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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29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5 月 26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6 May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300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01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302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03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304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05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民 政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許 曉 暉 女 士, S.B.S., J.P. MS FLORENCE HUI HIU-FAI, S.B.S., J.P. UNDER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MR MATTHEW LOO,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306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政 府 法 案 GOVERNMENT BILLS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各 位 早 晨,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MENDMENT) BILL 2015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及 委 員 均 無 示 意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在 我 就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第 二 組 修 正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之 前, 我 想 提 醒 各 位, 若 黃 毓 民 議 員 此 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局 長 便 不 可 動 議 他 的 第 二 組 修 正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他 的 第 二 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 表 決 鐘 鳴 響 了 1 分 鐘 )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07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 葉 建 源 議 員 尚 未 按 鈕 表 決 ) 全 委 會 主 席 : 葉 建 源 議 員, 你 是 否 要 表 決? 葉 建 源 議 員 : 我 剛 剛 返 回 座 位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他 的 第 二 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 有 委 員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作 出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葉 建 源 議 員 贊 成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308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潘 兆 平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20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s, 20 against them and on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6 were present, four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s and 11 against them.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s were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第 二 組 修 正 案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09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條 例 草 案 第 11 條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發 給 各 位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我 希 望 各 位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11 條 ( 見 附 件 I)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他 的 第 二 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310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張 華 峰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耀 忠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反 對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棄 權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8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5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8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s, two against them and five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s were passed.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11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經 修 正 的 第 11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11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1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接 獲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通 知, 他 會 就 第 1 條 動 議 他 的 第 四 組 修 正 案, 並 撤 回 他 就 第 1 條 提 出 的 第 三 組 修 正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條 例 草 案 第 1 條, 即 載 列 於 發 給 各 位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第 四 組 的 修 正 案, 並 撤 回 第 三 組 修 正 案 第 四 組 修 正 案 建 議 把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生 效 日 期 訂 為 由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以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的 日 期 實 施 生 效 日 期 公 告 會 以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方 式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正 如 我 在 早 前 的 發 言 指 出, 如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通 過, 政 府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需 重 新 研 究 如 何 執 行 經 修 正 後 的 規 管 要 求 或 給 予 業 界 時 間, 業 界 是 包 括 受 託 人 會 計 界 和 專 業 人 士, 制 訂 措 施 以 符 合 現 時 新 的 規 管 要 求 我 們 目 前 未 能 預 計 有 關 研 究 所 需 時 間,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在 實 施 條 例 草 案 日 期 上 留 有 彈 性, 但 我 可 以 跟 各 位 委 員 承 諾, 政 府 一 定 會 積 極 和 盡 快 去 做, 我 初 步 構 想 這 不 會 需 要 太 多 時 間, 但 我 們 需 要 彈 性 與 業 界 和 積 金 局 商 討, 如 何 訂 立 新 的 指 引 以 符 合 新 的 法 例 要 求 我 希 望 各 位 委 員 會 支 持 政 府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1 條 ( 見 附 件 I)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他 的 第 四 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312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陳 健 波 議 員 : 由 於 通 過 了 有 關 0.75% 加 0.2% 的 修 正 案 後, 除 了 有 很 多 技 術 問 題 要 釐 清 外, 相 關 的 電 腦 程 式 也 要 重 新 設 計 以 作 配 合, 所 以 業 界 需 要 多 些 時 間 準 備, 我 們 很 希 望 新 規 例 能 在 明 年 上 半 年 推 出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修 正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認 為 具 彈 性 的 方 案 是 可 以 支 持 的 不 過, 我 相 信 陳 健 波 議 員 所 說 的 準 備 工 作, 並 不 是 拖 延 實 施 的 理 由 雖 然 要 改 動 電 腦 程 式, 但 不 應 該 花 太 多 時 間 況 且, 這 些 程 式 並 不 是 rocket science 我 希 望 局 長 不 要 偏 離 原 定 計 劃 太 遠, 要 按 照 原 定 計 劃 執 行 事 實 上, 信 託 人 前 來 游 說 時, 他 們 也 聲 稱 可 以 接 受 0.75% 加 0.2% 的 方 案 當 然, 民 主 黨 也 會 支 持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的 0.75% 全 包 宴 我 昨 天 發 言 時 亦 表 示, 其 實 他 應 該 一 開 始 便 就 計 劃 訂 一 個 全 包 宴 的 比 率, 無 論 將 來 有 任 何 收 費, 也 應 限 制 在 一 個 上 限 內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確 實 執 行, 否 則, 我 相 信 下 一 屆 立 法 會, 也 會 在 局 長 任 期 內 追 殺 他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高 興 今 天 可 以 通 過 這 項 封 頂 的 修 正 案, 但 當 然 也 有 一 些 失 望, 就 是 全 包 宴 的 修 正 案 未 能 通 過 可 是, 我 亦 明 白 封 頂 修 正 案 在 可 行 性 和 操 作 性 上 是 相 對 容 易 的 局 長 剛 才 亦 承 諾 會 於 短 期 內 落 實, 我 希 望 他 不 要 以 此 為 理 由, 拖 延 至 不 知 何 時 才 落 實, 令 市 民 大 眾, 特 別 是 200 多 萬 名 打 工 仔, 感 到 失 望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希 望 會 在 明 年 上 半 年 做 到, 我 更 希 望 他 可 以 在 第 一 季 就 能 做 到 多 謝 主 席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過 去 數 次 的 討 論 未 能 通 過 一 些 很 進 取 的 修 正 案, 以 致 今 次 這 個 很 保 守 很 溫 和 的 修 正 案, 因 為 建 議 0.2% 而 獲 得 通 過 這 其 實 只 是 常 態, 不 過 把 它 寫 下 來 而 已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13 在 我 們 審 議 期 間, 得 悉 0.2% 是 大 部 分 基 金 的 情 況 所 以, 如 果 要 再 花 時 間 處 理 這 些 被 說 成 是 全 新 的 事 物, 我 實 在 難 以 理 解 如 果 是 一 些 小 規 模 的 基 金, 隨 時 都 會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但 是, 如 果 因 為 未 確 定 一 個 實 施 日 期 而 要 把 它 無 限 期 押 後, 我 們 是 不 同 意 的 我 謹 此 陳 辭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因 為 我 們 昨 天 通 過 的 修 訂 屬 輕 微 的 修 訂, 所 以 業 界 早 已 有 心 理 準 備 而 且, 政 府 就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進 行 諮 詢 時, 亦 曾 與 業 界 有 多 番 接 觸 因 此, 他 們 應 該 已 經 作 好 準 備 我 認 為 政 府 不 應 以 各 種 藉 口 延 遲 實 施 日 期,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早 日 定 下 實 施 日 期, 這 對 僱 主 和 僱 員 都 是 有 所 裨 益 的 而 且, 我 希 望 在 條 例 草 案 實 施 後, 政 府 可 盡 快 作 出 檢 討, 因 為 正 如 我 在 昨 天 發 言 時 已 指 出, 我 認 為 當 中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我 們 今 天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的 同 時, 亦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盡 快 落 實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十 分 同 意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發 言, 但 我 只 是 同 意 他 發 言 的 前 部 分, 但 卻 不 同 意 他 的 結 論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他 會 說 民 建 聯 支 持 政 府 的 修 正 案, 但 又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落 實 建 議 我 認 為 他 們 應 該 反 對 的, 而 工 黨 亦 會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現 在 所 討 論 的 是 0.75% 加 0.2% 的 方 案, 原 先 是 0.75% 加 N%, 兩 者 分 別 不 大 政 府 的 處 事 手 法 是 過 了 海 便 是 神 仙 即 使 訂 立 一 個 限 期, 我 們 亦 十 分 相 信 政 府 和 業 界 可 以 達 到 要 求 有 何 困 難 呢? 原 先 的 方 案 是 0.75% 加 N%, 現 在 則 是 0.75% 加 0.2% 在 0.2% 的 雜 費 上 限 方 面, 他 們 要 多 做 工 夫 這 當 然 是 必 須 的, 因 為 他 們 要 確 保 雜 費 的 比 率 不 會 超 過 0.2% 我 相 信 他 們 完 全 可 以 符 合 這 方 面 如 此 細 微 的 改 變 我 們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並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督 促 受 託 人, 不 要 讓 他 們 只 精 於 收 取 行 政 費 我 剛 才 指 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投 資 去 年 虧 蝕 500 億 元, 但 受 託 人 卻 照 樣 收 取 100 億 元 行 政 費, 當 我 們 要 求 他 們 多 做 一 點 點, 他 們 卻 說 道 不 可 以 我 覺 得 受 託 人 只 是 精 於 收 錢, 完 全 沒 有 考 慮 強 積 金 戶 口 擁 有 人 的 利 益 我 覺 得 局 長 是 沒 有 理 由 放 過 受 託 人 的, 但 政 府 卻 最 喜 歡 這 樣 做, 只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我 們 覺 得 不 應 該 這 樣 子 多 謝 主 席

314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黃 定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申 報 我 是 強 積 金 計 劃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我 相 信 政 府 沒 有 動 機 無 限 期 延 遲 執 行 今 天 通 過 的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事 實 上, 法 例 的 修 訂 將 有 關 費 用 水 平 局 限 於 0.2% 之 內, 業 界 是 需 要 做 一 些 準 備 工 夫 的 我 們 不 要 以 陰 謀 論 考 慮 政 府 會 如 何 處 理 這 問 題, 因 為 如 果 不 通 過 修 正 案 的 話, 業 界 會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我 們 其 實 可 以 拭 目 以 待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督 促 業 界 盡 快 妥 善 處 理 相 關 的 事 宜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位 委 員,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承 諾, 政 府 一 定 不 會 用 拖 的 態 度 來 處 理 此 事 就 整 項 核 心 基 金 政 策, 政 府 和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整 體 上 是 以 很 快 的 速 度 來 處 理 的 說 得 不 客 氣 一 點, 是 我 們 迫 業 界 快 速 地 進 行 很 多 工 作 以 配 合 這 項 政 策 的 不 過, 就 這 次 改 動, 確 實 需 要 給 予 一 些 彈 性 和 時 間, 讓 業 界 進 行 電 腦 系 統 更 新 我 們 亦 要 發 出 一 些 guidance notes( 指 引 ), 而 會 計 界 方 面 亦 要 作 出 配 合 雖 然 我 不 認 為 這 方 面 會 需 要 很 多 時 間, 但 我 亦 希 望 委 員 能 給 予 政 府 彈 性, 讓 我 們 做 這 件 事 時 更 暢 順 我 不 認 為 這 會 浪 費 很 多 時 間, 所 以 你 們 亦 不 用 追 殺 我 這 是 一 定 會 做 到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他 的 第 四 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15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李 卓 人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反 對 梁 美 芬 議 員 棄 權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316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6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1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6 Members present, 32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s, 12 against them and one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s were passed.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1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經 修 正 的 第 1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17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耀 忠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張 國 柱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6 人 出 席,34 人 贊 成,9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6 Members present, 34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nin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Council then resumed. 政 府 法 案 三 讀 Third Reading of Government Bill 主 席 : 政 府 法 案 : 三 讀

318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MENDMENT) BILL 2015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經 修 正 後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19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耀 忠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48 人 出 席,45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8 Members present, 45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秘 書 :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320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政 府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Government Bills 恢 復 政 府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繼 續 處 理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本 會 已 在 2016 年 3 月 16 日 的 會 議 上, 就 恢 復 二 讀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辯 論 本 會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該 項 恢 復 二 讀 的 辯 論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S BILL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在 多 年 的 社 區 服 務 中, 曾 接 獲 很 多 涉 及 大 廈 管 理 或 法 團 糾 紛 的 個 案 最 近, 我 在 不 少 市 區 的 士 車 身, 張 貼 關 於 打 擊 圍 標, 絕 不 手 軟 的 宣 傳 廣 告, 希 望 回 應 近 期 飆 升 的 大 廈 維 修 圍 標 個 案 雖 然 打 擊 圍 標 與 規 管 大 廈 管 理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立 法 範 疇, 但 都 是 與 市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普 羅 市 民 花 了 畢 生 積 蓄 買 樓, 遇 到 不 好 的 管 理 公 司, 收 取 高 昂 的 管 理 費 用, 服 務 卻 十 分 差 劣, 的 確 令 人 相 當 氣 忿 所 以, 今 天 立 法 會 終 於 二 讀 及 三 讀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對 於 一 眾 小 業 主 而 言, 絕 對 是 好 消 息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我 最 關 心 以 下 3 點 :( 一 )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能 否 改 善 現 時 的 物 業 管 理 質 素, 惠 及 小 業 主 ;( 二 ) 條 例 草 案 會 否 影 響 到 前 線 或 基 層 員 工 的 工 作 或 待 遇 ;( 三 ) 加 強 監 管 和 要 求 註 冊 發 牌, 會 否 令 中 小 型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倒 閉, 讓 大 企 業 大 財 團 組 成 的 公 司 得 益?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單 一 級 別 發 牌 的 問 題, 對 於 政 府 今 次 提 出 的 條 例 草 案 和 修 正 案, 我 們 感 到 放 心 和 支 持, 所 以 今 天 民 建 聯 將 會 支 持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香 港 所 有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便 要 實 行 單 一 級 別 發 牌 制 度 我 知 悉, 有 很 多 業 界 人 士 在 公 聽 會 中 表 示, 擔 心 單 一 級 別 發 牌 制 度, 會 令 中 小 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被 淘 汰, 要 求 改 行 多 級 制 發 牌 制 度 政 府 的 解 釋 是, 多 級 制 發 牌 制 度 可 能 會 加 強 標 籤 效 應, 對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21 中 小 型 公 司 更 不 利 若 有 關 資 料 公 開 透 明, 讓 業 主 查 閱 並 據 此 作 出 自 由 選 擇, 便 能 締 造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對 於 政 府 的 解 釋, 我 認 為 有 其 道 理, 所 以 我 們 會 支 持 單 一 級 別 發 牌 制 度 此 外, 對 於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條 例 草 案 亦 引 入 新 的 發 牌 制 度, 牌 照 分 為 兩 級, 分 別 是 第 一 級 的 專 業 經 理 級, 以 及 第 二 級 的 管 理 主 任 級 我 相 信 有 關 措 施, 會 令 現 有 從 業 員 感 到 擔 心 政 府 表 示, 前 線 人 員 無 須 考 牌, 新 措 施 不 會 影 響 他 們, 只 會 影 響 一 些 負 責 管 理 和 監 督 的 高 層 人 員 但 是, 如 何 界 定 管 理 和 監 督 呢? 很 多 時 候, 管 理 和 監 督 的 意 思, 大 家 都 沒 有 詳 細 定 義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日 後 能 詳 細 告 訴 我 們, 何 謂 管 理 和 監 督 人 員, 與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有 何 分 別? 因 為 今 時 今 日, 很 多 公 司 為 了 削 減 成 本, 往 往 要 員 工 身 兼 數 職, 前 線 人 員 與 管 理 層 的 職 能 分 界 也 不 大 明 顯 例 如, 一 些 較 有 經 驗 的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也 會 兼 任 一 些 監 督 工 作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兼 任 監 督 工 作 的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也 需 要 考 牌 呢? 政 府 表 示, 日 後 會 按 照 公 司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去 決 定 哪 些 員 工 須 要 領 牌 但 是, 這 些 架 構 圖 人 事 職 責 都 常 有 變 動, 一 有 變 動 就 要 通 知 物 業 管 理 業 監 管 局 ( 監 管 局 ), 似 乎 比 較 擾 民, 亦 可 能 令 公 司 內 前 線 人 員 的 升 遷 機 會 減 少, 或 令 很 多 公 司 不 敢 隨 意 調 動 人 手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另 外, 我 想 討 論 一 下 進 修 費 或 牌 照 費 應 予 資 助 的 問 題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日 後 牌 照 的 收 費, 第 一 級 為 1,200 元, 第 二 級 為 400 元 民 建 聯 認 為, 這 種 規 定 對 第 二 級 的 員 工 造 成 沉 重 負 擔 : 考 牌 前 要 進 修, 每 年 又 要 付 牌 費 即 使 屬 第 一 級 的 經 理, 其 實 都 是 打 工 仔, 每 年 要 他 們 自 掏 腰 包 支 付 1,200 元 牌 費, 是 否 太 貴 呢? 所 以, 我 們 雖 然 認 同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制 度, 但 也 希 望 政 府 研 究 為 有 志 進 修 的 從 業 員, 提 供 資 助 的 途 徑, 而 對 有 真 正 經 濟 困 難 的 員 工, 應 提 供 申 請 豁 免 相 關 年 度 牌 費 的 方 法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豁 免 老 師 傅 領 取 牌 照 的 進 修 要 求 有 些 從 業 員 在 新 條 例 下 需 要 進 修 和 考 取 牌 照, 如 果 他 們 的 學 歷 不 足, 便 要 在 3 年 過 渡 期 間 修 畢 一 個 課 程, 才 能 將 臨 時 牌 轉 為 正 式 牌 照 因 此, 我 覺 得 政 府 要 關 注 那 些 經 驗 豐 富 但 學 歷 不 足 的 老 師 傅 或 老 行 尊, 考 慮 為 他 們 提 供 學 歷 豁 免, 以 免 他 們 不 獲 發 牌 事 實 上,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要 要 求 學 歷, 是 非 常 僵 化 的 很 多 基 層 或 技 術 性 強 的 師 傅, 他 們 的 經 驗 比 學 歷 更 為 重 要 例 如 街 市 豬 肉 檔 的 老 闆, 每 天 都 切 割 很 多 豬 肉, 他 未

322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必 需 要 考 一 個 肉 類 切 割 技 術 員 文 憑 他 在 入 行 時, 直 接 在 店 內 跟 老 闆 學 師, 是 否 較 進 修 學 得 更 快? 他 的 技 術 是 否 會 更 好? 其 實, 很 多 其 他 行 業 都 是 一 樣, 例 如 修 理 汽 車 廚 師 裁 縫 等, 經 驗 最 是 寶 貴 因 此, 政 府 在 着 手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質 素 的 同 時, 也 不 應 該 忽 視 這 羣 業 界 內 的 老 行 尊 或 老 師 傅, 更 不 能 專 門 要 設 一 些 門 檻 去 淘 汰 他 們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從 善 如 流, 讓 這 些 資 深 的 從 業 員, 學 歷 不 足 但 有 經 驗 的 老 前 輩, 可 以 豁 免 考 試 或 進 修 才 獲 發 牌 此 外, 有 關 自 行 管 理 的 條 件 在 條 例 實 施 後, 政 府 建 議 豁 免 自 行 管 理 物 業 的 法 團, 不 受 新 條 例 規 管 我 認 為 這 樣 會 產 生 漏 洞, 讓 別 有 用 心 的 組 織 迴 避 規 管 就 此, 政 府 應 該 在 條 例 中 作 出 修 訂, 規 定 業 主 組 織 若 不 再 聘 用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或 物 業 管 理 人 而 改 為 自 行 管 理, 必 須 先 獲 業 主 大 會 的 決 議 通 過 此 外, 政 府 亦 應 該 採 納 意 見 提 出 修 訂, 指 明 業 主 不 能 自 行 管 理 多 於 1 500 個 單 位 的 物 業 我 贊 成 這 兩 項 修 正 案, 相 信 能 有 助 堵 塞 漏 洞 主 席, 有 關 日 後 監 管 局 成 員 的 委 任 方 面,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委 任 一 些 對 行 內 熟 悉 的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及 業 界 從 業 員, 才 能 令 聲 音 更 多 元 化, 調 查 投 訴 時 會 更 公 正 持 平, 避 免 出 現 外 行 領 導 內 行 的 情 況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政 府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按 了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在 二 讀 辯 論 階 段, 每 位 議 員 只 可 發 言 1 次 由 於 張 國 柱 議 員 在 先 前 的 會 議 已 就 恢 復 二 讀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發 言, 他 現 在 不 可 再 次 發 言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在 80 年 代 前, 私 人 住 宅 聘 用 看 更 在 大 堂 坐 堂, 已 被 視 為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不 過, 隨 着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化, 物 業 管 理 從 業 員 的 職 責 不 再 只 是 看 門 口 今 天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範 圍 廣 闊, 包 括 要 處 理 物 業 的 法 律 財 務 和 維 修 保 養 等 一 系 列 問 題, 有 些 更 涉 及 住 戶 之 間 的 溝 通 聯 絡 工 作 物 業 管 理 的 角 色 越 來 越 重 要, 為 了 保 障 業 主 權 益, 以 及 提 升 物 業 管 理 的 專 業 性, 民 建 聯 過 往 一 直 要 求 推 行 物 業 管 理 發 牌 制 度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23 經 過 社 會 和 業 界 多 年 來 的 多 番 討 論,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終 於 有 望 出 台, 民 建 聯 是 支 持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例 草 案 的 原 意, 是 以 法 律 框 架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業 監 管 局 ( 監 管 局 ) 進 行 監 管 和 執 法 工 作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管 理 公 司 ) 和 物 業 管 理 從 業 員 日 後 需 要 申 請 牌 照 才 能 執 業, 即 是 說 他 們 需 要 取 得 資 格 才 可 以 執 業 香 港 大 樓 林 立, 多 層 大 廈 是 我 們 現 時 主 要 的 建 築 羣, 所 以 民 建 聯 一 直 認 為 發 牌 制 度 是 一 個 三 贏 方 案 第 一, 整 個 行 業 得 以 提 升 專 業 地 位, 不 再 只 是 看 更 佬 或 負 責 看 門 口 的 人, 他 們 可 以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提 升 專 業 形 象 和 地 位 ; 第 二, 是 物 業 管 理 從 業 員 專 業 化 ; 第 三, 是 保 障 業 主 權 益, 因 為 監 管 局 日 後 會 對 違 規 的 管 理 公 司 和 從 業 員, 按 照 有 關 法 例 規 定 作 出 監 管 以 至 紀 律 處 分 雖 然, 現 時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和 管 理 公 司, 都 以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即 議 員 及 地 區 議 員 也 相 當 熟 悉 的 第 344 章 為 工 作 藍 本, 但 我 出 席 很 多 法 團 會 議 時 也 遇 上 不 少 例 子, 顯 示 現 時 行 業 規 管 鬆 散 和 不 規 範, 令 該 條 例 無 法 發 揮 真 正 作 用 例 如 在 第 344 章 中, 要 求 管 理 公 司 要 保 留 大 廈 6 年 的 財 務 紀 錄, 但 我 經 常 看 到 大 廈 轉 換 管 理 公 司 後, 舊 有 的 紀 錄 失 去 蹤 影 從 此 可 見 其 規 管 鬆 散, 儘 管 現 時 有 第 344 章 規 管, 但 管 理 公 司 在 執 行 這 些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往 往 出 現 問 題 據 我 了 解, 過 往 並 沒 有 管 理 公 司 因 沒 有 保 存 大 廈 的 財 務 紀 錄, 而 需 要 負 上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這 項 條 例 亦 訂 明, 管 理 公 司 日 後 要 為 客 戶 擬 備 預 算, 以 及 保 存 財 務 報 表 等 具 體 要 求, 這 是 法 例 已 經 規 定 的 所 以, 管 理 公 司 亦 有 法 定 責 任 向 客 戶 披 露 指 明 的 資 料, 如 果 未 能 遵 守 規 定, 可 能 遭 監 管 局 紀 律 處 分 我 們 當 然 期 望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化, 但 不 少 曾 經 參 與 大 廈 法 團 會 議 的 議 員 亦 明 白 香 港 私 人 住 宅 的 多 元 化, 有 部 分 是 沒 有 管 理 公 司 的 現 時 香 港 約 有 4 萬 幢 私 人 樓 宇, 其 中 接 近 6 000 幢 是 單 幢 式 舊 樓, 由 於 單 位 數 目 較 少, 以 及 經 費 有 限, 這 類 大 廈 需 要 的 服 務 範 圍 相 對 簡 單, 因 此 沒 有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這 類 大 廈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亦 無 須 受 到 發 牌 制 度 的 影 響 和 規 管 而 必 須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因 為 這 類 大 廈 單 位 數 目 比 較 少, 大 家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討 論 時 都 認 同 這 個 方 向, 因 為 香 港 事 實 上 存 在 不 少 這 類 單 幢 式 樓 宇

324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是 一 個 着 重 人 際 溝 通 的 行 業, 即 將 成 立 的 監 管 局 將 必 須 採 用 較 人 性 化 的 手 法 來 解 決 和 處 理 問 題 最 近 屋 宇 署 拒 絕 一 間 建 築 承 建 商 的 續 牌 申 請, 直 接 影 響 兩 個 正 在 進 行 大 維 修 工 程 的 私 人 屋 苑, 令 很 多 業 主 感 到 彷 徨 無 助 我 很 希 望 政 府 將 來 若 拒 絕 某 些 工 程 公 司 的 續 牌 申 請, 應 該 盡 早 通 知 有 關 法 團, 監 管 局 亦 可 從 旁 協 助, 將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同 時, 我 亦 明 白 有 業 主 或 會 作 出 違 反 第 344 章 的 行 為, 例 如 將 雜 物 放 在 公 眾 走 廊, 當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出 於 職 責 而 勸 諭 業 主 時 反 遭 業 主 投 訴 我 期 望 將 來 的 監 管 局 能 夠 擔 當 球 證 的 角 色, 減 少 業 主 與 管 理 人 員 之 間 的 摩 擦, 讓 雙 方 可 以 按 照 第 344 章 行 事 在 條 例 草 案 審 議 期 間, 政 府 亦 有 細 心 聆 聽 法 案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意 見, 主 動 提 出 了 不 少 修 訂, 例 如 當 業 主 組 織 決 定 不 再 委 聘 管 理 公 司, 改 為 自 行 管 理 時, 有 關 決 議 須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通 過, 以 免 有 人 逃 避 受 到 新 的 發 牌 制 度 所 規 管 此 外, 單 位 超 過 1 500 個 或 以 上 的 物 業, 不 可 自 行 管 理 等, 這 些 都 是 政 府 聽 取 了 法 案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意 見 而 作 出 的 修 訂 不 過, 條 例 草 案 將 來 能 否 有 效 推 行, 我 認 為 更 重 要 的 是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積 極 協 助, 藉 着 這 3 年 過 渡 期, 要 多 舉 行 一 些 講 座 和 宣 傳, 令 法 團 管 理 公 司 和 廣 大 市 民, 均 知 道 條 例 草 案 已 正 式 落 實 和 推 行 在 這 情 況 下, 大 廈 管 理 的 工 作 和 這 項 關 於 物 業 管 理 的 條 例 才 能 真 正 有 效 執 行, 使 香 港 的 多 層 大 廈 或 整 體 大 廈 管 理 得 到 更 好 的 落 實, 使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有 所 提 升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全 港 目 前 有 4 萬 多 幢 私 人 大 廈, 當 中 大 約 六 成 由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物 管 公 司 ) 管 理 一 直 以 來, 物 管 公 司 的 服 務 表 現 參 差 由 於 沒 有 法 例 規 管, 只 能 依 賴 物 管 公 司 自 我 約 束 和 規 管 對 於 物 管 公 司 的 服 務 質 素 及 財 政 運 作, 業 主 有 很 多 投 訴, 但 往 往 投 訴 無 門 他 們 只 好 忍 受 物 管 公 司 的 混 亂 管 理, 甚 至 在 財 政 上 任 由 宰 割 這 些 情 況 實 在 非 常 普 遍 毫 無 疑 問, 大 廈 管 理 的 工 作 非 常 複 雜 要 管 理 得 好, 除 了 要 花 時 間 和 精 力 外, 還 要 有 專 業 知 識 由 於 業 主 缺 乏 時 間 和 專 業 知 識, 實 在 很 難 肩 負 管 理 工 作, 只 好 聘 請 物 管 公 司 正 因 如 此, 物 管 公 司 便 藉 此 凌 駕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主 席, 如 果 有 成 立 法 團, 情 況 還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25 比 較 好, 因 為 法 團 有 法 定 地 位, 萬 一 跟 物 管 公 司 有 爭 拗, 仍 可 跟 物 管 公 司 對 簿 公 堂, 令 這 些 公 司 有 所 顧 忌 很 可 惜, 有 些 大 廈 無 法 讓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儘 管 有 業 主 委 員 會, 由 於 沒 有 法 定 地 位, 所 以 很 難 監 管 物 管 公 司, 很 多 時 候 也 被 物 管 公 司 牽 着 鼻 子 走 由 於 物 管 公 司 不 受 規 管, 為 求 續 約, 很 多 時 候 更 會 分 化 和 拉 攏 業 主, 導 致 業 主 之 間 產 生 很 多 不 必 要 爭 拗, 在 社 區 製 造 不 和 諧 的 現 象 為 免 出 現 這 些 情 況, 當 局 實 有 必 要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業 監 管 局 ( 監 管 局 ) 這 項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旨 在 成 立 監 管 局, 並 為 物 管 公 司 及 物 業 管 理 從 業 員 ( 物 管 從 業 員 ) 制 訂 強 制 發 牌 制 度, 以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政 府 認 為, 在 協 助 業 主 妥 善 管 理 物 業 方 面, 物 管 公 司 及 物 管 從 業 員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透 過 賦 權 監 管 局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及 發 出 操 守 守 則, 並 向 不 遵 從 法 例 的 物 管 公 司 及 物 管 從 業 員 作 出 紀 律 處 分, 既 可 提 升 業 界 的 專 業 水 平, 又 可 促 使 市 民 意 識 到 聘 用 合 資 格 物 管 公 司 的 重 要 性 主 席, 對 業 主 來 說, 現 在 才 成 立 監 管 局 及 對 物 管 公 司 及 物 管 從 業 員 作 出 監 管 實 在 太 遲, 因 為 過 去 出 現 了 很 多 問 題, 令 很 多 業 主 蒙 受 損 失, 而 很 多 損 失 是 難 以 挽 回 的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改 變 處 事 態 度, 急 市 民 所 急 盡 快 成 立 監 管 局, 其 實 這 已 是 社 會 多 年 來 的 普 遍 要 求 主 席, 條 例 草 案 就 物 管 公 司 訂 明 單 一 級 別 的 發 牌 制 度 除 了 提 供 單 一 服 務 的 公 司 外, 所 有 向 物 業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的 公 司 均 須 領 取 牌 照, 而 物 管 公 司 要 獲 得 牌 照, 必 須 符 合 所 有 發 牌 準 則, 包 括 持 有 物 業 管 理 人 的 牌 照 的 董 事 及 僱 員 最 低 人 數 的 要 求, 以 及 該 公 司 是 否 適 宜 持 有 物 管 公 司 牌 照, 例 如 公 司 是 否 正 在 清 盤 或 受 清 盤 所 規 管 曾 否 有 關 罪 行 的 定 罪 紀 錄, 以 及 其 董 事 是 否 適 當 等 至 於 物 管 從 業 員 方 面, 條 例 草 案 訂 立 了 兩 個 級 別 的 發 牌 制 度 只 有 在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方 面 擔 當 督 導 或 管 理 職 務 的 物 管 從 業 員 才 會 受 發 牌 規 管, 前 線 人 員 無 須 領 取 物 業 管 理 人 牌 照 物 管 從 業 員 的 發 牌 準 則 包 括 學 歷 專 業 資 格 工 作 年 資, 以 及 該 人 是 否 適 合 持 有 物 業 管 理 人 牌 照, 例 如 該 人 是 否 屬 精 神 紊 亂 的 人 及 曾 否 有 犯 罪 紀 錄 等 主 席, 由 於 有 以 上 要 求, 一 些 中 小 型 物 管 公 司 擔 心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情 況, 導 致 薪 酬 調 升, 最 終 增 加 管 理 成 本 事 實 上, 不 少 居 住 在 單 位 數 目 不 多 大 廈 內 的 業 主 提 出, 因 為 他 們 聘 用 的 物 管 公 司 規 模 較 小, 條

326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他 們 擔 心 管 理 成 本 會 上 升 為 求 減 輕 管 理 費 的 負 擔, 他 們 會 自 行 管 理 大 廈 那 樣, 管 理 質 素 必 然 下 降 因 此, 政 府 有 必 要 在 培 訓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多 下 工 夫 否 則, 好 事 變 成 壞 事, 大 廈 管 理 質 素 將 會 變 差 據 估 計, 很 多 大 型 物 管 公 司 的 管 理 層 員 工 現 時 都 已 具 備 上 述 學 歷 及 專 業 資 格,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未 必 太 大 可 是, 小 型 的 物 管 公 司 又 如 何? 會 否 被 規 模 較 大 的 物 管 公 司 淘 汰, 導 致 業 內 出 現 壟 斷 現 象? 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關 注 及 加 強 監 管, 以 免 令 居 住 在 單 位 較 少 的 大 廈 內 的 業 主 陷 入 困 局 按 照 政 府 目 前 的 建 議, 監 管 局 兼 具 發 牌 及 推 動 業 界 發 展 的 雙 重 職 能, 其 主 席 和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監 管 局 會 備 存 物 管 公 司 和 物 管 從 業 員 的 登 記 冊, 供 公 眾 查 閱 主 席, 監 管 局 的 主 席 和 成 員 的 角 色 十 分 重 要, 他 們 必 須 公 正 和 保 持 中 立, 最 重 要 的 是 沒 有 利 益 衝 突 然 而, 歷 史 告 訴 我 們, 歷 任 行 政 長 官 都 是 用 人 唯 親, 被 委 任 的 人 士 較 多 與 業 界 有 千 絲 萬 縷 關 係, 令 人 擔 心 監 管 局 難 以 達 到 預 期 的 實 效 因 此, 政 府 必 需 有 一 套 透 明 的 委 任 機 制, 確 保 這 些 被 委 任 的 人 士 會 問 責 及 受 到 公 眾 監 管 主 席, 監 管 局 屬 自 負 盈 虧 的 法 定 機 構, 其 經 費 來 自 牌 照 費 及 根 據 印 花 稅 條 例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稅 的 每 宗 售 賣 轉 易 契 而 徵 收 的 小 額 定 額 徵 款 ( 約 200 元 至 350 元 ) 主 席, 大 家 知 道, 樓 宇 數 目 實 在 不 少,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投 訴 的 數 字 不 少, 內 容 亦 複 雜, 如 果 由 監 管 局 調 查 和 處 理, 必 然 需 要 很 多 人 手, 這 些 徵 費 是 否 足 夠 應 付 日 常 開 支 呢? 這 是 我 擔 心 的 所 以, 政 府 能 否 交 代 如 何 確 保 監 管 局 有 足 夠 經 費? 如 果 監 管 局 沒 有 資 金 運 作, 只 能 採 取 兩 個 方 法 : 第 一, 削 減 人 手 如 果 削 減 人 手, 監 管 局 如 何 處 理 眾 多 複 雜 的 投 訴 個 案 及 發 牌 的 行 政 工 作? 第 二, 提 高 徵 款 不 過, 監 管 局 可 否 這 樣 做? 就 此, 我 希 望 政 府 周 詳 考 慮, 制 訂 全 面 的 計 劃, 不 要 令 監 管 局 陷 入 財 政 困 難, 導 致 不 必 要 的 後 果 主 席, 最 後, 政 府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設 立 3 年 的 過 渡 期 三 年 是 說 長 不 長, 說 短 不 短 我 剛 才 也 說 過, 市 民 已 經 忍 受 與 物 業 管 理 有 關 的 問 題 多 年, 他 們 十 分 期 望 政 府 成 立 監 管 機 制 可 是, 當 局 現 在 建 議 設 立 3 年 的 過 渡 期, 讓 物 管 公 司 和 物 管 從 業 員 有 足 夠 時 間 做 好 準 備, 順 利 過 渡 至 新 設 的 發 牌 制 度 再 多 拖 延 3 年, 我 真 不 知 道 情 況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27 變 成 怎 樣 我 希 望 在 3 年 的 過 渡 期 中, 監 管 局 也 可 以 協 助 提 升 物 管 公 司 和 物 管 從 業 員 的 質 素, 以 及 能 夠 處 理 為 數 眾 多 的 投 訴 主 席, 很 多 業 主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我 希 望 條 例 草 案 可 以 早 日 獲 得 通 過 我 謹 此 陳 辭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再 次 申 報, 我 是 從 事 地 產 業 務 的 現 時 在 我 擁 有 的 物 業 之 中, 有 很 大 部 分 是 出 租 的 我 想 簡 單 說 數 句, 我 覺 得 物 業 管 理 真 是 一 件 苦 差 即 使 我 有 這 麼 多 物 業, 也 情 願 把 所 有 大 廈 的 管 理 工 作 外 判 給 別 人 負 責 我 相 信 不 論 是 住 宅 或 商 業 樓 宇, 物 業 管 理 也 不 外 乎 三 大 範 疇, 第 一, 是 妥 善 的 保 養 和 維 修, 確 保 樓 宇 不 會 發 生 意 外, 其 餘 就 是 保 安 和 清 潔 特 別 是 對 於 小 業 主 而 言, 把 這 數 項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外 判 會 較 自 己 負 責 為 佳 因 為 如 果 自 己 來 做, 只 有 數 名 清 潔 工 人 或 數 名 保 安 人 員, 如 何 輪 更 呢? 是 否 需 要 制 服 呢? 是 否 把 垃 圾 拿 到 樓 下 隨 處 堆 放 便 作 罷? 所 以, 這 些 其 實 也 是 涉 及 非 常 專 業 的 範 疇 我 沒 有 參 與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但 我 也 知 道, 對 於 政 府 立 例, 業 界 大 致 上 是 歡 迎 的 不 過, 我 要 提 醒 大 家, 大 部 分 小 業 主 屆 時 可 能 要 面 對 更 大 的 困 難 數 間 大 型 地 產 商 也 有 自 己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這 樣 做 純 粹 是 為 了 好 好 處 理 其 物 業, 幫 助 推 銷 新 樓 盤 新 樓 盤 賣 樓 才 是 他 們 最 賺 錢 的 業 務 數 間 大 型 地 產 公 司 做 好 物 業 管 理, 一 樣 可 以 賺 錢, 但 那 些 真 是 苦 差 事 即 使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但 永 遠 只 會 有 投 訴 想 因 為 管 理 得 好 而 受 讚 賞, 也 頗 為 困 難 我 留 意 到 數 年 前 的 社 會, 在 經 濟 蓬 勃, 失 業 率 只 有 3.3% 的 情 況 下, 這 個 行 業 依 然 很 難 聘 請 到 人 手 當 然, 自 從 推 行 最 低 工 資 之 後, 大 家 發 覺 晚 上 只 是 坐 着 工 作 的 保 安 員 也 有 不 俗 的 工 資, 便 有 較 多 人 申 請 有 關 職 位 申 請 這 行 業 的 人 比 張 宇 人 議 員 經 常 說 食 肆 聘 請 不 到 的 清 潔 工 為 多 但 是, 整 體 而 言, 我 仍 認 為 專 業 培 訓 是 有 需 要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推 出 發 牌 制 度 是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建 議 但 是, 如 果 全 部 從 業 員 都 需 要 考 牌, 而 當 申 請 者 無 法 達 到 水 準 時, 究 竟 是 降 低 發 牌 制 度 的 專 業 程 度 來 遷 就 無 法 聘 請 人 手 的 情 況, 還 是 倒 過 來, 任 由 職 位 出 現 空 缺, 根 本 無 人 問 津 呢? 所 以, 我 認 為 培 訓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大 型 地 產 公 司 在

328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管 理 方 面, 有 自 己 的 培 訓 課 程 但 對 小 業 主 來 說, 即 使 申 請 人 可 經 過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培 訓 取 得 文 憑, 培 訓 也 是 很 難 處 理 的 問 題 小 業 主 現 時 最 大 的 困 難, 便 是 成 立 了 業 主 委 員 會 後, 由 誰 來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呢? 這 牽 涉 專 業 的 知 識 業 主 委 員 會 是 由 業 主 組 成, 當 中 有 一 位 主 席 在 很 多 地 區, 情 況 當 然 十 分 複 雜, 複 雜 至 在 招 標 外 判 的 過 程 中, 有 可 能 基 於 其 他 的 理 由, 會 得 到 少 許 好 處 業 主 委 員 會 處 理 這 些 事 務 時, 是 否 真 正 專 業, 是 否 可 以 監 察 所 有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認 真 辦 事 呢? 我 認 為 絕 對 不 是, 以 致 很 多 樓 宇 的 業 主 委 員 會 沒 有 多 少 人 願 意 參 與 業 主 委 員 會 主 席 負 責 管 理 眾 多 事 務, 特 別 是 維 修 方 面 的 工 作, 而 這 往 往 牽 涉 何 謂 僭 建 或 是 否 要 提 交 圖 則 等 問 題 業 主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和 主 席 又 怎 可 能 具 有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呢? 如 果 交 由 負 責 維 修 的 公 司 負 責, 它 看 完 後 可 以 決 定 這 裏 是 否 可 以 興 建 一 道 牆 那 邊 是 否 可 以 加 建 甚 麼, 我 則 認 為 其 專 業 程 度, 不 單 是 唸 一 些 所 謂 的 物 業 管 理 或 物 業 保 養 課 程 便 可 以 達 到 的 他 可 能 要 熟 悉 其 他 的 政 府 規 例, 特 別 是 經 過 城 大 事 件 後, 大 家 發 現 在 很 多 所 謂 加 建 個 案 中, 也 存 在 灰 色 地 帶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圖 則, 還 是 只 須 找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簽 名 認 可 便 沒 有 問 題, 便 可 開 展 工 程? 還 是 需 要 提 交 圖 則 的 呢? 就 這 些 問 題, 我 認 為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人 員 是 否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或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的 人 才, 都 是 值 得 關 注 的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楊 岳 橋 議 員 : 主 席, 田 北 俊 議 員 剛 才 其 實 在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中, 點 出 了 物 業 管 理 極 其 重 要 的 元 素 我 們 討 論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並 不 能 只 抽 空 地 談, 而 必 須 看 其 服 務 對 象, 說 的 當 然 是 廣 大 的 業 主 自 從 政 府 推 出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條 例 ), 並 鼓 勵 大 大 小 小 的 業 主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後, 我 們 必 須 注 意 一 點, 便 是 社 會 不 能 抽 空 談 論 物 業 管 理, 因 為 物 業 管 理 直 接 與 法 團 或 廣 大 業 主 構 成 互 動 亦 正 因 為 這 個 原 因, 我 們 理 解 到 條 例 草 案 也 希 望 提 升 物 業 管 理 的 質 素 但 是, 主 席, 在 針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內 容 發 言 前, 我 亦 想 特 別 指 出, 正 如 田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現 時 不 論 我 們 將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提 升 至 哪 個 水 平,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角 色 也 只 是 提 供 服 務, 真 正 監 管 他 們 的 不 應 是 政 府 當 然, 政 府 有 極 大 的 責 任, 為 社 會 訂 定 基 本 標 準 因 為 與 他 們 直 接 互 動 的 是 法 團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29 究 竟 現 時 條 例 有 否 提 供 足 夠 的 空 間, 教 育 和 協 助 業 主, 讓 他 們 決 定 應 該 找 甚 麼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甚 至 當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出 了 問 題 時, 他 們 有 否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判 斷 這 間 公 司 是 否 做 得 好 呢? 當 然, 這 是 政 府 未 來 的 工 作, 我 也 理 解 到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或 局 方 已 經 就 條 例 ( 即 俗 稱 的 第 344 條 ) 定 出 一 個 修 訂 的 方 向 我 們 當 然 樂 見 這 個 發 展, 亦 希 望 政 府 加 強 改 革 條 例 主 席, 當 然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的 是 條 例 草 案 我 們 樂 見 政 府 提 出 的 一 些 建 議, 尤 其 是 有 關 禁 止 不 獲 續 牌 或 被 監 管 局 撤 銷 牌 照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將 來 以 巧 取 豪 奪 的 方 法 繼 續 經 營 但 是, 我 特 別 想 提 出, 希 望 局 方 在 條 例 草 案 實 施 後, 考 慮 一 下 我 們 的 憂 慮, 便 是 條 例 草 案 中 沒 有 硬 性 規 定, 曾 被 撤 銷 牌 照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出 資 人, 即 背 後 的 老 闆, 不 能 成 為 新 一 家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出 資 人 我 們 擔 心 的 是 甚 麼 呢? 主 席, 如 果 幕 後 的 大 老 闆 躲 在 公 司 背 後 而 不 被 制 裁, 新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往 往 也 只 是 新 瓶 舊 酒 而 已 究 竟 局 方 有 否 充 分 考 慮, 有 否 設 立 有 效 的 機 制 和 方 法, 以 阻 止 幕 後 老 闆 利 用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巧 取 豪 奪 方 法, 繼 續 經 營 同 類 型 公 司? 這 一 點, 條 例 草 案 現 時 並 未 觸 及, 我 們 亦 認 為 這 是 它 不 足 的 地 方 針 對 培 訓 方 面, 主 席, 我 的 理 解 是, 局 方 希 望 設 立 新 的 發 牌 制 度, 並 同 時 兼 顧 具 有 經 驗 但 正 式 資 歷 水 平 較 低 的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這 當 然 無 可 厚 非, 因 為 我 們 理 解, 需 要 用 牌 照 提 供 客 觀 的 基 準, 以 了 解 物 業 管 理 人 究 竟 是 否 合 適 不 過, 我 們 特 別 需 要 指 出, 這 些 具 有 經 驗 但 不 能 符 合 所 有 發 牌 規 定 ( 例 如 學 歷 ) 的 管 理 人, 將 來 可 能 要 達 到 某 些 基 本 要 求 ( 例 如 工 資 水 平 之 類 ), 而 同 一 時 間, 也 可 能 需 要 在 取 得 臨 時 牌 照 後 進 修 局 方 之 前 亦 提 出, 希 望 能 夠 推 出 一 些 物 業 專 業 的 課 程 這 些 也 是 我 們 樂 見 的 不 過, 主 席, 我 們 暫 時 還 未 聽 到 局 方 對 課 程 有 何 具 體 建 議, 例 如 這 些 課 程 的 範 圍 如 何, 又 或 其 具 體 內 容 會 否 只 流 於 表 面?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憂 慮 的 地 方 當 然, 這 些 憂 慮 並 不 足 以 令 我 們 反 對 條 例 草 案, 我 只 是 希 望 借 此 機 會 提 醒 局 方, 如 果 相 關 的 課 程 將 來 淪 為 空 談, 或 俗 稱 的 吹 水, 當 然 不 能 協 助 相 關 人 士 改 善 他 們 的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有 一 點 我 尤 其 希 望 局 方 有 機 會 時 可 以 解 答, 如 果 資 深 的 物 業 管 理 人 能 以 提 交 論 文 或 報 告, 替 代 完 成 發 展 課 程, 究 竟 措 施 會 如 何 落 實 此 外, 局 方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提 及 的 資 深, 其 定 義 是 甚 麼, 會 否 有 較 客 觀 的 標 準? 我 亦 希 望 局 方 能 夠 釐 清 一 下

330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主 席, 條 例 草 案 中 第 4 條 針 對 違 規 行 為 當 中 持 牌 人 如 果 有 以 下 情 況 即 屬 違 紀, 例 如 在 專 業 方 面 失 當, 違 反 施 加 於 他 的 牌 照 條 件, 違 反 條 例 草 案 中 適 用 於 該 人 的 規 定 等 主 席, 我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該 強 制 規 定, 所 有 持 牌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或 相 關 人 士 必 須 履 行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的 法 定 要 求, 以 及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指 引 這 點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無 論 法 例 有 多 美 好, 正 如 我 開 始 發 言 時 所 說, 物 業 管 理 人 士 其 實 是 直 接 與 法 團 合 作, 同 時 亦 是 條 例 的 執 行 人 我 們 可 以 這 樣 理 解, 因 為 不 能 期 望 法 團 人 士 每 天 親 自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的 日 常 事 務 也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及, 很 多 與 條 例 相 關 的 人 士 包 括 法 團 人 士, 他 們 對 於 條 例 的 認 知 一 定 不 及 物 業 管 理 人 如 果 物 業 管 理 人 不 能 履 行 條 例 或 大 廈 公 契 施 加 於 他 身 上 的 規 定, 當 然 應 該 構 成 違 紀 行 為 所 以, 正 正 因 為 這 個 原 因, 我 們 贊 成 政 府 在 第 4(d) 條 的 修 訂, 認 為 能 夠 有 效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利 益 有 一 點, 我 特 別 希 望 政 府 在 未 來 能 夠 考 慮, 便 是 在 條 例 未 來 進 行 修 訂 時, 檢 討 現 時 我 們 正 在 處 理 的 條 例 草 案 能 否 互 相 配 合 或 者, 當 條 例 更 仔 細 地 規 定 授 權 書 相 關 文 件 的 條 件 時, 同 時 考 慮 物 業 管 理 人 收 取 授 權 書 的 問 題? 這 一 點 經 常 為 人 詬 病, 尤 其 是 在 坊 間 經 常 憂 慮 亦 實 際 正 在 發 生 的 圍 標 事 件 中, 我 們 看 到 很 多 物 業 管 理 人 有 可 能 牽 涉 收 取 授 權 書 主 席, 我 明 白 聽 起 來, 這 些 事 好 像 很 瑣 碎 或 很 個 別, 但 我 特 別 借 此 機 會 向 局 方 提 出, 現 時 小 市 民 面 對 圍 標 的 壓 力 很 大, 而 很 多 時 候 問 題 都 是 由 細 節 萌 生, 繼 而 由 小 雪 球 滾 動 成 為 大 雪 球 物 業 管 理 人 的 角 色 本 該 中 立, 不 應 牽 涉 任 何 法 團 投 票 的 事 宜 如 果 物 業 管 理 人 有 時 因 為 方 便, 獲 法 團 某 些 人 士 的 授 權 而 收 取 授 權 書, 可 能 會 破 壞 他 們 的 中 立 將 來 有 機 會 檢 討 時, 這 一 點 應 否 納 入 成 為 其 中 一 個 應 該 禁 止 的 要 項 呢? 主 席, 當 然, 我 們 今 天 並 沒 有 空 間 做 這 件 事, 但 我 特 別 希 望 局 方 可 以 考 慮, 未 來 當 我 們 有 機 會 再 作 修 訂 或 檢 討 時, 要 一 併 考 慮 這 一 點, 才 能 真 正 有 效 杜 絕 圍 標 主 席, 我 的 發 言 不 多, 以 上 是 我 的 陳 辭 多 謝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在 香 港 負 責 物 業 管 理, 特 別 是 多 層 住 宅 的 管 理, 一 直 是 吃 力 不 討 好 的 工 作 公 民 黨 早 前 曾 就 着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數 個 階 段 的 修 訂, 提 出 政 府 應 該 盡 量 協 助 業 主 管 理 好 其 物 業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31 我 們 當 然 亦 歡 迎 今 天 這 項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因 為 如 果 它 能 與 第 344 章 雙 劍 合 璧, 就 會 天 下 無 敵 相 信 主 席 也 知 道, 大 部 分 地 區 選 舉 產 生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主 要 工 作, 就 是 要 排 解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與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物 管 公 司 ) 和 業 主 之 間, 在 競 逐 法 團 管 事 人 一 事 上 所 產 生 的 糾 紛 這 佔 了 我 們 工 作 相 當 的 部 分 所 以, 如 果 可 以 由 物 管 公 司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讓 業 主 作 出 選 擇, 以 及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監 管 物 管 公 司, 在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雙 劍 合 璧 中, 最 低 限 度 就 可 以 亮 出 一 劍 當 然, 在 第 344 章 最 近 一 次 進 行 修 訂 時, 公 民 黨 亦 有 提 出 是 否 應 該 設 立 一 個 特 定 和 專 門 的 物 業 管 理 審 裁 處 呢? 若 成 立 了, 當 發 生 糾 紛, 就 可 以 由 數 名 具 有 經 驗 的 法 官 處 理, 他 們 擅 於 掌 握 問 題 產 生 的 來 龍 去 脈, 了 解 持 份 者 之 間 千 絲 萬 縷 的 關 係 雖 然, 這 項 建 議 最 終 不 獲 行 政 機 關 接 受, 但 如 果 今 天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可 以 獲 得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我 希 望 最 低 限 度, 也 可 以 減 少 利 用 這 個 物 業 管 理 審 裁 處 服 務 的 需 要 因 為 如 果 物 管 公 司 做 得 好, 提 供 給 法 團 和 業 主 的 協 助 有 效, 大 家 要 劍 拔 弩 張 拍 檯 反 檯 地 尋 求 物 業 管 理 審 裁 處 處 理 糾 紛 的 機 會, 就 會 相 應 減 少 所 以, 考 慮 到 這 個 大 前 提, 公 民 黨 歡 迎 今 次 這 項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推 動 的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可 能 你 亦 會 留 意 到,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所 有 修 正 案 也 由 政 府 提 出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不 同 委 員 已 提 出 了 意 見, 政 府 亦 已 經 從 善 如 流 地 採 納 當 中 最 主 要 的 意 見, 作 為 修 訂 內 容 其 實, 現 時 香 港 的 物 業 管 理, 確 實 有 些 急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因 為 物 管 公 司 當 中 有 害 羣 之 馬, 我 們 亦 時 有 聽 聞 有 些 公 司 串 謀 顧 問 公 司 工 程 公 司 貪 污 法 團 的 成 員 甚 至 社 團 人 士, 壟 斷 了 一 些 大 型 屋 苑 的 維 修 工 程, 透 過 圍 標 誇 大 維 修 價 格 等 技 倆, 嚴 重 損 害 業 主 權 益 這 類 非 法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利 益 遠 超 單 純 物 業 管 理 的 業 務 事 實 上, 如 果 想 規 範 物 管 公 司 和 從 業 員 的 基 本 資 格 與 要 求, 有 一 套 客 觀 標 準 便 很 重 要 的 主 席 可 能 也 留 意 到, 數 天 之 前,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競 委 會 ) 發 表 了 一 份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中, 有 顧 問 公 司 和 工 程 公 司 涉 及 互 相 串 通, 並 從 中 謀 取 暴 利 這 便 是 我 剛 才 提 到, 坊 間 經 常 出 現 的 圍 標 情 況 雖 然 競 委 會 的 報 告 並 無 提 及 物 管 公 司, 但 我 們 透 過 一 些 街 坊 求 助 個 案, 知 道 其 實 不 少 物 管 公 司 亦 有 嫌 疑 高 價 外 判 屋 苑 服 務 或 工 程 合 約 予 關 連 公 司, 而 沒 有 向 業 主 申 報 利 益, 當 中 涉 及 嚴 重 的 利 益 和 角 色 衝 突, 令 業 主 損 失 慘 重 小 業 主 由 於 受 制 於 第 344 章 的 規 定,

332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不 容 易 把 管 理 公 司 解 僱 而 且, 物 管 公 司 這 個 行 業 規 模 小, 可 供 選 擇 的 公 司 其 實 不 多, 我 們 想 了 解 公 司 的 背 景 也 是 不 容 易 的 所 以, 今 次 建 議 的 發 牌 制 度 及 其 相 連 的 資 料 庫, 可 以 幫 助 披 露 公 司 背 景 及 組 成 人 員 等, 我 相 信 對 於 業 主 和 法 團 會 有 相 當 的 幫 助 當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確 立 發 牌 制 度 有 助 解 決 剛 才 提 及 的 一 些 問 題, 包 括 不 知 道 要 找 哪 間 物 管 公 司 才 好 不 知 道 哪 些 是 物 管 公 司 的 相 連 公 司 又 或 者, 圍 標 情 況 可 能 因 相 關 資 料 比 較 公 開 透 明 而 有 改 善, 有 了 發 牌 的 客 觀 標 準, 對 於 要 做 吃 力 不 討 好 工 作 的 業 主 也 有 一 定 的 幫 助 公 民 黨 支 持 為 物 管 公 司 發 牌, 特 別 是 確 立 發 牌 制 度 後, 即 使 是 物 管 公 司 的 背 景 也 要 說 明 清 楚 主 席, 現 在 其 實 有 不 少 質 疑, 指 物 管 公 司 聯 同 顧 問 公 司 及 工 程 公 司 有 串 通 的 嫌 疑, 合 謀 欺 騙 業 主 透 過 公 開 的 資 料 制 度, 一 般 業 主 及 小 業 主 能 了 解 更 多, 例 如 知 道 公 司 背 後 的 人 物 是 誰, 他 們 是 否 互 相 持 股 或 屬 於 子 母 公 司 的 關 係 等, 這 些 應 較 易 察 覺 的 問 題, 可 減 少 被 騙 的 機 會 我 們 希 望 能 看 到 這 種 效 果 但 是, 我 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確 實 憂 慮 會 否 因 為 有 了 發 牌 制 度, 便 排 斥 了 一 些 中 小 型 物 管 公 司, 讓 他 們 無 法 再 在 市 場 生 存 呢? 當 然, 我 亦 明 白, 如 果 特 意 把 一 套 不 同 的 客 觀 標 準, 專 門 應 用 在 中 小 型 物 管 公 司 上, 可 能 會 產 生 標 籤 效 應, 這 亦 非 好 事 我 在 此 想 特 別 提 點 相 關 的 執 行 部 門, 當 執 行 工 作 時, 尤 其 是 在 3 年 過 渡 期 內, 注 意 到 這 一 點, 讓 某 些 未 必 能 立 即 達 標 的 公 司 也 有 足 夠 時 間 把 自 己 組 織 起 來, 有 機 會 繼 續 在 市 場 上 分 一 杯 羹 楊 岳 橋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及,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某 些 從 事 大 廈 管 理 的 資 深 前 線 人 員, 均 須 考 牌 但 要 求 這 些 較 年 長 及 有 豐 富 社 會 經 驗 的 人 考 試, 有 時 可 能 不 太 容 易, 他 們 拿 起 筆 桿 可 能 覺 得 比 挑 起 擔 子 還 要 累 當 然, 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曾 提 出, 政 府 可 否 在 執 行 這 條 例 時 能 靈 活 變 通 一 點, 例 如 把 筆 試 變 成 口 試? 又 或 通 過 其 他 對 於 這 些 資 深 從 業 員 較 為 友 善 的 方 法, 確 保 他 們 的 資 格 和 服 務 達 水 平, 而 無 須 要 他 們 參 加 一 連 串 考 試 呢? 這 方 面 其 實 也 是 要 考 慮 的 在 最 後 這 兩 分 鐘, 我 特 別 想 提 出 一 點, 一 個 其 實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也 曾 提 出 來 討 論 的 面 向 : 將 會 委 任 哪 些 人, 出 任 新 成 立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監 管 局 成 員 呢? 當 然, 成 員 會 以 業 界 人 士 佔 半, 至 於 其 餘 那 一 半, 我 們 希 望 會 有 一 些 與 物 管 業 務 相 干 的 專 業 人 士 出 任, 而 且 不 必 要 是 梁 粉 或 熱 烈 支 持 梁 振 英 連 任 的 人 才 獲 委 任 我 們 尤 其 覺 得, 與 物 管 業 務 最 有 關 係 的 專 業, 例 如 法 律 會 計 等, 當 中 難 得 的 人 才 資 源, 均 應 以 他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33 們 的 專 業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作 為 非 業 界 人 士 參 與 這 個 監 管 局 的 工 作 我 們 也 很 希 望, 當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後, 會 有 助 尤 其 是 多 層 大 廈 及 屋 苑 業 主, 管 理 自 己 的 家 居 和 物 業 我 亦 很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局 不 要 自 滿, 在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成 為 法 例 後, 仍 會 不 斷 改 善 第 344 章, 亦 即 我 口 中 的 另 外 一 把 劍, 希 望 能 雙 劍 合 璧, 真 正 為 這 些 不 怕 吃 虧, 做 吃 力 不 討 好 工 作 的 法 團 委 員, 提 供 最 大 的 協 助 謹 此 陳 辭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發 言 支 持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所 謂 治 大 國 若 烹 小 鮮, 我 們 要 治 理 好 一 個 國 家, 先 要 齊 其 家 我 們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就 如 我 們 屋 苑 的 大 管 家 我 想,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特 別 是 直 選 議 員, 肯 定 曾 出 席 大 大 小 小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會 議 我 曾 在 2009 年 提 出 一 項 議 案 辯 論, 就 是 要 增 加 中 產 人 士 的 法 律 援 助, 當 時 的 原 意 是 因 為 處 理 法 團 之 間 的 紛 爭 時, 看 到 一 些 小 業 主 因 為 物 業 管 理 紛 爭 沒 完 沒 了, 最 後 為 了 跟 法 團 打 官 司, 導 致 要 賣 樓, 甚 至 離 婚 另 一 項 辯 論 是 在 2013 年, 有 關 香 港 法 例 第 344 章, 當 時 我 們 特 別 提 出, 希 望 政 府 真 的 要 正 視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一 個 人 回 家 後 不 斷 爭 吵, 其 實 是 不 會 開 心 的 但 是, 由 於 政 府 在 50 年 代 開 始 有 分 層 單 位 業 主 這 概 念, 直 至 1993 年 通 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先 後 在 1998 年 2000 年 2007 年 進 行 修 訂, 我 們 後 來 鼓 勵 法 團 的 成 立, 但 法 團 由 政 府 催 生 後, 我 們 形 容 為 生 仔 唔 湊 仔, 政 府 將 管 理 物 業 的 責 任 完 全 交 給 大 義 工, 那 些 就 是 法 團 代 表 其 實, 成 立 法 團, 除 了 有 民 事 責 任, 也 可 能 有 刑 事 責 任, 所 以 有 些 舊 樓 曾 出 現 法 團 逃 亡 潮 近 年 來, 我 更 看 到 一 些 人 或 一 些 有 目 的 的 集 團, 為 了 政 治 或 經 濟 利 益 而 在 法 團 那 裏 奪 權 如 果 負 責 物 業 管 理 的 人 員 完 全 沒 有 處 理 這 種 情 況 的 經 驗, 便 只 能 每 天 致 電 報 警, 每 次 開 會 開 至 晚 上 12 時, 而 且 每 晚 也 要 開 會 如 果 報 警 不 行, 有 些 情 況 是 會 以 法 團 的 錢 打 官 司 控 告 小 業 主, 經 常 有 大 發 展 商 跟 小 業 主 或 法 團 鬥 哪 個 更 有 錢, 最 後 很 難 看 到 這 些 物 業 紛 爭 真 正 公 正 地 獲 得 解 決, 通 常 會 產 生 很 多 仇 恨, 鄰 里 之 間 分 成 不 同 派 別, 經 常 找 議 員 到 來 作 見 證 我 也 出 席 過 不 少 特 別 小 規 模 的 唐 樓 的 法 團 會 議, 幾 派 人 後 面 有 些 黑 漢, 所 以 必 須 有 議 員 在 場, 以 免 發 生 事 故 他 們 隨 時 準 備 電 話 以 報 警, 所 以 不 容 易 處 理 我 形 容

334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等 於 保 安 員, 那 些 管 理 人 員 真 的 要 有 很 高 的 情 緒 智 商, 跟 我 們 當 議 員 的 差 不 多, 被 罵 時 必 須 站 在 處 理 紛 爭 和 事 情 的 立 場, 所 以 我 覺 得 培 訓 真 的 很 重 要, 也 要 令 他 們 意 識 到 自 己 的 責 任 感 和 角 色 我 覺 得 現 時 物 業 管 理 複 雜 了 很 多, 其 中 牽 涉 的 包 括 圍 標 問 題, 也 有 很 多 人 說 因 為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跟 某 些 人 勾 結, 所 以 選 擇 這 些 承 辦 商 我 為 何 說 最 後 會 牽 涉 刑 事 問 題? 不 要 小 看 小 規 模 樓 宇, 其 實 小 規 模 樓 宇 的 大 廈 維 修 費 都 可 以 超 過 數 千 萬 元,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誘 因 此 外, 在 樓 宇 更 新 大 行 動 後, 這 些 大 型 維 修 成 為 很 大 的 利 誘, 所 以 出 現 了 大 大 小 小 圍 標 引 致 的 問 題, 以 及 剛 才 所 說, 法 團 和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成 為 各 派 力 量 爭 奪 的 對 象 如 果 我 們 現 在 推 出 發 牌 制 度, 更 有 系 統 地 提 高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的 素 質, 特 別 是 有 專 門 培 訓 的 機 制, 我 認 為 是 好 事 我 認 為 要 好 像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般, 定 期 更 新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而 且 要 培 養 的 不 單 純 是 知 識, 而 是 應 如 何 處 理 大 廈 物 業 管 理 的 紛 爭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處 理 上, 我 知 道 小 業 主 很 喜 歡 邀 請 有 法 律 界 或 會 計 界 背 景 的 議 員 到 場, 因 為 正 如 剛 才 所 說, 很 多 業 主 是 大 義 工 我 看 到 某 些 屋 苑 的 業 主 在 這 方 面 的 背 景 較 強, 特 別 是 在 一 些 中 產 屋 苑, 他 們 有 來 自 工 程 界 的, 也 有 律 師 和 具 物 業 管 理 知 識 的 他 們 會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那 些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被 他 們 嚴 格 監 督 即 使 如 此, 我 們 的 法 例 很 多 時 候 令 我 們 不 能 對 想 監 管 的 對 象 作 出 有 效 監 管 我 處 理 過 兩 大 屋 苑 的 相 關 問 題, 一 個 是 九 龍 西 美 孚 新 邨, 一 個 是 黃 埔 花 園 美 孚 新 邨 是 一 個 很 大 和 有 很 多 住 戶 的 屋 苑, 它 有 很 多 期 數, 可 以 分 期 管 理 但 是, 由 於 黃 埔 花 園 入 伙 時 只 有 一 張 大 公 契, 那 張 公 契 捆 綁 着 以 後 的 業 主, 如 果 他 們 要 更 換 管 理 公 司, 會 有 很 多 掣 肘 我 們 經 常 掛 在 口 邊, 這 些 不 是 新 近 興 建 的 大 型 屋 苑, 為 何 經 常 在 物 業 管 理 方 面 出 現 問 題, 有 時 候 便 是 因 為 太 龐 大 ; 將 來 成 立 法 團, 又 會 出 問 題 如 果 完 全 依 靠 全 部 也 是 義 務 的 業 主 成 立 一 個 法 團, 可 能 及 不 上 一 間 一 直 負 責 大 型 物 業 管 理 的 上 市 公 司, 但 同 時, 因 為 這 間 公 司 太 大, 又 被 懷 疑 跟 這 些 大 業 主 有 牽 扯, 得 不 到 小 業 主 的 信 服, 所 以 天 天 爭 吵 每 次 舉 行 業 主 委 員 會 會 議, 也 只 是 感 到 大 家 互 不 信 任, 質 疑 財 務 方 面 如 何 為 何 找 這 些 人 負 責 保 安 園 林 管 理 等 所 以, 我 絕 對 同 意 物 業 管 理 一 定 要 有 專 業 人 士 的 配 套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35 我 認 為, 政 府 確 實 不 能 把 所 有 事 務 交 由 法 團 負 責, 因 為 法 團 成 員 主 要 也 是 義 工 但 如 果 某 些 人 特 別 積 極, 又 會 令 人 擔 心, 為 何 他 那 麼 積 極 呢? 很 多 人 只 是 退 休 後 有 些 時 間, 想 為 住 戶 服 務 我 認 為 政 府 要 提 供 跟 物 業 管 理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員, 例 如 實 施 新 制, 實 行 發 牌 制 度 以 提 高 質 素 政 府 要 提 供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在 他 們 協 助 法 團 揀 選 哪 間 公 司 當 承 辦 商 時, 業 主 有 不 明 白 的 地 方 也 可 以 提 問, 這 樣 便 可 以 大 量 減 少 誘 惑, 同 時 減 少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紛 爭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的 紛 爭, 我 也 多 次 提 出, 我 認 為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更 有 效 的 物 業 紛 爭 管 理 制 度 當 然, 最 好 是 成 立 一 個 類 似 申 訴 專 員 (Ombudsman) 的 制 度, 專 門 解 決 這 些 物 業 紛 爭 我 由 上 屆 開 始 提 出, 後 來 民 政 事 務 局 也 設 立 調 解 中 心, 就 物 業 紛 爭 進 行 調 解, 算 是 有 進 步, 我 是 歡 迎 的 但 是, 由 於 調 解 的 結 果 不 具 約 束 力, 那 些 有 財 力 的 人 ( 特 別 是 大 業 主 ) 便 可 以 提 出 起 訴, 一 旦 進 行 訴 訟 便 會 沒 完 沒 了, 其 實 十 分 可 憐, 對 於 經 濟 情 況 沒 那 麼 強 的 一 方 來 說, 其 實 是 負 擔 不 起 這 些 官 司 的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特 別 設 立 了 一 些 制 度, 在 1989 年 訂 立 的 Community Land Management Act 規 定, 在 樓 盤 出 售 之 前, 發 展 商 作 為 業 主 法 團 與 第 三 方 簽 訂 的 協 議, 不 可 以 有 那 麼 多 制 約 新 南 威 爾 斯 有 一 宗 名 為 Arrow 的 案 件 的 判 例 更 規 定, 發 展 商 對 後 來 的 業 主 法 團 負 有 信 託 責 任, 不 可 以 簽 訂 一 些 對 以 後 的 業 主 不 利 的 管 理 合 同 這 些 均 是 一 些 良 好 的 參 考 方 向, 以 防 止 日 後 出 現 這 些 情 況 其 實, 有 多 少 新 業 主 買 樓 時, 會 詳 細 閱 讀 公 契 呢? 大 多 數 只 是 看 價 錢 而 已 當 他 們 入 伙 後 才 慢 慢 知 道 厲 害, 原 來 公 契 是 那 麼 不 公 平 的 所 以, 在 制 度 和 政 策 上, 我 們 也 應 該 協 助 業 主 將 來 可 以 行 使 業 主 的 權 利, 監 管 和 管 理 物 業, 我 覺 得 Ombudsman 的 制 度, 政 府 是 可 以 繼 續 考 慮 的 有 些 同 事 提 到 審 裁 處, 我 個 人 傾 向 最 好 設 立 仲 裁 機 制, 因 為 其 他 國 家 同 樣 有 推 行 仲 裁 仲 裁 是 不 設 上 訴 的, 只 是 一 次 過 的 程 序, 可 令 大 家 信 服, 也 有 約 束 力 這 樣 不 會 出 現 有 人 不 滿 意 審 裁 處 的 判 決 結 果 時, 有 錢 的 一 方 提 出 上 訴, 上 訴 完 後 贏 了 一 審, 有 錢 的 一 方 又 上 訴 至 終 審 這 樣 做, 所 涉 官 司 費 用 太 大, 對 於 小 業 主 管 理 物 業, 即 我 們 所 謂 家 嘈 屋 閉 的 問 題, 又 是 否 值 得 大 家 用 那 麼 多 錢 來 打 官 司 呢? 倒 不 如 採 用 調 解 或 有 效 的 仲 裁 機 制, 甚 至 由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Ombudsman 來 作 決 定, 大 家 信 服 後, 無 須 再 打 官 司

336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再 踏 前 一 步, 協 助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和 協 助 解 決 物 業 管 理 引 致 的 紛 爭, 我 相 信 真 正 是 香 港 人 之 福, 能 減 低 很 多 香 港 人 的 怨 氣, 他 們 真 的 會 多 謝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席, 因 此, 我 歡 迎 條 例 草 案, 也 希 望 條 例 盡 快 實 施, 經 過 我 們 不 斷 聆 聽 各 界 的 意 見 後, 很 快 便 可 以 進 一 步 作 出 改 善, 協 助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為 香 港 各 個 屋 苑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廖 長 江 議 員 : 主 席, 服 務 業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九 成 以 上 我 們 的 優 質 專 業 服 務 早 已 輸 出 外 地 開 拓 商 機 我 們 的 高 端 具 國 際 水 平 的 物 業 管 理 ( 物 管 ), 亦 是 粵 港 服 務 貿 易 合 作 的 一 個 重 要 領 域 粵 方 借 助 我 們 在 物 管 方 面 的 經 驗, 提 升 內 地 中 心 商 業 區 的 管 理 水 平 可 是, 今 人 感 到 諷 刺 的 是, 香 港 的 物 管 行 業 至 今 仍 未 訂 立 一 套 劃 一 標 準, 不 少 業 主 和 租 客 每 天 因 為 物 管 有 欠 妥 善 而 深 受 困 擾 除 了 那 些 較 受 觸 目 的 龐 大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糾 紛 或 涉 及 圍 標 的 個 案 外,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細 微 的 管 理 問 題, 包 括 業 主 組 織 會 議 財 務 管 理 各 種 投 訴 的 處 理 方 法 環 境 衞 生 保 安 消 防 等 當 然, 這 些 問 題 背 後 可 能 有 林 林 總 總 的 原 因, 要 徹 底 解 決, 便 必 須 全 面 提 升 物 管 的 專 業 服 務 水 平 這 便 是 當 局 訂 立 條 例 草 案 的 政 策 原 意 所 以, 我 支 持 恢 復 二 讀 條 例 草 案 基 於 民 間 多 年 來 已 經 有 強 烈 聲 音 要 求 立 法 規 管 物 管 服 務, 相 信 整 體 來 說, 社 會 會 很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實 施 的 強 制 發 牌 制 度, 令 物 管 行 業 朝 向 專 業 化 發 展 將 來 成 立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監 管 局 ( 監 管 局 ) 會 規 範 物 管 公 司 及 物 業 管 理 從 業 員 ( 物 管 從 業 員 ) 的 基 本 資 歷 要 求, 監 管 專 業 失 當 或 疏 忽 的 違 紀 行 為, 並 且 獲 賦 權 向 不 遵 從 規 定 的 物 管 公 司 及 物 管 從 業 員 作 出 譴 責 警 告 罰 款, 以 致 撤 銷 或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等 懲 處 此 外, 在 擬 議 發 牌 制 度 下 亦 將 設 有 上 訴 機 制 有 關 方 面 如 果 對 監 管 局 的 決 定 感 到 不 公 或 不 滿, 可 以 向 獨 立 於 監 管 局 的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屆 時, 監 管 有 制 度, 市 民 亦 投 訴 有 門, 相 信 可 有 助 加 強 對 業 主 及 租 客 的 保 障 在 訂 立 了 這 項 主 體 法 例 後, 下 一 步 便 要 處 理 有 關 如 何 加 強 保 障 業 主 及 租 客, 以 及 如 何 推 動 行 業 發 展 的 詳 細 內 容 這 些 都 是 備 受 關 注 的 例 如, 專 業 失 當 或 疏 忽 確 實 包 括 哪 些 行 為? 將 來 物 管 公 司 及 從 業 員 需 要 具 備 甚 麼 發 牌 條 件? 有 否 機 制 確 保 牌 照 費 及 監 管 局 的 徵 費 屬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337 於 合 理 水 平, 不 致 令 行 業 因 為 遵 守 法 規 而 導 致 成 本 增 加? 這 些 都 要 妥 善 處 理, 以 免 對 營 商 環 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或 導 致 管 理 費 大 幅 上 升, 影 響 民 生 這 些 具 體 問 題 都 是 社 會 關 注 的, 因 為 對 於 整 套 制 度 能 否 有 效 減 少 行 業 失 當 行 為 及 持 續 發 展, 以 及 能 否 提 升 行 業 水 平 都 有 關 鍵 影 響 當 局 與 各 持 分 者 應 就 這 些 問 題 繼 續 磋 商, 盡 快 提 出 適 切 的 附 屬 法 例 監 管 局 日 後 亦 應 訂 立 操 守 守 則 及 清 晰 的 行 政 指 引 最 後, 我 想 提 醒 當 局 要 為 行 業 做 好 配 套 工 作, 特 別 是 在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過 往, 當 局 一 直 未 曾 有 系 統 地 扶 助 物 管 行 業 發 展, 根 本 未 有 清 楚 掌 握 現 時 物 管 從 業 員 的 人 數 及 他 們 的 詳 細 資 歷 和 學 歷 現 時, 業 內 已 經 表 示 欠 缺 5% 至 10% 人 手, 但 條 例 草 案 還 要 按 資 歷 及 學 歷 對 物 管 從 業 員 實 施 兩 級 發 牌 制 度, 以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質 素 香 港 是 否 有 足 夠 合 資 格 從 業 員 填 補 空 缺 呢? 考 慮 到 是 否 有 足 夠 合 資 格 人 才, 當 局 應 否 循 序 漸 進 地 要 求 業 內 擔 當 管 理 或 監 督 角 色 的 從 業 員 最 低 限 度 需 要 擁 有 文 憑 學 位 等 資 歷, 以 及 一 定 的 物 管 工 作 經 驗? 雖 然 現 時 未 知 道 監 管 局 將 來 會 規 定 每 間 物 管 公 司 需 要 聘 用 多 少 第 1 級 及 第 2 級 持 牌 物 管 人 員, 但 當 局 應 該 未 雨 綢 繆, 盡 早 就 人 力 需 求 及 培 訓 進 行 清 晰 規 劃, 讓 有 志 的 年 輕 人 可 以 按 這 個 藍 圖 規 劃 自 己 的 職 業 前 程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我 和 民 主 黨 均 支 持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恢 復 二 讀 雖 然 我 不 是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的 委 員, 但 透 過 同 事 和 文 件,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內 容 也 有 所 理 解 胡 志 偉 議 員 是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但 他 可 能 要 稍 後 才 能 回 來, 所 以 先 由 我 發 言 我 亦 在 此 多 謝 政 府 接 納 胡 志 偉 議 員 就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的 兩 項 修 正 案, 相 關 的 修 正 內 容 相 信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再 作 討 論, 在 這 部 分 我 只 會 討 論 一 些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藉 着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的 發 言 機 會, 我 想 談 談 在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實 行 向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及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發 牌 及 作 出 監 管 的 規 定 後, 應 如 何 理 順 香 港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以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業 主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及 大 廈 公 契 之 間 的 關 係 當 然, 我 也 希 望 以 條 例 草 案 作 為 改 善 的 契 機 及 第 一 步, 以 改 善 日 漸 棘 手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以 及 近 年 經 常 出 現 的 圍 標 問 題

338 LEGISLATIVE COUNCIL 26 May 2016 以 往 特 別 是 負 責 地 區 事 務 的 直 選 議 員, 無 論 專 責 甚 麼 事 務, 均 會 經 常 收 到 不 同 類 型 的 大 廈 管 理 投 訴 無 論 是 左 中 右 派 人 士, 又 或 建 制 派 或 民 主 派 議 員, 例 如 剛 才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均 對 政 府 在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角 色 有 所 批 評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往 往 處 於 一 個 不 作 為 的 位 置, 亦 即 盡 量 少 參 與, 而 在 面 對 日 常 地 區 層 面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各 種 奇 難 雜 症 時, 政 府 通 常 奉 行 兩 條 定 律 第 一 條 定 律 是 好 像 唸 咒 語 一 般, 不 斷 重 複 申 明 大 廈 管 理 是 業 主 的 責 任 基 於 這 一 條 定 律, 每 當 小 業 主 與 法 團 發 生 糾 紛 時, 下 一 條 定 律 便 是 業 主 應 自 行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或 按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告 上 土 地 審 裁 處 然 而, 一 旦 訴 諸 土 地 審 裁 處, 則 不 論 是 小 業 主 還 是 法 團 勝 訴, 最 後 也 得 支 付 官 司 費 用, 不 管 誰 勝 誰 負, 業 主 都 是 以 自 己 的 金 錢 跟 自 己 打 官 司, 輸 家 始 終 是 業 主 另 外 有 一 組 數 字 可 以 反 映 政 府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條 件 或 資 源, 應 付 日 漸 複 雜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根 據 政 府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有 關 法 團 的 提 問 所 作 的 回 覆,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有 120 名 聯 絡 主 任, 負 責 參 與 全 港 1 萬 個 法 團 的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當 然, 所 說 的 參 與 可 能 是 不 同 程 度 的 參 與,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發 言 時 能 清 楚 說 明, 你 期 待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法 團 管 理 的 工 作 上 擔 當 何 種 角 色 局 長 加 入 政 界 已 有 數 十 年, 當 可 知 道 聯 絡 主 任 這 職 位 已 設 立 30 多 年, 在 港 英 年 代 已 經 存 在, 但 當 時 的 問 題 可 能 沒 有 這 麼 複 雜, 要 參 與 這 麼 多 大 廈 的 管 理 工 作 但 是, 在 最 近 這 10 多 年, 正 如 同 事 剛 才 所 說, 在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於 1993 年 生 效, 以 至 強 制 驗 窗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推 出 後, 大 廈 維 修 的 角 色 日 見 重 要 近 年 更 有 管 理 公 司 或 部 分 人 士 施 加 控 制, 演 變 成 圍 標 的 問 題, 因 而 衍 生 民 政 事 務 局 是 否 需 要 考 慮 調 整 其 在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角 色 的 疑 問 條 例 草 案 的 制 定 其 實 是 一 個 契 機, 令 我 們 可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物 業 管 理 人 員 質 素 的 管 理, 是 一 件 好 事 但 是, 要 配 合 這 項 工 作, 政 府 或 聯 絡 主 任 的 角 色 是 否 也 應 在 日 後 有 所 調 整, 又 或 政 府 是 否 應 加 強 對 大 廈 管 理 的 支 援? 面 對 政 府 這 種 態 度, 在 制 定 條 例 草 案 之 前, 小 業 主 很 多 時 只 能 自 求 多 福 業 主 召 開 法 團 大 會, 很 多 時 都 會 邀 請 聯 絡 主 任 出 席, 但 有 趣 的 是, 對 於 聯 絡 主 任 的 擔 當 的 角 色, 不 論 是 建 制 派 或 民 主 派 均 有 批 評 不 過, 這 對 局 長 屬 下 員 工 而 言 可 能 並 不 公 道, 因 為 業 主 的 期 望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