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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將 另 行 通 知 另 考 試 期 間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一 般 事 假, 如 因 病 缺 席, 必 須 於 病 假 後 第 一 天 提 交 有 效 病 假 證 明 書, 並 以 書 面 向 校 方 申 請 補 考, 否 則 當 作 放 棄 考 試 論, 敬 希 垂 注 請 家 長 督 促 貴 子 弟 善 用 時 間 溫 習 功 課, 為 期 終 考 試 作 好 準 備 班 主 任 煩 請 貴 家 長 填 妥 以 下 回 條, 並 著 貴 子 弟 於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或 以 前 將 回 條 交 回 2016 年 5 月 9 日 明 愛 華 德 中 書 院 學 術 事 務 組 ------------------------------------------------------------------------------------------------------------------------------------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通 告 回 條 通 告 編 號..15-16/076 本 人 為 班 ( ) 的 家 長, 現 知 悉 學 校 考 試 安 排, 並 將 督 促 敝 子 弟 準 備 考 試 家 長 簽 名 : 2016 年 5 月 日 家 長 姓 名 :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一 1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B 鉛 筆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二 1 小 時 45 分 鐘 10:25 am 15/06/2016 ( 三 ) 數 學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KEAA 認 可 的 計 算 機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試 卷 一 2 小 時 8:35 am 體 育 試 卷 一 2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B 鉛 筆 體 育 試 卷 二 1 小 時 15 分 鐘 11:25am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B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一 1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B 鉛 筆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二 1 小 時 45 分 鐘 10:25 am 15/06/2016 ( 三 ) 數 學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KEAA 認 可 的 計 算 機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試 卷 一 2 小 時 8:35 am 體 育 試 卷 一 2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B 鉛 筆 體 育 試 卷 二 1 小 時 15 分 鐘 11:25am

2015 2016 年 度 中 五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2 小 時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2 小 時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1:1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一 1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B 鉛 筆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二 1 小 時 45 分 鐘 10:25 am 15/06/2016 ( 三 ) 數 學 試 卷 一 2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KEAA 認 可 的 計 算 機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試 卷 一 2 小 時 8:35 am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試 卷 二 2 小 時 11:25 am

2015 2016 年 度 中 五 級 B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2 小 時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英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2 小 時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1:1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一 1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B 鉛 筆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二 1 小 時 45 分 鐘 10:25 am 15/06/2016 ( 三 ) 數 學 試 卷 一 2 小 時 15 分 鐘 8:35 am 考 生 須 自 備 HKEAA 認 可 的 計 算 機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試 卷 一 2 小 時 8:35 am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試 卷 二 2 小 時 11:25 am

通 告 編 號..15-16/076 [ 附 件 二 ] 考 生 須 知 考 生 須 知 ( 測 驗 及 考 試 ) 考 生 必 須 依 照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座 位 安 排 應 試, 並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考 試 規 則 : 1) 天 氣 惡 劣 須 知 :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考 生 必 須 密 切 留 意 電 台 及 教 育 局 的 宣 佈, 並 按 照 學 生 手 冊 內 ( 第 20 頁 ) 有 關 日 常 上 課 之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回 校 應 試 如 因 學 校 停 課 而 取 消 考 試, 校 方 將 另 訂 日 期 重 考 考 生 如 因 安 全 或 特 殊 理 由 而 遲 到 或 缺 席, 必 須 於 三 天 內 向 校 方 提 供 合 理 證 據, 校 方 將 按 照 實 況 酌 情 處 理 其 個 案 2) 請 假 須 知 : 考 試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一 般 事 假 如 因 病 請 假 ( 不 論 日 數 ), 必 須 於 請 假 後 首 復 課 天 內 及 該 學 期 之 考 試 周 最 後 一 天 前 以 書 面 向 班 主 任 提 交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的 請 假 信 及 醫 生 簽 發 之 病 假 紙, 否 則 缺 席 考 試 之 所 有 試 卷 將 當 作 零 分 計 算 凡 獲 准 因 病 缺 席 者, 校 方 將 為 其 另 訂 補 考 日 期 3) 考 試 前 及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須 知 : 1. 考 生 的 校 服 儀 容 必 須 遵 照 校 規 所 定, 如 有 任 何 違 規, 該 考 生 將 不 獲 准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其 試 卷 將 作 零 分 計 算 2.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學 生 證 或 身 份 證 方 可 進 入 試 場 若 未 能 出 示 以 上 證 件, 將 被 扣 除 全 卷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3. 在 監 考 員 安 排 下, 考 生 應 在 開 考 前 十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4. 考 生 須 依 編 定 的 座 位 就 坐, 不 得 擅 自 調 動 5. 試 場 範 圍 內 嚴 禁 飲 食 ( 包 括 香 口 膠 ), 監 考 員 將 記 錄 違 規 考 生 的 姓 名, 並 扣 除 該 考 生 全 卷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及 記 缺 點 一 次 6. 進 入 試 場 後, 考 生 必 須 關 掉 手 提 電 話 及 電 子 儀 器, 並 亦 須 確 保 已 關 掉 電 話 的 響 鬧 功 能 考 生 可 將 手 提 電 話 的 電 池 取 出, 以 確 保 電 話 不 會 因 預 設 的 響 鬧 功 能 而 發 出 聲 響 電 話 亦 須 被 放 在 座 位 椅 下 的 當 眼 處, 讓 監 考 員 清 楚 看 見 其 他 電 子 儀 器 應 將 放 入 書 包 內 ; 考 試 期 間, 如 手 提 電 話 或 其 他 電 子 儀 器 發 出 聲 響, 監 考 員 將 記 錄 違 規 考 生 的 姓 名, 並 扣 除 該 生 全 卷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及 記 缺 點 一 次 ;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或 其 他 電 子 儀 器 則 當 作 弊 論 7. 進 入 試 場 後, 考 試 完 結 前, 考 生 不 得 左 看 右 望, 亦 不 得 與 其 他 考 生 交 談 ( 包 括 身 體 語 言 ), 否 則 當 作 弊 論 8. 除 應 試 所 需 的 書 寫 工 具 外, 考 生 必 須 依 照 監 考 員 指 示, 將 一 切 私 人 物 品 放 置 在 指 定 的 地 方 : 在 應 試 者, 應 放 在 椅 子 下 ; 在 課 室 應 試 者, 則 須 置 於 白 板 下 方 位 置 考 生 不 應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進 場, 如 有 損 失, 責 任 自 負 第 1 頁, 共 2 頁

通 告 編 號..15-16/076 [ 附 件 二 ] 9. 進 入 試 場 後, 考 生 一 概 不 得 向 監 考 員 或 同 學 借 用 文 具 計 算 機 或 其 他 物 品, 或 在 書 桌 以 外 的 地 方 取 用 任 何 物 品 10. 考 生 須 待 總 監 考 員 宣 佈 開 考 後, 才 可 在 試 題 及 答 題 簿 上 填 寫 姓 名 班 別 及 學 號 11. 所 有 說 話 及 聆 聽 考 試, 遲 到 考 生 一 概 不 獲 准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該 生 試 卷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其 他 科 目 考 試, 開 考 後 三 十 分 鐘 內 才 到 達 試 場 之 考 生, 均 作 遲 到 處 理 若 考 生 遲 到 超 過 三 十 分 鐘, 該 生 將 不 獲 准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其 試 卷 將 作 零 分 計 算 12. 開 考 後 首 三 十 分 鐘 及 完 卷 前 十 五 分 鐘, 考 生 一 概 不 得 離 開 其 座 位 或 前 往 洗 手 間 13. 當 監 考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後 考 生 方 可 離 開 試 場 校 內 所 有 考 試 考 生 均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14. 所 有 多 項 選 擇 題 考 試, 考 生 必 須 以 HB 鉛 筆 作 答, 否 則 扣 除 該 生 全 卷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15. 考 生 應 在 考 試 前 使 用 洗 手 間 如 考 生 須 於 考 試 期 間 前 往 洗 手 間, 必 須 先 得 到 總 監 考 員 批 准, 再 填 寫 離 開 試 場 登 記 表, 並 由 監 考 員 陪 同 下 方 可 前 往 16. 除 試 卷 列 明 外, 考 生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如 有 違 反, 以 作 弊 論 而 考 生 所 使 用 的 計 算 機, 必 須 為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准 用 計 算 機 型 號 清 單 上 所 列 的 型 號, 否 則 該 生 將 被 扣 除 全 卷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考 生 亦 須 留 意 計 算 機 的 皮 套, 沒 有 附 上 任 何 字 句 或 紙 張, 否 則 以 作 弊 論 17.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必 須 先 舉 手, 知 會 監 考 員 ; 監 考 員 可 視 乎 情 況 而 考 慮 作 答 18. 當 總 監 考 員 宣 佈 : 考 試 終 結, 各 考 生 停 筆 後, 考 生 須 立 即 停 止 書 寫, 違 者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19.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考 生 必 須 離 開 試 場, 到 達 地 下 操 場 溫 習 或 休 息 若 考 生 在 試 場 外 徘 徊 大 聲 喧 嘩 或 在 其 他 樓 層 逗 留, 將 依 校 規 處 分 20. 個 別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i. 凡 應 考 說 話 考 試, 考 生 必 須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 遲 到 者 將 一 概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而 該 試 卷 亦 作 零 分 計 算 ii. 凡 應 考 視 覺 藝 術 及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考 生 必 須 帶 備 應 試 所 需 物 品, 並 以 科 任 老 師 的 指 引 為 原 則 21. 作 弊 或 違 規 的 罰 則 : i. 考 生 如 有 違 規 事 項, 將 交 由 訓 育 及 輔 導 組 處 分 ii.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中 作 弊, 除 取 消 該 科 目 的 考 試 分 數 外, 將 交 由 訓 育 及 輔 導 組 記 過 處 分 及 知 會 家 長 iii. 在 處 理 試 場 違 規 問 題 上, 如 有 爭 議, 將 以 總 監 考 員 及 監 考 員 所 作 出 之 記 錄 及 報 告 為 依 歸 考 生 須 知 第 2 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