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CB(4)1126/15-16(01) 號 文 件 ( 只 備 中 文 本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意 見 書 2015 至 2016 年 度 撰 寫 人 : 廖 振 豪 先 生
目 錄 1. 引 言...P.3-P.4 2. 殘 疾 人 士 入 職 政 府 職 位 的 困 難 之 處...P.5-P.7 3. 現 行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所 採 用 的 優 先 錄 用 政 策 的 問 題. P.7 4. 改 善 的 建 議 方 案... P.8-P.10 5. 結 論. P.10 2
1. 引 言 : 全 球 每 個 國 家 在 規 劃 經 濟 的 同 時, 皆 會 優 先 考 慮 國 家 的 勞 動 人 口, 而 失 業 率 的 統 計 數 據 往 往 會 成 為 反 映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的 重 要 指 標, 所 以 香 港 政 府 也 非 常 關 注 及 重 視, 每 季 皆 會 記 錄 相 關 數 據, 在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後, 用 以 制 定 和 調 節 未 來 的 施 政 方 針 及 政 策 然 而, 失 業 率 能 反 映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方 的 經 濟 情 況, 那 殘 疾 人 士 的 失 業 率 呢? 基 於 某 些 原 因, 這 個 類 別 的 人 士 一 般 是 不 會 被 列 入 到 勞 動 人 口 內 計 算, 因 此 現 時 勞 動 人 口 的 失 業 率 是 不 會 反 映 到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情 況 在 經 濟 學 而 言, 失 業 率 是 必 然 存 在 的, 是 基 於 經 濟 結 構 的 因 素 引 致, 例 如 轉 職 家 庭 疾 病 等 因 素 引 致, 因 此 社 會 存 在 一 定 的 失 業 人 口 是 健 全 經 濟 體 系 的 必 要 因 素 之 一 近 年 香 港 的 失 業 率 介 乎 於 3.5% 至 4.6%, 雖 然 算 不 上 失 業 情 況 嚴 重, 但 政 府 已 注 意 到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並 於 施 政 中 採 取 針 對 性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例 如 :(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計 劃,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加 建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 使 社 會 中 潛 在 的 勞 動 人 口 積 極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有 效 降 低 失 業 數 字 香 港 的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問 題 在 多 年 來 已 備 受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根 據 2016 年 4 月 29 日 晴 報 一 則 專 欄 指 出, 現 時 有 60% 的 殘 疾 人 士 具 工 作 能 力, 當 中 有 70% 人 士 是 失 業 ( 參 閱 附 件 1------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問 題 2016( 晴 報 )), 失 業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雖 然 政 府 多 年 來 表 示 積 極 推 行 多 種 舒 緩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問 題 的 措 施, 例 如 : 展 能 就 業 科 所 提 供 的 免 費 就 業 配 對 服 務 就 業 展 才 能 計 劃 職 業 訓 練 局 展 亮 技 能 發 展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等, 但 效 果 一 直 未 如 理 想, 政 府 未 有 檢 討 舒 緩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問 題 的 措 施 成 效, 實 是 令 人 費 解 本 人 認 為 香 港 的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問 題 多 年 來 未 有 解 決, 是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未 有 克 守 榜 樣 所 致, 因 為 政 府 多 年 來 表 示 其 殘 疾 公 務 員 人 數 佔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的 2% 為 由, 未 有 進 一 步 發 展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政 策, 反 而 出 現 收 窄 其 政 策 適 用 範 圍 的 不 尋 常 舉 動, 在 2007 年 10 月 把 政 策 中 適 合 聘 用 的 定 義 由 絕 對 優 先 改 為 同 組 優 先 ( 參 閱 附 件 2------ 政 策 個 人 解 說 及 評 論 ), 此 舉 明 顯 令 政 策 適 用 範 圍 收 窄, 降 低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受 聘 機 會, 損 害 他 們 在 故 有 政 策 下 的 優 惠, 本 人 對 政 府 的 作 為 亦 難 以 理 解, 正 所 謂 其 身 不 正, 何 以 正 人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的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未 有 涵 蓋 至 應 徵 面 試 的 層 面 上, 本 人 在 多 年 來 一 直 關 注 殘 疾 人 士 失 業 問 題, 在 六 年 多 前, 接 觸 到 C 小 姐 和 W 小 姐, 她 們 皆 是 殘 疾 情 況 輕 微 的 殘 疾 人 士, 且 並 無 表 面 特 徵, 加 上 她 們 的 學 歷 皆 能 符 合 所 應 徵 職 位 的 要 求, 所 以 能 以 健 全 人 士 身 份 應 徵 兩 位 當 事 人 從 畢 業 以 來 皆 以 殘 疾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政 府 各 文 職 空 缺, 結 果 絕 大 部 分 的 都 是 落 空, 在 C 小 姐 身 上 尤 其 嚴 重, 3
她 曾 申 請 過 百 份 政 府 空 缺, 空 有 面 試, 結 果 全 數 落 空 後 來 經 由 申 請 面 試 評 核 報 告, 得 知 其 以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她 所 獲 得 的 分 數 經 常 處 於 低 水 平, 更 甚 是 常 被 評 為 不 合 格, 未 有 獲 得 錄 用 機 會, 兩 位 當 事 人 在 與 本 人 商 討 後, 採 納 了 本 人 的 意 見, 改 以 健 全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政 府 空 缺, 結 果 一 矢 中 的, 獲 得 直 接 取 錄 的 機 會 及 後, 在 該 次 的 獲 得 錄 用 的 面 試 評 核 報 告 中, 明 顯 在 比 較 每 項 評 分 中, 發 現 不 論 主 觀 或 是 客 觀 項 目 評 分 顯 然 具 一 定 程 度 的 差 距, 某 些 主 觀 項 目 當 申 請 者 以 殘 疾 人 士 身 份 應 徵 時, 不 同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竟 一 致 地 把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評 分 降 甚 至 不 合 格 的 水 平, 由 此 可 見, 以 不 同 身 份 申 請 政 府 職 位, 存 在 決 定 性 的 差 別 評 分 ( 評 分 的 差 距 可 達 至 相 差 至 20%-30%), 政 府 讓 不 同 身 分 的 應 徵 者 存 在 差 別 待 遇, 更 甚 是 讓 弱 勢 的 殘 疾 應 徵 者 處 於 更 惡 劣 的 境 地, 造 成 嚴 重 的 歧 視 情 況 其 後 兩 位 當 事 人 有 意 再 度 以 健 全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之 際, 當 時 政 府 修 改 了 招 聘 非 公 務 員 職 務 的 申 請 制 度, 使 兩 位 當 事 人 未 能 再 以 健 全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其 用 意 十 分 明 顯 及 後, 當 時 人 就 此 曾 向 政 府 進 行 投 訴, 政 府 不 停 回 避 及 把 責 任 推 向 遴 選 委 員 會 上, 指 向 基 於 工 作 內 容 不 同 而 評 分 不 同, 如 此 不 負 責 任 的 回 應, 實 是 令 人 費 解 兩 位 當 事 人 連 同 本 人 向 政 府 就 以 上 問 題 進 行 多 次 的 咨 詢 及 投 訴, 由 涉 事 部 門 分 處 總 處 甚 至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其 回 應 一 致 回 避 和 否 認 其 後 曾 去 信 至 特 首 辦, 但 兩 次 皆 以 同 樣 的 手 法 處 理, 把 投 訴 轉 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處 理, 回 覆 當 然 與 以 往 無 異 隨 後, 當 時 人 唯 有 向 平 機 會 作 出 申 訴, 這 可 是 歧 視 申 訴 的 唯 一 途 徑, 平 機 會 竟 然 勸 退 申 訴 人, 他 們 認 為 個 案 沒 有 涉 及 政 府 政 策 問 題, 但 由 於 牽 涉 的 個 案 跟 進 數 目 太 多 和 複 雜, 他 們 表 示 無 力 處 理, 並 指 出 基 於 現 行 歧 視 條 例 對 於 此 類 型 的 應 徵 個 案, 由 於 未 能 明 確 指 出 因 殘 疾 而 引 致 差 別 評 分, 在 對 方 未 有 承 認 歧 視 的 情 況 下, 即 使 於 面 試 作 出 何 等 離 譜 的 差 別 評 分, 也 說 不 上 歧 視 歧 視 條 例 未 能 與 時 並 進, 平 機 會 對 涉 及 投 訴 政 府 的 個 案 有 所 顧 忌, 不 受 理 個 案, 使 殘 疾 人 士 受 歧 視 後, 申 訴 無 門, 以 上 申 訴 人 的 經 歷 可 引 證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的 不 足 之 處, 縱 使 殘 疾 人 士 在 面 試 時 受 到 歧 視 也 只 能 啞 忍 從 以 上 可 見, 在 殘 疾 人 士 的 失 業 問 題 上, 政 府 未 有 當 好 領 頭 羊 的 角 色, 不 再 擴 大 接 納 他 們 的 錄 用 殘 疾 人 士 政 策, 反 而 收 窄 原 有 的 優 惠, 更 縱 容 差 別 評 分 情 況, 而 導 致 內 部 歧 視 風 氣 盛 行 本 人 基 於 上 述 的 情 況 和 背 景, 對 殘 疾 人 士 入 職 政 府 職 位 的 困 難 有 以 下 的 見 解 及 意 見 4
2. 殘 疾 人 士 入 職 政 府 職 位 的 困 難 之 處 : 本 人 自 身 是 一 名 殘 疾 人 士, 對 於 因 殘 疾 而 應 徵 受 歧 視 的 情 況 具 相 當 的 了 解 及 身 同 感 受, 加 上 六 年 多 來 在 C 小 姐 和 W 小 姐 的 協 助 下, 更 透 徹 了 解 政 府 對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態 度 和 評 價, 殘 疾 人 士 入 職 政 府 職 位 的 困 難 可 歸 納 以 五 項 1. 難 有 首 次 被 接 納 的 工 作 機 會 : 對 一 般 沒 有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來 說, 應 徵 空 缺 被 取 錄 是 在 競 爭 下 的 機 會 率 問 題, 只 要 從 失 敗 中 改 善 技 巧, 不 斷 增 值 技 能, 願 意 降 低 對 工 作 的 待 遇 及 報 酬 要 求, 多 嘗 試 總 會 是 有 機 會 的 但 對 殘 疾 人 士 而 言, 這 道 理 是 談 不 上 話 兒 就 以 C 小 姐 的 情 況 為 例, 以 殘 疾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過 百 份 政 府 空 缺, 空 有 面 試, 結 果 全 數 落 空 在 失 敗 後, 即 使 如 何 改 善 面 試 技 巧, 如 何 努 力 增 值 技 能, 皆 不 為 垂 青 反 觀 以 健 全 人 士 身 份 申 請, 一 次 即 被 接 納, 那 不 是 差 別 待 遇, 還 是 甚 麼 呢? 事 實 上 沒 有 表 徵 的 殘 疾 人 士 只 佔 少 數, 對 不 能 以 C 小 姐 的 方 法 找 到 首 次 政 府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而 言, 他 們 可 以 怎 樣 改 善, 才 能 獲 得 政 府 的 接 納 呢? 殘 疾 人 士 面 對 如 此 困 境, 政 府 是 有 解 決 的 責 任 2. 公 務 員 職 位 少 有 接 納 殘 疾 人 士 : 在 過 去 的 九 年, 隨 着 公 務 員 體 系 步 入 退 休 潮, 政 府 在 這 年 間 部 門 紛 紛 招 聘 大 量 新 公 務 員, 以 填 補 因 退 休 而 出 現 的 職 位 空 缺, 這 種 換 血 行 動 至 今 仍 然 持 續 特 別 是 一 般 職 系 處, 其 每 年 平 均 增 聘 的 公 務 員 過 千, 甚 至 更 多 回 顧 以 往 公 務 員 入 職 的 數 據, 自 2007 年 以 來, 新 入 職 殘 疾 公 務 員 每 年 平 均 有 四 十 多 名, 具 持 續 上 升 趨 勢, 但 按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人 數 比 較 而 言, 平 均 比 率 佔 0.5% 另 一 方 面, 平 均 每 年 離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公 務 員 數 量 多 達 150 名, 但 殘 疾 公 務 員 的 總 數 比 例 及 數 量 反 而 能 夠 保 持, 還 有 微 升, 那 怪 異 情 況 是 非 常 令 人 費 解 ( 於 本 節 第 三 項 詳 細 解 說 ) 一 般 職 系 處 所 提 供 的 文 書 公 務 員 職 位, 一 般 人 認 為 會 比 較 適 合 殘 疾 人 士,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可 順 利 入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卻 少 之 有 少, 較 易 於 接 納 殘 疾 人 士 的 反 是 具 體 力 性 的 工 人 職 級, 這 明 顯 有 錯 誤 調 配 資 源 的 情 況 以 本 人 及 C 小 姐 和 W 小 姐 為 例, 多 年 來 投 考 多 個 政 府 公 務 員 職 位, 皆 不 被 錄 用, 但 和 她 們 同 期 畢 業 的 同 學 友 人, 一 個 又 一 個 能 順 利 入 職 在 多 次 的 探 討 下, 發 現 能 順 利 入 職 的 他 們, 學 歷 與 履 歷 相 約, 但 即 使 面 試 表 現 較 當 事 人 差, 仍 能 獲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垂 青, 這 導 致 當 事 人 不 得 不 懷 疑 是 身 份 的 不 同, 導 致 得 出 差 別 評 分, 及 後 她 們 申 請 各 職 位 的 面 試 評 核 報 告, 讓 這 個 懷 疑 得 到 5
證 實 3. 無 申 報 殘 疾 情 況 的 殘 疾 人 士, 入 職 後 損 害 殘 疾 人 士 形 象 : 現 時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任 何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時, 一 般 於 申 請 表 (GF.340) 內 申 報 殘 疾 情 況, 以 便 部 門 考 慮, 但 此 項 申 報 只 是 自 願 性, 而 非 強 制 性 因 此 有 些 無 表 徵 的 殘 疾 人 士 不 想 因 其 殘 疾 而 受 歧 視, 會 選 擇 在 隱 瞞 其 殘 疾 的 情 況 下 遞 交 申 請, 他 們 也 較 大 機 會 順 利 入 職 因 此, 承 上 項 的 殘 疾 公 務 員 人 數 問 題, 估 計 在 政 府 內 部 分 的 殘 疾 公 務 員 數 額 是 這 樣 填 補 的 據 本 人 六 年 來 的 研 究 所 知, 那 群 沒 申 報 殘 疾 情 況 的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絕 大 部 分 會 於 三 年 的 試 用 期 內 報 稱 殘 疾, 身 份 上 回 復 殘 疾 公 務 員 據 了 解 他 們 的 報 稱 原 因 是 因 為 想 要 求 降 低 工 作 量 或 調 職, 基 於 其 動 機 不 良, 一 般 會 受 同 事 和 上 司 討 厭, 原 本 預 計 的 工 作 需 分 配 給 其 他 同 事 分 擔, 造 成 運 作 上 的 不 便 和 混 亂 這 種 情 況 在 政 府 大 部 分 部 門 都 會 出 現, 絕 大 部 分 人 會 把 對 他 們 的 負 面 評 價 投 射 至 殘 疾 人 士 應 徵 者 身 上, 將 殘 疾 人 士 視 作 不 良 份 子, 無 辜 被 假 設 定 型 另 一 方 面, 公 務 員 講 求 誠 信, 那 群 沒 申 報 殘 疾 情 況 下 而 入 職 的 殘 疾 人 士, 正 是 缺 乏 誠 信, 但 無 奈 政 府 總 是 以 是 否 健 全 為 準 則, 把 工 作 機 會 給 予 那 群 不 良 分 子, 損 害 如 實 申 報 的 殘 疾 人 士 的 入 職 機 會 ( 以 殘 疾 人 士 公 務 員 人 數 佔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的 維 持 2% 為 由, 夠 數 不 請 ), 實 是 令 人 憤 慨 4.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難 以 入 職 : 大 腦 疾 病 一 般 人 都 會 較 難 理 解, 即 使 要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盡 可 能 不 錄 用 此 類 人 士 政 府 招 聘 中 也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回 顧 以 往 的 公 務 員 招 聘 數 據, 政 府 經 常 會 招 聘 的 殘 疾 人 士, 多 是 容 易 理 解 的 疾 病 人 士, 例 如 視 障 人 士 聽 障 人 士 器 官 殘 障 人 士 而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普 遍 會 被 列 入 為 肢 體 傷 殘 類 別, 而 在 現 今 社 會 上 肢 體 傷 殘 類 別 的 人 士 也 非 常 普 遍, 例 如 : 拆 肢 的 人 士, 不 良 於 行 的 人 士 患 關 節 疾 病 的 人 士 等, 但 於 招 聘 數 據, 這 個 組 別 所 取 錄 人 數 普 遍 比 以 上 的 三 個 類 別 為 少, 這 可 反 映 出 其 類 別 的 被 接 納 程 度 較 低 另 一 方 面, 據 本 人 了 解 雖 然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被 列 為 屬 於 肢 體 傷 殘 類 別, 但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的 入 職 人 數 可 是 少 之 又 少, 政 府 較 為 樂 於 聘 用 的, 是 易 於 理 解 的 單 肢 殘 疾 的 人 士, 即 使 大 腦 疾 病 輕 微 人 士 也 不 為 所 用 本 人 與 C 小 姐 同 屬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但 影 響 情 況 輕 微, 由 於 C 小 姐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並 無 表 徵, 六 年 多 以 來 多 次 公 務 員 職 位, 但 全 是 落 空 在 面 試 時, 當 殘 疾 應 徵 者 講 解 自 身 殘 疾 情 況, 遴 選 委 員 會 皆 會 以 不 是 考 慮 因 素 為 由 拒 絕 聽 取, 但 又 正 正 是 因 為 他 們 對 殘 疾 申 請 人 身 體 狀 況 的 不 了 解, 為 免 麻 煩, 而 不 作 考 慮 無 論 當 時 申 請 人 的 表 現 孰 優 孰 劣, 只 要 不 錄 用 他 / 她, 就 可 以 免 卻 麻 煩 了, 就 好 像 進 行 6
無 意 聘 用 的 面 試 般, 漸 漸 使 面 試 變 得 流 於 形 式, 而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比 其 他 類 別 人 士 更 難 被 受 聘 5. 在 大 規 模 招 聘 中, 應 徵 安 排 不 利 於 殘 疾 應 徵 者, 損 害 入 職 機 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般 職 系 處 的 文 書 職 系 在 過 往 的 九 年 內, 平 均 相 隔 二 年 便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招 聘, 每 次 也 會 招 聘 過 千 個 文 書 職 位 空 缺, 所 招 聘 的 職 位 有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ACO) 和 文 書 助 理 (CA), 基 於 規 模 龐 大, 入 表 申 請 技 能 測 試 面 試 至 發 出 聘 書, 時 間 長 達 半 年 或 以 上 據 本 人 了 解 當 局 會 在 收 集 申 請 表 至 截 止 日 後, 會 進 行 篩 選, 其 後 會 按 當 局 規 定 把 全 部 應 徵 者 分 批 進 行 技 能 測 試 面 試 及 發 出 聘 書, 即 是 說 第 一 批 面 試 時, 第 二 批 進 行 技 能 測 試, 第 二 批 進 行 面 試 時, 第 一 批 已 發 出 聘 書, 如 此 類 推 眾 所 周 知, 空 缺 是 有 限, 基 於 迫 切 人 手 需 求 的 情 況 下, 第 一 批 會 是 最 多 空 缺, 評 分 最 寬 鬆 的, 而 最 後 一 批 是 最 少 空 缺, 評 分 最 嚴 格 的 當 局 會 基 於 節 省 資 源 會 把 所 有 需 於 技 能 測 試 中 加 長 考 核 時 間 的 殘 疾 人 士 撥 入 同 一 批 應 徵 組 別 內, 而 該 組 別 往 往 會 被 安 排 至 最 後 一 批 進 行 遴 選, 即 是 最 少 空 缺, 評 分 最 嚴 格 的 一 批, 這 安 排 直 接 損 害 了 需 於 技 能 測 試 中 加 長 考 核 時 間 的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入 職 機 會, 此 做 法 具 顯 著 排 除 效 果, 無 法 體 現 關 顧 殘 疾 人 士 的 理 念 3. 現 行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所 採 用 的 優 先 錄 用 政 策 的 問 題 : 現 行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所 採 用 的 優 先 錄 用 政 策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適 合 定 義 的 改 變, 本 人 已 於 ( 附 件 2 政 策 個 人 解 說 及 評 論 ) 已 有 詳 盡 解 說, 在 此 便 毋 須 重 述 7
4. 改 善 的 建 議 方 案 : 現 今 殘 疾 人 士 於 入 職 政 府 十 分 困 難, 歧 視 及 排 擠 風 氣 於 政 府 各 部 門 內 存 在, 應 徵 出 現 差 別 評 分 普 遍, 面 試 出 現 疑 似 歧 視 事 件, 但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未 能 受 理 此 等 問 題 於 政 府 積 壓 多 年, 自 行 處 理 只 會 有 心 無 力, 更 可 能 是 力 不 從 心 因 此, 本 人 因 應 上 述 的 殘 疾 人 士 因 難,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提 出 以 下 改 善 建 議 一 杜 絕 不 良 殘 疾 人 士 入 職, 殘 疾 申 報 轉 為 強 制 : 基 於 有 不 良 殘 疾 人 士 在 未 有 申 報 殘 疾 情 況 下 順 利 入 職, 但 入 職 後 的 行 為 直 接 損 害 殘 疾 人 士 於 政 府 內 的 形 像, 引 致 如 實 申 報 的 殘 疾 人 士 受 其 影 響, 難 被 接 納 因 此, 建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修 改 殘 疾 申 報 制 度, 由 自 願 申 報 轉 為 強 制 申 報, 加 入 像 學 歷 申 報 的 懲 罰 性 條 款, 條 款 內 容 如 下 : 4.1 應 徵 者 必 須 如 實 申 報 其 殘 疾 情 況, 如 有 漏 報 或 虛 報, 即 取 消 申 請 資 格 4.2 獲 發 聘 書 的 取 錄 人 士 或 現 職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當 被 發 現 在 申 請 時, 於 殘 疾 申 報 一 欄 有 漏 報 或 虛 報 情 況, 或 入 職 後 申 報 殘 疾, 但 被 發 現 殘 疾 事 宜 發 生 在 申 請 職 位 之 前, 即 視 作 為 漏 報 當 局 須 即 時 解 僱 該 違 規 人 士 1.2.1 如 殘 疾 事 宜 發 生 時 間 在 申 請 職 位 前 的 三 十 天 內 ( 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計 算 ), 當 局 將 豁 免 該 申 請 人 的 漏 報 情 況, 但 必 須 於 獲 發 聘 書 前 補 充 殘 疾 申 報, 否 則 即 屬 漏 報 二 疑 似 歧 視 情 況 及 差 別 評 分 長 期 無 法 改 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應 嘗 試 推 行 就 業 配 額 制, 以 實 際 存 在 的 職 位 空 缺 來 改 善 殘 疾 人 士 受 聘 府 政 的 情 況 : 現 時 殘 疾 公 務 員 人 數 佔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數 為 2%, 但 多 年 來 此 數 值 被 外 界 批 評 造 數, 本 人 多 年 來 對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此 數 值 根 本 不 能 反 映 殘 疾 人 士 受 聘 情 況 言 而 上 述 的 差 別 評 分 於 政 府 招 聘 中 慣 常 出 現, 歧 視 風 氣 無 法 改 善, 自 我 監 察 根 本 形 同 虛 設 故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須 解 決 此 問 題, 推 行 就 業 配 額 是 唯 一 的 解 決 方 案, 有 關 就 業 配 額 推 行 的 內 容 建 議 如 下 : 2.1 可 參 考 中 國 主 要 城 市 及 亞 洲 鄰 近 國 家, 例 如 : 台 灣 新 加 城 的 就 業 配 額 制 度 ( 參 考 附 件 3 為 殘 疾 人 士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及 落 實 最 低 工 資 ) 8
2.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可 以 70 聘 1 的 模 式 進 行, 即 70 個 空 缺 中 須 保 留 1 個 空 缺 聘 請 殘 疾 人 士 設 定 就 業 配 額 為 1.4% 2.2.1 就 業 配 額 以 累 計 形 式 研 究 進 行, 累 計 期 為 5 年, 即 在 5 年 內 以 每 一 個 職 階 計 算, 累 積 聘 滿 70 個 空 缺 須 保 留 1 個 空 缺 給 予 殘 疾 人 士,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也 同 受 約 束 2.2.2 此 配 額 制 度 在 侯 補 名 單 同 樣 適 用, 即 70 聘 1 的 累 計 於 聘 用 侯 補 名 單 人 士 的 情 況 下 持 續 適 用, 如 未 有 殘 疾 在 侯 補 名 單 內, 則 該 殘 疾 人 士 配 額 須 保 留 至 下 次 招 聘 時 採 用 2.2.3 當 聘 請 職 位 空 缺 時, 如 聘 請 殘 疾 人 士 的 情 況 出 現 多 於 70 聘 1 的 比 例, 該 職 階 可 被 豁 免 至 下 一 次 累 計 屆 滿 ( 例 子 : 當 某 職 階 在 是 次 招 聘 時, 在 100 個 空 缺 中 聘 請 了 2 名 殘 疾 人 士, 則 該 職 階 於 下 次 招 聘 聘 滿 110 空 缺 才 須 保 留 1 個 空 缺 給 予 殘 疾 人 士 ) 2.3 於 個 別 職 階 的 工 作 內 容 被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判 斷 為 無 法 適 合 錄 用 殘 疾 人 士, 則 該 職 階 可 豁 免 就 業 配 額 約 束 三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被 歧 視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應 抽 出 獨 立 關 注 : 現 時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列 入 為 肢 體 傷 殘 類 別,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招 聘 數 據 未 能 反 映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的 入 職 情 況, 而 事 實 上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的 就 業 及 歧 視 問 題 較 其 他 類 別 人 士 為 嚴 重, 所 以 應 受 特 別 關 注, 本 人 就 此 點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如 下 : 3.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提 供 招 聘 數 據 時, 大 腦 疾 病 類 別 須 獨 立 抽 出 進 行 統 計, 可 有 效 反 映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的 入 職 情 況, 以 便 了 解 及 跟 進 3.2 設 立 對 大 腦 疾 病 類 別 人 士 的 關 注 小 組, 檢 討 對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的 能 力 誤 解 問 題, 指 導 各 政 府 部 門 對 大 腦 疾 病 人 士 的 認 知, 減 少 歧 視 出 現 9
四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大 型 招 聘 不 當 的 安 排, 建 議 把 所 有 殘 疾 應 徵 者 改 為 首 批 接 受 考 核 的 人 士 :: 因 為 在 技 能 測 試 需 加 長 考 核 時 間 的 殘 疾 應 徵 者 常 被 當 局 安 排 於 最 後 一 批 接 受 考 核, 他 們 每 次 也 要 在 空 缺 最 少, 評 分 最 嚴 格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技 能 測 試 及 面 試, 這 個 情 況 存 在 不 公, 實 是 非 常 不 妥 在 政 府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政 策 內 曾 提 及 ( 殘 疾 應 徵 者 在 招 聘 過 程 中 毋 須 經 過 篩 選 程 序, 他 們 如 果 達 到 有 關 職 位 規 定 的 基 本 入 職 要 求, 均 獲 邀 參 加 遴 選 面 試 / 測 試 ) 根 據 上 述 的 政 策 內 容, 本 人 認 為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申 請 應 可 獲 優 先 處 理, 把 他 們 改 於 第 一 批 進 行 遴 選, 正 符 合 上 述 的 政 策 內 容 和 優 先 原 則 5. 結 論 : 殘 疾 人 士 的 失 業 問 題 多 年 未 有 被 正 視, 失 業 率 持 續 高 企, 政 府 作 為 全 港 最 大 的 僱 主 是 責 無 旁 貸, 理 應 以 身 作 則, 樹 立 良 好 僱 主 的 榜 樣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配 額 的 實 施 是 社 會 文 明 的 趨 向, 本 人 明 白 此 制 度 於 私 人 市 場 推 行 是 需 要 一 定 時 間, 慢 慢 醞 釀, 但 首 先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推 行, 理 應 不 難, 希 望 當 局 能 認 真 考 慮, 切 實 地 推 動 無 歧 視 的 機 構 文 化 最 後, 希 望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能 接 納 本 人 的 建 議, 協 助 政 府 重 新 釐 定 正 確 的 方 向, 回 應 大 眾 對 政 府 在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的 合 理 期 望 參 目 資 料 : 附 件 1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問 題 2016( 晴 報 ) 附 件 2 政 策 個 人 解 說 及 評 論 附 件 3 為 殘 疾 人 士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及 落 實 最 低 工 資 撰 寫 人 : 廖 振 豪 先 生 撰 寫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7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