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簽 呈

6-1-1極限的概念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T????????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xls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教育實習問與答: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一、 資格條件:

瑞興銀行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BOT_BS_audited_96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目 錄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untitled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1公告[1].rtf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PowerPoint 簡報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C 標準文件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Microsoft Word - 雲林區_免試平台_國中模擬選填_操作手冊.doc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96 學 年 度 開 班 雙 主 修 學 系 一 覽 表 (※共三頁:三之一頁)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第二組掃描器規範書

03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Transcription: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教 育 部 地 址 :23547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員 山 路 471 號 3 樓 承 辦 人 : 江 榮 龍 電 話 :(02)22253299 分 機 337 傳 真 :(02)22253401 電 子 信 箱 :AL0896@ntpc.gov.tw 裝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養 挖 字 第 1053480063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1052047760_105D2009888-01.doc) 主 旨 : 為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加 值 應 用 創 意 競 賽 案, 請 大 部 協 助 轉 知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協 助 利 用 網 站 跑 馬 燈 等 方 式 廣 為 宣 傳, 請 查 照 訂 說 明 : 檢 送 旨 案 簡 章 1 份, 惠 請 轉 知 各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正 本 : 教 育 部 副 本 : 2016-06-28 14:34:51 線 第 1 頁, 共 1 頁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加 值 應 用 創 意 競 賽 簡 章 壹 緣 起 新 北 市 政 府 自 民 國 90 年 起, 戮 力 推 動 道 路 挖 掘 業 務 管 理 電 子 化 作 業 及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地 理 資 訊 資 料 庫 建 置 作 業 迄 今, 申 挖 案 件 數 量 累 計 約 十 餘 萬 筆 資 料,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GIS 資 料 庫 約 有 140 萬 筆, 主 要 應 用 於 申 挖 案 件 管 控 及 管 線 資 料 查 詢 前 述 資 料 若 能 妥 適 的 應 用, 結 合 目 前 大 數 據 (Big data) 應 用 概 念, 將 有 助 於 道 路 管 理 的 工 作 之 進 行 故 新 北 市 政 府 期 望 透 過 加 值 應 用 創 意 競 賽 的 手 段, 結 合 各 界 的 共 同 參 與, 激 盪 出 道 路 挖 掘 工 程 資 料 及 公 共 管 線 GIS 資 料 之 應 用 創 意 發 想 與 技 術, 以 獲 取 可 行 之 最 佳 方 案 貳 主 辦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養 護 工 程 處 ( 以 下 簡 稱 養 工 處 ) 參 競 賽 範 圍 主 題 競 賽 主 題 須 使 用 ( 但 不 限 ) 由 養 工 處 提 供 之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及 道 路 挖 掘 資 訊 資 料 為 主 體, 另 可 配 合 目 前 各 級 政 府 單 位 對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之 資 料 ( 現 有 的 OPEN DATA 地 理 資 訊 圖 資 雲 服 務 平 台 (TGOS) 資 料 等, 須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於 本 次 創 意 競 賽 中 搭 配 使 用 其 中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庫 為 地 理 資 訊 資 料, 將 提 供 本 府 部 分 公 共 管 線 資 訊 提 供 本 次 比 賽 應 用, 前 述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請 逕 至 本 次 比 賽 活 動 網 頁 下 載 活 動 網 頁 網 址 為 : http://roadmt.maintenance.ntpc.gov.tw/tpcdigctt/ 參 賽 者 應 利 用 前 述 資 料, 針 對 道 路 管 理 及 市 政 管 理 等 相 關 範 疇 進 行 創 意 發 想, 並 提 出 操 作 建 議 肆 參 賽 辦 法 一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二 參 賽 對 象 : ( 一 ) 社 會 組 : 社 會 人 士,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隊 ( 學 生 亦 可 報 名 社 會 組, 惟 不 論 報 名 社 會 組 或 學 生 組, 僅 限 報 名 一 隊 ), 每 隊 組 隊 人 數 至 多 5 員 報 名 組 數 限 定 20 組 ( 二 ) 學 生 組 : 國 內 大 專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 含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生 ),105 學 年 仍 在 校 者, 可 跨 校 系 所 組 隊, 每 人 限 報 名 一 隊, 每 隊 組 隊 人 數 至 多 5 1

員 ; 另 每 隊 可 增 加 納 編 指 導 老 師, 但 以 一 名 為 限 報 名 組 數 限 定 20 組 如 參 賽 者 為 學 生 身 分, 請 另 行 提 供 學 生 證 掃 描 檔 案 上 傳 以 利 審 查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請 逕 上 本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報 名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報 名 時 如 超 過 限 定 組 數 即 不 再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順 序 依 系 統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 二 ) 報 名 時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 (1) 團 隊 或 個 人 資 料 : 團 隊 或 個 人 隊 名 隊 員 姓 名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學 生 組 ) 等 (2) 競 賽 創 意 摘 要 : 內 容 包 含 創 意 名 稱 創 意 計 畫 摘 要 檔 案 請 以 PDF 檔 上 傳 提 供, 大 小 為 20MB 以 內 (3) 主 辦 單 位 在 確 認 所 提 送 檔 案 內 容 檔 案 格 式 無 問 題 後, 將 於 3 日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參 賽 隊 伍 報 名 成 功 四 創 意 計 畫 書 提 送 ( 一 ) 摘 要 經 報 名 成 功 確 認 後 ( 將 以 mail 通 知 ), 需 於 比 賽 收 件 日 截 止 前, 提 送 創 意 計 畫 書 提 送 方 式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上 傳 提 送, 請 逕 上 本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提 送 收 件 時 間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截 止, 以 系 統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 二 ) 創 意 計 畫 書 提 送 時 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 (1) 競 賽 資 料 : 創 意 名 稱 創 意 計 畫 書 ( 內 容 可 包 含 創 新 應 用 之 對 象 應 用 情 境 推 廣 方 式 可 能 應 用 預 估 效 益 等 ) 與 相 關 附 件, 建 議 之 章 節 如 附 件 一 檔 案 以 PDF 為 限, 檔 案 大 小 為 20MB 以 內 (2) 競 賽 資 料 團 隊 或 個 人 資 料 如 需 修 改, 可 於 比 賽 收 件 日 截 止 前 網 站 上 進 行 更 換 或 修 正,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後 即 不 可 再 變 更 主 辦 單 位 在 收 件 後,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參 賽 隊 伍 創 意 計 畫 書 已 收 件 伍 評 審 方 式 ( 一 ) 邀 集 具 公 共 管 線 資 訊 應 用 專 業 之 專 家 學 者 3 人 及 本 府 同 仁 2 人, 共 同 組 成 評 審 委 員 會, 執 行 競 賽 評 審 工 作 2

( 二 ) 採 書 面 審 查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評 審 作 業 書 面 審 查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至 9 月 25 日 辦 理, 採 用 社 會 組 學 生 組 分 開 評 比 方 式 審 查 以 總 分 法 評 選 優 勝 隊 伍, 評 定 方 式 為 : (1) 由 評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選, 參 賽 隊 伍 經 評 選 結 果, 無 總 評 分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成 為 及 格 隊 伍 總 評 分 滿 分 為 100 分, 總 評 分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為 評 選 委 員 總 評 分 平 均 值 未 達 70 分 者 參 賽 隊 伍 有 不 合 格 之 情 形 者, 予 以 淘 汰 或 不 予 評 選 (2) 個 別 評 選 委 員 於 各 評 選 項 目 分 別 評 分, 計 算 個 別 參 賽 隊 伍 總 分, 最 後 將 各 委 員 總 分 加 總 評 定 序 位, 評 分 表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如 有 不 同 參 賽 隊 伍 之 加 總 分 數 相 同 致 予 相 同 序 位 者 ( 例 如 第 二 名 有 二 家 ), 以 各 評 選 委 員 就 權 重 最 重 評 選 項 目 之 評 分 和 較 高 者 為 較 高 序 位 仍 相 同 時, 則 就 各 評 選 委 員 就 權 重 次 重 評 選 項 目 之 評 分 和 較 高 者 為 較 高 序 位, 後 續 依 ( 三 ) 項 序 類 推 (3) 評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選 後, 以 評 選 總 分 數 前 5 優 序 位 者 為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作 品 理 念 解 說 評 選 作 業 (4) 第 一 階 段 評 選 結 果 將 於 9 月 底 公 布 於 本 次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並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各 參 賽 隊 伍 ( 三 ) 第 二 階 段 作 品 理 念 解 說 評 選 作 業 採 用 簡 報 及 詢 答 方 式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評 選 出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後, 預 計 10 月 15 日 前 (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 安 排 由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進 行 創 意 內 容 簡 報, 解 說 作 品 理 念 並 接 受 詢 答 簡 報 詢 答 採 用 社 會 組 學 生 組 分 開 評 比 方 式 審 查 以 序 位 法 評 選 優 勝 隊 伍, 評 定 方 式 為 : (1) 個 別 委 員 對 各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之 評 選 項 目 分 別 評 分 後 加 總, 並 依 加 總 分 數 高 低 轉 換 為 序 位, 再 彙 整 合 計 各 入 圍 優 勝 隊 伍 之 序 位, 序 位 數 最 低 者, 即 為 序 位 第 一 之 隊 伍 如 有 不 同 入 圍 優 勝 參 賽 隊 伍 之 加 總 序 位 相 同 者, 應 優 先 比 評 審 項 目 ( 一 ) 創 意 項 目 總 積 分, 後 續 依 ( 二 ) ( 三 ) 項 序 類 推 如 仍 無 法 區 分 期 優 勝 序 位, 則 並 列 為 優 勝 序 位 例 如 第 二 名 有 二 家, 則 以 其 接 續 之 其 他 團 隊 序 位 以 一 二 二 佳 作 佳 作 方 式 表 示 (2) 評 審 委 員 會 為 確 保 競 賽 作 品 水 準, 獎 項 必 要 時 得 以 名 次 從 缺 方 式 辦 理 3

陸 評 審 項 目 說 明 ( 一 ) 創 意 (50%): (1) 能 充 分 使 用 管 線 GIS 資 料 或 道 路 挖 掘 資 訊 於 道 路 管 理 之 創 意 應 用 (2) 是 否 具 新 的 創 意 構 想, 且 能 與 其 他 OPEN DATA 資 料 整 合 (3) 創 意 構 想 能 有 效 改 善 新 北 市 道 路 管 理 模 式 或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4) 充 分 應 用 大 數 據 資 料, 能 有 效 使 用 管 線 資 料 及 道 路 挖 掘 資 訊 進 行 加 值 應 用 (5) 其 他 特 優 之 處 ( 二 ) 可 行 性 (30%): (1) 構 想 書 內 容 能 具 體 推 動, 可 為 新 北 市 府 參 考 者 (2) 構 想 書 資 料 應 用 規 劃 內 容 具 技 術 性, 可 實 際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應 用 者 (3) 其 他 特 優 之 處 ( 三 ) 作 品 呈 現 完 整 度 (20%): (1) 構 想 書 內 容 具 完 整 性 與 實 用 性, 並 能 詳 細 說 明 使 用 情 境 與 主 題 需 求 (2) 構 想 書 具 應 用 上 之 未 來 可 用 性 與 發 展 性 (3) 其 他 特 優 之 處 柒 獎 勵 ( 一 ) 獎 項 與 獎 額 : 社 會 組 及 學 生 組 各 組 取 冠 軍 1 隊 亞 軍 1 隊 季 軍 1 隊 與 佳 作 2 隊 冠 軍 獎 金 新 台 幣 ( 以 下 幣 制 同 )50,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 亞 軍 獎 金 30,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 季 軍 獎 金 10,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 佳 作 每 隊 獎 金 5,000 元 獎 狀 每 人 乙 紙 學 生 組 優 勝 隊 伍 之 指 導 老 師 另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二 ) 得 獎 結 果 預 計 於 11 月 ( 日 期 另 定 ) 公 布 於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並 將 擇 日 舉 辦 頒 獎 典 禮 表 揚, 得 獎 作 品 另 於 競 賽 活 動 網 頁 及 養 工 處 網 頁 介 紹 與 報 導 4

柒 其 他 規 定 ( 一 ) 參 賽 隊 伍 同 意 遵 守 主 辦 單 位 所 規 定 之 競 賽 須 知 及 評 審 委 員 會 所 決 議 之 各 項 評 審 公 告 規 則 及 評 審 結 果 ( 二 ) 所 有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保 證 無 抄 襲 仿 冒 之 情 事, 且 未 曾 於 其 他 公 開 競 賽 獲 獎 之 作 品 或 未 曾 自 行 或 提 供 他 人 用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營 利 目 的 主 辦 單 位 如 發 現 參 賽 作 品 有 違 反 本 比 賽 規 則 所 規 範 事 項 者,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對 於 獲 獎 隊 伍 撤 銷 其 獎 項 並 追 回 獎 金 獎 狀 ; 如 造 成 第 三 者 之 權 益 損 失, 參 賽 者 需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不 得 異 議 ( 三 ) 參 賽 作 品 應 同 意 無 條 件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對 所 有 入 選 作 品 之 創 意 構 想, 可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針 對 道 路 管 理 及 市 政 管 理 等 相 關 範 疇 進 行 應 用, 且 同 意 無 條 件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進 行 公 開 展 示 及 發 行 於 各 類 型 態 媒 體 宣 傳 之 權 利, 供 主 辦 單 位 推 廣 競 賽 成 果 另 對 於 得 獎 作 品, 其 衍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主 辦 單 位 具 有 無 償 使 用 之 權 利 ( 四 ) 依 中 華 民 國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一 項 八 類 之 競 技 賽 及 機 會 獎 金 或 給 與, 獎 金 列 為 競 技 賽 及 機 會 中 獎, 得 獎 獎 品 或 獎 金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2 萬 元 及 其 以 上, 得 獎 者 必 須 依 規 定 扣 繳 10% 中 獎 所 得 稅 額, 始 得 領 獎 ; 中 獎 人 如 為 外 籍 ( 即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未 達 183 天 之 本 國 人 及 外 國 人 ) 改 依 規 定 扣 繳 20% 稅 率 ( 五 ) 評 審 委 員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 六 ) 主 辦 單 位 不 退 回 參 賽 者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或 資 料, 參 賽 者 必 須 保 留 參 賽 作 品 原 始 檔 以 供 評 審 查 核 之 用 ( 七 ) 本 活 動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網 路 技 術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致 參 賽 者 所 寄 出 或 登 錄 ( 填 寫 ) 之 資 料 產 生 遺 失 錯 誤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等 情 形,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另 參 賽 隊 伍 於 參 賽 期 間 應 善 盡 資 安 作 為, 若 參 賽 隊 伍 資 料 夾 帶 病 毒 惡 意 軟 體 ( 程 式 ) 及 不 當 資 料 存 取 等 違 反 資 安 行 為, 肇 致 其 他 參 賽 者 主 承 辦 單 位 資 料 發 生 遺 失 竄 改 偽 冒 無 法 辨 識 毀 損 或 相 關 未 公 開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等 情 形, 須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八 ) 主 辦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修 改 競 賽 相 關 須 知, 並 公 布 於 競 賽 網 站 參 賽 隊 伍 應 經 常 瀏 覽 網 站 公 告, 不 得 以 未 知 悉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5

附 件 一 創 意 計 畫 書 製 作 內 容 建 議 ( 一 ) 創 意 計 畫 概 述 ( 二 ) 創 意 應 用 主 題 與 構 想 ( 三 ) 創 意 應 用 對 象 與 情 境 說 明 ( 四 ) 創 意 應 用 規 劃 ( 五 ) 創 意 應 用 預 期 成 果 與 效 益 ( 六 ) 創 意 應 用 後 未 來 可 能 之 延 伸 應 用 ( 七 ) 團 隊 組 成 簡 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