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2016 A + 新 秀 設 計 展 參 展 簡 章 前 言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辦 理 2016 年 A + 創 意 季 (A + Creative Festival) 活 動, 公 開 邀 集 國 內 建 築 設 計 及 藝 術 相 關 科 系 共 同 參 與, 包 含 作 品 展 覽 設 計 競 賽 及 戶 外 周 邊 活 動 等 內 容, 提 供 互 動 交 流 與 學 習 機 會, 發 掘 優 秀 創 意 人 才, 建 立 中 部 地 區 創 意 產 業 交 流 平 台, 並 為 國 內 設 計 領 域 帶 來 嶄 新 創 意 辦 理 單 位 一 主 辦 單 位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二 執 行 單 位 / 游 明 龍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方 式 一 展 覽 時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 至 5 月 25 日 ( 三 ),10:00 至 18:00, 共 計 7 天 二 展 覽 地 點 / 台 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所 屬 雅 堂 館 國 際 展 演 館 藝 文 展 覽 館 渭 水 樓 ( 主 辦 / 執 行 單 位 將 視 報 名 情 況 調 整 展 場 空 間 ) 參 展 資 格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之 建 築 設 計 及 藝 術 相 關 系 所, 非 相 關 系 所, 主 辦 單 位 視 申 請 內 容 審 查 報 名 方 式 一 報 名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 五 )12:00 截 止 二 報 名 單 位 : 以 校 或 系 ( 所 ) 為 報 名 單 位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至 2016 A+ 創 意 季 活 動 官 方 網 站 (http://www.a-plus-taichung.com/) 線 上 報 名 及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四 報 名 流 程 :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至 2016 A+ 創 意 季 活 動 官 方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並 下 載 2016 A+ 新 秀 設 計 展 參 展 計 畫 書, 依 計 畫 書 內 容 所 列 舉 之 項 目 撰 寫 後 上 傳, 完 成 後 由 系 統 寄 發 報 名 完 成 確 認 通 知 至 報 名 者 E-mail 信 箱, 即 完 成 報 名 五 攤 位 數 申 請 規 定 : 1. 以 系 ( 所 ) 為 單 位 申 請 : 每 系 ( 所 ) 可 申 請 30 坪 2. 以 校 為 單 位 申 請 : 以 每 系 ( 所 ) 申 請 30 坪 為 原 則, 至 多 可 申 請 5 科 系 ( 所 ),
即 150 坪 3. 執 行 單 位 依 實 際 參 展 單 位 情 況 統 籌 分 配 後 予 以 核 定 展 覽 費 用 一 參 展 費 用 / 免 費 二 展 場 使 用 費 及 水 電 費 / 免 費 ( 惟 佈 撤 展 期 間 不 提 供 空 調 ) 三 場 地 保 證 金 / 保 證 金 費 用 以 校 或 系 ( 所 ) 為 單 位 繳 納 1. 爲 提 高 展 覽 品 質, 並 維 持 本 展 覽 秩 序 降 低 各 校 / 系 ( 所 ) 間 裝 潢 施 工 及 進 退 場 之 糾 紛, 各 參 展 單 位 請 於 確 定 入 選 後, 繳 交 場 地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20,000 元 整 ( 請 參 閱 報 名 期 程 ) 2. 保 證 金 包 含 進 退 場 之 場 地 清 潔 是 否 違 反 展 場 規 定 配 電 規 定 及 退 場 時 間 ( 展 覽 退 場 請 於 105 年 5 月 27 日 15:00 前 完 成, 由 執 行 單 位 協 同 各 參 展 負 責 人 至 各 展 區 巡 視 確 認 無 誤 ) 等 規 定 3. 各 參 展 單 位 於 佈 撤 展 及 展 覽 期 間 若 無 任 何 違 規 事 項, 場 地 保 證 金 得 予 全 額 退 還 4. 各 參 展 單 位 於 報 名 成 功 後, 需 另 行 繳 交 電 力 預 估 需 求 表, 由 執 行 單 位 統 整 分 配 電 力 報 名 期 程 作 業 事 項 日 期 ( 註 : 以 官 方 網 站 公 佈 為 主 ) 作 業 事 項 說 明 參 展 單 位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3 月 11 日 ( 五 ) 線 上 報 名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參 展 學 校 名 單 公 布 3 月 23 日 ( 三 ) 至 3 月 27 日 ( 日 ) 繳 交 場 地 保 證 金 至 執 行 單 位 指 定 匯 款 帳 戶 (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視 同 棄 權, 主 辦 單 位 列 為 下 年 度 邀 請 考 量 因 素 ) 展 覽 使 用 說 明 會 3 月 31 日 ( 四 ) 各 參 展 單 位 推 派 代 表 參 加
繳 交 展 覽 簽 署 文 件 及 電 力 需 求 預 估 表 4 月 15 日 ( 五 ) 前 相 關 作 業 細 則 請 於 官 方 網 站 展 務 公 告 區 查 詢 展 覽 類 別 視 覺 傳 達 類 工 業 設 計 類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類 包 含 識 別 設 計 海 報 設 計 包 裝 設 計 及 印 刷 設 計 1. 識 別 設 計 類 企 業 形 象 : 各 種 企 業 機 構 非 營 利 機 構 單 位 等 標 誌 及 系 列 應 用 設 計 作 品 品 牌 形 象 : 各 種 商 業 推 廣 商 品 行 銷 等 標 誌 及 系 列 應 用 設 計 作 品 活 動 形 象 : 各 種 商 業 公 益 文 化 活 動 等 標 誌 及 系 列 應 用 設 計 作 品 2. 海 報 設 計 類 : 各 種 商 業 行 銷 推 廣 藝 文 展 演 公 益 活 動 等 宣 傳 海 報 作 品 3. 包 裝 設 計 類 商 品 包 裝 : 各 種 商 品 之 單 體 或 系 列 包 裝 盒 購 物 袋 等 設 計 作 品 禮 盒 包 裝 : 各 種 以 送 禮 為 目 的 之 單 體 或 系 列 禮 盒 包 裝 設 計 作 品 4. 印 刷 設 計 類 型 錄 簡 介 : 各 種 商 業 宣 傳 型 錄 DM 等 單 張 摺 疊 或 成 冊 之 設 計 作 品 請 柬 卡 片 : 各 種 喜 慶 賀 卡 金 融 證 卡 請 柬 宣 傳 卡 片 等 設 計 作 品 綜 合 印 件 : 各 種 行 事 曆 表 POP 郵 票 行 銷 印 刷 品 等 設 計 作 品 5. 其 他 : 工 藝 設 計 公 仔 設 計 等 設 計 作 品 工 業 設 計 類 包 含 交 通 工 具 設 計 設 備 儀 器 設 計 生 活 及 家 居 用 品 設 計 通 訊 及 家 電 產 品 設 計 1. 交 通 工 具 設 計 : 車 輛 飛 行 器 船 艇 2. 設 備 儀 器 設 計 : 工 業 設 備 生 產 機 器 醫 療 設 備 及 儀 器 工 程 儀 器 工 具 3. 生 活 及 家 居 用 品 設 計 : 辦 公 用 品 廚 具 廚 房 用 品 ( 碗 盤 杯 子 等 ) 衛 浴 設 備 與 相 關 用 品 家 具 4. 通 訊 及 家 電 產 品 設 計 :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家 用 電 器 照 明 設 備 5. 其 他 類 : 運 動 用 品 休 閒 設 備 玩 具 時 尚 設 計 類 時 尚 設 計 類 包 含 服 裝 設 計 鞋 樣 設 計 包 包 設 計 飾 品 及 配 件 設 計 1. 服 裝 設 計 : 各 類 時 尚 服 裝 2. 鞋 樣 設 計 : 時 尚 男 女 鞋 款 3. 包 包 設 計 : 手 提 包 郵 差 包 托 特 包 等 各 式 包 款 4. 飾 品 及 配 件 設 計 : 項 鍊 手 鍊 戒 指 耳 飾 髮 飾 別 針 胸 針 披 肩 空 間 設 計 類 空 間 設 計 類 包 含 建 築 設 計 室 內 設 計 1. 建 築 設 計 :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都 市 計 劃 都 市 設 計 敷 地 計 劃 景 觀 設 計 2. 室 內 設 計 : 空 間 規 劃 櫥 窗 設 計 等
數 位 媒 體 類 數 位 媒 體 類 包 含 數 位 遊 戲 設 計 互 動 多 媒 體 設 計 行 動 加 值 應 用 軟 體 數 位 影 像 1. 數 位 遊 戲 設 計 : 數 位 遊 戲 設 計 數 位 遊 戲 動 畫 設 計 數 位 遊 戲 介 面 設 計 2. 互 動 多 媒 體 設 計 : 互 動 介 面 及 網 站 設 計 3. 行 動 加 值 應 用 軟 體 : 可 於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載 具 完 整 執 行 之 應 用 程 式 以 及 智 慧 型 手 持 裝 置 載 具 完 整 執 行 之 遊 戲 程 式 4. 數 位 影 像 : 以 錄 像 微 電 影 方 式 呈 現 作 品 概 念, 以 及 2D 或 3D 之 數 位 動 畫 作 品 審 查 辦 法 由 執 行 單 位 進 行 申 請 資 料 審 查, 審 查 重 點 為 作 品 特 色 展 覽 規 劃 設 計 配 電 需 求 及 規 劃,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亦 在 此 提 出, 執 行 單 位 將 視 情 況 調 整 展 場 空 間 邀 請 確 認 名 單 將 於 活 動 官 網 公 告 ( 參 展 單 位 須 考 慮 台 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為 歷 史 建 築, 展 場 規 劃 設 計 作 品 運 送 及 現 場 展 示, 務 必 考 量 是 否 會 破 壞 歷 史 建 築 等 情 事 ) 展 覽 使 用 說 明 會 參 展 單 位 數 量 及 展 場 範 圍 由 執 行 單 位 審 查, 依 參 展 類 別 作 品 數 量 及 展 示 設 計, 決 定 展 場 位 置 及 範 圍 大 小 審 查 後 另 舉 辦 展 場 使 用 說 明 會, 各 校 / 系 ( 所 ) 須 派 代 表 參 加 一 會 議 時 間 /3 月 31 日 ( 四 )( 時 間 暫 定, 如 有 更 動 將 另 行 告 知 ) 二 內 容 說 明 / 由 執 行 單 位 召 開 說 明 會 議, 請 各 參 展 單 位 推 派 代 表 參 加 說 明 會 將 針 對 參 展 單 位 展 場 分 配 進 退 場 時 間 與 場 地 使 用 規 範 進 行 說 明, 並 請 參 展 單 位 代 表 針 對 配 電 部 分 詳 加 說 明, 確 認 展 覽 期 間 電 力 使 用 情 況 1. 未 參 與 說 明 會 之 參 展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刪 除 參 展 資 格 之 權 利 2. 各 參 展 單 位 必 需 提 出 準 確 電 壓, 不 可 臨 時 加 電, 避 免 跳 電 問 題 影 響 其 他 單 位 展 出, 違 者 將 扣 除 場 地 保 證 金 展 場 佈 置 時 間 一 進 場 時 間 :105 年 5 月 17 日 至 5 月 18 日,9:00 至 18:00 二 展 出 時 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 至 5 月 25 日 ( 三 ), 每 日 10:00 至 18:00 三 開 幕 典 禮 :105 年 5 月 21 日,14:00 ( 時 間 暫 定, 如 有 更 動 將 另 行 告 知 ) 四 頒 獎 典 禮 :105 年 5 月 24 日,14:00 ( 時 間 暫 定, 如 有 更 動 將 另 行 告 知 ) 五 退 場 時 間 :105 年 5 月 26 日,9:00 至 18:00 5 月 27 日,9:00 至 15:00 前 須 完 成 退 場 手 續
展 覽 注 意 事 項 由 參 展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施 工 佈 置, 均 以 不 影 響 民 眾 參 觀 便 利 與 參 觀 動 線 為 原 則, 須 遵 守 主 辦 單 位 所 頒 布 之 台 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場 地 使 用 申 請 要 點 一 建 議 參 展 單 位 於 設 計 及 裝 潢 展 覽 空 間 時, 以 可 回 收 使 用 之 環 保 材 質 或 組 裝 式 架 構 為 優 先 考 量, 降 低 展 示 裝 潢 費 用 二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公 共 區 域 之 空 調 與 照 明, 參 展 單 位 須 自 行 規 劃 與 建 置 展 示 空 間 及 照 明 三 佈 展 及 撤 展 時 間, 恕 不 提 供 空 調, 請 參 展 單 位 注 意 四 於 展 場 使 用 說 明 會 提 出 配 電 規 劃 與 需 求 後 不 得 臨 時 加 電, 避 免 展 覽 期 間 跳 電 問 題, 影 響 其 他 展 出 單 位 違 者 將 扣 場 地 保 證 金 五 為 維 護 參 展 單 位 展 品 及 佈 置 之 安 全, 請 參 展 單 位 務 必 遵 守 每 天 進 出 場 時 間, 統 一 進 出 場 ; 貴 重 物 品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必 要 時 請 自 行 辦 理 保 險 六 請 參 展 單 位 進 行 展 場 設 計 時, 優 先 考 量 安 全 性 並 秉 持 互 相 尊 重 之 原 則, 於 設 計 圖 完 成 後 與 鄰 近 參 展 單 位 溝 通, 避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之 誤 會 七 嚴 禁 封 塞 配 電 箱 消 防 設 備 CO2 偵 測 器 及 各 類 標 誌, 於 消 防 設 備 不 得 有 任 何 裝 潢 或 展 品 遮 擋, 違 規 經 通 知 仍 未 改 善, 將 強 制 拆 除, 拆 除 費 用 由 參 展 單 位 自 行 負 擔 八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變 更 展 覽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權 利 ( 如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執 行 單 位 將 盡 力 協 調 安 排 其 他 可 行 之 變 通 方 法 ) 九 本 簡 章 最 終 執 行 版 本, 將 以 網 頁 公 告 之 簡 章 內 容 為 準 十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訂 之 聯 絡 人 : 游 明 龍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張 雅 涵 02-2729-5158#12 活 動 官 網 :http://www.a-plus-taichung.com/
2016 A + 新 秀 設 計 展 參 展 切 結 書 以 學 校 申 請 以 系 ( 所 ) 申 請 同 意 協 助 審 核 本 校 / 系 ( 所 ) 參 展 學 生 之 作 品, 確 保 作 品 為 參 展 學 生 自 行 創 作, 絕 無 侵 害 他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如 有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之 情 事, 將 由 參 展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如 前 述 情 事 致 第 三 人 向 貴 局 提 起 訴 訟 或 主 張 權 利 者, 悉 由 參 展 學 生 負 擔 全 部 責 任 此 致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學 校 名 稱 ( 或 系 所 ): ( 請 用 印 ) 連 絡 人 : 連 絡 人 手 機 : 連 絡 人 mail: 注 意 事 項 : 本 表 填 妥 用 印 後, 請 於 2015 年 3 月 2 日 前 ( 一 ), 以 掃 瞄 或 文 件 攝 影 方 式 ( 請 務 必 確 認 畫 面 清 楚 ) 並 轉 成 JPG 檔, 登 入 報 名 網 頁 登 入 帳 號 後 將 檔 案 上 傳 如 未 依 時 間 內 完 成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016 A + 新 秀 設 計 展 參 展 計 劃 書 內 容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名 稱 展 覽 主 題 名 稱 參 展 件 數 ( 組 數 ) 參 展 作 品 清 單 參 展 類 別 作 品 名 稱 EX 小 楊 方 塊 酥 新 年 禮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類 盒 請 參 考 參 展 簡 章 展 覽 類 別 填 寫 作 者 方 小 明 陳 大 同 王 中 山 申 請 坪 數 需 求 說 明 特 殊 用 電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展 覽 期 間 提 供 每 一 攤 位 一 般 用 電 (110 伏 特 ), 如 需 特 殊 電 力 規 格 ( 例 如 :220 伏 特 380 伏 電 力 ) 或 其 他 需 求, 請 於 計 劃 書 中 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