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書 考 試 簡 章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編 印 2015 年 3 月
目 錄 壹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證 書 考 試 介 紹... 1 貳 考 試 資 格... 3 參 考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配 分 比 重... 4 肆 考 試 期 程 與 地 點... 5 伍 成 績 公 布 與 證 書 核 發... 6 陸 考 試 費 用... 7 柒 報 名 方 式... 8 捌 考 試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9 拾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10 附 件 一... 11
壹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證 書 考 試 介 紹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證 書 考 試, 係 在 台 灣 金 融 教 育 協 會 (Bank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Taiwan) 與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深 入 研 究 兩 岸 未 來 十 年 至 廿 年 對 各 級 金 融 人 才 專 業 之 需 求 下, 合 作 推 出 的 首 張 華 人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證 書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證 書 考 試 共 提 供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及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三 個 等 級 的 認 證 透 過 三 個 等 級 之 評 定, 提 供 一 套 衡 量 金 融 人 才 從 事 風 險 管 理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財 富 管 理 及 公 司 財 務 控 管 等 金 融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之 依 據 本 證 照 考 試 係 由 台 灣 財 團 法 人 財 經 立 法 促 進 院 金 融 教 育 協 會 與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大 學 共 同 籌 辦, 並 組 織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負 責 證 書 考 試 之 舉 辦 有 別 於 美 國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簡 寫 為 CFA), 本 證 照 考 試 有 五 大 特 色 : 1
通 過 本 證 書 考 試 者, 可 取 得 對 應 等 級 之 合 格 證 書 由 於 該 證 書 考 試 深 獲 兩 岸 高 等 教 育 學 校 金 融 機 構 協 會 組 織 及 金 融 監 管 部 門 支 持, 所 以 該 證 書 受 兩 岸 金 融 產 業 之 重 視, 亦 逐 步 採 用 作 為 從 業 人 員 能 力 評 估 之 依 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證 書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證 書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證 書 2
貳 考 試 資 格 等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取 得 國 內 外 學 士 學 位, 或 大 學 本 科 系 大 二 及 以 上 之 在 校 生 2. 取 得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工 作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課 程 結 業 證 書 3. 已 通 過 美 國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Level 1 測 驗 者 ( 僅 需 加 考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報 考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已 通 過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測 驗 者 2. 已 取 得 CFP FRM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等 證 書 之 一 者 3. 已 通 過 美 國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Level 2 測 驗 者 ( 僅 需 加 考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 報 考 者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具 備 4 年 以 上 金 融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並 已 通 過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測 驗 者 2. 具 備 4 年 以 上 金 融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並 已 通 過 美 國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Level 3 測 驗 者 3. 具 備 10 年 以 上 財 經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有 金 融 高 階 管 理 從 業 經 驗 者 備 註 : 1. 大 學 本 科 系 在 校 生, 係 指 財 務 金 融 相 關 科 系 之 在 校 學 生 2. 已 通 過 美 國 特 許 金 融 分 析 師 (CFA) Level 1 和 Level 2 測 驗 者, 僅 需 加 考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即 可 取 得 該 級 證 書 3
參 考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配 分 比 重 等 級 考 試 科 目 配 分 比 重 題 型 1.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5% 2. 經 濟 學 15%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3. 投 資 學 25% 4. 公 司 理 財 15% 5. 統 計 學 10% 6.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20% 1.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0% 2. 經 濟 學 15% 3.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10% 4. 公 司 理 財 20% 5. 數 量 方 法 5% 6.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20% 7. 證 券 評 價 分 析 20% 選 擇 題 ( 計 240 題 ) 選 擇 題 ( 計 120 題 )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1.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0% 2. 兩 岸 財 經 政 策 分 析 45% 3. 兩 岸 財 管 個 案 分 析 45% 選 擇 題 ( 計 24 題 ) 申 論 題 ( 計 14 題 ) 備 註 : 1.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與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之 試 題 程 度, 分 別 為 基 本 金 融 知 識 與 研 究 所 專 業 水 平 2.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申 論 試 題 偏 向 實 務 及 政 策 面 之 分 析 4
肆 考 試 期 程 與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項 次 說 明 日 期 地 點 2015 年 5 月 31 日 台 灣 : 台 北 中 國 大 陸 : 北 京 上 海 武 漢 長 春 成 都 長 沙 廣 州 等 備 註 : 考 試 地 點 將 依 實 際 報 考 人 數 作 調 整, 請 上 www.afmatest.org 或 致 電 886-2-23623308 查 詢 二 考 試 時 程 : 等 級 上 午 09:00 ~ 11:30 下 午 14:00 ~ 16:30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8 題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8 題 金 融 管 理 師 選 擇 經 濟 學 18 題 投 資 學 30 題 選 擇 經 濟 學 18 題 投 資 學 30 題 (FMA) 120 題 公 司 理 財 18 題 統 計 學 12 題 120 題 公 司 理 財 18 題 統 計 學 12 題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24 題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24 題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6 題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6 題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選 擇 60 題 經 濟 學 9 題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6 題 公 司 理 財 12 題 數 量 方 法 3 題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12 題 選 擇 60 題 經 濟 學 9 題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6 題 公 司 理 財 12 題 數 量 方 法 3 題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12 題 證 券 評 價 分 析 12 題 證 券 評 價 分 析 12 題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選 擇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2 題 選 擇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12 題 (CFMA) 申 論 兩 岸 財 經 政 策 分 析 3 題 兩 岸 財 管 個 案 分 析 4 題 申 論 兩 岸 財 經 政 策 分 析 2 題 兩 岸 財 管 個 案 分 析 5 題 5
伍 成 績 公 布 與 證 書 核 發 一 成 績 公 布 時 間 與 方 式 考 試 成 績 於 2015 年 7 月 24 日 公 布, 屆 時 請 考 生 上 www.afmatest.org 網 頁 成 績 查 詢 專 區 鍵 入 個 人 的 帳 號 與 密 碼, 即 可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恕 不 提 供 紙 本 成 績 單 且 為 求 提 升 業 界 與 學 界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競 爭 力,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1 個 月 內, 本 會 將 召 開 記 者 會, 公 告 各 單 位 通 過 考 試 的 人 數 統 計 ( 非 通 過 比 率 ) 二 證 書 核 發 ( 一 ) 核 發 要 件 等 級 要 件 說 明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考 試 及 格 具 備 6 個 月 以 上 金 融 從 業 經 驗 ( 含 實 習 ) 考 試 及 格 具 備 2 年 以 上 金 融 從 業 經 驗 考 試 及 格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證 書 考 試 係 採 用 Minimum Passing Score ( 簡 稱 MPS) 方 式, 以 考 試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1% 考 生 平 均 成 績 之 70%, 作 為 本 次 考 試 及 格 分 數, 如 本 次 考 試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1% 考 生 平 均 成 績 為 90 分, 則 本 次 考 試 及 格 分 數 為 63 分 備 註 : 取 得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與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考 試 及 格 者, 於 取 得 證 書 前, 應 先 提 交 金 融 從 業 經 驗 證 明 予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以 利 證 書 核 發 作 業 ( 二 ) 核 發 時 間 與 方 式 符 合 上 述 核 發 要 件 之 考 生, 可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6 週 內 收 到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證 書, 屆 時 將 採 郵 寄 方 式 送 達 至 報 名 時 所 留 之 居 住 地 址, 如 有 需 要 更 改 寄 送 地 點, 請 致 電 886-2-23623308 或 來 信 至 service@apel.org.tw 告 知 6
陸 考 試 費 用 一 業 界 人 士 等 級 ( 單 位 : 新 台 幣 / 人 ) 註 冊 費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報 名 費 ( 早 鳥 價 ) 12,000 (9,000) 合 計 ( 早 鳥 價 ) 15,000 (12,000)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3,000 15,000 (12,000) 18,000 (15,000) 特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CFMA) 22,500 (20,000) 25,500 (23,000) 備 註 : 1. 註 冊 費 僅 於 第 一 次 報 考 時 收 取, 並 加 贈 考 試 指 南 考 科 講 義 範 例 題 2014 年 考 古 題 2. 單 考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0 元 正 3. 報 考 成 功, 恕 不 接 受 退 費, 但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可 保 留 於 下 次 報 考 抵 減 4. 早 鳥 優 惠 時 間 :2015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24 日 5. 團 體 報 名 另 有 優 惠,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886-2-23623308 二 學 生 等 級 ( 單 位 : 新 台 幣 / 人 ) 註 冊 費 報 名 費 ( 早 鳥 價 ) 合 計 ( 早 鳥 價 )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FMA + ) 免 繳 6,000 (3,000) 9,000 (6,000) 6,000 (3,000) 9,000 (6,000) 備 註 : 1. 以 學 生 身 分 報 考, 可 享 終 身 免 註 冊 費, 2. 單 考 兩 岸 財 經 法 規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0 元 正 3. 考 生 可 加 購 套 裝 教 材, 內 含 考 試 指 南 考 科 講 義 範 例 題 2014 年 考 古 題,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正 4. 報 考 成 功, 恕 不 接 受 退 費, 但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可 保 留 於 下 次 報 考 抵 減 5. 早 鳥 優 惠 時 間 :2015 年 3 月 1 日 至 4 月 24 日 6. 團 體 報 名 另 有 優 惠,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886-2-23623308 7
柒 報 名 方 式 本 次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詳 見 官 網 :www.afmatest.org 報 考 流 程 如 下 : 8
捌 考 試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須 於 考 試 時 間 ( 可 提 前 十 分 鐘 ) 入 場,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未 達 四 十 分 鐘 不 得 交 卷 離 開 考 場, 違 者 當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分 證 正 本 或 護 照 學 生 證 正 本 進 入 試 場, 並 置 試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如 未 攜 帶 上 述 列 舉 之 證 件 者, 不 得 應 試 三 考 生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入 座, 並 應 確 實 檢 查 其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卷 上 所 列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應 立 即 通 報 監 考 人 員 四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文 具 (2B 鉛 筆 橡 皮 擦 藍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 及 本 會 許 可 之 計 算 器 ( 限 用 TI-BA2 plus HP-12C)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刊 紙 張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考 試 秩 序 之 物 品 入 場 五 考 試 期 間,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置 放 於 試 場 兩 側 走 廊, 請 考 生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至 考 場, 本 會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六 考 生 除 因 文 字 印 刷 不 清, 得 於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向 監 考 人 員 發 問 外, 其 餘 時 間 不 得 發 問 七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以 答 案 卡 ( 卷 ) 便 利 他 人 窺 閱 答 案, 違 者 當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護 照 等 物 品 或 手 腿 上 書 寫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字 元 符 號, 違 者 當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或 是 有 冒 名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本 次 考 試 資 格 十 本 次 考 試, 試 題 卷 與 答 案 卡 ( 卷 ) 均 應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交 由 監 考 人 員 收 回 擅 自 攜 帶 試 題 卷 出 場 之 考 生, 取 消 本 次 考 試 資 格 ; 攜 帶 答 案 卡 ( 卷 ) 出 場 者, 當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於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結 束 鈴 響 完 畢 時, 應 停 止 作 答, 俟 監 考 人 員 收 齊 試 題 卷 與 答 案 卡 ( 卷 ) 後, 方 可 離 場 鈴 響 完 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當 科 考 試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直 至 扣 減 完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未 符 合 考 試 資 格 者, 經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發 現, 將 取 消 本 次 考 試 報 名, 且 不 予 退 費 十 三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將 提 請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四 本 辦 法 於 2012 年 12 月 24 日 第 1 次 試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考 試 主 任 委 員 核 可 後 發 佈 9
拾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辦 法 一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成 績 公 告 日 後 7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一 ) 向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各 科 目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論 題 成 績 複 查, 將 不 對 答 題 內 容 重 新 進 行 閱 卷 評 分, 僅 對 分 數 之 加 總 計 算 進 行 查 核 三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四 因 考 試 違 規 被 扣 分, 或 是 不 予 計 分 者, 不 接 受 成 績 複 查 五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核 發 證 書 六 複 查 費 用 訂 為 每 科 新 台 幣 1,500 元 七 本 辦 法 於 2012 年 12 月 24 日 第 1 次 試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考 試 主 任 委 員 核 可 後 發 佈 10
附 件 一 AFMA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證 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複 查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區 申 請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1 2 3 注 意 事 項 :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1.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成 績 公 告 日 後 7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申 請 書 向 高 級 金 融 管 理 師 (AFMA)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各 科 目 以 一 次 為 限 2.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先 填 寫 申 請 書 檢 附 個 人 成 績 單 繳 交 複 查 費 用,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回 傳 予 本 會, 方 可 複 查 ( 聯 絡 電 話 :886-2-2363-0988) 3.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為 每 科 新 臺 幣 1,500 元 4.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之 考 生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1)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2)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3)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4)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及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我 已 閱 讀 以 上, 申 請 考 生 簽 章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