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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腦 應 試 流 程 圖 進 入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首 頁 / 電 腦 應 試 測 驗 (http://www.sfi.org.tw) 再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1. 選 擇 應 試 場 次 2.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生 日 3. 登 打 基 本 資 料 ( 有 星 號 欄 位 為 必 填 欄 位 ) 請 依 本 基 金 會 電 腦 應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之 說 明,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逾 期 者, 電 腦 系 統 會 自 動 取 消 原 預 約 場 次 且 釋 出 該 座 位 名 額, 本 測 驗 不 須 寄 出 報 名 表,( 應 繳 交 之 學 歷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請 於 第 一 次 應 試 本 測 驗 時 於 現 場 繳 交 ) 約 測 驗 前 一 星 期, 由 本 基 金 會 寄 發 測 驗 入 場 證, 應 試 人 亦 可 透 過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http://www.sfi.org.tw/exam/exam2/exam2-3 之 電 腦 應 試 考 場 查 詢 畫 面, 查 詢 應 試 日 期 ; 如 應 試 前 二 日 內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當 日, 應 試 人 員 應 攜 帶 電 腦 應 試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護 照 附 有 照 片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IC 卡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前 揭 六 項 文 件 任 選 乙 項 ), 至 櫃 檯 辦 理 報 到 測 驗 前 10 分 鐘, 請 應 試 人 員 依 照 IC 卡 之 號 碼 入 座 就 座 後, 請 將 IC 卡 插 入 IC 卡 槽, 並 確 認 個 人 之 身 份 資 料 及 詳 閱 電 腦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時 間, 除 第 一 節 得 遲 到 15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予 入 場 應 試 40 分 鐘 後 始 得 提 前 離 開 試 場, 請 按 下 螢 幕 右 下 方 之 結 束 考 試 鍵, 並 抽 出 IC 卡 請 至 列 印 成 績 區 列 印 個 人 成 績 再 至 櫃 檯 換 取 證 件 測 驗 合 格 者, 由 現 場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全 16 頁 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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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學 位 別 學 科 別 及 職 業 別 性 別 4 欄, 請 務 必 依 實 際 狀 況 擇 一 勾 選, 學 位 別 係 指 已 經 畢 業 取 得 學 位 者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 年 制 或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1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5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在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得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請 勾 選 高 中 職 1 欄 ( 五 ) 本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為 無 紙 化 報 名, 無 須 繳 交 紙 本 報 名 表 ( 六 ) 本 基 金 會 以 應 試 人 填 寫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入 場 證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試 人 填 寫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擔 ( 七 ) 凡 考 生 以 大 陸 地 區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均 須 事 先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 八 ) 應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以 郵 局 郵 簡 方 式 寄 送, 應 考 人 若 未 於 應 試 前 2 日 收 到 入 場 通 知 書, 可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http://www.sfi.org.tw/exam/exam2/exam2-3) 下 載 列 印 二 應 試 報 名 費 及 應 繳 證 件 : 應 試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壹 佰 参 拾 元 整 ( 證 照 費 已 內 含 於 報 名 費 中, 測 驗 合 格 考 生 不 必 再 繳 納 合 格 證 明 書 證 照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 應 繳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考 試 ( 高 考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 考 試 當 日 繳 交 ) 註 :1. 以 外 國 機 構 出 具 之 學 經 歷 文 件 報 考 者, 應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或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 之 簽 證 或 由 目 前 聘 僱 之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暨 期 貨 相 關 機 構 出 具 擔 保 證 明 ; 如 屬 外 文 者, 應 檢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聲 明 譯 本 內 容 與 原 文 相 符 ; 考 生 以 大 陸 地 區 之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均 須 事 先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獲 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之 認 可 2. 測 驗 合 格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偽 造 或 變 更 者, 報 請 公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3. 以 高 中 職 或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不 得 以 結 業 證 明 書 代 替 4. 以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3 年 制 或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1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5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4 年 以 上 肄 業 資 格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肄 業 證 明 書 成 績 單 或 具 備 註 冊 紀 錄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5. 如 曾 變 更 姓 名, 因 而 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以 資 證 明 三 在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時 應 將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連 絡 電 話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住 址 有 誤 無 人 收 信 代 收 未 及 時 轉 知 或 因 未 填 寫 郵 遞 區 號 導 致 郵 件 延 遲 者, 由 應 試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四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點 選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五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於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進 行 下 列 應 試 資 格 之 審 核 ( 一 ) 凡 資 格 符 合 者,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將 依 電 腦 排 序 所 定 日 期 場 次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通 知 書 予 應 試 人 員 全 16 頁 第 4 頁

( 二 ) 應 試 人 員 一 經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請 求 延 期 或 取 消 應 試 ; 若 測 驗 當 日 不 克 參 加 測 驗 者, 亦 不 得 請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如 遇 颱 風 等 原 因 導 致 台 北 市 台 中 市 高 雄 市 不 上 班 而 測 驗 延 期,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將 分 別 安 排 測 驗 日 期 並 另 行 通 知,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請 求 延 期 或 取 消 應 試 六 應 試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請 於 測 驗 當 日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向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更 改 伍 繳 費 方 式 應 試 人 員 請 依 下 列 三 種 繳 費 方 式,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進 行 繳 費 電 腦 應 試 收 件 截 止 日 為 當 日 登 錄 報 名 日 算 起 7 日 內 ( 包 含 本 基 金 會 實 際 收 到 信 件 之 天 數 ); 逾 期 繳 款 者,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費 一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當 日 登 錄 報 名 者, 可 透 過 網 路 刷 卡 繳 費, 若 刷 卡 失 敗 則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以 ATM 轉 帳 或 郵 局 劃 撥 方 式 繳 款 二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 繳 款 期 限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費,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全 16 頁 第 5 頁

陸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對 象 報 考 時 需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一 低 收 入 戶 者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二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三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四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之 學 生 子 女 五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須 在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報 名 始 享 有 優 惠 1. 失 業 再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暨 給 付 收 據 影 本, 且 須 在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報 名 始 享 有 優 惠 2. 戶 籍 謄 本 ( 與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之 關 係 證 明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七 原 住 民 ( 含 學 生 )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 如 戶 籍 謄 本 ) 1.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2.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報 考 時 請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未 依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享 有 報 名 費 優 待 柒 電 腦 應 試 之 退 費 相 關 辦 法 如 下 : 恕 不 受 理 延 期 及 變 更 應 試 考 區, 惟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該 期 測 驗 者, 本 基 金 會 將 辦 理 退 費 欲 辦 理 退 費 者, 請 先 行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測 驗 退 費 申 請 專 區 申 請, 辦 理 期 間 及 退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該 期 測 驗 日 10 天 ( 不 含 ) 前 由 請 退 費 者, 得 扣 除 250 元 報 名 費 及 匯 費 1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二 ) 該 期 測 驗 日 7 天 ( 不 含 ) 至 10 天 ( 含 ) 申 請 者, 得 扣 除 1/3 報 名 費 及 匯 費 1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三 ) 該 期 測 驗 日 7 天 ( 含 ) 內,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以 上 所 述 皆 不 含 測 驗 當 日 電 腦 應 試 之 退 費 查 詢 系 統 ( 網 址 http://webline.sfi.org.tw/t/testfind/return/title.aspx) 全 16 頁 第 6 頁

樣 本 注 意 事 項 1. 測 驗 當 日 請 應 試 人 攜 帶 本 測 驗 日 期 通 知 書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車 駕 照 護 照 附 有 照 片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IC 卡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前 揭 六 項 文 件 任 選 乙 項 ) 於 測 驗 開 始 時 間 前 準 時 至 試 場 報 到 應 試 2. 本 測 驗 日 期 一 旦 排 定 即 不 可 更 換 或 延 期, 請 應 試 人 準 時 至 試 場 應 試 全 16 頁 第 7 頁

捌 測 驗 一 時 間 : 由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排 定 後 通 知 二 1. 台 北 考 區 : 台 北 市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電 腦 應 試 試 場 (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 ( 參 加 例 假 日 場 次 測 驗 者, 請 由 本 基 金 會 側 門 之 南 昌 路 旋 轉 門 進 入, 詳 參 下 列 地 圖 ) 2. 台 中 考 區 : 台 中 市 黎 明 路 二 段 658 號 ( 中 華 電 信 訓 練 所 台 中 分 所 ) 3. 高 雄 考 區 : 高 雄 市 七 賢 二 路 398 號 2 樓 測 驗 中 心 電 腦 應 試 試 場 ( 捷 運 市 議 會 站 )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 原 公 賣 局 ) 公 車 站 牌 南 昌 路 中 正 二 分 局 旋 轉 門 臺 灣 菸 酒 公 司 ( 原 公 賣 局 ) 日 盛 銀 行 星 巴 克 咖 啡 現 在 位 置 證 基 會 ( 南 海 路 3 號 5 樓 ) 全 家 便 商 南 門 市 場 南 海 路 捷 運 (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1 號 門 出 口 ) 勞 保 局 羅 斯 福 路 全 16 頁 第 8 頁

三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 一 )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測 驗 日 之 場 次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本 測 驗 應 試 科 目 有 共 同 科 目 和 專 業 科 目 1.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題 數 為 100 題, 測 驗 題 型 採 四 選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有 關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首 頁 / 金 融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2. 專 業 科 目 : 測 驗 相 關 題 數 及 時 間 如 下 (2016/04/01 後 測 驗 適 用 ): 節 次 專 業 科 目 上 午 場 次 下 午 場 次 晚 上 場 次 1 票 券 金 融 法 規 8:50~09:50 13:50~14:50 18:00~19:00 2 票 券 金 融 實 務 10:00~11:00 15:00~16:00 19:10~20:10 備 註 :1. 票 券 金 融 法 規, 測 驗 題 目 50 題, 滿 分 100 分 ;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2. 票 券 金 融 實 務, 測 驗 題 目 50 題, 滿 分 100 分 ; 測 驗 時 間 為 60 分 鐘 四 電 腦 化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試 人 員 應 攜 帶 電 腦 應 試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護 照 附 有 照 片 之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IC 卡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前 揭 六 項 文 件 任 選 乙 項 )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不 得 入 場 ( 二 ) 入 場 後, 請 將 測 驗 日 期 通 知 書 置 於 桌 面 IC 卡 槽 旁, 以 便 查 驗 應 試 人 員 除 計 算 機 及 筆 可 攜 至 座 位 之 外, 個 人 之 私 人 物 品 請 往 考 場 前 方 集 中 放 置,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及 B.B.Call 立 即 關 機 隨 同 私 人 物 品 放 置, 切 勿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取 消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 三 ) 就 座 後, 請 立 即 將 IC 卡 具 有 晶 片 之 一 端 向 上 向 前 插 入 桌 面 上 之 IC 卡 槽, 於 確 認 身 分 資 料 無 誤 時 請 按 身 分 正 確 鍵, 以 便 進 入 使 用 模 擬 應 試 及 規 則 說 明 畫 面 並 請 進 入 模 擬 應 試 畫 面, 以 熟 悉 電 腦 應 試 之 各 項 操 作 IC 卡 一 經 插 入 卡 槽 後 即 不 得 再 隨 意 抽 取, 應 於 最 後 一 節 測 驗 完 畢 且 按 下 螢 幕 右 下 方 之 結 束 考 試 鍵 後, 才 可 抽 取 至 成 績 列 印 區 列 印 成 績, 中 途 切 勿 任 意 抽 取 或 更 換 座 位, 以 免 影 響 考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 四 ) 所 攜 帶 之 計 算 機 僅 可 具 有 加 減 乘 除 等 簡 單 型 計 算 機, 請 勿 使 用 工 程 型 或 具 有 儲 存 資 料 等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或 掌 上 型 電 腦 ( 五 ) 發 現 電 腦 當 機 試 題 疑 議 或 其 他 設 備 異 常 影 響 考 試 之 進 行 者, 請 即 時 通 知 工 作 人 員 處 理, 若 延 誤 通 知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六 ) 應 試 人 員 除 第 一 節 得 遲 到 15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予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者 均 不 准 再 進 入 試 場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40 分 鐘 後 始 得 提 前 離 開 試 場, 並 請 於 離 場 前 按 下 螢 幕 右 下 方 之 結 束 考 試 鍵, 再 行 離 開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考 生 可 回 自 己 座 位 休 息, 但 請 勿 將 飲 料 帶 進 考 場 ( 七 ) 測 驗 中 斷 電 力 時 間 達 15 分 鐘 以 上 或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以 致 無 法 繼 續 進 行 測 驗 時, 該 場 次 測 驗 不 予 計 算 結 果, 本 基 金 會 將 另 行 安 排 日 期 測 驗 惟 參 加 應 試 人 員 業 已 作 答 完 畢 ; 或 雖 未 作 答 完 畢, 但 分 數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仍 以 合 格 者 辦 理 ( 八 ) 為 配 合 制 度 或 法 規 之 變 更, 請 考 生 隨 時 注 意 最 新 法 規 公 告, 並 至 金 管 會 銀 行 局 提 供 之 金 融 法 規 全 文 檢 索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相 關 條 文, 網 址 為 http://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 或 中 華 民 國 票 券 金 融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網 址 為 :http://www.tbfa.org.tw, 俾 供 測 驗 時 作 最 新 之 正 確 解 答 全 16 頁 第 9 頁

( 九 ) 應 試 人 員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發 生, 違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互 相 交 談 者 ; 抄 寫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者 ; 其 他 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及 妨 害 考 場 秩 序 情 事 者 ( 十 ) 應 試 人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攜 帶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隱 藏 式 針 孔 攝 影 機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及 不 必 要 之 電 子 器 材 者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 十 一 ) 應 試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發 生, 違 者 取 消 測 驗 資 格, 已 測 驗 之 各 科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冒 名 頂 替 ; 互 換 座 位 ; 傳 遞 文 件 或 參 考 資 料 或 有 關 信 號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 未 依 規 定 時 限 而 強 行 出 場 者 ; 以 手 機 交 談,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不 聽 者 ( 十 二 ) 由 於 應 試 人 點 選 之 答 案 係 直 接 寫 入 電 腦 系 統 並 憑 以 計 算 成 績, 應 試 人 不 得 要 求 複 查 調 閱 應 試 題 目 及 作 答 結 果 等 資 料 ( 十 三 ) 前 ( 十 一 ) 項 冒 名 頂 替 及 以 偽 照 或 變 更 過 之 證 明 文 件 取 得 應 試 資 格 之 違 規 情 形 者, 本 基 金 會 得 對 違 規 人 ( 冒 名 頂 替 之 違 規 人 包 括 應 試 人 與 頂 替 人 ) 為 下 列 之 處 理 : 1.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考 資 格, 已 完 成 之 測 驗 科 目 成 績 均 屬 無 效 若 取 得 當 次 測 驗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2. 違 規 人 屬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者, 洽 由 公 會 函 請 違 規 人 所 屬 公 司 對 違 規 人 為 停 職 降 職 減 薪 或 其 他 之 適 當 處 分, 併 通 函 告 知 各 會 員 公 司, 且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測 驗, 並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構 3. 違 規 人 非 屬 證 券 或 期 貨 從 業 人 員 者, 則 將 違 規 情 況 通 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公 會 及 服 務 機 關 處 理, 並 且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本 基 金 會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測 驗 4. 對 違 規 人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基 金 會 記 錄 建 檔, 並 配 合 公 會 進 行 相 關 違 規 處 理 情 節 予 以 公 告 5. 本 基 金 會 於 必 要 時, 得 將 違 規 人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玖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及 範 圍 一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 ( 一 )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題 數 100 題, 測 驗 總 分 100 分, 分 達 數 70 分 為 合 格 ; 有 關 本 項 考 試 之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至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首 頁 / 金 融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查 詢 並 另 行 上 網 報 名 ( 二 ) 專 業 科 目 : 本 項 測 驗 以 2 科 總 分 合 計 達 140 分 ; 若 其 中 任 何 一 科 分 數 低 於 60 分 者 即 屬 不 合 格 (2016/04/01 後 測 驗 適 用 ) 二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票 券 金 融 法 規 科 目 之 範 圍 包 括 :1.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與 子 法 及 該 法 相 關 函 令 2. 與 貨 幣 市 場 相 關 之 中 央 銀 行 法 銀 行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法 令 3. 債 票 券 相 關 法 規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請 連 結 中 華 民 國 票 券 金 融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網 址 為 : http://www.tbfa.org.tw 全 16 頁 第 10 頁

三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票 券 金 融 實 務 科 目 之 範 圍 包 括 :1. 貨 幣 市 場 的 沿 革 與 發 展 2. 貨 幣 市 場 的 工 具 3. 市 場 實 務 4. 營 運 管 理 5. 衍 生 型 金 融 商 品 6. 未 來 展 望 拾 測 驗 結 果 : 一 最 後 乙 節 測 驗 時 間 終 了 時, 電 腦 將 隨 即 計 算 測 驗 結 果, 應 試 人 員 可 持 IC 卡 至 測 驗 結 果 列 印 機 前, 插 入 IC 卡, 以 便 列 印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二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將 IC 卡 換 回 個 人 身 分 證 後 可 逕 行 離 開 三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持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取 得 經 測 驗 中 心 人 員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明, 並 於 櫃 檯 以 IC 卡 換 回 個 人 身 分 證 後 離 開 拾 壹 附 註 一 本 項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基 金 會 網 站 公 告, 網 址 為 :http://www.sfi.org.tw 二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命 題 以 台 灣 貨 幣 市 場 新 論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相 關 法 令 彙 編 兩 本 參 考 書 籍 為 主 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出 版, 可 查 詢 http://www.tabf.org.tw 網 路 書 店, 或 電 洽 3365-3561~2 最 新 法 令 請 連 結 至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網 址 為 :http://www.banking.gov.tw 及 中 央 銀 行 網 址 為 :http://www.cbc.gov.tw 三 應 考 人 如 對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洽 詢 :2357-4327,2357-439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2:00 14:00~17:00( 例 假 日 休 息 ) 四 本 基 金 會 測 驗 中 心 電 話 專 線 : (02)23574388, 傳 真 號 碼 : (02)23574398 (02)23574399 全 16 頁 第 11 頁

拾 貳 電 腦 應 試 畫 面 說 明 本 基 金 會 為 加 強 原 電 腦 應 試 系 統 功 能, 已 於 近 日 完 成 軟 體 升 級, 新 系 統 之 操 作 畫 面 說 明 如 下 : 操 作 畫 面 說 明 應 試 人 進 入 考 場 後, 將 屬 於 個 人 之 IC 卡 插 入 IC 卡 槽, 以 進 入 身 分 確 認 畫 面 首 次 插 入 IC 卡 之 後 及 各 節 測 驗 開 始 之 前, 應 試 人 應 詳 細 核 對 個 人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資 料 正 確 則 按 正 確 鍵, 資 料 有 誤 則 按 取 消 鍵 此 畫 面 為 應 試 前 之 等 待 畫 面, 應 試 人 可 點 選 模 擬 考 試 以 熟 悉 電 腦 應 試 之 各 項 操 作, 或 按 考 試 規 則 說 明 了 解 電 腦 應 試 之 各 項 規 定 全 16 頁 第 12 頁

模 擬 應 試 畫 面 : [ 選 項 ]: 考 生 需 在 畫 面 中 箭 頭 所 指 位 置 用 滑 鼠 點 選 答 案 [ 取 消 答 案 ]: 按 下 取 消 答 案 鍵 可 將 選 定 答 案 設 定 為 尚 未 做 答 狀 態 [ 上 一 題 / 下 一 題 ]: 可 選 擇 目 前 考 題 之 上 一 題 或 下 一 題 [ 結 束 考 試 ]: 測 驗 後 40 分 鐘 可 提 前 結 束 考 試 [ 相 關 圖 表 ]: 相 關 圖 表 會 配 合 著 題 目 本 身 之 問 題 與 選 項 出 現, 若 題 目 本 身 有 相 關 之 圖 表, 應 試 人 點 選 [ 圖 片 1] 即 可 顯 示 相 關 之 圖 表 [ 顯 示 未 答 題 號 ]: 可 顯 示 所 有 尚 未 做 答 之 題 號 [ 訊 息 列 ]: 如 應 試 中 有 任 何 不 當 操 作, 訊 息 列 會 顯 示 相 關 訊 息 [ 計 算 機 ]: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電 腦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畫 面, 應 試 人 可 經 由 此 畫 面 閱 讀 電 腦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每 節 考 試 前 倒 數 二 分 鐘 會 出 現 身 分 再 確 認 及 倒 數 計 時 畫 面, 請 應 試 人 再 次 確 認 身 分, 並 按 [ 確 定 ] 鍵 全 16 頁 第 13 頁

應 試 畫 面 : [ 選 項 ]: 考 生 需 在 畫 面 中 箭 頭 所 指 位 置 用 滑 鼠 點 選 答 案 [ 取 消 答 案 ]: 按 下 取 消 答 案 鍵 可 將 選 定 答 案 設 定 為 尚 未 做 答 狀 態 [ 上 一 題 / 下 一 題 ]: 可 選 擇 目 前 考 題 之 上 一 題 或 下 一 題 [ 結 束 考 試 ]: 測 驗 後 40 分 鐘 可 提 前 結 束 考 試 [ 相 關 圖 表 ]: 相 關 圖 表 會 配 合 著 題 目 之 問 題 與 選 項 出 現, 若 題 目 本 身 有 相 關 之 圖 表, 應 試 人 點 選 [ 圖 片 1] 即 可 顯 示 相 關 之 圖 表 [ 顯 示 未 答 題 號 ]: 可 顯 示 所 有 尚 未 做 答 之 題 號 [ 訊 息 列 ]: 如 應 試 中 有 任 何 不 當 操 作, 訊 息 列 會 顯 示 相 關 訊 息 [ 計 算 機 ]: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應 試 人 按 下 [ 計 算 機 ] 按 鍵, 即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功 能 全 16 頁 第 14 頁

按 下 結 束 考 試 鍵 後, 應 試 人 再 次 確 認 是 否 結 束 此 節 測 驗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到 下 一 節 等 待 應 試 畫 面 前, 會 出 現 此 畫 面, 此 時 應 試 人 不 可 抽 出 IC 卡, 以 免 影 響 資 料 之 讀 寫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前, 會 出 現 身 分 再 確 認 畫 面 請 應 試 人 再 次 確 認 身 分, 並 按 [ 確 定 ] 鍵 全 16 頁 第 15 頁

最 後 一 節 測 驗 完 畢 時, 會 出 現 此 畫 面, 此 時 應 試 人 不 可 抽 出 IC 卡, 以 免 影 響 資 料 之 讀 寫 此 畫 面 為 全 部 應 試 結 束 後 之 結 束 畫 面, 出 現 此 畫 面, 應 試 人 才 可 將 IC 卡 取 出 至 場 外 列 印 成 績 全 16 頁 第 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