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造 業 議 會 建 造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建 造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2016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於 2016 年 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30 分 於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38 號 聯 合 鹿 島 大 廈 15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出 席 者 : 陳 修 杰 工 程 師 (SKC) 主 席 陳 八 根 先 生 (PKC) 鄭 秀 娟 女 士 (SKCg) 何 毅 良 工 程 師 (AHo) 黎 世 康 先 生 (SHL) 吳 國 群 先 生 (KKN) 施 家 殷 先 生 (KS) 謝 振 源 先 生 (CYT) 冼 泳 霖 工 程 師 (RSn) 周 永 恒 先 生 (DCW) 代 表 發 展 局 林 啟 忠 先 生 黃 家 聰 先 生 (KCWg) 代 表 勞 工 處 梁 玉 強 先 生 列 席 者 : 胡 國 源 工 程 師 (JW) 發 展 局 鄭 鑑 邦 工 程 師 (KPCg) 發 展 局 陶 榮 博 士 工 程 師 (CT) 執 行 總 監 葉 蔚 女 士 (CI) 助 理 總 監 - 人 力 資 源 物 業 管 理 及 政 務 ( 議 程 項 目 1.12) 高 振 漢 先 生 (IK) 高 級 經 理 - 培 訓 及 發 展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YLC) 高 級 經 理 - 培 訓 及 發 展 黃 宗 傑 工 程 師 (VWg) 高 級 經 理 - 培 訓 及 發 展 廖 達 超 工 程 師 (DsL) 高 級 經 理 - 培 訓 及 發 展 梁 禮 森 先 生 (JyL) ( 署 理 ) 經 理 - 培 訓 及 發 展 談 思 行 女 士 (PTm) 經 理 - 培 訓 及 發 展 何 詠 思 女 士 (VHo) 高 級 主 任 - 委 員 會 事 務 致 歉 : 蔣 日 雄 教 授 (YHC) 莊 永 康 測 量 師 (WHC) 進 展 報 告 1.1 歡 迎 及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進 展 報 告 執 行 總 監 代 表 建 訓 會 歡 迎 新 任 主 席 陳 修 杰 工 程 師 1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R/011/15, 並 通 過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舉 行 的 第 十 一 次 會 議 的 進 展 報 告 1.2 上 次 會 議 續 議 事 項 1.2.1 項 目 11.2.1 水 務 署 代 表 解 答 成 員 對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的 關 注 對 於 成 員 提 出 爭 取 將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改 由 水 喉 大 工 執 行 和 監 管, 及 借 鏡 不 同 電 工 牌 照 處 理 不 同 級 別 電 力 工 程 的 做 法, 將 水 務 工 程 項 目 分 類 的 意 見, 水 喉 潔 具 課 顧 組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特 別 會 議 跟 進, 會 上 曾 探 討 修 訂 水 喉 設 施 條 例 ( 第 102 章 ) 的 建 議 由 於 修 例 的 建 議 涉 及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而 受 影 響 的 團 體 亦 不 少, 因 此 有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的 諮 詢 和 討 論 1.2.2 項 目 11.2.4 新 測 試 目 標 人 數 的 計 算 方 式 成 員 知 悉 由 於 利 用 新 的 計 算 方 式 推 算 申 請 參 加 測 試 的 目 標 人 數 遠 低 於 現 有 的 目 標 人 數, 基 於 保 守 原 則, 管 理 人 員 認 為 需 要 維 持 現 有 的 計 算 方 式 及 目 標 人 數 1.2.3 項 目 11.2.5 建 造 業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 工 會 )- 先 導 計 劃 成 員 知 悉, 有 關 工 會 為 尼 泊 爾 人 開 辦 的 首 班 課 程 已 於 2016 年 1 月 2 日 開 班, 而 日 後 議 會 若 調 整 上 述 計 劃 內 導 師 薪 酬 及 其 他 支 出 項 目 的 資 助 額, 該 項 課 程 及 在 2016 年 1 月 或 以 後 開 班 的 課 程 均 可 獲 追 加 有 關 差 額 對 於 管 理 人 員 仍 需 時 間 收 集 整 合 和 分 析 資 料 數 據 才 能 對 資 助 額 的 調 整 作 出 建 議, 代 表 有 關 工 會 的 成 員 表 示 關 注 建 訓 會 主 席 同 意 需 加 快 處 理 有 關 工 作,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表 示 會 在 下 次 會 議 提 交 報 告, 如 有 任 何 新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2
的 進 展, 亦 會 以 電 郵 通 知 成 員 1.2.4 項 目 11.2.7 及 11.9.3 成 年 人 全 日 制 短 期 課 程 預 計 輪 候 時 間 表 及 機 械 操 作 課 程 截 龍 措 施 成 員 知 悉 管 理 人 員 會 根 據 機 械 操 作 課 程 輪 候 時 間 上 限 為 12 個 月 的 指 標, 適 時 採 取 截 龍 措 施 ; 至 於 如 何 達 致 低 於 12 個 月 的 輪 候 時 間 的 建 議 方 案, 管 理 人 員 會 在 評 估 機 械 操 作 測 試 申 請 人 數 後, 再 調 撥 機 械 和 人 手 以 增 加 培 訓 名 額 此 外, 管 理 人 員 亦 會 探 究 可 否 將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下 履 帶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 師 徒 制 ) 模 式, 套 用 至 其 他 機 械 操 作 課 程 1.2.5 項 目 11.4.3 技 能 測 試 ( 大 工 ) 實 務 測 試 水 平 達 中 級 工 藝 測 試 ( 中 工 ) 程 度 安 排 之 定 期 檢 討 成 員 同 意 議 會 在 現 階 段 繼 續 讓 取 得 50 分 至 59 分 的 大 工 測 試 考 生, 可 獲 發 有 關 工 種 的 中 工 證 書, 但 會 研 究 可 行 的 接 續 方 案, 免 卻 考 生 重 複 接 受 測 試, 及 減 省 議 會 的 行 政 工 作 和 成 本 1.2.6 項 目 11.5.3 及 11.5.4 為 提 升 測 試 人 數 進 行 新 一 輪 的 推 廣 工 作 對 於 成 員 提 出 若 工 友 不 在 指 定 時 限 內 註 冊 成 為 指 定 工 種 分 項 的 註 冊 熟 練 / 半 熟 練 技 工, 便 不 能 在 專 工 專 責 條 文 於 2017 年 4 月 實 施 後 進 行 該 工 種 分 項 的 建 造 工 作 這 訊 息, 在 展 示 設 計 方 面 需 要 更 清 晰 和 簡 潔 的 意 見, 管 理 人 員 已 轉 告 工 人 註 冊 秘 書 處 另 推 廣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條 例 餘 下 階 段 禁 止 條 文 專 責 小 組 在 最 近 的 會 議 上 認 為 現 有 的 整 體 宣 傳 策 略 是 合 適 的 1.2.7 項 目 11.6.2 改 善 監 工 / 技 術 員 全 日 制 課 程 學 員 和 畢 業 生 的 晉 升 階 梯 成 員 知 悉 管 理 人 員 已 根 據 成 員 對 晉 升 階 梯 3
的 意 見, 修 訂 有 關 文 件 的 附 件 內 容 1.2.8 項 目 11.9.2 大 埔 訓 練 場 內 豎 立 多 一 部 塔 式 起 重 機 成 員 知 悉 管 理 人 員 正 透 過 大 埔 民 政 事 務 處 與 樂 賢 居 及 漁 角 村 居 民 代 表 進 行 游 說, 爭 取 他 們 支 持 議 會 在 大 埔 訓 練 場 豎 立 多 一 部 塔 式 起 重 機, 並 剛 於 2016 年 1 月 29 日 晚 上 與 樂 賢 居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面, 法 團 全 部 出 席 成 員 均 對 議 會 於 場 地 增 設 訓 練 設 施 表 示 明 白 及 不 反 對 議 會 將 正 式 去 信 有 關 法 團, 若 該 法 團 在 2 月 底 前 未 有 提 出 反 對, 議 會 預 計 在 3 月 初 將 有 關 法 團 的 整 體 意 見 轉 達 大 埔 民 政 事 務 處 因 應 有 成 員 提 問 除 樂 賢 居 及 漁 角 村 外, 議 會 是 否 尚 需 諮 詢 其 他 居 民 / 地 區 組 織, 管 理 人 員 遂 簡 略 解 釋, 由 於 在 大 埔 訓 練 場 豎 立 多 一 部 塔 式 起 重 機 涉 及 修 改 短 期 租 約 的 地 契 條 款, 大 埔 地 政 處 先 前 已 透 過 大 埔 民 政 事 務 處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經 諮 詢 後 只 有 樂 賢 居 及 漁 角 村 居 民 表 示 反 對, 因 此, 議 會 在 大 埔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協 助 下, 先 後 接 觸 有 關 居 民 組 織 進 行 游 說, 現 已 得 到 樂 賢 居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口 頭 承 諾, 而 漁 角 村 居 民 代 表 亦 曾 口 頭 表 示 若 樂 賢 居 不 反 對 有 關 安 排, 他 們 亦 不 會 反 對 因 此, 管 理 人 員 會 在 取 得 樂 賢 居 的 書 面 回 覆 後, 再 與 漁 角 村 居 民 代 表 及 有 關 區 議 員 商 討, 希 望 盡 快 在 大 埔 訓 練 場 上 增 設 多 一 部 塔 式 起 重 機 成 員 又 悉, 地 政 處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會 在 收 到 有 關 修 改 地 契 條 款 申 請 時, 透 過 該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地 區 組 織 的 意 見 後, 再 將 意 見 提 交 地 區 地 政 會 議 (District Lands Conference) 考 慮, 屆 時 地 政 處 代 表 將 需 在 有 關 會 議 上 作 出 報 告, 若 沒 有 反 對 意 見, 申 請 才 會 獲 批 而 議 會 早 年 申 請 在 大 埔 訓 練 場 豎 立 一 部 塔 式 吊 機 時, 也 用 了 大 約 一 年 時 間 諮 詢 地 區 組 織 後 才 取 得 批 准 高 級 經 理 黃 宗 傑 工 程 師 4
1.2.9 項 目 11.9.5 及 11.9.6 進 階 工 藝 培 訓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成 員 知 悉 管 理 人 員 已 按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在 是 次 會 議 提 交 的 報 告 內, 除 展 示 上 述 先 導 計 劃 申 請 人 次 的 圖 表 外, 增 加 另 一 組 圖 表 以 顯 示 有 關 培 訓 項 目 預 計 完 成 課 程 的 人 數 至 於 收 集 參 加 上 述 先 導 計 劃 人 士 的 意 見 安 排, 管 理 人 員 已 在 技 術 提 升 課 程 完 結 時 以 問 卷 收 集 學 員 的 意 見, 並 已 由 2016 年 1 月 開 始, 於 工 地 探 訪 時, 向 系 統 性 在 職 培 訓 項 目 的 學 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預 計 可 在 2016 年 中 匯 報 有 關 的 調 查 結 果 1.2.10 項 目 11.12.2 職 業 訓 練 局 土 木 工 程 及 建 築 業 2015 年 人 力 調 查 報 告 的 資 料 提 供 成 員 知 悉 管 理 人 員 已 在 提 供 予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資 料 文 件 中, 只 提 供 建 造 業 議 會 在 2015 年 及 2016 年 預 計 提 供 的 訓 練 名 額 1.2.11 項 目 11.14.1.3 2015 年 度 分 包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招 聘 會 宣 傳 成 員 知 悉 管 理 人 員 已 在 2016 年 1 月 11 日 與 建 造 業 分 包 商 聯 會 代 表 商 討 加 強 宣 傳 上 述 計 劃 的 方 法, 除 會 使 用 勞 工 處 設 在 九 龍 灣 訓 練 中 心 的 建 造 業 招 聘 中 心 作 招 聘 會 場 外, 亦 會 加 印 招 聘 會 的 宣 傳 單 張, 並 在 招 聘 會 舉 行 前 2 星 期 於 工 人 註 冊 處 派 發, 以 加 強 宣 傳 在 未 來 的 招 聘 事 宜 上, 議 會 將 緊 密 與 勞 工 處 合 作 1.2.12 項 目 11.2.8 檢 討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因 應 有 發 展 局 代 表 提 問 有 關 原 計 劃 在 2015 年 12 月 舉 行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檢 討 集 思 會 的 安 排,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表 示, 稍 後 的 議 程 項 目 將 探 討 建 訓 會 的 願 景 策 略 和 方 向, 當 中 會 討 論 建 訓 會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培 訓 策 CIC/CTB/R/001/16 5
略, 以 及 重 整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的 需 要 等 事 宜, 因 此 會 根 據 稍 後 議 訂 的 策 略 找 出 需 補 足 的 地 方, 並 按 此 召 開 所 需 的 會 議 1.3 建 造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願 景 策 略 及 方 向 1.3.1 主 席 向 成 員 簡 述 為 建 訓 會 草 擬 的 三 項 願 景 及 使 命, 而 有 關 願 景 涵 蓋 三 大 範 疇, 包 括 (i) 基 本 工 藝 及 監 工 的 培 訓 ;(ii) 從 業 員 在 管 理 及 安 全 方 面 的 培 訓, 以 及 持 續 發 展 ; 及 (iii) 工 藝 測 試 及 資 歷 証 明 測 試 主 席 續 扼 述 建 訓 會 在 處 理 人 力 事 宜 的 七 項 策 略 建 議, 而 有 關 願 景 和 策 略 主 要 是 要 進 一 步 提 升 培 訓 及 測 試 的 效 率 1.3.2 主 席 表 示, 現 時 提 出 的 只 是 方 向 性 的 建 議, 僅 供 及 引 導 成 員 作 出 討 論 和 發 表 意 見, 以 優 化 有 關 建 議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作 出 補 充, 現 時 為 建 訓 會 編 寫 願 景 和 策 略, 是 希 望 藉 此 制 訂 未 來 的 路 向, 並 在 有 關 框 架 下 建 議 相 關 的 改 善 方 案 1.3.3 有 成 員 建 議 聚 焦 在 短 期 內 可 完 成 的 工 作, 並 調 配 現 有 的 資 源 以 配 合 另 有 成 員 指 出, 由 早 年 的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至 現 時 的 建 訓 會, 三 十 多 年 來 一 直 執 行 為 建 造 行 業 提 供 培 訓 及 測 試 的 工 作, 但 仍 未 能 達 到 社 會 的 要 求, 包 括 部 分 課 程 輪 候 入 讀 時 間 過 長, 及 學 員 流 失 率 偏 高 等 問 題, 至 今 仍 未 解 決, 因 此 該 成 員 認 為 現 時 應 專 注 處 理 現 有 問 題 較 切 合 實 際 1.3.4 主 席 表 示, 現 時 建 議 的 願 景 就 是 建 訓 會 的 目 標, 目 標 清 晰 訂 定 後 便 可 按 此 提 出 解 決 現 有 問 題 的 方 案 執 行 總 監 補 充 說, 現 時 議 會 已 透 過 未 來 十 年 基 建 工 程 量 預 計 行 業 內 各 工 種 的 人 手 需 求, 並 正 按 各 工 種 預 計 的 人 手 短 缺 數 目 調 整 培 訓 名 額, 希 望 成 員 明 白 議 會 有 一 直 設 法 處 理 行 業 的 人 手 需 求 和 培 訓 需 要, 現 時 迫 切 的 問 題, 當 然 會 繼 續 盡 力 跟 進 有 見 人 力 需 求 模 型 在 預 測 人 手 供 求 方 面 CIC/CTB/R/001/16 6
已 見 成 效, 各 項 工 作 亦 已 漸 上 軌 道, 主 席 認 為 現 時 是 一 個 良 好 機 會 去 思 考 建 訓 會 的 長 遠 發 展, 以 應 付 未 來 的 轉 變 1.3.5 主 席 表 示 明 白 行 業 現 時 有 很 多 急 切 需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管 理 人 員 是 會 繼 續 採 用 適 當 的 應 對 措 施, 但 建 訓 會 亦 需 有 長 遠 的 規 劃, 事 實 上, 現 時 和 長 期 的 工 作 兩 者 是 可 同 步 進 行 主 席 希 望 將 現 時 不 符 效 率 的 事 項 減 省, 以 冀 各 方 面 都 能 取 得 進 步 現 時 行 業 人 手 不 足, 輸 入 外 勞 這 問 題 在 未 來 可 能 有 需 要 面 對, 但 如 何 評 核 外 勞 的 技 術 水 平 等 事 宜 亦 需 作 出 探 討 此 外, 時 下 會 入 行 的 年 青 人 數 目 不 及 過 往 的 數 量, 而 且 未 來 亦 有 顯 著 下 跌 的 趨 勢, 有 需 要 探 討 如 何 優 化 有 關 人 力 的 供 應, 提 升 其 生 產 力, 減 少 人 力 密 集 的 工 序 ; 此 舉 有 助 縮 窄 本 地 人 手 供 應 與 需 求 之 間 的 差 距, 至 於 如 何 填 補 有 關 差 距, 透 過 輸 入 外 勞, 還 是 其 他 方 法 亦 有 探 討 的 空 間 另 外, 吸 引 年 青 人 入 行 及 挽 留 他 們 在 行 業 內 亦 是 另 一 要 跟 進 的 事 項, 並 相 信 行 業 在 未 來 十 年 的 發 展 前 景 仍 然 良 好, 因 此, 有 需 要 作 出 較 長 遠 的 規 劃 建 議 1.3.6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補 充 說, 建 訓 會 的 職 能 除 人 力 培 訓 外, 尚 有 其 他 的 範 疇, 包 括 人 力 策 劃 和 發 展, 而 人 力 除 涉 及 數 量 外, 亦 包 括 人 手 的 質 素 及 生 產 力, 而 擁 有 多 技 能 及 高 生 產 力 的 工 人, 將 有 助 舒 緩 個 別 工 種 的 人 手 需 求, 這 些 都 會 是 改 善 人 力 資 源 的 策 略 之 一 此 外, 亦 有 需 要 就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提 出 策 略 性 建 議, 並 制 訂 基 本 工 藝 監 工 培 訓, 及 實 務 管 理 和 持 續 發 展 課 程 的 新 發 展 方 向, 以 及 測 試 評 核 範 疇 的 策 略 性 方 案 1.3.7 主 席 表 示, 希 望 透 過 是 次 會 議 初 步 探 討 有 關 議 題, 最 終 是 希 望 提 升 效 率 及 取 得 良 好 的 效 果, 而 在 訂 定 方 向 後 會 再 深 化 各 項 策 略 建 議 高 振 漢 先 生 澄 清, 有 關 策 略 建 議 只 是 供 成 員 討 論 的 引 題, 如 需 落 實 執 行 仍 需 建 訓 會 CIC/CTB/R/001/16 7
的 同 意, 而 各 項 方 案 建 議 均 以 提 高 效 率 為 最 終 目 的 CIC/CTB/R/001/16 1.3.8 發 展 局 代 表 表 示 希 望 秘 書 處 在 重 大 議 題 方 面, 提 供 文 件 討 論 及 在 會 議 前 分 發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再 次 指 出 現 時 提 出 的 只 是 方 向 性 建 議, 僅 供 及 引 導 成 員 作 出 討 論 和 發 表 意 見, 並 認 為 在 議 題 未 成 熟 時 不 適 合 以 討 論 文 件 方 式 供 討 論, 及 只 宜 待 方 向 確 定 後 才 提 交 討 論 文 件 在 願 景 方 面, 發 展 局 代 表 原 則 上 認 同 主 席 的 見 解, 應 採 取 較 宏 觀 的 視 野, 在 執 行 恆 常 工 作 的 同 時, 有 需 要 根 據 當 時 情 況 為 某 些 工 作 按 重 要 性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若 成 員 希 望 下 次 會 議 繼 續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發 展 局 代 表 要 求 秘 書 處 可 考 慮 整 理 文 件 令 稍 後 的 討 論 更 深 化 由 於, 建 訓 會 在 培 訓 及 發 展 方 面 的 工 作, 在 過 去 兩 年 已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績, 包 括 輪 候 入 讀 課 程 時 間 及 測 試 時 間 已 大 幅 縮 短, 中 工 培 訓 名 額 亦 有 增 長, 而 培 訓 大 工 的 先 導 計 劃 亦 在 去 年 推 出, 發 展 局 代 表 建 議 將 這 方 面 工 作 的 指 標 及 取 得 的 成 效 列 出, 並 就 如 何 維 持 有 關 成 績 及 未 來 的 動 向 提 出 建 議 而 建 議 的 新 發 展 項 目, 如 晉 升 階 梯 香 港 與 外 地 互 認 資 歷 機 制 等 建 議, 亦 可 以 具 體 描 述 定 立 發 展 方 向 及 推 行 方 案 等, 讓 成 員 給 予 意 見 秘 書 處 1.3.9 有 成 員 建 議 暫 時 停 止 討 論 有 關 議 題, 並 待 適 當 時 候 再 作 討 論 ( 會 後 紀 錄 : 建 訓 會 主 席 在 議 會 於 2016 年 2 月 26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認 為 建 訓 會 應 就 長 遠 發 展 及 相 關 策 略, 以 及 常 規 的 工 作, 如 何 能 配 合 議 會 提 升 形 象 以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等 的 目 標 作 出 規 劃 而 議 會 主 席 認 同 建 訓 會 有 需 要 訂 定 長 遠 的 發 展 計 劃, 以 提 升 培 訓 的 效 率 此 外, 議 會 又 通 過 轄 下 相 關 專 責 委 員 會 及 委 員 會 應 根 據 顧 問 公 司 提 交 的 建 設 更 好 未 來 - 香 港 建 造 業 2030 年 發 展 願 景 報 告, 跟 進 在 其 領 域 範 圍 內 的 建 議, 制 定 實 施 有 關 8
建 議 的 工 作 計 劃, 當 中 與 建 訓 會 相 關 的 建 議 包 括 針 對 不 同 層 級 的 建 造 業 人 員 ( 在 3-5 年 時 間 框 架 內 ) 就 理 想 的 培 訓 成 績 建 立 一 個 全 面 計 劃 ; 為 培 訓 工 地 監 工 和 技 術 人 員 制 定 未 來 道 路 ; 引 入 資 歷 架 構 及 / 或 設 計 替 代 方 案 來 改 善 建 造 業 人 才 的 職 業 流 動 性 ; 及 修 訂 工 人 培 訓 方 針 以 提 高 畢 業 生 質 素 等 ) 1.4 2016 年 建 造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架 構 及 成 員 名 單 ( 討 論 文 件 ) 1.4.1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1/16, 並 悉 上 述 建 議 的 背 景 及 內 容 1.4.2 主 席 表 示, 取 消 專 責 小 組 是 希 望 簡 化 程 序 及 提 高 效 率, 並 援 引 其 個 人 經 驗, 但 如 果 成 員 認 為 有 需 要 保 留, 可 考 慮 如 何 優 化 有 關 專 責 小 組 的 安 排 1.4.3 事 實 上, 議 會 是 非 常 重 視 各 成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並 希 望 成 員 多 在 策 略 和 方 向 事 宜 上 給 予 寶 貴 意 見, 加 上 現 時 部 份 工 作 已 上 軌 道, 是 時 候 重 新 聚 焦 在 政 策 事 宜 上 的 討 論 1.4.4 有 成 員 認 為 小 組 討 論 會 較 為 有 效, 亦 有 成 員 建 議 可 由 有 關 小 組 在 衡 量 是 否 已 完 成 建 訓 會 所 交 託 的 工 作 後 自 行 提 出 解 散 專 責 小 組 1.4.5 發 展 局 代 表 認 為 建 訓 會 轄 下 專 責 小 組 可 為 議 會 提 供 不 少 業 內 專 家 的 意 見, 而 議 題 先 在 小 組 充 分 醞 釀 及 深 入 討 論 後, 再 提 交 建 議 方 案 予 建 訓 會 考 慮, 可 令 議 決 的 過 程 更 有 效 而 文 件 中 建 議 2016 年 下 旬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諮 詢 業 界 意 見, 就 討 論 的 深 度 或 詳 細 程 度 並 不 能 代 替 現 有 架 構 現 有 架 構 容 許 業 界 專 家 參 與 及 給 予 專 業 意 見, 對 推 動 培 訓 工 作 可 起 正 面 作 用, 而 除 建 訓 會 成 員 外, 專 責 小 組 亦 可 考 慮 邀 請 其 他 行 業 代 表 或 專 家 加 入 但 若 有 意 見 認 為 架 構 有 精 簡 的 空 間, 可 繼 續 探 討, 但 必 須 因 應 建 訓 會 稍 後 訂 立 的 工 作 的 優 先 CIC/CTB/R/001/16 9
次 序 及 策 略 作 決 定 1.4.6 主 席 表 示, 既 然 成 員 認 為 有 需 要 保 留 現 有 架 構, 管 理 人 員 可 按 此 重 新 整 理 有 關 文 件 並 跟 進 可 改 進 的 空 間 1.5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 履 帶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 師 徒 制 ) 課 程 之 建 議 ( 討 論 文 件 ) 1.5.1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2/16, 並 同 意 增 設 上 述 課 程 的 背 景 及 建 議 內 容 1.5.2 有 成 員 提 出, 由 於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較 易 在 斜 坡 及 凹 凸 不 平 的 地 方 發 生 意 外, 因 此, 有 需 要 留 意 這 方 面 的 實 務 操 作 訓 練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表 示, 學 員 在 工 地 內 接 受 訓 練 時 是 會 有 這 方 面 的 訓 練, 兼 且 資 歷 証 明 測 試 亦 有 在 非 平 地 上 操 作 的 考 測 1.5.3 發 展 局 代 表 提 出, 既 然 現 時 業 界 對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的 需 求 甚 為 殷 切, 除 推 出 新 培 訓 模 式 的 課 程 外, 議 會 亦 應 考 慮 放 寬 現 有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 履 帶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課 程 內 導 師 與 學 員 的 比 例 由 現 時 1 對 5 改 為 最 多 1 對 5, 以 增 加 課 程 開 班 的 靈 活 性, 令 更 多 學 員 參 與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表 示, 現 時 承 建 商 如 能 聘 得 2 至 3 名 學 員 參 與 該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議 會 亦 會 接 納 其 申 請, 但 會 按 比 例 扣 減 導 師 津 貼 此 外, 現 時 成 年 人 全 日 制 課 程 已 有 開 班 人 數 下 限 的 規 定, 即 不 少 於 原 有 規 定 的 開 班 人 數 的 一 半 1.5.4 發 展 局 代 表 認 為 按 比 例 扣 減 導 師 津 貼 的 做 法 或 會 減 低 有 關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的 吸 引 力 經 進 一 步 討 論 後, 委 員 會 除 通 過 開 辦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 履 帶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 師 徒 制 ) 課 程 外, 亦 同 意 修 訂 現 有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 履 帶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課 程 內 發 放 導 師 津 貼 ( 實 習 ) 的 安 排, 即 使 學 員 數 目 少 於 規 定 的 5 人, 但 仍 足 以 開 班 的 話, 有 關 的 導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 署 理 ) 經 理 梁 禮 森 先 生 10
師 津 貼 ( 實 習 ) 額 將 不 會 按 比 例 扣 減 1.5.5 有 代 表 工 會 的 成 員 提 出 現 時 進 階 工 藝 培 訓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下 技 術 提 升 課 程, 規 定 每 班 人 數 為 6 人, 為 增 加 課 程 開 班 的 靈 活 性, 建 議 考 慮 放 寬 開 班 人 數 的 規 定 經 討 論 後, 各 代 表 工 會 的 成 員 均 同 意 議 會 可 根 據 開 班 人 數 按 比 例 扣 減 消 耗 性 支 出, 如 物 料 工 具 的 開 支 津 貼, 但 不 包 括 固 定 支 出 的 津 貼, 如 場 地 租 金 導 師 薪 酬 等 管 理 人 員 會 按 工 會 代 表 提 出 的 意 見 作 出 跟 進 1.6 職 業 訓 練 局 中 專 教 育 文 憑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 技 工 2013/2014 年 度 及 2014/2015 年 度 的 效 益 基 準 報 告 ( 參 考 文 件 )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3/16 1.7 2015 年 度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申 請 統 計 報 告 ( 參 考 文 件 ) 1.7.1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4/16 1.7.2 發 展 局 代 表 指 出, 上 述 文 件 列 出 2016 年 各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的 培 訓 名 額, 但 早 前 曾 有 會 議 文 件 提 及 2015 年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數 比 2014 年 同 期 有 大 幅 度 的 下 降, 因 此, 已 在 去 年 第 四 季 促 請 秘 書 處 跟 進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的 檢 討, 包 括 需 否 調 整 津 貼 額 的 水 平 該 成 員 又 表 示, 有 關 津 貼 額 自 2012 年 至 今 未 曾 作 出 調 整, 但 期 間 市 場 已 曾 調 整 最 低 工 資 的 水 平, 並 謂 體 力 勞 動 市 場 的 人 手 競 爭 較 大 秘 書 處 可 考 慮 參 考 各 種 數 據 資 料, 例 如 不 同 行 業 工 資 或 學 徒 工 資, 進 行 分 析 因 此, 希 望 秘 書 處 能 盡 快 提 供 數 據 資 料 和 分 析 1.7.3 回 應 發 展 局 代 表 的 提 問,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表 示, 原 計 劃 在 建 訓 會 議 定 願 景 和 策 略, 並 基 於 建 訓 會 的 新 方 向 後 召 開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檢 討 的 集 思 會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 署 理 ) 經 理 梁 禮 森 先 生 11
程 師 作 出 補 充, 議 會 在 過 去 數 月 已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收 集 由 其 他 機 構 舉 辦 的 培 訓 計 劃 的 津 貼 額 等 資 料, 在 整 合 相 關 數 據 後 將 會 在 下 次 會 議 提 交 文 件 供 討 論 1.7.4 承 建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及 學 徒 計 劃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冼 泳 霖 工 程 師 表 示, 若 現 階 段 仍 會 維 持 建 訓 會 轄 下 專 責 小 組 的 架 構, 便 有 需 要 𥁞 快 召 開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跟 進 相 關 事 宜 冼 工 程 師 又 謂, 過 往 其 負 責 的 小 組 是 會 與 建 訓 會 主 席 帶 領 的 分 包 商 合 作 培 訓 在 職 培 訓 機 電 培 訓 和 津 貼 計 劃 專 責 小 組 舉 行 聯 席 會 議, 以 減 省 時 間 和 提 升 效 率 主 席 答 允 召 開 聯 席 會 議, 並 請 管 理 人 員 作 出 安 排 高 級 經 理 朱 延 年 工 程 師 ( 署 理 ) 經 理 梁 禮 森 先 生 經 理 談 思 行 女 士 1.8 於 大 欖 懲 教 所 設 立 金 屬 工 中 工 測 試 場 ( 參 考 文 件 )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5/16 1.9 探 測 地 下 水 喉 滲 漏 兼 讀 制 新 課 程 - 水 務 署 認 可 資 歷 ( 參 考 文 件 ) 1.9.1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6/16 1.9.2 發 展 局 代 表 提 問, 課 程 學 員 出 席 率 必 須 達 100% 規 定 的 理 據, 以 及 開 辦 新 課 程 是 否 應 由 建 訓 會 考 慮 和 決 定 根 據 建 造 業 議 會 條 例 第 16(2)(g) 款, 議 會 不 可 根 據 第 16(1) 款 轉 授 訓 練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有 關 職 能 須 由 建 訓 會 處 理 1.9.3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表 示, 課 程 出 席 率 的 要 求 一 般 為 80%, 但 由 於 是 項 課 程 的 內 容 非 常 濃 縮 和 緊 密, 兼 且 實 務 操 作 訓 練 的 授 藝 時 數 不 少, 如 學 員 在 學 期 間 缺 席, 會 較 難 通 過 課 程 完 結 前 的 考 核 但 若 學 員 有 合 理 原 因 需 缺 席 部 分 課 堂, 議 會 可 作 出 安 排, 協 助 學 員 補 回 有 關 課 堂 至 於 開 辦 新 課 程 是 否 必 須 以 討 論 文 件 形 式 提 交 建 訓 會 通 過, 發 展 局 代 表 建 高 級 經 理 12
議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有 關 議 會 職 能 授 權 建 訓 會 審 批 什 麼 文 件, 並 翻 查 過 往 的 記 錄, 釐 清 文 件 的 分 類 高 振 漢 先 生 ( 會 後 紀 錄 : 秘 書 處 會 將 所 有 新 課 程 建 議 以 討 論 文 件 形 式 提 交 成 員 考 慮 及 審 批 ) 1.10 覆 核 考 試 成 績 申 請 及 上 訴 覆 核 機 制 ( 參 考 文 件 )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7/16 1.11 2015-2016 年 度 課 程 顧 問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討 論 重 點 ( 參 考 文 件 ) 成 員 備 悉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8/16 1.12 授 藝 培 訓 及 工 藝 測 試 相 關 職 位 的 人 手 安 排 ( 參 考 文 件 ) 1.12.1 成 員 知 悉 剛 於 會 上 派 發 的 文 件 編 號 CIC/CTB/P/009/16, 並 悉 有 關 建 議 的 背 景 及 內 容 1.12.2 發 展 局 代 表 提 問 (i) 固 定 期 限 和 臨 時 員 工 的 分 別 ;(ii) 聘 任 期 3 個 月 的 安 排 ;(iii) 有 關 175 個 職 位 及 3.2 段 所 提 及 繼 續 聘 請 現 有 127 名 員 工, 是 否 需 要 增 聘 人 手 1.12.3 助 理 總 監 葉 蔚 女 士 就 有 關 文 件 的 背 景 作 出 補 充, 議 會 的 人 手 編 制 如 有 增 減, 必 須 先 由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審 批, 而 文 件 內 的 固 定 期 限 合 約 員 工 的 職 位 均 是 與 授 藝 培 訓 及 工 藝 測 試 相 關, 因 此 必 須 先 提 交 建 訓 會 考 慮, 在 建 訓 會 根 據 培 訓 及 測 試 名 額 確 認 這 方 面 的 人 手 需 求 後, 議 會 才 可 相 應 地 續 聘 有 關 人 手 1.12.4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表 示, 在 補 充 詳 細 資 料 後 有 關 文 件 會 重 新 提 交 建 訓 會 考 慮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1.13 會 上 提 交 定 期 報 告 及 其 他 事 項 13
1.13.1 透 過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及 工 藝 測 試 合 資 格 成 為 工 種 註 冊 工 人 數 據 及 圖 表 成 員 知 悉 工 藝 測 試 申 請 人 數 由 2015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1 月 錄 得 的 實 際 申 請 數 字, 每 月 均 超 過 1,700 多 人, 相 對 2015 年 9 月 單 月 內 1,300 多 人 的 實 際 數 字, 過 去 數 月 每 月 均 有 400 多 人 的 穩 定 增 長 而 透 過 資 深 工 人 註 冊 安 排 及 工 藝 測 試 的 合 共 累 計 實 際 數 字, 除 持 續 上 升 外, 更 繼 續 超 越 累 計 目 標 1.13.2 成 年 人 全 日 制 短 期 課 程 預 計 輪 候 時 間 表 成 員 知 悉 工 藝 技 術 及 技 術 員 級 兩 類 課 程 的 輪 候 入 讀 時 間 均 少 於 六 個 月, 而 五 項 機 械 操 作 課 程 仍 停 止 接 受 申 請 表, 但 管 理 人 員 會 繼 續 按 12 個 月 這 個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採 取 可 行 措 施 增 加 培 訓 名 額 1.13.3 進 階 工 藝 培 訓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數 據 及 圖 表 成 員 知 悉 上 述 先 導 計 劃 由 2015 年 9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的 統 計 數 據 及 圖 表 截 至 2016 年 1 月 底, 系 統 性 在 職 培 訓 項 目 及 技 術 提 升 課 程 分 別 收 到 244 份 及 102 份 申 請, 當 中 系 統 性 在 職 培 訓 項 目 的 累 計 實 際 數 字 ( 審 批 人 數 ) 比 累 計 目 標 ( 審 批 人 數 ) 為 低, 但 技 術 提 升 課 程 則 已 超 越 目 標, 而 管 理 人 員 會 繼 續 造 訪 業 界 僱 主 推 介 系 統 性 在 職 培 訓 項 目 1.13.4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成 員 知 悉 建 訓 會 主 席 將 代 表 議 會 與 職 業 訓 練 局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就 課 程 的 發 展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關 係 1.13.5 2016 建 造 業 運 動 會 暨 慈 善 同 樂 日 議 會 將 於 2016 年 3 月 13 日 舉 行 上 述 運 動 CIC/CTB/R/001/16 14
會, 並 誠 邀 建 訓 會 各 成 員 出 席 ( 會 後 紀 錄 : 上 述 運 動 會 的 舉 行 日 期 將 會 延 後, 而 新 的 舉 行 日 期 會 於 稍 後 通 知 ) 1.13.6 學 徒 資 助 訓 練 計 劃 成 員 知 悉 議 會 現 正 審 視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局 學 徒 資 助 訓 練 計 劃 的 細 節 及 合 約 草 稿, 管 理 人 員 會 於 稍 後 以 傳 閱 方 式 提 交 有 關 建 議 予 建 訓 會 考 慮 1.13.7 分 包 商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招 聘 會 成 員 知 悉 議 會 擬 於 2016 年 3 月 5 日 與 香 港 建 造 業 分 包 商 聯 會 在 九 龍 灣 建 造 業 資 訊 中 心 舉 辦 招 聘 會, 為 合 作 培 訓 計 劃 招 聘 學 員 高 級 經 理 高 振 漢 先 生 請 成 員 支 持 有 關 活 動, 並 協 助 傳 達 活 動 的 詳 情 及 呼 籲 屬 會 成 員 參 加 該 項 活 動 ( 會 後 紀 錄 : 當 日 出 席 活 動 的 總 人 數 共 253 人, 共 收 到 223 份 申 請 表 ) 1.14 2016 年 第 二 次 會 議 的 暫 定 日 期 下 次 會 議 暫 定 於 2016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在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138 號 聯 合 鹿 島 大 廈 15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別 無 其 他 事 項, 會 議 在 下 午 5 時 45 分 結 束 建 造 業 議 會 秘 書 處 2016 年 3 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