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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 人 事 ) 業 務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乙 表 ) 修 正 內 容 項 目 修 正 內 容 修 正 說 明 十 六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主 席 裁 示 : 本 處 所 屬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主 管 三 日 以 上 差 假 及 出 國 案 件 經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後, 陳 報 本 處 相 關 事 項 3 1. 原 本 處 所 屬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公 所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主 管 七 日 以 上 差 假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案 件, 修 正 為 三 日 以 上 差 假 及 出 國 案 件 2. 二 級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請 陳 報 一 級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備 查 從 工 作 上 發 現 同 仁 一 般 只 會 做 事, 比 較 不 會 觸 類 旁 通 連 結 延 伸, 處 於 被 動 積 極 的 狀 況, 須 長 官 交 辦 才 會 積 極 辦 理 僅 有 少 數 同 仁 可 以 做 到 主 動 積 極, 清 楚 明 瞭 自 己 的 職 責 與 工 作 的 意 義, 並 適 時 向 長 官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承 辦 人 員 要 有 當 責 的 精 神, 為 自 己 的 工 作 負 責, 養 成 良 好 的 心 態 與 習 慣 企 劃 科 在 積 極 主 動 部 分 處 理 的 很 好, 對 於 府 本 部 長 官 來 電 指 示 事 項, 游 科 長 能 夠 作 到 迅 速 處 理 並 回 報, 這 部 分 請 游 科 長 跟 大 家 分 享 處 理 的 方 法 游 科 長 建 盛 回 應 : 當 接 到 前 述 案 子 時, 謝 謝 處 長 提 點, 讓 我 們 很 快 可 以 找 到 類 似 的 素 材, 並 請 本 科 同 仁 協 力 幫 忙, 同 時 詢 問 整 理 五 都 的 資 料, 另 親 自 請 教 桃 園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副 總 幹 事 相 關 問 題, 事 先 預 擬 可 能 洽 詢 的 內 容, 讓 長 官 感 受 人 事 團 隊 的 用 心 主 席 裁 示 : ( 一 ) 主 動 積 極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對 象 材 料 方 法, 遇 到 事 情 的 時 候 冷 靜 思 考 迅 速 行 動, 切 莫 慌 張, 如 果 能 預 為 準 備, 加 上 系 統 思 考 與 換 位 思 考, 就 能 協 助 長 官 做 出 最 適 當 的 回 應 與 行 動 ( 二 ) 再 者, 如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資 料 內 容 很 豐 富, 是 很 好 的 參 考 資 料 給 長 官 的 資 料 要 站 在 對 方 的 角 度 思 考 及 製 作, 協 助 長 官 容 易 瞭 解 希 望 大 家 都 可 以 學 習 事 半 功 倍 的 方 法 ( 三 ) 目 前 人 資 羅 盤 已 上 軌 道, 之 後 的 目 標 希 望 可 以 製 作 人 資 年 鑑 而 我 最 重

視 的 是 平 時 要 備 妥 材 料, 隨 時 都 可 以 提 供 長 官 參 考, 未 來 日 積 月 累 將 可 以 成 為 有 用 的 知 識 人 力 科 報 告 一 本 府 前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召 開 建 置 桃 園 市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辦 公 室 第 2 次 研 商 會 議, 關 於 本 府 今 年 性 平 考 核 試 評 ㄧ 節, 經 主 席 裁 示, 因 考 量 社 會 局 目 前 為 規 劃 本 府 性 性 別 平 等 辦 公 室 克 不 容 緩, 爰 請 本 處 協 助 處 理 本 案 ; 因 是 項 考 評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考 核 時 間 暫 訂 於 104 年 11 月 底 前, 本 案 辦 理 期 程 及 分 工 細 項 業 已 規 劃 中, 並 預 計 於 10 月 14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性 平 考 核 試 評 研 商 會 議 二 有 關 本 府 各 機 關 約 聘 僱 及 臨 時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作 業, 於 104 年 9 月 24 日 召 開 本 府 各 局 處 及 公 所 進 行 是 類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辦 理 情 形 意 見 交 流 會, 已 請 各 機 關 依 規 定 落 實 是 項 考 核 ; 另 關 於 體 育 局 約 聘 人 員 ( 棒 球 選 手 ), 茲 因 人 員 性 質 較 為 特 殊, 其 是 類 人 員 考 核 應 如 何 辦 理 為 宜, 將 與 教 育 局 及 體 育 局 另 案 研 議 三 本 府 各 機 關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計 成 立 104 個 任 務 編 組, 有 關 本 府 各 機 關 任 務 編 組 組 成, 其 中 府 內 人 員 派 兼 部 分, 已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請 各 機 關 依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決 行 層 級, 屬 本 府 核 派 權 責 者, 應 經 簽 奉 核 准 後, 影 送 本 處 辦 理 任 務 編 組 成 員 派 兼 事 宜 徐 主 任 秘 書 秋 菊 回 應 : 性 別 平 等 考 核 可 參 考 婦 權 會 所 區 分 之 六 大 面 向 資 料, 作 為 考 核 項 目 參 考, 本 處 為 最 終 彙 整, 務 必 請 相 關 機 關 確 實 依 主 責 各 業 務 範 圍 內 呈 現 成 果 主 席 裁 示 : ( 一 ) 性 別 平 等 試 評 業 務 一 案, 由 秘 書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辦 公 室 之 執 行 長 為 參 事 參 議, 實 際 辦 理 單 位 為 社 會 局, 人 事 處 的 角 色 僅 是 彙 整, 請 主 任 秘 書 協 助 督 導 人 力 科 以 辦 理 試 評 及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進 用 人 力 的 算 法 ( 二 ) 企 劃 科 負 責 管 控 各 類 員 額 變 化 情 形, 人 力 科 負 責 實 際 用 人 及 徵 選 程 序 的 把 關, 企 劃 科 與 人 力 科 要 互 相 合 作 協 調 ( 三 ) 科 長 一 定 要 帶 領 大 家, 眾 志 成 城, 不 要 計 較,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最 重 要, 處 理 業 務 不 是 能 力 的 問 題, 而 是 心 態 的 問 題 例 如 惠 卿 股 長 的 通 訊 錄 做 的 很 好, 讓 議 員 有 好 的 印 象, 主 動 表 達 感 謝 4

考 訓 科 報 告 一 訓 練 業 務 ( 一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研 習 中 心 ) 為 精 進 地 方 治 理 成 效 及 發 掘 創 新 作 為, 爰 訂 定 地 方 治 理 標 竿 論 壇 實 施 計 畫, 並 函 請 各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成 功 之 標 竿 案 例, 本 案 前 經 研 考 會 就 年 度 專 案 列 管 案 及 重 大 施 政 項 目 中 推 薦 5 案 文 化 局 主 動 提 報 1 案, 合 計 6 案 薦 送 參 加 評 選, 經 研 習 中 心 洽 請 專 家 學 者 完 成 書 面 篩 選 及 分 區 評 選, 文 化 局 提 案 文 化 治 理 新 典 範 桃 園 市 立 大 溪 木 藝 生 態 博 物 館 的 籌 備 與 誕 生 案 榮 獲 第 1 區 優 選 案 例 ( 二 ) 研 習 中 心 訂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在 本 府 13 樓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中 心 舉 辦 地 方 治 理 標 竿 論 壇 第 1 區 獲 選 案 例 發 表 會, 本 府 將 由 游 秘 書 長 代 表 致 詞, 另 為 使 與 會 人 員 更 了 解 大 溪 在 地 文 化, 業 洽 請 大 溪 區 公 所 及 文 化 局, 協 助 提 供 相 關 文 宣 品, 並 由 本 處 購 買 大 溪 名 產 致 贈 參 訓 人 員, 期 能 使 參 加 人 員 有 賓 至 如 歸 的 感 覺 二 2016 台 灣 燈 會 在 桃 園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勞 務 採 購 辦 理 進 度 ( 一 ) 查 本 處 係 負 責 燈 會 人 力 培 訓 工 作, 為 使 投 入 2016 台 灣 燈 會 服 務 之 志 工 及 派 駐 各 燈 區 服 務 人 員, 了 解 燈 會 規 劃 及 內 涵, 俾 利 順 利 完 成 各 項 服 務 工 作, 依 據 104 年 9 月 16 日 召 開 第 11 次 執 行 委 員 會, 以 訓 練 人 數 8,000 人 預 估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 二 ) 經 初 步 估 算 整 個 培 訓 計 畫 約 160 萬 元, 係 屬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之 勞 務 服 務, 本 科 業 擬 具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經 請 本 府 工 務 局 採 購 管 理 科 檢 視 完 竣, 刻 正 簽 陳 市 長 同 意 辦 理 相 關 招 標 作 業 徐 主 任 秘 書 秋 菊 回 應 : 有 關 2016 台 灣 燈 會 在 桃 園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訓 練 人 數 8000 人, 是 指 志 工 6000 人 各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2000 人 主 席 裁 示 : 業 務 數 據 要 掌 握 清 楚, 期 許 大 家 在 長 官 面 前 都 有 好 的 表 現, 考 訓 科 也 要 配 合 主 任 秘 書 來 用 心 規 劃 給 與 科 報 告 一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104 年 辦 理 請 增 加 班 費 限 額 者, 計 有 社 會 局 等 15 個 機 關, 業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前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謝 謝 各 人 事 機 構 配 合 辦 理 5

二 為 擴 大 本 市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未 婚 公 教 同 仁 社 交 生 活 領 域, 藉 由 舉 辦 多 元 聯 誼 活 動, 增 進 良 性 互 動 情 感 交 流, 本 處 於 104 年 6 月 至 9 月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5 梯 次 手 創 幸 福 愛 戀 桃 花 園 未 婚 公 教 同 仁 聯 誼 活 動, 並 由 上 置 (Unijoys) 國 際 旅 行 社 承 辦, 目 前 5 梯 次 業 已 辦 理 完 竣, 有 關 活 動 滿 意 度 及 檢 討 彙 整 如 下 : ( 一 ) 活 動 滿 意 度 : 活 動 梯 次 1 2 3 4 5 活 動 日 期 104/6/27 104/7/18 104/7/25 104/8/29 104/9/12 參 加 人 數 37 38 40 40 40 調 查 項 目 滿 意 度 (%) 內 容 安 排 70 89 90 97 92 活 動 滿 意 度 調 查 餐 飲 安 排 82 89 82 97 95 各 階 段 活 動 可 增 進 互 動 認 識 93 98 100 100 98 活 動 流 程 順 暢 度 71 97 100 100 95 領 隊 與 工 作 人 97 100 100 100 100 員 表 現 平 均 滿 意 度 82.6 94.6 94.4 98.8 96 ( 二 ) 活 動 建 議 及 研 擬 改 善 意 見 活 動 檢 討 與 改 建 議 事 項 活 動 內 容 活 動 環 境 設 備 餐 飲 內 容 說 明 / 建 議 梯 次 換 組 認 識 夥 伴 團 康 活 動, 建 議 時 間 平 均 分 配 ( 第 2 梯 ) 靠 近 音 響 設 備 座 位, 因 音 樂 聲 音 太 大, 聽 不 清 楚 交 流 內 容 且 餐 廳 上 菜 速 度 慢 ( 第 1 梯 ) 研 擬 改 善 意 見 未 來 規 劃 將 注 意 團 康 活 動 時 間 的 掌 控, 讓 每 組 參 加 人 員 都 有 機 會 參 與 其 中 一 起 同 樂 第 1 梯 次 為 室 內 ( 半 日 遊 ) 聯 誼 活 動, 前 開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該 梯 次 活 動 內 容 餐 飲 安 排 流 程 順 暢 度 及 平 均 滿 意 度 均 偏 低, 未 來 規 劃 半 日 遊 活 動, 將 依 參 考 建 議 事 項 辦 理, 讓 參 加 6

善 人 員 感 覺 舒 適, 利 於 聯 誼 活 動 進 行 1. 建 議 上 午 活 動 安 1. 第 3 梯 次 正 逢 7 月 艷 陽 天, 部 分 團 排 在 室 內 ; 中 午 康 活 動 因 室 內 空 間 有 限, 爰 於 戶 外 可 提 供 一 段 時 間 舉 行, 至 1-2 位 參 加 人 員 感 覺 不 休 息 ( 第 3 梯 ) 適, 未 來 考 量 辦 理 時 間 將 提 早 為 4 至 6 月 其 他 建 議 2. 回 程 座 位 安 排, 建 議 改 為 抽 籤 方 式, 而 不 是 由 男 生 主 動 邀 請 女 生 同 座 ( 第 4 梯 ) 2. 聯 誼 活 動 本 希 望 透 過 趣 味 性 以 增 進 兩 性 互 動, 且 經 過 一 天 聯 誼 過 程 相 互 認 識, 回 程 安 排 ~ 倆 倆 相 約 同 座 幸 福 賦 歸 ~ 增 進 情 感 交 流 機 會 ; 惟 為 避 免 無 特 定 邀 請 對 象 尷 尬 情 形, 是 項 建 議 將 納 入 未 來 規 劃 參 考 三 第 1 屆 公 教 人 員 桌 球 錦 標 賽 及 親 子 闖 關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 一 ) 本 市 第 1 屆 公 教 人 員 桌 球 錦 標 賽 定 於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在 桃 園 市 體 育 館 舉 行, 比 賽 報 名 隊 伍, 公 務 人 員 男 子 組 41 隊, 女 子 組 25 隊 : 教 職 人 員 男 子 組 12 隊, 女 子 組 10 隊, 總 計 88 隊 ( 二 )104 年 10 月 2 日 召 開 領 隊 會 議, 會 議 結 論 重 點 如 下 : 1 修 正 比 賽 制 度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原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 清 潔 隊 幼 兒 園 及 圖 書 館 等 ) 移 撥 本 府 相 關 之 一 級 機 關, 本 屆 桌 球 錦 標 賽 公 務 人 員 男 女 子 組 賽 制 採 不 分 甲 乙 組 比 賽, 公 務 人 員 男 子 組 前 16 名 及 女 子 組 前 8 名 之 機 關 列 入 下 屆 賽 事 之 甲 組 球 隊 2 修 正 獎 勵 規 定 (1) 公 務 人 員 男 女 子 組 各 取 前 8 名 ( 第 3 名 並 列 2 隊, 不 打 排 名 賽, 第 5 至 8 名 不 打 排 名 賽, 並 列 第 5 名 ) 頒 發 獎 杯 1 座 (2) 教 職 員 男 女 子 組 各 取 前 4 名 頒 發 獎 杯 1 座 ( 各 組 報 名 達 12 隊 以 上 者 取 前 6 名, 第 5 名 並 列 2 隊, 不 打 排 名 賽 ) ( 三 ) 活 動 當 日 進 行 程 序 如 下 : 時 間 活 動 備 註 07:40 司 令 台 前 集 合 整 隊 7

07:50 預 演 08:15 開 幕 典 禮 市 長 主 持 開 幕 08:45 比 賽 開 始 體 育 館 地 下 1 樓 08:45-12:00 親 子 闖 關 活 動 體 育 館 地 下 1 樓 18:00 頒 獎 暨 閉 幕 典 禮 暫 訂 ( 四 ) 相 關 整 備 進 度 如 下 :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備 註 104 年 9 月 14 日 104 年 9 月 10 日 登 錄 重 大 活 動 提 報 系 統 業 經 核 定 由 市 長 出 席 活 動 邀 請 卡 及 活 動 背 板 圖 樣 經 104 年 9 月 23 日 洽 詢 新 聞 處 處 長 意 見, 請 廠 商 製 作 邀 請 卡 及 活 動 背 板 104 年 10 月 1 日 邀 請 卡 寄 送 議 員 104 年 10 月 2 日 召 開 領 隊 會 議 辦 理 賽 事 說 明 及 賽 程 抽 籤 等 事 宜 104 年 10 月 15 日 ( 預 定 ) 載 運 裁 判 椅 及 相 關 器 材 104 年 10 月 16 日 ( 預 定 ) 活 動 場 地 布 置 主 席 裁 示 : 請 主 任 秘 書 督 導 104 年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北 部 巡 迴 展 開 幕 典 禮 等 事 宜, 並 請 同 仁 學 習 換 位 思 考, 從 市 長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活 動 如 何 安 排 及 進 行 秘 書 室 報 告 一 研 考 業 務 ( 一 )104 年 8 月 份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成 績 : 本 處 受 測 通 數 共 10 通, 測 試 成 績 平 均 為 94.4 分, 其 中 給 與 科 盧 股 長 慧 卿 經 研 考 會 列 入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績 優 人 員 ( 優 良 事 蹟 : 耐 心 解 說 民 眾 提 問 事 項 ), 本 室 已 將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應 答 須 知 以 電 8

子 郵 件 轉 知 各 科 同 仁, 請 同 仁 加 強 電 話 接 聽 速 度 及 應 答 禮 儀, 以 提 昇 本 處 電 話 服 務 品 質 ( 二 ) 為 使 市 政 會 議 提 案 作 業 流 程 及 業 務 報 告 注 意 事 項 法 制 化, 爰 秘 書 處 訂 定 提 案 作 業 流 程, 謹 就 內 容 要 項 摘 述 : 市 政 會 議 提 案 及 繳 交 業 務 報 告 流 程 無 變 動, 惟 提 案 及 業 務 報 告 截 止 期 限, 原 則 均 於 每 週 五 中 午 前 送 交, 若 當 週 週 五 或 次 週 之 週 一 為 假 日, 則 請 提 前 一 天 至 週 四 中 午 截 止 ; 相 關 流 程 業 轉 知 各 科 在 案 ( 三 ) 歷 次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應 辦 事 項 彙 整 如 附 表 1, 總 計 有 4 案, 管 考 情 形 如 下 : 1 已 完 成 者 :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2 辦 理 中 或 待 辦 : 計 有 4 案,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請 各 科 配 合 積 極 辦 理, 並 依 限 完 成 二 法 制 業 務 有 關 配 合 改 制 直 轄 市 法 規 整 備 作 業, 本 處 應 新 訂 之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詳 如 附 表 2): ( 一 ) 組 織 法 規 類 ( 總 計 62 項 ) 已 完 成 :61 項, 未 完 成 1 項,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 ( 二 )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 總 計 50 項 ) 1 已 完 成 者 : 本 次 無 新 增 完 成 項 目 2 未 完 成 :7 項, 請 各 科 務 必 於 預 訂 期 限 內 完 成 修 訂 作 業, 若 屬 原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訂 定 之 行 政 規 則 部 分, 亦 請 各 科 追 蹤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進 度 三 本 處 重 點 業 務 本 案 經 請 各 科 審 視 現 行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並 研 提 重 要 列 管 案 件 及 執 行 進 度 ( 詳 如 附 表 3), 總 計 有 18 案 主 席 裁 示 : 洽 悉 會 計 員 報 告 一 本 處 104 年 度 截 至 9 月 30 日 止 之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率 事 宜 (ㄧ) 本 處 104 年 度 截 至 9 月 30 日 止 之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率 79.06%, 謹 提 供 明 细 表 一 份 ( 附 件 1) 供 作 參 考 ( 二 ) 經 查 本 處 整 體 執 行 率 未 達 80%, 主 因 本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有 48 名, 惟 截 至 9 月 9

份 止 現 有 人 數 只 有 39 人, 尚 有 9 名 缺 額 未 能 補 實, 致 人 事 費 執 行 率 落 後 ( 三 ) 整 體 資 本 門 執 行 率 未 達 80%, 主 因 原 編 列 購 置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專 責 訓 練 場 地 之 相 關 周 邊 設 備 62 萬 元, 因 原 中 壢 代 表 會 場 地 裝 修 工 程 尚 未 發 包 及 動 工, 爰 無 法 再 行 購 買 相 關 周 邊 設 備 所 致 ( 四 ) 其 餘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工 作 均 達 80% 以 上, 提 請 各 科 室 每 月 持 續 嚴 加 控 管 預 定 期 程 及 執 行 進 度 ( 含 資 本 門 執 行 進 度 ), 以 避 免 發 生 預 算 執 行 率 偏 低 之 情 形 二 本 處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公 開 事 宜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4 條 及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略 以, 地 方 各 級 機 關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應 主 動 公 開, 因 本 處 僅 公 開 主 計 處 總 預 決 算 網 頁 公 告 頁 面, 未 公 開 本 處 單 位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部 份, 核 與 上 開 規 定 不 符, 爰 預 計 於 104 年 11 月 中 旬 前 於 本 處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賡 續 辦 理 公 開 本 處 101 至 104 年 單 位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以 供 各 界 及 同 仁 參 閱 及 下 載 運 用, 並 請 秘 書 室 協 助 辦 理 上 網 公 告 事 宜 三 採 購 茶 水 及 餐 點 應 專 案 簽 准 後 辦 理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節 約 措 施 第 2 點 第 8 項 規 定 : 各 機 關 辦 理 會 議 以 不 供 應 餐 點 為 原 則, 惟 如 會 議 時 間 較 長 影 響 用 餐 時 間 或 邀 請 外 部 專 家 學 者 外 賓 等 與 會 或 性 質 較 為 特 殊 者, 由 各 機 關 視 實 際 需 要 衡 酌 辦 理, 爰 各 科 室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或 召 開 會 議 等 如 符 合 前 開 要 件 需 採 購 茶 水 及 餐 點, 應 專 簽 明 列 項 目 單 價 數 量 及 金 額, 並 經 簽 准 後 辦 理 主 席 裁 示 : ( 一 ) 各 科 室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或 召 開 會 議 等 如 需 採 購 茶 點, 請 簽 准 後 辦 理, 以 召 開 會 議 而 言, 例 行 性 會 議 無 須 提 供 茶 點, 非 例 行 性 會 議 則 須 視 會 議 性 質 需 要 才 提 供 茶 點 另 如 主 題 匯 談 需 要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所 以 要 備 有 茶 點 ( 二 ) 有 關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專 責 訓 練 場 地 相 關 周 邊 設 備 採 購 的 部 分, 請 考 訓 科 儘 速 辦 理, 盡 量 朝 不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努 力 感 謝 主 任 秘 書 的 主 動 積 極, 希 望 屆 時 場 地 可 以 風 光 開 幕 ( 三 ) 有 關 各 項 人 力 缺 額, 容 易 被 外 界 放 大 檢 視, 請 人 力 科 及 早 因 應 準 備 ( 四 ) 杜 書 伍 有 提 到 善 用 報 表 績 效, 從 報 表 研 判 發 現 問 題, 請 大 家 參 考 借 鏡, 應 主 動 提 報 重 要 資 訊, 讓 長 官 掌 握 實 況 各 科 可 以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準 備 素 10

材, 如 議 員 媒 體 民 眾 最 關 心 的 議 題, 以 節 省 不 必 要 的 時 間 與 成 本 ( 五 ) 請 承 辦 同 仁 要 對 自 己 的 文 稿 負 責, 不 要 重 複 出 現 錯 誤 資 料 ; 尤 其 陳 核 到 市 長 室 的 公 文 不 能 出 錯, 自 己 要 負 責 任, 掌 握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人 事 管 理 員 報 告 一 人 事 動 態 : (ㄧ) 新 進 人 員 1 給 與 科 科 員 陳 政 隆 業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到 任 ; 企 劃 科 專 員 柳 正 信 考 訓 科 助 理 員 余 辰 勻 業 於 104 年 10 月 2 日 到 任 2 人 力 科 專 員 楊 維 華 ( 原 任 銓 敘 部 視 察 ) 預 計 於 104 年 10 月 8 日 到 任 ( 二 ) 離 職 人 員 考 訓 科 科 員 童 瓊 華 預 計 於 104 年 10 月 16 日 調 任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技 佐 二 本 處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開 通 率, 已 達 100%( 含 本 處 職 員 39 名 約 僱 人 員 5 名 臨 時 人 員 3 名 工 友 1 名 職 務 代 理 1 名, 共 49 名 ) 三 業 務 加 強 宣 導 : ( 一 )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除 遇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時, 得 由 其 同 事 或 家 屬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外, 應 由 本 人 事 先 填 具 假 單, 並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任 所, 上 開 規 定 所 稱 緊 急 事 故,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遇 有 不 可 預 見 之 緊 急 事 故, 因 事 起 倉 促 時 效 急 迫, 難 期 待 其 得 事 先 請 假 或 俟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再 予 處 理, 或 非 即 刻 處 置 恐 致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財 產 遭 遇 突 發 危 難 等 情 形, 得 由 機 關 長 官 審 酌 個 案 情 形, 准 駁 其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爰 請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遇 有 同 仁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時, 應 請 本 人 於 請 假 事 由 欄 位 說 明, 以 供 機 關 長 官 審 酌 認 定 之 ( 二 )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期 間, 請 確 實 依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相 關 規 定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前 揭 選 舉 定 於 105 年 1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同 日 舉 行 投 票, 為 貫 徹 各 機 關 人 員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爰 加 強 宣 導 下 列 應 注 意 事 項 : 1.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以 非 公 家 電 腦 上 網 連 結 臉 書 等 社 交 網 站 加 入 公 職 候 選 人 粉 絲 團 支 持 特 定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亦 不 得 具 銜 或 具 銜 且 具 名 針 對 討 論 主 題 發 表 言 論 11

2. 著 作 書 籍 於 社 交 網 站 發 言 或 於 報 紙 投 書, 均 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未 經 長 官 許 可, 不 得 以 私 人 或 代 表 機 關 名 義 任 意 發 表 有 關 職 務 之 談 話 陸 臨 時 動 議 : 無 柒 工 作 指 示 : 無 捌 主 席 裁 示 : 有 關 本 府 第 39 次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轉 達 如 下 : 一 2016 臺 灣 燈 會 需 要 全 市 府 團 隊 民 間 及 企 業 的 通 力 合 作 及 動 員, 方 能 成 功, 請 各 局 處 務 必 全 力 投 入, 儘 早 完 成 需 決 策 及 研 議 的 事 項, 請 於 籌 備 會 議 中 討 論, 會 議 除 仍 由 邱 副 市 長 及 邱 副 秘 書 長 繼 續 參 與 督 導 以 外, 將 由 秘 書 長 及 市 長 輪 流 參 加 二 就 政 務 官 行 政 中 立 之 建 議 性 規 範, 請 本 處 簽 陳 市 長, 核 定 後 通 知 各 首 長 三 本 處 提 案 修 正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3 條 第 15 條 暨 編 制 表, 及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案 暨 編 制 表 一 案, 照 案 通 過 玖 散 會 ( 下 午 4 時 20 分 ) 12

會 議 日 期 / 會 次 1040114 第 3 次 會 議 1040204 第 6 次 會 議 1040225 第 8 次 會 議 附 表 1: 桃 園 市 政 府 市 政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事 項 彙 整 表 反 灰 項 目 : 本 處 登 錄 為 局 處 列 管 案 件 紅 字 部 分 為 最 新 進 度 反 灰 項 目 : 本 處 登 錄 為 局 處 列 管 案 件 紅 字 部 分 為 最 新 進 度 會 議 決 議 及 市 長 裁 示 本 處 應 辦 理 事 項 觀 音 區 公 所 人 力 缺 乏 問 題 專 案 處 理, 日 後 將 推 動 市 政 府 與 區 公 所 人 才 交 流 市 府 及 各 公 所 係 行 政 一 體, 今 年 下 半 年 將 推 動 市 府 及 區 公 所 間 人 才 交 流 1.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案, 請 儘 快 研 議 簽 准 後 提 市 政 會 議 承 辦 科 辦 理 情 形 管 考 已 完 成 辦 理 中 待 辦 意 見 企 劃 科 人 力 科 人 力 科 人 力 科 V( 已 規 劃 相 關 具 體 作 法, 並 刻 正 簽 陳 府 一 層 中 ) V ( 已 規 劃 相 關 具 體 作 法, 並 刻 正 簽 陳 府 一 層 中 ) 企 劃 科 V( 前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王 副 市 長 召 開 本 府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專 案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並 簽 奉 市 長 核 准, 交 通 局 刻 正 研 擬 草 案 ) 企 劃 科 V( 於 辦 理 區 公 所 員 額 鑑 作 業 時 一 併 納 入 檢 討 ) 持 續 列 管 持 續 列 管 持 續 列 管 13

2. 工 程 處 為 因 應 本 市 捷 運 綠 線 推 動, 亟 需 專 業 經 驗 豐 富 之 人 才, 請 交 通 局 參 考 人 事 處 建 議 輔 助 方 式 儘 快 延 攬 人 員, 以 確 保 捷 運 綠 線 品 質 重 大 工 程 津 貼 請 秘 書 長 交 通 局 人 事 處 參 考 其 他 縣 市 先 例 加 以 研 議 ; 工 務 局 所 提 工 程 專 業 加 給 另 案 討 論 給 與 科 V ( 為 爭 取 捷 運 工 程 處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成 立 後, 即 適 用 國 家 重 大 交 通 工 程 各 加 給 表, 業 於 104 年 3 月 13 日 會 同 交 通 局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拜 訪 張 副 人 事 長,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所 獲 回 應 意 見 業 於 104 年 3 月 26 日 簽 奉 核 閱, 未 來 亦 將 與 人 事 總 處 承 辦 單 位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並 會 同 交 通 局 參 據 人 事 總 處 回 應 意 見, 辦 理 後 續 函 報 行 政 院 等 相 關 事 宜 ) 持 續 列 管 14

附 表 2: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新 訂 組 織 法 規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辦 理 情 形 秘 書 室 104.10.7 更 新 組 織 法 規 類 ( 總 計 62 項, 已 完 成 61 項, 未 完 成 1 項 ) 紅 字 部 分 為 新 增 項 目 序 號 1 法 名 規 稱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組 織 規 程 公 ( 發 ) 布 或 下 達 日 辦 理 進 度 ( 或 發 布 下 達 文 號 ) 未 完 成 項 目 業 於 104 年 7 月 20 日 上 午 10 時 30 分 由 王 副 市 長 召 開 本 府 組 織 編 制 及 預 算 員 額 專 案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會 議 紀 錄 業 簽 奉 市 長 核 准, 交 通 局 刻 正 研 擬 草 案 應 新 訂 之 自 治 法 規 或 行 政 規 則 總 計 50 項, 已 完 成 43 項 ( 本 次 新 增 完 成 共 0 項 ), 未 完 成 7 項 紅 字 部 分 為 新 增 項 目 未 完 成 項 目 15 承 辦 單 位 企 劃 科 序 號 法 規 名 稱 辦 理 進 度 承 辦 單 位 研 擬 中 企 劃 科 ( 配 合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核 定 期 程 辦 理, 預 訂 10 月 31 日 完 1 事 人 員 派 兼 任 桃 園 縣 各 級 公 成 ) 立 學 校 人 事 管 理 員 作 業 要 點 ( 欠 缺 下 達 函 未 列 入 總 檢 清 冊, 惟 仍 須 新 訂 ) 2 桃 園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相 關 獎 懲 規 定 研 擬 中, 已 於 6 月 12 日 邀 集 一 級 機 關 及 各 區 公 所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要 點 草 案, 業 就 會 上 機 關 意 見, 重 新 擬 具 要 點 條 文, 刻 正 簽 辦 中 ( 預 訂 10 月 31 日 完 成 ) 考 訓 科 3 桃 園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與 本 府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研 考 訓 科

4 5 6 7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基 準 擬 中 ( 預 訂 10 月 31 日 完 成 ) 桃 園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與 本 府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併 同 研 校 公 務 員 酒 後 駕 車 肇 事 處 理 擬 中 原 則 ( 預 訂 10 月 31 日 完 成 ) 本 府 法 規 會 已 審 議 完 畢, 並 於 104 桃 園 縣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年 9 月 30 日 提 第 38 次 市 政 會 議 審 急 難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議 通 過, 俟 收 到 會 議 紀 錄 後, 再 依 用 辦 法 程 序 移 請 法 務 局 發 布 施 行 ( 預 訂 10 月 20 日 完 成 ) 桃 園 縣 輔 助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要 點 俟 桃 園 市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貸 款 及 急 難 貸 款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通 過 後, 廢 止 本 要 點 ( 預 訂 10 月 15 日 完 成 ) 桃 園 縣 政 府 所 屬 實 施 用 人 費 研 議 中 率 事 業 機 構 主 持 人 薪 給 調 整 ( 預 訂 10 月 20 日 完 成 ) 注 意 事 項 考 訓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給 與 科 16

附 件 1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科 目 執 行 數 ( 傳 票 數 ) ( 含 追 加 減 累 計 分 配 數 預 算 數 及 名 稱 動 支 預 備 金 ) 累 計 支 付 數 累 計 預 付 數 合 計 分 配 數 餘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執 行 數 占 累 計 分 配 數 百 分 比 % 行 政 支 出 72,979,000 56,835,000 44,753,127 180,450 44,933,577 11,901,423 79.06% ˉ 一 般 行 政 55,520,000 45,356,000 35,662,017 0 35,662,017 9,693,983 78.63% ˉˉ 行 政 管 理 55,520,000 45,356,000 35,662,017 0 35,662,017 9,693,983 78.63% ˉˉˉ 人 員 維 持 費 51,821,000 42,324,000 33,039,072 0 33,039,072 9,284,928 78.06% ˉˉˉ 人 事 費 51,821,000 42,324,000 33,039,072 0 33,039,072 9,284,928 78.06% ˉˉˉ 一 般 業 務 3,699,000 3,032,000 2,622,945 0 2,622,945 409,055 86.51% ˉˉˉ 業 務 費 2,654,000 1,987,000 1,637,027 0 1,637,027 349,973 82.39% ˉˉˉ 設 備 及 投 資 1,045,000 1,045,000 985,918 985,918 59,082 94.35% ˉ 人 事 業 務 17,459,000 11,479,000 9,091,110 180,450 9,271,560 2,207,440 80.77% ˉˉ 人 力 工 作 183,000 122,000 98,972 0 98,972 23,028 81.12% ˉˉˉ 業 務 費 183,000 122,000 98,972 0 98,972 23,028 81.12% ˉˉ 考 訓 工 作 8,762,000 5,679,000 4,432,823 175,650 4,608,473 1,070,527 81.15% ˉˉˉ 人 事 費 300,000 300,000 260,000 0 260,000 40,000 86.67% ˉˉˉ 業 務 費 7,742,000 4,829,000 3,983,161 175,650 4,158,811 670,189 86.12% ˉˉˉ 設 備 及 投 資 620,000 500,000 161,730 0 161,730 338,270 32.35% ˉˉˉ 獎 補 助 費 100,000 50,000 27,932 0 27,932 22,068 55.86% ˉˉ 給 與 工 作 7,470,000 5,069,000 4,073,772 0 4,073,772 995,228 80.37% ˉˉˉ 業 務 費 6,330,000 3,929,000 3,017,772 0 3,017,772 911,228 76.81% ˉˉˉ 獎 補 助 費 1,140,000 1,140,000 1,056,000 0 1,056,000 84,000 92.63% ˉˉ 企 劃 工 作 1,044,000 609,000 485,543 4,800 490,343 118,657 80.52% ˉˉˉ 業 務 費 1,044,000 609,000 485,543 4,800 490,343 118,657 80.52% 總 計 72,979,000 56,835,000 44,753,127 180,450 44,933,577 11,901,423 79.0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