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兩 個 綜 合 資 歷 的 申 請 人 除 了 需 要 符 合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申 請 資 格 外, 亦 必 須 同 意 接 受 合 併 評 估 安 排 5. 合 併 評 估 方 法 及 內 容 兩 個 綜 合 資 歷 各 自 涉 及 的 合 併 評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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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美 髮 業 綜 合 資 歷 1. 目 的 為 使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資 歷 獲 更 廣 泛 認 受, 職 業 訓 練 局 作 為 美 髮 業 的 評 估 機 構 積 極 探 討 讓 從 業 員 獲 取 更 多 資 歷 的 可 行 性, 而 認 受 的 資 歷 可 涵 括 內 地 及 海 外 2. 申 請 項 目 現 時 獲 內 地 及 海 外 認 受 的 資 歷 有 下 列 兩 個 綜 合 資 歷, 涉 及 的 詳 列 如 下 : 名 稱 及 編 號 美 髮 技 術 及 服 務 ( 綜 合 資 歷 ) HDZZMA2B 美 髮 技 術 及 管 理 ( 綜 合 資 歷 ) HDZZNA3B 資 歷 級 別 年 資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洗 護 髮 捲 髮 及 吹 髮 一 級 三 年 美 髮 業 工 2. 頭 髮 和 頭 皮 護 理 二 級 3. 剪 吹 髮 及 髮 型 設 計 二 級 4. 電 髮 及 染 髮 二 級 5. 市 場 推 廣 及 顧 客 服 務 二 級 6. 晚 妝 髮 型 設 計 二 級 作 經 驗, 其 中 不 少 於 二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頭 髮 和 頭 皮 護 理 三 級 五 年 美 髮 業 工 2. 剪 吹 髮 及 髮 型 設 計 三 級 作 經 驗, 其 中 3. 電 髮 及 染 髮 三 級 不 少 於 三 年 相 4. 晚 妝 髮 型 設 計 三 級 關 工 作 經 驗 5. 市 場 推 廣 及 顧 客 服 務 三 級 ( 須 為 最 近 五 6. 髮 廊 營 運 管 理 三 級 年 內 之 經 驗 ) 3. 一 試 多 證 資 歷 成 功 取 得 上 述 兩 項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綜 合 資 歷 的 申 請 人, 將 會 獲 得 下 列 三 個 機 構 認 受 及 可 申 請 下 列 證 書 : 證 書 名 稱 / 級 別 頒 授 機 構 國 家 / 地 區 美 髮 技 術 及 服 務 ( 綜 合 資 歷 ) 國 家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中 級 技 能 ipsn 證 書 : Recognition of Achievement for Junior Hairdresser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證 書 : 美 髮 技 術 ( 級 別 二 ) 廣 東 省 職 業 技 能 鑒 定 指 導 中 心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s Network (ipsn) 職 業 訓 練 局 中 國 澳 洲 新 西 蘭 加 拿 大 中 國 香 港 日 本 香 港 國 家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高 級 技 能 廣 東 省 職 業 技 能 鑒 定 指 導 中 心 中 國 美 髮 技 術 及 管 理 ( 綜 合 資 歷 ) ipsn 證 書 :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in Hairdressing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證 書 : 美 髮 技 術 ( 級 別 三 )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Standards Network (ipsn) 職 業 訓 練 局 澳 洲 新 西 蘭 加 拿 大 中 國 香 港 日 本 香 港 RPL/APP/HD- 綜 合 資 歷 (Rev.3/2016) 1

4.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兩 個 綜 合 資 歷 的 申 請 人 除 了 需 要 符 合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申 請 資 格 外, 亦 必 須 同 意 接 受 合 併 評 估 安 排 5. 合 併 評 估 方 法 及 內 容 兩 個 綜 合 資 歷 各 自 涉 及 的 合 併 評 估 方 法 及 內 容 請 見 下 表 : 評 估 方 法 及 安 排 評 估 內 容 美 髮 技 術 及 服 務 1. 筆 試 美 髮 業 安 全 健 康 及 環 保 理 論 知 識 美 髮 服 務 理 論 知 識 2. 實 務 評 估 第 一 節 剪 吹 髮 技 巧, 包 括 : 洗 髮 護 髮 頭 部 按 摩 女 士 剪 吹 髮 男 士 剪 吹 髮 第 二 節 晚 妝 造 型 第 三 節 電 髮 技 巧 第 四 節 染 髮 技 巧 全 染 技 巧 挑 染 技 巧 1. 筆 試 美 髮 理 論 知 識 第 一 節 高 級 晚 妝 設 計 造 型 傳 统 晚 妝 造 型 時 尚 晚 妝 造 型 美 髮 技 術 及 管 理 2. 實 務 評 估 第 二 節 高 級 剪 吹 髮 設 計 造 型 時 尚 女 士 剪 吹 髮 造 型 時 尚 男 士 剪 吹 髮 造 型 第 三 節 高 級 染 髮 設 計 造 型 第 四 節 高 級 電 髮 設 計 造 型 RPL/APP/HD- 綜 合 資 歷 (Rev.3/2016) 2

6. 合 併 評 估 收 費 合 併 評 估 收 費 美 髮 技 術 及 服 務 ( 綜 合 資 歷 ) $3,500 美 髮 技 術 及 管 理 ( 綜 合 資 歷 ) $3,500 7. 申 請 各 項 證 書 費 用 ( 適 用 於 二 級 及 三 級 ) 成 功 通 過 合 併 評 估 的 申 請 人 將 會 免 費 獲 發 相 關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綜 合 資 歷 證 明 書, 但 其 他 地 區 或 專 業 機 構 頒 發 的 資 歷 證 書 則 需 按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申 領 事 務 組 可 協 助 統 籌 申 請, 相 關 費 用 詳 列 如 下 : 證 書 名 稱 國 家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ipsn 證 書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證 書 費 用 HK$700 HK$800 豁 免 收 費 8. 考 期 由 於 合 併 評 估 涉 及 多 個 實 務 環 節, 因 此 場 地 或 評 核 員 支 出 亦 相 應 高 昂, 所 以 需 要 有 足 夠 申 請 人 數 才 能 維 持 現 行 的 收 費 水 平 合 併 評 估 的 考 期 一 般 不 會 太 頻 密, 約 每 年 會 舉 行 2 至 4 次 左 右, 視 乎 申 請 人 數 而 定 若 申 請 人 數 不 足, 事 務 組 承 諾 於 六 個 月 內 安 排 評 估 9. 重 新 申 請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不 設 補 考 機 制, 若 申 請 人 未 能 順 利 通 過 合 併 評 估 取 得 達 標 成 績, 便 需 要 重 新 申 請 及 繳 付 費 用 才 會 再 獲 安 排 評 估, 但 考 慮 到 合 併 評 估 涉 及 的 及 實 務 環 節 眾 多, 申 請 人 可 向 事 務 組 申 請 豁 免 重 考 部 份 已 達 標 的 評 估 環 節 ( 由 於 國 家 對 考 核 結 果 的 成 績 有 時 限 要 求, 申 請 豁 免 需 於 發 出 成 績 一 年 內 提 出,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若 申 請 人 重 新 申 請 合 併 評 估, 將 獲 豁 免 部 份 行 政 費 用, 重 新 申 請 評 估 收 費 請 見 下 表 : 重 新 申 請 評 估 收 費 美 髮 技 術 及 服 務 ( 綜 合 資 歷 ) $2,800 美 髮 技 術 及 管 理 ( 綜 合 資 歷 ) $2,800 10. 發 還 評 估 費 用 成 功 獲 發 綜 合 資 歷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發 還 75% 評 估 費 用, 成 功 修 畢 一 個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後, 可 申 請 發 還 餘 下 25% 的 評 估 費 用 11. 繳 費 方 法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方 法 繳 交 評 估 費 用 : (i) 以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本 票 及 支 票 須 劃 線, 並 註 明 收 款 人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 (ii) 於 評 估 辦 事 處 以 現 金 方 式 繳 付 12. 查 詢 申 請 人 如 欲 查 詢 與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相 關 事 宜, 請 與 評 估 辦 事 處 職 員 聯 絡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長 裕 街 10 號 億 京 廣 場 2 期 29 樓 A 室 ( 近 港 鐵 荔 枝 角 站 A 出 口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事 務 組 ( 評 估 辦 事 處 ) 網 址 :http://rpl.vtc.edu.hk 電 郵 :qfrpl@vtc.edu.hk 熱 線 :3907 6868 傳 真 :3755 4522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 下 午 二 時 至 五 時 三 十 分 )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RPL/APP/HD- 綜 合 資 歷 (Rev.3/2016) 3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事 務 組 ( 評 估 辦 事 處 )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評 估 申 請 表 美 髮 業 ( 適 用 於 綜 合 資 歷 ) 在 填 寫 表 格 前 請 先 參 閱 申 請 指 引 請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及 以 正 楷 填 寫 註 : 申 請 美 容 業 綜 合 資 歷, 除 須 提 供 年 資 證 明 外, 必 須 接 受 評 估 以 取 得 認 可, 評 估 方 法 包 括 筆 試 和 實 務 評 估, 詳 情 請 參 閱 申 請 指 引 此 欄 由 評 估 辦 事 處 人 員 填 寫 臨 時 編 號 : 檔 案 編 號 : 評 估 費 用 : 收 據 編 號 : 日 期 : 第 一 部 份 : 個 人 資 料 ( 個 人 資 料 必 須 與 申 請 人 香 港 身 份 證 資 料 相 同 ) 中 文 姓 名 : 住 宅 電 話 : 英 文 姓 名 : 手 提 電 話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電 郵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 下 列 資 料 將 有 助 評 估 辦 事 處 安 排 評 估, 請 於 適 用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你 是 否 需 要 特 別 協 助? 是 否 請 註 明 所 需 要 的 特 別 服 務 或 語 言 翻 譯 : ( 例 如 視 障 人 士 需 放 大 文 字 或 聽 讀 服 務 殘 疾 人 士 需 無 障 礙 通 道, 容 許 輪 椅 進 出 不 能 以 中 文 接 受 評 估 需 要 英 語 翻 譯 服 務 等 ) 註 1. 評 估 辦 事 處 是 以 非 牟 利 形 式 提 供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服 務, 因 此 會 按 申 請 人 的 特 別 要 求, 評 估 所 需 要 的 額 外 支 出, 若 有 需 要 或 會 以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收 取 特 別 服 務 的 費 用, 申 請 人 遞 交 申 請 時 可 向 評 估 辦 事 處 查 詢 收 費 詳 情 註 2. 申 請 人 或 需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以 協 助 評 估 辦 事 處 因 應 所 需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第 二 部 份 : 申 請 項 目 ( 請 填 寫 年 資 及 於 方 格 內 剔 選 合 適 的 項 目 ) 名 稱 及 編 號 資 歷 級 別 相 關 年 資 費 用 美 髮 技 術 及 服 務 ( 綜 合 資 歷 ) 二 級 首 次 申 請 ($3,500) 重 考 ($2,800) 美 髮 技 術 及 管 理 ( 綜 合 資 歷 ) 三 級 首 次 申 請 ($3,500) 重 考 ($2,800) 從 事 美 髮 業 的 總 年 資 共 年 合 共 : 備 註 : 當 考 試 結 果 獲 確 認 後, 事 務 組 會 郵 寄 證 書 申 請 表 予 達 標 申 請 人 申 請 資 歷 證 書 RPL/APP/HD- 綜 合 資 歷 (Rev.3/2016) 1

第 三 部 份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隨 本 申 請 表 夾 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請 按 任 職 日 期 順 序 列 出 ( 如 空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另 頁 詳 列 有 關 資 料 ) 公 司 / 機 構 名 稱 及 地 址 職 位 工 作 範 疇 及 內 容 * 由 ( 日 / 月 / 年 ) 至 ( 日 / 月 / 年 ) * 須 列 明 與 申 請 認 可 的 相 關 的 工 作 範 疇 及 經 驗, 以 證 明 符 合 所 需 的 要 求 第 四 部 份 : 領 取 證 書 本 人 選 擇 以 下 列 方 式 領 取 證 書 : 1.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評 估 辦 事 處 領 取 2. 授 權 現 職 公 司 代 領 第 五 部 份 : 其 他 有 助 評 估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或 專 業 資 格 ( 須 提 交 副 本 ) 請 按 日 期 順 序 列 出 ( 如 空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另 頁 詳 列 有 關 資 料 ) 第 六 部 份 : 申 請 人 聲 明 (i) 本 人 所 提 供 的 上 述 資 料 屬 完 整 真 確, 並 同 意 按 照 評 估 辦 事 處 之 個 人 資 料 政 策 用 作 有 關 用 途 本 人 明 白 如 提 供 虛 假 或 誤 導 的 資 料, 本 人 獲 確 認 的 資 格 會 被 取 消 ; 同 時 評 估 辦 事 處 有 權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追 究 本 人 應 負 的 責 任 (ii) 本 人 同 意 評 估 辦 事 處 可 與 有 關 公 司 或 機 構 負 責 人 聯 絡, 以 核 實 本 人 提 供 的 年 資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iii) 本 人 明 白 不 可 以 直 接 或 透 過 任 何 方 式 向 評 估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或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或 款 待, 否 則 可 能 會 觸 犯 法 例, 獲 確 認 的 資 格 亦 會 被 取 消 (iv) 本 人 同 意 如 自 己 在 評 估 期 間 損 毀 任 何 機 器 工 具 或 設 備, 願 意 賠 償 因 本 人 疏 忽 而 導 致 自 己 受 傷 或 死 亡, 本 人 同 意 評 估 辦 事 處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毋 須 負 責 (v) 本 人 同 意 評 估 辦 事 處 為 面 見 評 估 進 行 錄 影 錄 音, 及 於 實 務 評 估 期 間 拍 攝 照 片, 以 供 核 證 用 途 (vi) 本 人 已 細 閱 申 請 指 引 內 的 條 文, 並 同 意 遵 守 所 載 的 規 定 申 請 人 簽 署 : 日 期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