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規 宣 導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宣 導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就 業 平 等 網 http://eeweb.mol.gov.tw/front/main/268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旨 在 消 弭 性 別 職 場 之 不 平 等 排 除 受 僱 者 就 業 障 礙, 在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6-1-1極限的概念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16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簽 呈

一、 資格條件: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untitled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T????????

Layout 1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xls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1公告[1].rtf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BSP 烤箱 - 封面-2

PowerPoint 簡報

1234.pdf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目 錄 引 言 P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ART_RAE16_ticket_cn_p.1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章節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目 錄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銜 接 與 配 套 其 他 的 應 用, 以 便 銜 接 研 究 的 課 程 Q:107 學 年 度 實 施, 課 程 銜 接 有 無 困 難? 若 有 困 難 如 何 補 救? A:107 學 年 度 十 二 年 國 教 新 課 程 之 實 施, 從 高 中 一 年 級 開 始, 對 學 校 課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第一章 緒論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人 事 處 綜 合 規 劃 科 編 製 人 事 動 態 姓 名 原 任 職 務 新 任 職 務 異 動 類 別 到 ( 離 ) 職 日 期 江 宜 庭 劉 立 元 黃 建 銘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幫 工 程 司 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科 員 新 竹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科 員 地 政 司 科 員 他 機 關 調 進 1050201 地 政 司 科 員 他 機 關 調 進 1050201 會 計 處 科 員 他 機 關 調 進 1050202 龔 書 玉 宜 蘭 縣 政 府 科 員 地 政 司 科 員 他 機 關 調 進 1050215 簡 麗 瑩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公 所 課 長 民 政 司 科 員 他 機 關 調 進 1050218 劉 倩 茹 地 政 司 辦 事 員 - 留 職 停 薪 1050215 1

法 規 宣 導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宣 導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就 業 平 等 網 http://eeweb.mol.gov.tw/front/main/268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旨 在 消 弭 性 別 職 場 之 不 平 等 排 除 受 僱 者 就 業 障 礙, 在 消 弭 性 別 職 場 不 平 等 的 部 分, 包 括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 排 除 受 僱 者 就 業 障 礙 的 部 分 包 括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及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兩 部 分 該 法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行 業, 保 障 所 有 的 受 僱 者 Q: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哪 些 情 形 雇 主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A: 依 據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7 條 至 第 11 條 規 定 : 雇 主 對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或 陞 遷 等,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但 工 作 性 質 僅 適 合 特 定 性 別 者, 不 在 此 限 所 稱 工 作 性 質 僅 適 合 特 定 性 別 者, 係 指 非 由 特 定 性 別 之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從 事, 不 能 完 成 或 難 以 完 成 之 工 作 此 外, 於 教 育 訓 練 或 其 他 類 似 活 動 雇 主 為 受 僱 者 舉 辦 或 提 供 之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薪 資 之 給 付 ( 基 於 年 資 獎 懲 績 效 或 其 他 非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因 素 之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職 等 亦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雇 主 在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或 陞 遷 等 方 面 有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差 別 待 遇 之 情 事 時,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31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負 舉 證 責 任 說 明 該 差 別 待 遇 與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因 素 無 涉 2

性 別 主 流 化 簡 介 第 276 期 刊 登 於 本 部 人 事 服 務 網 http://personnel.moi.gov.tw 歡 迎 同 仁 點 閱 性 別 主 流 化 源 自 1985 年 聯 合 國 第 三 次 全 球 婦 女 大 會, 與 會 成 員 所 提 出 的 概 念 1995 年 聯 合 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的 全 球 大 會 中 定 調 將 性 別 分 析 融 入 主 流 政 策 (gender mainstreaming) ( 以 下 簡 稱 為 性 別 主 流 化 ) 為 未 來 推 動 方 法 及 目 標 究 竟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什 麼 觀 念?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一 個 新 觀 念, 與 早 期 聯 合 國 強 調 將 婦 女 納 入 國 家 發 展 (women in development) 是 一 個 脈 絡, 但 也 代 表 性 別 議 題 由 只 單 純 談 婦 女 問 題 進 展 到 需 融 入 男 女 及 其 他 性 別 一 起 思 考 的 階 段 (Commission of Women Status,1998) 此 後, 只 要 是 聯 合 國 的 會 員 國, 皆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納 為 國 家 重 要 的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各 國 政 府 不 僅 只 有 檢 視 在 中 央 政 府 內 僱 用 的 人 員 是 否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情 形, 同 時 在 整 個 國 家 的 政 治 組 織 上 亦 做 同 步 更 新, 以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目 的 ( 陳 芬 苓 等,2010) 在 法 規 方 面 也 全 面 檢 視, 將 過 去 反 婦 女 歧 視 的 法 規 重 新 更 新 為 性 別 平 等 法 而 這 一 波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潮 流, 到 目 前 為 止 仍 然 在 進 行 中 同 時, 各 國 也 陸 續 發 展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具, 包 括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性 別 統 計 性 別 分 析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性 別 預 算 性 別 機 制 (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 等 由 聯 合 國 提 出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工 作 方 針 之 後, 過 去 長 久 以 來 性 別 的 工 作 方 向 已 有 所 不 同, 所 有 聯 合 國 的 會 員 國 皆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概 念 下, 進 行 相 同 的 工 作 模 式, 努 力 的 發 展 國 家 中 性 別 統 計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及 性 別 預 算 等 工 作 的 進 行, 並 且 改 善 過 去 公 共 領 域 以 男 性 為 主, 而 政 策 由 單 一 性 別 參 與 的 情 形, 強 調 未 來 如 何 讓 不 同 的 性 別 皆 能 夠 參 與 政 府 政 策 的 擬 定, 也 希 望 能 夠 增 加 公 部 門 的 員 工 對 於 性 別 的 敏 感 度, 使 得 未 來 在 政 策 擬 定 上 都 能 考 慮 到 性 別 的 特 殊 需 求, 政 策 執 行 的 結 果 不 再 造 成 性 別 的 差 別 待 遇, 因 此, 各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工 作 發 展 已 趨 於 相 同, 臺 灣 也 自 然 不 該 被 排 除 在 潮 流 之 外 透 過 性 別 主 流 化, 有 系 統 地 增 加 政 策 的 性 別 敏 感 度, 相 信 可 以 增 加 政 府 在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中 的 性 別 內 涵, 使 得 我 們 的 社 會 可 以 朝 向 性 別 和 諧 發 展 的 方 向 前 進 3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業 經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及 司 法 院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有 關 該 辦 法 修 正 重 點 及 修 正 施 行 後 之 適 用 原 則, 請 各 機 關 遵 照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105 年 2 月 18 日 公 訓 字 第 1050001985 號 函 以, 本 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訓 練 辦 法 ) 之 修 正, 係 為 精 進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措 施, 及 因 應 考 試 院 賡 續 推 動 未 占 缺 訓 練 之 政 策 方 向 與 實 務 需 要, 爰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為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係 明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 並 未 區 分 採 占 缺 或 未 占 缺 訓 練, 本 辦 法 爰 採 受 訓 人 員 一 體 適 用 之 體 例 規 範, 並 刪 除 第 4 條 規 定 二 為 落 實 基 礎 訓 練 之 實 施, 修 正 應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報 送 時 限, 另 為 期 條 文 體 例 一 致, 增 訂 性 質 特 殊 訓 練 得 於 訓 練 計 畫 另 定 之 規 定 ; 並 刪 除 應 免 除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及 得 申 請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18 條 刪 除 第 18 條 之 1 第 19 條 第 19 條 之 1) 三 為 落 實 實 務 訓 練 之 實 施, 重 新 檢 討 修 正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之 資 格 條 件 ; 另 為 期 條 文 體 例 一 致, 於 相 關 條 文 增 訂 性 質 特 殊 訓 練 得 於 訓 練 計 畫 另 定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刪 除 第 24 條 ) 四 統 籌 規 範 占 缺 訓 練 或 未 占 缺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一 體 適 用 之 相 關 權 益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2 條 刪 除 第 28 條 ) 五 配 合 第 4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次 遞 移,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 修 正 條 文 第 35 條 ) 六 將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之 專 題 研 討 一 體 適 用 於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及 初 等 考 試 ( 含 特 種 考 試 各 等 別 ) 基 礎 訓 練 ( 修 正 條 文 第 36 條 ) 七 增 訂 性 質 特 殊 訓 練 成 績 經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或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評 定 為 不 及 格 時, 保 訓 會 得 比 照 第 39 條 第 3 項 及 第 40 條 規 定 辦 理, 及 是 類 受 訓 人 員 仍 留 原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訓 練 之 規 定 ( 新 增 第 40 條 之 1) 4

八 考 量 性 質 特 殊 訓 練 因 用 人 機 關 實 需, 多 有 依 其 訓 練 屬 性 所 需 之 特 殊 規 定, 爰 增 訂 依 各 種 性 質 特 殊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相 關 請 假 獎 懲 成 績 考 核 等 規 定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有 具 體 事 證, 應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44 條 ) 九 配 合 現 況 及 相 關 條 文 規 範 情 形 所 衍 生 法 律 效 果, 分 別 明 定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或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之 情 形 ( 修 正 條 文 第 45 條 ) 又 茲 以 目 前 有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業 已 公 告 報 名 舉 辦 考 試 或 刻 正 實 施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中, 爰 有 關 上 開 修 正 發 布 之 訓 練 辦 法 適 用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一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公 告 舉 辦 之 考 試, 仍 依 原 訓 練 辦 法 及 原 訓 練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二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始 公 告 舉 辦 之 考 試, 依 新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依 考 選 部 105 年 度 考 試 期 日 計 畫 表, 最 早 適 用 之 考 試 為 預 定 105 年 3 月 15 日 至 3 月 24 日 報 名, 目 前 尚 未 辦 理 考 試 公 告 之 105 年 警 察 特 考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及 105 年 鐵 路 特 考, 其 以 後 辦 理 之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均 適 用 之 三 補 訓 或 重 新 訓 練 人 員 : 依 訓 練 辦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後 段 規 定 : 補 訓 人 員 補 訓 時 除 訓 練 計 畫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參 加 訓 練 當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第 35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重 新 訓 練 人 員, 除 訓 練 計 畫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應 依 參 加 訓 練 當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爰 補 訓 或 重 新 訓 練 人 員, 原 則 均 應 依 參 加 訓 練 當 年 度 之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5

資 訊 分 享 今 年 3 月,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主 辦 的 Design Solution 瑞 典 設 計 展 為 2016 臺 北 世 界 設 計 之 都 的 首 檔 國 際 交 流 展, 將 於 3 月 12 日 到 4 月 10 日 於 松 山 文 創 園 區 1 號 倉 庫 展 出 本 次 展 覽 由 歷 史 悠 久 且 主 導 瑞 典 設 計 脈 動 的 瑞 典 設 計 工 藝 協 會 Svensk Form 與 蔚 龍 藝 術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策 劃, 以 Design.Solution 為 題, 呼 應 2016 臺 北 世 界 設 計 之 都 期 望 運 用 設 計 思 考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的 核 心 精 神, 展 覽 共 分 三 大 主 題 從 瑞 典 設 計 170 年 的 發 展 歷 程 裡, 帶 領 市 民 一 探 瑞 典 設 計 最 貼 近 社 會 脈 動 的 一 面, 看 設 計 如 何 成 為 社 會 問 題 的 解 決 之 道 展 覽 時 間 3/12( 六 ) 至 4/10( 日 ),10:00~18:00( 免 費 參 觀 ) 展 覽 地 點 松 山 文 創 園 區 1 號 倉 庫 ( 光 復 南 路 133 號 ) 6

2016 年 陽 明 山 花 季 及 海 芋 季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配 合 2016 年 陽 明 山 花 季 暨 海 芋 季 自 1 月 30 日 至 4 月 17 日 辦 理,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特 協 調 大 都 會 客 運 三 重 客 運 闢 駛 花 季 專 車 輸 運 賞 花 人 潮, 行 駛 路 線 包 括 由 市 區 接 駁 至 陽 明 山 之 127 路 ( 捷 運 劍 潭 站 - 陽 明 山 第 二 停 車 場 ), 以 及 於 陽 明 山 上 巡 迴 之 124 路 ( 小 油 坑 陽 明 山 第 二 停 車 場 陽 明 山 公 車 總 站 ) 125 路 ( 花 鐘 - 陽 明 山 公 車 總 站 ) 130 路 ( 陽 明 山 第 二 停 車 場 - 陽 明 書 屋 ) 131 路 ( 陽 明 山 第 二 停 車 場 - 竹 子 湖 ) 及 131 區 路 公 車 ( 陽 明 山 第 二 停 車 場 - 湖 田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頂 湖 ), 另 休 閒 公 車 128 與 129 路 配 合 延 駛 至 竹 子 湖, 前 述 路 線 除 128 及 129 路 為 2 段 票, 其 餘 各 線 均 採 1 段 票 收 費, 以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的 乘 車 選 擇 及 服 務 另 除 127 128 129 及 131 區 間 車 為 例 假 日 行 駛, 其 餘 路 線 均 為 每 日 行 駛 花 季 專 車 131 區 間 車 為 今 年 新 規 劃 路 線, 可 提 供 民 眾 前 往 竹 子 湖 頂 湖 周 邊 地 區 ; 花 季 專 車 124 路 延 續 去 年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前 往 小 油 坑, 同 時 服 務 七 星 山 登 山 民 眾 民 眾 可 至 陽 明 山 公 車 總 站 及 第 二 停 車 場 搭 乘,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搭 乘, 免 除 塞 車 及 尋 找 停 車 位 之 煩 惱 7

資 訊 分 享 本 部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主 題 文 章 溫 和 而 堅 定 案 例 : 小 娟 是 部 門 內 出 了 名 的 沒 問 題 小 姐, 任 何 人 找 她 幫 忙 的 時 後, 小 娟 總 是 會 不 好 意 思 拒 絕 別 人, 所 以 只 好 將 事 情 攬 在 自 己 身 上 小 娟, 你 可 以 幫 我 找 上 次 開 會 的 紀 錄 嗎? 我 一 時 找 不 到 了 小 娟, 原 本 負 責 這 個 報 表 的 同 事 請 假, 麻 煩 你 幫 忙 處 理 一 下 今 天 的 進 度 好 嗎? 下 午 開 會 要 訂 購 餐 點, 小 娟 你 上 網 去 找 一 下 資 料, 順 便 問 問 大 家 要 想 吃 什 麼 剛 開 始 小 娟 還 覺 得 無 所 謂, 反 正 事 情 就 是 需 要 有 人 處 理, 自 己 幫 忙 又 何 彷? 不 過, 隨 著 次 數 越 來 越 多 大 家 越 來 越 認 為 理 所 當 然, 好 脾 氣 的 小 娟 開 始 感 到 委 屈, 不 想 要 再 這 樣 幫 忙 下 去 了 讓 我 們 先 試 著 想 一 下, 當 你 面 對 一 個 哭 鬧 不 休 的 小 孩, 最 好 的 制 止 策 略 是 什 麼? 比 他 更 大 聲 的 斥 責 回 去 嗎? 以 暴 制 暴 將 會 埋 下 日 後 衝 突 的 種 子 裝 作 沒 聽 到 嗎? 鴕 鳥 心 態 只 會 讓 對 方 採 取 更 激 烈 的 手 段 還 是 馬 上 轉 化 自 己 的 情 緒 順 應 對 方 的 要 求? 若 你 願 意 持 續 被 對 方 的 情 緒 所 挾 持 控 制 的 話, 這 倒 是 個 不 錯 的 方 式 因 此 這 時 候 EAP 顧 問 建 議 採 用 溫 和 而 堅 定 的 溝 通 態 度, 這 樣 的 態 度 不 僅 適 用 於 親 子 教 育, 同 時 也 適 用 於 職 場 之 中 包 含 以 下 三 個 步 驟 : 1. 覺 察 當 下 個 人 的 感 受 當 對 方 越 來 越 理 所 當 然 地 要 求 我 做 工 作 份 外 之 事 的 時 候, 我 是 什 麼 感 覺? 專 業 不 被 尊 重 而 氣 憤? 付 出 沒 有 得 到 相 對 回 饋 而 委 屈? 願 意 主 動 幫 忙 的 動 機 沒 有 被 看 見 而 失 望? 甚 至, 發 現 自 己 擁 有 拒 絕 他 人 的 要 求 後, 擔 心 會 破 壞 雙 方 關 係 的 不 合 理 信 念? 8

2. 避 免 讓 感 受 限 制 了 你 的 回 應 行 為 澄 清 自 己 是 被 什 麼 情 緒 所 綁 架 後, 接 下 來 我 們 就 可 以 選 擇 是 否 要 繼 續 被 綁 架 下 去 了 例 如, 若 小 娟 瞭 解 到 自 己 幫 忙 的 動 機 是 來 自 於 想 要 得 到 同 事 的 稱 讚, 那 有 沒 有 其 他 可 以 獲 得 稱 讚 而 不 委 屈 自 己 的 方 式? 若 瞭 解 到 自 己 慣 用 順 從 討 好 的 方 式 來 避 免 可 能 的 人 際 緊 張, 那 能 不 能 學 習 其 他 的 互 動 方 式 來 替 代 概 括 承 受 所 有 要 求? 3. 做 出 堅 持 立 場 的 回 應 排 除 情 緒 干 擾 的 我 們 才 有 辦 法 平 心 靜 氣 地 做 出 最 合 適 的 回 應, 語 氣 溫 和 地 表 達 自 己 堅 定 的 立 場, 在 明 確 拒 絕 的 同 時 也 讓 對 方 感 受 到 我 們 並 非 故 意 刁 難, 例 如 : 我 知 道 你 急 著 找 人 幫 忙, 但 我 手 上 的 工 作 需 要 再 花 一 些 時 間, 為 了 避 免 延 誤 時 間, 可 以 請 你 先 找 別 人 幫 忙 嗎? 溫 柔 而 堅 定 的 溝 通 方 式, 可 以 讓 我 們 在 劃 清 界 線 或 拒 絕 他 人 的 時 後 顯 得 更 有 勇 氣 更 有 力 量, 也 讓 我 們 自 己 更 值 得 被 尊 重 別 再 扮 演 沒 問 題 先 生 / 小 姐 了! 當 自 己 的 額 外 付 出 變 成 理 所 當 然, 這 樣 的 付 出 任 誰 也 不 會 快 樂 的 ~ EAP/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關 心 您 的 每 一 天 ~ EAP 聯 絡 電 話 :0800-025-008 // Email:service@ffceap.com.tw 重 要 提 醒 :EAP 文 章 僅 為 資 訊 之 分 享, 目 的 在 提 醒 讀 者 對 身 心 靈 健 康 之 自 我 覺 察 與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之 認 知, 無 法 取 代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建 議 ; 任 何 服 務 需 求, 請 洽 詢 EAP 服 務 單 位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源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