 考 驗, 評 核 委 員 會 可 向 有 關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或 管 方 傳 達 這 個 觀 察 31. 如 受 評 人 借 調 至 其 他 部 門 或 調 派 到 外 設 辦 事 處, 而 該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會 由 其 他 職 系 的 人 員 評 核,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留 意 不 同 部 門 或 職 系 的 評 核 人 員 對 受 評 人 所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和 做 法 有 否 存 在 明 顯 差 異 32. 評 核 委 員 會 不 應 在 評 核 人 和 加 簽 人 完 成 評 核 報 告 前, 就 協 調 以 擬 稿 形 式 撰 寫 的 評 核 報 告 或 預 先 決 定 評 級, 因 為 這 些 做 法 有 損 各 評 核 人 員 進 行 獨 立 評 核 的 精 神 進 行 協 調 評 核 報 告 的 工 作 時, 評 核 委 員 會 可 修 改 評 核 報 告 的 評 級 會 議 結 束 後, 委 員 會 應 盡 快 把 所 修 改 的 內 容 通 知 有 關 受 評 人 評 核 人 及 加 簽 人 評 核 委 員 會 也 應 該 就 其 修 改 之 處 提 出 具 體 意 見, 部 門 應 妥 善 記 錄 這 些 意 見, 並 把 有 關 副 本 存 於 受 評 人 的 評 核 報 告 檔 案 內, 以 供 日 後 參 考 33. 部 門 應 設 立 機 制, 處 理 受 評 人 因 不 滿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投 訴 評 核 委 員 會 不 適 宜 處 理 員 工 就 其 決 定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在 處 理 有 關 投 訴 方 面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有 關 受 評 人 對 評 核 委 員 會 協 調 結 果 的 投 訴, 不 應 由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裁 決 34.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平 衡 和 協 調 當 前 年 度 內 的 評 級, 並 決 定 有 關 評 級 是 否 以 事 實 為 依 據, 以 及 評 級 是 否 有 充 分 理 由 支 持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角 色 應 與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有 明 確 的 分 別 找 出 具 有 潛 質 的 受 評 人 加 以 提 拔 栽 培 / 晉 升, 和 就 受 評 人 的 潛 質 與 晉 升 能 力 作 優 先 次 序 排 列, 都 不 是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評 核 委 員 會 不 應 充 當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或 預 先 為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作 決 定 35. 有 關 更 多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採 用 的 良 好 做 法, 請 參 考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指 引 第 五 章
- 9 - 關 於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及 通 告 36. 有 關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支 援 服 務 37.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提 供 一 系 列 有 關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諮 詢 服 務, 包 括 訂 立 和 檢 討 關 鍵 才 能 檢 討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制 訂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政 策 及 執 行 計 劃 如 何 設 立 評 核 委 員 會 及 設 定 其 運 作 方 式 等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亦 籌 辦 經 驗 分 享 會, 讓 各 局 和 部 門 交 流 意 見, 以 及 彼 此 分 享 良 好 做 法 傳 閱 38. 各 局 / 部 門 請 每 年 向 屬 下 人 員 傳 閱 本 通 告 一 次 查 詢 39.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應 向 所 屬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疑 問, 請 與 本 局 總 訓 練 主 任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諮 詢 1 )( 電 話 號 碼 : 2 231 3 853) 或 高 級 訓 練 主 任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諮 詢 1 ) ( 電 話 號 碼 : 2 2 31 3881) 聯 絡 分 發 名 單 : 各 局 長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各 部 門 首 長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麥 志 遠 代 行 ) 副 本 送 :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廉 政 專 員 公 務 員 敘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附 件 有 關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和 相 關 事 宜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1.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2 30 至 2 40 條 評 核 報 告 2.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4 51 至 4 52 條 給 予 增 薪 和 暫 停 及 延 期 發 放 增 薪 3. 一 九 九 五 年 八 月 八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5/ 95 號 使 用 中 文 填 寫 考 核 報 告 4.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3 /2000 號 增 薪 點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451 及 452 條 取 消 考 績 關 限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207 至 219 條 5.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六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3/ 2002 號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就 政 府 內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制 定 的 使 用 者 指 引 6.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9/2005 號 為 公 眾 利 益 着 令 表 現 欠 佳 的 人 員 退 休 7.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13 號 有 關 殘 疾 公 務 員 表 現 欠 佳 或 行 為 不 當 個 案 的 處 理 程 序 8.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 /2000 號 在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內 記 載 署 任 安 排
- 2-9.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3 0/ 2002 號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10.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16 /2005 號 ( 限 閱 文 件 ) 處 理 表 現 未 達 標 準 人 員 的 程 序 指 引 11.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8/2011 號 試 用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12.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發 出 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9 /2013 號 以 才 能 為 本 的 通 用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13.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 2 011) 該 通 函 旨 在 公 布..(a) 所 有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人 員 將 推 行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b) 關 於 要 求 提 交 總 薪 級 表 第 45 點 或 以 上 人 員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警 司 職 級 及 以 上 人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的 新 安 排 ; 以 及 (c) 用 於 評 核 工 作 表 現 的 通 用 表 格 ( 即 通 用 表 格 第 1 94 及 95 號 ) 已 推 出 電 子 版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