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第 十 屆 第 一 次 理 事 會 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全 聯 護 會 靖 字 第 105009 號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地 點 : 本 會 會 議 室 主 席 : 盧 美 秀 理 事 長 出 席 : 理 事 --- 朱 宗 藍 高 靖 秋 張 澤 芸 馬 淑 清 賈 佩 芳 林 月 桂 王 桂 芸 張 淑 真 楊 美 紅 蔡 麗 雲 周 繡 玲 賴 裕 和 尹 祚 芊 張 瀞 文 曾 勤 媛 朱 翠 萍 郭 美 玲 張 德 馨 余 文 彬 顧 艷 秋 張 瑩 如 林 麗 英 康 春 梅 蔡 瑞 貞 陳 麗 琴 紀 淑 靜 陳 幼 梅 李 芳 珊 鍾 惠 君 詹 碧 端 李 吟 玲 洪 雪 貞 林 慈 恩 黃 瑞 芬 李 美 玉 ( 應 到 35 人, 實 到 34 人 ) 請 假 : 理 事 --- 鍾 惠 君 列 席 : 候 補 理 事 --- 李 秋 香 賀 倫 惠 楊 月 嬌 蘇 素 匹 傅 美 瓊 吳 孟 嬪 王 素 琴 馬 先 芝 會 務 人 員 --- 曾 修 儀 梁 淑 媛 潘 碧 雲 曾 秋 蘭 吳 香 頻 林 小 惠 李 沛 湘 會 議 議 程 : 第 一 階 段 選 舉 第 十 屆 常 務 理 事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壹 主 席 報 告 第 九 屆 盧 理 事 長 美 秀 恭 喜 大 家 高 票 當 選 理 監 事, 新 的 一 屆 還 是 非 常 任 重 道 遠, 因 為 未 來 的 三 年 仍 是 台 灣 護 理 專 業 的 關 鍵 期, 包 括 如 何 爭 取 政 府 對 護 理 界 重 要 議 題 的 支 持, 以 及 凝 聚 護 理 界 的 共 識, 我 們 要 特 別 小 心 去 運 作, 而 如 果 要 達 到 上 述 二 個 目 標, 新 的 理 事 長 對 外 必 須 要 有 議 題 的 論 述 能 力, 以 代 表 本 會 與 政 府 及 其 他 團 體 溝 通, 另 外 要 能 廣 泛 的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並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方 案, 所 謂 的 廣 泛 不 只 有 護 理 界, 也 包 括 醫 界 醫 管 及 醫 院 等 的 意 見, 對 內 也 要 有 能 力 建 立 護 理 界 對 方 案 及 議 題 的 共 識, 這 樣 才 不 會 造 成 力 量 的 相 互 抵 銷, 我 們 期 許 新 選 上 的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及 主 任 委 員 均 有 此 安 內 攘 外 的 能 力, 最 重 要 的 是 本 身 要 樂 意 安 排 更 多 的 時 間 投 入 各 項 活 動, 且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會 務 運 作, 因 為 沒 有 時 間 是 不 可 能 1
做 好 的, 接 下 來, 我 們 即 將 進 行 今 天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 第 十 屆 常 務 理 事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選 舉, 先 請 推 舉 選 務 工 作 人 員, 再 進 行 投 票 選 舉 貳 選 舉 第 十 屆 常 務 理 事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一 推 舉 選 務 人 員 : 發 票 (2 人 ) 唱 票 記 票 監 票 發 票 - 紀 淑 靜 曾 勤 媛 唱 票 - 馬 淑 清 記 票 - 詹 碧 端 監 票 - 李 吟 玲 二 選 舉 第 十 屆 常 務 理 事 由 理 事 35 人 互 選 出 常 務 理 事 11 人 ( 一 ) 發 出 選 票 34 張 開 出 有 效 選 票 34 張 ( 二 ) 常 務 理 事 選 舉 開 票 結 果 如 下 表 : 排 序 姓 名 得 票 數 排 序 2 姓 名 得 票 數 排 序 姓 名 得 票 數 1 朱 宗 藍 31 林 月 桂 3 詹 碧 端 1 2 張 澤 芸 30 蔡 麗 雲 3 李 吟 玲 1 3 高 靖 秋 29 尹 祚 芊 3 楊 美 紅 0 3 賈 佩 芳 29 顧 艷 秋 3 朱 翠 萍 0 3 林 麗 英 29 張 瑩 如 2 張 德 馨 0 6 馬 淑 清 28 蔡 瑞 貞 2 康 春 梅 0 6 張 瀞 文 28 李 美 玉 2 李 芳 珊 0 6 陳 幼 梅 28 周 繡 玲 1 鍾 惠 君 0 9 紀 淑 靜 27 曾 勤 媛 1 洪 雪 貞 0 9 賴 裕 和 27 郭 美 玲 1 林 慈 恩 0 11 張 淑 真 25 余 文 彬 1 黃 瑞 芬 0 王 桂 芸 12 陳 麗 琴 1 ( 三 ) 宣 佈 常 務 理 事 當 選 人 : 朱 宗 藍 張 澤 芸 高 靖 秋 賈 佩 芳 林 麗 英 馬 淑 清 張 瀞 文 陳 幼 梅 紀 淑 靜 賴 裕 和 張 淑 真
三 選 舉 第 十 屆 理 事 長 全 體 理 事 由 常 務 理 事 11 人 中, 選 出 第 十 屆 理 事 長 ( 一 ) 發 出 選 票 34 張, 開 出 有 效 選 票 33 張, 廢 票 1 張 ( 二 ) 理 事 長 選 舉 開 票 結 果 : 姓 名 得 票 數 排 序 高 靖 秋 30 1 賴 裕 和 2 2 朱 宗 藍 1 3 ( 三 ) 宣 佈 理 事 長 當 選 人 : 高 靖 秋 四 選 舉 第 十 屆 副 理 事 長 全 體 理 事 由 常 務 理 事 10 人 中 投 票 選 出 副 理 事 長 3 人 ( 一 ) 發 出 選 票 33 張, 開 出 有 效 選 票 33 張 ( 二 ) 副 理 事 長 選 舉 開 票 結 果 如 下 表 : 姓 名 得 票 數 排 序 姓 名 得 票 數 排 序 姓 名 得 票 數 排 序 朱 宗 藍 32 1 林 麗 英 0 賴 裕 和 0 張 澤 芸 31 2 馬 淑 清 0 張 淑 真 0 賈 佩 芳 31 2 張 瀞 文 0 紀 淑 靜 1 陳 幼 梅 0 ( 三 ) 宣 佈 副 理 事 長 當 選 人 : 朱 宗 藍 張 澤 芸 賈 佩 芳 第 九 屆 第 十 屆 理 事 長 交 接 請 第 十 屆 監 事 會 常 務 監 事 許 素 珍 擔 任 監 交 人 第 二 階 段 召 開 第 十 屆 第 一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壹 主 席 致 詞 理 事 長 報 告 高 靖 秋 理 事 長 盧 監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及 各 位 理 事 大 家 好! 我 知 道 接 任 盧 理 事 長 之 後 的 理 事 長 並 不 好 做, 因 為 盧 理 事 長 這 六 年 來 是 全 職 為 全 聯 會 付 出, 這 幾 年 來 護 病 比 遇 3
到 許 多 人 力 的 問 題, 盧 理 事 長 一 馬 當 先, 帶 著 大 家 去 拜 會 政 府 機 關 及 立 委 等, 這 幾 年 大 家 都 看 到 她 的 貢 獻, 大 家 就 知 道 我 的 壓 力 有 多 大, 很 謝 謝 大 家 的 肯 定 及 器 重 另 為 了 感 謝 盧 理 事 長 這 六 年 來 對 護 理 界 的 貢 獻, 我 代 表 本 會 致 贈 相 簿 及 小 禮 物, 並 開 始 第 十 屆 第 一 次 的 理 監 事 會 議 議 程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報 告 盧 美 秀 監 事 長 恭 喜 高 靖 秋 理 事 長 當 選, 也 謝 謝 大 家 的 禮 物, 真 的 是 十 分 驚 喜, 過 去 六 年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向 前 走, 此 相 簿 也 有 許 多 大 家 的 貢 獻, 我 只 是 代 表 大 家 接 受 此 禮 物, 謝 謝 大 家! 第 十 屆 的 常 務 監 事 為 許 素 珍 與 趙 婉 青 常 務 監 事, 為 落 實 對 各 小 組 及 委 員 會 工 作 之 監 督, 第 十 屆 監 事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名 單 如 下 : 全 民 健 保 護 理 政 策 小 組 / 楊 麗 珠 顧 問 ;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小 組 / 陳 玉 枝 監 事 ;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小 組 / 黃 慈 心 監 事 ;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 趙 婉 青 常 務 監 事 ;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 陳 麗 芳 監 事 郭 容 美 監 事 ;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 許 玲 女 監 事 ;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 馮 容 莊 監 事 ;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 張 秀 君 監 事 ;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 許 素 珍 常 務 監 事 ; 財 務 委 員 會 / 潘 純 媚 監 事 貳 會 務 工 作 報 告 上 屆 理 監 事 會 議 追 蹤 事 項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測 驗 可 行 性 評 估 : 考 選 部 於 105 年 2 月 3 日 召 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測 驗 可 行 性 評 估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如 下 : ( 一 ) 為 因 應 護 理 師 考 試 報 考 人 數 需 求, 現 行 北 中 南 各 考 區 應 適 度 增 加 電 腦 試 場, 並 研 議 新 增 東 部 考 區 電 腦 試 場 另 請 各 護 理 校 院 踴 躍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電 腦 試 場 評 選, 俾 利 未 來 順 利 推 動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測 驗 ( 二 ) 目 前 經 認 證 合 格 之 學 校 電 腦 試 場, 於 學 期 中 均 無 法 出 借 辦 理 國 家 考 試 使 用, 未 來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測 驗 每 年 舉 辦 期 程 次 數 及 同 次 考 試 分 梯 次 舉 行 等 事 宜, 應 配 合 應 考 人 數 妥 慎 規 劃 ; 另 與 會 代 表 建 議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行 電 腦 化 測 驗 不 公 布 考 畢 試 題 與 答 案 考 古 題 得 列 入 試 題 之 占 分 比 率 應 試 科 目 題 數 檢 討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併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賡 續 進 行 研 議 4
( 三 )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適 性 測 驗, 可 列 入 未 來 政 策 規 劃 之 目 標 二 建 置 護 理 人 力 雲 資 訊 系 統 案 ( 一 ) 第 九 屆 第 十 一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建 置 護 理 人 力 雲 資 訊 系 統, 並 委 託 馬 雅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建 置 ( 二 ) 目 前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會 籍 資 料 管 理 功 能 建 置, 將 提 供 給 各 縣 市 公 會 進 行 測 試 後, 擇 期 召 開 護 理 人 力 雲 執 行 小 組 第 三 次 會 議 會 務 工 作 報 告 一 為 辦 理 第 十 屆 理 事 監 事 之 法 人 變 更 登 記, 除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影 本 外, 尚 需 圖 章, 為 便 於 辦 理, 請 各 位 理 監 事 同 意 授 權 代 為 刻 木 頭 章 使 用 ( 與 會 理 監 事 均 表 同 意 ) 二 台 南 0206 地 震 慰 問 事 宜 2 月 6 日 凌 晨, 台 南 發 生 6 級 以 上 大 地 震, 造 成 500 多 人 受 傷 及 100 多 人 死 亡, 許 多 護 理 人 員 犧 牲 春 節 假 期 自 動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或 前 往 現 場 救 助, 充 分 展 現 護 理 人 員 的 大 愛,2 月 18 日 本 會 盧 美 秀 理 事 長 與 大 台 南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馬 淑 清 理 事 長 台 南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張 瑩 如 理 事 長 及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代 表, 共 同 前 往 台 南 地 區 各 家 收 治 震 災 傷 民 的 醫 院, 感 謝 及 慰 勞 護 理 人 員, 並 致 贈 慰 勞 金 和 感 謝 狀, 同 時 慰 問 受 傷 之 護 理 夥 伴, 表 達 本 會 所 有 理 監 事 的 關 懷 與 感 謝 三 出 席 及 召 開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相 關 會 議 ( 一 ) 召 開 護 理 及 專 業 團 體 共 識 會 議 2 月 4 日 本 會 邀 請 中 華 民 國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台 灣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會 及 臺 灣 護 理 之 家 協 會, 召 開 研 商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推 動 專 業 團 體 共 識 會 議,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機 構 評 鑑 及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人 法 討 論 與 因 應 ; 會 後 邀 請 各 團 體 代 表 共 同 前 往 衛 福 部 拜 訪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游 麗 惠 司 長, 當 面 表 達 護 5
理 團 體 的 意 見, 游 司 長 也 當 場 允 諾 對 所 提 的 建 議 會 關 注 與 處 理, 本 會 也 將 持 續 追 蹤 及 瞭 解 ( 二 ) 出 席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會 議 : 1.1 月 ~3 月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三 次 研 商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草 案 會 議, 共 規 劃 十 四 條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包 含 授 權 依 據 長 照 機 構 業 務 負 責 人 資 格 各 類 長 照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及 設 立 規 模 主 席 指 示 會 廣 納 會 議 中 各 專 業 團 體 建 議 後, 重 新 整 理, 再 請 各 專 家 共 同 討 論 2.2 月 19 日 出 席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承 接 衛 福 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相 關 授 權 子 法 及 公 告 規 劃 案 第 三 次 座 談 會, 本 會 建 議 : 長 照 服 務 法 要 繼 續 發 展, 人 力 是 一 重 要 問 題, 尤 其 是 目 前 人 力 缺 口 尚 未 完 全 遞 補, 首 要 應 著 眼 在 人 力 培 育 與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 要 如 何 將 長 照 服 務 量 能 持 續 提 升, 應 有 先 後 順 序 及 重 點 目 標, 子 法 公 告 時 機 需 審 慎 考 量 會 後 已 將 本 會 相 關 建 議 提 供 給 承 辦 單 位 3.3 月 1 日 立 法 委 員 劉 建 國 賴 瑞 隆 國 會 辦 公 室 召 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爭 議 -- 住 宿 式 機 構 轉 型 存 亡 公 聽 會,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公 協 會 代 表 與 長 照 機 構 代 表 與 會, 會 議 結 論 : (1) 修 改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長 服 法 ) 研 議 是 否 修 改 長 服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 前 條 第 三 款 及 設 有 機 構 住 宿 式 服 務 之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長 照 機 構,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應 以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 以 下 合 稱 長 照 機 構 法 人 ) 設 立 之 ; 或 研 議 是 否 修 改 長 服 法 第 22 條 第 2 項 : 公 立 及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其 它 法 律 設 立 之 長 照 機 構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研 議 是 否 修 改 長 服 法 第 62 條 第 2 項 但 書 : 但 其 負 責 人 或 長 照 機 構 擴 充 縮 減 遷 移 名 稱 等 變 更, 應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研 議 私 立 住 宿 式 機 構 ( 養 護 中 心 + 護 理 之 家 ) 就 地 以 現 狀 現 態 轉 一 般 長 照 機 構 社 團 法 人 的 可 行 性 長 照 服 務 牽 涉 到 人 事 物 時 地 場 域 跨 專 業 溝 通 聯 繫, 建 議 未 來 各 縣 市 或 鄉 鎮 市 可 以 設 立 一 單 一 窗 口 及 普 遍 設 立 以 利 民 眾 或 機 構 業 者 諮 詢 專 用 6
負 責 人 死 亡 所 衍 生 之 繼 承 與 合 夥 事 業 代 表 人 更 換 等 問 題, 應 依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產 財 權 的 精 神, 納 入 原 住 宿 式 機 構 改 制 相 關 辦 法 中, 研 議 排 除 負 責 人 變 更 的 認 定 研 議 長 照 服 務 法 不 足 之 內 容, 包 括 長 期 性 照 顧 支 持 及 保 護 (2)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未 能 修 改,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改 制 換 證 規 定 之 配 套 措 施 住 宿 式 長 照 機 構 的 擴 充 縮 減, 認 定 為 床 數 的 增 滅, 非 服 務 型 態 的 增 加 ; 即 原 住 宿 式 機 構 可 增 加 社 區 式 與 居 家 式 服 務 業 務 因 轉 銜 為 長 照 機 構 法 人 過 程 中, 所 衍 生 之 增 值 稅 契 稅 及 印 花 稅 等..., 研 議 應 有 優 惠 措 施 尊 重 與 檢 討 原 機 構 原 設 立 基 準, 使 現 行 住 宿 式 服 務 機 構 順 利 完 成 改 制, 不 要 造 成 機 構 的 二 次 傷 害 研 議 住 宿 式 機 構 業 者 ( 養 護 中 心 + 護 理 之 家 等 ) 輔 導 補 助 獎 勵 優 惠 等 辦 法, 以 利 延 伸 為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或 提 供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服 務 等 服 務 型 態, 以 利 長 照 資 源 延 續 以 及 長 照 體 系 完 整 在 105 年 12 月 30 日 前 公 告 改 制 換 證 的 流 程 與 辦 法, 以 讓 現 存 之 機 構 業 者 可 參 考 規 劃 4.3 月 8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研 商 護 理 機 構 轉 銜 長 照 機 構 專 家 座 談 會, 本 會 建 議 : 護 理 之 家 未 來 轉 銜 之 稱 謂, 應 於 機 構 類 別 加 註, 讓 需 求 者 更 清 楚 選 擇 ; 機 構 住 宿 式 服 務 類 護 理 人 力 設 置 標 準, 應 依 住 民 身 體 狀 況 之 照 護 需 求 作 規 範, 照 顧 多 重 慢 性 疾 病 患 者 應 配 置 較 多 護 理 人 力, 才 能 維 持 住 民 照 護 品 質, 降 低 護 理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留 住 護 理 人 才, 讓 長 期 照 顧 永 續 發 展 四 105 年 國 際 護 師 節 相 關 活 動 ( 一 ) 今 年 國 際 護 師 節 聯 合 慶 祝 大 會 由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主 辦, 本 會 協 辦, 為 張 顯 活 動 精 神 改 變 的 動 力, 活 動 安 排 本 會 及 各 縣 市 公 會, 分 別 錄 製 約 10 秒 之 主 題 影 片 及 照 片, 供 主 辦 單 位 彙 整 剪 輯 ( 二 ) 本 會 預 計 拍 攝 時 間 為 4 月 16 日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結 束 後, 影 片 SLOGAN 建 議 如 下 : 改 變 的 動 力, 力 量 團 結!( 第 一 部 ) 改 變 的 動 力, 專 業 起 飛!( 第 二 部 ) 7
改 變 的 動 力, 開 創 護 理 新 紀 元!( 合 ) (4 月 16 日 拍 攝 當 日, 參 加 之 理 監 事 統 一 穿 著 白 色 上 衣 暨 深 色 長 褲, 以 展 現 本 會 精 神 及 活 力, 有 關 口 號, 提 出 以 下 三 種 方 案 再 視 拍 攝 效 果 與 廠 商 討 論 後 決 定, 口 號 如 下 : 改 變 的 動 力, 護 理 團 結! 專 業! 起 飛! 開 創 新 紀 元 案 一 案 二 案 三 改 變 的 動 力, 專 業! 團 結! 創 新! 改 變 的 動 力, 力 量 團 結! 專 業! 起 飛! 護 理 健 康 讚!( 台 語 ) 五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報 名 訊 息 考 選 部 將 辦 理 105 年 公 職 護 理 師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筆 試 免 列 考 普 通 科 目, 僅 列 考 二 科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筆 試 定 於 7 月 10 日 ( 周 日 ) 分 別 在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臺 中 彰 化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臺 東 澎 湖 金 門 馬 祖 等 十 三 考 區 同 時 舉 行, 報 名 時 間 3 月 29 日 至 4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止,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如 下 : 應 考 資 格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之 執 業 執 照 及 領 照 後 受 聘 公 私 立 機 關 ( 構 ) 二 年 以 上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應 試 科 目 一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二 行 政 法 衛 生 行 政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六 第 26 屆 醫 療 奉 獻 獎 選 拔 暨 表 揚 活 動 訊 息 由 財 團 法 人 厚 生 基 金 會 及 聯 合 報 系 主 辦 之 第 26 屆 醫 療 奉 獻 獎 選 拔 暨 表 揚 活 動 已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5 月 31 日 止, 獎 項 包 括 : 特 殊 貢 獻 獎 乙 名 團 體 奉 獻 獎 乙 名 個 人 奉 獻 獎 至 多 八 名 8
七 本 會 會 務 人 員 與 組 織 : 現 有 會 務 人 員 正 職 11 人, 組 織 系 統 和 負 責 業 務 詳 如 附 件 一 (P.12 ) 八 105 年 1 月 23 日 -3 月 15 日 會 務 工 作 紀 實 詳 如 附 件 二 (P.13) 九 第 九 屆 第 十 二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決 議,105 年 理 監 事 會 預 訂 時 間 如 下 : 3 月 19 日 4 月 16 日 7 月 16 日 及 11 月 19 日 ( 周 六 ) 上 午 0930 召 開 參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案 由 : 第 十 屆 各 小 組 及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人 / 主 任 委 員 分 工 案 說 明 : 一 依 本 會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簡 則 如 附 件 三 (P.14-16): ( 一 ) 本 會 設 全 民 健 保 護 理 政 策 小 組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小 組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小 組 三 個 小 組 及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和 財 務 委 員 會 等 七 個 委 員 會 ( 二 ) 各 小 組 / 委 員 會 置 召 集 人 / 主 任 委 員 1 人 副 召 集 人 / 副 主 任 委 員 得 置 若 干 人, 委 員 五 至 二 十 五 人,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聘 定 之 二 依 往 例 : ( 一 ) 各 小 組 召 集 人 及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分 別 請 副 理 事 長 及 常 務 理 事 擔 任 ( 二 ) 為 使 委 員 會 運 作 更 多 元 和 擴 大 參 與 機 會, 每 人 以 參 與 一 個 委 員 會 為 原 則 ; 各 小 組 委 員 則 考 量 政 策 連 貫 性 及 經 驗 傳 承, 委 員 會 委 員 亦 可 擔 任, 但 以 參 與 一 個 小 組 為 原 則 三 各 小 組 及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如 附 件 四 (P.17-19) 擬 辦 : 1. 提 請 討 論 確 定 各 小 組 / 委 員 之 召 集 人 / 主 任 委 員 2. 請 各 小 組 /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人 / 主 任 委 員, 於 二 週 內 完 成 延 聘 副 召 集 人 / 副 主 任 委 員 和 委 員 之 編 組, 提 下 次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聘 任 之 3. 請 各 小 組 / 委 員 會 就 各 自 任 務, 規 畫 105 年 工 作 計 畫 的 執 行 方 案, 提 下 次 理 監 事 會 確 認 9
決 議 : 1. 各 小 組 / 委 員 會 之 召 集 人 / 主 任 委 員 如 下 : 各 小 組 /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主 任 委 員 全 民 健 保 護 理 政 策 小 組 張 澤 芸 副 理 事 長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小 組 朱 宗 藍 副 理 事 長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小 組 賈 佩 芳 副 理 事 長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張 淑 真 常 務 理 事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張 瀞 文 常 務 理 事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陳 幼 梅 常 務 理 事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賴 裕 和 常 務 理 事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馬 淑 清 常 務 理 事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紀 淑 靜 常 務 理 事 財 務 委 員 會 林 麗 英 常 務 理 事 2. 有 關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邀 請, 先 由 現 任 理 事 與 候 補 理 監 事 優 先 考 量, 另 為 能 廣 邀 各 醫 療 院 所 人 員 參 與, 建 議 每 家 醫 院 至 多 邀 請 三 位 同 仁 進 入 委 員 會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處 案 由 : 本 會 顧 問 聘 請 案 說 明 : 1. 依 本 會 章 程 第 31 條 本 會 經 理 事 會 決 議 得 聘 請 顧 問 若 干 名 以 備 諮 詢, 其 聘 期 與 理 監 事 任 期 同 2. 第 九 屆 顧 問 : (1) 無 給 職 顧 問 : 沈 蓉 前 理 事 長 廖 張 京 棣 前 理 事 長 李 選 考 試 委 員 高 雄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鍾 信 心 前 理 事 長 高 明 見 前 考 試 委 員 呂 月 榮 前 秘 書 長 蕭 湘 文 教 授 (2) 有 給 職 顧 問 : 許 文 彬 律 師 每 年 5 萬 元, 提 供 諮 詢 案 件 統 計 如 下 : 年 度 諮 詢 內 容 總 計 102 年 勞 資 糾 紛 15 件 法 規 諮 詢 7 件 醫 療 糾 紛 4 件 機 構 經 營 5 件 會 員 積 欠 會 費 1 件 32 件 103 年 勞 資 糾 紛 35 件 醫 療 糾 紛 1 件 法 規 解 釋 8 件 機 構 經 營 5 件 執 登 / 停 歇 業 2 件 職 場 暴 力 5 件 56 件 10
104 年 勞 資 問 題 34 件 醫 療 糾 紛 3 件 法 規 解 釋 3 件 機 構 經 營 1 件 職 災 問 題 3 件 性 騷 擾 訴 訟 3 件 47 件 3. 依 第 九 屆 第 十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決 議, 擬 建 議 聘 請 第 九 屆 楊 麗 珠 副 理 事 長 擔 任 本 會 顧 問 擬 辦 : 依 理 監 事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第 十 屆 顧 問 之 聘 請 決 議 : 通 過 肆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一 提 案 人 : 林 月 桂 理 事 案 由 : 建 議 辦 理 公 職 護 理 師 考 試 訓 練 課 程 或 說 明 會 案 說 明 : 公 職 護 理 師 考 試 為 本 會 努 力 爭 取 而 來, 非 常 不 容 易, 目 的 為 爭 取 護 理 師 能 進 入 公 職 體 系 較 高 職 位, 以 伸 展 護 理 力 量, 有 鑑 於 去 年 考 選 部 辦 理 公 職 護 理 師 考 試 時, 護 理 人 員 因 不 熟 悉 申 論 題 型, 以 致 未 能 足 額 錄 取, 恐 導 致 名 額 被 取 消 建 議 本 會 可 辦 理 公 職 護 理 師 考 試 訓 練 課 程 或 說 明 會, 邀 請 李 選 顧 問 擔 任 講 師 決 議 : 由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評 估 辦 理 伍 散 會 (11 時 55 分 ) 11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會 務 人 員 配 置 表 秘 書 處 曾 修 儀 秘 書 長 梁 淑 媛 主 任 政 策 法 規 業 務 健 保 小 組 理 監 事 會 議 行 政 組 專 業 組 公 關 組 吳 香 頻 組 長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護 理 人 力 小 組 收 發 文 潘 碧 雲 組 長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綜 理 研 究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業 務 曾 秋 蘭 組 長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國 會 聯 絡 事 務 林 小 惠 專 員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計 陳 怡 靜 專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審 定 初 審 積 分 系 統 操 作 指 導 出 納 (1) 李 沛 湘 專 員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長 照 小 組 網 站 維 護 施 妙 慧 專 員 出 納 (2) 收 據 開 立 協 助 各 組 庶 務 性 工 作 翁 淑 芳 專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審 定 初 審 主 辦 課 程 和 通 訊 積 分 上 傳 資 訊 專 員 網 站 各 類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規 劃 維 護 及 管 理 12
附 件 二 會 務 工 作 紀 實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2 月 3 日 4 日 17 日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測 驗 可 行 性 評 估 研 商 會 議 海 峽 兩 岸 交 流 協 會 產 兒 科 課 程 討 論 行 政 院 長 照 保 險 推 動 小 組 第 16 次 會 議 18 日 理 事 長 慰 問 台 南 地 震 之 醫 院 19 日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相 關 授 權 子 法 及 公 告 規 劃 案 草 案 規 劃 座 談 會 26 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委 員 會 3 月 1 日 2 日 4 日 8 日 長 照 服 務 法 爭 議 - 住 宿 式 機 構 轉 型 存 亡 公 聽 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醫 院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研 商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草 案 第 3 次 會 議 研 商 護 理 機 構 轉 銜 長 照 機 構 專 家 座 談 會 13 105.1.29~3.16 理 事 長 出 席 考 選 部 召 開 之 護 理 師 考 試 採 用 電 腦 化 測 驗 可 行 性 評 估 研 商 會 議 理 事 長 出 席 海 峽 兩 岸 基 金 會 辦 理 之 海 峽 兩 岸 交 流 協 會 產 兒 科 課 程 討 論 理 事 長 出 席 行 政 院 召 開 之 長 照 保 險 推 動 小 組 第 16 次 會 議 理 事 長 與 大 台 南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馬 淑 清 理 事 長 台 南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張 瑩 如 理 事 長 及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代 表, 共 同 前 往 台 南 地 區 各 家 收 治 0206 震 災 傷 民 的 醫 院, 感 謝 及 慰 勞 護 理 人 員, 並 致 贈 慰 勞 金 和 感 謝 狀, 同 時 慰 問 受 傷 之 護 理 夥 伴, 表 達 本 會 所 有 理 監 事 的 關 懷 與 感 謝 賈 副 理 事 長 出 席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之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相 關 授 權 子 法 及 公 告 規 劃 案 草 案 規 劃 座 談 會 劉 淑 芬 委 員 出 席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之 第 2 屆 105 年 第 2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賈 副 理 事 長 出 席 劉 建 國 及 賴 瑞 隆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召 開 之 長 照 服 務 法 爭 議 - 住 宿 式 機 構 轉 型 存 亡 公 聽 會 劉 淑 芬 委 員 出 席 中 央 健 保 署 辦 理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醫 院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第 105 年 第 1 次 會 議 黃 慈 心 候 補 監 事 出 席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之 研 商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草 案 第 4 次 會 議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楊 麗 珠 賈 佩 芳, 常 務 理 事 高 靖 秋 紀 淑 靜 與 候 補 監 事 黃 慈 心, 出 席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開 之 研 商 護 理 機 構 轉 銜 長 照 機 構 專 家 座 談 會 8 日 國 際 婦 女 節 聯 誼 茶 會 秘 書 長 出 席 婦 聯 會 辦 理 之 國 際 婦 女 節 聯 誼 茶 會 9 日 與 林 靜 儀 立 法 委 員 研 商 護 病 比 立 法 相 關 事 宜 12 日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12 日 慈 月 第 五 屆 南 丁 格 爾 獎 決 審 會 議 理 事 長 楊 麗 珠 副 理 事 長 高 靖 秋 常 務 理 事 及 陳 靜 敏 委 員 代 表 本 會, 及 台 灣 護 理 產 業 公 會 盧 孳 豔 理 事 長, 與 林 靜 儀 立 法 委 員 研 商 護 病 比 立 法 相 關 事 宜 本 會 假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第 十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暨 理 監 事 選 舉 理 事 長 出 席 慈 月 第 五 屆 南 丁 格 爾 獎 決 審 會 議, 選 出 個 人 獎 與 團 體 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林 綉 珠 委 員 出 席 中 央 健 保 署 召 開 之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15 日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第 1 次 會 議 16 日 衛 福 部 醫 審 會 議 理 事 長 出 席 衛 福 部 召 開 之 第 1196 次 醫 審 會 議
附 件 三 本 會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簡 則 78.03.03 第 一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79.07.09 台 (79) 內 社 字 第 八 一 六 二 九 四 號 准 予 備 查 84.07.26 第 三 屆 第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84.09.14 台 (84) 內 社 字 第 八 四 二 四 二 九 五 號 准 予 備 查 87.04.16 第 四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87.07.20 台 (87) 內 社 字 第 八 七 二 三 三 八 七 號 准 予 備 查 93.11.10 第 六 屆 第 三 次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94.02.03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九 四 二 一 五 一 號 准 予 備 查 98.11.21 第 七 屆 第 十 一 次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99.04.24 第 七 屆 第 十 一 次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通 過 修 訂 102.04.22 第 九 屆 第 二 次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通 過 修 訂 第 一 條 依 據 本 會 章 程 第 四 章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組 織 之 : 第 二 條 本 會 因 任 務 需 要, 設 立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次 : ( 一 )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1. 促 進 會 員 組 織 之 健 全 發 展 事 項 2. 維 護 及 增 進 護 理 人 員 共 同 權 益 與 福 祉 事 項 3. 接 受 機 關 團 體 或 護 理 人 員 對 護 理 事 業 之 委 託 或 諮 詢 事 項 4. 協 助 維 護 全 民 健 康 與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 二 )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1. 探 討 護 理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及 現 行 制 度, 擬 具 建 議 提 供 有 關 機 關 參 辦 2. 對 有 關 機 關 函 囑 查 明 事 項 或 護 理 執 業 爭 議 事 件, 提 供 釋 疑 及 諮 詢 3.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爭 取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 三 )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會 1. 護 理 事 業 之 研 究 發 展 及 問 題 調 查 統 計 事 項 2. 護 理 學 術 交 流 事 項 3. 護 理 刊 物 之 發 行 4. 接 受 機 關 團 體 委 託 有 關 護 理 業 務 之 研 究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會 務 推 展 之 訓 練 及 研 習 事 項 ( 四 )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1. 促 進 國 際 間 護 理 業 務 之 交 流 2. 辦 理 國 際 間 親 善 訪 問 觀 摩 事 項 3. 提 供 護 理 人 員 赴 國 外 繼 續 進 修 就 業 之 諮 詢 14
第 三 條 4. 建 立 國 外 護 理 團 體 活 動 之 資 料 5. 辦 理 國 際 學 者 專 家 來 台 從 事 護 理 相 關 活 動 ( 五 )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1. 辦 理 專 業 和 相 關 機 構 民 意 代 表 之 溝 通 與 聯 誼 活 動 2. 與 其 他 醫 事 或 相 關 團 體 良 好 之 合 作 關 係 3. 與 傳 播 事 業 機 構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促 進 其 對 本 會 做 正 向 客 觀 的 報 導, 提 昇 護 理 專 業 之 正 面 形 象 ( 六 )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1.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產 業 相 關 趨 勢 與 發 展 資 訊 2. 提 供 護 理 機 構 建 置 之 相 關 諮 詢 3. 整 合 國 內 外 護 理 徵 才 訊 息, 提 供 就 業 選 擇 4. 維 護 護 理 機 構 人 員 之 權 益 5. 協 同 相 關 組 織 及 團 體 辦 理 健 康 及 護 理 照 護 產 業 之 訓 練 ( 七 ) 財 務 委 員 會 1. 編 列 本 會 收 支 預 決 算 2. 預 決 算 之 審 查 稽 核 及 執 行 3. 提 供 財 務 分 析 及 建 議 案 4. 財 產 之 管 理 5. 提 供 財 務 管 理 訓 練 及 制 度 建 立 本 會 因 業 務 需 要, 設 立 全 民 健 保 護 理 政 策 小 組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小 組 及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小 組, 各 小 組 之 任 務 如 次 : ( 一 ) 全 民 健 保 護 理 政 策 小 組 1. 研 議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政 策, 擬 具 意 見 提 供 有 關 單 位 參 辦 2. 積 極 參 與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會 議, 爭 取 護 理 執 業 權 益 3. 分 析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支 付 作 業, 開 拓 護 理 業 務 之 給 付 4. 提 供 會 員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資 訊 與 諮 詢 服 務 5. 培 育 健 康 保 險 政 策 專 業 人 才 ( 二 )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小 組 1. 出 席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研 議 之 相 關 會 議 2. 推 動 全 國 性 護 理 人 力 資 料 庫 之 建 立 3. 建 立 護 理 人 力 監 測 指 標 4. 監 控 及 分 析 護 理 人 力 供 需 狀 況, 並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15
5. 研 議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政 策, 提 供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參 酌 6. 其 他 有 關 理 監 事 會 交 辦 之 護 理 人 力 相 關 事 項 ( 三 )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小 組 1. 關 注 及 分 析 長 照 資 源 供 需 狀 況, 研 擬 照 護 面 之 政 策 2. 探 討 長 照 相 關 評 鑑 制 度,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參 酌 3. 協 助 推 動 連 續 性 照 護 模 式, 促 進 長 照 卓 越 典 範 之 經 驗 交 流 4. 瞭 解 長 照 相 關 法 案, 提 出 建 言 供 有 關 單 位 參 辦 5. 提 供 會 員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資 訊 與 諮 詢 服 務 第 四 條 各 委 員 會 / 小 組 置 主 任 委 員 / 召 集 人 1 人 副 主 任 委 員 / 副 召 集 人 得 置 若 干 人, 委 員 五 至 二 十 五 人,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聘 定 之 第 五 條 各 委 員 會 / 小 組 主 任 委 員 / 召 集 人 副 主 任 委 員 / 副 召 集 人 及 委 員 之 任 期 與 該 屆 理 監 事 任 期 相 同, 連 聘 得 連 任 第 六 條 各 委 員 會 / 小 組 每 三 至 六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提 報 理 事 會 第 七 條 各 委 員 會 / 小 組 經 費 由 本 會 統 籌 編 列 第 八 條 各 委 員 會 / 小 組 係 內 部 組 織 不 得 對 外 行 文 第 九 條 本 簡 則 經 本 會 理 監 事 會 過, 並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附 件 四 105 年 度 各 委 員 會 工 作 計 劃 及 預 算 編 列 工 作 計 畫 17 單 位 : 元 預 算 會 員 福 祉 委 員 會 5,030,000 1. 第 十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暨 第 十 屆 理 監 事 選 舉 400,000 2. 辦 理 105 年 度 國 際 護 師 節 聯 合 慶 祝 大 會 ( 協 辦 ) 150,000 3. 辦 理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研 習 會 ( 分 3 區 辦 理 ) 150,000 4. 辦 理 105 年 度 會 務 推 動 標 竿 研 習 營 600,000 5. 建 置 護 理 人 力 雲 與 系 統 維 護 1,700,000 6. 辦 理 會 員 傷 亡 慰 問 相 關 事 宜 2,000,000 7. 會 員 傷 亡 趨 勢 分 析 前 驅 調 查 30,000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600,000 1. 辦 理 護 理 政 策 願 景 工 作 小 組 討 論 會 -- 邀 請 各 領 域 專 家, 提 供 未 來 護 理 政 策 方 向, 以 完 整 建 構 護 理 政 策 願 景 藍 圖 2. 辦 理 護 理 相 關 法 律 研 討 會, 如 勞 基 法 立 法 精 神 排 班 指 引 勞 動 相 關 300,000 法 規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性 別 平 等 法 及 職 場 安 全 等 3. 辦 理 護 理 政 策 規 劃 研 討 會, 如 議 題 政 策 與 策 略 規 劃 護 理 政 策 案 例 300,000 解 析 及 媒 體 行 銷 與 形 象 等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1,10,000 1. 辦 理 105 年 度 護 理 創 新 競 賽 700,000 2. 辦 理 105 年 度 護 理 研 究 成 果 獎 3. 辦 理 護 理 研 究 成 果 暨 護 理 創 新 競 賽 發 表 會 100,000 4. 辦 理 基 層 護 理 領 袖 人 才 培 育 250,000 5. 辦 理 台 灣 中 風 登 錄 個 管 師 教 育 訓 練 6. 配 合 政 策 辦 理 相 關 研 討 會 50,000 7. 辦 理 數 位 學 習 網 8. 辦 理 全 聯 護 訊 雙 月 刊 出 版 9. 辦 理 護 理 相 關 研 究 計 畫 10. 辦 理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及 積 分 審 定 作 業 國 際 事 務 委 員 會 700,000 1. 辦 理 相 關 國 際 研 討 會 250,000 (1) 邀 請 國 際 護 理 專 家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會 (2) 配 合 各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工 作 計 畫 2.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Magnet Conference 於 2016 年 10 月 5-7 日 在 Orlando,FL 舉 辦, 開 始 註 冊 日 期 約 在 5 月 3. 辦 理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1) 辦 理 國 際 參 訪 (2) 配 合 各 縣 市 公 會 國 際 參 訪 交 流 活 動 (3) 配 合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相 關 推 廣 活 動 (4) 維 繫 與 國 際 相 關 組 統 之 良 好 關 係 預 算 300,000 150,000 公 共 關 係 委 員 會 1,450,000 1.2016 年 護 師 節 慶 祝 活 動 350,000 (1) 針 對 國 中 生 辦 理 小 小 南 丁 格 爾 護 理 體 驗 營 中 部 北 部 各 一 場 (2) 配 合 各 相 關 團 體 之 護 師 節 慶 祝 活 動 2. 年 度 護 理 專 業 行 銷 活 動 900,000 (1) 辦 理 第 三 屆 護 理 之 美 攝 影 作 品 甄 選 (2) 鼓 勵 表 現 良 好 之 護 理 人 員 (3) 配 合 各 相 關 公 學 協 會 之 活 動 行 銷 護 理 (4) 拍 攝 護 理 形 象 相 關 影 片 3. 辦 理 護 理 專 業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100,000 (1) 辦 理 護 理 專 業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研 討 會 (2) 配 合 各 相 關 公 學 協 會 辦 理 公 共 事 務 研 討 會 4. 參 與 兩 岸 專 業 交 流 活 動 100,000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350,000 1. 辦 理 銀 髮 產 業 商 機 與 趨 勢 研 討 會 170,000 2. 辦 理 提 升 長 期 照 機 專 業 人 員 能 力 座 談 會 180,000 全 民 健 保 政 策 小 組 200,000 1. 召 開 及 出 席 全 民 健 保 相 關 會 議 -- 2. 繼 續 爭 取 105 年 增 加 護 病 比 與 住 院 護 理 費 給 付 連 動 制 度 款 項 -- 3. 持 續 監 測 護 理 人 力 增 加 及 分 佈 狀 態 -- 4. 研 議 醫 院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需 達 到 1:7 護 病 比 之 條 件 200,000 5.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率 達 到 合 理 護 理 費 給 付 --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小 組 350,000 1. 召 開 及 出 席 護 理 人 力 政 策 研 議 之 相 關 會 議 -- 18
工 作 計 畫 2. 辦 理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力 現 況 調 查 人 力 資 料 收 集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預 算 -- 3. 持 續 更 新 護 理 人 力 專 區 資 料 及 建 置 監 測 指 標 150,000 4. 與 全 民 健 保 護 理 政 策 小 組 合 作, 探 討 病 人 照 護 需 求 分 級 200,000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小 組 100.000 1. 辦 理 社 區 多 元 照 顧 模 式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服 務 單 位 標 竿 學 習 參 訪 100,000 2. 召 開 及 出 席 長 期 照 護 政 策 相 關 會 議 總 計 9,880,000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