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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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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項 目 獎 學 金 金 額 申 對 象 申 方 式 申 時 本 校 送 方 1. 申 對 象 : 就 讀 或 設 籍 在 台 中 市 支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家 境 清 寒 或 有 其 他 (1) 申 表 格 (2) 資 料 蒐 集 與 著 作 權 讓 與 同 意 書 高 中 職 組 每 名 重 大 事 故 之 事 實, 以 致 就 學 困 難 的 學 生 ( 擁 有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不 在 此 105 年 1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3) 申 人 最 近 學 期 成 績 單 補 助 範 圍 ) 月 15 日 伍 千 元, 大 專 (4) 註 冊 繳 費 單 影 本 自 行 送 1 學 期 群 園 助 學 2. 申 資 格 : 操 性 80 分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70 分 以 上 ( 五 ) 至 3 院 校 組 每 名 貳 (5) 三 個 月 內 的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 含 詳 細 紀 事 ) 金 3. 申 辦 法 : 至 群 園 助 學 系 統 填 寫 申 表 行 動 紀 事 線 上 送 出 資 料 後, 萬 元 (6) 擇 一 : 中 低 收 入 證 明 或 全 戶 財 產 證 明 及 所 得 稅 證 明 月 10 日 將 行 動 紀 事 紙 本 與 申 文 一 併 寄 到 本 學 會 (7) 行 動 記 事 紙 本 ( 四 ) (8) 相 關 證 明 文 2 3 4 104 學 年 度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優 秀 與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韌 世 代 獎 助 學 金 三 重 東 區 扶 輪 社 獎 助 學 金 (1)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8000 (2) 清 寒 學 生 助 學 金 :8000 前 三 年 :10000 4.5 年 級 :20000 15000 1042 校 外 獎 學 金 1. 申 對 象 : 與 國 人 結 婚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港 澳 居 民, 且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上 ( 低 收 中 低 收 入 戶 除 外 ) (1) 優 秀 獎 學 金 :104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85 分 以 上 且 無 重 大 違 規 紀 錄 (2) 清 寒 學 生 助 學 金 :104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70 分 以 上 且 無 重 大 違 規 紀 錄 1. 就 讀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 大 專 校 院 日 間 部, 出 生 日 為 民 國 79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2.1041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75 分 3.104 年 度 " 非 " 政 府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4.104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3 月 1 日 " 非 " 家 扶 基 金 會 扶 助 或 自 立 家 庭 追 蹤 關 懷 服 務 對 象 5.104 年 度 家 庭 總 所 得 未 超 過 120 萬, 且 家 庭 總 所 得 平 均 分 配 至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在 2 萬 元 以 下 一 獎 學 金 總 類 分 清 寒 優 良 獎 學 金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冠 名 獎 學 金 二 申 資 格 ( 一 ) 清 寒 優 良 獎 學 金 : 1. 父 母 雙 亡 貧 戶 證 明 或 家 境 清 寒, 且 民 國 103 年 前 以 設 籍 於 三 重 區 者 2. 前 學 年 操 性 甲 等,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75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3.104 學 年 度 內, 經 學 校 證 明 未 領 有 其 他 獎 學 金 者 4. 曾 得 過 本 社 獎 學 金 者 勿 再 申 5. 若 重 複 申 三 重 地 區 之 其 他 扶 輪 社 獎 學 金, 即 取 消 獲 獎 資 格 2/15~3/ 21 1. 申 表 正 本 一 份 2. 自 傳 正 本 一 份 : 至 少 500 字 3. 教 師 推 薦 函 正 本 一 份 4.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至 105 年 5. 近 3 個 月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一 份 3 月 9 日 6.103 年 度 家 戶 總 所 得 證 明 7. 攜 帶 韌 世 代 獎 助 學 金 申 表 及 戶 籍 謄 本,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家 扶 中 心 或 服 務 處 索 取 非 家 扶 扶 助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二 ) 成 績 優 良 獎 學 金 1.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前 以 設 籍 於 三 重 區 者 2. 前 學 年 操 性 甲 等,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4.104 學 年 度 內, 經 學 校 證 明 未 領 有 其 他 獎 學 金 者 5. 曾 得 過 本 社 獎 學 金 者 勿 再 申 6. 若 重 複 申 三 重 地 區 之 其 他 扶 輪 社 獎 學 金, 即 取 消 獲 獎 資 格 3/14 到 2/19 2/15 統 一 收 自 行 送 5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助 學 金 大 專 校 院 15000 五 專 前 三 年 10000 一 申 資 格 國 內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災 區 低 收 入 弱 勢 受 災 家 庭,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高 中 職 ( 五 專 前 三 年 ) 國 中 ( 小 ) 之 在 學 子 女, 且 未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及 未 領 軍 公 教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確 有 就 學 困 難 者 1. 申 表 乙 份 2. 鄉 ( 鎮 市 ) 公 所 出 具 係 為 天 然 災 害 災 區 受 災 家 庭 證 明 乙 份 3.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出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低 收 入 戶 但 家 境 清 寒 貧 苦 者 得 檢 具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出 具 已 列 入 政 府 中 低 收 入 兒 少 扶 助 之 證 明 4.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乙 份 5. 在 學 證 明 乙 份 6. 切 結 書 2/10~3/ 10 2016/3/4 6 105 年 單 親 培 力 計 畫 一 補 助 內 容 補 助 獨 自 撫 養 18 歲 以 下 子 女 的 單 親 父 母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及 高 中 ( 職 ) 學 費 學 雜 費 與 學 分 費, 及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因 上 課 無 法 照 顧 小 學 階 段 以 下 子 女 或 18 歲 以 下 身 心 障 礙 子 女 臨 時 托 育 費, 鼓 勵 其 取 得 學 位 1 申 表 2 全 戶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3 全 家 人 口 ( 申 者 及 其 撫 養 同 住 未 滿 18 歲 以 下 子 女 ) 各 類 所 得 清 單 4 學 ( 雜 ) 費 學 分 費 收 據 正 本 ; 如 為 信 用 卡 或 ATM 繳 款 者, 須 檢 附 繳 費 單 明 細 與 繳 款 證 明 ( 如 信 用 卡 帳 單 ATM 轉 帳 證 明 );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除 須 檢 附 銀 2/24~3/ 行 撥 款 通 知 書 正 本 或 經 學 校 加 蓋 印 章 之 影 本 外, 並 附 上 原 始 學 費 明 細 繳 費 單 影 本 25 5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6 申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2016/3/25 自 行 送

7 教 育 部 學 產 基 金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助 學 金 申 專 科 前 三 年 5000 後 兩 年 大 學 10000 一. 申 對 象 凡 設 籍 臺 灣 地 區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現 就 讀 國 內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以 上 學 校 之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其 前 一 學 期 在 學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且 未 受 記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得 自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起 申 本 助 學 金 但 一 年 級 新 生 免 審 核 其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二. 繳 交 文 申 書 成 績 單 及 檢 具 低 收 證 明 文,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2/16~3/ 15 2016/3/8 統 一 收 8 1042 原 住 民 獎 學 金 獎 學 金 :22000 助 學 金 17000 一. 申 對 象 : 四. 學 生 申 檢 附 文 : 就 讀 於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 含 五 專 後 兩 年 ) ( 一 ) 申 表 ( 需 於 網 路 上 列 印 之 版 本 ) ( 二 ) 申 人 戶 籍 謄 本 ( 三 個 月 內 )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二. 申 標 準 : ( 三 ) 申 人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 須 附 班 級 排 名, 無 則 免 附 ) 1. 一 般 獎 學 金 : 前 一 年 學 業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新 生 檢 附 入 學 成 績 單 2. 一 般 助 學 金 : 前 一 年 學 業 成 績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或 設 籍 在 蘭 嶼 鄉 之 雅 美 族 學 生 ( 四 ) 申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助 學 金 之 學 生 出 具 鄉 鎮 市 3. 原 住 民 學 生 具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得 申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區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戶 助 學 金 2/16~3/ 22 2016/3/22 統 一 收 9 社 團 法 人 金 融 服 務 業 教 育 公 益 基 金 5 萬 元 ( 分 別 於 同 一 年 度 兩 學 期 註 冊 後, 各 發 放 2.5 萬 元 ) 一 申 人 資 格 條 :( 條 須 同 時 具 備 ) 1.104 學 年 上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六 十 五 分 以 上, 且 104 學 年 上 學 期 德 行 成 績 無 曠 課 及 懲 處 紀 錄 2. 財 務 或 其 他 條 符 合 下 列 條 之 一 : ( 一 ) 符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 二 ) 家 庭 遭 受 重 大 事 故 ( 含 災 害 經 濟 變 故 人 口 傷 亡 等 ) ( 三 ) 家 中 負 擔 家 計 者 因 失 業 失 蹤 或 罹 患 重 大 疾 病, 無 法 工 作 ( 四 ) 目 接 受 社 福 單 位 輔 導 扶 助 前 或 安 置 ( 五 )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需 要 財 務 協 助 2/22~3/ 11 2016/3/11 統 一 收 10 財 團 法 人 昌 益 文 教 基 金 會 助 學 獎 學 金 5000 凡 家 境 清 寒 者, 領 有 縣 市 政 府 單 位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非 鄰 里 長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 二 ) 申 證 --- 且 該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低 收 入 戶 成 員 欄 內, 列 印 該 名 學 生 之 姓 名 ), 並 符 合 下 述 條 1. 申 書 之 一 者 : 2. 政 府 核 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正 本 1. 設 籍 於 新 竹 縣 市, 目 前 就 讀 全 國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 含 大 學 學 院 科 大 技 術 學 3.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乙 份 院 ) 日 間 部 ( 不 含 公 費 生 研 究 生 在 職 生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 學 生 4.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證 明 有 學 籍 者 ) 2. 非 設 籍 新 竹 縣 市 但 就 讀 於 新 竹 縣 市 公 私 立 大 學 院 校 ( 含 大 學 學 院 科 大 技 術 5. 前 一 學 期 在 學 成 績 單 及 操 性 成 績 單 正 本 學 院 ) 日 間 部 ( 不 含 公 費 生 研 究 生 在 職 生 及 進 修 部 學 生 )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科 6. 申 人 本 人 清 晰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 加 蓋 印 章 及 簽 名 ) 平 均 成 績 及 操 性 成 績 在 75 分 以 上 者, 均 可 申 ( 如 符 合 條 將 採 匯 款 方 式 直 接 匯 入 申 人 帳 戶 內 ) 3/1~3/3 1 自 行 送 11 桃 園 市 105 年 度 小 康 計 畫 仁 愛 獎 助 學 金 獎 學 金 : 前 三 年 :4000 後 兩 年 :8000 助 學 金 : 前 三 年 :3000 後 兩 年 :6000 一 申 對 象 : ( 一 ) 設 籍 桃 園 市 6 個 月 以 上 (104 年 9 月 1 日 前 設 籍 桃 園 市, 由 學 校 審 核 認 定 之 ) 各 區 二 申 資 格 : 公 所 列 冊 登 記 低 收 入 戶 之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 不 含 研 究 所 ) 高 中 職 及 就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高 中 80 分 大 學 70 分 讀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生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有 效 期 限 須 超 過 105 年 3 月 31 日 ) ( 二 ) 在 校 期 間 無 記 小 過 ( 含 ) 以 上 紀 錄 者 ( 不 含 功 過 相 抵 ) 以 上 ( 三 ) 未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2/18-3/16 2016/3/9

12 13 14 15 新 北 市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桃 園 市 105 年 度 第 一 梯 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清 寒 優 秀 原 住 民 族 子 女 獎 學 金 計 畫 財 團 法 人 東 光 教 育 基 金 會 獎 學 金 天 來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10000 10000 15000 50000 一 申 資 格 :1.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並 設 籍 新 北 市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2.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之 獎 助 學 金 3. 當 學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無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二 申 標 準 : ( 一 ) 學 業 優 秀 獎 學 金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有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不 得 申 1. 就 讀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含 五 專 1~3 年 級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75 分 以 上 ;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學 習 成 績 總 平 均 60 分 以 上 2. 就 讀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 學 業 或 智 育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 具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學 習 成 績 總 平 均 60 分 以 上 一 補 助 對 象 : 凡 設 籍 桃 園 市 4 個 月 以 上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現 就 讀 國 內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高 中 職 在 學 生, 具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得 申 本 項 獎 學 金 ( 一 )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條 如 下 : 1. 成 績 標 準 :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65 分 以 上 (1) 符 合 社 會 救 助 法 之 中 低 收 或 低 收 入 戶 者 (2) 單 親 家 庭 負 教 養 責 任 之 一 方 無 力 撫 育 者 (3) 父 母 一 方 亡 故, 而 監 護 人 無 力 教 養 者 (4) 家 庭 有 重 大 變 故 生 活 困 難 者 ( 二 ) 優 秀 學 生 獎 金 :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組 :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無 任 何 一 科 不 及 格 者 1. 身 心 障 礙 青 年 部 份 : 凡 身 心 障 礙 青 年 (30 歲 以 下 )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操 行 甲 等, 未 領 任 何 獎 學 金, 並 有 學 校 證 明 者 名 額 50 名 每 名 每 學 期 一 五 元 2. 特 准 生 部 份 : 一 般 青 年 (30 歲 以 下 )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操 性 甲 等, 未 領 任 何 獎 學 金,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或 家 境 特 殊 者 需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及 證 明 文, 經 董 事 會 特 准 者 一 申 對 象 :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含 四 技 二 技 二 專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生 不 含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分 班 遠 距 教 學 等 二 申 資 格 :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達 80 分, 操 行 成 績 達 82 分, 且 無 一 科 目 不 及 格,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2. 無 全 職 工 作, 未 享 有 軍 公 教 減 免 公 費 部 主 低 收 入 戶 學 雜 費 全 免 或 領 有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三 申 文 : ( 一 ) 學 業 優 秀 獎 學 金 : 1. 申 書 暨 領 款 收 據 ( 附 ):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完 成 初 審 核 章 2.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暨 獎 懲 紀 錄 : 以 螢 光 筆 標 示 學 業 或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若 為 影 本 須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及 學 校 承 辦 人 職 章 3.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法 定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申 學 業 優 秀 獎 學 金 者 無 則 免 附 ) 4.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5.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帳 戶 非 學 生 本 人, 附 親 屬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和 親 屬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 五 ) 繳 驗 證 如 下 : 1. 申 書 2. 證 黏 貼 頁 學 生 影 本 (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在 證 明 書 可 免 黏 貼 及 申 人 之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 申 人 若 無 郵 局 帳 戶, 得 用 監 護 人 郵 局 帳 戶 影 本 )( 附 二 ) 3.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 由 就 讀 學 校 證 明 本 與 正 相 符 ) 本 與 正 相 符 4. 切 結 書 ( 附 三 ) 5. 領 據 ( 附 四 ) 6. 清 寒 證 明 ( 需 附 社 會 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導 師 填 具 之 證 明 ) 身 心 障 礙 青 年 部 份 1. 本 會 申 書 一 份 ( 附 貼 照 片 ) 2.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一 份 3. 學 校 證 明 未 享 公 費 及 助 學 金 未 領 校 外 獎 學 金 之 文 4.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5. 身 障 手 冊 影 印 本 ( 正 反 面 ) 或 公 立 醫 院 傷 殘 證 明 乙 份 特 准 生 部 份 1. 本 會 申 書 一 份 ( 附 貼 照 片 )2.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一 份 3. 學 校 證 明 未 享 公 費 及 助 學 金 未 領 校 外 獎 學 金 之 文 4.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5.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其 他 說 明 文 2/15~3/1 5 2016/3/11 3/1-4/10 2016/4/8 3/1~3/3 1 1. 申 書 乙 份, 學 生 證 影 本 含 蓋 本 學 期 註 冊 章 或 提 供 在 學 證 明 2.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3. 無 全 職 工 作, 未 享 有 軍 公 教 減 免 公 費 部 主 低 收 入 戶 學 雜 費 全 免 或 領 有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4. 現 戶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3/21~3/2 5. 現 戶 全 戶 最 近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正 本 及 財 產 清 單 正 本 8 6. 中 文 自 傳, 簡 述 個 人 及 家 庭 狀 況, 勿 超 過 一 張 A4 7. 推 薦 函 乙 份 8. 申 人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自 行 申 自 行 申 16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五 專 前 三 年 :6000 後 兩 年 :20000 輔 助 對 象 :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1 個 月 以 上, 並 領 失 業 給 付 1 個 月 以 上, 其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高 中 職 或 大 專 校 院 具 有 正 式 學 籍 學 生 之 勞 工 二 申 資 格 條 1. 自 91 年 1 月 1 日 起 離 職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止 仍 未 就 業, 失 業 期 間 達 1 個 月 以 上 ( 即 105 年 1 月 23 日 前 失 業 者 ), 並 領 失 業 給 付 1 個 月 以 上 者 2. 申 人 及 其 配 偶 103 年 度 綜 合 所 的 總 額 在 新 台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3. 未 領 老 年 給 付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止 未 參 加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或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同 性 質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者 三 申 限 制 : 1. 申 人 須 為 失 業 勞 工, 且 其 子 女 就 讀 國 內 高 中 職 或 大 專 院 校 者 失 業 勞 工 本 人 就 讀 國 內 高 中 職 或 大 專 校 院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2. 申 人 與 配 偶 均 符 合 申 資 格 時, 僅 能 由 其 中 1 人 提 出 申 2/22~3/ 3. 申 人 之 子 女 已 領 政 府 各 類 學 雜 費 就 學 減 免 優 待 教 育 或 其 他 補 助 者 ( 例 如 : 教 育 部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方 案 齊 一 公 私 立 高 中 學 費 方 案 大 專 校 院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25 金... 等 ), 不 得 申 本 就 學 補 助 但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但 各 級 政 府 補 助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期 5000 元 或 6000 元 叫 教 育 代 金, 不 在 此 限 自 行 申 17 104 學 年 度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學 金 計 畫 8000 ( 一 ) 與 國 人 結 婚 之 外 國 人 無 國 籍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且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定 居 或 設 有 戶 籍 之 新 住 民, 現 就 讀 高 中 職 ( 含 高 中 職 進 修 學 校 ) 以 上 之 在 學 學 生 並 就 學 滿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且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之 獎 學 金 或 獎 勵 金 者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符 合 本 案 之 特 殊 優 秀 獎 勵 金 申 者 除 外 ), 得 申 新 住 民 獎 助 學 金 ( 二 ) 新 住 民 子 女 係 指 設 籍 本 國 之 在 學 學 生 其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與 國 人 結 婚 之 外 國 人 無 國 籍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且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定 居 或 設 有 戶 籍 者, 現 就 讀 國 小 ( 含 ) 以 上 ( 不 含 補 校 及 隨 班 附 讀 ) 之 在 學 學 生 並 就 學 滿 一 學 期 ( 含 ) 以 上, 且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之 獎 學 金 或 獎 勵 金 者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符 合 本 案 之 特 殊 才 能 優 秀 學 生 獎 勵 金 申 者 除 外 ), 得 申 新 住 民 子 女 獎 助 學 金 ( 一 )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 大 專 院 校 組 : 就 讀 於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之 非 公 費 生,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在 學 成 績 總 平 均 85 分 以 上 且 無 重 大 違 規 紀 錄 ( 二 ) 清 寒 學 生 助 學 金 : 大 專 院 校 組 : 就 讀 於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之 非 公 費 生,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在 學 成 績 總 平 均 70 分 以 上 且 無 重 大 違 規 紀 錄 2/22~3/ 21 2/22~3/16

18 105 年 度 嘉 義 市 千 盞 燈 照 亮 眾 學 生 助 學 金 30000 1. 凡 設 籍 嘉 義 市 6 個 月 以 上, 現 就 讀 國 內 經 政 府 立 案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大 專 院 校 之 非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因 家 庭 遭 遇 變 故 或 家 境 清 寒, 致 生 活 及 負 擔 學 費 用 陷 於 困 難 者 2. 符 合 上 述 條,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須 達 平 均 70 分 以 上, 德 行 成 績 甲 等 或 80 分 以 上 ; 無 德 行 成 績 等 第 或 評 定 分 數 者, 其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不 得 有 累 計 小 過 二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 因 休 學 辦 理 復 學 之 學 生, 以 休 學 前 一 學 期 在 校 成 績 申 之 1. 申 表 ( 向 嘉 義 市 政 府 民 政 處 索 取 或 由 本 府 網 站 民 政 處 宗 教 禮 俗 科 表 單 下 載 區 自 行 下 載 ) 2. 最 近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 需 列 明 各 科 成 績, 如 休 學 復 學 者 則 採 休 學 前 之 成 績 證 明 ) 3. 在 學 證 明 文 ( 以 A4 紙 張 影 印 蓋 有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或 註 冊 收 費 單 據 或 在 學 證 明 ) 4. 自 傳 ( 以 A4 紙 張 繕 打 五 百 字 內, 內 容 以 敘 述 家 境 為 主 ) 2/22~3/ 25 自 行 申 19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華 岡 扶 輪 社 獎 助 學 金 10000 一 資 格 申 1. 政 府 立 案 之 大 專 院 校 與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以 全 學 年 學 業 總 平 均 7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申 2. 設 籍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就 讀 於 大 專 院 校 低 收 入 戶 未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之 在 學 學 學 生 3. 需 具 下 列 人 士 推 薦 函, 並 推 薦 人 於 保 證 書 上 簽 名 保 證 1. 申 書 2. 前 一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3.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已 蓋 有 最 近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 4. 推 薦 書 乙 份 5.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等 證 影 本, 需 註 明 申 獎 學 金 專 用 6. 自 傳 及 生 涯 規 劃 報 告 乙 份 3 月 9 日 自 行 申 20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博 愛 福 利 獎 助 學 金 20000 1. 政 府 立 案 之 大 專 院 校 - 身 心 障 礙 在 學 學 生 或 鄉 鎮 ( 區 ) 公 所 核 定 低 收 入 戶 ( 里 長 證 明 不 受 理 ) 在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2. 設 籍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3. 需 具 下 列 人 士 推 薦 函, 並 推 薦 人 於 保 證 書 上 簽 名 保 證 a. 各 社 會 團 體 組 織 推 薦 者 b. 教 育 界 人 士 推 薦 者 1. 申 書 2. 前 一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單 3. 申 人 最 近 之 全 身 生 活 照 片 兩 張 ( 證 用 半 身 照 片 不 予 受 理 ) 4. 推 薦 書 乙 份 5. 身 分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學 生 證 等 證 影 本, 需 註 明 申 獎 學 金 專 用 6. 自 傳 及 生 涯 規 劃 報 告 乙 份 ( 本 會 重 視 節 能 減 碳, 紙 張 雙 面 使 用 ) 3 月 15 日 自 行 申 21 22 23 24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王 陳 靜 文 慈 善 基 金 會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澎 湖 縣 政 府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新 竹 市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高 雄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生 10000 大 專 院 校 :4000 高 中 :2000 高 中 職 :1500 大 學 :4000 大 專 院 校 :4000 高 中 :2000 一 獎 助 學 金 申 對 象 : 設 籍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經 政 府 立 案 之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公 ( 私 ) 立 高 職 護 專 及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在 學, 且 家 境 清 寒 或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由 學 校 統 一 推 薦 辦 理 申 申 辦 法 : 1.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 ( 一 ) 在 學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已 蓋 有 最 近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 ( 二 )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 ( 三 ) 低 收 入 戶 清 寒 急 難 證 明 文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 一 凡 設 籍 本 縣 並 居 住 六 個 月 以 上 ( 戶 籍 為 準 ) 之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肄 業 於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 高 中 職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限 在 本 縣 肄 業 者 ) 並 符 合 ( 一 ) 大 專 研 究 所 成 績 : 操 行 成 績 八 十 分 ( 甲 ) 學 業 成 績 八 十 分 ( 二 ) 高 中 職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八 十 分 ( 三 ) 享 有 公 費 補 校 進 修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空 中 大 學 夜 間 部 及 未 經 政 府 核 准 立 案 學 校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 四 ) 家 境 確 屬 清 寒 者 ( 以 列 入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本 府 專 案 核 准 為 經 濟 弱 勢 之 家 庭 有 案 者 優 先 ) 凡 設 籍 新 竹 市 六 個 月 以 上, 於 國 內 公 私 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學 分 班 空 大 除 外 )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 在 職 專 班 及 學 分 班 空 大 除 外 ) 高 中 職 校 及 本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學 在 學 之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且 未 享 受 公 費 及 政 府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並 具 下 列 條 者 : 申 方 式 : 符 合 申 條 之 學 生, 申 時 檢 具 申 書 ( 一 ) 各 項 平 均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而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無 懲 處 紀 錄 ( 銷 過 者 視 為 無 紀 前 學 期 成 績 單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 由 申 人 加 蓋 私 章 ), 錄 ) 國 中 含 學 習 領 域 及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 高 中 大 學 碩 士 班 含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由 學 校 函 送 或 寄 送 本 府 (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一 二 0 號 ) 績 二 項 ( 二 ) 家 境 清 寒 者, 由 學 校 校 長 訓 導 主 任 ( 學 務 主 任 ) 及 導 師 審 定 之, 並 在 申 表 上 認 定 核 章, 或 檢 附 里 長 證 明 書 一 申 資 格 : 設 籍 高 雄 市 六 個 月 以 上,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及 本 市 國 民 中 學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生, 業 成 績 期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學 期 內 功 過 相 抵 未 受 警 告 懲 處 者,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金 2/23~3/ 31 3/15~4/ 15 3/11~3/ 31 2016/3/28 3/2~4/8 3/1~3/25 3/1~3/31 3/1~3/15

25 臺 東 縣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愛 心 安 心 就 學 獎 學 金 大 專 院 校 :5000 凡 設 籍 臺 東 縣 六 個 月 以 上, 現 為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 不 含 夜 間 部 進 修 部 推 廣 進 修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 並 持 有 鄉 鎮 市 公 所 出 具 之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但 不 含 村 里 長 出 具 之 清 寒 證 明 者 申 條 :( 一 )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研 究 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85 分 以 上, 且 無 任 何 一 科 不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 或 綜 合 表 現 )80 分 以 上 有 體 育 成 績 者, 其 體 育 成 績 70 分 以 上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奉 准 免 修 體 育 課 者 不 計 ) ( 一 ) 申 書 ( 加 蓋 學 校 戳 記 或 關 防 ) ( 二 )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三 ) 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 四 ) 在 學 證 明 書 及 前 學 期 加 蓋 學 校 證 明 章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3/1~3/2 9 201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