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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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一、 資格條件: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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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8 November 2013 LC Paper No. CB(3) 137/13-14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20 November 2013 (Subject to change by Members before expiry of formal notice period) Questions by: (1) Hon Steven HO Chun-yin (Oral reply) (New question) (Hon Albert HO Chun-yan has given up the question slot) (2) Hon YIU Si-wing (Oral reply) (3) Hon Frankie YICK Chi-ming (Oral reply) (4) Hon Starry LEE Wai-king (Oral reply) (5) Hon WONG Ting-kwong (Oral reply) (6) Hon CHAN Hak-kan (Oral reply) (7) Hon Andrew LEUNG Kwan-yuen (Written reply) (8) Hon Paul TSE Wai-chun (Written reply) (9) Hon Charles Peter MOK (Written reply) (10) Dr Hon Helena WONG Pik-wan (Written reply) (11) Hon SIN Chung-kai (Written reply) (12) Hon Alice MAK Mei-kuen (Written reply) (13) Hon Kenneth LEUNG (Written reply) (14) Dr Hon CHIANG Lai-wan (Written reply) (15) Dr Hon Elizabeth QUAT (Written reply) (New question) (Replacing her previous question) (16) Hon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Written reply) (17) Hon Albert CHAN Wai-yip (Written reply) (18) Hon MA Fung-kwok (Written reply) (19) Hon James TIEN Pei-chun (Written reply) (20) Hon CHEUNG Kwok-che (Written reply) (21) Dr Hon KWOK Ka-ki (Written reply) (New question) (Replacing his previous question) (22) Hon LEUNG Kwok-hung (Written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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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istance provided for fishermen affected by marine works # (1) 何 俊 賢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近 年, 香 港 的 海 事 工 程 頻 繁, 繼 現 時 的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段 工 程 後, 其 他 的 海 事 工 程 亦 即 將 上 馬 有 漁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其 生 計 因 為 漁 場 的 不 斷 減 少 而 飽 受 影 響, 政 府 卻 沒 有 適 當 措 施 保 障 捕 撈 漁 民 的 生 計 ; 還 有,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現 時 的 特 惠 津 貼 機 制 並 未 充 分 反 映 漁 民 因 永 久 或 臨 時 失 去 漁 場 所 帶 來 的 損 失, 部 分 工 程 前 後 所 設 的 限 制 區 ( 例 如 機 場 限 制 區 ) 等 水 域 既 不 開 放 予 漁 民 重 新 作 業, 政 府 亦 沒 有 提 供 合 理 的 賠 償 漁 民 恐 怕 在 頻 繁 的 海 事 工 程 下, 漁 業 難 以 持 續 發 展, 且 認 為 與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綱 相 違 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自 97 年 以 來 有 否 對 香 港 水 域, 尤 其 是 新 界 西 部 水 域 進 行 全 面 性 及 局 部 性 的 漁 業 資 源 研 究 調 查, 統 計 除 航 道 外 香 港 每 年 實 際 能 作 捕 魚 的 水 域 面 積 各 水 域 漁 業 資 源 情 況, 及 預 計 未 來 五 年 進 行 已 知 的 海 事 工 程 後 的 捕 魚 區 域 的 變 化 等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盡 快 製 作 有 關 數 據 資 料 ; ( 二 ) 當 局 有 否 任 何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人 工 魚 礁 增 殖 放 流 及 調 整 海 岸 保 護 區 的 相 關 政 策 等, 增 加 海 洋 漁 業 資 源, 確 保 漁 民 生 計 及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就 設 立 限 制 區 導 致 漁 民 喪 失 捕 魚 區 域 的 情 況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的 特 惠 津 貼 機 制, 並 為 受 限 制 區 影 響 的 漁 民 作 出 合 理 的 補 償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Manpower performing immigration control duties at boundary control points # (2) 姚 思 榮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據 悉 10 月 27 日 傍 晚, 深 圳 灣 口 岸 因 人 手 調 配 不 足, 導 致 入 境 旅 客 滯 留, 輪 候 時 間 長 達 四 個 小 時 亦 有 報 道 指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長 期 人 手 不 足, 前 線 當 值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休 息 時 間 被 壓 縮, 假 期 累 積 情 況 亦 十 分 普 遍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十 年 (2003-2013 年 ), 每 年 訪 港 遊 客 的 人 次 及 增 長 率 入 境 處 員 工 總 人 數 及 增 長 率 入 境 處 口 岸 管 制 員 工 人 數 及 增 長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入 境 事 務 處 關 口 當 值 人 員 的 值 班 時 間 及 休 息 安 排 為 何 ; 最 近 三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員 工 累 積 假 期 情 況 為 何?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員 工 積 存 的 假 期 ; 及 ( 三 ) 訪 港 遊 客 近 年 不 斷 上 升 隨 著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2015 年 底 高 鐵 通 車 及 2016 港 珠 澳 大 橋 2018 年 蓮 塘 口 岸 相 繼 投 入 啟 用, 當 局 如 何 因 應 口 岸 設 施 增 加, 擴 大 入 境 事 務 處 編 制, 以 提 高 過 關 效 率 和 舒 緩 前 線 人 員 工 作 壓 力?

Parking spaces for commercial vehicles # (3) 易 志 明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商 用 車 輛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活 動 十 分 重 要, 但 據 運 輸 業 界 表 示, 商 用 車 輛 的 泊 車 位 供 不 應 求 ( 特 別 是 掛 接 車 輛 ), 迫 使 車 主 跨 區 停 泊 或 泊 於 偏 遠 地 區, 不 但 增 加 車 主 的 負 擔 ( 包 括 時 間 及 金 錢 ), 還 會 增 加 道 路 交 通 負 荷 及 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據 知, 觀 塘 敬 業 街 臨 時 停 車 場 用 地, 原 規 劃 興 建 多 層 私 家 車 / 商 用 車 輛 停 車 場, 惟 因 相 關 部 門 認 為 回 報 率 偏 低 而 將 土 地 閒 置 或 作 短 期 租 約 用 地 超 過 十 年, 未 能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除 了 上 述 所 指 的 觀 塘 敬 業 街 用 地 外, 還 有 那 些 土 地 已 規 劃 為 多 層 私 家 車 / 商 用 車 輛 停 車 場, 但 卻 未 有 跟 隨 原 有 規 劃 而 進 行, 請 按 下 列 表 格 提 供 資 料 ; (a) 擬 建 地 點 (b) 供 停 泊 的 車 輛 類 別 ( 私 家 車 / 貨 櫃 車 / 旅 遊 巴 / 其 他 重 型 車 輛 ) (c) 面 積 (d) 泊 車 位 數 目 (e) 進 度 ( 二 ) 既 然 規 劃 署 根 據 城 市 發 展 之 配 套 設 施 已 規 劃 了 用 地 作 私 家 車 / 商 用 車 輛 之 多 層 停 車 場 用 途, 政 府 遲 遲 不 落 實 發 展 的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在 計 算 此 等 基 礎 建 設 的 投 資 價 值 時, 除 考 慮 回 報 率 外, 會 否 考 慮 社 會 之 整 體 運 作 及 因 商 用 車 輛 因 隨 處 擺 放 而 產 生 的 交 通 擠 塞 空 氣 污 染 等 的 社 會 成 本,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知 悉, 現 時 啟 德 內 有 數 幅 臨 時 用 地 作 停 車 場 供 過 千 部 車 輛 ( 主 要 為 商 用 車 輛 ) 停

泊, 但 隨 著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逐 步 進 行, 臨 時 停 車 場 將 被 收 回,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避 免 這 些 商 用 車 輛 因 臨 時 停 車 場 被 收 回 而 被 逼 停 泊 在 街 上?

Regulation of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services # (4) 李 慧 琼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早 前 有 專 門 出 售 龜 苓 膏 產 品 的 商 號 被 私 營 檢 測 機 構 驗 出 產 品 並 無 龜 板 成 份, 引 致 該 商 號 的 生 意 大 減, 甚 至 出 現 大 規 模 產 品 退 貨 潮 ; 及 後 海 關 雖 公 布 有 關 產 品 的 官 方 化 驗 結 果, 並 證 實 有 關 龜 苓 膏 產 品 均 含 有 龜 的 成 分, 但 該 商 號 的 聲 譽 已 大 大 受 損 鑑 於 現 時 市 面 上 提 供 檢 測 化 驗 服 務 的 檢 測 機 構 眾 多, 當 中 的 檢 測 水 平 各 異, 使 用 的 檢 測 方 式 與 標 準 不 一, 部 份 更 以 不 全 面 的 方 式 抽 取 樣 本, 得 出 的 檢 測 報 告 準 確 性 存 有 爭 議 為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局 方 有 否 對 各 類 檢 測 化 驗 機 構 進 行 規 管, 以 確 保 其 提 供 的 檢 測 化 驗 服 務 的 準 確 性 ; ( 二 ) 現 時 若 私 營 檢 測 機 構 的 化 驗 報 告 顯 示 產 品 涉 及 安 全 問 題 或 違 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會 以 何 方 式 進 行 跟 進, 會 否 交 由 政 府 委 託 檢 測 機 構 進 行 化 驗 ; 過 去 5 年, 有 多 少 宗 由 政 府 委 託 進 行 化 驗 得 出 的 結 果 與 私 營 檢 測 機 構 得 出 的 結 果 出 現 明 顯 不 一 致 或 矛 盾, 當 中 結 果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假 若 檢 測 化 驗 機 構 被 證 實 以 不 科 學 或 不 全 面 的 方 式 得 出 化 驗 報 告, 並 損 害 受 影 響 商 號 的 商 譽, 局 方 有 何 途 徑 協 助 商 家 進 行 索 償 或 要 求 化 驗 機 構 澄 清?

Combating illicit cigarettes # (5) 黃 定 光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有 國 際 性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由 於 香 港 完 稅 煙 價 格 遠 較 其 他 東 南 亞 地 區 為 高, 推 算 全 港 消 耗 的 香 煙 中, 每 三 包 即 有 一 包 是 私 煙, 估 計 港 府 因 而 每 年 少 收 33 億 元 煙 稅 事 實 上, 販 賣 和 購 買 私 煙 同 樣 犯 法, 而 製 造 私 煙 的 材 料 不 明, 其 本 上 沒 有 監 管 可 言, 加 上 買 賣 私 煙 活 動 等 如 直 接 在 經 濟 上 支 持 黑 社 會, 助 長 犯 罪 活 動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關 當 局 打 擊 私 煙 行 動 次 數 ; 繳 獲 私 煙 的 數 量 和 其 應 課 稅 值 為 何 ; 當 中 涉 及 販 賣 和 購 買 私 煙 的 人 數 人 有 多 少 ; ( 二 ) 在 上 述 涉 及 販 賣 和 購 買 私 煙 的 人 士 當 中, 有 關 當 局 成 功 起 訴 了 多 少 人? 在 已 完 成 法 律 程 序 的 案 件 當 中, 他 們 刑 罰 為 何 ; 及 ( 三 ) 由 於 私 煙 價 格 較 完 稅 煙 便 宜, 能 提 供 誘 因 促 使 煙 民 購 買, 尤 其 消 費 力 較 低 及 容 易 受 朋 輩 影 響 的 年 青 學 生 購 買 私 煙 除 屬 犯 罪 行 為 外, 亦 會 助 長 黑 社 會 活 動 等, 當 局 有 否 對 此 進 行 針 對 性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Assistance provided to the recycling industry # (6) 陳 克 勤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香 港 每 日 產 生 不 少 廢 物, 當 中 有 大 部 份 是 可 以 循 環 回 收 及 再 造, 但 香 港 過 往 太 依 賴 市 場 自 行 運 作, 廢 鐵 廢 紙 等 高 市 場 價 值 的 回 收 物 料 自 然 不 愁 出 路, 而 廢 膠 及 廚 餘 等 回 收 成 本 高 市 場 價 值 低 的 物 料 則 有 待 處 理 最 近 香 港 因 廢 膠 出 口 的 問 題, 至 今 積 存 了 過 萬 噸 等 候 發 落, 無 人 希 望 這 批 廢 膠 最 終 送 到 堆 填 區 ; 另 一 方 面, 有 環 保 企 業 卻 因 回 收 不 到 足 夠 的 原 材 料, 只 能 撐 得 一 日 得 一 日, 前 景 堪 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為 加 強 源 頭 減 廢 及 推 動 回 收 業 發 展,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統 籌 而 成 立 的 推 動 回 收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督 導 委 員 會 共 進 行 了 多 少 次 會 議? 會 議 的 主 要 內 容 進 展 及 成 果 為 何? 當 中 擬 設 的 回 收 基 金 運 作 模 式 為 何, 如 何 協 助 推 動 社 區 回 收 網 絡 ; ( 二 ) 早 前 發 生 有 回 收 公 司 將 三 色 回 收 筒 內 的 回 收 物 料 運 到 堆 填 區 傾 倒 事 件, 以 及 有 環 保 企 業 在 經 營 困 難, 政 府 有 否 向 業 界 進 行 充 分 諮 詢 及 提 供 一 籃 子 實 質 支 援 措 施, 如 透 過 土 地 技 術 資 金 及 政 府 採 購 政 策, 全 方 位 協 助 發 展 本 地 環 保 工 業, 成 為 可 持 續 的 綠 色 經 濟 產 業? 若 有, 措 施 為 何? 若 無, 當 中 困 難 為 何 ; 及 ( 三 ) 截 止 目 前 為 止,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本 港 因 內 地 綠 籬 行 動 而 積 存 在 港 的 廢 膠 及 洋 垃 圾 數 量? 若 有, 數 量 為 何? 政 府 會 否 協 助 回 收 商 處 理 有 關 垃 圾? 若 會, 細 節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Monitoring the standards of parking spaces for private cars # (7) 梁 君 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本 地 現 時 有 約 一 百 萬 輛 私 家 車, 規 劃 署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有 就 泊 車 設 施 訂 出 標 準, 即 私 家 車 的 標 準 泊 位 應 為 5 米 長 2.5 米 闊 2.4 米 高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多 少 可 供 私 家 車 停 泊 的 私 人 及 公 眾 的 非 街 道 以 外 的 泊 車 位, 而 當 局 在 設 施 啟 用 前 會 否 先 量 度 車 位 大 小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 ( 二 ) 當 局 會 否 定 期 派 員 巡 查 相 關 停 車 場, 並 量 度 其 中 多 少 符 合 此 以 上 標 準 ; 及 ( 三 ) 對 於 不 符 合 標 準 的 停 車 位,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相 關 業 主 作 出 改 善, 或 者 會 否 作 出 任 何 懲 處 ; 如 有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及 懲 處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Giving of evidence by victims of sex crimes # (8) 謝 偉 俊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專 門 協 助 強 姦 及 非 禮 罪 行 受 害 者 的 非 政 府 團 體 調 查 顯 示, 性 罪 行 受 害 者, 往 往 基 於 保 障 私 隱 及 害 怕 當 面 與 犯 案 者 對 質, 因 而 選 擇 或 被 迫 放 棄 追 究, 讓 犯 案 者 逍 遙 法 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10 年 1 月 至 2013 年 9 月, 每 年 由 警 方 協 助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向 法 庭 申 請, 分 別 屬 於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17 或 以 下 兒 童 或 健 全 成 人 三 項 分 別 以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或 屏 風 方 式 作 供 的 分 別 數 字 ( 按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申 請 法 庭 保 護 措 施 類 別 2010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屏 風 2011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屏 風 2012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屏 風 2013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屏 風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屬 以 下 類 別 之 個 案 數 目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兒 童 健 全 成 人 力 的 人 ( 年 齡 17 歲 或 以 下 ) 申 請 獲 批 申 請 獲 批 申 請 獲 批 ( 二 ) 有 關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申 請 以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或 屏 風 方 式 作 供, 其 申 請 獲 批, 及 不 獲 批 原 因, 分 別 為 何 ; ( 三 ) 按 警 方 分 區 劃 分, 現 時 強 姦 及 非 禮 案 件 受 害 人 報 案 後, 由 女 警 陪 同 由 女 警 落 口 供, 及 進 行 錄 影 口 供 數 字 ( 按 下 表 列 出 );

警 察 分 區 香 港 總 區 東 九 龍 總 區 西 九 龍 總 區 新 界 北 總 區 新 界 南 總 區 水 警 總 區 由 女 警 陪 同 的 個 案 數 字 由 女 警 落 口 供 的 個 案 數 字 進 行 錄 影 口 供 的 個 案 數 字 強 姦 非 禮 強 姦 非 禮 強 姦 非 禮 ( 四 ) 2010 年 1 月 至 2013 年 9 月, 每 年 被 裁 定 有 罪 強 姦 及 非 禮 罪 行 案 件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及 ( 五 ) 2010 年 1 月 至 2013 年 9 月, 警 方 因 (i) 撤 回 (ii) 無 法 追 查 (iii) 終 止 調 查 (iv) 循 簡 易 程 序 解 決 投 訴 (v) 虛 報 而 沒 有 展 開 調 查 的 強 姦 及 非 禮 個 案 數 目 ( 按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性 罪 行 類 別 2010 強 姦 非 禮 2011 強 姦 非 禮 2012 強 姦 非 禮 2013 ( 截 至 9 月 ) 強 姦 非 禮 警 方 接 獲 舉 報 而 沒 有 進 行 調 查 的 個 案 總 數 因 以 下 理 由 而 沒 有 進 行 調 查 的 個 案 數 目 (i) (ii) (iii) (iv) (v)

Government Wi-Fi Programme # (9) 莫 乃 光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政 府 在 2008 年 開 始 推 行 香 港 政 府 WiFi 通 計 劃 ( 下 稱 WiFi 通 ), 在 政 府 場 地 內 為 市 民 提 供 免 費 無 線 上 網 服 務 ; 2014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 下 稱 2014 數 碼 21 ) 建 議 把 政 府 的 WiFi 通 服 務, 進 一 步 擴 展 至 包 括 更 多 休 憩 地 點 人 流 暢 旺 的 地 點 中 小 學 及 公 立 醫 院 等 地 點, 並 將 免 費 的 Wi-Fi 服 務 以 一 個 通 用 的 Wi-Fi 品 牌 推 廣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WiFi 通 平 均 每 日 使 用 人 數 及 連 線 次 數 ; ( 二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按 類 別 劃 分 的 WiFi 通 場 地 在 全 港 十 八 區 的 分 布 情 況 及 以 商 業 模 式 營 運 設 置 於 各 區 的 無 線 上 網 熱 點 數 目 ; 及 ( 三 ) 有 市 民 反 映 個 別 WiFi 通 熱 點 上 網 質 素 參 差, 當 局 會 如 何 改 善 連 線 穩 定 性 及 速 度,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四 ) 在 利 便 業 界 提 供 及 擴 充 本 港 的 戶 外 無 線 網 絡 的 覆 蓋 範 圍 方 面, 前 電 訊 管 理 局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修 訂 了 申 請 在 道 路 設 施 或 未 批 租 及 未 批 撥 政 府 土 地 上 裝 設 微 型 基 站 須 知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有 否 營 辦 商 成 功 通 過 供 電 測 試 及 已 於 燈 柱 安 裝 Wi-Fi 裝 置, 如 有, 牽 涉 裝 置 數 目 及 地 區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為 此 成 立 跨 部 門 促 進 組,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協 助 申 請 於 燈 柱 安 裝 Wi-Fi 裝 置 的 營 運 者 聯 絡 各 部 門 及 處 理 解 決 技 術 或 其 他 問 題 ;

( 五 )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號 報 告 書 曾 建 議 當 局 以 更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模 式 營 運 該 項 ( WiFi 通 ) 服 務, 當 局 有 否 就 此 制 訂 具 體 目 標, 以 及 有 何 計 劃 以 達 致 該 建 議 ; 及 ( 六 ) 現 行 承 辦 商 服 務 合 約 會 於 2017 年 12 月 屆 滿,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檢 討 目 前 從 市 場 採 購 整 合 服 務 的 模 式, 例 如 研 究 採 用 公 私 合 營 模 式 的 可 行 性, 以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及 鼓 勵 應 用 WiFi 通 熱 點 的 創 新 方 案 ; 如 有, 時 間 表 及 目 標 為 何?

Employment of female staff in the Police # (10) 黃 碧 雲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本 港 警 隊 於 70 年 代 實 行 男 女 警 混 合 編 制 及 同 工 同 酬, 女 警 的 工 作 漸 趨 廣 闊,90 年 代 女 警 亦 開 始 佩 槍 執 行 任 務, 工 作 與 男 警 已 近 乎 相 同, 但 一 般 接 觸 女 性 仍 然 交 由 女 警 處 理, 近 年 示 威 遊 行 次 數 增 加, 而 女 性 參 與 公 眾 活 動 亦 一 直 上 升, 女 警 的 數 目 及 其 工 作 安 排 亦 備 受 關 注 1995 年 聯 合 國 在 北 京 召 開 第 四 次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通 過 的 行 動 綱 要 採 納 性 別 主 流 化 以 達 致 兩 性 平 等 的 策 略,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亦 於 1996 年 10 月 14 日 在 香 港 實 行, 香 港 政 府 表 示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警 隊 ) 都 採 納 了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概 念 進 行 檢 視, 顧 及 兩 性 不 同 需 要, 以 達 致 平 等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1974 年 至 今, 香 港 警 務 處 各 職 級 的 男 女 警 人 數, 分 別 為 多 少 ; 及 女 性 所 佔 的 各 職 級 警 員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何 ( 請 以 附 件 表 格 方 式 列 出 ); ( 二 ) 警 隊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提 高 女 警 在 警 隊 的 比 例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警 隊 有 否 因 應 性 別 主 流 化 而 制 定 男 女 警 員 設 備 訓 練 內 容 工 作 環 境 和 性 質, 及 晉 升 制 度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男 女 警 員 輪 候 進 入 機 動 部 隊 受 訓 的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 輪 候 時 間 有 否 性 別 差 異?

Rank 總 警 司 Year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高 級 警 司 警 司 總 督 察 見 習 督 察 / 督 察 / 高 級 督 察 警 署 警 長 警 長 警 目 / 警 員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性 百 份 比 總 女 警 人 數 總 警 務 人 員 數 目 女 性 警 務 人 員 佔 整 體 警 隊 人 員 的 百 分 比

Rateable values of properties # (11) 單 仲 偕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鑒 於 政 府 近 年 寬 免 差 餉, 以 紓 緩 市 民 的 經 濟 壓 力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截 至 2011 年 4 月 1 日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劃 分 的 已 估 價 物 業 ; ( 二 ) 截 至 2012 年 4 月 1 日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劃 分 的 已 估 價 物 業 ; 及 ( 三 ) 截 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劃 分 的 已 估 價 物 業? 附 件 ( 一 ): 截 至 2011 年 4 月 1 日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劃 分 的 已 估 價 物 業 每 月 應 貨 差 餉 租 值 數 目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少 於 5,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10,001 元 20,000 元 20,001 元 30,000 元 30,001 元 40,000 元 40,001 元 50,000 元 50,001 元 60,000 元 60,001 元 70,000 元 70,001 元 80,000 元 80,001 元 90,000 元 90,001 元 100,000 元 100,001 元 120,000 元 120,001 元 140,000 元 140,001 元 160,000 元 160,001 元 180,000 元 180,001 元 200,000 元 200,001 元 或 以 上 附 件 ( 二 ): 截 至 2012 年 4 月 1 日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劃 分 的 已 估 價 物 業

每 月 應 貨 差 餉 租 值 數 目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少 於 5,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10,001 元 20,000 元 20,001 元 30,000 元 30,001 元 40,000 元 40,001 元 50,000 元 50,001 元 60,000 元 60,001 元 70,000 元 70,001 元 80,000 元 80,001 元 90,000 元 90,001 元 100,000 元 100,001 元 120,000 元 120,001 元 140,000 元 140,001 元 160,000 元 160,001 元 180,000 元 180,001 元 200,000 元 200,001 元 或 以 上 附 件 ( 三 ): 截 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按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劃 分 的 已 估 價 物 業 每 月 應 貨 差 餉 租 值 數 目 百 分 比 累 積 百 分 比 少 於 5,000 元 5,000 元 10,000 元 10,001 元 20,000 元 20,001 元 30,000 元 30,001 元 40,000 元 40,001 元 50,000 元 50,001 元 60,000 元 60,001 元 70,000 元 70,001 元 80,000 元 80,001 元 90,000 元 90,001 元 100,000 元 100,001 元 120,000 元 120,001 元 140,000 元 140,001 元 160,000 元 160,001 元 180,000 元 180,001 元 200,000 元 200,001 元 或 以 上

Hospice service for pets # (12) 麥 美 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政 府 自 1999 年 取 消 動 物 火 化 服 務 後, 並 沒 有 專 責 的 政 府 部 門 去 火 化 動 物 屍 體, 現 時, 當 局 只 會 把 收 集 到 的 動 物 屍 體 與 其 他 垃 圾 一 併 放 置 於 堆 填 區, 市 民 如 需 要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服 務, 需 尋 找 提 供 此 類 服 務 的 私 人 公 司 由 於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提 供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服 務 的 私 人 公 司 數 目 也 隨 之 上 升, 然 而, 政 府 對 這 行 業 並 無 規 管, 消 費 者 沒 有 保 障, 有 關 場 所 所 衍 生 的 環 境 及 衛 生 問 題 亦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影 響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食 環 署 共 收 集 或 處 理 了 多 具 動 物 屍 體? 請 按 年 份 及 動 物 類 別 分 別 列 出 ; ( 二 ) 過 去 5 年, 提 供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服 務 的 私 人 公 司 數 字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及 經 營 處 所 所 設 於 的 建 築 物 類 別 列 出 ; ( 三 ) 過 去 5 年, 當 局 接 獲 有 關 私 人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公 司 的 投 訴 ( 包 括 經 營 手 法 服 務 質 素 衍 生 的 環 境 或 衛 生 問 題 等 ) 數 字 為 何? 請 按 年 份 及 投 訴 類 別 列 出 ; ( 四 ) 過 去 5 年, 當 局 有 否 對 私 人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公 司 進 行 巡 查, 以 調 查 是 否 違 反 消 防 安 全 土 地 用 途 或 環 境 衛 生 等 條 例? 如 有, 請 按 年 份 列 出 巡 查 數 目, 並 按 類 別 列 出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的 個 案 數 字 ; ( 五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發 牌 規 管 私 人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公 司?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將 如 何 有 效 解 決 私 人 寵 物 善 終 或 火 化 公 司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 及

( 六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恢 復 提 供 動 物 屍 體 火 化 服 務?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防 止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轉 移 # (13) Hon Kenneth LEUNG (Written reply) The OECD s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BEPS) is a huge project, comprising an ambitious and comprehensive Action Plan addressing 15 issues, with the objective of ensuring that profits should be taxed where the functions driving the profits are performed and where value is created (G-20 Finance Ministers communiqué, St Petersburg, 20 July 2013). What action has the Government taken to address BEPS? In particular, is there any imminent plan to introduce a more comprehensive transfer pricing regime into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to replace the current departmental practice note 46 issued by the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Training of counsellors and psychologists # (14) 蔣 麗 芸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根 據 2001 年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報 告 指 出, 全 球 約 四 分 一 人 患 上 不 同 程 度 的 情 緒 病, 預 計 至 2020 年 抑 鬱 症 將 成 為 全 球 疾 病 排 行 榜 的 第 二 位 近 年 來, 香 港 人 受 到 情 緒 困 擾 的 情 況 越 見 嚴 重, 而 跳 樓 亡 自 殺 亡 吊 頸 亡 的 字 眼 亦 經 常 出 現 在 各 大 報 章 上, 有 統 計 又 顯 示, 大 約 每 五 個 香 港 人 就 有 一 個 人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情 緒 困 擾 專 家 更 指 出 去 年 本 港 先 後 有 兩 位 殺 父 母 的 青 年 亦 是 患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情 緒 病, 可 見 香 港 社 會 對 協 助 解 決 情 緒 困 擾 的 專 業 人 員 的 需 求 有 上 升 趨 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的 候 診 人 數, 包 括 新 症 及 舊 症, 以 及 輪 侯 時 間, 並 以 區 議 會 選 區 作 分 類,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輔 導 員 心 理 學 家 及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人 數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香 港 各 大 院 校 舉 辦 輔 導 學 及 心 理 學 的 課 程 資 料 及 收 生 上 限, 包 括 學 士 及 碩 士 課 程, 以 及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統 計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有 關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一 名 輔 導 員 心 理 學 家 及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途 經 及 方 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有 關 在 香 港 提 供 培 訓 一 名 輔 導 員 心 理 學 家 及 精 神 科 醫 生, 但 未 被 政 府 認 可 的 機 構 名 稱, 以 及 該

些 機 構 未 被 政 府 認 可 的 原 因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加 撥 款 以 發 展 輔 導 學 及 心 理 學 的 課 程, 包 括 學 士 及 碩 士 課 程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資 助 家 庭 醫 生 進 修 有 關 精 神 科 的 文 憑, 以 讓 家 庭 醫 生 能 處 理 輕 度 情 緒 困 擾 的 病 人, 而 無 需 到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輪 候,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八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未 來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以 提 供 適 當 的 情 緒 困 擾 支 援 服 務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Provision of additional resources to promote the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schools # (15) 葛 珮 帆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現 時, 全 球 已 進 入 數 碼 時 代, 各 國 均 在 推 行 電 子 教 學 方 面 迅 速 發 展 雖 然 香 港 政 府 自 1998 年 起, 先 後 推 出 三 個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的 五 年 策 略, 但 綜 觀 中 小 學 的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大 多 只 是 教 授 文 書 處 理 軟 件 及 上 網 技 巧 等 等, 稱 不 上 真 正 的 資 訊 科 技 知 識, 況 且 在 全 面 推 行 資 訊 網 絡 基 建 及 教 學 工 具 等 方 面 的 進 展 緩 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計 劃 在 全 港 中 小 學 推 行 全 面 Wi-Fi 覆 蓋 ; 若 會, 詳 情 及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計 劃 向 學 校 增 撥 資 源, 添 置 最 新 型 號 的 電 腦 和 無 線 網 絡 設 備, 並 實 施 回 收 已 過 時 設 備 的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計 劃 與 資 訊 科 技 業 界 合 作, 向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的 服 務, 協 助 學 校 的 資 訊 網 絡 設 備 維 修 及 管 理, 讓 老 師 及 技 術 人 員 可 以 專 注 在 教 學 上 ; 若 有,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否 計 劃 與 資 訊 科 技 業 界 合 作, 向 老 師 及 技 術 人 員 提 供 定 期 的 培 訓, 以 確 保 學 校 能 有 效 地 推 行 電 子 教 學 ; 若 有,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隨 着 踏 入 第 二 代 互 聯 網 的 時 代,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課 程 改 革, 並 與 資 訊 科 技 業 界 及 出 版 業 界 合 作, 建 立 相 應 技

術 支 援 及 制 定 教 材, 實 行 創 協 學 習, 把 協 作 共 建 資 源 及 創 意 元 素 融 入 學 習, 誘 導 學 生 與 學 生 之 間 集 體 交 流 互 相 教 導 及 學 習 合 作 完 成 課 程 的 學 習 目 標 ; 若 有,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六 ) 有 否 計 劃 在 全 港 中 小 學 校 引 進 電 腦 程 式 教 學, 為 培 養 資 訊 科 技 人 才 奠 下 基 礎 ; 若 有,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Combating the offer of discounts on taxi fares through mobile applications # (16) 鍾 樹 根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隨 著 智 能 手 提 電 話 的 日 益 普 及, 不 少 方 便 市 民 日 常 生 活 的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Apps) 大 量 湧 現 而 本 人 近 日 接 獲 某 的 士 商 會 團 體 申 訴, 指 坊 間 出 現 一 些 電 召 的 士 的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供 的 士 司 機 及 市 民 免 費 下 載 使 用, 表 面 上 是 幫 助 市 民 在 網 上 電 召 的 士, 並 通 知 就 近 司 機 前 往 接 載, 但 暗 地 裏 卻 成 為 某 些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不 法 司 機 ( 俗 稱 折 扣 黨 ) 拉 攏 生 意 的 平 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查 獲 及 成 功 檢 控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優 惠 的 的 士 司 機 數 目 及 最 高 刑 罰 為 何 ; 另 外, 有 否 採 取 過 任 何 措 施 或 行 動, 去 打 擊 折 扣 黨 司 機, 以 保 障 守 法 司 機 的 生 計,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有 否 留 意 到 現 時 兩 大 手 機 操 作 系 統 ( 即 ios 和 Android) 的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皆 有 大 量 便 利 市 民 在 網 上 電 召 的 士 的 應 用 程 式, 而 此 等 程 式 有 可 能 成 為 折 扣 黨 用 以 拉 客 及 提 供 優 惠 車 費 服 務 的 平 台, 有 何 措 施 應 對 ; 及 ( 三 ) 最 近 有 市 民 及 的 士 業 界 留 意 到, 不 少 折 扣 黨 的 士 司 機 在 使 用 該 等 電 召 的 士 程 式 後, 在 駕 駛 期 間 經 常 留 意 著 細 小 的 電 話 屏 幕 所 顯 示 的 訊 息, 並 以 手 指 操 作 去 回 應 乘 客 接 生 意, 此 舉 有 可 能 令 司 機 在 駕 駛 期 間 分 心, 導 致 意 外 發 生 針 對 在 行 車 期 間 操 作 智 能 電 話 的 危 險 行 為, 當 局 過 往 曾 否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詳 情 為 何? 有 否 措 施 去 防 止 的 士 司 機 在 行 車 期 間 使 用 該 等 程 式?

Availability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n web sites for public scrutiny # (17) 陳 偉 業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據 了 解, 現 時 市 民 仍 不 能 在 網 上 查 看 不 少 重 要 的 政 府 資 料, 如 丈 量 約 份 圖 等, 即 使 市 民 可 透 過 政 府 網 頁 預 覽 部 份 資 料 如 航 空 照 片 等, 但 因 供 市 民 預 覽 的 圖 像 過 於 細 小, 市 民 不 能 清 楚 查 看 圖 像 的 內 容 此 外, 航 空 圖 片 等 資 料 的 數 碼 複 本 價 格 遠 高 於 紙 品 複 本,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收 費 過 於 高 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市 民 仍 未 能 透 過 網 上 查 閱 的 政 府 資 料 為 何 ; ( 二 ) 當 局 以 細 小 的 圖 片 展 示 航 空 照 片 的 預 覽 圖 像 的 原 因 為 何 ; ( 三 ) 航 空 圖 片 等 政 府 資 料 的 數 碼 複 本 收 費 遠 較 照 片 費 用 高 昂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讓 市 民 可 免 費 查 閱 及 下 載 更 多 政 府 製 作 的 圖 像 及 文 件?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Impact of the results of the applications for domestic free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licences on the prices of the stocks of the applicants # (18) 馬 逢 國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今 年 10 月 15 日 下 午 5 時 15 分, 政 府 公 布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 奇 妙 電 視 有 限 公 司 ( 奇 妙 電 視 ) 及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娛 樂 ) 就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牌 照 的 申 請 結 果 然 而 事 實 上, 早 於 當 日 中 午, 已 傳 出 政 府 將 公 布 增 發 電 視 牌 照 三 家 申 請 機 構 或 其 母 公 司 的 股 價 在 結 果 公 布 的 當 天 及 第 二 天 出 現 顯 著 的 波 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留 意 到 申 請 免 費 電 視 節 目 牌 照 機 構 或 其 母 公 司, 在 發 牌 決 定 當 天 及 第 二 天 股 價 的 波 動? 如 有,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股 價 波 動 的 原 因 及 如 何 評 估 有 關 的 情 況? 當 局 又 會 否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或 就 有 關 事 宜 進 行 調 查?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在 公 布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申 請 結 果 前, 有 否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以 免 對 相 關 機 構 及 其 母 公 司 的 股 價 的 影 響? 又 有 否 要 求 免 費 電 視 牌 照 的 申 請 機 構 或 其 母 公 司 於 消 息 公 布 當 天 申 請 停 牌?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現 時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機 制, 在 公 布 重 要 消 息 前, 而 該 消 息 又 直 接 影 響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和 股 價, 會 先 要 求 相 關 機 構 申 請 停 牌, 以 減 少 股 票 炒 作, 或 藉 著 內 幕 消 息 炒 賣, 保 障 小 股 民 的 利 益? 如 有, 有 關 機 制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又 有 何 措 施 保 障 小 股 民 的 利 益?

Regulation of sale of alcohol beverages by retailers to persons aged below 18 # (19) 田 北 俊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有 市 民 反 映,18 歲 以 下 的 青 少 年 現 時 可 輕 易 在 便 利 店 超 級 市 場 等 零 售 店 鋪 購 買 到 酒 精 飲 品, 令 人 擔 心 青 少 年 因 容 易 接 觸 到 酒 精 飲 品 並 受 影 響 而 作 出 一 些 違 法 或 危 險 的 行 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未 成 年 人 士 因 受 酒 精 影 響 而 作 出 違 法 或 危 險 的 行 為 ( 以 相 關 行 為 的 分 類 列 出 ); ( 二 ) 有 否 研 究 顯 示 青 少 年 因 容 易 買 到 酒 精 飲 品 而 較 易 作 出 第 ( 一 ) 項 的 行 為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現 行 有 否 法 例 或 措 施 規 管 零 售 店 鋪 售 賣 酒 精 飲 品 予 18 歲 以 下 人 士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否 研 究,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有 否 對 零 售 店 鋪 售 賣 酒 精 飲 品 予 未 成 年 人 士 作 出 規 管 ; 及 ( 五 ) 有 否 計 劃 規 管 零 售 店 鋪 售 賣 酒 精 飲 品 予 18 歲 以 下 人 士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on Promotion of Racial Equality # (20) 張 國 柱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現 時 負 責 確 保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行 政 指 引 ( 下 稱 指 引 ) 的 實 施 情 況, 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資 助 的 融 匯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CHEER)( 下 稱 支 援 中 心 ) 提 供 便 利 的 傳 譯 及 翻 譯 服 務, 以 協 助 本 港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支 援 中 心 每 年 提 供 傳 譯 及 翻 譯 服 務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各 政 府 部 門 每 年 使 用 支 援 中 心 的 電 話 傳 譯 服 務 (TELIS) 即 場 傳 譯 服 務 ( EIS) 視 譯 服 務 ( OSIS) 及 視 像 三 方 會 議 的 傳 譯 及 翻 譯 服 務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各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教 育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衞 生 署 勞 工 處 社 會 福 利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職 業 訓 練 局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建 造 業 議 會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電 訊 管 理 局 及 創 新 科 技 署 ) 每 年 用 於 執 行 指 引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 四 ) 有 從 事 少 數 族 裔 支 援 服 務 的 同 工 反 映 少 數 族 裔 需 要 經 常 使 用 房 屋 署 的 服 務, 但 現 時 房 屋 署 並 不 在 指 引 所 涵 蓋 範 圍 之 內, 房 屋 署 不 在 指 引 涵 蓋 範 圍 的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選 取 受 指 引 涵 蓋 的 公 共 服 務 部 門 範 圍 的 準 則 為 何 ;

( 六 ) 當 局 在 過 去 3 年 及 將 來 3 年 如 何 確 保 及 監 督 指 引 的 制 訂 在 各 部 門 落 實 情 況 ; 及 ( 七 ) 有 從 事 少 數 族 裔 支 援 服 務 的 同 工 反 映 現 時 仍 有 頗 多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在 教 育 及 就 業 方 面 遭 到 歧 視,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指 引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Provision of lifeguard services at public swimming pools and beaches # (21) 郭 家 麒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年, 康 文 署 救 生 員 長 期 人 手 不 足, 員 工 不 滿 署 方 漠 視 訴 求, 遂 集 體 請 病 假, 而 導 致 署 方 轄 下 游 泳 池 及 泳 灘 不 符 合 開 放 的 最 低 人 手 要 求, 而 須 臨 時 關 閉 泳 池 就 有 關 康 文 署 轄 下 泳 池 及 泳 灘 提 供 救 生 員 服 務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因 救 生 員 臨 時 請 假, 引 致 公 眾 泳 池 及 泳 灘 需 要 臨 時 關 閉 部 分 游 泳 設 施 或 縮 小 游 泳 區 域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按 下 表 列 出 ); 公 眾 泳 池 南 區 包 玉 剛 游 泳 池 中 西 區 堅 尼 地 城 游 泳 池 中 山 紀 念 公 園 游 泳 池 灣 仔 區 摩 理 臣 山 游 泳 池 東 區 灣 仔 游 泳 池 柴 灣 游 泳 池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游 泳 池 港 島 東 游 泳 池 小 西 灣 游 泳 池 深 水 荔 枝 角 公 園 游 泳 池 李 鄭 屋 游 泳 池 深 水 公 園 游 泳 池 油 尖 旺 九 龍 公 園 游 泳 池 大 角 咀 游 泳 池 九 龍 城 大 環 山 游 泳 池 何 文 田 游 泳 池 九 龍 仔 游 泳 池 黃 大 仙 摩 士 公 園 游 泳 池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請 詳 列 關 閉 日 期 時 間 及 受 影 響 設 施 項 目

觀 塘 離 島 屯 門 元 朗 荃 灣 葵 青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斧 山 道 游 泳 池 佐 敦 谷 游 泳 池 觀 塘 游 泳 池 藍 田 游 泳 池 梅 窩 游 泳 池 東 涌 游 泳 池 屯 門 游 泳 池 賽 馬 會 仁 愛 堂 游 泳 池 屯 門 西 北 游 泳 池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元 朗 游 泳 池 屏 山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城 門 谷 游 泳 池 荃 景 圍 胡 忠 游 泳 池 葵 盛 游 泳 池 北 葵 涌 賽 馬 會 游 泳 池 青 衣 游 泳 池 粉 嶺 游 泳 池 上 水 游 泳 池 大 埔 游 泳 池 顯 田 游 泳 池 馬 鞍 山 游 泳 池 沙 田 賽 馬 會 游 泳 池 西 貢 游 泳 池 將 軍 澳 游 泳 池 公 眾 泳 灘 深 水 灣 泳 灘 淺 水 灣 泳 灘 中 灣 泳 灘 南 灣 泳 灘 舂 坎 角 泳 灘 聖 士 提 反 灣 泳 灘 赤 柱 正 灘 泳 灘 夏 萍 灣 泳 灘 龜 背 灣 泳 灘 石 澳 泳 灘 石 澳 後 灘 泳 灘 大 浪 灣 泳 灘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請 詳 列 縮 小 游 泳 區 域 日 期 及 時 間

洪 聖 爺 灣 泳 灘 蘆 鬚 城 泳 灘 觀 音 灣 泳 灘 長 洲 東 灣 泳 灘 銀 礦 灣 泳 灘 貝 澳 泳 灘 下 長 沙 泳 灘 上 長 沙 泳 灘 塘 福 泳 灘 蝴 蝶 灣 泳 灘 青 山 灣 泳 灘 加 多 利 灣 泳 灘 舊 咖 啡 灣 泳 灘 新 咖 啡 灣 泳 灘 黃 金 泳 灘 釣 魚 灣 泳 灘 雙 仙 灣 泳 灘 海 美 灣 泳 灘 更 生 灣 泳 灘 麗 都 灣 泳 灘 汀 九 灣 泳 灘 近 水 灣 泳 灘 馬 灣 東 灣 泳 灘 三 星 灣 泳 灘 橋 咀 泳 灘 廈 門 灣 泳 灘 銀 線 灣 泳 灘 清 水 灣 第 一 灣 泳 灘 清 水 灣 第 二 灣 泳 灘 ( 二 ) 過 去 五 年, 在 救 生 員 當 值 時 間 內, 公 眾 泳 池 及 泳 灘 發 生 的 拯 救 溺 斃 施 以 援 手 及 意 外 事 件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 及 公 眾 泳 池 遇 溺 事 件 死 亡 事 件 施 以 援 手 事 件 意 外 事 件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公 眾 泳 灘 事 件 總 數 遇 溺 事 件 死 亡 事 件 施 以 援 手 事 件 意 外 事 件 事 件 總 數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三 ) 過 去 五 年, 公 務 員 編 制 及 季 節 性 救 生 員 的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分 別 為 何?( 按 下 表 列 出 ) 公 眾 泳 池 公 務 員 編 制 救 生 員 季 節 性 救 生 員 公 眾 泳 灘 公 務 員 編 制 救 生 員 季 節 性 救 生 員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四 ) 過 去 五 年, 康 文 署 招 聘 救 生 員 的 目 標 人 數 及 已 聘 用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按 下 表 列 出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目 標 人 數 已 招 聘 人 數 目 標 人 數 已 招 聘 人 數 目 標 人 數 已 招 聘 人 數 目 標 人 數 已 招 聘 人 數 目 標 人 數 已 招 聘 人 數 公 務 員 編 制 救 生 員 季 節 性 救 生 員 ( 五 ) 康 文 署 會 否 檢 討 救 生 員 職 系 架 構, 把 現 時 救 生 員 所 屬 的 技 工 職 系 改 為 救 護 員 職 系, 以 提 高 員 工 的 薪 金 待 遇, 藉 此 吸 納 新 人 加 入 救 生 員 行 列?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Monitoring of the Youth Pre-employment Training Programme and Youth Work Experience and Training Scheme # (22) 梁 國 雄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政 府 在 本 年 六 月 五 日,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知 道,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曾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曾 向 勞 工 處 就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職 場 特 訓 班 項 目 下 所 舉 辦 的 專 業 新 娘 化 妝 及 髮 型 設 計 課 程, 虛 報 時 數 該 會 其 後 向 勞 工 處 自 守, 並 主 動 退 還 78,870 元, 受 到 嚴 厲 警 告 處 分 了 結 事 件 ; 同 時, 雖 然 政 府 曾 分 別 在 本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五 月 八 日 和 五 月 十 五 日 本 年 六 月 五 日 均 回 覆 本 人 就 勞 工 處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 該 計 劃 ) 的 質 詢, 但 有 不 少 市 民 及 社 工 繼 續 向 本 人 反 映 該 計 劃 的 問 題 他 們 指 出, 該 計 劃 委 聘 的 培 訓 機 構 的 一 些 獲 授 權 人 士 ( 即 獲 培 訓 機 構 授 權 簽 署, 所 有 向 該 計 劃 申 請 發 還 課 程 款 項 的 人 士 ), 在 培 訓 課 程 出 現 問 題 時, 往 往 為 了 掩 飾 他 們 自 身 的 監 管 失 當 責 任, 毫 無 道 德 地, 將 責 任 歸 咎 於 一 些 已 離 職 的 社 工, 以 便 有 關 機 構 繼 續 獲 勞 工 處 的 課 程 撥 款 當 中 更 有 社 工 向 本 人 反 映, 有 機 構 竟 以 行 政 手 段, 無 恥 地 要 員 工 在 購 買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內 的 物 資 後, 拒 絕 向 員 工 發 還 物 資 款 項, 企 圖 侵 吞 政 府 的 資 助 或 及 要 個 案 社 工, 個 人 資 助 勞 工 處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除 了 二 零 一 一 年, 向 勞 工 處 虛 報 時 數, 受 到 嚴 厲 警 告 處 分 外 在 勞 工 處 的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內, 有 否 其 他 違 規 事 項 若 有, 違 規 事 項 詳 情, 處 分 詳 情 ; ( 二 ) 二 零 一 一 年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向 勞 工 處 虛 報 時 數 的 那 個 課 程, 專 業 新 娘 化 妝 及 髮 型 設 計 課 程 該 會 是 否 委 任 了 兩 位 副 總 幹 事 人 員, 擔 任 該 課 程 的 獲 授 權 人

士, 授 權 簽 署, 表 格 26 ( 申 請 發 還 課 程 款 項 表 格 ) 向 該 勞 工 處 申 請 發 還 課 程 款 項 的 文 件 若 是, 該 機 構 該 課 程 向 勞 工 處 呈 交 的 表 格 26 ( 申 請 發 還 課 程 款 項 表 格 ), 有 多 少 位 獲 授 權 人 士 簽 署 ; 若 否, 該 機 構 就 該 課 程, 委 任 了 什 麼 職 級 人 員 擔 任 獲 授 權 人 士 ; ( 三 ) 過 去 五 年,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透 過 勞 工 處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分 別 每 年 共 申 辦 了 多 少 個 課 程 ; 涉 及 多 少 公 帑 ; ( 四 ) 過 去 五 年,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除 了 虛 報 時 數 該 會 其 後 向 勞 工 處 自 守, 並 主 動 退 還 78,870 元 外, 根 據 勞 工 處 紀 錄, 該 會 有 否 呈 報 或 被 勞 工 處 發 現, 任 何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內 財 務 不 當 的 行 為 ; 若 有, 請 詳 細 告 知 內 容 及 勞 工 處 的 處 分 紀 錄 ; ( 五 ) 根 據 勞 工 處 就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規 定, 培 訓 機 構 是 否 必 須 要 在 機 構 內, 擔 任 一 個 指 定 職 級 的 人 士, 才 可 以 擔 任 課 程 的 獲 授 權 人 士, 授 權 簽 署 表 格 26 ( 申 請 發 還 課 程 款 項 表 格 ); 若 是, 須 要 什 麼 職 級, 設 定 的 理 據 何 在 ; 若 否, 是 否 培 訓 機 構 可 挑 選 任 何 人 擔 任 該 獲 授 權 人 士 職 位 ; ( 六 ) 勞 工 處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內, 有 否 規 定 獲 授 權 人 士, 有 責 任 確 定 表 格 26 ( 申 請 發 還 課 程 款 項 表 格 ) 內 資 料 內 容 正 確, 才 可 向 勞 工 處 呈 交 ; 若 有, 勞 工 處 有 否 清 楚 告 知 各 機 構,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責 任 ; 若 否, 獲 授 權 人 士 是 否 可 不 負 責 任 地 胡 亂 向 勞 工 處 呈 報 任 何 資 料 ;

( 七 ) 勞 工 處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內, 是 否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以 行 政 手 段, 無 恥 地 要 員 工 在 購 買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內 的 物 資 後, 拒 絕 向 員 工 發 還 物 資 款 項, 企 圖 侵 吞 政 府 的 資 助 或 及 要 個 案 社 工 帶 錢 返 工, 個 人 資 助 勞 工 處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若 是, 是 否 資 助 不 足 ; 若 否, 若 發 現 該 等 個 案, 勞 工 處 會 否 嚴 懲 該 等 培 訓 機 構 勞 工 處 人 員 有 否 在 每 個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認 真 審 核 沒 有 該 等 荒 謬 事 件 發 生 ; ( 八 ) 若 發 現 有 培 訓 機 構, 以 種 種 行 政 手 法 刻 扣 或 侵 吞 政 府 的 資 助, 導 致 有 社 工 損 失 政 府 是 否 要 相 關 社 工 透 過 司 法 機 構, 向 政 府 提 出 民 事 申 訴, 才 願 意 作 出 退 還 已 購 買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內 的 物 資 的 款 項 ; 若 是, 一 旦 法 院 裁 定 申 索 成 功, 勞 工 處 相 關 人 員 會 否 立 即 引 咎 辭 職 ; 若 否, 除 了 民 事 申 訴 外, 有 否 其 他 機 制, 協 助 社 工 取 回 已 出 的 款 項 ; ( 九 ) 若 發 現 有 培 訓 機 構, 以 種 種 行 政 手 法 刻 扣 或 侵 吞 政 府 的 資 助, 導 致 有 社 工 損 失 該 等 行 為 培 訓 機 構 有 否 違 反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課 程 內 的 任 何 規 定 ; 若 有, 違 反 什 麼 規 定 ; 若 否, 勞 工 處 是 否 認 同 培 訓 機 構 作 出 該 等 無 良 剝 削 員 工 的 行 為 ; 及 ( 十 ) 政 府 早 前 質 詢 回 覆 本 人 指, 沒 有 就 違 規 的 培 訓 機 構 獲 授 權 人 士 提 出 任 何 檢 控 若 有 人 就 當 中 一 些 培 訓 機 構 違 規 事 項,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227 章 裁 判 官 條 例 第 14 條, 成 功 提 出 私 人 檢 控 及 令 相 關 獲 授 權 人 士 定 罪 的 話 勞 工 處 處 長 負 責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人 員 有 份 決 定 不 作 檢 控 的 人 士, 會 否 共 同 就 不 提 檢 控 的 錯 誤 決 定 引 咎 辭 職 ; 若 會, 由 誰 人

引 咎 辭 職 ; 若 否, 負 責 官 員 是 否 無 視 法 紀, 存 心 包 庇 ; 及 故 意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失 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