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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香 港 副 學 士 ( 或 高 級 文 憑 )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學 士 班 適 用 簡 章 ( 西 元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本 簡 章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取 得 全 日 制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Higher Diploma) 者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就 讀 學 校 授 予 學 位, 發 給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二.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七 條 訂 定 之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向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九 龍 辦 公 室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將 申 請 表 件 分 轉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並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後, 按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申 請 人 選 填 志 願 序 辦 理 統 一 分 發 ( 一 )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本 條 例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或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准 予 報 名, 惟 錄 取 分 發 後, 其 身 分 仍 未 符 合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不 得 來 臺 入 學 註 : 不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但 具 外 國 國 籍, 兼 具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申 請 時 於 香 港 澳 門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滿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逕 自 向 各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 二 )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者,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之 香 港 居 民 得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10 年 5 月 28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5 月 27 日 )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至 連 續 居 留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香 港 - 壹 -

年 ;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因 前 項 第 4 款 至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註 四 : 曾 在 臺 就 學 者, 須 將 就 學 起 迄 日 期 學 校 名 稱 及 休 學 轉 學 或 離 校 原 因 詳 盡 列 報 如 有 不 符 上 列 規 定 者, 一 經 查 出, 即 取 消 其 資 格 ; 其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 三 ) 前 經 獲 准 分 發 學 校 學 生, 因 事 未 能 來 臺, 又 未 向 原 分 發 學 校 辦 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如 本 年 擬 來 臺 升 學, 必 須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四 ) 曾 在 臺 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三. 在 當 地 取 得 全 日 制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Higher Diploma), 且 上 述 課 程 已 通 過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者, 學 歷 證 件 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經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屬 實, 始 具 備 申 請 資 格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曾 在 臺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 含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之 肄 ( 畢 ) 業 生, 在 臺 居 留 超 過 一 年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 三 ) 分 發 錄 取 後 身 分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者 貳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時 間 : 自 西 元 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 5 月 27 日 截 止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二. 申 請 地 點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彌 敦 道 101 號 海 防 大 廈 701-3 室, 辦 公 時 間 : 逢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電 話 :23323361-4) 三. 報 名 費 用 : 港 幣 500 元 一 經 報 名 不 予 退 費 四. 繳 交 表 件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techniquestud)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以 下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備 用 ( 一 ) 申 請 表 一 式 4 份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申 請 表 4 份, 另 須 準 備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4 份, 無 須 黏 貼 影 本 須 清 晰 易 辨, 每 份 申 請 表 各 貼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並 簽 名 ) 香 港 - 貳 -

註 一 : 身 分 證 如 因 遺 失 或 換 領 香 港 成 人 身 分 證, 僅 能 提 供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收 據 者, 應 一 併 繳 附 已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明 ( 如 香 港 出 世 紙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或 更 換 前 之 兒 童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之 影 本 ), 否 則 將 不 予 受 理 註 二 : 在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者, 另 須 檢 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之 個 人 資 料 頁 影 本 ( 二 ) 學 歷 證 件 : 1 全 日 制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證 書 (Higher Diploma) 影 本 1 份, 且 上 述 課 程 已 通 過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本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學 歷 證 書 供 分 發 學 校 審 查 倘 因 學 校 行 政 作 業 致 無 法 於 入 學 時 取 得 正 式 學 歷 證 書 者, 可 先 繳 交 畢 業 學 校 開 具 並 經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明 書, 惟 嗣 後 仍 須 繳 交 正 式 學 歷 證 書,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分 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2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 3 就 讀 副 學 士 學 位 (Associate Degree) 或 高 級 文 憑 (Higher Diploma) 課 程 已 通 過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 可 至 資 歷 名 冊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hkqr.gov.hk/) 查 詢 並 下 載 就 讀 課 程 之 資 歷 記 錄 詳 情, 或 經 香 港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認 可 評 審 通 過 之 證 明 文 件 ) 以 上 1 至 2 項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 須 繳 驗 正 本, 驗 畢 後 退 還 ),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經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三 ) 切 結 書 ( 限 切 結 錄 取 分 發 後 之 身 分 應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者, 或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年 限 者 繳 交 ) ( 四 )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 各 校 系 招 生 規 定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techniquestud) 查 閱 2016 年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需 依 志 願 校 系 規 定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並 於 每 份 校 系 確 認 書 簽 名 ) 上 述 所 繳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系 組 申 請 資 料 袋 內 裝 資 料 須 與 擬 申 請 校 系 規 定 相 符, 彌 封 前 務 請 仔 細 檢 查 各 項 影 印 證 件 須 連 同 正 本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核 驗 並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戳 章 後, 始 具 效 力 所 繳 表 件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至 於 正 式 證 件, 仍 須 於 抵 臺 入 學 時 檢 陳 學 校 審 查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或 影 印 本 不 清 晰 或 未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查 核 簽 章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逕 依 規 定 處 理,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並 以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不 予 分 發, 申 請 人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五. 填 寫 申 請 表 選 填 志 願 及 上 傳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techniquestud)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各 項 申 請 表 格 並 備 齊 應 繳 交 表 件 逕 向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報 名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時, 其 各 項 細 目 均 須 逐 項 輸 入 完 整 輸 入 姓 名 籍 貫 及 及 出 生 日 期 時, 須 注 意 與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一 致 ( 二 ) 各 校 系 招 生 規 定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techniquestud) 查 閱 2016 年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應 依 欲 就 讀 校 系 意 願 由 香 港 - 參 -

高 至 低 依 序 選 填 至 多 5 個 校 系 志 願, 選 填 超 過 5 個 志 願 者, 逕 依 所 選 填 前 5 序 位 志 願 作 為 申 請 志 願,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選 填 之 志 願 如 非 2016 年 香 港 學 生 來 臺 升 讀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所 列 校 系, 該 志 願 不 予 採 認,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如 欲 申 請 赴 臺 升 學, 需 於 申 請 表 據 實 填 報 障 礙 類 別 及 程 度, 先 行 了 解 並 自 行 評 估 各 校 系 能 否 依 不 同 需 求 類 別 及 程 度, 提 供 學 習 輔 具 資 源 及 生 活 照 輔 措 施, 以 作 為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以 免 造 成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困 擾 ( 四 )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除 志 願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2. 部 分 校 系 針 對 若 干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 例 如 : 推 薦 函 等 ) 另 訂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者, 申 請 人 應 依 其 規 定 另 行 寄 送 至 該 志 願 校 系 亦 即 同 一 個 校 系,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將 部 分 審 查 資 料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至 志 願 校 系 如 需 另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則 本 會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請 申 請 人 逕 行 將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寄 件 資 料 外 袋, 並 於 志 願 校 系 訂 定 之 期 限 前 寄 達 未 於 限 期 前 寄 達 者, 恐 會 影 響 審 查 結 果,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詳 閱 志 願 校 系 之 分 則 規 定 3.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須 依 志 願 校 系 要 求 之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圖 檔 (jpg png) 文 件 檔 (doc docx pdf) 影 音 檔 (mp3 avi mp4) 等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4MB 為 限, 每 一 志 願 校 系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之 上 傳 檔 案 總 容 量 以 25MB 為 限 若 檔 案 大 小 超 出 系 統 上 傳 限 制 (25MB), 可 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上 傳 至 YouTube: 申 請 人 可 將 影 片 作 品 上 傳 至 YouTube, 並 將 影 片 隱 私 權 設 定 為 非 公 開, 再 提 供 影 片 網 址 至 本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請 留 意 上 傳 YouTube 之 影 片 資 料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切 勿 任 意 刪 除 或 變 更,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2)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 申 請 人 可 將 檔 案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 例 :dropbox google 雲 端 硬 碟 等 ), 並 務 必 將 檔 案 檢 視 或 瀏 覽 權 限 設 定 為 公 開, 使 知 道 該 連 結 網 址 者 皆 可 檢 視 上 傳 資 料, 再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至 本 會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若 檔 案 上 傳 日 期 逾 報 名 截 止 日, 或 檔 案 權 限 未 公 開 致 志 願 校 系 無 法 順 利 檢 視 或 開 啟 檔 案, 恐 會 影 響 審 查 結 果, 本 會 及 志 願 校 系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相 關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請 留 意 上 傳 至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之 資 料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切 勿 任 意 刪 除 或 變 更,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4.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於 確 認 前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申 請 人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惟 若 審 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申 請 人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後 再 行 確 認 5. 上 傳 之 內 容 需 為 申 請 人 原 創, 且 無 抄 襲 剽 竊 侵 害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變 造 偽 造 假 借 與 事 實 不 符 等 情 事 日 後 經 查 若 有 涉 及 違 反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範, 申 請 人 應 負 完 全 法 律 責 任, 本 會 並 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6.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於 本 會 系 統 確 實 按 下 確 認 資 料, 完 成 填 報 按 鍵,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 申 請 人 應 另 行 存 檔 ) 供 申 請 人 確 認 檔 案 上 傳 項 目 及 數 量 申 請 人 需 於 每 份 志 願 校 系 確 認 書 中 簽 名, 並 依 本 簡 章 貳 申 請 方 式 之 四. 繳 交 表 件 規 定, 將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繳 交 至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7. 逾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系 統 即 關 閉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未 符 合 報 名 程 序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香 港 - 肆 -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8. 申 請 人 嗣 後 如 對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交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書, 並 確 認 各 項 上 傳 至 YouTube 或 網 路 硬 碟 空 間 之 檔 案 連 結 能 順 利 檢 視 或 瀏 覽 未 提 交 確 認 書 或 上 傳 檔 案 連 結 失 效 或 無 法 公 開 檢 視 瀏 覽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五 ) 申 請 表 內 所 填 各 項, 如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參 分 發 原 則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及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分 轉 至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申 請 人 選 填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校 系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及 未 通 過 志 願 學 校 審 核 者 不 予 分 發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肆 公 告 錄 取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約 於 7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 查 榜 二. 申 請 學 生 經 錄 取 分 發 者,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製 發 分 發 通 知 書 送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轉 發, 如 於 8 月 底 前 未 接 獲 分 發 通 知 書 者, 請 逕 洽 詢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補 發 ( 地 址 : 臺 灣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 電 話 :886-49-2910900; 傳 真 :886-49-2911182) 三. 如 對 本 項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西 元 2016 年 9 月 15 日 前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送 達 本 聯 招 會, 由 本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 必 要 時 得 會 請 有 關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或 提 請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依 決 議 辦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本 會 得 不 予 處 理 伍 入 學 暨 來 臺 相 關 規 定 一. 開 學 日 期 : 大 學 校 院 約 於 9 月 間 開 學, 詳 見 各 校 入 學 通 知 所 訂 日 期 凡 獲 分 發 之 學 生, 務 須 於 開 學 前 抵 臺, 並 持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分 發 通 知 書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凡 未 經 申 請 或 申 請 未 錄 取 之 學 生, 來 臺 後 概 不 輔 導 入 學 二. 欲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依 所 分 發 學 校 規 定 之 日 期 條 件 逕 向 錄 取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不 必 函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教 育 部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各 校 通 訊 錄 詳 如 附 錄 二 ; 凡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於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前, 憑 學 校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通 知 書, 申 辦 入 境 手 續 來 臺 三. 錄 取 學 生 來 臺 升 學,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入 境 及 在 臺 居 留 手 續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將 申 請 人 於 報 考 時 繳 交 之 申 請 表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及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彙 整 完 成 後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俟 聯 招 會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由 移 民 署 核 發 入 境 證 錄 取 學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應 即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一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分 發 通 知 書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件 香 港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一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一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確 認 書 一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新 臺 幣 2,600 元, 送 由 各 校 僑 生 輔 導 室 彙 整 造 冊, 函 送 移 民 署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香 港 - 伍 -

陸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一. 在 學 生 活 費 學 雜 費 書 籍 費 服 裝 費 來 往 旅 費 均 係 自 費, 不 得 申 請 免 繳,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台 幣 5,000 元 至 10,000 元 ; 各 校 住 宿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台 幣 10,000 元 至 20,000 元 ; 書 籍 費 每 年 約 為 新 台 幣 5,000 元 至 8,000 元 ;104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如 附 錄 三, 僅 供 參 考 ) 二. 來 臺 升 學 之 香 港 學 生 比 照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其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家 境 清 寒 港 澳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畢 業 中 學 留 臺 校 友 會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另 抵 臺 後 在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香 港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香 港 學 生 如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出 具 原 具 香 港 ( 澳 門 ) 僑 民 身 分 證 明 之 役 男, 於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三.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應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入 出 境 ; 其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依 法 仍 應 徵 兵 處 理 者, 應 限 制 其 出 境 至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時 止 四.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各 大 學 校 院 五. 學 生 經 分 發 入 學, 因 志 趣 關 係 自 願 轉 學 其 他 學 校 者, 應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志 願 就 讀 學 校 之 轉 學 考 試 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六. 部 分 大 學 校 院 未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者, 須 自 行 租 賃 住 宿 七. 抵 臺 後 如 未 註 冊 入 學, 或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或 已 畢 業 者, 必 須 返 回 香 港 八. 分 發 有 案 之 香 港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該 類 學 校 或 班 別 者, 中 止 其 港 澳 生 身 分 違 反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資 訊 ***************** 地 址 : 臺 灣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電 話 :886-49-2910900 傳 真 :886-49-2911182 電 子 郵 件 :overseas@ncnu.edu.tw 網 址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 香 港 - 陸 -

香 港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名 額 尚 待 教 育 部 核 定, 俟 核 定 後 再 行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