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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主 席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案 件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貳 前 次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暨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案 件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一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場 地 借 用 管 理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已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公 告 實 施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開 課 暨 排 課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1. 緩 議 2. 原 條 文 第 9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保 留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抄 襲 代 寫 舞 弊 處 理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1. 修 正 後 通 過 2. 第 1 條 第 一 句 刪 除 本 校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1. 修 正 後 通 過 2. 第 1 條 第 一 句 增 加 稱 及 刪 除 本 校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制 訂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輔 導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制 訂 本 校 領 航 教 師 設 置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制 訂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制 訂 本 校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暨 獎 勵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1. 修 正 後 通 過 2. 學 習 津 貼 修 正 為 實 習 津 貼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 擬 申 請 設 立 民 宿 研 究 中 心,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2 修 改 內 容 後, 再 次 提 送 104-6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法 規 施 行 公 告 簽 核 中 本 辦 法 將 提 送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將 於 104-6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將 於 104-6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法 規 施 行 公 告 簽 核 中 已 於 12 月 08 日 簽 核 通 過, 並 公 告 施 行 已 於 12 月 08 日 簽 核 通 過, 並 公 告 施 行 已 於 12 月 08 日 簽 核 通 過, 並 公 告 施 行 辦 理 成 立 證 書 研 究 中 心 章 主 任 及 顧 問 聘 書 製 作 中

參 列 管 案 件 進 度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案 件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案 號 與 依 據 104-1 主 管 會 報 104-1 主 管 會 報 104-2 行 政 會 議 104-2 主 管 會 報 104-1 校 務 會 議 104-3 主 管 會 報 案 由 本 校 各 系 是 否 都 應 設 置 實 習 課 程 請 教 務 處 研 議 本 校 EP 使 用 率 應 達 100%, 相 關 資 訊 應 該 由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建 制 及 系 統 自 動 帶 入, 如 何 分 工 及 辦 理 請 教 務 處 研 議 系 所 評 鑑 待 改 進 事 項, 應 依 初 稿 開 始 進 行 改 善 計 畫, 並 於 一 學 年 內 完 成 請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於 10 月 底 前 要 動 支 計 畫 金 額 達 70 % 以 上, 並 於 12 月 中 旬 前 核 銷 完 畢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的 執 行 進 度 未 符 期 望, 請 教 務 處 提 供 各 項 計 畫 在 某 時 間 點 應 執 行 的 進 度 給 各 計 畫 主 持 人, 建 議 將 日 期 及 達 成 率 訂 清 楚, 或 請 各 系 提 供 各 自 的 執 行 進 度, 以 利 進 行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管 控 請 教 務 處 重 新 檢 討 停 課 程 序, 若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應 立 即 處 理, 開 課 學 分 數 及 畢 業 門 檻 等 相 關 事 項 一 併 檢 討 之 主 / 協 辦 單 位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辦 理 期 限 3 辦 理 情 形 104.12.30 已 和 學 發 中 心 與 生 涯 中 心 研 議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擬 放 寬 實 習 相 關 規 定, 持 續 進 行 中 105.12.31 於 今 年 12 月 辦 理 全 校 學 士 班 EP 競 賽, 明 年 已 列 為 教 卓 必 執 行 項 目, 將 規 劃 辦 理 相 關 競 賽 及 工 作 坊 105.07.31 已 完 成 評 鑑 檢 討 機 制 之 擬 定, 預 計 於 104 年 12 月 底 評 鑑 結 果 公 告 後 開 始 啓 動 檢 討 作 業 104.12.31 截 至 12 月 04 日 為 止, 教 卓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率 已 達 76.55%, 未 申 請 延 後 核 銷 之 計 畫 皆 應 於 12 月 05 日 前 將 核 銷 單 據 送 至 會 計 室 104.12.31 目 前 各 單 位 教 卓 計 畫 執 行 案 多 數 已 近 結 案 階 段, 教 卓 辦 將 盤 點 各 計 畫 之 餘 款 及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以 作 為 105 年 各 單 位 申 請 教 卓 計 畫 之 參 考 依 據 並 於 明 年 教 卓 計 畫 執 行 時 按 月 提 報 各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與 訂 定 逐 月 之 經 費 執 行 目 標 值 104.12.30 1. 關 於 停 課 程 序 及 開 課 學 分 數 相 關 事 宜, 已 一 併 修 訂 在 本 校 開 排 課 辦 法 中, 目 前 已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並 預 告 修 訂, 提 案 擬 送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2.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課 程 序, 將 改 為 課 程 初 選 時 人 數 不 足 即 停 開 課 程, 並 自 104-2 開 始 實 施 完 成 進 度 (%) 列 管 情 形 5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55%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2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7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7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8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104-4 請 教 務 處 協 助 彙 整 教 務 處 105.01.31 刻 正 蒐 集 與 彙 整 資 料 10% 建 議

主 管 會 報 104-3 主 管 會 報 104-3 主 管 會 報 104-3 主 管 會 報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2 行 政 會 議 104-2 行 政 會 議 104-1 校 務 本 校 與 書 院 精 神 相 關 之 課 程 活 動 或 計 畫 等 資 訊, 完 成 後 予 國 際 處 和 校 長 室 參 酌 請 學 務 處 儘 快 訂 定 學 生 受 傷 處 理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創 意 與 科 技 學 院 和 雲 來 集 旁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交 通 管 制 警 示 號 誌,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負 責 增 設 以 提 高 校 園 安 全, 採 購 及 維 修 部 分 則 請 總 務 處 負 責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與 總 務 處 儘 快 完 成 緊 急 災 難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包 含 依 災 難 等 級 高 低 所 應 成 立 的 急 難 指 揮 中 心 與 SOP 程 序 等 相 關 事 項, 並 請 主 秘 協 助 協 調 分 工 請 整 理 近 年 來 校 長 與 學 生 們 座 談 之 意 見 反 應, 及 辦 理 情 形, 以 供 下 週 開 始 之 校 長 與 學 生 有 約 活 動 特 殊 採 購 才 可 使 用 限 制 性 招 標, 並 成 立 採 購 委 員 會 協 助 執 行 相 關 作 業, 在 合 法 合 程 序 的 方 式 下 執 行 限 制 性 招 標 建 議 建 立 優 良 廠 商 名 冊, 將 規 範 明 確 訂 定, 如 此 即 使 是 大 賣 場 也 可 成 為 優 良 廠 商 本 校 不 分 預 算 來 源 採 購 原 則 及 規 範 應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總 務 處 104.12.18 已 完 成 本 校 災 防 計 畫 修 訂, 將 於 12 月 15 日 呈 鈞 長 核 示 104.12.18 已 完 成 規 畫 及 採 購 作 業, 廠 商 近 期 施 工, 預 定 可 於 12 月 25 日 前 完 工 104.12.18 已 完 成 本 校 災 防 計 畫 修 訂, 將 於 12 月 15 日 呈 鈞 長 核 示 缺 4 已 於 12 月 01 日 呈 鈞 長 核 閱 上 學 期 學 生 意 見 反 應 及 各 處 室 回 覆 狀 況 104.12.15 1. 將 依 本 校 實 況 需 要, 並 參 考 其 他 學 校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之 作 業 規 定, 以 為 依 循 2.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其 審 查 過 程 之 時 間, 請 各 單 位 估 算 其 可 能 增 加 之 前 置 作 業 時 程, 以 能 適 時 辦 理 105.07.31 1. 依 採 購 法 二 十 一 條 : 機 關 為 辦 理 選 擇 性 招 標, 得 需 先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建 立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但 仍 應 隨 時 接 受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之 請 求, 並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合 格 廠 商 名 單 104.12.15 1. 本 校 有 關 採 購 相 關 規 定 均 參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及 相 關 細 則, 持 續 列 管 7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9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7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100%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100 %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2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100 % 建 議 持 續

會 議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1 行 政 會 議 相 同, 全 校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請 劉 副 校 長 協 助 建 立 採 購 相 關 辦 法 及 流 程 創 意 與 科 技 學 院 用 電 量 不 足, 供 電 不 穩 定 的 問 題, 請 總 務 處 研 擬 解 決 方 案 開 設 專 班 將 面 臨 師 資 問 題, 未 來 可 採 聘 任 特 別 教 師 的 方 式 辦 理, 讓 老 師 可 在 台 灣 與 大 陸 授 課 目 前 規 劃 先 開 設 海 外 佛 學 研 究 專 班, 這 部 分 請 佛 教 學 院 給 予 協 助 關 於 招 生 網 頁 的 影 響 很 大, 尤 其 是 系 所 網 頁 放 些 甚 麼 資 訊, 各 系 所 要 自 己 經 營, 可 參 考 一 些 網 頁 不 錯 的 大 學, 如 世 新 大 學 就 相 當 不 錯 請 圖 資 處 再 研 議, 並 將 本 議 題 納 入 校 務 資 訊 整 合 委 員 會 中 討 論 佛 學 研 究 中 心 所 購 買 的 專 業 用 書 財 產 屬 於 學 校, 在 書 籍 編 目 的 部 分 請 圖 書 館 協 助, 統 計 全 校 書 籍 數 量 時, 也 應 包 含 此 支 館 藏 書 量 前 學 年 度 請 各 系 找 兩 間 企 業 進 行 學 生 實 習 合 作, 但 一 學 總 務 處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秘 書 室 現 訂 有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招 標 及 決 標 作 業 規 則 底 價 訂 定 規 則 集 中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及 採 購 作 業 方 式 等 以 為 採 購 之 遵 行, 並 不 區 分 預 算 之 來 源 2. 為 落 實 採 購 作 業, 本 處 已 著 手 制 訂 本 校 採 購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建 議 由 劉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透 過 委 員 會 議 以 精 進 及 提 升 採 購 品 質 105.03.01 1. 創 科 院 已 提 供 電 腦 教 室 的 間 數 及 電 腦 數 地 下 室 工 廠 設 備 及 用 電 量 與 冷 氣 台 數 2. 預 計 12 月 18 日 完 成 用 電 量 計 算 後, 再 研 擬 解 決 方 案 105.07.31 1. 相 關 師 資 問 題 擬 於 01 月 25 日 召 集 會 計 人 事 及 相 關 學 術 單 位 於 校 長 室 協 調, 下 學 期 若 有 開 設 專 班 先 以 現 有 師 資 為 主, 專 班 穩 定 後, 下 學 年 起 聘 任 專 班 專 案 師 資 2. 相 關 細 節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續 協 調 105.01.15 已 排 入 下 一 次 校 務 資 訊 整 合 委 員 會 議 程 中 5 列 管 3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5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5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105.02.29 規 劃 中 3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104.12.31 已 完 成 部 份 系 統 功 能 之 確 認 與 再 修 改, 包 括 登 入 案 件 管 理 與 維 護 單 位 聯 絡 人 辦 理 人 之 系 8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9 月 校 長 與 行 政 人 員 有 約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4 主 管 會 報 104-2 主 管 會 報 104-3 主 管 會 報 104-4 主 管 會 報 年 度 已 過 去, 仍 有 系 所 尚 未 完 成 請 主 秘 規 畫 管 考 方 式, 建 議 用 系 統 進 行 關 於 同 仁 反 應 優 秀 駕 駛 因 薪 資 太 低 而 離 職, 其 薪 資 是 否 可 再 增 加 部 分, 本 校 同 仁 薪 資 資 均 須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請 人 事 室 重 新 審 視 駕 駛 同 仁 薪 資 是 否 能 發 餐 卷 給 老 師, 讓 老 師 請 同 學 去 學 校 餐 廳 用 餐, 這 部 分 請 人 事 室 研 擬 可 行 方 案, 包 含 預 算 來 源 放 置 於 佛 教 學 院 圖 書 館 的 專 業 用 書, 其 借 還 書 管 理 方 式 由 佛 教 學 院 負 責, 請 佛 教 學 院 訂 定 相 關 借 還 書 管 理 辦 法 有 關 百 萬 人 興 學 會 館 漏 水 部 分 請 建 商 查 修 興 學 館 應 依 營 運 這 段 時 間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並 訂 定 辦 法, 如 訂 金 的 收 取 退 房 的 退 費 等 標 準, 都 可 於 辦 法 中 明 訂, 往 後 則 依 法 辦 理 之, 而 校 內 人 員 訂 房 仍 以 不 收 訂 金 為 規 劃 方 向 澳 洲 與 香 港 等 地 均 反 應 對 本 校 樂 活 養 生 課 程 有 興 趣, 如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佛 教 學 院 百 萬 人 興 學 會 館 百 萬 人 興 學 會 館 百 萬 人 興 學 會 館 6 統 功 能 104.12.31 1. 本 校 薪 資 之 訂 定, 皆 採 104 及 1111 二 家 人 力 銀 行 之 年 度 薪 資 調 查 而 成, 並 經 董 事 會 核 備 2. 經 與 總 務 處 及 會 計 室 討 論 對 駕 駛 同 仁 將 採 績 效 制 以 核 發 獎 酬, 以 季 或 半 年 為 評 量 階 段, 其 相 關 績 效 或 服 務 滿 意 度 之 評 量 由 總 務 處 訂 定 104.01.31 已 與 學 務 處 協 調 導 師 費 之 預 算, 擬 暫 由 此 預 算 及 導 師 與 學 生 餐 敍 方 式 進 行 104.03.15 1. 本 系 已 訂 有 佛 教 學 院 圖 書 館 圖 書 資 料 借 閱 管 理 規 則, 但 目 前 本 系 圖 書 館 尚 在 整 頓 中, 待 整 個 圖 書 編 目 工 作 完 成 後, 將 重 新 檢 視 與 研 擬 修 改 或 重 訂 相 關 借 還 書 管 理 辦 法 2. 佛 教 學 院 圖 書 館 目 前 暫 定 105 年 03 月 中 旬 重 新 開 館 8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8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3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104.12.31 更 換 新 的 螺 絲 80%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缺 缺 缺 %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缺 缺 缺 % 建 議 持 續 列 管

何將入住本校興學 館 養生課程 旅 遊等活動結合 推 廣如住宿旅遊或開 辦養生專班課程 等 請興學館儘快 研擬及洽談 肆 業務單位報告 詳附件一/第 10 頁 執行情形 列管案件 業務報告 提案討論 伍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 圖書暨資訊處 案由 有關本校圖書館 104 學年度寒假期間開閉館事宜 提請討論 說明 本校圖書館擬配合寒假期間 調整開閉館時程如下 一 寒假開放日期為 105 年 01 月 11 日至 02 月 19 日 週一至週五開放時間為 09 00 至 16 30 週六 日全天休館 二 配合本校行政人員春節期間 105 年 02 月 05-15 日 圖書館不開放 三 自 105 年 02 月 20 日起 恢復正常開閉館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 30 至 21 00 週六 日 09 00 至 18 00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二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廢止本校 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提請討論 詳附件二/第 27 頁 說明 一 本法已簽請校長核定後預告廢止 公告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02-11 日 符合法制 作業規範 二 本校 104 年 06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6 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 與 教師升等辦法 已將原 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 分為二案辦理 故擬廢 止本法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三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廢止本校 教師待遇及服務規則 提請討論 詳附件三/第 37 頁 說明 一 本法已簽請校長核定後預告廢止 公告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02-11 日 符合法制 作業規範 二 本校 104 年 06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6 次校務會議通過 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 將原 教師待遇及服務規則 併入 教師聘任及服務規則 中 故擬廢止本法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四 提案單位 人事室 7

案由 修訂本校 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處理辦法 提請討論 詳附件四/第 41 頁 說明 一 本法已簽請校長核定後預告修正 公告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02-11 日 符合法制 作業規範 二 本次修法係依教育部最新來函 針對專任教師校外兼職之規定 並配合本校專 任教師鐘點相關辦法修訂而進行法條修正 三 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部分 教師報備流程運作多年且相當順利 唯校外兼職 者則尚未建立相關報備流程 本修正案如獲通過並公告實施後 預定於 105 年 2 月底前 擬規劃二個月的報備期 讓本校專任教師進行校外兼職報備作業 以使法規實施更為周延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五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修訂本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委員選舉暨遞補辦法 提請討論 詳附件五/第 47 頁 說明 一 本法已簽請校長核定後預告修正 公告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02-11 日 符合法制 作業規範 二 本次修訂為配合性別平等法修訂校級教評會之組成 及明訂組成比例原則 與 加入系級教評會選舉辦法等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六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修訂本校 教師升等辦法 提請討論 詳附件六/第 51 頁 說明 一 本法已簽請校長核定後預告修正 公告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0 日 符合法制作業規範 二 依據 104-2 校級教評會決議 重新修正教師升等評量表 本次依教師升等評量 表討論會與教師升等辦法公聽會等建議修正之 三 配合全校 105 招生策略推動方案 在服務績效項 其他項新增 擔任協助本校 與高中策略聯盟學校之 協同教授 單位為招生事務處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七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案由 修訂本校 書院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請討論 詳附件七/第 74 頁 說明 一 本法經 104 學年度 11 月 17 日第 4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並簽請校長核定後預 告修正 公告日期為 11 月 24 日至 12 月 03 日 符合法制作業規範 二 本校 104-108 學年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已獲董事會核定 其中有關 試辦書院教 育 部分 擬以設立委員會之方式 凝聚共識 研議可行之落實步驟 逐步達 成 試辦書院教育 之目標 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提案四 提案五 提案六 提案七 提案八 提案九 提案十 提案十一 提案八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案由 修訂本校 學則 提請討論 詳附件八/第 77 頁 說明 一 本法經 104 學年度 11 月 25 日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並簽請校長核定後預 8

決 議 : 提 案 九 告 修 正, 公 告 日 期 為 12 月 03-12 日, 符 合 法 制 作 業 規 範 二 配 合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04 日 函, 有 鑑 於 0627 八 仙 樂 園 粉 塵 暴 燃 案 意 外, 造 成 眾 多 人 員 傷 亡, 引 發 青 年 學 子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衍 生 之 就 學 問 題 為 協 助 是 類 學 生 安 心 學 習, 將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之 彈 性 修 業 機 制, 納 入 學 則 規 範,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三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09 月 25 日 函, 建 議 修 正 第 3 條 第 23 條 及 第 40 條 之 2 提 案 一 提 案 二 提 案 三 提 案 四 提 案 五 提 案 六 提 案 七 提 案 八 提 案 九 提 案 十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詳 附 件 九 / 第 116 頁 ) 說 明 : 一 本 法 經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預 告 修 正, 公 告 日 期 為 12 月 4-13 日, 符 合 法 制 作 業 規 範 二 本 次 修 正 第 4 5 8 13-1 條 條 文, 修 正 內 容 詳 附 件 決 議 : 提 案 十 提 案 一 提 案 二 提 案 三 提 案 四 提 案 五 提 案 六 提 案 七 提 案 八 提 案 九 提 案 十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詳 附 件 十 / 第 123 頁 ) 說 明 : 一 本 法 經 104 學 年 度 10 月 28 日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預 告 修 正, 公 告 日 期 為 104 年 11 月 02-11 日, 符 合 法 制 作 業 規 範 二 因 須 制 定 教 學 評 量 不 佳 及 教 學 不 力 情 事 處 理 之 適 用 辦 法, 故 配 合 修 正 本 辦 法, 及 更 正 辦 法 名 稱 決 議 :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一 提 案 二 提 案 三 提 案 四 提 案 五 提 案 六 提 案 七 提 案 八 提 案 九 提 案 十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制 訂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輔 導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 詳 附 件 十 一 / 第 130 頁 ) 說 明 : 一 本 法 經 104 學 年 度 10 月 20 日 第 3 次 主 管 會 報 修 正 通 過, 再 經 104 年 10 月 28 日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並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預 告 制 定, 公 告 日 期 為 11 月 02-11 日, 符 合 法 制 作 業 規 範 二 根 據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提 報 計 畫 之 基 本 項 目 指 標 協 助 教 師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及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 教 學 改 進 及 輔 導 成 果 制 定 本 辦 法, 以 使 輔 導 機 制 更 為 周 延 決 議 : 提 案 一 提 案 二 提 案 三 提 案 四 提 案 五 提 案 六 提 案 七 提 案 八 提 案 九 提 案 十 提 案 十 一 陸 臨 時 動 議 :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案 件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柒 散 會 : 9

附件一 業務單位報告 一 劉副校長室 秘書室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招生處 研發處 國際處 圖資處 人事室 會計室 通委會 二 秘書室 回業務報告 三 教務處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研發處 國際處 圖資處 通委會 一 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教專中心 學習中心 生涯中心 註冊組 教卓辦 1.104 學年度雲水雅會活動場次辦理情形如下 日期 講題 講員 參加人數/ 滿意度 回收問卷數 我讓教室變有趣了!問題&專題導 台北教育大學劉遠楨教授 向教學法 11/30 傳統習俗的現代解讀 歷史系范純武主任 文資系蔡明志老師 12/2 教學影片製作之這麼簡單我也會 教師專業發展中心 汪雅婷主任 11/25 8/6 4.83 8/7 8/5 4.83 4.8 2.104 學年度各系參與雲水雅會活動人次統計 中 歷 外 社 經 公 心 管 文 傳 產 資 佛 素 未 學系 文 史 文 會 濟 事 理 理 資 播 媒 應 教 食 樂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系 9月 0 1 2 3 0 0 5 5 4 2 1 1 1 0 4 10 月 0 3 6 5 1 9 19 3 10 3 0 2 0 1 13 11 月 0 3 8 5 2 3 7 1 9 2 10 6 0 0 11 小計 0 7 16 13 3 12 31 9 23 7 11 9 1 1 28 通識 中心 2 2 0 4 宗 小 教 計 所 3 34 5 82 8 75 16 191 3.優良教師遴選 各院已繳交推薦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資料 本年度共計 12 案 將於 12 月 16 日下午 13 30 召開校級遴選委員會 回業務報告 4.教師評鑑 各院已繳回院級教師評鑑審查結果 本年度共計 16 案 預計於 12 月 30 日進校評會審議 5.數位化教材 1 補助教師數位化教材已於 11 月 25 日公告全校教師 104-2 學期申請通知 將於 12 月 15 日截止申請 預計 12 月底召開數位化教材申請審查會議 2 已購置 Zuvio 軟體 10 套及 Evercam 軟體 20 套 作為教師發展數位化教學 之運用 6.因材施教中心 佛光大學因材施教實驗課程 已於 12 月 03 日開放教師申請 目前已有一位教師申請 二 學生學習發展中心 教專中心 學習中心 生涯中心 註冊組 教卓辦 1.學習促進方面 1 自主學習社群 104-1 期中自主學習社群於 11 月 06 日開放第二梯次申請 現有 22 組 345 人報名 活動執行期間至 12 月 20 日 日 止 第二梯次 10

自 主 學 習 社 群 : 回 業 務 報 告 組 次 申 請 系 所 社 群 名 稱 社 群 成 員 ( 人 數 ) 1 甲 等 堅 持 上 下 一 心, 甲 上 隊 員 大 會 甲 上 志 工 服 務 隊 125 2 幾 變 春 秋 那 些 事, 都 付 風 雨 讀 書 聲 毅 然 讀 書 會 7 3 甲 上 志 工 服 務 隊 - 志 工 培 訓 甲 上 志 工 服 務 隊 36 4 愛 在 文 學 文 字 的 激 情 6 5 羽 眾 不 同 羽 眾 不 同 9 6 2015 宜 蘭 地 區 小 學 聯 合 趣 味 競 賽 - 小 2016 宜 蘭 地 區 小 學 聯 合 趣 味 小 天 使 運 動 會 競 賽 - 小 小 天 使 運 動 會 36 7 " 花 " 想 生 活 當 一 位 生 活 花 藝 家 6 8 雲 水 手 作 繪 本 社 雲 水 手 作 繪 本 社 8 9 原 創 角 色 設 計 修 練 計 畫 產 媒 動 漫 控 25 10 學 習 台 灣 多 元 文 化 文 化 夢 之 隊 9 11 大 學 生 在 地 生 活 地 圖 繪 製 出 發! 探 險 隊 12 12 我 們 去 哪 兒? Follow me 5 13 策 展 主 視 覺 行 形 象 設 計 產 媒 迪 賽 兒 16 14 識 別 形 象 設 計 實 務 學 習 識 別 形 象 設 計 實 務 學 習 7 15 金 趣 味, 棗 伙 來 佛 光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會 6 16 當 我 們 同 在 一 起 社 會 學 系 系 學 會 5 17 書 發 你 的 感 受 中 文 系 系 學 會 6 18 尋 訪 日 月 潭 阿 里 山 之 美 F4 5 19 國 民 旅 遊 領 團 證 照 輔 導 - 台 灣 歷 史, 密 不 可 分 地 理 與 國 家 公 園 篇 3 20 國 民 旅 遊 領 團 證 照 輔 導 - 旅 遊 契 約 密 不 可 分 書, 旅 行 業 法 規 篇 3 21 國 民 旅 遊 領 團 證 照 輔 導 - 領 團 執 業 流 密 不 可 分 程, 解 說 技 巧 篇 3 合 計 357 (2) 讀 書 會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計 32 組,140 人 參 加 回 業 務 報 告 組 數 系 所 社 群 名 稱 參 與 人 數 1 佛 教 系 以 法 相 會 4 人 2 佛 教 系 梵 唄 練 習 賞 析 4 人 3 經 濟 系 戰 勝 財 務 經 濟 學 2 人 4 管 理 系 記 帳 士 讀 書 會 4 人 5 管 理 系 韓 流 來 襲 4 人 6 產 媒 系 雲 水 讀 書 會 5 人 7 產 媒 系 樂 佛 讀 書 會 3 人 8 經 濟 系 金 融 證 照 讀 書 會 5 人 9 中 文 系 長 不 大 的 彼 得 潘 4 人 10 佛 教 系 中 文 好 好 學 4 人 11 經 濟 系 做 一 個 economist 4 人 12 經 濟 系 economics study group 4 人 11

13 經 濟 系 逐 夢 者 3 人 14 經 濟 系 賽 局 get 4 人 15 經 濟 系 社 會 系 公 事 系 社 會 科 學 暨 管 理 學 院 之 菁 英 讀 書 會 3 人 16 經 濟 系 一 起 來 讀 書 3 人 17 外 文 系 書 友 會 4 人 18 經 濟 系 多 多 讀 書 會 - 雙 城 記 3 人 19 心 理 系 探 討 創 傷 後 成 長 2 人 20 管 理 系 會 計 讀 書 會 3 人 21 管 理 系 多 益 990 戰 士 4 人 22 產 媒 系 平 面 設 計 學 習 與 探 討 2 人 23 產 媒 系 展 覽 布 置 設 計 15 人 24 經 濟 系 多 多 讀 書 會 走 進 貨 幣 的 世 界 3 人 25 經 濟 系 Ace Economist 4 人 26 經 濟 系 緊 男 讀 書 會 3 人 27 未 樂 系 公 事 系 素 食 系 傳 播 系 佛 教 系 生 活 智 慧 - 往 事 百 語 18 人 28 管 理 系 果 子 趣 讀 書 會 4 人 29 管 理 系 會 計 研 討 會 5 人 30 素 食 系 素 食 丙 級 自 強 班 3 人 31 產 媒 系 3+2>5 5 人 32 未 樂 系 Z.I.P 身 心 靈 讀 書 會 2 人 (3) 自 主 學 習 激 勵 競 賽 : 各 競 賽 申 請 截 至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 止, 統 計 如 下 表 : 104-1 自 主 學 習 競 賽 名 稱 申 請 人 次 誰 是 點 心 王 閱 讀 競 賽 93 人 次 尋 找 筆 記 達 人 筆 記 競 賽 111 人 次 (4) 書 院 學 習 策 略 講 座 :104-1 書 院 學 習 策 略 講 座 共 辦 理 6 場 回 業 務 報 告 A. 書 院 學 習 策 略 講 座 : 興 趣 與 學 習 已 於 11 月 24 日 ( 二 ) 辦 理, 講 座 過 程 由 張 家 麟 老 師 汪 雅 婷 老 師 以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期 間 同 學 更 是 熱 烈 參 與, 使 活 動 氣 氛 熱 絡 無 冷 場 時 刻 本 次 活 動 有 30 位 學 生 參 加, 意 見 回 饋 單 共 計 收 回 30 份, 活 動 滿 意 度 如 下 : 量 化 意 見 滿 意 度 (4 點 量 表 ) 向 度 時 間 規 劃 地 點 規 劃 講 座 主 題 設 計 講 座 內 容 整 體 活 動 滿 意 度 增 加 對 興 趣 的 幫 助 平 均 數 3.26 3.37 3.59 3.63 3.67 3.63 B. 本 學 期 其 餘 兩 場 書 院 學 習 策 略 講 座 辦 理 時 間 及 活 動 訊 息 如 下 : 日 期 主 講 題 目 地 點 講 師 12/14( 一 ) 小 組 學 習 德 香 樓 B308 張 家 麟 老 師 12/22( 二 ) 學 習 信 心 與 興 趣 德 香 樓 B308 郭 晉 銓 老 師 (5) 學 習 型 TA 回 業 務 報 告 A. 佛 光 大 學 學 習 型 教 學 助 理 實 施 暨 獎 勵 辦 法 將 於 12 月 08 日 簽 請 校 長 12

同 意 並 已 進 行 公 告 B.12 月 09 日 TA 期 末 培 訓 工 作 坊, 安 排 北 二 區 台 灣 大 學 終 身 優 良 TA 李 承 恩 主 講 TA 的 EXCEL 秘 笈 (6)104-1 學 期 獎 學 金 申 請 :104-1 學 期 獎 學 金 申 請 報 名 活 動 皆 已 截 止, 校 外 活 動 競 賽 獎 勵 金 個 人 組 有 6 人 申 請, 團 體 組 30 人, 共 計 36 人 申 請, 以 素 食 系 申 請 比 例 最 高 ;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金 共 11 人 申 請, 以 經 濟 系 申 請 比 例 最 高 學 習 進 步 獎 共 有 17 組 報 名 參 加, 總 計 59 人 報 名 參 加, 將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統 計 學 生 成 績 進 步 情 形 2.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回 業 務 報 告 (1) 弱 勢 學 生 輔 導 計 畫 : 104-1 學 期 清 寒 及 預 警 學 生 課 業 輔 導 及 自 修 方 案 截 至 12 月 07 日 止, 自 修 方 案 共 計 17 位 同 學 報 名, 學 伴 支 持 目 前 共 計 有 3 人 接 受 輔 導, 海 外 求 學 圓 夢 目 前 共 計 有 2 位 同 學 報 名 (2)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方 案 :104-1 學 期 全 校 期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率 達 30% 之 課 程 共 計 16 門 課, 依 據 佛 光 大 學 補 救 教 學 作 業 要 點 可 提 供 這 些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教 學 助 理 及 同 學 相 關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方 案, 已 有 三 門 課 程 之 教 學 助 理 提 出 申 請 並 已 開 始 執 行, 申 請 期 限 至 12 月 18 日 (3)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方 案 報 名 人 數 截 至 11 月 25 日 共 計 85 人 報 名 (4) 預 警 輔 導 :103 學 年 度 的 學 生 前 學 期 二 ㄧ 輔 導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前 學 期 二 一 預 警 輔 導 情 形 學 年 學 期 預 警 人 數 輔 導 人 數 輔 導 後 無 退 學 人 數 輔 導 後 退 學 人 數 輔 導 比 率 輔 導 後 無 退 學 比 例 104-1 113 104 102 2 92% 98.08 3. 學 習 成 效 品 保 方 面 : 系 所 評 鑑 相 關 規 劃 回 業 務 報 告 (1) 素 食 系 評 鑑 : 預 計 104 年 12 月 11 日 寄 送 委 員 聘 書 及 系 所 自 評 報 告 書 予 各 委 員 ;12 月 25 日 進 行 實 地 系 所 評 鑑 事 宜 ( 三 )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教 專 中 心 學 習 中 心 生 涯 中 心 註 冊 組 教 卓 辦 1. 國 際 文 化 村 : (1)12 月 09 日 韓 國 文 化 饗 宴, 泡 菜 製 作 體 驗 (2)12 月 10 日 日 本 文 化 饗 宴, 日 北 繪 馬 彩 繪 (3)12 月 16 日 中 港 澳 文 化 饗 宴, 經 典 台 詞 比 賽 中 港 辯 論 比 賽 (4)12 月 23 日 辦 理 芬 蘭 日 活 動 2.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補 助 計 畫 - 國 小 兒 童 課 後 服 務 員 訓 練 班 : 將 於 01 月 09 日 開 課 3. 板 凳 論 壇 : 時 間 地 點 主 題 教 師 講 員 學 生 講 員 廖 高 成 ( 外 文 ) 朱 浩 毅 ( 歷 陳 弘 智 ( 社 會 ) 陳 欣 珮 ( 公 事 ) 李 同 志 不 一 12/16( 三 ) 雲 來 書 院 史 ) 施 怡 廷 ( 社 會 ) 鄭 如 玉 丞 軒 ( 管 理 ) 王 敬 騰 ( 中 文 ) 陳 曉 樣 又 怎 樣 ( 外 文 ) 音 ( 社 會 ) 覃 筱 蓉 ( 經 濟 ) 4. 就 業 學 程 : 住 宿 服 務 業 人 力 培 訓 就 業 學 程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如 下 : 13

核 定 金 額 總 核 銷 額 總 執 行 率 744,448 170,260 22.87% 5.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庫 填 報 :12 月 16 日 前 需 完 成 104 學 年 度 在 學 生 及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目 前 已 完 成 在 學 生 資 料 上 傳 14 回 業 務 報 告 ( 四 ) 註 冊 與 課 務 組 教 專 中 心 學 習 中 心 生 涯 中 心 註 冊 組 教 卓 辦 1. 更 換 雲 起 樓 113 114 215 217 218 219 221 等 7 間 教 室 板 擦 機 2.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初 選 分 二 階 段 進 行 : (1) 第 一 階 段 : 大 四 及 延 畢 生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上 午 7 時 至 12 月 29 日 下 午 3 時 止 (2) 第 二 階 段 : 學 士 班 一 ~ 三 年 級 及 碩 博 士 班 時 間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上 午 7 時 至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下 午 3 時 止 3. 各 學 系 輔 導 102 級 學 士 班 大 三 學 生 在 104 年 12 月 25 日 前 至 學 程 總 表 暨 學 程 化 畢 業 初 審 系 統 確 認 所 選 擇 修 習 之 學 程 及 其 所 屬 課 程 架 構 學 年 度 4.104 學 年 度 學 程 課 程 總 表 目 前 ( 計 算 至 12 月 8 日 ) 只 有 7 個 學 系 ( 中 文 系 心 理 系 社 會 系 管 理 系 產 媒 系 外 文 系 未 樂 系 ) 已 建 置 完 成, 請 尚 未 建 置 的 學 系 儘 快 至 學 程 系 統 建 置 總 表, 以 便 學 生 查 閱 ( 五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教 專 中 心 學 習 中 心 生 涯 中 心 註 冊 組 教 卓 辦 子 計 畫 編 號 1.104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經 費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分 三 期 撥 付, 已 於 11 月 23 日 撥 付 第 三 期 經 費 截 至 12 月 04 日 止, 總 核 銷 金 額 為 30,619,116 元, 補 助 款 核 銷 金 額 為 23,330,802 元, 配 合 款 核 銷 金 額 為 7,288,314 元, 總 執 行 率 為 76.55%, 較 11 月 30 日 提 升 4.44% 2. 各 分 項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如 下 表 所 示, 經 費 統 計 資 料 至 12 月 04 日 止 分 項 計 畫 11 月 30 日 12 月 04 日 核 銷 金 額 執 行 率 (%) 核 銷 金 額 執 行 率 (%) 分 項 計 畫 一 16,238,631 72.96 17,541,491 78.82 分 項 計 畫 二 3,326,259 61.74 3,444,042 63.93 分 項 計 畫 三 4,708,708 78.24 4,919,194 81.74 分 項 計 畫 四 2,744,133 72.51 2,864,505 75.69 總 - 計 畫 管 考 1,827,268 71.54 1,849,884 72.42 總 計 28,844,999 72.11 30,619,116 76.55 3. 各 子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狀 況 如 下 表 所 示, 經 費 統 計 資 料 至 12 月 04 日 止 子 計 畫 名 稱 11 月 30 日 12 月 04 日 核 銷 經 費 執 行 率 (%) 總 核 銷 經 費 執 行 率 (%) 總 計 畫 管 考 1,827,268 71.54 1,849,884 72.42 1-1 改 造 加 值 脫 胎 換 骨 11,013,983 74.08 11,600,712 78.03 1-2 課 程 分 流 學 以 致 用 2,800,376 80.54 3,101,852 89.21 1-3 三 生 教 育 品 德 薰 陶 1,250,372 58.28 1,539,510 71.75 1-4 全 球 視 野 國 際 移 動 1,173,900 66.51 1,299,417 73.62 2-1 就 業 旗 艦 職 涯 啟 航 2,668,124 69.00 2,710,849 70.10 回 業 務 報 告

2-2 形 塑 社 會 關 懷 意 識 363,397 48.45 363,951 48.53 2-3 專 業 服 務 公 民 能 力 294,198 43.80 368,702 54.90 2-4 社 會 企 業 育 成 培 力 540 0.55 540 0.55 3-1 培 養 因 材 施 教 能 力 2,201,505 97.59 2,247,579 99.63 3-2 樹 立 知 類 通 達 典 範 2,401,077 68.44 2,548,219 72.63 3-3 發 揚 經 世 致 用 精 神 106,126 41.78 123,396 48.58 4-1 森 林 大 學 書 院 特 色 2,337,933 67.12 2,442,135 70.11 4-2 學 用 合 一 體 驗 教 室 264,000 87.60 264,000 87.60 4-3 全 球 社 區 模 擬 實 境 142,200 68.70 158,370 76.51 總 計 28,844,999 72.11 30,619,116 76.55 4. 教 學 單 位 及 行 政 單 位 執 行 教 卓 計 畫 經 費 情 形 如 下 表 所 示, 經 費 統 計 資 料 至 12 月 04 日 止 回 業 務 報 告 教 學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11 月 30 日 12 月 04 日 核 銷 金 額 執 行 率 (%) 核 銷 金 額 執 行 率 (%) 人 文 學 院 84,841 76.41 84,841 76.41 社 會 科 學 暨 管 理 學 院 201,224 76.25 214,928 81.44 創 意 與 科 技 學 院 207,367 100.00 207,367 100.00 樂 活 產 業 學 院 83,340 87.45 101,087 79.51 宗 教 研 究 所 13,277 67.69 13,277 67.69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502,708 55.86 537,742 59.75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576,786 69.44 618922 68.77 歷 史 學 系 719,840 79.98 766,529 85.70 社 會 學 系 572,363 73.66 690,600 87.18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616,475 78.68 662,278 83.11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532,003 68.74 678,811 87.68 心 理 學 系 679,230 75.47 801,990 79.83 管 理 學 系 810,259 95.10 805,039 94.49 文 化 資 產 與 創 意 學 系 859,239 99.92 876,964 85.19 傳 播 學 系 809,740 86.66 882,559 90.04 產 品 與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821,048 91.23 894,342 85.46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613,879 70.34 645,931 71.11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699,973 83.87 778,124 85.92 健 康 與 創 意 素 食 產 業 學 系 279,972 46.66 353,291 58.88 佛 教 學 系 703,946 78.22 776,087 86.23 小 計 10,387,510 79.18 11,390,709 81.21 行 政 單 位 執 行 單 位 11 月 30 日 12 月 04 日 核 銷 金 額 執 行 率 (%) 核 銷 金 額 執 行 率 (%) 秘 書 室 1,700,000 100.00 1,700,000 100.00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辦 公 室 5,695,549 69.40 5,834,537 70.23 教 務 處 -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3,214,805 61.06 3,357,903 63.77 15

教 務 處 -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1,452,517 77.09 1432093 76.00 教 務 處 -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2,002,540 79.43 2153325 85.41 教 務 處 - 課 註 組 129,553 99.78 129,863 99.81 學 務 處 1,635,507 64.41 1,711,561 67.40 通 識 中 心 495,451 47.24 637874 60.81 語 文 中 心 371,599 93.07 397,716 99.61 國 際 處 784,801 87.36 884,201 96.20 研 發 處 57,167 47.64 71,575 59.65 人 事 室 918,000 100.00 918,000 100.00 小 計 18,457,489 68.66 19,228,407 74.03 四 學 生 事 務 處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 一 ) 生 活 輔 導 組 生 輔 組 輔 導 組 體 衛 組 活 動 組 1.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作 業 提 供 每 名 減 免 學 生 3,000 元 至 全 額 的 學 雜 費 減 免, 目 前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學 生 人 數 為 404 人, 總 減 免 金 額 為 8,839,059 元, 目 前 執 行 校 內 審 查 及 教 育 部 送 審 作 業 2.104 學 年 度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提 供 每 名 弱 勢 學 生 5,000 元 至 35,000 元 不 等 的 下 學 期 學 雜 費 補 助, 本 學 期 辦 理 申 請 弱 勢 助 學 補 助 為 86 人 回 業 務 報 告 3. 目 前 受 理 申 請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各 項 校 內 外 獎 補 助 二 代 健 保 學 生 身 分 審 查 清 寒 工 讀 助 學 生 活 助 學 金 愛 心 鹹 菜 會 濟 助 金 校 內 急 難 濟 助 金 校 外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濟 助 金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學 產 基 金 清 寒 低 收 入 學 生 助 學 金 各 項 縣 市 政 府 獎 助 學 金 各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獎 助 學 金 等 作 業 4. 勞 保 為 先 行 加 保 作 業 且 必 須 按 時 繳 交 勞 保 及 勞 退 費 用, 而 部 分 已 加 保 尚 未 核 銷 之 工 讀 金 需 由 學 務 處 清 寒 助 學 金 項 目 下 之 預 備 金 預 算 先 行 墊 支 勞 保 勞 退 費 用 請 各 位 長 官 協 助 宣 導 各 單 位 之 工 讀 金 需 於 次 月 5 日 核 銷 完 畢, 以 解 決 學 務 處 找 尋 預 算 墊 支 勞 保 勞 退 費 用 問 題 5. 學 務 處 宣 導, 依 據 本 校 學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領 取 本 助 學 金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於 次 學 期 停 止 乙 次 本 助 學 金 (1) 一 學 期 內 遭 扣 考 處 置 達 二 科 ( 含 ) 以 上 (2) 一 學 期 內 違 反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或 累 計 三 支 申 誡 ( 含 ) 以 上 處 分 6.12 月 24 日 於 雲 起 樓 301 會 議 室 召 開 人 權 法 治 研 習 會, 如 有 意 願 參 加 之 師 生 歡 迎 與 會 7.12 月 31 日 預 定 召 開 104-1 交 通 安 全 委 員 會, 建 請 各 委 員 及 學 生 代 表 按 時 與 會, 如 有 建 議 事 項 請 於 12 月 25 日 前 寄 交 生 輔 組 王 漢 雲 先 生 彙 整 ( 二 ) 諮 商 輔 導 組 生 輔 組 輔 導 組 體 衛 組 活 動 組 1.11 月 24 日 辦 理 撥 雲 見 日 生 涯 探 索 專 題 講 座, 講 師 薛 呈 懿 議 員, 共 50 人 參 與 回 業 務 報 告 2.104-1 雙 導 師 費 : 班 級 導 師 共 計 116 人, 發 出 1,538,500 元 ; 學 術 導 師 共 計 127 人, 發 出 569,500 元 ( 含 二 代 健 保 費 ) 3.11 月 24 日 召 開 特 優 導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共 選 出 特 優 導 師 6 人 優 良 導 師 9 人 16

4.11 月 13 日 辦 理 專 兼 任 老 師 諮 商 輔 導 研 習 活 動 - 你 我 都 是 心 靈 的 捕 手 - 認 識 重 複 性 自 殺 / 自 傷 個 案 工 作 坊, 共 41 人 參 與 5.11 月 27 日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培 訓 計 畫 - 這 樣 看 這 樣 聽 這 樣 回 工 作 坊, 共 70 人 參 與 6.12 月 04 日 辦 理 專 兼 任 老 師 諮 商 輔 導 研 習 活 動 - 喜 歡 慢 生 活 工 作 坊, 共 40 人 參 與 回 業 務 報 告 7.12 月 11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北 一 區 第 2 次 全 體 學 務 長 會 議, 約 90 人 次 參 與, 圓 滿 順 利 8. 資 源 教 室 : (1)11 月 11 日 預 定 辦 理 資 源 教 室 有 愛 無 愛 多 元 讀 書 會, 主 題 : 拼 豆 DIY, 共 計 20 人 參 與 (2)11 月 25 日 辦 理 資 源 教 室 有 愛 無 愛 多 元 讀 書 會, 主 題 : 手 工 書 DIY, 共 計 19 人 參 與 ( 三 ) 體 育 與 衛 生 組 生 輔 組 輔 導 組 體 衛 組 活 動 組 1.104 學 年 度 系 際 盃 羽 球 比 賽 於 12 月 7 9 日 舉 行, 各 分 項 成 績 如 下 : (1) 男 子 組 單 打 A. 冠 軍 : 心 理 二 謝 匡 文 B. 亞 軍 : 社 會 四 莊 博 宇 C. 季 軍 : 傳 播 一 陳 柏 全 D. 殿 軍 : 管 理 二 陳 治 愷 (2) 女 子 組 單 打 A. 冠 軍 : 傳 播 三 洪 思 娜 B. 亞 軍 : 經 濟 四 林 詩 嘉 C. 季 軍 : 未 樂 四 戴 婉 容 D. 殿 軍 : 心 理 一 胡 潔 (3) 男 子 組 雙 打 A. 冠 軍 : 管 理 碩 二 林 柏 廷 & 文 資 一 謝 承 瀚 B. 亞 軍 : 資 應 三 賴 冠 丞 & 資 應 一 康 志 揚 C. 季 軍 : 未 樂 四 簡 兆 炫 & 資 應 四 陳 柏 羽 D. 殿 軍 : 管 理 二 許 榮 煌 & 管 理 二 盧 郁 鈞 (4) 女 子 組 雙 打 回 業 務 報 告 A. 冠 軍 : 未 樂 二 陳 思 宇 & 未 樂 二 黃 子 榛 B. 亞 軍 : 未 樂 二 陳 潔 盈 & 未 樂 二 陳 泓 君 C. 季 軍 : 社 會 一 張 庭 毓 & 社 會 一 林 怡 鋌 D. 殿 軍 : 資 應 三 游 旻 潔 & 資 應 三 蘇 靖 雯 (5) 團 體 賽 A. 冠 軍 : 管 理 系 B. 亞 軍 : 傳 播 系 C. 季 軍 : 經 濟 系 D. 殿 軍 : 素 食 系 17

( 四 ) 課 外 活 動 組 生 輔 組 輔 導 組 體 衛 組 活 動 組 五 總 務 處 1.11 月 18-20 日 前 往 高 雄 佛 光 山, 參 與 國 際 書 展 暨 蔬 食 博 覽 會, 由 闕 嘉 瑜 專 案 助 理 帶 領 魔 術 社 前 往 參 展 18 回 業 務 報 告 2.11 月 25 日 辦 理 全 校 社 團 評 鑑, 地 點 懷 恩 館 一 樓 長 廊, 共 43 個 社 團 參 加 評 鑑, 入 圍 前 六 名 的 一 般 性 社 團 有 甲 上 志 工 服 務 隊 急 救 社 如 來 實 證 社 美 國 文 化 研 究 社 吉 他 社 素 食 研 究 社 ; 自 治 性 社 團 有 未 樂 系 系 學 會 資 應 系 系 學 會 文 資 系 系 學 會 傳 播 系 系 學 會 心 理 系 系 學 會 社 會 系 系 學 會 3.11 月 27-28 日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資 源 中 心 部 落 返 鄉 服 務 活 動, 共 36 人 參 加, 進 行 部 落 牆 面 彩 繪 小 朋 友 部 落 記 憶 畫 作 分 享 老 人 食 堂 等 活 動 4.11 月 28-29 日 及 12 月 12-13 日 辦 理 社 團 經 營 師, 由 中 華 學 生 社 團 教 育 學 會 承 辦, 共 50 人 參 加 5.11 月 30 日 於 雲 來 集 D116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資 源 中 心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資 源 中 心 落 成 餐 會, 共 60 人 參 加 6.12 月 09 日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訓 練 - 用 照 片 說 故 事 暨 學 術 文 藝 性 社 團 屬 性 與 學 務 長 座 談, 共 60 人 參 加 7.12 月 16 日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訓 練 - 新 一 代 生 力 軍 ( 新 任 幹 部 活 動 申 請 及 核 銷 課 程 ), 預 計 100 人 參 加 8.12 月 23 日 社 團 輔 導 老 師 會 議, 將 頒 發 社 團 輔 導 老 師 證 書, 及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規 劃 及 反 思 帶 領 講 座, 預 計 73 人 出 席 9.12 月 28 日 於 懷 恩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社 團 交 接 暨 頒 獎 典 禮, 預 計 200 人 出 席 10.01 月 06 日 於 懷 恩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維 也 納 佛 光 青 年 愛 樂 團 2016 巡 迴 音 樂 會, 本 校 熱 舞 社 太 鼓 社 薪 原 力 社 將 共 同 參 與 表 演, 預 計 100 人 出 席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 一 )104 學 年 上 半 年 度 辦 公 室 環 境 清 潔 檢 查 訂 於 105 年 01 月 27 日 ( 週 三 ) 下 午 進 行 ( 二 )104 學 年 車 輛 通 行 證 截 至 104 年 12 月 07 日 止 申 辦 數 量 與 去 年 比 較 如 下 表 : 類 別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 人 ) 學 生 ( 人 ) 汽 車 機 車 汽 車 機 車 103 學 年 297 100 257 867 104 學 年 332 104 208 783 ( 三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截 至 12 月 08 日 止, 共 登 記 違 規 車 輛, 如 下 表 項 次 車 輛 種 類 違 規 停 車 無 證 違 規 重 大 違 規 上 鎖 違 規 3 次 以 上 ( 人 ) 1 機 車 353 237 177 18 2 汽 車 103 81 5 0 合 計 456 318 182 18 ( 四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修 訂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及 物 品 集 中 採 購 作 業 規 則, 依 會 議 決 議 辦 法 公 告 後, 待 系 統 修 正 完 成 即 施 行 ; 協 調 廠 商 本 案 系 統 可 於 104 年 12 月 中 旬 完 成 修 正, 經 奉 指 示 本 案 採 購 相 關 作 業 結 報 將 統 一 於 105 年 01 月 01 日 起 施 行 回 業 務 報 告

( 五 ) 重 申 公 告 各 單 位 有 關 採 購 申 請 作 業, 確 依 本 校 採 購 作 業 辦 法 第 3 條 : 請 購 案 未 經 核 准 前, 不 得 先 行 採 購 ; 各 單 位 申 購 物 品 時, 凡 性 質 相 同 或 向 同 一 廠 商 購 買 之 物 品, 能 一 次 辦 理 者, 不 得 分 批 辦 理 化 整 為 零 有 關 採 購 申 請 作 業, 一 律 使 用 本 校 電 子 請 購 系 統 上 網 辦 理 ( 六 ) 提 醒 各 單 位 登 記 桌 收 到 總 收 發 分 送 之 外 來 公 文, 若 該 項 業 務 非 貴 單 位 之 承 辦 業 務 或 有 爭 議 之 公 文, 如 需 將 公 文 退 回 總 收 發 時, 因 公 文 移 回 總 收 發 時, 總 收 發 端 不 會 有 退 文 提 示, 為 避 免 延 誤 公 文 處 理 之 時 效, 請 再 以 電 話 通 知 文 書 - 分 機 11331 六 招 生 事 務 處 七 研 究 發 展 處 回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 一 ) 產 學 合 作 暨 專 題 計 畫 組 產 學 組 校 務 組 推 廣 中 心 1. 科 技 部 申 請 案 訊 息 編 號 申 請 項 目 校 內 / 申 請 人 截 止 日 期 科 技 部 截 止 日 期 1 105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01 月 07 日 2 105 年 度 防 災 科 技 學 門 一 般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01 月 07 日 3 105 年 度 優 秀 年 輕 學 者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01 月 07 日 4 105 年 度 特 約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01 月 07 日 5 105 年 度 補 助 人 文 學 及 社 會 科 學 學 術 性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01 月 07 日 6 105 年 度 探 索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案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5 年 01 月 07 日 7 105 年 先 導 型 開 發 型 ( 第 2 期 ) 及 應 用 型 ( 第 1 期 ) 產 105 年 01 月 15 日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105 年 01 月 22 日 8 105 年 度 人 文 行 遠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及 數 位 人 文 主 題 105 年 02 月 19 日 研 究 計 畫 105 年 02 月 26 日 2. 敬 請 各 學 系 協 助 轉 知 老 師, 如 有 承 接 校 外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案, 務 必 提 供 研 發 處 合 約 書 副 本 ( 或 影 本 ), 以 利 後 續 績 效 資 料 填 報 19 回 業 務 報 告 ( 二 ) 校 務 計 畫 組 產 學 組 校 務 組 推 廣 中 心 1.104 學 年 第 2 學 期 學 術 活 動 補 助 案,12 月 15 日 前 受 理 各 單 位 申 請 2.104 學 年 度 特 色 研 究 計 畫 案,12 月 31 日 前 受 理 教 師 依 各 特 色 主 題 提 出 申 請 3.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再 造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案, 申 請 時 間 至 12 月 31 日 截 止 4.12 月 15-24 日 函 送 104 年 10 月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檢 核 表 報 部 5. 為 瞭 解 校 務 推 動 情 況, 並 收 集 各 方 意 見 以 提 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於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至 12 月 18 日, 進 行 全 體 教 職 員 生 校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敬 請 大 家 協 助 填 答 6.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於 12 月 18 日 前 提 供 資 料, 以 便 校 務 及 財 務 資 訊 公 開 化 報 告 撰 寫 及 校 務 資 訊 化 專 區 資 料 上 傳 7. 敬 請 各 學 系 協 助 宣 導, 教 育 部 引 導 提 升 大 學 學 術 自 律 之 措 施 為 :( 一 ) 建 構 與 科 技 部 一 致 性 之 學 術 倫 理 規 範 ;( 二 )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與 推 廣 ;( 三 ) 積 極 督 導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依 據 ( 三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產 學 組 校 務 組 推 廣 中 心 1. 政 府 委 託 計 畫 案 : 宜 蘭 縣 政 府 委 辦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職 前 培 訓 班, 正

積 極 辦 理 招 生 中, 預 計 105 年 01 月 09 日 開 課,105 年 05 月 29 日 結 束, 合 計 180 小 時 2. 學 士 學 分 班 : (1)104 學 年 度 第 三 階 段 社 會 學 系 社 工 師 學 士 學 分 班,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已 於 11 月 21 日 開 課, 學 生 人 數 計 14 人 (2) 社 會 心 理 學 預 計 12 月 13 日 開 課, 目 前 正 辦 理 招 生 中 3.104-2 學 期 學 分 班 及 推 廣 班 開 班 計 畫, 已 於 104 年 12 月 01 日 舉 行 推 廣 教 育 審 查 會 議, 學 分 班 計 有 6 個 系 提 30 課 程, 分 別 為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管 理 學 系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心 理 系 傳 播 學 系 等 ; 推 廣 班 計 有 咖 啡 創 業 學 習 等 7 課 程 回 業 務 報 告 八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 一 )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組 國 際 組 兩 岸 組 華 語 中 心 1. 出 差 12 月 20( 日 )-24 日 ( 四 ) 校 長 率 國 際 長 副 國 際 長 公 事 系 陳 尚 懋 主 任 陳 拓 余 組 長 至 泰 國 地 區 高 校 拜 會 交 流 ( 二 ) 兩 岸 交 流 與 合 作 組 國 際 組 兩 岸 組 華 語 中 心 1. 參 訪 (1)12 月 02 日 ( 三 ) 福 建 師 範 福 清 分 校 徐 魯 雄 副 校 長 一 行 2 人 蒞 校 參 訪, 由 於 董 事 會 接 待 室 接 待 (2)12 月 04 日 ( 五 ) 合 肥 工 業 大 學 副 校 長 一 行 13 人 蒞 校 參 訪, 由 饒 達 欽 主 秘 與 佛 教 學 院 萬 金 川 院 長 於 佛 教 學 院 會 議 室 接 待 (3)12 月 07 日 ( 一 ) 哈 爾 濱 劍 橋 學 院 副 校 長 等 一 行 19 人 蒞 校 參 訪, 由 饒 達 欽 主 秘 於 406 會 議 室 接 待 (4)12 月 07( 一 )~08 日 ( 二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沈 祖 堯 校 長 蒞 校 參 訪, 由 校 長 於 董 事 會 接 待 室 接 待 亦 參 訪 佛 教 學 院 (5)12 月 07( 一 )~09 日 ( 三 ) 香 港 海 華 基 金 會 李 志 文 顧 問 蒞 校 參 訪, 並 由 校 長 於 董 事 會 接 待 室 接 待 亦 參 訪 蘭 苑 宿 舍 2. 出 差 (1)12 月 02( 三 )-04 日 ( 五 ) 謝 大 寧 國 際 長 翁 玲 玲 院 長 至 北 京 地 區 拜 訪 高 校 拜 會 交 流 (2)12 月 07 日 ( 一 ) 詹 雅 文 組 長 代 表 學 校 前 往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大 陸 聯 招 會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3)12 月 15( 二 )-17 日 ( 四 ) 校 長 率 應 經 系 陳 谷 劦 主 任 產 媒 系 張 志 昇 主 任 資 應 系 詹 丕 宗 主 任 詹 雅 文 組 長 至 泉 州 信 息 工 程 學 院 談 論 專 班 事 宜 (4)12 月 16 日 ( 三 ) 謝 大 寧 國 際 長 拜 訪 肇 慶 學 院, 談 論 研 修 生 招 生 事 宜 (5)12 月 17 日 ~18 日 ( 四 五 ) 謝 大 寧 國 際 長 詹 雅 文 組 拜 訪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以 及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紫 金 學 院, 談 論 研 修 生 招 生 事 宜 3. 事 務 工 作 回 業 務 報 告 (1) 辦 理 大 陸 各 姐 妹 學 校 105 春 季 班 交 換 生 研 修 生 招 生 作 業, 至 目 前 共 34 所 學 校 申 請 共 計 142 位 20

(2) 第 二 梯 至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甄 選 會 簽 已 於 12 月 01 日 完 成, 共 計 3 名 學 生 申 請 通 過 ( 三 ) 華 語 教 學 中 心 國 際 組 兩 岸 組 華 語 中 心 1.2015 華 語 冬 季 班 已 於 12 月 07 日 開 學, 學 生 人 數 41 人, 包 括 1 名 英 國 籍 教 育 部 華 語 文 獎 學 金 受 獎 生 14 名 巴 拉 圭 台 灣 獎 學 金 受 獎 生 7 名 南 韓 大 學 姊 妹 校 交 換 生 5 名 美 國 富 爾 布 萊 特 獎 學 金 交 換 學 人 及 其 他 國 籍 14 名 ( 比 利 時 奧 地 利 巴 西 日 本 等 ) 2.12 月 16 日 將 辦 理 與 外 文 系 合 作 之 第 三 次 語 言 學 伴 交 流 活 動,12 月 19 日 與 羅 東 高 中 在 三 星 鄉 辦 理 語 言 文 化 戶 外 交 流 活 動 九 圖 書 暨 資 訊 處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 一 ) 網 路 暨 學 習 科 技 組 網 路 組 諮 詢 組 校 務 組 1. 本 學 年 度 行 政 用 電 腦 配 發 進 度 16/19, 教 師 用 電 腦 配 發 進 度 31/36 2. 進 行 E 化 教 室 4 台 投 影 機 及 3 台 擴 大 機 建 置 請 購 回 業 務 報 告 3.QRCODE 報 修 系 統 從 11/23~12/6 共 計 28 次 報 修 (E 化 教 室 計 8 次 個 人 電 腦 計 56 次 ),76 項 已 結 案, 損 壞 或 維 修 嚴 重 4 項 中 度 3 項, 輕 度 21 項, 並 共 有 14 人 填 寫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為 4.64714 分 (5 分 為 滿 分 ) 4. 完 成 備 援 主 機 暨 虛 擬 化 主 機 安 全 防 護 系 統 之 安 裝 測 試 與 驗 收 5. 完 成 自 主 學 習 雲 入 口 網 暨 虛 擬 主 機 之 採 購 作 業, 現 進 行 系 統 安 裝 與 整 合 6. 完 成 微 軟 OVS-ES 教 職 員 全 校 授 權 案 之 採 購 作 業, 相 關 授 權 軟 體 可 至 本 校 檔 案 伺 服 器 下 載 使 用 7. 完 成 光 世 代 頻 寬 管 理 器 建 置, 匯 整 現 有 光 世 代 線 路 入 單 一 頻 寬 管 理 器, 可 將 光 世 代 流 量 做 有 效 利 用, 並 新 增 相 關 偵 測 機 制 8. 完 成 機 房 冷 熱 通 道 檔 板 採 購 並 安 裝, 有 利 有 效 區 隔 機 櫃 內 主 機 間 空 隙 間 的 冷 熱 通 道, 達 省 電 效 果 9. 本 學 期 第 2 梯 次 資 訊 檢 核 TQC 於 11 月 25 日 至 12 月 11 日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並 於 12 月 23 30 日 進 行 會 考 回 業 務 報 告 10.104 年 11 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統 計 : 學 院 / 系 所 有 使 用 實 際 開 課 數 百 分 比 人 文 學 院 3 10 30%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學 士 班 2 17 11.76%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0 8 0%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博 士 班 0 7 0%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 4 25%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6 20 30%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0 6 0%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學 士 班 19 32 59.38%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2 4 50% 小 計 : 33 108 30.56% 社 會 科 學 暨 管 理 學 院 30 41 73.17% 21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學 士 班 6 24 25%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3 8 37.50%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 7 28.57%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班 7 15 46.67%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班 2 7 28.57%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學 士 班 10 18 55.56%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政 策 與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班 2 5 40%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 7 42.86%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國 際 與 兩 岸 事 務 碩 士 班 1 3 33.33% 心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13 14 92.86%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2 17 70.59%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12 24 50%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2 8 25%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4 9 44.44% 小 計 : 109 207 52.66% 創 意 與 科 技 學 院 4 14 28.57%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學 士 班 27 32 84.38%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班 2 8 25%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 6 100% 傳 播 學 系 學 士 班 5 34 14.71%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班 2 7 28.57% 產 品 與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學 士 班 1 46 2.17% 產 品 與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0 6 0% 文 化 資 產 與 創 意 學 系 學 士 班 10 19 52.63% 文 化 資 產 與 創 意 學 系 碩 士 班 2 6 33.33% 小 計 : 59 178 33.15% 基 本 能 力 訓 練 學 門 19 145 13.10% 社 會 科 學 學 門 2 6 33.33% 自 然 與 科 技 學 門 4 4 100% 人 文 與 藝 術 學 門 2 3 66.67% 世 界 主 要 文 明 與 文 化 學 門 3 3 100% 小 計 : 30 161 18.63% 佛 教 學 院 3 5 60%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14 17 82.35% 佛 教 學 系 碩 士 班 10 20 50% 佛 教 學 系 博 士 班 0 5 0% 小 計 : 27 47 57.45% 樂 活 產 業 學 院 8 9 88.89%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學 士 班 10 14 71.43%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未 來 學 碩 士 班 3 8 37.50%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生 命 學 碩 士 班 3 5 60%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宗 教 學 碩 士 班 2 5 40% 22

健 康 與 創 意 素 食 產 業 學 系 學 士 班 13 18 72.22% 小 計 : 39 59 66.10% ( 二 ) 諮 詢 服 務 組 網 路 組 諮 詢 組 校 務 組 1. 流 通 回 業 務 報 告 (1) 流 通 人 次 642 人, 流 通 件 數 3,836 件 (2) 系 所 學 生 借 閱 統 計 表 請 詳 見 附 表 一, 第 一 至 三 名 分 別 為 : 佛 教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3) 館 際 合 作 借 書 證 使 用 人 次 2 人 (4) 蒞 館 參 訪 共 計 2 團, 人 數 14 人 (5) 展 覽 :11/30-12/4 教 卓 社 會 議 題 書 展 影 展 ( 公 事 系 ) 及 \12/14-12/18 芝 加 哥 2. 典 藏 大 學 芮 效 衛 教 授 贈 書 展 ( 中 文 系 ) (1) 圖 書 及 期 刊 資 料 上 架 與 協 尋 (2) 新 增 館 藏 550 筆 (3) 處 理 問 題 書 68 本, 修 補 破 損 圖 書 4 本 (4) 發 霉 圖 書 除 霉 持 續 進 行 中 (5) 圖 書 館 週 好 刊 大 FUN 送 活 動 圓 滿 結 束 3. 資 料 庫 推 廣 與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1) 舉 辦 資 料 庫 推 廣 教 育 說 明 會 4 場 ( 圖 書 館 自 辦 3 場 班 級 上 課 1 場 ) 5 種 資 料 庫, 共 21 人 次 參 加 (2) 舉 辦 2015 圖 書 館 週 e 起 來 查 詢, 有 獎 徵 答 電 子 資 料 庫 推 廣 活 動 (3) 新 增 KMCC 光 華 管 理 個 案 收 錄 庫 等 2 種 試 用 資 料 庫, 提 供 師 生 使 用 (4) 修 改 更 新 並 備 份 圖 書 館 網 頁 與 電 子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內 容 (5) 進 行 2016 年 電 子 資 料 庫 續 採 購 作 業 4. 館 合 機 構 典 藏 (1)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受 理 件 數 : 國 內 館 際 合 作 國 外 館 際 合 作 資 料 庫 檢 索 人 次 (1041123-1041206) 對 外 申 請 件 外 來 申 請 件 對 外 申 請 件 外 來 申 請 件 人 次, 瀏 覽 人 次 大 幅 成 長 23 複 印 3 互 借 1 複 印 1 互 借 3 複 印 1 互 借 0 複 印 0 互 借 0 (2) 佛 光 大 學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計 畫 (FGUIR): 回 業 務 報 告 A. 網 站 瀏 覽 率 :102 年 5 月 中 旬 系 統 正 式 上 線 時, 瀏 覽 本 校 機 構 典 藏 之 人 次 約 1,100 人 次 ;10 月 15 日 為 410,157 人 次 ; 至 104 年 12 月 06 日 已 達 2,759,888

B. 全 文 及 總 筆 數 增 至 3,193 筆 /8,398 5.12 月 01-04 日 舉 辦 圖 書 館 週 活 動, 活 動 分 別 為 我 聽, 你 說 祈 願 樹 e 起 來 查 詢, 有 獎 徵 答 電 影 欣 賞 好 刊 大 FUN 送 二 手 書 跳 蚤 市 場 躲 好 了 沒? 等 活 動 回 業 務 報 告 ( 三 ) 校 務 資 訊 組 網 路 組 諮 詢 組 校 務 組 1. 配 合 教 務 處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需 求, 轉 出 TA 補 助 課 程 之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程 式 2. 配 合 招 生 事 務 處 需 求, 提 供 105 學 年 碩 士 班 甄 試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3. 配 合 國 際 處 需 求, 高 教 資 料 庫 填 報 系 統 ; 完 成 學 8. 本 國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交 流 統 計 表 程 式 4. 配 合 國 際 處 需 求, 高 教 資 料 庫 填 報 系 統 ; 學 7. 外 國 ( 境 外 ) 學 生 來 校 修 讀 非 學 位 生 進 修 交 流 統 計 表 程 式 撰 寫 5. 配 合 教 務 處 需 求, 協 助 完 成 下 學 期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6. 配 合 校 務 資 訊 整 合 委 員 會 決 議, 完 成 學 生 系 統 內 學 籍 聯 繫 資 料 定 期 更 新 機 制 7. 配 合 工 讀 生 提 繳 勞 退 金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工 讀 金 系 統 增 加 鳳 琪 可 代 理 查 詢 助 理 報 帳 問 題 畫 面 功 能 8. 配 合 學 務 處 需 求, 修 改 導 師 系 統 校 外 賃 居 統 計 程 式 附 表 一 回 業 務 報 告 佛 教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系 所 系 所 學 生 借 閱 統 計 表 (1041123-1041206) 學 生 人 數 ( 人 ) 借 閱 人 次 ( 人 ) 借 閱 冊 數 ( 冊 ) ( 以 系 所 平 均 每 人 借 閱 冊 數 排 序 ) 平 均 每 人 借 閱 冊 數 ( 冊 ) 大 學 部 139 79 213 1.53 研 究 所 92 23 116 1.26 系 所 平 均 每 人 借 閱 冊 數 ( 冊 ) 1.42 大 學 部 13 6 17 1.31 1.31 研 究 所 114 12 42 0.37 1.25 歷 史 學 系 大 學 部 102 85 228 2.24 研 究 所 149 70 145 0.97 0.93 宗 教 學 所 研 究 所 26 6 17 0.65 心 理 學 系 文 化 資 產 與 創 意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學 系 產 品 與 媒 體 設 計 學 系 未 來 與 樂 活 產 業 學 系 大 學 部 173 54 119 0.69 研 究 所 54 14 43 0.80 大 學 部 168 31 81 0.48 研 究 所 36 7 26 0.72 大 學 部 142 23 34 0.24 研 究 所 126 20 81 0.64 大 學 部 209 39 97 0.46 研 究 所 72 6 11 0.15 大 學 部 274 30 96 0.35 研 究 所 24 4 17 0.71 24 0.71 0.52 0.43 0.38 0.38

系 所 資 訊 應 用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傳 播 學 系 管 理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健 康 與 創 意 素 食 產 業 學 系 系 所 學 生 借 閱 統 計 表 (1041123-1041206) 學 生 人 數 ( 人 ) 借 閱 人 次 ( 人 ) 借 閱 冊 數 ( 冊 ) ( 以 系 所 平 均 每 人 借 閱 冊 數 排 序 ) 平 均 每 人 借 閱 冊 數 ( 冊 ) 大 學 部 202 39 71 0.35 研 究 所 49 3 17 0.35 大 學 部 293 43 91 0.31 研 究 所 51 9 25 0.49 大 學 部 209 34 66 0.32 研 究 所 16 1 2 0.13 大 學 部 272 25 58 0.21 研 究 所 54 7 38 0.70 大 學 部 286 28 82 0.29 研 究 所 97 5 14 0.14 大 學 部 256 24 55 0.21 研 究 所 92 4 7 0.08 系 所 平 均 每 人 借 閱 冊 數 ( 冊 ) 0.35 0.34 0.30 0.29 0.25 0.18 大 學 部 131 2 5 0.04 0.04 十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 一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通 識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圍 棋 中 心 1.104-1 學 期 第 二 梯 次 資 訊 檢 核 考 試 於 12 月 23 30 日 舉 行,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12 月 11 日 回 業 務 報 告 2.12 月 16-18 日 將 舉 行 2015 年 佛 光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議 題 研 討, 以 下 邀 請 名 單 : (1)12 月 16 日 邀 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郭 耀 昌 主 任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行 政 類 科 李 長 晏 教 授 慈 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江 允 智 主 任 宜 蘭 縣 蘭 馨 婦 幼 中 心 黃 淑 鈴 執 行 長 及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兼 任 講 師 紀 和 均 教 授 (2)12 月 17 日 邀 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盧 偉 斯 教 授 淡 江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曾 冠 球 教 授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環 境 與 文 化 資 源 系 鄭 國 泰 教 授 東 海 大 學 政 治 系 陳 建 仁 教 授 及 逢 甲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徐 偉 傑 教 授 (3)12 月 18 日 邀 請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張 國 偉 教 授 及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系 林 哲 安 先 生 ; 一 起 與 會 ( 二 ) 語 文 教 育 中 心 通 識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圍 棋 中 心 1.11 月 18 日 校 園 多 益 考 試 成 績 揭 曉, 參 加 本 中 心 舉 辦 的 免 費 多 益 班 同 學, 有 44 位 參 加 考 試,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者 有 41 位, 通 過 率 93.18%, 參 加 免 費 多 益 班 同 學, 進 步 300 分 以 上 1 位, 進 步 200 分 ~299 分 8 位, 進 步 150 分 ~199 分 10 位, 進 步 100 分 -149 分 10 位, 平 均 每 位 同 學 進 步 127.3 分 回 業 務 報 告 2.104-2 多 益 課 程 即 日 起 開 放 : 依 照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各 校 共 同 性 績 效 指 標 具 25

體 成 效 指 標 : 需 針 對 大 三 及 大 四 學 生 開 設 英 語 密 集 加 強 班, 因 此, 依 慣 例 先 開 放 大 三 大 四 同 學 報 名, 接 著 是 大 一 和 大 二 同 學 最 後 是 碩 士 班 同 學, 本 次 共 招 收 60 名, 歡 迎 鼓 勵 大 三 大 四 同 學 報 名 參 加 3. 為 提 升 同 學 英 語 口 語 能 力, 本 中 心 將 於 11 月 23 日 至 12 月 09 日 將 舉 辦 2015 佛 光 盃 MyET 英 語 口 說 比 賽, 決 賽 訂 於 12 月 16 日 於 電 腦 教 室 舉 行, 歡 迎 鼓 勵 同 學 參 加 4.12 月 21~25 日 將 進 行 大 一 學 生 英 文 學 習 成 果 測 驗, 本 次 考 試 英 文 閱 讀 共 有 50 題 ( 約 一 個 小 時 ), 英 文 聽 力 改 為 100 題 ( 約 一 個 小 時 ), 占 學 期 成 績 10%, 考 試 題 庫 :EZ TEST 模 擬 測 驗 ( 三 ) 圍 棋 發 展 中 心 通 識 中 心 語 文 中 心 圍 棋 中 心 1. 圍 棋 人 口 扎 根 計 畫 圍 棋 教 學 巡 迴 列 車 活 動 已 順 利 完 成, 參 與 圍 棋 教 學 的 三 間 國 小 分 別 為 宜 蘭 國 小 萬 富 國 小 北 成 國 小, 師 生 們 皆 表 示 感 謝 有 此 機 會 讓 學 生 們 接 觸 圍 棋, 活 動 結 束 後 收 到 小 朋 友 親 手 繪 製 的 感 謝 卡, 實 感 欣 慰 2. 本 校 主 辦 2015 第 一 屆 台 灣 圍 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12 月 14 日 ( 一 )9:00 於 本 校 雲 起 樓 301 會 議 室 舉 行 開 幕 典 禮 研 討 會 網 頁 網 址 :http://campus.club.tw/tigs 3. 第 一 屆 兩 岸 圍 棋 微 電 影 競 賽 11 月 30 日 收 件 截 止, 總 共 徵 得 29 件 稿 件, 已 於 12 月 07 日 審 稿 結 束, 並 訂 於 12 月 14 日 ( 一 )9:00 在 雲 起 樓 301 會 議 室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4. 宜 蘭 溫 泉 季 全 國 圍 棋 公 開 賽 : 本 中 心 承 辦 宜 蘭 溫 泉 季 全 國 圍 棋 公 開 賽 將 於 12 月 12-13 日 ( 星 期 六 日 ) 舉 行, 報 名 總 人 數 為 420 人 回 業 務 報 告 5.104 學 年 度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錦 標 賽 將 於 105 年 02 月 01-03 日 舉 行, 現 在 已 開 放 報 名,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105 年 01 月 07 日 十 一 人 事 室 十 二 會 計 室 十 三 人 文 學 院 十 四 社 會 科 學 暨 管 理 學 十 五 創 意 與 科 技 學 院 十 六 樂 活 產 業 學 院 十 七 佛 教 學 院 十 八 佛 大 會 館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研 發 處 國 際 處 圖 資 處 通 委 會 回 業 務 報 告 26

附 件 二 佛 光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辦 法 廢 止 案 總 說 明 本 校 104 年 06 月 24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師 聘 任 及 服 務 規 則 與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二 法, 即 將 原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辦 法 分 為 二 案 辦 理, 故 擬 廢 止 本 法 回 提 案 二 27

佛 光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辦 法 ( 廢 止 ) 101.04.24 100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教 評 會 ) 設 置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佛 光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升 等,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章 聘 任 第 3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應 延 攬 品 德 操 守 均 佳 及 具 有 足 資 證 明 之 優 良 表 現, 對 於 擬 聘 系 所 之 發 展 有 所 助 益 者, 並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 一 講 師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獲 有 部 頒 講 師 證 書,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 二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二 助 理 教 授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獲 有 部 頒 助 理 教 授 證 書,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 二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三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四 )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三 副 教 授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獲 有 部 頒 副 教 授 證 書,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 二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三 )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四 教 授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獲 有 部 頒 教 授 證 書,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 二 )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八 年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三 )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 第 4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指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院 ( 所 ) 28

第 5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於 傳 播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刊 載 徵 聘 資 訊, 徵 聘 資 訊 之 刊 載, 及 徵 聘 人 員 資 料 之 處 理 由 人 事 室 統 一 辦 理 第 6 條 教 師 聘 任 之 申 請, 須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或 證 件 : 一 擬 聘 教 師 簽 辦 表 二 履 歷 表 三 學 經 歷 證 件 四 著 作 目 錄 五 系 ( 所 ) 院 教 評 會 會 議 記 錄 六 徵 聘 人 員 擬 開 設 之 課 程 等 資 料 七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資 格 之 文 件 第 7 條 教 師 聘 任 之 審 查 程 序, 初 審 由 各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審 查 通 過 後 向 院 推 薦, 複 審 由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審 查 通 過 後 向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初 審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制 定, 提 送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再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施 行 ; 複 審 辦 法 由 各 學 院 制 定, 並 提 報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再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8 條 教 師 之 聘 任 經 各 學 院 複 審 通 過 後, 將 有 關 資 料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人 事 室 彙 整 後 提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經 討 論 通 過 後, 再 分 別 依 下 列 程 序 處 理 : 一 已 持 有 擬 聘 任 等 級 教 師 證 書 者, 直 接 發 給 聘 書, 無 須 報 部 審 定 二 未 持 有 擬 聘 任 等 級 之 教 師 證 書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通 過 後, 送 請 教 育 部 審 定 並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 ( 一 ) 以 學 位 辦 理 聘 任 者, 其 修 讀 碩 士 或 博 士 之 修 業 時 間 符 合 規 定, 由 人 事 室 將 專 門 著 作 ( 包 含 學 位 論 文 ) 送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三 人 進 行 審 查, 外 審 通 過 之 門 檻 為 三 人 中 至 少 應 有 二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若 其 修 讀 碩 士 或 博 士 之 修 業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由 人 事 室 將 專 門 著 作 ( 包 含 學 位 論 文 ) 送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五 人 進 行 審 查, 外 審 通 過 之 門 檻 為 五 人 中 至 少 應 有 四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二 ) 非 以 學 位 辦 理 聘 任 者, 由 人 事 室 將 專 門 著 作 ( 包 含 學 位 論 文 ) 送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五 人 進 行 審 查, 外 審 通 過 之 門 檻 為 五 人 中 至 少 應 有 四 人 評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前 項 第 二 款 各 目 外 審 委 員 名 單 之 產 生 方 式, 依 第 31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一 目 之 規 定 第 9 條 依 第 8 條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聘 任 之 教 師, 應 於 聘 期 開 始 三 個 月 內, 備 齊 申 請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送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逾 期 不 送 或 送 審 未 通 過 者, 依 據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之 年 資 起 算 應 依 教 育 部 之 核 定 日 為 準 第 10 條 各 系 所 因 特 殊 需 要 得 延 聘 專 業 人 員 為 專 家 教 師, 以 兼 任 為 原 則, 擔 任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其 聘 任 資 格 依 據 大 學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聘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者, 需 經 各 級 教 評 會 四 分 之 三 ( 含 )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聘 任 29

第 11 條 在 中 央 研 究 院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擔 任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及 研 究 助 理 者, 得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聘 任 為 本 校 之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但 未 具 教 師 證 書 者, 仍 需 送 請 教 育 部 審 查, 並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2 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分 為 初 聘 續 聘 二 種 教 師 之 聘 期, 初 聘 為 一 年, 續 聘 第 一 次 為 一 年, 以 後 續 聘, 每 次 均 為 二 年,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聘 期 至 屆 齡 退 休 法 定 日 為 止 第 13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採 聘 期 制, 聘 期 屆 滿 得 予 續 聘, 聘 期 屆 滿 不 再 續 聘 謂 之 不 續 聘, 聘 期 中 由 本 校 主 動 解 約 者 謂 之 解 聘 暫 時 停 止 聘 約 關 係 者 謂 之 停 聘 第 14 條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後 聘 任 之 助 理 教 授 及 講 師 於 六 年 內 未 能 升 等 者, 自 第 七 年 起 不 予 續 聘 但 情 況 特 殊,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者, 自 第 七 年 起 得 續 聘 二 年, 如 二 年 內 仍 未 能 升 等 者, 則 不 予 續 聘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後 聘 任 之 副 教 授 於 八 年 內 未 能 升 等 者, 自 第 九 年 起 不 予 續 聘 但 情 況 特 殊, 經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同 意 者, 自 第 九 年 起 得 續 聘 二 年, 如 二 年 內 仍 未 能 升 等 者, 則 不 予 續 聘 第 一 二 項 之 教 師, 遇 女 性 教 師 有 懷 孕 或 生 產 之 事 實 者, 得 另 予 延 長 升 等 年 限 二 年 第 二 二 項 之 教 師, 於 升 等 年 限 期 間 如 有 兼 任 本 校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者, 其 年 資 得 每 滿 二 年 另 予 延 長 升 等 年 限 一 年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前 已 聘 任 之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迄 一 百 零 一 學 年 度 止 仍 未 升 等 者, 應 自 一 百 零 二 學 年 度 起 算, 一 體 適 用 本 條 各 項 有 關 升 等 年 限 之 規 定 第 15 條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具 前 條 之 情 事 者 外, 非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者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三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四 禠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五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六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者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八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者 十 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經 第 二 次 再 評 鑑 仍 未 通 過 者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及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其 已 聘 任 者, 除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及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本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30

第 16 條 本 校 對 聘 約 屆 滿 之 教 師 不 予 續 聘 時, 應 於 聘 期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教 師 擬 於 聘 約 期 滿 後, 不 再 應 聘 時, 應 於 聘 約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校 如 欲 於 聘 約 期 間 內 辭 職 者, 須 於 辭 職 前 三 個 月 提 出, 經 學 校 同 意 後, 於 學 期 終 了 時 方 可 解 除 職 務 第 17 條 教 師 離 職 時, 應 辦 妥 移 交 及 離 職 手 續 ; 其 離 職 生 效 時, 應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第 18 條 本 校 教 師 不 服 不 續 聘 停 聘 或 解 聘 處 置 者, 得 向 本 校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申 訴 第 三 章 升 等 第 19 條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除 應 具 備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資 格 外,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講 師 升 助 理 教 授.. 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並 有 相 當 於 博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專 門 學 術 著 作, 或 任 職 期 間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二 助 理 教 授 升 副 教 授..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並 有 重 要 學 術 價 值 之 專 門 著 作 三 副 教 授 升 教 授.. 曾 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並 有 在 學 術 領 域 內 具 有 具 體 貢 獻 之 獨 創 性 著 作 四 教 師 必 須 當 學 期 實 際 在 本 校 任 教 授 課, 並 於 本 校 連 續 服 務 滿 一 年 以 上, 其 教 學 服 務 與 研 究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教 師 提 請 升 等 審 查 期 間 仍 應 在 校 授 課, 若 因 故 請 假 離 校, 則 該 升 等 案 應 予 保 留 至 其 回 校 後 再 予 提 會 討 論 停 止 審 查 超 過 一 年 者 視 同 結 案 第 20 條 前 條 任 教 ( 職 ) 年 資 之 計 算 需 計 完 整 學 期, 並 附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始 得 申 請, 以 教 育 部 所 頒 現 職 證 書 內 記 載 之 起 算 年 月 推 算 至 申 請 升 等 當 年 七 一 月 底 止, 任 教 ( 職 ) 年 資 未 滿 或 無 現 職 證 書 者, 不 得 申 請 升 等 凡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學 位 期 間 未 在 本 校 授 課 之 年 資, 不 予 列 計 第 21 條 擬 申 請 升 等 著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一 屬 個 人 之 原 創 性, 且 非 以 整 理 增 刪 組 合 或 編 排 他 人 著 作 而 成 之 編 著 或 其 他 非 學 術 性 著 作 送 審 二 已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書, 或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 含 具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並 得 公 開 及 利 用 之 電 子 期 刊 ), 或 經 前 開 刊 物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或 在 國 內 外 具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研 討 會 發 表 且 集 結 成 冊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 含 以 光 碟 發 行 ) 之 著 作 三 以 外 文 撰 寫 者, 應 附 具 中 文 提 要 ; 如 國 內 無 法 覓 得 相 關 領 域 內 通 曉 該 外 文 之 審 查 人 選 時, 得 要 求 該 著 作 全 文 翻 譯 為 中 文 或 英 文 四 以 二 種 以 上 著 作 送 審 者, 自 行 擇 定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 其 屬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代 表 著 作 代 表 著 作 並 應 非 為 曾 以 其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者 五 代 表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五 年 內 之 著 作 ; 參 考 著 作 應 為 送 審 人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及 送 審 前 七 年 內 之 著 作 但 送 審 人 曾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懷 孕 或 生 產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前 述 年 限 二 年 前 項 第 四 款 之 代 表 著 作, 其 名 稱 或 內 容 有 變 更 者, 準 用 第 24 條 規 定 辦 理 31

第 22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代 表 著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與 送 審 人 任 教 科 目 性 質 相 關 二 非 為 學 位 論 文 之 一 部 分 但 未 曾 以 該 學 位 論 文 送 審 或 屬 學 位 論 文 延 續 性 研 究 者, 經 送 審 人 主 動 提 出 說 明, 並 經 專 業 審 查 認 定 代 表 著 作 具 相 當 程 度 創 新 者, 不 在 此 限 未 符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不 通 過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第 23 條 第 21 條 第 四 款 所 定 代 表 著 作 係 數 人 合 著 者, 僅 得 由 其 中 一 人 送 審 ; 送 審 時, 送 審 人 以 外 他 人 須 放 棄 以 該 著 作 作 為 代 表 著 作 送 審 之 權 利 送 審 人 應 以 書 面 具 體 說 明 其 參 與 部 分, 並 由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送 審 人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免 繳 交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二 送 審 人 為 第 一 作 者 或 送 審 人 為 通 信 ( 訊 ) 作 者, 免 繳 交 其 國 外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部 分 第 24 條 本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與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內 容 近 似 者, 送 審 時, 應 檢 附 前 次 送 審 代 表 著 作 及 本 次 著 作 異 同 對 照 第 25 條 持 第 21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送 審 者, 其 代 表 著 作 應 自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發 表, 並 自 發 表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將 該 專 門 著 作 送 交 學 校 查 核 並 存 檔 ; 其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送 審 人 之 事 由, 而 未 能 於 一 年 內 發 表 者, 應 檢 附 該 刊 物 出 具 未 能 發 表 原 因 及 確 定 發 表 時 間 之 證 明, 向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申 請 展 延, 並 以 該 刊 物 出 具 接 受 證 明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為 限 經 評 審 通 過 展 延 者, 應 於 一 年 期 限 屆 滿 前,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前 項 著 作 經 審 定 後 不 得 作 為 下 次 送 審 著 作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限 發 表 並 送 繳 發 表 之 代 表 著 作 者, 學 校 應 駁 回 其 申 請, 並 報 教 育 部 ; 其 教 師 資 格 尚 在 該 部 審 查 者, 應 駁 回 其 申 請 ; 其 教 師 資 格 已 審 定 合 格 發 給 教 師 證 書 者, 由 教 育 部 廢 止 其 教 師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該 等 之 教 師 證 書 第 26 條 依 第 3 條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規 定 送 審 者, 得 以 其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 以 下 簡 稱 學 位 論 文 ) 替 代 專 門 著 作 第 27 條 送 審 人 自 取 得 前 一 等 級 教 師 資 格 後, 至 本 次 申 請 升 等 期 間, 所 有 個 人 在 專 業 或 學 術 上 之 成 果, 得 載 明 於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作 為 送 審 之 參 考 資 料 第 28 條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以 作 品 成 就 證 明 或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專 門 著 作 送 審 者, 其 條 件 如 下 : 一 藝 術 類 科 教 師, 得 以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 其 類 科 範 圍, 包 括 美 術 音 樂 舞 蹈 民 俗 藝 術 戲 劇 電 影 及 設 計 二 應 用 科 技 類 科 教 師, 對 特 定 技 術 之 學 理 或 實 作 有 創 新 改 進 或 延 伸 應 用 之 具 體 成 果 者, 得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 其 審 查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有 關 專 利 或 創 新 之 成 果 ( 二 ) 有 關 專 業 技 術 或 管 理 之 個 案 研 究, 經 整 理 分 析 具 整 體 性 及 獨 特 見 解 貢 獻 之 報 告 32

( 三 ) 有 關 產 學 合 作 實 務 改 善 專 案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之 研 發 成 果 三 體 育 類 科 教 師 本 人 或 受 其 指 導 之 運 動 員 參 加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獲 有 名 次 者, 該 教 師 得 以 成 就 證 明 送 審 ; 其 重 要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範 圍 成 就 證 明 採 計 基 準,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前 項 各 款 之 審 查 基 準,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有 關 附 表 辦 理 第 29 條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案 件 受 理 期 間, 經 檢 舉 查 證 屬 實 或 發 現 送 審 教 師 有 涉 及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應 不 通 過 其 資 格 審 定, 並 依 各 款 所 定 期 間,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之 申 請 : 一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合 著 人 證 明 故 意 登 載 不 實 代 表 著 作 未 確 實 填 載 為 合 著 及 繳 交 合 著 人 證 明 : 一 年 至 三 年 二 著 作 作 品 展 演 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 五 年 至 七 年 三 學 經 歷 證 件 成 就 證 明 專 門 著 作 已 為 刊 物 接 受 將 定 期 發 表 之 證 明 合 著 人 證 明 為 偽 造 變 造 : 七 年 至 十 年 四 其 他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情 事 者 : 一 年 至 五 年 經 審 查 合 格 發 給 證 書 後, 發 現 送 審 人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報 請 教 育 部 註 銷 自 該 等 級 起 之 證 書, 並 依 第 一 項 所 定 期 間, 不 受 理 其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之 申 請 ; 如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者, 並 依 各 該 有 關 法 律 辦 理 第 30 條 升 等 評 審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一 評 審 項 目 : ( 一 ) 教 學 績 效 : 近 三 年 所 授 課 程 之 教 學 評 量 受 評 教 師 課 堂 聽 課 記 錄 及 其 他 有 助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之 教 學 事 蹟 ( 二 ) 研 究 成 果 : 期 刊 論 文 專 刊 及 出 版 書 籍 ( 三 ) 服 務 表 現 : 含 學 生 之 輔 導 各 項 所 佔 比 率 以 教 學 (40%) 研 究 (40%) 服 務 (20%) 為 原 則 二 評 審 標 準 辦 法 : 教 師 教 學 服 務 之 評 審, 依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成 果 之 評 審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31 條 教 師 升 等 之 審 查, 初 審 由 各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審 由 各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審 通 過 後 始 得 向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推 薦 其 程 序 如 下 : 一 初 審 : ( 一 ) 教 師 升 等 由 各 系 ( 所 ) 教 評 會 辦 理 初 審 ( 二 )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對 擬 提 升 等 之 教 師 之 資 格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表 現 辦 理 審 查, 經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員 贊 成 始 為 通 過, 再 送 院 教 評 會 辦 理 複 審 ( 三 ) 初 審 結 果 為 不 通 過 者, 應 詳 述 不 予 通 過 之 理 由, 通 知 未 獲 通 過 升 等 之 教 師 ( 四 ) 升 等 教 師 如 有 不 服 系 ( 所 ) 教 評 會 之 決 定, 得 於 接 到 通 知 十 日 內 向 院 教 評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復 二 複 審 : ( 一 ) 初 審 通 過 後, 送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前, 應 由 各 學 院 辦 理 著 作 外 審 審 查 人 員 名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