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世 界 網 路 大 學 排 名 輔 英 排 名 台 灣 所 有 科 技 大 學 第 6 台 灣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第 2 教 育 部 大 學 生 就 業 調 查 輔 英 學 生 就 業 率 台 灣 所 有 大 學 第 3 高 畢 業 留 台 工 作 機 會 高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二 次 招 生 ) 網 路 報 名 :http://exam.fy.edu.tw/ovs 2016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83102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電 話 :+886-7-7811151 分 機 2401 傳 真 :+886-7- 7828258 網 址 :http://www.fy.edu.tw ( 首 頁 ) http://intlstudent.fy.edu.tw/bin/home.php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第 17 18 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在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告 知 與 說 明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第 19 頁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2 申 請 流 程... 3 壹 申 請 資 格... 4 貳 招 生 部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8 參 申 請 方 式... 10 肆 錄 取 原 則... 12 伍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13 陸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14 柒 各 項 費 用... 15 附 錄 一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6 附 表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9 附 表 二 申 請 表... 20 附 表 三 切 結 書... 21 附 表 四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2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一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二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 四 ) 通 信 報 名 :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至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裝 入 自 備 之 B4 或 A3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隨 到 隨 審 隨 通 知 初 步 審 查 結 果 三 2016 年 9 月 1 日 ( 四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榜 單 於 16:00 公 布 於 本 校 境 外 生 專 區 網 頁 (http://intlstudent.fy.edu.tw/bin/home.php) 四 2016 年 9 月 2 日 ( 五 ) 前 錄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E-MAIL 方 式 將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回 覆 至 本 校 進 行 報 到 五 2016 年 9 月 6 日 ( 二 )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六 2016 年 9 月 12 日 正 式 上 課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程,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本 簡 章 所 提 日 期 時 間, 均 以 臺 灣 時 間 為 準 項 目 三 至 項 目 五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可 能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實 際 回 覆 時 間, 而 與 表 列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如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與 表 列 時 間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境 外 生 專 區 第 1 頁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輔 導 僑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886-7-7811151 分 機 2401 傳 真 :+886-7-7828258 電 子 信 箱 :oia@fy.edu.tw 網 址 :http://intlstudent.fy.edu.tw/bin/home.php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 電 話 :+886-7-7811151 分 機 2140 傳 真 :+886-7-7830546 電 子 信 箱 :aa169@fy.edu.tw 網 址 :http://eaa.fy.edu.tw/files/11-1007-2793.php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 綜 理 臺 灣 之 僑 務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886-2-2327-2600 電 子 信 箱 :ocacinfo@ocac.gov.tw 網 址 :http://www.ocac.gov.tw/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簽 證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 電 話 :+886-2-23432888 網 址 :http://www.boca.gov.tw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申 請 換 發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單 位 ) 電 話 :+886-2-23899983 網 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第 2 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別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申 請 系 別 及 繳 交 資 料 每 申 請 1 學 系 需 繳 寄 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2016 年 8 月 25 日 隨 到 隨 審 隨 通 知 初 步 審 查 結 果 繳 交 表 件 : 申 請 表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 成 績 單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填 寫 申 請 表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資 料 一 旦 寄 出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請 申 請 人 審 慎 行 事 提 出 申 請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 通 訊 寄 件 (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一 次 送 件 地 址 :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151, Jinxue Rd., Ta-liao District, Kaohsiung, 83102,Taiwan (R.O.C.)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己 收 到 之 申 請 件 本 校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於 三 日 內 告 知 初 步 審 查 結 果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及 入 學 初 審, 資 料 不 齊 時, 必 要 時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9 月 1 日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與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 錄 取 生 報 到 ( 回 覆 入 學 意 願 )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 預 訂 2016 年 9 月 6 日 第 3 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生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申 請 資 格 : 一 身 分 資 格 : ( 一 ) 僑 生 : 1.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中 華 民 國 者 為 限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結 業 之 僑 生 2.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僑 居 中 斷 3.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4.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5)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6) ( 7) 事 由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第 4 頁
5.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6.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二 )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生 ): 1.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2.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本 校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留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3.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4.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因 (4) 至 (7)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5. 港 澳 生 身 分 應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第 5 頁
二 學 歷 ( 力 ) 資 格 : ( 一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註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2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或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二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三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但 入 學 本 校 後 將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 學 分 第 6 頁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曾 在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1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當 學 年 度 已 經 由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錄 取 者, 不 得 申 請 ( 三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四 ) 僑 生 港 澳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1.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曾 在 國 內 高 中 肄 ( 畢 ) 業 者 3.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者 4.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者 5.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6. 身 分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第 7 頁
貳 招 生 院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院 別 護 理 學 院 醫 學 與 健 康 學 院 環 境 與 生 命 學 院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招 生 名 額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網 址 分 機 號 碼 護 理 系 23 http://ens.fy.edu.tw/bin/home.php 6160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9 http://ehba.fy.edu.tw/bin/home.php 6120 物 理 治 療 系 9 http://edpt.fy.edu.tw/bin/home.php 6220 保 健 營 養 系 10 http://ednh.fy.edu.tw/bin/home.php 6230 健 康 美 容 系 15 http://ehb.fy.edu.tw/bin/home.php?lang=zh-tw 6240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5 http://eenv.fy.edu.tw/bin/home.php 6311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5 http://ecm.fy.edu.tw/bin/home.php 6330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9 http://eosh.fy.edu.tw/bin/home.php 6321 生 物 科 技 系 10 http://edbt.fy.edu.tw/bin/home.php 6340 資 訊 管 理 系 10 http://eim.fy.edu.tw/bin/home.php 6410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10 http://elr.fy.edu.tw/bin/home.php 6421 幼 兒 保 育 系 10 http://echildcare.fy.edu.tw/bin/home.php 6430 應 用 外 語 系 5 http://edfl.fy.edu.tw/bin/home.php 6440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5 http://epit.fy.edu.tw/bin/home.php?lang=zh-tw 6480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5 http://eci.fy.edu.tw/bin/home.php?lang=zh-tw 6470 小 計 140 注 意 事 項 : 一 上 述 名 額 為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招 生 名 額, 如 本 校 參 與 當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有 僑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本 入 學 方 式 補 足,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放 榜 當 日 公 告 為 主 二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以 2 年 為 原 則, 大 學 日 間 部 以 4 年 為 原 則 三 依 個 人 興 趣 可 申 請 多 個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四 需 與 一 般 生 一 起 上 課, 學 習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第 8 頁
五 各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各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六 各 招 生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洽 詢 電 話, 請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09:00 至 12:00, 13:00 至 16:00 撥 打, 本 校 總 機 :+886-7-7811151 七 入 學 後 如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將 協 助 輔 導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第 9 頁
参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將 各 項 應 備 申 請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B4 或 A3 信 封 裝 袋,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時, 可 以 改 用 紙 箱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份 (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 封 面 貼 妥 列 印 之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四 )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繳 交 :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至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151, Jinxue Rd., Ta-liao District, Kaohsiung, 83102,Taiwan (R.O.C.) Tel.+886-7-7811151 ext.2401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請 考 生 依 序 將 表 件 排 列 整 齊 )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二 份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最 近 2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就 學 期 間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推 薦 書 一 份 4. 英 文 或 中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5.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 五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三 ( 簡 章 第 21 頁 ) 第 10 頁
港 澳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二 份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最 近 2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就 學 期 間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推 薦 書 一 份 4. 英 文 或 中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5.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 六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三 ( 簡 章 第 21 頁 ) 上 述 所 有 應 繳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一 次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期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繳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表 須 由 申 請 者 親 自 填 寫, 若 資 料 有 修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於 修 改 處 ( 二 )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已 寄 ( 送 ) 之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 三 ) 申 請 者 所 繳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者 或 退 學 者 除 撤 銷 學 籍 並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並 追 繳 本 校 領 取 之 各 項 獎 學 金 第 11 頁
肆 錄 取 原 則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以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各 學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錄 取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簡 章 所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2.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依 次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名 次 順 序 三 於 各 學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招 生 名 額 內, 依 各 學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審 核 結 果 及 考 生 申 請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第 12 頁
伍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一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 預 定 於 2016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在 本 校 境 外 生 專 區 網 頁 (http://intlstudent.fy.edu.tw/bin/home.php)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於 當 天 以 E-mail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與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二 報 到 : ( 一 ) 錄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 請 將 錄 取 生 親 自 簽 名 後 之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掃 瞄 成 JPG 格 式 檔 案 ( 內 容 須 清 楚 可 判 讀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oia@fy.edu.tw ( 二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入 學 意 願 確 認, 逾 期 未 回 覆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三 ) 完 成 報 到 ( 入 學 意 願 確 認 ),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錄 取 生, 本 校 預 定 於 2016 年 9 月 6 日 陸 續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 實 際 寄 發 時 間, 將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 請 收 到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來 臺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到 校 時 應 繳 驗 資 料 如 下 : 1. 護 照 (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 (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 3.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 四 ) 錄 取 生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886-7-7811151 #2401, 電 子 信 箱 :oia@fy.edu.tw ( 五 )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 六 ) 僑 生 來 臺 入 學 辦 理 簽 證 時, 須 繳 交 由 醫 院 出 具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健 康 證 明 ( 包 含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驗 證, 且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並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體 檢 ( 七 ) 港 澳 生 於 入 境 後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體 檢 及 居 留 體 檢 ( 包 含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於 體 檢 完 成 後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 八 ) 經 本 校 核 准 入 學 者, 新 生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已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6 個 月 效 期 可 於 臺 灣 使 用 之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如 尚 未 投 保 者 ( 限 具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 可 於 註 冊 時 繳 納 保 險 費, 委 由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代 辦 投 保 事 宜 第 13 頁
陸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當 學 年 度 經 本 校 第 一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 當 年 度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校 第 二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三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四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五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凡 曾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若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七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八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九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本 申 請 入 學 系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第 14 頁
柒 各 項 費 用 : 一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優 秀 僑 生 獎 : 本 校 優 秀 僑 生 獎 依 本 校 獎 學 金 要 點 辦 理 二 住 宿 與 生 活 費 ( 一 )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臺 幣 5,000 元 至 6,000 元, 本 校 住 宿 保 證 金 為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宿 舍 費 每 學 期 (18 週 ; 寒 暑 假 另 外 收 費 ) 約 為 新 臺 幣 11,000 至 13,500 元, ( 二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校 新 生 均 須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約 為 新 臺 幣 700 元 ( 依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而 定 ) ( 三 ) 海 外 來 臺 就 學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港 澳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 或 畢 業 中 學 ) 僑 團 ( 如 留 臺 同 學 會 )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三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2015 年 收 費 參 考 ) 系 所 名 稱 / 學 雜 費 ( 每 學 期 ) / 新 台 幣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 護 理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健 康 美 容 系 保 健 營 養 系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費 39,810, 雜 費 16,800 共 計 56,610 學 費 39,810, 雜 費 14,060 共 計 53,870 學 費 39,810, 雜 費 14,060 共 計 53,870 ( 一 ) 上 列 資 料 為 104 學 年 度 (2015 年 9 月 入 學 ) 收 費 標 準,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以 105 學 年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公 告 為 準 ( 二 ) 上 列 費 用 不 含 就 學 所 需 之 其 他 諸 如 簽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體 檢 書 籍 住 宿 生 活 交 通 等 各 項 學 習 與 生 活 相 關 費 用 第 15 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錄 一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各 所 系 科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身 體 描 述 (C012)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5)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僱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種 族 或 血 緣 來 源 (C113)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身 高 體 重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工 作 證 明 運 動 證 明 方 式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方 式 原 住 民 證 明 方 式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第 16 頁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3)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各 單 位 ( 含 行 政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 外, 尚 包 括 旅 遊 平 安 險 投 保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議 決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並 提 供 合 作 投 保 公 司 進 行 旅 遊 平 安 險 之 投 保,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試 務 單 位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若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將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第 17 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一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E-mail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確 認 勾 選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2 三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口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印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口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印 本 1 口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 如 身 分 證 ),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四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口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口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確 定 能 於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1 業 證 書 ) 五 口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最 近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口 中 學 己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就 學 期 間 成 績 單 正 本 口 同 等 學 力 之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六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勾 選 ): 口 推 薦 書 一 份 口 英 文 或 中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口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口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請 自 行 填 寫 ): 1. 2. 3. 4. 七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1 注 意 事 項 : 一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不 符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三 申 請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本 校 地 址 :83102,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第 19 頁
( ) 申 請 系 別 或 學 位 學 程 ( 就 讀 志 願 序 ) 請 詳 列 系 別 或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姓 名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1 2 3 申 請 表 中 文 年 齡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附 表 二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本 人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張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居 留 證 號 碼 僑 居 地 國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聯 絡 人 資 料 在 臺 監 護 聯 絡 人 學 歷 注 意 事 項 通 訊 地 址 E-mail 姓 名 姓 名 父 母 2016 年 9 月 前 通 訊 地 址 校 名 入 學 畢 業 E-mail ( 中 ) ( 英 ) ( 中 ) ( 英 ) 出 生 日 期 與 本 人 關 係 父 母 連 絡 電 話 通 訊 軟 體 ID( 如 LINE 或 WHATSAPP) 年 月 日 口 存 口 歿 年 月 日 口 存 口 歿 連 絡 電 話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 高 中 ( 中 六 )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本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E-mail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2.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第 17 18 頁 之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申 請 人 簽 名 : 西 元 年 月 日 籍 貫 第 20 頁
附 表 三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申 請 人 ( 中 文 姓 名 ) 為 ( 國 別 地 區 )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西 元 2016 年 來 臺 就 讀 貴 校 事 宜,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港 澳 )6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年 月 日 第 21 頁
FROM 附 表 四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地 址 ) TO:83102,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151, Jinxue Rd., Ta-liao District, Kaohsiung, Taiwan (R.O.C.)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自 備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寄 送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第 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