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105 年 度 第 1 梯 次 產 訓 合 作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簡 章 一 訓 練 宗 旨 : 為 培 訓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力, 並 積 極 結 合 產 業 界 訓 練 資 源, 共 同 合 作 辦 理 職 前 訓 練, 以 增 進 就 業 機 會 及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二 招 訓 對 象 : 具 就 業 意 願 之 國 民 及 具 有 居 留 證 之 新 住 民,15 歲 以 上, 男 女 不 拘, 符 合 各 職 類 參 訓 資 格 且 身 心 健 康 無 痼 疾 品 行 良 好 及 適 合 招 訓 職 類 訓 練 體 能 者 ( 無 就 業 意 願 者 請 勿 報 名 ) 三 洽 詢 電 話 :783-5011#132 133 134 本 中 心 自 辦 職 訓 組 四 受 訓 ( 上 課 ) 時 間 地 點 : ( 一 ) 受 訓 ( 上 課 )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日 8 時 15 分 至 16 時 30 分, 實 習 訓 練 期 間 配 合 各 合 作 廠 商 時 間 為 準 課 程 安 排 得 依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至 例 假 日 上 課 ( 二 ) 上 課 地 點 : 本 中 心 大 寮 職 訓 場 域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大 寮 機 廠 內, 從 高 雄 捷 運 橘 線 大 寮 站 1 號 出 口 右 轉 步 行 約 10 分 鐘 ) 請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或 將 車 輛 停 放 於 周 邊 道 路 停 車 格 內 步 行 前 往 五 訓 練 別 : 別 名 稱 招 訓 數 訓 練 時 數 起 迄 日 期 參 訓 資 格 訓 練 內 容 預 定 實 習 合 作 廠 商 ( 如 有 更 動 以 本 中 心 安 排 為 主 ) 美 髮 設 計 師 養 成 食 品 烘 焙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一 對 美 髮 有 興 趣 者 三 有 經 驗 者 佳 一 對 食 品 烘 焙 有 興 趣 者 三 錄 取 後 須 繳 健 康 檢 查 表 ( 檢 查 結 果 不 得 有 A 型 肝 炎 手 部 及 各 式 傳 染 病 等 ) 一 對 米 麵 食 有 興 趣 者 三 錄 取 後 須 繳 健 康 檢 查 表 ( 檢 查 結 果 不 得 有 A 型 肝 炎 手 部 及 各 式 傳 染 病 等 ) ㄧ 學 科 :16 年 流 行 資 訊 顧 客 諮 詢 成 長 課 程 ZIP 沙 龍 ONLY for you 二 技 能 : 商 業 剪 燙 染 髮 造 型 各 式 長 中 短 髮 型 HAIR COLOR ME 健 康 護 染 設 計 層 次 變 化 商 業 髮 型 設 計 染 髮 觀 念 二 段 髮 專 門 店 yami 髮 型 沙 龍 A-Co 三 段 髮 多 重 髮 分 析 處 理 灰 白 髮 各 種 挑 染 技 巧 髮 & 髮 藝 沙 龍 艾 倫 整 體 造 型 美 去 色, 漂 髮 與 去 色 操 作 特 殊 染 男 士 專 業 髮 型 - 兩 側 剃 學 香 港 髮 匠 美 髮 D.K.S 精 光 + 分 線 貝 克 漢 頭 BOZU 時 尚 超 短 的 平 頭 秋 冬 捲 剪 髮 藝 等 高 雄 轄 區 專 業 沙 龍 髮 型 男 飛 機 頭 短 瀏 海 等 各 式 髮 型 吹 風 造 型 : 髮 型 合 作 並 安 排 公 益 義 剪 活 動 及 如 何 形 成 之 原 理 認 知 直 捲 原 理 C 型 吹 風 原 理 認 知 造 型 真 實 習 訓 練 吹 風 技 巧 光 澤 度 的 創 造 手 吹 捲 浪 漫 線 條 吹 整 技 巧 備 註 : 本 中 心 提 供 下 列 材 手 雕 塑 美 感 技 巧 頭 皮 護 理 SPA 新 娘 髮 型 等 等 料.. 單 頭 假 髮 2 頂 假 髮 4 三 師 資 : 髮 型 連 鎖 店 藝 術 總 監 Vivian ONLY Hair 美 頂 頭 顱 腳 架 裁 剪 梳 噴 髮 沙 龍 - 負 責 戴 識 惠 ONLY Hair 美 髮 沙 龍 設 計 師 林 水 器 壓 嘴 夾 等 ( 其 他 如 剪 呈 勛 香 港 髮 匠 美 髮 沙 龍 經 理 兼 設 計 師 陳 柏 劭 艾 倫 整 刀 電 推 等 須 自 備 ) 體 造 型 美 學 凃 惠 華 等 現 場 經 驗 豐 富 之 團 隊 師 資 一 學 科 :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使 能 適 應 工 作 上 需 要 ( 烘 焙 概 論 烘 焙 計 算 營 養 學 ) 二 技 能 :1. 針 對 食 品 烘 焙 行 業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之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為 訓 練 內 容, 使 學 員 正 確 了 解 食 品 業 之 服 務 道 德 及 技 藝 2. 西 點 麵 包 蛋 糕 之 正 確 製 作 方 法 及 相 關 知 識 3. 輔 導 參 加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一 學 科 :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使 能 適 應 工 作 上 需 要 ( 米 麵 食 概 論 成 本 計 算 營 養 學 ) 二 技 能 :1. 針 對 米 麵 食 行 業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之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為 訓 練 內 容, 使 學 員 正 確 了 解 食 品 業 之 服 務 道 德 及 技 藝 2.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麵 製 品 ( 韭 菜 盒 水 餃 方 塊 酥 老 婆 餅 等 ) 及 米 製 品 ( 年 糕 飯 糰 粿 粽 肉 圓 等 ) 米 麵 相 關 點 心 及 之 正 確 製 作 方 法 及 相 關 知 識 3. 輔 導 參 加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多 那 之 ( 麵 包 部 蛋 糕 部 及 各 分 店 ) 生 力 美 食 JAPON 皓 月 麵 包 店 多 力 倫 果 子 坊 多 喜 素 餅 南 臺 灣 生 鮮 超 市 ( 麵 包 部 ) 森 森 麵 包 Smore Sugar 等 西 點 烘 焙 廠 商, 陸 續 增 加 中 漢 來 飯 店 蒸 健 康 餐 飲 傳 香 飯 糰 九 品 香 素 食 巴 莎 諾 瓦 餐 廳 玉 豆 腐 匠 醬 燒 燒 烤 店 等 廠 商 一 對 餐 飲 有 興 趣 者 一 學 科 :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使 能 適 應 工 作 本 上 需 要 ( 餐 旅 業 概 論 成 本 計 算 熱 量 分 析 ) 君 鴻 酒 店 漢 來 飯 店 Hotel 行 業 者 二 技 能 : 輕 食 料 理 製 作 異 國 料 理 宴 會 餐 點 dua 巴 莎 諾 瓦 餐 廳 帕 莎 蒂 娜 三 錄 取 後 須 繳 健 康 檢 擺 設 及 規 劃 餐 飲 服 務 技 術 飲 務 調 製 技 能 ( 蔬 餐 廳 義 大 咖 啡 坊 啡 時 光 查 表 ( 檢 查 結 果 不 得 有 果 雕 刻 雞 尾 酒 調 製 酒 類 認 識 茶 類 調 製 咖 Inn Bistro 酒 吧 等 廠 商, 陸 續 A 型 肝 炎 手 部 及 各 式 啡 拉 花 ) 基 本 西 餐 認 識 西 餐 廚 房 實 作 展 店 經 增 加 中 傳 染 病 等 ) 營 認 識 飲 務 調 製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輔 導 1
美 容 SPA 女 子 實 務 電 機 控 制 汽 機 車 修 護 水 電 裝 修 實 務 一 對 美 容 SPA 有 興 趣 者 一 對 電 機 控 制 工 作 有 興 趣 者 一 對 汽 機 車 修 護 有 興 趣 者 一 對 水 電 裝 修 工 作 有 興 趣 者 一 學 科 : 皮 膚 構 造 專 業 理 論 問 題 皮 膚 處 理 醫 學 美 容 經 絡 美 容 認 識 體 14 經 絡 12 時 辰 與 經 絡 配 合 養 生 觀 五 行 養 生 手 法 問 題 皮 膚 處 理 專 業 護 媚 登 峯 集 團 美 容 公 司 佐 登 妮 膚 醫 學 美 容 經 絡 美 容 化 妝 設 計 行 銷 經 營 管 理 絲 美 容 公 司 葛 洛 莉 SPA 美 容 二 技 能 : 頭 紗 設 計 抓 紗 技 巧 新 娘 包 頭 造 型 設 計 館 彭 村 梅 美 容 公 司 茱 潔 兒 婚 宴 變 妝 中 國 風 新 娘 歐 洲 風 格 新 娘 時 尚 新 娘 妝 美 容 沙 龍 公 司 羅 麗 芬 國 際 美 晚 宴 新 娘 蝶 式 挽 臉 五 行 開 運 化 妝 彩 妝 修 飾 技 巧 容 事 業 集 團 甜 心 時 尚 美 睫 淋 巴 按 摩 專 業 護 膚 蝶 式 挽 臉 身 體 彩 繪 藝 術 指 館 甲 彩 繪 骨 骼 肌 肉 認 識 指 壓 推 拿 減 肥 健 胸 手 足 保 養 腳 底 按 摩 鬆 筋 術 美 容 SPA 芳 療 輔 導 美 容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培 訓 一 學 科 :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使 能 適 應 工 作 上 需 要 電 工 學 電 工 法 規 識 圖 與 繪 圖 二 技 能 : 控 制 電 路 實 習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實 習 綠 色 能 源 實 習 室 內 配 線 實 習 綜 合 應 用 實 習 合 作 廠 商 現 場 實 習 使 受 訓 學 員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適 應 工 作 上 需 要 三 目 標 : 於 結 訓 後 能 依 照 電 氣 圖 說 資 料 或 樣 品, 準 備 適 當 材 料 及 機 具, 從 事 電 機 方 面 裝 配 檢 修 的 工 作 輔 導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並 具 乙 級 程 度 之 工 作 能 力 及 敬 業 樂 群 之 職 業 道 德 一 學 科 :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使 能 適 應 工 作 上 需 要 汽 車 及 機 車 原 理 噴 射 引 擎 原 理 二 技 能 : 壹 汽 車 修 護 :1. 汽 車 引 擎 ( 含 汽 油 引 擎 及 柴 油 引 擎 ) 汽 車 底 盤 原 理 與 實 習 2. 汽 車 電 系 ( 汽 車 電 機 ) 汽 車 冷 氣 原 理 與 實 習 3. 油 電 混 合 車 原 理 與 實 習 4. 加 強 汽 車 實 車 檢 測 診 斷 故 障 排 除 及 電 系 查 修 能 力 貳 機 車 修 護 :1. 機 車 化 油 器 及 噴 射 引 擎 原 理 與 實 習 2. 機 車 全 車 組 件 拆 卸 分 解 檢 查 及 組 合 3. 加 強 機 車 電 系 及 噴 射 引 擎 式 機 車 實 車 檢 測 診 斷 故 障 排 除 能 力 參 證 照 考 試 : 輔 導 參 加 汽 車 修 護 乙 級 技 術 士 及 機 車 修 護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檢 定 一 學 科 : 熟 悉 本 職 類 相 關 知 識, 使 能 適 應 工 作 上 需 要 電 學 常 識 電 工 法 規 識 圖 與 繪 圖 二 技 能 : 屋 內 管 線 及 用 電 線 路 裝 置 控 制 實 務 屋 內 配 線 實 務 屋 內 管 線 裝 配 與 管 線 維 修 實 務 配 管 實 務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三 目 標 : 使 能 正 確 使 用 工 具 及 材 料, 並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配 置 線 路 安 裝 器 具 達 到 室 內 配 線 乙 級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丙 級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丙 級 之 能 力, 並 輔 導 考 照 2 元 旭 電 機 有 限 公 司 工 富 有 限 公 司 春 鼎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神 州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惠 民 實 業 麒 鎮 電 機 旭 大 電 機 有 限 公 司 汎 武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旻 震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傳 盛 自 動 化 有 限 公 司 日 產 汽 車 穩 成 汽 車 現 代 汽 車 VOLVO 汽 車 高 都 豐 田 汽 車 福 斯 汽 車 其 他 汽 車 保 養 廠 汽 車 輪 胎 與 定 位 廠 汽 車 改 裝 廠 等 ; 光 陽 機 車 三 陽 機 車 及 山 葉 機 車 等 經 銷 商 服 務 據 點 跨 世 紀 熱 水 器 傳 賢 企 業 慶 發 機 電 工 程 公 司, 聖 發 長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家 福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巨 鼎 電 機 事 務 所 全 台 灣 電 機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展 實 業 源 金 工 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等, 陸 續 增 加 中 六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線 上 暨 通 訊 報 名 : 1.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線 上 暨 通 訊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報 名 表 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紀 錄 表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報 名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內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表 ( 勞 保 明 細 表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25 元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須 檢 附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 僅 供 招 生 甄 試 使 用, 非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審 查 ) 3. 報 名 管 道 (1) 線 上 報 名 : 輸 入 本 中 心 網 站 網 址 http://www.ktec.gov.tw, 點 選 職 業 訓 練 線 上 報 名 加 入 會 員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資 料 登 錄 完 畢 後 須 列 印 招 生 報 名 表, 並 於 報 名 簽 章 處 親 自 簽 名, 連 同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產 訓 合 作 報 名 字 樣 後, 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自 辦 職 訓 組 收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2) 通 訊 報 名 : 請 至 各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索 取 或 逕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招 生 報 名 表, 填 寫 完 畢 後, 於 報 名 簽 章 處 親 自 簽 名, 連 同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產 訓 合 作 報 名 字 樣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自 辦 職 訓 組 收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 現 場 報 名 : 1.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18 日 ( 週 六 及 假 日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 2. 報 名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00; 下 午 13:30 至 17:00 3. 現 場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紀 錄 表 各 1 份,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照 片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報 名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內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表 ( 勞 保 明 細 表 )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須 檢 附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 僅 供 招 生 甄
試 使 用, 非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審 查 ) 4.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地 點 地 址 電 話 受 理 時 間 自 辦 職 訓 組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07-7835011 上 午 8:00~ 下 午 5:00 前 鎮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中 路 6 號 1 樓 07-82790 中 區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61 號 1 樓 07-2511285 左 營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忠 言 路 189 號 1 樓 07-5509848 三 民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大 順 二 路 468 號 10 樓 07-3837191 楠 梓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賢 路 139 號 07-3609521 鳳 山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中 山 西 路 235 號 07-7410243 岡 山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民 有 路 27 號 07-6228321 3 上 午 8:00~ 下 午 5:30 ( 三 )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站 開 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推 介 之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請 於 招 生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推 介 單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報 名, 必 須 錄 取 與 開 立 推 介 單 相 同 職 類 方 可 請 領 補 助 ( 四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表 ( 勞 保 明 細 表 ) 請 至 勞 保 局 高 雄 市 辦 事 處 (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一 路 304 號 ; 電 話 :07-7275115) 或 勞 保 局 高 雄 市 第 二 辦 事 處 (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復 興 街 6 號 ; 電 話 :07-746-2500) 申 請 另 亦 可 自 行 使 用 自 然 憑 證 於 勞 保 局 網 站 申 請 下 載 ( 五 ) 在 營 待 退 官 兵 推 薦 參 加 者, 須 由 服 務 單 位 少 將 以 上 編 階 之 部 隊 長 出 具 推 薦 同 意 函 (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 並 將 推 薦 同 意 函 連 同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一 併 繳 附 報 名 時 應 於 報 名 表 之 報 名 身 份 別 欄 中 勾 選 國 軍 薦 送 官 兵 身 份, 並 於 國 軍 薦 送 官 兵 欄 中 詳 細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 六 ) 精 神 障 礙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醫 療 復 健 機 構 開 立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醫 療 諮 詢 單 ; 依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不 得 從 事 與 食 品 接 觸 之 工 作 者, 請 勿 報 名 食 品 烘 焙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及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錄 訓 後 如 有 毒 癮 酗 酒 賭 博 及 暴 力 滋 事 等 惡 習 劣 行 者, 應 依 本 中 心 規 定 議 處 ( 七 ) 報 名 食 品 烘 焙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及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之 錄 取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開 具 符 合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之 合 格 體 檢 表, 請 欲 報 名 者 自 行 衡 量 健 康 狀 況 再 行 報 名 ( 八 ) 逾 期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恕 不 受 理, 且 報 名 者 所 繳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七 招 生 甄 試 時 間 內 容 與 原 則 : ( 一 ) 招 生 甄 試 分 為 筆 試 及 面 試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為 筆 試, 各 別 筆 試 成 績 前 50 名 考 生 始 具 有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之 資 格 ( 與 第 50 名 筆 試 成 績 同 分 者 均 具 面 試 資 格 )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之 各 別 考 生, 將 依 據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決 定 各 正 備 取 名 單, 錄 取 對 象 以 經 面 試 評 估 適 訓 具 就 業 意 願 及 兩 年 內 未 曾 參 加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者 為 優 先 ( 以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表 為 佐 證 ), 如 經 面 試 評 估 適 訓 者 少 於 預 定 招 訓 數, 本 中 心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目 前 於 各 級 政 府 自 辦 或 委 辦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參 訓 中 之 學 員 或 訓 後 90 日 內 就 業 輔 導 期 者, 不 予 錄 訓 ( 二 ) 如 報 名 數 未 達 招 訓 數 者, 或 經 面 試 評 估 適 訓 數 低 於 15 名, 本 中 心 得 延 長 招 生 報 名 及 甄 試 時 間 或 延 期 取 消 開 ( 三 ) 筆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 筆 試 日 期 筆 試 時 間 參 加 筆 試 別 筆 試 地 點 105 年 1 月 26 日 ( 週 二 ) 105 年 1 月 27 日 ( 週 三 ) 上 午 9:00-10: 食 品 烘 焙 美 髮 設 計 師 養 成 下 午 2:00-3: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電 機 控 制 上 午 9:00-10: 美 容 SPA 女 子 實 務 水 電 裝 修 實 務 下 午 2:00-3: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汽 機 車 修 護 本 中 心 大 寮 職 訓 場 域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 筆 試 場 地 配 置 情 形 於 筆 試 當 日 張 貼 於 大 門 入 口 處, 如 場 地 因 故 不 能 使 用, 將 另 行 通 知 並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 四 ) 各 筆 試 測 驗 內 容 : 以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可 至 勞 發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下 載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參 考 ( 網 址 :http://www.labor.gov.tw/, 首 頁 >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 點 選 各 別 所 指 定 科 目 與 檢 定 職 類 ) 職 類 別 筆 試 測 驗 內 容 食 品 烘 焙 以 90002 食 品 類 共 同 科 目 及 07700 烘 焙 食 品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以 90002 食 品 類 共 同 科 目 及 09600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以 13100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及 600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美 髮 設 計 師 養 成 以 06700 女 子 美 髮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美 容 SPA 女 子 實 務 以 10000 美 容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電 機 控 制 以 01300 工 業 配 線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汽 機 車 修 護 以 14500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水 電 裝 修 實 務 以 00700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丙 級 學 科 測 驗 試 題 為 主 ( 五 ) 本 中 心 將 依 據 各 別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取 前 50 名 參 加 面 試 ( 與 第 50 名 筆 試 成 績 同 分 或 考 試 數 未 達 50 者 均 具 面 試 資 格 ), 各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名 單 及 面 試 時 程 表, 預 訂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15 時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ktec.gov.tw/), 或 於 公 告 後 來 電 詢 問, 電 話 :7835011#132 133 134 ( 六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2 月 2 日 ( 週 二 ), 考 生 請 依 據 本 中 心 所 公 告 面 試 時 程 表 所 預 定 的 面 試 時 間 準 時 抵 達 面 試 會 場,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查 驗, 面 試 地 點 : 本 中 心 大 寮 職 訓 場 域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 各 別 面 試 場 地 配 置 情 形 將 於 面 試 當 日 張 貼 於 大 寮 職 訓 場 域 大 門 入 口 處 ( 七 ) 筆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 錄 取 標 準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訓 八 錄 取 公 告 與 報 到 日 期 : ( 一 )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105 年 2 月 5 日 9 時 公 告 於 本 中 心 及 勞 工 局 網 站, 甄 試 成 績 均 以 郵 件 個 別 送 達 ( 二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3 月 1 日 ( 週 二 ) 上 午 08:30 前 至 本 中 心 大 寮 職 訓 場 域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 三 ) 報 到 時 食 品 烘 焙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及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之 正 取 者 應 繳 交 報 到 日 前 三 個 月 內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開 具 之 合 格 體 檢 表 ( 體 檢 內 容 詳 見 食 品 烘 焙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及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參 訓 資 格 ), 如 未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合 格 體 檢 表, 除 天 災 事 變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至 遲 應 於 報 到 當 日 17 時 前 繳 交 逾 期 未 繳 或 體 檢 不 合 格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訓 資 格 ( 各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教 學 醫 院 完 成 體 檢 報 告 所 需 期 程 不 同, 請 於 錄 取 公 告 日 起 盡 速 選 擇 得 以 在 報 到 日 前 完 成 體 檢 報 告 之 上 開 醫 院 進 行 體 檢, 以 免 體 檢 報 告 逾 期 未 繳, 喪 失 錄 訓 資 格 ) ( 四 ) 備 取 者 應 於 通 知 錄 取 報 到 日 ( 以 電 話 或 簡 訊 通 知 ) 前 親 自 完 成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不 予 錄 訓 經 通 知 錄 訓 需 繳 驗 體 檢 表 之 備 取 者 應 於 105 年 3 月 18 日 17 時 前 按 時 繳 交 ( 五 ) 各 職 類 備 取 者 有 效 備 取 期 間 至 105 年 3 月 7 日 17 時 止 九 訓 練 期 間 權 利 與 義 務 : ( 一 ) 受 訓 期 間 學 雜 費 材 料 費 及 勞 保 費 由 本 中 心 公 費 支 應 ( 書 籍 講 義 及 個 用 品 需 自 費 購 買 ) ( 二 )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如 符 合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身 分 者, 訓 練 期 間 得 請 領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惟 須 於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至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經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後 安 排 參 加 適 性 之 職 訓, 再 將 推 介 單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報 名,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留 存 於 錄 訓 後 繳 交 給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承 辦 單 位 審 核 若 同 時 具 有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身 份 者, 應 優 先 請 領 就 業 保 險 法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未 依 規 定 請 領 者, 將 撤 銷 廢 止 停 止 或 不 予 核 發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三 ) 原 住 民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更 生 保 護 長 期 失 業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及 新 住 民 (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 等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員, 每 月 得 申 領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津 貼 資 格 另 依 個 條 件 及 繳 交 資 料 於 錄 訓 後 由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承 辦 單 位 審 核 判 別 ( 註 :1. 長 期 失 業 者 應 於 開 訓 日 前 1 個 月 內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2. 在 營 官 兵 不 補 助 ) ( 四 ) 錄 取 之 學 員, 於 報 到 時 應 與 本 中 心 簽 訂 產 訓 合 作 職 前 訓 練 契 約 書 及 切 結 書 後, 始 得 參 加 訓 練, 學 員 權 利 義 務 係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簽 訂 後 之 在 訓 期 間 內, 其 內 容 如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並 經 依 法 定 程 序 完 成 修 訂 時, 學 員 有 配 合 換 約 之 義 務 ( 五 ) 受 訓 期 間 學 員 應 遵 守 本 中 心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因 故 遭 本 中 心 勒 令 退 訓 或 申 請 退 訓 事 由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應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賠 償 訓 練 費 用 另 本 訓 練 場 地 係 向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承 租, 學 員 須 遵 守 其 相 關 規 定 ( 六 ) 受 訓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 七 ) 完 成 全 期 課 程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中 心 頒 發 結 訓 證 書 及 推 介 並 輔 導 就 業, 受 訓 學 員 須 無 條 件 同 意 本 中 心 於 結 訓 後 追 蹤 查 詢 個 勞 工 保 險 資 料, 以 確 認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十 其 他 : 甄 試 或 報 到 當 日 如 逢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宣 布 停 止 上 則 順 延 之, 並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公 布 順 延 日 期 4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105 年 度 第 1 梯 次 產 訓 合 作 職 前 訓 練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電 子 信 箱 (E-mail)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字 號 國 小 ( 含 以 下 ) 國 中 高 中 / 職 最 高 學 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國 電 籍 話 本 國 外 籍 配 偶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畢 業 肄 業 在 學 自 貼 相 片 處 同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1. 食 品 烘 焙 2. 美 髮 設 計 師 養 成 3. 地 方 風 味 小 吃 4. 電 機 控 制 報 考 職 類 5. 美 容 SPA 女 子 實 務 6. 水 電 裝 修 實 務 7. 輕 食 餐 飲 實 務 8. 汽 機 車 修 護 * 每 限 報 考 一 職 類, 請 審 慎 選 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處 ( 正 面, 請 實 貼 ) ( 本 國 限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 ( 外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請 貼 居 留 證 影 本 ) ( 反 面, 請 實 貼 ) ( 本 國 限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 ( 外 籍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請 貼 居 留 證 影 本 ) 報 名 應 檢 附 文 件 1. 報 名 日 期 前 1 個 月 內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表 ( 勞 保 明 細 表 ) 2.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4. 國 軍 薦 送 官 兵 須 檢 附 服 務 單 位 少 將 以 上 編 階 之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推 薦 同 意 函 5. 線 上 暨 通 訊 報 名 者 請 附 25 元 標 準 回 郵 信 封 報 名 身 份 別 ( 僅 供 招 生 甄 試 使 用, 非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審 查 ) 1. 一 般 身 份 者 2. 生 活 扶 助 戶 3. 中 高 齡 (45 歲 至 65 歲 ) 4. 原 住 民 5
5.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6. 長 期 失 業 者 如 欲 申 請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長 期 失 業 者 須 於 開 訓 日 前 1 個 月 內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7. 更 生 受 保 護 8.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9. 外 籍 配 偶 11. 就 業 保 險 法 被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勞 工 ( 持 推 介 單 者 ) 報 名 期 間 內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推 介 單 10. 身 心 障 礙 者 ( 障 礙 別 : 程 度 : ) 如 為 精 神 障 礙 者, 應 檢 附 由 醫 師 開 立 之 轉 介 單 若 本 中 心 發 現 有 隱 瞞 事 實 或 未 經 轉 介 之 情 事, 錄 訓 後 一 概 予 以 退 訓, 並 依 契 約 書 規 定 賠 償 訓 練 費 用, 不 得 異 議 生 活 津 貼 給 付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留 存 於 錄 訓 後 繳 交 給 職 訓 生 活 津 貼 承 辦 單 位 審 核 12. 國 軍 薦 送 官 兵 任 職 單 位 名 稱 : 任 職 單 位 電 話 : 任 職 單 位 地 址 : 退 伍 日 期 : 階 級 : 薦 訓 單 位 : 13.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從 何 種 管 道 得 知 報 名 訊 息 ( 可 複 選 ) 1. 報 紙 2. 廣 播 3. 向 本 中 心 電 話 詢 問 4. 本 中 心 和 勞 工 局 網 站 5.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6.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7. 親 友 推 薦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報 名 同 意 書 1. 本 已 詳 讀 招 生 簡 章 並 願 意 遵 守 簡 章 內 相 關 規 定, 且 已 確 認 本 所 填 寫 及 檢 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另 同 意 貴 中 心 基 於 考 試 事 務 錄 取 榜 示 統 計 分 析 證 書 發 放 與 相 關 訊 息 之 必 要, 本 所 提 供 之 個 資 得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2. 本 無 條 件 同 意 貴 中 心 追 蹤 查 詢 個 勞 工 保 險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性 及 輔 導 就 業 成 果 所 需 3. 同 時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所 列 之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及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列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身 分 時, 應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優 先 以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身 分 請 領 就 業 保 險 法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如 未 依 規 定 優 先 請 領 就 業 保 險 法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而 以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申 請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者, 將 依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不 予 核 發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實 施 辦 法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 已 核 發 者, 將 撤 銷 並 予 以 追 繳 4. 本 職 業 訓 練 以 就 業 為 導 向, 本 同 意 配 合 貴 中 心 結 訓 後 各 項 就 業 推 介, 或 至 合 作 廠 商 就 業, 絕 無 異 議, 若 有 違 誤,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報 名 簽 章 : ( 未 簽 章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紀 錄 表 姓 名 諮 詢 項 目 報 名 別 諮 詢 事 項 一 參 訓 動 機 1. 參 訓 前 所 做 的 準 備 為 :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登 記 就 業 計 畫 相 關 市 場 調 查 訓 練 職 類 瞭 解 其 他 2. 過 去 是 否 參 加 過 政 府 職 業 訓 練 : 有, 參 訓 次 數 : 次, 參 訓 職 類 :, 無 二 參 訓 目 的 1. 參 訓 目 的 為 : 學 一 技 之 長 津 貼 補 助 就 業 或 轉 業 考 取 證 照 興 趣 其 他 2. 結 訓 後 的 目 標 : 就 業 升 學 創 業 繼 續 參 加 職 訓 考 取 證 照 其 他 三 就 業 關 聯 1. 過 去 從 事 何 種 工 作 ( 或 職 務 )(1) (2) 2. 過 去 失 業 的 原 因 : 資 遣 裁 減 技 能 落 後 自 願 離 職, 原 因 想 要 轉 業, 原 因 其 他 3. 是 否 瞭 解 該 報 名 職 類 結 訓 後 未 來 可 從 事 之 相 關 行 業 內 容 : 是 否 四 結 訓 後 就 業 期 望 1. 結 訓 後 輔 導 就 業 希 望 待 遇 : 基 本 工 資 ~2 萬 元 2 萬 ~3 萬 元 3 萬 ~4 萬 元 4 萬 元 以 上 2. 結 訓 期 望 工 作 地 點 3. 未 來 想 從 事 何 種 工 作 (1) (2) 五 職 業 能 力 1. 過 去 從 事 最 久 的 工 作 是 :, 為 期 年 月 ; 無 評 估 2. 是 否 具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 是 ( 請 填 寫 下 列 項 目 ) 否 (1) 職 類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2) 職 類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3. 是 否 具 電 腦 基 礎 操 作 能 力 : 是 否 六 參 訓 助 力 1. 體 能 狀 況 : 正 常 有 身 障 手 冊 醫 師 轉 介 其 他 2. 家 中 是 否 有 年 長 親 屬 或 年 幼 子 女 需 要 照 料 : 是 否 若 回 答 是, 請 問 有 無 接 替 選 : 有 無 3. 參 訓 期 間 支 出 是 否 足 夠 : 是 否 4. 參 訓 期 間 家 中 是 否 需 要 仰 賴 你 的 收 入 : 是 否 5. 住 家 距 受 訓 地 點 是 否 有 交 通 問 題 : 是 否 6. 其 他 : 七 身 分 1. 曾 領 取 公 教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已 領 取 軍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或 合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 是 否 2. 是 否 符 合 領 取 老 年 給 付 資 格 : 是 否 以 上 職 業 訓 練 諮 詢 紀 錄 表 填 寫 內 容 經 報 名 確 認 無 誤 報 名 簽 章 : 7
本 中 心 地 理 位 置 圖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