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6-1-1極限的概念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16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T????????

簽 呈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xls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untitled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 ) 1 5 ( ) ( ) ( )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章節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1234.pdf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BOT_BS_audited_96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Appendix2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PowerPoint 簡報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教育實習問與答: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一、 資格條件: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第一章 緒論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Layout 1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BSP 烤箱 - 封面-2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項次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職能基準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Transcription:

CEDAW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發 展 策 略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吳 秀 貞 副 處 長 1

大 綱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歷 程 性 別 平 等 重 要 政 策 -- 性 別 主 流 化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2

你 看 到 什 麼? 想 到 什 麼 3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歷 程 - 國 際 1945-1975 1975 婦 女 公 民 權 典 章 化 : 1945 年 聯 合 國 憲 章 承 諾 促 進 婦 女 地 位 1946 年 成 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CSW), 致 力 於 確 保 婦 女 平 等 與 促 進 婦 女 權 益 1952 年 通 過 婦 女 政 治 權 利 公 約, 承 認 並 保 障 世 界 各 地 婦 女 參 政 權 1967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宣 言, 奠 定 婦 女 平 權 的 法 律 基 礎 1975 年 第 一 次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提 出 婦 女 十 年, 宣 布 未 來 10 年 為 婦 女 十 年 : 平 等 發 展 與 和 平, 以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強 化 婦 女 對 於 促 進 世 界 和 平 的 貢 獻 為 目 標 1979 年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CEDAW), 作 為 婦 女 人 權 憲 章 1985 全 球 女 性 主 義 的 誕 生 - 奈 洛 比 宣 言 : 第 三 次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提 出 性 別 盲, 將 婦 女 議 題 視 為 全 人 類 的 問 題 1995 成 功 的 接 續 - 第 四 次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提 出 性 別 主 流 化 及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以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策 略 來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標, 將 性 別 議 題 取 代 婦 女 議 題 4

我 國 性 別 平 權 進 程 - 從 婦 女 權 益 到 性 別 平 等

從 婦 女 政 策 發 展 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核 心 理 念 婦 女 權 益 的 提 升 仍 是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的 首 要 任 務 不 只 要 保 障 婦 女 權 益, 也 要 看 到 傳 統 角 色 對 男 性 之 壓 力, 並 要 請 男 性 共 同 加 入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的 行 動, 共 享 性 別 平 等 帶 來 的 幸 福 改 變 想 法 與 作 法, 使 不 同 性 別 均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機 會 與 自 由, 適 性 發 展 才 能 真 正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6

業 務 如 何 融 入 性 別? 辨 識 業 務 中 的 性 別 議 題 目 標 對 象 全 面 涵 蓋 各 階 段 之 權 益 關 係 人 運 用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具, 檢 視 性 別 統 計 並 分 析 落 差 原 因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重 要 政 策 與 業 務 的 關 係 他 山 之 石 處 理 性 別 議 題 消 除 性 別 落 差, 保 障 權 利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權 益 7

性 別 主 流 化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一 種 過 程 : 為 讓 性 別 觀 點 成 為 公 部 門 主 流 的 思 維, 以 及 讓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具 成 為 其 執 行 業 務 常 規 的 過 程, 旨 在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標 最 終 目 標, 讓 女 性 及 男 性 均 可 以 公 平 合 理 地 取 得 與 享 有 社 會 資 源 和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機 會, 所 追 求 的 是 一 種 實 質 上 的 平 等, 而 非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8

我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發 展 歷 程 1995 年 : 北 京 舉 辦 第 四 屆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通 過 北 京 行 動 宣 言, 正 式 宣 示 以 性 別 主 流 化 做 為 行 動 策 略, 以 性 別 議 題 取 代 婦 女 議 題 2004 年 : 各 部 會 設 置 性 別 聯 絡 人 2005 年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95 至 98 年 ), 分 培 訓 試 辦 及 推 廣 3 個 階 段, 協 助 各 部 會 逐 步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 2013 年 : 2009 年 : 行 行 政 院 所 屬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各 機 關 推 動 性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實 施 計 畫 (99 計 畫 (103 至 至 102 年 ), 106 年 度 ), 推 動 重 要 中 長 強 化 CEDAW 程 個 案 計 畫 及 及 重 要 性 別 平 法 律 修 訂 進 行 等 政 策 或 措 施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估 9

性 別 主 流 化 內 涵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各 部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各 部 會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具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科 技 部 行 政 院 法 規 會 各 部 會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各 部 會 性 別 預 算 性 別 統 計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各 部 會 性 別 分 析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各 部 會 10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主 要 工 具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 透 過 性 別 主 流 化 策 略 及 性 別 意 識 相 關 研 習 訓 練 等, 更 瞭 解 不 同 性 別 者 觀 點 與 處 境, 提 升 個 人 追 求 並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之 能 力 ( 人 事 總 處 ) 性 別 機 制 :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 性 平 處 )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 人 事 總 處 ) 性 別 統 計 : 透 過 區 分 性 別 的 統 計 資 料 呈 現, 瞭 解 不 同 性 別 者 的 社 會 處 境 ( 主 計 總 處 ) 性 別 分 析 : 針 對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訊, 從 具 有 性 別 意 識 之 觀 點 來 分 析 性 別 處 境 及 現 象 ( 性 平 處 ) 性 別 預 算 : 預 算 編 列 優 先 考 量 對 於 不 同 性 別 者 的 友 善 環 境 建 制 ( 主 計 總 處 )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 在 制 訂 方 案 計 畫 政 策 立 法 時, 考 量 不 同 性 別 觀 點, 對 於 不 同 性 別 者 的 影 響 及 受 益 程 度 進 行 評 估 檢 討 ( 國 發 會 法 規 會 ) 11

一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機 制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101.1.1 成 立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就 業 及 經 濟 組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組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組 人 身 安 全 組 國 際 及 公 共 參 與 組 環 境 能 源 及 科 技 組 政 會 會 12 就 業 及 經 濟 組 福 利 及 家 庭 組 媒 體 及 文 化 組 人 身 安 全 組 國 際 及 公 共 參 與 組 能 源 及 科 技 組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性 別 ( ) 政 處 政 會

二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計 畫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應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納 入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 每 年 應 施 以 至 少 1 至 2 小 時 之 基 礎 課 程 訓 練 主 管 人 員 : 每 年 施 以 二 小 時 之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為 原 則, 並 以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為 訓 練 重 點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 每 年 應 施 以 一 天 以 上 之 進 階 課 程 訓 練 看 見 性 別

三 性 別 預 算 ( 試 辦 中 ) 第 1 類 ( 計 畫 類 ) 第 2 類 ( 綱 領 第 3 類 ( 工 具 類 ) 第 4 類 ( 法 令 第 5 類 ( 其 他 類 ) 辦 理 性 別 影 類 ) 行 政 院 各 部 類 ) 其 他 促 進 性 響 評 估 之 中 性 別 平 等 政 會 推 動 性 別 促 進 性 別 平 別 平 等 之 業 長 程 個 案 計 策 綱 領 各 項 主 流 化 實 施 等 相 關 法 令 務 畫 具 體 行 動 措 計 畫 施 由 試 辦 部 會 先 行 試 辦, 主 計 總 處 提 出 性 別 預 算 試 辦 結 果 報 告 及 操 作 指 南 103 年 5 部 會 試 辦,104 年 18 部 會 試 辦,105 年 所 有 部 會 試 辦 14

四 性 別 統 計 看 見 差 異 15

性 別 統 計 是 什 麼? 以 性 別 區 隔 建 置 的 統 計 指 標 (gender- disaggregate data), 反 應 女 性 與 男 性 在 政 策 面 向 上 的 處 境 ( 現 況 ) 要 件 : 以 個 人 為 統 計 單 位 的 資 料, 應 以 ( 生 理 ) 性 別 為 區 隔 收 集 整 理 與 呈 現 所 有 變 異 與 特 徵 的 分 析 與 呈 現, 應 包 含 以 性 別 為 基 礎 的 各 種 分 類 項 確 認 相 關 資 料 的 統 計 收 集, 與 欲 探 討 的 性 別 議 題 相 扣 合 需 找 出 不 同 性 別 間 的 落 差, 亦 應 注 意 同 一 性 別 內 的 落 差 資 料 來 源 : 性 別 統 計 ( 婦 權 基 金 會 ) 16

性 別 統 計 怎 麼 做 跨 時 空 要 能 進 行 長 期 趨 勢 之 分 析 要 能 進 行 區 域 分 析, 國 際 比 較 以 人 為 單 位 以 性 別 為 區 隔 跨 複 分 類 跨 項 目 需 登 載 兩 性 對 所 有 社 經 領 域 的 參 與 和 貢 獻 要 確 保 女 性 佔 多 數 的 活 動 能 得 到 重 視 要 有 反 應 女 性 特 殊 生 活 經 驗 的 項 目 蒐 集 相 關 性 別 統 計 時, 除 呈 現 性 別 分 類 外, 宜 盡 量 呈 現 性 別 與 其 他 人 口 變 項 (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族 群 地 域 等 ) 之 數 據, 俾 進 一 步 掌 握 對 不 同 屬 性 人 口 之 需 求 或 受 益 情 形 17

性 別 統 計 哪 裡 找? 1. 業 務 部 門 統 計 資 料 2. 機 關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3. 主 計 總 處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4. 臺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5. 國 外 相 關 網 站 6.. 由 本 案 開 始 累 積 找 對 數 字 18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教 育 機 會 年 98-104 學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之 性 別 比 率 男 女 (%) 歷 年 碩 博 士 班 兩 性 就 讀 比 例 男 性 女 性 (% ) 50.88 50.69 50.54 50.43 50.07 50.28 50.41 70.65 66.85 63.45 63.05 62.4 61.92 49.12 49.31 49.46 49.57 49.93 49.72 49.59 29.35 33.15 36.55 36.95 37.6 38.07 年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90 95 100 102 103 104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19

高 等 教 育 教 師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仍 大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2016 年 性 別 圖 像 20

科 系 選 擇 女 性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偏 重 社 福 人 文 及 藝 術 與 教 育 領 域, 男 性 則 偏 重 工 程 製 造 科 學 及 數 學 領 域 就 讀 科 技 類 女 性 比 率 逐 年 上 升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教 育 機 會 80 70 60 50 40 30 20 66 70 34 30 58 42 104 學 年 度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各 領 域 之 性 別 比 率 35 30 65 70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51 49 62 38 女 性 就 讀 類 科 比 率 84 16 50 50 男 女 9 91 人 文 類 社 會 類 科 技 類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21

地 方 議 員 選 舉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政 治 社 會 參 與 我 國 直 轄 市 議 員 女 性 當 選 人 比 率 35.5%, 較 99 年 增 1.4 個 百 分 點, 縣 ( 市 ) 議 員 27.3% 及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22.5% 與 上 次 選 舉 差 距 不 大 首 次 選 舉 之 直 轄 市 原 住 民 區 民 代 表 女 性 當 選 人 比 率 相 對 較 低, 為 24% 40 35 35.5 30 25 24.1 27.4 27.3 22.7 22.5 24 20 22.9 16.9 15 10 5 0 直 轄 市 議 員 選 舉 縣 ( 市 ) 議 員 選 舉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選 舉 原 住 民 代 表 選 舉 87 99 103 ( 年 ) 22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政 治 社 會 參 與 立 法 委 員 及 高 階 公 務 員 女 性 比 率 105 年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女 性 比 率 為 38.05%, 為 歷 屆 最 高, 顯 示 女 性 政 治 參 與 比 率 逐 步 提 升 104 年 簡 任 ( 派 ) 公 務 人 員 女 性 比 率 為 30.63%,103 年 為 30.2%, 每 年 持 續 上 升 (%) 女 性 立 法 委 員 比 率 22.2 20.9 19.1 30.1 33.6 38.05 (%) 簡 任 ( 派 ) 公 務 人 員 女 性 比 率 25.44 23.65 28.8 26.9 27.17 30.2 30.63 1998 2001 2004 2008 2012 2016 ( 年 )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年 ) 23

推 動 三 分 之 一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 公 部 門 逐 步 進 展, 社 會 組 織 仍 待 努 力 公 部 門 女 性 比 率 均 較 10 年 前 倍 增 ;2014 年 至 2015 年 間, 除 地 方 簡 任 公 務 人 員 大 法 官 女 性 及 大 法 官 未 及 1/3, 其 餘 皆 達 標 準 其 中, 考 試 委 員 及 監 察 委 員 透 過 2014 年 總 統 提 名 時 兼 顧 性 別 平 等 原 則, 目 前 考 監 兩 院 女 性 委 員 比 率 大 幅 提 升 社 會 組 織 決 策 階 層 女 性 比 率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016 性 別 圖 像 24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政 治 社 會 參 與 委 員 會 企 業 及 人 民 團 體 決 策 階 層 性 別 比 率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部 會 委 員 會 符 合 1/3 性 別 比 例 已 達 95.48% 104 年 企 業 女 性 獨 立 董 事 為 10.2%, 董 事 為 12.6%, 監 察 人 為 23.2%, 女 性 比 率 較 低 依 據 104 年 中 小 企 業 白 皮 書,103 年 企 業 負 責 人 女 性 占 36.19% 104 年 人 民 團 體 理 事 女 性 比 率 為 28.2%, 監 事 女 性 比 率 為 34.5%; 農 漁 會 選 任 人 員 女 性 分 別 為 5.4% 7.8%, 農 田 水 利 會 會 務 人 員 女 性 比 率 為 3.4% (%) 104 年 企 業 董 監 事 性 別 比 率 男 女 (%) 104 年 社 會 組 織 決 策 階 層 性 別 比 率 男 女 6.4 10.2 12.6 23.2 94.6 92.2 96.6 71.8 65.5 93.6 89.8 87.4 76.8 28.2 34.5 5.4 7.8 3.4 董 事 長 獨 立 董 事 董 事 監 察 人 人 民 團 體 理 事 人 民 團 體 監 事 農 會 選 任 人 員 漁 會 選 任 人 員 農 田 水 利 會 會 務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農 委 會 金 管 會 25

勞 參 率 我 國 近 年 來 女 性 勞 參 率 緩 步 上 升 與 國 際 比 較, 僅 略 高 於 日 本 49.2 及 義 大 利 40.5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就 業 與 薪 資 70 65 60 55 50 45 99-104 年 我 國 勞 動 參 與 率 變 化 66.51 66.67 66.83 66.74 66.78 66.91 58.07 58.17 58.35 58.43 58.54 58.65 49.89 49.97 50.19 50.46 50.64 50.74 99 100 101 102 103 104 年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2014 各 國 女 性 勞 參 率 日 本 49.2 中 華 民 國 50.6 加 拿 大 51.6 法 國 51.8 韓 國 51.3 香 港 54.6 德 國 54.8 新 加 坡 58.6 美 國 57 英 國 57.6 義 大 利 40.5 26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就 業 與 薪 資 女 性 勞 參 率 25-29 歲 最 高, 達 90.19% 男 性 為 30-34 歲 最 高, 達 96.76% 與 韓 日 美 比 較, 我 國 女 性 勞 參 率 未 出 現 第 2 高 峰, 而 是 緩 步 下 降, 並 於 49 歲 後 急 速 下 降 120 100 80 60 40 20 0 9.64 6.96 52.23 94.81 96.76 93.01 94.49 91.74 90.19 82.28 75.12 75.62 70.36 104 年 我 國 兩 性 年 齡 別 勞 參 率 83.85 70.62 49.27 57.15 52.07 40.21 23.08 13.58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 以 上 4.64 女 性 男 性 100 80 60 40 20 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 以 上 2014 主 要 國 家 年 齡 別 女 性 勞 參 率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韓 國 美 國 27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就 業 與 薪 資 婚 姻 與 家 庭 仍 影 響 女 性 就 業, 我 國 歷 年 來 男 性 勞 參 率 有 配 偶 或 同 居 最 高 ; 女 性 則 未 婚 勞 參 率 最 高 ; 又 學 歷 較 高 者, 婚 後 退 出 職 場 比 例 較 小 85.00 75.00 65.00 55.00 45.00 35.00 25.00 總 平 均 平 均 ( 男 ) 未 婚 ( 男 ) 歷 年 性 別 與 婚 姻 狀 況 別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有 配 偶 或 同 離 婚 分 居 有 配 偶 或 同 離 婚 分 居 平 均 ( 女 ) 未 婚 ( 女 ) 居 ( 男 ) 或 喪 偶 ( 男 ) 居 ( 女 ) 或 喪 偶 ( 女 ) 1995 58.51 71.56 55.31 82.84 50.01 45.44 51.00 45.75 27.52 2005 57.72 67.72 56.64 76.21 50.78 47.91 55.49 47.88 29.21 2015 58.52 66.84 63.91 70.67 54.12 50.54 60.58 49.72 30.25 100 50 0 15-64 歲 已 婚 女 性 婚 前 與 目 前 工 作 比 率 (102 年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 84.95 82.83 69.89 58.19 64.55 42.49 婚 前 婚 前 婚 前 婚 後 婚 後 婚 後 國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職 大 專 以 上 28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勞 動 部

平 均 薪 資 性 別 差 異 及 同 酬 日 104 年 男 性 每 人 每 月 薪 資 平 均 5 萬 2653 元, 女 性 4 萬 3709 元, 女 性 月 平 均 薪 資 占 男 性 的 83.01% 自 101 年 以 來, 我 國 同 酬 日 分 別 為 3 月 5 日 3 月 2 日 2 月 28 日 2 月 24 日 和 今 (105) 年 的 2 月 23 日 我 國 兩 性 薪 資 差 距 較 日 本 (33.2%) 韓 國 (31.3%) 美 國 (18.9%) 為 小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就 業 與 薪 資 43 38 33 28 23 18 13 37.9 我 國 日 韓 美 兩 性 薪 資 差 異 日 本 31.5 韓 國 31.3 33.2 19.6 18.9 美 國 20.3 中 華 民 國 14.5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元 ) 平 均 薪 資 差 異 男 女 差 14.5% 46376 48716 50045 49935 49931 51464 52653 37206 39195 40160 40486 40673 42481 43709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 年 ) 29

女 性 料 理 家 務 時 間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婚 姻 與 家 庭 依 據 102 年 主 計 總 處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15-64 歲 已 婚 女 性,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家 務 4.2 小 時, 與 2003 年 調 查 結 果 (4.98 小 時 ) 減 少 0.78 小 時 就 業 婦 女 每 日 處 理 家 務 達 3.41 小 時, 對 投 身 勞 動 市 場 的 女 性 而 言,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務 雙 重 負 荷, 健 全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益 形 重 要 共 4.2hr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30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婚 姻 與 家 庭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自 98 年 開 辦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每 年 核 發 人 數 逐 步 上 升 就 業 保 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初 次 核 發 人 數 104 年 男 性 14,258 人 (16.6%), 女 性 71,614 人 (83.4%), 核 發 人 數 持 續 上 升 軍 公 教 保 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初 次 核 發 人 數 104 年 男 性 615 人 (10.46%), 女 性 5,779 人 (89.54%) ( 人 ) 就 業 保 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核 發 人 數 男 女 71614 57288 52287 47218 33570 27718 21664 4808 6500 6928 8947 10308 11013 14258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年 ) ( 人 ) 軍 公 教 保 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核 發 人 數 男 女 5779 4993 4433 4088 3532 357 460 540 615 675 100 101 102 103 104 ( 年 )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31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健 康 醫 療 自 殺 死 亡 率 103 年 自 殺 人 數 中 男 性 占 6 成 7, 女 性 占 3 成 3, 居 男 性 死 因 第 11 順 位 女 性 之 第 12 順 位, 男 性 自 殺 死 亡 率 為 女 性 的 2 倍 103 年 各 年 齡 層 自 殺 死 亡 率, 隨 年 齡 之 增 加 而 升 高, 以 65 歲 以 上 者 之 每 十 萬 人 口 31.3 人 最 高, 最 低 為 未 滿 25 歲 者 每 十 萬 人 口 2.5 人 99-103 年 兩 性 自 殺 死 亡 率 20.4 18.4 18.8 13.6 14.2 15.3 8.5 9.4 10 25.8 26.7 24.3 24.1 22.8 22.7 18.8 19.3 17.2 17.9 17.6 16.8 11.7 11.7 11.4 11.5 11.1 10.9 20.5 20.8 20.4 20.2 15.1 16.2 15.3 15.2 9.7 11.5 10.1 10.1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自 殺 粗 死 亡 率 單 位 為 每 十 萬 人 口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32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主 要 障 礙 社 會 傳 統 文 化 習 俗 宗 教 禮 儀 兒 子 : 傳 宗 接 代 繼 承 家 產 (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第 4 條 民 法 財 產 繼 承 第 1138 條 ) 女 兒 : 出 嫁 潑 水 丟 扇 嫁 雞 隨 雞 嫁 狗 隨 狗 媳 婦 : 初 二 回 娘 家 ( 除 夕 初 一 不 能 回 娘 家 ) 弄 璋 : 雞 腿 油 飯 ; 弄 瓦 : 蛋 糕 主 祭 執 幡 捧 神 主 牌 ( 現 代 國 民 喪 禮 ) 33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主 要 障 礙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定 型 化 思 考 男 尊 女 卑 一 夫 一 妻 制 ( 刑 法 237 條 重 婚 罪 239 條 通 姦 罪 ) 男 理 工 女 人 文 男 嬰 藍 女 嬰 粉 男 油 飯 女 蛋 糕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 男 人 賺 錢 養 家, 女 人 持 家 育 兒 照 顧 家 小 公 婆 ) 女 人 工 作 家 庭 蠟 燭 兩 頭 燒 男 兒 有 淚 不 輕 彈 只 是 未 到 傷 心 處 34

五 性 別 分 析 - 找 出 問 題 找 出 問 題 以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所 呈 現 的 不 同 性 別 者 地 位 狀 態 角 色 責 任 差 異, 及 使 用 與 支 配 資 源 的 情 況 做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運 用 質 化 與 量 化 研 究 方 式, 從 性 別 的 觀 點 來 分 析 造 成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背 後 原 因, 俾 供 規 劃 對 策, 縮 小 性 別 落 差 或 滿 足 不 同 性 別 之 需 求 性 別 統 計 存 在 性 別 落 差 參 考 質 化 量 化 的 研 究 資 料 找 出 造 成 性 別 落 差 之 原 因 35

性 別 分 析 步 驟 1. 需 求 評 估 7. 評 估 與 監 督 2. 確 認 問 題 與 議 題 6. 決 策 溝 通 3. 定 義 預 期 效 果 5. 分 析 並 提 出 建 議 4. 發 展 與 選 擇 方 案 參 考 資 料 : 性 別 分 析 - 政 策 與 性 別 分 析 循 環 圖 ( 婦 權 基 金 會 ) 36

性 別 需 求 Bradshaw(1972) 提 出 4 種 測 量 需 求 的 觀 點 規 範 性 需 求 : 以 現 存 的 某 些 標 準 或 常 模 來 界 定 需 求, 如 法 規 標 準 等 感 受 性 需 求 : 透 過 有 需 要 的 人 來 界 定, 如 民 調 表 達 性 需 求 : 透 過 有 需 要 的 人 真 正 尋 求 得 到 服 務 來 界 定, 如 公 聽 會 意 見 民 眾 洽 詢 反 映 申 訴 等 相 對 性 需 求 : 以 相 似 的 區 域 或 人 口 群 作 為 比 較, 評 量 兩 者 間 所 得 到 服 務 的 差 距, 如 比 較 男 女 受 服 務 內 容 等 Taylor(1999) 提 出 2 類 性 別 需 求 實 務 性 別 需 求 : 社 會 建 構 性 別 角 色 導 致 的 實 務 處 境 來 界 定, 如 在 女 廁 設 嬰 兒 換 尿 布 台 策 略 性 別 需 求 : 克 服 性 別 刻 版 印 象 或 性 別 不 平 等, 所 必 須 採 取 的 行 動, 如 在 男 廁 設 嬰 兒 換 尿 布 台 37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應 有 的 思 維 1. 性 別 統 計 收 集 應 全 面 涵 蓋 權 益 關 係 人 - 規 劃 者 管 制 者 ( 政 府 學 者 專 家 委 辦 單 位 ); 消 費 者 受 影 響 者 ( 民 眾 ); 執 行 者 服 務 提 供 者 ( 政 府 民 間 業 者 ) 2. 性 別 參 與 及 議 題 界 定 需 完 整 考 慮 計 畫 ( 法 案 ) 推 動 步 驟 - 規 劃 決 策 執 行 管 制 3. 需 求 評 估 及 方 案 規 劃 充 分 評 估 需 求 特 性 - 使 用 比 例,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者 屬 性 38

39

40

41

六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緣 起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PEC) 性 別 整 合 諮 詢 小 組 (AGGI) 完 成 之 性 別 評 估 指 標 (Gender Criteria) ㄧ 分 鐘 簡 介 性 別 相 關 參 考 依 據 及 APEC 方 案 提 議 表 格 之 性 別 相 關 參 考 依 據 檢 視 清 單, 並 且 規 定 所 有 提 送 到 APEC 秘 書 處 的 計 畫 書 都 必 須 檢 附 該 評 估 表, 俾 檢 視 該 計 畫 或 方 案 的 設 計 是 否 具 性 別 觀 點 42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GIA) 是 一 種 測 量 工 具, 也 是 一 種 過 程 在 規 劃 法 案 政 策 計 畫 方 案 策 略 時, 將 性 別 當 作 一 個 必 要 元 素, 考 量 對 女 性 / 男 性 及 對 性 別 關 係 發 展 的 影 響 計 畫 法 案 性 別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現 況 是 否 存 在 著 不 平 等 或 潛 藏 的 不 平 等? 如 何 改 變 這 個 現 象 43

我 國 實 施 GIA 發 展 歷 程 2007 年 先 行 期 前 本 院 婦 權 會 ( 現 為 性 平 會 )2006 年 11 月 10 日 建 立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性 別 評 估 指 標 會 議 結 論, 請 各 部 會 自 2007 年 1 月 起 針 對 進 行 之 新 計 畫 ( 重 大 政 策 ), 選 擇 計 畫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2008 年 7-12 月 試 行 期 由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衛 生 署. 勞 委 會 及 原 能 會 試 辦 報 院 之 重 要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2009 年 正 式 實 施 期 2010 2011 年 檢 討 及 滾 動 修 正 37 個 部 會 報 院 之 重 要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及 法 律 案 均 需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委 託 彰 師 大 陳 教 授 金 燕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實 施 檢 討 及 成 效 評 估 政 策 建 議 書 辦 理 座 談 會 研 修 GIA 檢 視 表 2012 年 7-12 月 GIA 檢 視 表 滾 動 修 正 試 辦 由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文 化 部. 衛 生 署 及 金 管 會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就 GIA 檢 視 表 修 正 草 案 試 填 並 提 供 修 正 建 議, 以 利 後 續 全 面 推 行 2013 年 6 月.10 月 GIA 檢 視 表 滾 動 修 正 修 正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 法 案 及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及 新 訂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編 審 44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如 何 進 行 GIA 統 計 資 料 1. 業 務 部 門 統 計 資 料 2. 機 關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3. 主 計 總 處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4. 臺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5. 國 外 相 關 網 站 6.. 由 本 案 開 始 累 積 性 別 統 計 檢 討 評 估 性 別 分 析 行 動 目 標 設 定 專 家 資 源 1. 機 關 內 部 性 別 專 家 2. 機 關 性 平 專 案 小 組 3. 機 關 外 部 性 別 專 家 4. 臺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網 站 專 家 學 者 資 料 庫 45

計 畫 及 法 規 於 性 別 上 的 盲 點 看 不 見 人 不 知 使 用 者 是 誰 一 視 同 仁 認 為 不 限 制 性 別 就 是 平 等, 特 別 保 障 就 是 不 平 等 對 弱 勢 定 義 狹 隘 認 為 弱 勢 只 有 老 人 兒 童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性 別 不 是 重 點 不 需 浪 費 這 麼 多 時 間 去 了 解 本 計 畫 中 的 性 別 問 題 46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現 行 聯 合 國 人 權 體 制 以 核 心 國 際 人 權 文 書 九 大 公 約 為 中 心 1.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1965 年 ) 2.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1966 年 ) 3.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1966 年 ) 4.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1979 年 ) 5.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1984 年 ) 6.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1989 年 ) 7. 保 護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1990 年 ) 8. 保 護 所 有 人 免 遭 強 迫 失 蹤 國 際 公 約 (2006 年 ) 9. 殘 疾 人 權 利 公 約 (2006 年 ) 47

CEDAW 核 心 理 念 核 心 理 念 不 歧 視 禁 止 歧 視 形 式 平 等 實 質 平 等 個 人 義 務 國 家 義 務 48

形 式 平 等 形 式 平 等, 假 設 所 有 男 人 和 女 人 都 一 樣, 若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對 待 即 謂 不 平 等, 因 此, 男 人 和 女 人 必 須 一 視 同 仁, 沒 有 分 別 忽 視 女 性 的 特 殊 需 求, 及 較 難 取 得 某 些 機 會 管 道 49

機 會 平 等 實 質 平 等 結 果 平 等 取 得 機 會 的 平 等 50

矯 正 式 平 等 認 知 到 是 甚 麼 原 因 造 成 性 別 差 異 設 計 出 有 效 手 段 消 弭 女 性 在 地 位 與 權 力 上 之 弱 勢 任 何 忽 略 性 別 地 位 差 異 的 政 策 或 措 施, 都 有 可 能 造 成 不 平 等 的 結 果 應 用 各 種 政 策 法 令 計 畫 優 惠 措 施 等 方 法 解 決 結 構 上 的 不 平 等 CEDAW 是 以 矯 正 式 平 等 促 進 實 質 平 等, 創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消 除 不 利 於 婦 女 的 因 素 ( 摘 錄 自 CEDAW 怎 麼 教 及 官 曉 薇 老 師 簡 報 ) 51

矯 正 式 平 等 52

CEDAW 條 文 與 一 般 性 建 議 53

CEDAW 條 文 內 容 54

CEDAW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1 號 : 締 約 國 的 報 告 第 2 號 : 締 約 國 的 報 告 第 3 號 : 教 育 和 宣 傳 運 動 第 4 號 : 保 留 第 5 號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第 6 號 : 有 效 的 國 家 機 制 和 宣 傳 第 7 號 : 資 源 第 8 號 : 公 約 第 8 條 的 執 行 狀 況 第 9 號 : 有 關 婦 女 狀 況 的 統 計 資 料 第 10 號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通 過 十 周 年 第 11 號 : 履 行 報 告 義 務 的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第 12 號 : 對 婦 女 的 暴 力 行 為 第 13 號 : 同 工 同 酬 第 14 號 : 女 性 割 禮 第 15 號 : 各 國 防 治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 愛 滋 病 ) 的 策 略 避 免 對 婦 女 造 成 歧 視 第 16 號 : 城 鄉 家 庭 企 業 中 的 無 酬 女 工 第 17 號 : 婦 女 無 償 家 務 活 動 的 衡 量 與 量 化 及 其 在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中 的 確 認 第 18 號 :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第 19 號 : 對 婦 女 的 暴 力 行 為 第 20 號 : 對 公 約 的 保 留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第 22 號 : 修 正 公 約 第 20 條 第 23 號 :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第 24 號 : 公 約 第 12 條 ( 婦 女 和 保 健 ) 第 25 號 : 公 約 第 4 條 第 1 款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第 26 號 : 女 性 移 工 第 27 號 : 高 齡 婦 女 及 其 人 權 第 28 號 : 締 約 國 在 公 約 第 2 條 之 下 的 核 心 義 務 第 29 號 : 公 約 第 16 條 的 一 般 性 建 議 ( 婚 姻 家 庭 關 係 及 其 解 除 的 經 濟 後 果 ) 第 30 號 : 婦 女 在 預 防 衝 突 衝 突 及 衝 突 後 局 勢 中 的 作 用 第 31 號 : 與 兒 童 權 利 委 員 會 有 關 有 害 作 法 的 第 18 號 聯 合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32 號 : 婦 女 的 難 民 地 位 庇 護 國 籍 和 無 國 籍 狀 態 第 33 號 :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網 站 CEDAW 專 區 55

CEDAW 條 文 內 容 第 一 條 對 婦 女 歧 視 之 定 義 第 一 條 在 本 公 約 中,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一 詞 指 基 於 性 別 而 作 的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或 限 制, 其 影 響 或 其 目 的 均 足 以 妨 礙 或 否 認 婦 女 不 論 已 婚 未 婚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認 識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公 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基 於 性 別 (on the basis of sex) 原 文 係 以 性 (sex sex) 所 為 的 歧 視, 指 的 是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生 理 差 異 而 性 別 (gender) 一 詞 指 的 是 社 會 意 義 上 的 身 份 地 位 和 男 女 角 色 分 工, 以 及 社 會 對 這 類 生 理 差 異 賦 予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意 涵 ( 一 般 性 建 議 28/5) 56

第 一 條 對 婦 女 歧 視 之 定 義 任 何 (any) 指 基 於 性 別 而 為 之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和 限 制 包 含 任 何 有 意 或 無 意 區 別 排 斥 或 限 制 ( 一 般 性 建 議 28/5) 包 含 政 府 行 為 及 私 人 行 為 ( 一 般 性 建 議 19/9)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包 括 生 命 權 免 於 遭 受 酷 刑 人 身 安 全 等 ( 一 般 性 建 議 19/7)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19 號 ( 暴 力 行 為 ) 第 28 號 ( 締 約 國 核 心 義 務 ) 57

第 二 條 消 除 歧 視 之 義 務 ( 一 ) 第 二 條 締 約 各 國 譴 責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協 議 立 即 用 一 切 適 當 辦 法, 推 行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的 政 策 為 此 目 的, 承 擔 : (a)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則 如 尚 未 列 入 本 國 憲 法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者, 應 將 其 列 入, 並 以 法 律 或 其 他 適 當 方 法, 保 證 實 現 這 項 原 則 ; (b) 採 取 適 當 立 法 和 其 他 措 施, 包 括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實 行 制 裁, 以 禁 止 對 婦 女 的 一 切 歧 視 ; (c) 為 婦 女 確 立 與 男 子 平 等 權 利 的 法 律 保 護, 通 過 各 國 的 主 管 法 庭 及 其 他 公 共 機 構, 保 證 切 實 保 護 婦 女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 58

第 二 條 消 除 歧 視 之 義 務 ( 二 ) (d) 不 採 取 任 何 歧 視 婦 女 的 行 為 或 做 法, 並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和 公 共 機 構 的 行 動 都 不 違 背 這 項 義 務 ; (e)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消 除 任 何 個 人 組 織 或 企 業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 (f)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以 修 改 或 廢 除 構 成 對 婦 女 歧 視 的 現 行 法 律 規 章 習 俗 和 慣 例 ; (g) 廢 止 本 國 刑 法 內 構 成 對 婦 女 歧 視 的 一 切 規 定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包 含 透 過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所 導 致, 包 括 由 於 國 家 或 私 人 行 為 所 造 成 ( 一 般 性 建 議 28/10 10) 國 家 義 務 擴 及 私 人 行 為 所 造 成 之 歧 視 ( 一 般 性 建 議 28/13 13) 59

第 二 條 消 除 歧 視 之 義 務 ( 三 ) 譴 責 (condemn) 締 約 國 有 立 即 和 持 續 譴 責 歧 視 的 義 務 ( 一 般 性 建 議 28/15 15) 立 即 (without delay) 締 約 國 所 承 擔 的 義 務 具 有 急 迫 性, 應 無 條 件 執 行, 不 得 推 遲 ( 一 般 性 建 議 28/29 29) 一 切 適 當 辦 法 (appropriate means) 或 適 當 措 施 (appropriate measures) 在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所 存 在 的 障 礙 和 阻 力 制 訂 政 策 ( 一 般 性 建 議 28/23 23) 必 須 與 主 要 的 預 算 配 合 以 確 保 得 到 充 分 財 源 ( 一 般 性 建 議 28/28 28) 60

第 二 條 消 除 歧 視 之 義 務 ( 四 ) 男 女 平 等 的 原 則 所 有 人 類, 不 論 其 性 別, 都 有 發 展 個 人 能 力 從 事 專 業 和 作 出 選 擇 的 自 由, 不 受 任 何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僵 化 性 別 角 色 和 偏 見 的 限 制 ( 一 般 性 建 議 28/22 22)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第 28 號 ( 締 約 國 核 心 義 務 ) 61

第 三 條 婦 女 享 有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第 三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承 擔 在 所 有 領 域, 特 別 是 在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領 域,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保 證 婦 女 得 到 充 分 發 展 和 進 步, 以 確 保 婦 女 在 與 男 子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行 使 和 享 有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與 第 二 條 規 定 政 府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歧 視 之 作 為 比 較, 本 條 更 強 調 政 府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積 極 推 動 婦 女 與 男 子 平 等 發 展 及 享 有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第 25 號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第 28 號 ( 締 約 國 核 心 義 務 ) 62

第 四 條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一 ) 第 四 條 1. 締 約 各 國 為 加 速 實 現 男 女 事 實 上 的 平 等 而 採 取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不 得 視 為 本 公 約 所 指 的 歧 視, 亦 不 得 因 此 導 致 維 持 不 平 等 的 標 準 或 另 立 標 準 ; 這 些 措 施 應 在 男 女 機 會 和 待 遇 平 等 的 目 的 達 到 之 後, 停 止 採 用 2. 締 約 各 國 為 保 護 母 性 而 採 取 的 特 別 措 施, 包 括 本 公 約 所 列 各 項 措 施, 不 得 視 為 歧 視 63

第 四 條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二 ) 一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的 差 別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特 別 措 施 規 定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實 施 期 間 目 的 二 特 別 措 施 : 暫 時, 在 達 到 實 質 平 等 後 要 停 止 ( 依 具 體 效 果 而 定 ) 加 速 促 進 實 質 平 等 社 經 文 的 結 構 性 變 革 永 久 針 對 男 女 生 理 差 異 而 訂 之 永 久 性 特 別 措 施 針 對 男 女 生 理 差 異 給 予 不 同 待 遇 ( 摘 錄 自 官 曉 薇 教 授 簡 報 ) 如 : 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勞 動 基 準 法 ( 有 工 資 產 假 子 女 未 滿 一 歲 之 女 工 哺 乳 時 間 每 日 2 次 各 30 分 鐘 ) 64

第 五 條 社 會 文 化 行 為 模 式 第 五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 (a) 改 變 男 女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行 為 模 式, 以 消 除 基 於 性 別 而 分 尊 卑 觀 念 或 基 於 男 女 任 務 定 型 所 產 生 的 偏 見 習 俗 和 一 切 其 他 做 法 ; (b) 保 證 家 庭 教 育 應 包 括 正 確 了 解 母 性 的 社 會 功 能 和 確 認 教 養 子 女 是 父 母 的 共 同 責 任, 當 然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應 首 先 考 慮 子 女 的 利 益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14 號 ( 女 性 割 禮 ) 第 19 號 ( 對 婦 女 暴 力 行 為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第 24 號 ( 婦 女 和 保 健 ) 第 28 號 ( 締 約 國 核 心 義 務 ) 65

第 五 條 社 會 文 化 行 為 模 式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2007 年 民 法 修 正 子 女 之 從 性 以 夫 妻 間 之 約 定 為 原 則, 打 破 過 去 從 父 性 之 原 則 2007 年 東 華 大 學 副 教 授 蕭 昭 君, 創 紀 錄 擔 任 蕭 家 祖 祭 百 年 首 位 女 主 祭, 並 打 造 女 光 永 續 匾 額, 將 母 親 自 己 的 名 字 送 入 祠 堂 2008 2008/11 11/30 聯 合 報 2012 年 內 政 部 編 印 平 等 自 主 慎 終 追 遠 -- 現 代 國 民 喪 禮 手 冊 2014 年 出 版 平 等 結 合 互 助 包 容 - 現 代 國 民 婚 禮 2015 年 編 製 現 代 國 民 生 育 禮 未 有 法 律 規 定 之 傳 統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男 子 繼 承 家 產 等 觀 念 ; 女 兒 出 嫁 潑 水 丟 扇 媳 婦 初 二 回 娘 家 ( 除 夕 初 一 不 可 回 娘 家 ) 之 習 俗 等 之 影 響 66

第 六 條 禁 止 販 賣 婦 女 與 婦 女 賣 淫 第 六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制 定 法 律, 以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販 賣 婦 女 和 強 迫 婦 女 賣 淫, 對 她 們 進 行 剝 削 的 行 為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19 號 ( 對 婦 女 的 暴 力 行 為 ) 相 關 公 約 : 聯 合 國 禁 止 販 賣 人 口 及 取 締 意 圖 使 人 賣 淫 的 公 約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 兒 童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67

第 七 條 消 除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中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 一 ) 第 七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消 除 在 本 國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中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特 別 應 保 證 婦 女 在 與 男 子 平 等 的 條 件 下 : (a) 在 一 切 選 舉 和 公 民 投 票 中 有 選 舉 權, 並 在 一 切 民 選 機 構 有 被 選 舉 權 ; (b) 參 加 政 府 政 策 的 制 訂 及 其 執 行, 並 擔 任 各 級 政 府 公 職, 執 行 一 切 公 務 ; (c) 參 加 有 關 本 國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和 協 會 68

第 七 條 消 除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中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 二 )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 積 極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如 : 保 障 名 額 與 比 例 原 則 ( 一 般 性 建 議 23/15) 確 保 女 性 平 等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 一 般 性 建 議 23/28 一 般 性 建 議 23/29) 確 保 女 性 參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 一 般 性 建 議 23/32 一 般 性 建 議 23/34)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3 號 (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憲 法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地 方 制 度 法 69

第 八 條 國 際 參 與 代 表 權 第 八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保 證 婦 女 在 與 男 子 平 等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的 條 件 下, 有 機 會 在 國 際 上 代 表 本 國 政 府 和 參 加 各 國 際 組 織 的 工 作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3 號 ( 政 治 和 公 共 生 活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婦 女 易 因 要 承 擔 家 務 照 顧 家 人 而 被 排 除 或 放 棄 參 與 國 際 事 務,1996 年 以 後 我 國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特 考 取 消 性 別 限 制 ; 我 國 早 已 指 派 女 性 選 手 參 加 奧 運 及 掌 旗 (2010 年 倫 敦 奧 運 規 定 所 有 國 家 都 要 派 出 女 性 運 動 選 手 參 賽, 為 奧 運 舉 辦 以 來 首 次 所 有 國 家 均 有 派 出 女 性 選 手 之 一 年 ) 70

第 九 條 國 籍 權 第 九 條 1. 締 約 各 國 應 給 予 婦 女 與 男 子 有 取 得 改 變 或 保 留 國 籍 的 同 等 權 利 締 約 各 國 應 特 別 保 證, 與 外 國 人 結 婚 或 於 婚 姻 存 續 期 間 先 生 改 變 國 籍 均 不 當 然 改 變 妻 子 的 國 籍, 使 她 成 為 無 國 籍 人, 或 把 先 生 的 國 籍 強 加 於 她 2. 締 約 各 國 在 關 於 子 女 的 國 籍 方 面, 應 給 予 婦 女 與 男 子 平 等 的 權 利 締 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確 保 女 性 移 工 不 受 歧 視, 享 有 平 等 權 利, 且 對 女 性 移 工 權 利 之 保 護, 提 供 救 濟 管 道 締 約 國 也 須 確 保 無 證 女 性 移 工 之 人 道 待 遇 ; 並 對 於 公 營 私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雇 主 及 政 府 工 作 人 員, 舉 辦 女 性 移 工 權 利 之 意 識 課 程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6 號 ( 女 性 移 工 ) 71

第 十 條 教 育 權 ( 一 ) 第 十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以 消 除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以 保 證 婦 女 在 教 育 方 面 享 有 與 男 子 平 等 的 權 利, 特 別 是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保 證 : (a) 在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不 論 其 在 城 市 或 農 村, 在 專 業 和 職 業 輔 導 取 得 學 習 機 會 和 文 憑 等 方 面 都 有 相 同 的 條 件 在 學 前 教 育 普 通 教 育 技 術 專 業 和 高 等 技 術 教 育 以 及 各 種 職 業 培 訓 方 面, 都 應 保 證 這 種 平 等 ; (b) 課 程 考 試 師 資 的 標 準 校 舍 和 設 備 的 質 量 一 律 相 同 ; (c) 為 消 除 在 各 級 和 各 種 方 式 的 教 育 中 對 男 女 任 務 的 任 何 定 型 觀 念, 應 鼓 勵 實 行 男 女 同 校 和 其 他 有 助 於 實 現 這 個 目 的 的 教 育 形 式, 並 特 別 應 修 訂 教 科 書 和 課 程 以 及 相 應 地 修 改 教 學 方 法 ; 72

第 十 條 教 育 權 ( 二 ) (d) 領 受 獎 學 金 和 其 他 研 究 補 助 金 的 機 會 相 同 ; (e) 接 受 成 人 教 育 包 括 成 人 識 字 和 實 用 讀 寫 能 力 的 教 育 的 機 會 相 同, 特 別 是 為 了 盡 早 縮 短 男 女 之 間 存 在 的 教 育 水 平 上 的 一 切 差 距 ; (f) 減 少 女 生 退 學 率, 並 為 過 早 離 校 的 少 女 和 婦 女 安 排 各 種 方 案 ; (g) 積 極 參 加 運 動 和 體 育 的 機 會 相 同 ; (h) 有 接 受 特 殊 知 識 輔 導 的 機 會, 以 有 助 於 保 障 家 庭 健 康 和 幸 福, 包 括 關 於 計 畫 生 育 的 知 識 和 輔 導 在 內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3 號 ( 教 育 和 宣 傳 運 動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73

第 十 一 條 就 業 權 ( 一 ) 第 十 一 條 1.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以 保 證 她 們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享 有 相 同 權 利, 特 別 是 : (a) 人 人 有 不 可 剝 奪 的 工 作 權 利 ; (b) 享 有 相 同 就 業 機 會 的 權 利, 包 括 在 就 業 方 面 相 同 的 甄 選 標 準 ; (c) 享 有 自 由 選 擇 專 業 和 職 業, 提 升 和 工 作 保 障, 一 切 服 務 的 福 利 和 條 件, 接 受 職 業 培 訓 和 進 修, 包 括 實 習 培 訓 高 等 職 業 培 訓 和 經 常 性 培 訓 的 權 利 ; (d) 同 等 價 值 的 工 作 享 有 同 等 報 酬 包 括 福 利 和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的 權 利, 在 評 定 工 作 的 表 現 方 面, 也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的 權 利 ; (e) 享 有 社 會 保 障 的 權 利, 特 別 是 在 退 休 失 業 疾 病 殘 廢 和 老 年 或 在 其 他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情 況 下, 以 及 享 有 帶 薪 度 假 的 權 利 ; (f) 在 工 作 條 件 方 面 享 有 健 康 和 安 全 保 障, 包 括 保 障 生 育 機 能 的 權 利 74

第 十 一 條 就 業 權 ( 二 ) 2. 締 約 各 國 為 使 婦 女 不 致 因 結 婚 或 生 育 而 受 歧 視, 又 為 保 障 其 有 效 的 工 作 權 利 起 見,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a) 禁 止 以 懷 孕 或 產 假 為 理 由 予 以 解 僱, 以 及 以 婚 姻 狀 況 為 理 由 予 以 解 僱 的 歧 視, 違 反 規 定 者 予 以 制 裁 ; (b) 實 施 帶 薪 產 假 或 具 有 同 等 社 會 福 利 的 產 假, 而 不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年 資 或 社 會 津 貼 ; (c) 鼓 勵 提 供 必 要 的 輔 助 性 社 會 服 務, 特 別 是 通 過 促 進 建 立 和 發 展 托 兒 設 施 系 統, 使 父 母 得 以 兼 顧 家 庭 義 務 和 工 作 責 任 並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 (d) 對 於 懷 孕 期 間 從 事 確 實 有 害 於 健 康 的 工 種 的 婦 女, 給 予 特 別 保 護 3. 應 根 據 科 技 知 識, 定 期 審 查 與 本 條 所 包 涵 的 內 容 有 關 的 保 護 性 法 律, 必 要 時 應 加 以 修 訂 廢 止 或 推 廣 75

第 十 一 條 就 業 權 ( 三 )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9 號 ( 婦 女 狀 況 的 統 計 資 料 ) 第 13 號 ( 女 性 割 禮 ) 第 17 號 ( 無 償 家 務 活 動 的 衡 量 ) 第 12 號 及 第 19 號 ( 對 婦 女 暴 力 行 為 ) 第 26 號 ( 職 場 性 騷 擾 ) 相 關 國 際 公 約 :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關 於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的 第 100 號 公 約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委 會 推 動 企 業 托 兒 友 善 職 場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評 選 及 獎 勵 活 動 及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優 良 事 業 單 位 論 壇 暨 表 揚 活 動 76

第 十 二 條 健 康 權 ( 一 ) 第 十 二 條 1.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以 消 除 在 保 健 方 面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保 證 她 們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取 得 各 種 包 括 有 關 計 畫 生 育 的 保 健 服 務 2. 儘 管 有 本 條 第 1 款 的 規 定, 締 約 各 國 應 保 證 為 婦 女 提 供 有 關 懷 孕 分 娩 和 產 後 期 間 的 適 當 服 務, 必 要 時 予 以 免 費, 並 保 證 在 懷 孕 和 哺 乳 期 間 得 到 充 分 營 養 消 除 在 保 健 方 面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正 視 婦 女 的 健 康 權 利, 及 有 別 於 男 性 的 特 點 和 因 素 ( 一 般 性 建 議 24/12 12) 拒 絕 在 法 律 上 許 可 為 婦 女 提 供 生 育 健 康 服 務 就 是 歧 視 ( 一 般 性 建 議 24/11 11) 77

第 十 二 條 健 康 權 ( 二 )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締 約 國 之 尊 重 保 護 和 實 現 的 義 務 ( 一 般 性 建 議 24/13 13) 應 報 告 公 私 營 保 健 部 門 如 何 履 行 其 尊 重 婦 女 獲 得 保 健 權 利 的 責 任 ( 一 般 性 建 議 24/14 14) 應 確 保 提 供 充 足 的 保 護 和 保 健 服 務 ( 一 般 性 建 議 24/15 15 一 般 性 建 議 24/16 16) 確 保 婦 女 實 現 保 健 的 權 利 ( 一 般 性 建 議 24/17 17 24 24/22 22) 有 關 計 劃 生 育 的 保 健 服 務 應 說 明 已 採 取 何 種 措 施 確 保 與 計 劃 生 育 有 關 的 服 務 ( 一 般 性 建 議 24/23 23) 78

第 十 二 條 健 康 權 ( 三 ) 為 婦 女 提 供 有 關 懷 孕 分 娩 和 產 後 期 間 的 適 當 服 務 應 闡 明 措 施 降 低 產 婦 死 亡 率 和 發 病 率 的 情 況 ( 一 般 性 建 議 24/26 26) 必 要 時 予 以 免 費 締 約 國 應 盡 可 能 為 這 些 服 務 提 供 大 量 資 源 ( 一 般 性 建 議 24/27 27)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15 號 ( 防 治 愛 滋 病 ) 第 24 號 ( 老 年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之 保 健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條 例 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優 生 保 健 法 79

第 十 三 條 經 濟 與 社 會 福 利 權 第 十 三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以 消 除 在 經 濟 和 社 會 生 活 的 其 他 方 面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保 證 她 們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有 相 同 權 利, 特 別 是 : (a) 領 取 家 屬 津 貼 的 權 利 ; (b) 銀 行 貸 款 抵 押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金 融 信 貸 的 權 利 ; (c) 參 與 娛 樂 生 活 運 動 和 文 化 生 活 各 個 方 面 的 權 利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國 民 年 金 條 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鳳 凰 創 業 貸 款 等, 目 前 我 國 以 就 業 身 份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獲 給 付 者 為 男 多 於 女,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則 女 多 於 男,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亦 女 多 於 男 80

第 十 四 條 農 村 婦 女 ( 一 ) 第 十 四 條 1. 締 約 各 國 應 考 慮 到 農 村 婦 女 面 臨 的 特 殊 問 題 和 她 們 對 家 庭 生 計 包 括 她 們 在 經 濟 體 系 中 非 商 品 化 部 門 的 工 作 方 面 所 發 揮 的 重 要 作 用, 並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保 證 對 農 村 婦 女 適 用 本 公 約 的 各 項 規 定 2.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以 消 除 對 農 村 婦 女 的 歧 視, 保 證 她 們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參 與 農 村 發 展 並 受 其 益 惠, 尤 其 是 保 證 她 們 有 權 : (a) 參 與 各 級 發 展 規 劃 的 擬 訂 和 執 行 工 作 ; (b) 利 用 充 分 的 保 健 設 施, 包 括 計 劃 生 育 方 面 的 知 識 輔 導 和 服 務 ; (c) 從 社 會 保 障 方 案 直 接 受 益 ; 81

第 十 四 條 農 村 婦 女 ( 二 ) (d) 接 受 各 種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培 訓 和 教 育, 包 括 有 關 實 用 讀 寫 能 力 的 培 訓 和 教 育 在 內, 以 及 除 了 別 的 以 外, 享 受 一 切 社 區 服 務 和 推 廣 服 務 的 益 惠, 以 提 高 她 們 的 技 術 熟 練 程 度 ; (e) 組 織 自 助 團 體 和 合 作 社, 以 通 過 受 僱 和 自 營 職 業 的 途 徑 取 得 平 等 的 經 濟 機 會 ; (f) 參 加 一 切 社 區 活 動 ; (g) 有 機 會 取 得 農 業 信 貸, 利 用 銷 售 設 施, 獲 得 適 當 技 術, 並 在 土 地 改 革 和 土 地 墾 殖 計 畫 方 面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 (h) 享 受 適 當 的 生 活 條 件, 特 別 是 住 房 衛 生 水 電 供 應 交 通 和 通 訊 等 方 面 82

第 十 四 條 農 村 婦 女 ( 三 )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7 號 ( 高 齡 婦 女 及 其 人 權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 農 會 家 政 推 廣 班 為 有 系 統 組 織 農 村 婦 女 提 供 訓 練 經 費 改 善 農 村 家 庭 生 活 之 重 要 措 施, 農 村 女 性 參 與 很 多 ; 另 農 村 婦 女 較 都 市 婦 女 更 易 受 傳 統 觀 念 文 化 習 俗 之 影 響, 如 離 島 及 部 分 農 業 縣 女 性 土 地 房 屋 之 擁 有 及 納 稅 比 例 不 及 1/3 83

第 十 五 條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一 ) 第 十 五 條 1. 締 約 各 國 應 給 予 男 女 在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的 地 位 2. 締 約 各 國 應 在 公 民 事 務 上, 給 予 婦 女 與 男 子 同 等 的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以 及 行 使 這 種 行 為 能 力 的 相 同 機 會 特 別 應 給 予 婦 女 簽 訂 合 同 和 管 理 財 產 的 平 等 權 利, 並 在 法 院 和 法 庭 訴 訟 的 各 個 階 段 給 予 平 等 待 遇 3. 締 約 各 國 同 意, 旨 在 限 制 婦 女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的 所 有 合 同 和 其 他 任 何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私 人 文 件, 應 一 律 視 為 無 效 4. 締 約 各 國 在 有 關 人 身 移 動 和 自 由 擇 居 的 法 律 方 面, 應 給 予 男 女 相 同 的 權 利 84

第 十 五 條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 二 )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民 法 1998 年 將 妻 以 夫 之 住 所 為 住 所 修 訂 為 雙 方 共 同 協 議 ;2002 年 修 正 夫 妻 之 婚 姻 財 產 制, 將 違 反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之 聯 合 財 產 制 改 為 分 別 財 產 制, 且 納 入 家 務 有 價, 得 協 議 自 由 處 分 金 ; 民 法 遺 產 繼 承 85

第 十 六 條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 一 ) 第 十 六 條 1.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消 除 在 有 關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的 一 切 事 務 上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並 特 別 應 保 證 婦 女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 (a) 有 相 同 的 締 結 婚 約 的 權 利 ; (b) 有 相 同 的 自 由 選 擇 配 偶 和 非 經 本 人 自 由 表 示 完 全 同 意 不 締 結 婚 約 的 權 利 ; (c) 在 婚 姻 存 續 期 間 以 及 解 除 婚 姻 關 係 時,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d) 不 論 婚 姻 狀 況 如 何, 在 有 關 子 女 的 事 務 上, 作 為 父 母 親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但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應 以 子 女 的 利 益 為 重 ; (e)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自 由 負 責 地 決 定 子 女 人 數 和 生 育 間 隔, 並 有 機 會 使 婦 女 獲 得 行 使 這 種 權 利 的 知 識 教 育 和 方 法 ; 86

第 十 六 條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 二 ) (f) 在 監 護 看 管 受 托 和 收 養 子 女 或 類 似 的 制 度 方 面, 如 果 國 家 法 規 有 這 些 觀 念 的 話,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但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應 以 子 女 利 益 為 重 ; (g) 夫 妻 有 相 同 的 個 人 權 利, 包 括 選 擇 姓 氏 專 業 和 職 業 的 權 利 ; (h) 配 偶 雙 方 在 財 產 的 所 有 取 得 經 營 管 理 享 有 處 置 方 面, 不 論 是 無 償 的 或 是 收 取 價 值 酬 報 的, 都 具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2. 童 年 訂 婚 和 結 婚 應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並 應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行 動, 包 括 制 訂 法 律, 規 定 結 婚 最 低 年 齡, 並 規 定 婚 姻 必 須 向 正 式 機 構 登 記 有 相 同 的 締 結 婚 約 的 權 利 假 定 婦 女 心 智 發 展 速 度 與 男 性 不 同 或 無 關 重 要 的 規 定, 應 予 廢 除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8 38) 87

第 十 六 條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 三 ) 有 相 同 的 自 由 選 擇 配 偶 和 非 經 本 人 自 由 表 示 完 全 同 意 不 締 結 婚 約 的 權 利 除 了 因 年 幼 或 血 緣 關 係 等 合 理 限 制 外, 婦 女 結 婚 的 權 利 必 須 得 到 法 律 保 護 ( 一 般 性 建 議 21/16 16) 在 婚 姻 存 續 期 間 以 及 解 除 婚 姻 關 係 時, 有 相 同 權 利 和 義 務 與 婚 姻 有 關 的 法 律 和 對 婦 女 具 有 廣 泛 的 影 響, 往 往 限 制 婦 女 婚 姻 中 的 平 等 地 位 和 責 任 ( 一 般 性 建 議 21/17 17) 婦 女 在 照 顧 和 哺 育 子 女 或 家 庭 成 員 方 面 應 享 有 與 男 性 平 等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 一 般 性 建 議 21/18 18) 88

第 十 六 條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 四 ) 作 為 父 母 親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應 確 保 父 母 雙 方 平 等 分 擔 對 子 女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 一 般 性 建 議 21/20 20)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自 由 負 責 地 決 定 子 女 人 數 和 生 育 間 隔, 並 有 機 會 使 婦 女 獲 得 行 使 這 種 權 利 的 知 識 教 育 和 方 法 婦 女 有 權 決 定 子 女 的 人 數 和 生 育 間 隔 ( 一 般 性 建 議 21/21 21) 婦 女 必 須 獲 得 避 孕 措 施 及 資 訊, 並 能 接 受 計 劃 生 育 服 務 ( 一 般 性 建 議 21/22 22) 有 助 於 提 高 人 民 的 總 體 生 活 質 量 和 健 康, 取 得 永 續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 一 般 性 建 議 21/23 23) 89

第 十 六 條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 五 ) 夫 妻 有 相 同 個 人 權 利, 包 括 選 擇 姓 氏 專 業 和 職 業 的 權 利 法 律 或 習 俗 迫 使 婦 女 因 結 婚 或 離 婚 改 變 姓 氏 時 便 被 剝 奪 了 此 種 權 利 ( 一 般 性 建 議 21/24 24) 配 偶 雙 方 在 財 產 的 所 有 取 得 經 營 管 理 享 有 處 置 方 面, 不 論 是 無 償 的 或 是 收 取 價 值 酬 報 的, 都 具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婦 女 不 論 其 婚 姻 狀 況, 應 享 有 與 男 性 平 等 的 權 利 ( 一 般 性 建 議 21/27 27) 婚 姻 財 產 : 男 女 在 婚 姻 存 續 期 間 事 實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或 結 束, 享 有 平 等 分 配 財 產 權 利, 不 應 受 法 律 習 俗 限 制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0 30 21/31 31 21 21/32 32 21 21/33 33) 繼 承 權 : 男 女 在 繼 承 權 順 序 中 具 有 同 等 地 位, 不 應 受 法 律 習 俗 影 響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4 34 21 21/35 35) 90

第 十 六 條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 六 ) 結 婚 最 低 年 齡 女 童 結 婚 生 小 孩, 對 健 康 學 業 經 濟 自 立 產 生 限 制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6 36) 對 其 家 庭 和 社 區 都 有 不 利 影 響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7 37) 配 偶 雙 方 平 等 婚 姻 最 低 年 齡 ( 男 女 都 應 為 18 歲 ) 禁 止 重 婚 或 一 夫 多 妻 保 護 兒 童 的 權 利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9 39) 少 女 婚 配 或 由 家 人 為 其 締 婚, 損 害 自 由 選 擇 配 偶 的 權 利 ( 一 般 性 建 議 21/38 38) 相 關 一 般 性 建 議 : 第 21 號 (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中 的 平 等 )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例 示 : 民 法 親 屬 編,1998 年 修 法 將 妻 冠 夫 姓 原 則 修 改 為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本 姓 ;2007 年 修 法 將 儀 式 婚 修 正 為 登 記 婚 91

直 接 歧 視 與 間 接 歧 視 ( 本 節 內 容 主 要 參 考 伍 維 婷 老 師 撰 寫 之 直 接 歧 視 與 間 接 歧 視 講 義 ) 直 接 歧 視 定 義 直 接 歧 視 (Direct discrimination) 包 括 明 顯 (explicitly) 以 性 或 性 別 差 異 為 由 所 實 施 的 差 別 待 遇 CEDAW 第 1 條 : 在 本 公 約 中,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一 詞 指 基 於 性 別 而 作 的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或 限 制, 其 影 響 或 其 目 的 均 足 以 妨 礙 或 否 認 婦 女 不 論 已 婚 未 婚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認 識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公 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92

直 接 歧 視 案 例 ( 一 ) 案 例 1: 限 制 聘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人 員 人 數 限 制 聘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人 員 人 數 比 例, 違 反 CEDAW 第 1 條 及 第 11 條 第 1 項 a 款 法 規 內 容 彰 化 縣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6 點 規 定 :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設 置 基 準 予 以 配 置, 各 地 政 機 關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嘉 義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6 點 規 定 :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應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設 置 基 準 予 以 配 置 本 府 暨 所 屬 各 地 政 機 關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花 蓮 縣 政 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 地 政 機 關 得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但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六 分 之 一, 且 進 用 名 額 不 得 多 於 三 人 金 門 縣 政 府 所 屬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管 理 要 點 第 6 點 規 定 : 地 政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應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設 置 基 準 予 以 配 置 其 進 用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機 關 測 量 助 理 名 額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93

直 接 歧 視 案 例 ( 一 ) 違 反 理 由 地 方 政 府 聘 僱 測 量 助 理 人 員, 限 制 女 性 測 量 助 理 人 員 人 數 比 例 或 人 數, 係 以 性 別 而 非 該 工 作 所 需 之 資 格 或 條 件 分 配 名 額, 限 制 女 性 工 作 權, 違 反 CEDAW 第 1 條 及 第 11 條 第 1 項 a 款 CEDAW 第 1 條 規 定,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一 詞 指 基 於 性 別 而 作 的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或 限 制, 其 影 響 或 其 目 的 均 足 以 妨 礙 或 否 認 婦 女 不 論 已 婚 未 婚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認 識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公 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 第 11 條 第 1 項 a 款 規 定, 人 人 有 不 可 剝 奪 之 工 作 權 利 94

直 接 歧 視 案 例 ( 二 ) 案 例 2: 最 低 結 婚 及 訂 婚 年 齡 不 一 致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及 訂 婚 年 齡 不 一 致 法 規 內 容 民 法 第 980 條 規 定 : 男 未 滿 十 八 歲, 女 未 滿 十 六 歲 者, 不 得 結 婚 及 第 973 條 規 定 : 男 未 滿 十 七 歲, 女 未 滿 十 五 歲 者, 不 得 訂 定 婚 約 95

違 反 理 由 直 接 歧 視 案 例 ( 二 ) 民 法 第 980 條 及 第 973 條 有 關 男 女 結 婚 及 訂 婚 最 低 年 齡 不 一 致 之 規 定, 違 反 CEDAW 第 1 條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6 條 第 1 項 a 款 及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21 號 第 36 段 第 37 段 38 段 CEDAW 第 1 條 規 定,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一 詞 指 基 於 性 別 而 作 的 任 何 區 別 排 斥 或 限 制, 其 影 響 或 其 目 的 均 足 以 妨 礙 或 否 認 婦 女 不 論 已 婚 未 婚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認 識 享 有 或 行 使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公 民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締 約 各 國 應 給 予 男 女 在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的 地 位 ;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締 約 各 國 應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消 除 在 有 關 婚 姻 和 家 庭 關 係 的 一 切 事 務 上 對 婦 女 的 歧 視, 並 特 別 應 保 證 婦 女 在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a) 有 相 同 的 締 結 婚 約 的 權 利 另 外,CEDAW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21 號 第 36 段 至 38 段 認 為,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皆 應 為 18 歲, 且 早 婚 限 制 婦 女 能 力 發 展 及 獨 立 性, 減 少 其 就 業 機 會, 對 家 庭 及 社 區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再 者, 規 定 男 女 不 同 的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係 不 正 確 地 假 定 男 女 心 智 發 展 速 度 不 同, 或 結 婚 與 身 心 發 展 無 關, 該 等 規 定 應 予 廢 除 96

間 接 歧 視 定 義 CEDAW 第 28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16 段 間 接 歧 視 (Indirect discrimination) 指 的 是, 一 項 法 律 政 策 方 案 或 措 施 表 面 上 對 男 性 和 女 性 無 任 何 歧 視, 但 在 實 際 施 行 上 產 生 歧 視 婦 女 的 效 果 這 是 因 為 看 似 中 性 (neutral) 的 措 施 沒 有 考 慮 男 女 間 既 存 的 不 平 等 狀 況 此 外, 由 於 不 正 視 歧 視 之 結 構 和 歷 史 模 式 以 及 忽 略 男 女 權 力 關 係 之 不 平 等, 有 可 能 使 間 接 歧 視 狀 況 持 續 存 在 且 更 加 惡 化 97

案 例 1: 財 產 繼 承 間 接 歧 視 案 例 ( 一 ) 根 據 財 政 部 統 計,2014 年 國 人 遺 產 登 記 拋 棄 繼 承 人 數 共 計 47,835, 女 性 所 占 比 例 為 56.9%, 顯 示 拋 棄 繼 承 以 女 性 居 多 數, 與 2013 年 相 較, 女 性 拋 棄 繼 承 比 重 上 升 0.3 個 百 分 點 而 贈 與 的 統 計 數 據 則 顯 示,2014 年 贈 與 受 贈 人 數 共 25 萬 1,981 人, 其 中 男 性 15 萬 5,887 人, 佔 61.9%, 女 性 僅 占 38.1% 在 民 法 已 規 定 女 兒 同 樣 享 有 繼 承 權 的 現 狀 下, 為 什 麼 女 性 拋 棄 繼 承 權 的 比 例 仍 較 男 性 為 高, 而 受 贈 與 的 比 例 則 較 男 性 低, 顯 示 社 會 仍 存 在 重 男 輕 女 土 地 房 屋 留 給 兒 子 等 傳 統 觀 念 98

拋 棄 繼 承 與 贈 與 雖 民 法 已 明 文 規 定 兩 性 具 平 等 繼 承 財 產 權 利, 但 103 年 女 性 拋 棄 繼 承 比 率 佔 56.2%, 遠 高 於 男 性 就 贈 與 稅 申 報 之 受 贈 者 性 別 觀 察,103 年 男 性 受 贈 者 占 61.8%, 女 性 為 38.2% 拋 棄 繼 承 比 率 受 贈 者 比 率 100.0% 100.0% 80.0% 60.0% 57.8% 57.3% 56.6% 56.2% 女 性 80.0% 60.0% 41.2% 40.6% 37.6% 38.1% 女 性 40.0% 20.0% 42.2% 42.7% 43.4% 43.2% 男 性 40.0% 20.0% 58.8% 59.4% 62.4% 61.9% 男 性 0.0%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0.0%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99

案 例 2 : 薪 資 差 距 間 接 歧 視 案 例 ( 二 ) 雖 女 性 平 均 薪 資 持 續 提 高,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逐 年 縮 小,104 年 女 性 月 平 均 薪 資 占 男 性 的 83.01%, 是 否 構 成 間 接 歧 視? ( 元 ) 平 均 薪 資 性 別 差 異 男 女 差 14.5% 46376 37206 48716 50045 49935 49931 51464 52653 39195 40160 40486 40673 42481 43709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0 ( 年 )

相 關 條 文 重 要 內 容 CEDAW 第 2 條 1.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不 管 是 法 律, 或 是 任 何 做 法 2. 國 家 都 有 義 務 消 除 對 婦 女 所 造 成 的 歧 視 3. 男 女 應 享 有 法 律 上 以 及 實 質 上 的 平 等 第 28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經 社 文 公 約 第 20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國 家 義 務 1. 尊 重 的 義 務 不 得 以 制 定 法 律 政 策 等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方 式 剝 奪 婦 女 在 公 民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平 等 權 利 2. 保 護 的 義 務 保 護 婦 女 免 於 私 人 行 為 的 歧 視, 並 消 除 造 成 性 別 歧 視 的 偏 見 刻 板 印 象 與 習 俗 3. 實 現 的 義 務 採 取 一 切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CEDAW 第 4 條 及 第 25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所 規 定 的 暫 行 性 特 別 措 施 此 外, 還 必 須 進 行 性 別 統 計 與 性 別 分 析 4. 促 進 的 義 務 除 前 面 三 項 義 務 之 外, 國 家 還 應 加 強 認 識 和 支 援 在 共 約 之 下 的 其 他 義 務 國 家 必 須 消 除 形 式 上 和 實 質 上 消 除 歧 視, 如 此 才 能 沒 有 任 何 歧 視 地 行 使 公 約 權 利 101

強 調 消 除 歧 視 第 28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重 要 內 容 ( 節 錄 ) 締 約 國 有 義 務 確 保 婦 女 於 公 私 領 域 皆 不 受 政 府 司 法 機 構 組 織 企 業 或 私 人 的 歧 視 締 約 國 應 確 保 所 有 的 政 府 部 門 和 機 構, 充 分 認 識 平 等 原 則, 禁 止 基 於 性 和 性 別 的 歧 視, 並 制 訂 和 實 施 該 方 面 的 適 當 培 訓 和 宣 傳 方 案 (28/17) 締 約 國 立 即 評 估 婦 女 在 法 律 和 實 際 的 狀 況, 確 實 採 取 步 驟 制 訂 和 實 施 政 策,.. 完 全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實 現 婦 女 與 男 性 的 實 質 平 等 重 點 在 於 : 對 情 況 的 評 估 制 訂 和 初 步 採 取 全 面 的 措 施 根 據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和 新 議 題 的 出 現 而 不 斷 改 進, 以 實 現 公 約 的 目 標 (28/24) 締 約 國 應 採 取 措 施 : 確 保 婦 女 能 夠 對 侵 犯 其 公 約 權 利 的 行 為 提 出 告 訴, 並 獲 得 有 效 的 補 救 辦 法 ; 積 極 吸 納 婦 女 參 與 措 施 的 制 訂 和 實 施 ; 確 保 政 府 在 國 內 的 責 信 ; 透 過 系 統 和 社 區 的 力 量 促 進 教 育, 支 援 公 約 目 標 的 實 現 ; 鼓 勵 人 權 和 婦 女 非 政 府 組 織 展 開 工 作 ; 設 立 必 要 的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或 其 他 機 制 ; 提 供 適 當 的 行 政 和 資 金 支 持, 以 確 保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使 婦 女 實 際 生 活 發 生 真 正 改 變 (28/36) 102

政 府 推 動 消 除 歧 視 案 例 內 政 部 改 善 婚 喪 禮 俗 中 傳 統 性 別 刻 板 角 色 委 託 研 究, 檢 視 傳 統 婚 喪 禮 俗 中 的 性 別 不 平 等 性 別 刻 板 角 色 出 版 平 等 自 主 慎 終 追 遠 ~ 現 代 國 民 喪 禮 協 調 勞 動 部 於 禮 儀 師 訓 練 課 程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證 照 考 試 題 目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出 版 現 代 國 民 婚 禮 舉 辦 創 意 婚 禮 短 片 競 賽 活 動 引 導 國 人 在 籌 辦 婚 禮 時, 能 夠 重 視 新 人 主 體 性 別 平 等 民 主 協 商 的 精 神, 希 望 每 一 對 新 人 在 籌 辦 婚 禮 時, 都 能 不 因 性 別 族 群 階 級 而 被 僵 化 習 俗 所 制 約 103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加 速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 本 節 內 容 主 要 參 考 陳 金 燕 老 師 撰 寫 之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講 義 ) 暫 時 的 非 永 久 性 的 特 別 的 非 一 般 常 態 的 具 體 措 施 或 做 法 104

國 家 應 透 過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在 教 育 經 濟 政 治 就 業 等 範 疇 保 障 與 促 進 女 性 的 參 與 權 益 ; 亦 列 舉 積 極 行 動 優 越 待 遇 或 配 額 等 具 體 作 法 及 方 向 CEDAW 第 4 條 第 1 項 : 締 約 各 國 為 加 速 實 現 男 女 事 實 上 的 平 等 而 採 取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不 得 視 為 本 公 約 所 指 的 歧 視, 亦 不 得 因 此 導 致 維 持 不 平 等 的 標 準 或 另 立 標 準 ; 這 些 措 施 應 在 男 女 機 會 和 待 遇 平 等 的 目 的 達 到 之 後, 停 止 採 用 CEDAW 第 5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各 國 採 取 更 多 臨 時 性 特 別 措 施, 諸 如 積 極 行 動 優 越 待 遇 或 配 額, 以 推 動 女 性 在 教 育 經 濟 政 治 及 就 業 上 的 參 與 105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類 型 設 定 配 額 比 例 如 : 在 國 會 委 員 會 理 ( 董 ) 監 事 會 等 組 織 規 範 中, 明 訂 女 性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總 數 的 三 分 之 一, 以 提 高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之 代 表 性 提 供 優 先 或 優 惠 待 遇 如 : 針 對 女 性 較 少 有 機 會 參 與 的 領 域, 鼓 勵 並 提 供 女 性 優 先 參 與 的 機 會 ; 在 女 性 人 數 較 少 的 職 務 上, 優 先 錄 用 女 性, 並 依 其 能 力 優 先 拔 擢 於 較 高 職 位 重 新 分 配 資 源 如 : 提 供 女 性 民 意 代 表 參 選 人 相 關 物 資 及 經 費, 以 期 具 體 鼓 勵 並 支 持 女 性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之 參 與 採 取 彈 性 作 為 如 : 提 供 彈 性 工 時 或 職 務 分 配 制 度, 以 使 女 性 不 因 家 庭 的 角 色 責 任 而 被 剝 奪 勞 動 參 與 的 機 會 106

採 行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步 驟 及 原 則 1. 以 性 別 統 計 與 分 析 為 採 行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與 否 判 斷 依 據 : 當 法 律 規 章 辦 法 本 身 無 直 接 歧 視 女 性 條 文 存 在 時, 應 以 實 際 實 施 結 果 的 統 計 資 料 為 依 據, 檢 視 是 否 有 間 接 歧 視 之 情 形 2. 決 定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的 類 型 : 常 見 設 定 配 額 比 例 提 供 優 先 或 優 惠 待 遇 重 新 分 配 資 源 採 取 彈 性 作 為 等 107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案 例 ( 一 ) 我 國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部 分, 即 是 採 用 設 定 配 額 比 例 之 措 施 確 保 女 性 在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的 當 選 比 例 除 了 在 我 國 憲 法 及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中 明 訂 不 分 區 立 法 委 員 之 當 選 比 例 外, 在 地 方 制 度 法 中 也 明 訂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每 4 人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1 人, 以 期 提 升 女 性 在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的 當 選 比 例 108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案 例 ( 一 ) 憲 法 第 64 條 :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依 左 列 規 定 選 出 之 :( 略 ) 立 法 委 員 之 選 舉 及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六 款 立 法 委 員 名 額 之 分 配, 以 法 律 定 之 婦 女 在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名 額, 以 法 律 定 之 第 134 條 : 各 種 選 舉, 應 規 定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其 辦 法 以 法 律 定 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4 條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自 第 七 屆 起 一 百 一 十 三 人,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於 每 屆 任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依 左 列 規 定 選 出 之, 不 受 憲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及 第 六 十 五 條 之 限 制 : 一 自 由 地 區 直 轄 市 縣 市 七 十 三 人 每 縣 市 至 少 一 人 二 自 由 地 區 平 地 原 住 民 及 山 地 原 住 民 各 三 人 三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民 共 三 十 四 人 ( 略 ) 第 三 款 依 政 黨 名 單 投 票 選 舉 之, 由 獲 得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政 黨 選 舉 票 之 政 黨 依 得 票 比 率 選 出 之, 各 政 黨 當 選 名 單 中, 婦 女 不 得 低 於 二 分 之 一 109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3 條 ( 略 ) 各 選 舉 區 選 出 之 直 轄 市 議 員 縣 ( 市 ) 議 員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名 額 達 四 人 者,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一 人 ; 超 過 四 人 者, 每 增 加 四 人 增 一 人 直 轄 市 縣 ( 市 ) 選 出 之 山 地 原 住 民 平 地 原 住 民 名 額 在 四 人 以 上 者,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 超 過 四 人 者, 每 增 加 四 人 增 一 人 鄉 ( 鎮 市 ) 選 出 之 平 地 原 住 民 名 額 在 四 人 以 上 者,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 超 過 四 人 者, 每 增 加 四 人 增 一 人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案 例 ( 二 ) 我 國 政 府 於 2009 年 將 微 型 企 業 創 業 貸 款 ( 以 45-65 歲 中 高 齡 者 為 對 象 ) 與 創 業 鳳 凰 婦 女 小 額 貸 款 ( 以 20-65 歲 女 性 為 對 象 ) 整 合 為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的 作 法, 則 屬 於 結 合 提 供 優 先 或 優 惠 待 遇 及 重 新 分 配 資 源 的 措 施, 降 低 女 性 融 資 的 門 檻 與 障 礙, 增 加 女 性 貸 款 的 資 源 管 道, 提 升 女 性 貸 款 的 比 率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要 點 一 勞 動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貸 款 ) 協 助 婦 女 及 中 高 齡 者 創 業, 並 促 進 就 業,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略 ) 三 凡 年 滿 二 十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婦 女, 三 年 內 曾 參 與 政 府 實 體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並 經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所 經 營 事 業 員 工 數 ( 不 含 負 責 人 ) 未 滿 五 人,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本 貸 款 : 四 年 滿 四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國 民, 三 年 內 曾 參 與 政 府 實 體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並 經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所 經 營 事 業 員 工 數 ( 不 含 負 責 人 ) 未 滿 五 人, 符 合 前 點 所 定 各 款 之 一 者,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本 貸 款 110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案 例 ( 三 )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政 策 要 求 參 賽 國 不 得 排 除 任 一 性 別 之 選 手 參 加, 促 成 2012 倫 敦 夏 季 奧 運 會 是 首 度 所 有 參 賽 國 均 有 女 性 選 手 的 奧 運 會, 亦 是 最 多 出 櫃 同 志 運 動 員 參 賽 的 奧 運 會 破 除 女 性 因 宗 教 習 俗 文 化 在 體 育 領 域 受 限 之 不 公 平 現 象, 也 宣 示 保 障 同 志 與 跨 性 別 者 參 賽 權 益 111

反 思 自 己 所 推 動 之 公 務 中, 是 否 可 能 存 在 間 接 歧 視? 或 造 成 性 別 不 平 等 之 政 策 或 措 施? 要 如 何 避 免 直 接 歧 視 與 間 接 歧 視? 及 如 何 改 進 性 別 歧 視 現 象? 是 否 可 能 規 劃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以 加 速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112

國 內 推 動 CEDAW 過 程 2007 年 1 月 立 法 院 通 過 我 國 簽 署 CEDAW 2007 年 2 月 總 統 頒 布 簽 署 加 入 書 透 過 友 邦 向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送 存 加 入 書, 未 完 成 存 放 程 序 2011 年 立 法 院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總 統 6 月 8 日 公 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13

國 內 推 動 CEDAW 過 程 2012 年 函 頒 性 別 平 等 大 步 走 - 落 實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計 畫 2013 年 檢 視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主 管 之 法 律 法 規 命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計 33,157 件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不 符 合 CEDAW 計 228 案, 持 續 列 管 修 正 撰 寫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2014 2015 年 辦 理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國 外 專 家 審 查 暨 發 表 會 召 開 24 場 次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總 結 意 見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2015 2016 年 函 頒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教 育 訓 練 及 成 效 評 核 實 施 計 畫 114

CEDAW 施 行 法 重 要 條 文 條 文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內 容 公 約 所 揭 示 保 障 性 別 人 權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規 定, 具 有 國 內 法 律 之 效 力 適 用 公 約 規 定 之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應 參 照 公 約 意 旨 及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委 員 會 對 公 約 之 解 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應 符 合 公 約 有 關 性 別 人 權 保 障 之 規 定,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並 積 極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實 現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確 實 依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之 業 務 職 掌, 負 責 籌 劃 推 動 及 執 行 公 約 規 定 事 項, 並 實 施 考 核 ; 其 涉 及 不 同 機 關 業 務 職 掌 者, 相 互 間 應 協 調 連 繫 辦 理 政 府 應 與 各 國 政 府 國 內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權 機 構 共 同 合 作, 以 保 護 及 促 進 公 約 所 保 障 各 項 性 別 人 權 之 實 現 政 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四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政 府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115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EDAW) 及 施 行 法 第 6 條 ( 國 家 報 告 ) 政 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四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政 府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第 8 條 ( 法 規 檢 視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檢 討 所 主 管 之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116

不 符 合 CEDAW 案 件 之 類 型 & 案 例 強 化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婦 女 工 作 權 限 制 婦 女 財 產 權 限 制 CEDAW(7/7) 規 定 由 女 性 擔 任 秘 書 小 姐 ; 以 性 別 作 為 技 能 教 育 分 班 依 據, 男 女 學 員 區 分 學 習 不 同 課 程 ; 民 防 團 以 性 別 編 組 組 成 婦 女 隊 執 行 護 理 宣 慰 等 工 作 ; 限 定 女 性 員 工 制 服 為 短 裙 或 窄 裙 ; 女 性 參 訓 種 類 以 照 顧 服 務 員 保 母 人 員 訓 練 班 為 主 ; 媽 媽 教 室 之 參 與 對 象 與 課 程 內 容 偏 重 女 性 從 事 家 事 養 育 及 才 藝 等 禁 止 或 限 制 女 性 從 事 特 定 工 作 或 夜 間 工 作 與 值 勤 ; 男 女 員 工 每 月 加 班 時 數 上 限 不 同 ; 員 工 進 用 限 制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 僅 規 定 某 些 職 務 性 質 適 合 女 性 工 作 97 年 7 月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存 在 之 祭 祀 公 業, 如 無 規 約 或 規 約 未 明 定 者, 規 定 以 男 系 子 孫 繼 承 派 下 員 為 原 則 對 女 性 差 別 僅 要 求 未 成 年 懷 孕 女 性 接 受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 保 送 女 警 進 修 以 身 高 165 公 分 以 上 待 遇 違 反 婦 女 身 體 或 生 育 自 主 權 強 化 父 系 家 庭 體 制 其 他 體 重 50 公 斤 以 上 等 作 為 條 件 ; 規 定 男 女 不 同 的 最 低 訂 婚 及 結 婚 年 齡 ; 限 定 各 類 球 隊 出 國 人 員 男 女 補 助 員 額 不 同 視 墮 胎 為 犯 罪 之 法 律 ; 婦 女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需 配 偶 同 意 津 貼 補 助 之 全 家 人 口 計 算 範 圍 以 計 算 夫 家 直 系 血 親 為 原 則, 排 除 出 嫁 女 兒 ; 撫 卹 及 安 置 就 業 對 象 排 除 出 嫁 女 兒 ; 老 人 重 病 看 護 費 補 助 對 象 排 除 女 婿 ; 寡 媳 有 受 領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或 殮 葬 補 助 費 之 資 格, 排 除 鰥 婿 夫 妻 非 薪 資 所 得 合 併 計 算 稅 額 較 單 身 申 報 增 加 稅 負 ; 生 育 補 助 對 象 排 除 非 婚 生 子 女 或 再 婚 所 生 子 女 補 助 金 額 較 低 117

35點總結意見 CEDAW 國家報告 審查結論 性別平等之法 所涉層面 家庭與婚姻生 制面綜合意見 活 國家人權機構 農村婦女 原 婦女人權與性 住民婦女及身 別主流化國家 心障礙婦女 機制 CEDAW相關 健康權益 訓練及影響評 估 就業與經濟機 法庭及司法資 會 源近用性 性別角色與性 教育與訓練 別刻板印象 政治與公共參 媒體責任 與 婦女及女童暴 婦女人口販運 力防治 及剝削 103年6月23日至26日辦 理 CEDAW第2次國 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 暨發表會議 邀請南韓 馬來西亞 美國 菲律賓及肯亞5 位國際婦女人權專家來 台擔任國家報告審查委 員 計有超過200位政府機關 官員及100位非政府組 織成員參與互動及意見 交流 專家提出35點總結意見 118

思 考 一 下 客 家 貢 獻 獎, 自 96 年 度 至 98 年 度 辦 理 3 屆, 參 獎 者 共 計 246 人, 女 性 參 獎 者 有 52 人, 占 總 參 獎 者 21%, 男 性 參 獎 者 194 人, 占 總 參 獎 者 79%; 獲 獎 者 共 計 34 人, 女 性 獲 獎 者 有 7 人, 占 總 獲 獎 者 21%, 男 性 獲 獎 者 27 人, 占 總 獲 獎 者 79 % 119

運 用 性 別 統 計 及 分 析 --- 找 對 數 字, 說 對 的 話 現 況 ( 性 別 統 計 ) 問 題 界 定 與 分 析 方 案 男 女 參 獎 比 例 客 家 社 團 重 要 幹 部 性 別 比 例 客 家 社 團 社 員 性 別 比 例 客 家 人 性 別 比 例 男 女 參 獎 比 例 落 差 大 - 推 薦 方 式 客 家 社 團 重 要 幹 部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大 - 選 舉 方 式 社 員 比 例 客 家 社 團 社 員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大 - 客 家 婦 女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社 團 活 動 的 意 願 與 障 礙 客 家 人 性 別 比 例 - 落 差 不 大 男 女 參 獎 比 例 落 差 大 - 調 整 推 薦 方 式 社 員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大 - 鼓 勵 客 家 婦 女 參 與 社 團 規 劃 配 套 措 施 設 定 性 別 目 標, 消 除 歧 視 促 進 發 展 120

案 例 :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實 施 計 畫 1.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局 95 年 研 究 指 出,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全 口 無 牙 率 為 21.5%, 其 中 女 性 (24.4%) 高 於 男 性 (18.6%) 該 研 究 並 指 出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別 都 市 化 程 度 別 及 有 無 定 期 口 腔 檢 查 對 全 口 無 牙 率 的 影 響 2. 本 計 畫 歷 年 補 助 人 數 計 2 萬 2,027 人, 依 補 助 人 數 性 別 分 析, 男 性 占 57.8%, 女 性 占 42.2%; 另 從 補 助 對 象 之 福 利 身 份 別 分 析, 低 收 入 戶 占 19.17%,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者 占 80.83%, 再 依 性 別 及 補 助 身 份 類 別 分 析, 以 接 受 補 助 人 數, 又 以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之 男 性 補 助 人 數 最 多, 占 43.9%, 而 補 助 比 例 最 低 者 為 低 收 入 戶 之 女 性, 為 5.3% 121

未 來 趨 勢 挑 戰 及 努 力 方 向 122

性 別 平 等 與 經 濟 發 展 國 家 競 爭 力 呈 現 正 相 關 ( 全 球 ) 2013 年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EF) 全 球 性 別 差 距 報 告 (Global Gender Gap Report) 指 出 - 性 別 平 等 與 GDP 性 別 平 等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皆 呈 現 正 相 關 若 能 消 除 女 性 參 與 經 濟 的 障 礙, 可 望 提 升 國 家 及 區 域 經 濟 的 GDP 123 資 料 來 源 :World Economic Forum

提 升 GDP 減 少 人 力 資 源 浪 費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報 告 指 出, 亞 太 區 域 因 性 別 不 平 等 對 於 女 性 參 與 經 濟 之 限 制, 已 造 成 每 年 420 億 至 460 億 美 元 的 經 濟 損 失 我 們 必 須 正 視 女 性 作 為 經 濟 驅 動 力 之 重 要 性 正 如 同 2011 年 APEC 婦 女 與 經 濟 高 峰 會 美 國 前 國 務 卿 希 拉 蕊 提 出 : 我 們 不 能 浪 費 任 何 一 個 人, 更 不 能 浪 費 一 整 個 性 別 的 人, 並 進 一 步 表 示, 如 果 消 除 女 性 進 入 職 場 的 障 礙, 以 美 國 而 言, 其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將 增 加 9% 歐 盟 增 加 13% 日 本 則 增 加 16%; 性 別 差 距 越 小, 國 家 就 越 繁 榮 越 具 競 爭 力 2014 年 度 APEC 領 袖 宣 言 於 包 容 性 支 持 (inclusive support) 架 構 下, 注 意 到 女 性 促 進 亞 太 經 濟 繁 榮 與 發 展 的 關 鍵 角 色 各 會 員 體 領 袖 承 諾 : 採 取 具 體 而 創 新 的 政 策 措 施, 提 升 女 性 經 濟 賦 權, 以 及 增 進 女 性 近 用 市 場 及 資 通 訊 科 技 (ICT) 資 源 ; 致 力 消 除 : 阻 礙 女 性 經 濟 參 與 的 各 項 屏 障 確 保 : 女 性 在 創 新 發 展 與 經 濟 革 新 下 獲 得 公 平 機 會 與 參 與, 並 能 從 中 獲 益 資 料 來 源 :APEC 124

性 別 平 等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諸 多 國 際 會 議 與 研 究 指 出 性 別 差 距 越 小, 國 家 就 越 具 競 爭 力, 強 調 女 性 為 經 濟 成 長 之 重 要 動 力, 各 國 宜 排 除 各 種 障 礙, 促 使 女 性 能 全 面 且 公 平 地 參 與 經 濟 活 動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亦 是 全 球 趨 勢, 許 多 已 開 發 國 家 開 始 分 別 訂 定 企 業 董 事 會 應 達 2 成 3 成 或 4 成 女 性 董 事 為 目 標, 並 認 同 多 樣 化 的 組 織 性 質, 更 能 創 新 決 策 及 做 出 更 好 的 績 效 2014 年 聯 合 國 UN Women 發 起 HeForShe 倡 議 活 動, 宣 告 性 別 平 等 不 只 是 女 性 自 身 的 議 題, 亦 需 男 性 共 同 參 與 及 支 持 ; 父 親 / 男 性 主 動 參 與 親 職 及 分 擔 家 務, 對 子 女 發 展 及 親 子 關 係 有 正 面 影 響 活 動 的 精 神 不 只 是 為 女 權 發 聲, 而 是 使 不 同 性 別 均 能 平 等 獲 得 自 由 展 現 與 發 展 機 會 125

未來努力方向 透過教育宣導消除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強化共同分擔 工作角色觀念 (1)分擔家務 (2)父母均學習養育子 女(親職教育) 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托兒及長照服務制度 減 輕照顧負擔 使男女性均能順利兼顧工作與家庭 鼓勵企業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並推動工作與家庭平衡 措施 (1)企業托兒 (2)彈性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 (3)遠距(在家)工作 以提升女性勞動參與 126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導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http://www.gec.ey.gov.tw/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