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第六十一期 Issue 61 January 2016 2016 年 1 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 MARINE DEPARTMENT HKSAR GOVERNMENT MARITIME NEWS 香 港 海 事 通 訊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率物流和港口發展代表團訪問韓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在韓國首爾的午餐會上發言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 在首爾期間 張炳良教授拜會 的優勢 以及如何擔當中國內地與 於 2015 年 11 月底率領香港物流發 韓國國土交通部部長姜鎬人 並在香 世界之間的 超級聯繫人 展局和香港港口發展局部分成員組 港貿易發展局和香港駐東京經濟貿 成的代表團到韓國 推介香港作為 易辦事處合辦的研討會上發表演說 貨物處理設施及釜山的港口設施 區域物流樞紐和 超級聯繫人 的角 向當地業界推介香港作為區域物流 色 樞紐的基建設施 制度和地理位置 他亦與代表團參觀仁川機場的 屯門客運碼頭租賃協議簽訂 經 過 公 開 招 標 後 政 府 與 港 根據協議 港澳飛翼佔用及使用 和港口衞生服務 澳飛翼船 有限公司 港澳飛翼 於 屯門客運碼頭提供跨境客運渡輪服 港 澳 飛翼已於 2016 年 1 月 28 2015 年 10 月 28 日簽訂為期七年的 務 每周營辦最少 14 次來回屯門客 日起提供屯門來往澳門及內地城市 屯門客運碼頭租賃協議 並由 2015 運碼頭和澳門的航班 並可提供服 的客運渡輪服務 年 11 月 16 日起 生 效 租 金 為 每月 務往來香港與內地城市 政府為碼 468 萬元 頭提供入境 海關 警務 海事管制
跨 部 門 聯 合 巡 查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船 隻 海 事 處 消 防 處 香 港 警 務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人 員 於 2015 年 11 月 4 日 到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進 行 聯 合 巡 查 及 船 隻 防 火 安 全 宣 傳 活 動 海 事 處 人 員 檢 查 船 隻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包 括 船 隻 配 備 有 效 及 足 夠 的 滅 火 設 備 和 船 隻 上 沒 有 放 置 過 量 易 燃 物 品 或 危 險 品 等 由 於 海 事 處 巡 查 的 船 隻 均 符 合 要 求, 處 方 沒 有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或 作 出 檢 控 繼 為 避 風 塘 使 用 者 代 表 安 排 避 風 塘 防 火 講 座 後, 海 事 處 消 防 處 香 港 警 務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和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人 員 亦 在 2015 年 11 月 4 日 巡 查 期 間,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予 船 隻 負 責 人 和 船 上 工 作 人 員, 推 廣 船 隻 防 火 信 息, 提 醒 他 們 必 須 為 其 船 隻 配 備 有 效 及 足 夠 的 救 生 及 滅 火 設 備, 船 東 及 船 長 須 定 期 檢 查 和 妥 善 保 養 這 些 設 備 此 外, 船 員 須 採 取 適 當 防 火 措 施, 包 括 煮 食 時 看 守 爐 火,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爐 具, 確 保 煮 食 時 爐 具 附 近 沒 有 雜 物, 船 隻 上 亦 不 應 放 置 過 量 易 燃 物 品 及 危 險 品 爐 具 機 器 和 電 力 裝 置 等 須 由 合 資 格 人 員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為 預 防 船 上 機 器 過 熱, 船 員 須 確 保 附 近 環 境 整 齊 清 潔 和 空 氣 流 通, 以 方 便 散 熱 船 上 的 燒 焊 及 金 屬 切 割 工 作 須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工 作 期 間 必 須 遠 離 附 近 易 燃 物, 注 意 附 近 電 力 裝 置, 並 安 排 船 員 持 滅 火 筒 戒 備 在 船 上 燃 燒 香 燭 冥 鏹 時, 須 放 在 金 屬 器 皿 內 燃 燒 遠 離 其 他 物 品 用 水 將 灰 燼 完 全 澆 熄, 並 安 排 船 員 看 守, 船 員 須 留 意 燃 燒 過 程 船 隻 搖 擺 情 況 及 風 向, 以 免 火 種 海 事 處 和 相 關 部 門 人 員 在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進 行 聯 合 巡 查 圖 示 海 事 處 人 員 向 船 隻 的 工 作 人 員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呼 籲 注 意 船 上 防 火 安 全 散 開 引 致 火 警 船 員 亦 不 應 在 床 上 或 船 艙 等 地 方 吸 煙, 煙 蒂 要 完 全 熄 滅 方 可 棄 置 如 遇 火 警, 市 民 應 即 時 致 電 999 緊 急 求 助 熱 線, 並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使 用 船 上 滅 火 筒 或 救 火 喉 等 設 備 撲 救, 以 控 制 火 勢 海 事 處 發 言 人 指, 避 風 塘 的 通 航 區 除 了 供 船 隻 通 航 外, 亦 是 救 援 船 隻 的 緊 急 救 援 通 道 避 風 塘 使 用 者 須 確 保 通 航 區 保 持 暢 通, 未 經 准 許 的 船 隻 不 可 在 通 航 區 內 佔 取 任 何 位 置 停 泊 繫 泊 碇 泊 或 繫 固 海 事 處 舉 辦 橋 樑 高 度 限 制 規 定 研 討 會 海 事 處 於 2015 年 11 月 2 日 舉 行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研 討 會, 提 醒 本 地 拖 船 及 躉 船 業 界 人 士 有 關 在 香 港 水 域 高 度 限 制 區 航 行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超 過 130 位 業 界 代 表 出 席 研 討 會, 討 論 內 容 包 括 世 界 撞 橋 事 故 案 例 香 港 相 關 法 例 香 港 水 域 的 高 度 限 制 區 船 隻 淨 空 高 度 計 算 和 拖 帶 與 駁 運 船 隻 的 安 全 措 施 處 方 亦 派 發 香 港 水 域 內 多 個 高 度 限 制 區 的 地 點 和 範 圍 的 宣 傳 單 張 超 過 130 位 本 地 拖 船 及 躉 船 業 界 代 表 出 席 研 討 會 2
論 壇 促 進 學 界 與 航 運 業 界 交 流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出 席 於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舉 行 的 2015 年 國 際 航 運 港 口 及 機 場 論 壇, 並 致 開 幕 辭 鄭 美 施 表 示, 香 港 的 海 事 專 才 經 驗 豐 富, 涵 蓋 各 個 海 事 業 界, 形 成 全 面 的 網 絡 作 為 世 界 上 最 繁 忙 的 港 口 之 一, 香 港 有 潛 力 進 一 步 提 升 作 為 國 際 航 運 服 務 中 心 的 地 位 她 又 指, 海 事 處 轄 下 的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處 現 時 是 全 球 第 四 大 船 舶 註 冊, 船 舶 噸 位 於 2015 年 9 月 底 突 破 一 億 總 噸 2015 年 國 際 航 運 港 口 及 機 場 論 壇 由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的 董 浩 雲 國 際 海 事 研 究 中 心 和 物 流 及 航 運 學 系 合 辦, 邀 請 學 者 和 業 界 人 士 討 論 多 個 航 運 和 運 輸 物 流 議 題, 以 及 行 業 面 對 的 挑 戰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 左 ) 與 2015 年 國 際 航 運 港 口 及 機 場 論 壇 主 席 呂 錦 山 教 授 合 照 推 廣 香 港 航 運 服 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林 錦 平 ( 前 排 中 ) 海 事 處 船 舶 註 冊 及 海 員 事 務 部 總 經 理 李 耀 光 ( 前 排 右 一 ) 與 代 表 團 成 員 在 2015 年 中 國 國 際 海 事 會 展 香 港 館 合 照 代 表 團 成 員 與 寧 波 舟 山 港 的 管 理 層 合 照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秘 書 長 林 錦 平 於 2015 年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2 日 率 領 代 表 團 到 上 海 和 寧 波 推 廣 香 港 的 航 運 服 務 海 事 處 船 舶 註 冊 及 海 員 事 務 部 總 經 理 李 耀 光 是 代 表 團 成 員 之 一 代 表 團 在 上 海 期 間, 參 加 了 享 譽 國 際 的 2015 年 中 國 國 際 海 事 會 展 及 主 持 了 會 展 中 香 港 館 的 揭 幕 儀 式 代 表 團 亦 藉 此 機 會 到 訪 寧 波 舟 山 港, 了 解 該 港 近 期 發 展 的 最 新 情 況 寧 波 舟 山 港 近 年 的 發 展 迅 速, 是 內 地 重 要 港 口 之 一 3
海 事 處 舉 辦 研 討 會 推 廣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超 過 180 位 航 運 界 代 表 本 地 船 隻 船 長 及 操 作 員 和 海 事 工 程 代 表 出 席 研 討 會 海 事 處 於 1 月 6 日 舉 行 2 016 年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研 討 會, 超 過 180 位 航 運 界 代 表 本 地 船 隻 船 長 及 操 作 員 和 海 事 工 程 代 表 出 席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提 醒 船 長 和 船 隻 負 責 人, 在 有 限 能 見 度 下, 除 加 強 瞭 望 外, 亦 要 以 安 全 速 度 行 駛, 並 嚴 格 遵 守 國 際 海 上 避 碰 規 則 處 方 亦 於 研 討 會 上 講 解 香 港 水 域 高 度 限 制 區 的 航 行 安 全, 加 強 業 界 對 通 航 高 度 限 制 的 認 識 船 長 和 船 隻 負 責 人 有 責 任 維 護 海 上 安 全, 並 須 嚴 格 遵 守 海 事 條 例 船 長 和 船 員 在 出 航 前, 須 採 取 足 夠 的 安 全 及 預 防 措 施, 制 定 應 變 安 排 船 隻 必 須 備 有 適 當 和 足 夠 的 救 生 及 救 火 設 備, 船 長 和 船 員 須 確 保 船 隻 引 擎 及 設 備 均 保 持 在 適 宜 航 行 的 狀 態 此 外, 他 們 須 知 悉 港 口 交 通 管 理 單 位 和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單 位 的 聯 絡 電 話, 並 密 切 留 意 最 新 的 天 氣 情 況 和 相 關 海 事 處 布 告 另 外, 為 避 免 因 過 於 疲 勞 而 導 致 意 外, 所 有 本 地 船 隻 船 東 及 操 作 人 員, 必 須 確 保 船 上 工 作 人 員 包 括 船 長, 有 足 夠 休 息, 以 免 工 作 過 勞 因 應 近 年 香 港 不 斷 發 展 基 建 項 目, 船 長 與 船 員 需 特 別 留 意 海 事 處 發 出 的 有 關 海 事 工 程 的 海 事 處 布 告, 在 船 隻 駛 經 海 事 工 程 施 工 區 時 要 加 倍 謹 慎, 免 生 意 外 海 事 處 定 期 舉 辦 教 育 研 討 會 和 宣 傳 活 動, 推 動 海 上 安 全 2 0 1 6 年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研 討 會 討 論 內 容 包 括 國 際 海 上 避 碰 規 則 的 應 用 及 在 有 限 能 見 度 下 的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 香 港 水 域 高 度 限 制 區 的 航 行 安 全 ; 海 上 意 外 個 案 的 分 析 及 啟 示 ; 船 隻 機 械 的 保 養 及 操 作 安 全 ; 以 及 小 輪 於 霧 季 的 航 行 安 全 處 方 亦 在 研 討 會 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推 廣 航 行 安 全 有 關 在 能 見 度 欠 佳 情 況 下 的 航 行 安 全, 處 方 已 發 出 相 關 的 海 事 處 布 告 2015 年 第 183 號, 並 已 上 載 海 事 處 網 頁 (www.mardep.gov.hk) 4
除 夕 倒 數 匯 演 海 上 交 通 管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海 事 處 因 應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舉 行 的 國 慶 煙 花 匯 演 ( 匯 演 ) 實 施 海 上 交 通 管 制, 並 加 強 檢 查 觀 賞 船 隻, 以 確 保 船 隻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匯 演 當 日, 海 事 處 在 燃 放 煙 花 的 躉 船 停 泊 範 圍, 即 灣 仔 香 港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和 尖 沙 咀 文 化 中 心 對 開 海 面, 分 兩 階 段 設 立 禁 區, 並 於 維 多 利 亞 港 中 部 設 立 限 制 區 為 使 船 隻 有 秩 序 地 離 開, 限 制 區 的 東 和 西 封 鎖 線 於 匯 演 後 分 階 段 解 封 為 提 升 海 上 安 全, 海 事 處 人 員 加 強 檢 查 觀 賞 船 隻, 包 括 船 上 有 齊 備 的 救 生 設 備 兒 童 須 全 程 穿 着 救 生 衣, 以 及 船 上 須 備 存 乘 客 和 船 員 名 單 海 事 處 及 水 警 人 員 亦 加 強 巡 查, 重 點 針 對 超 速 及 超 載 情 況, 並 在 匯 演 後, 於 主 要 登 岸 設 施 維 持 秩 序, 以 確 保 乘 客 登 岸 的 過 程 安 全 順 暢 海 事 處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舉 行 記 者 會, 高 級 海 事 主 任 羅 立 強 提 醒 市 民 匯 演 當 日 的 海 上 交 通 安 排 和 觀 賞 船 的 船 員 及 乘 客 須 遵 守 的 安 全 措 施 與 中 國 海 事 局 舉 行 定 期 會 議 中 國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局 長 陳 愛 平 ( 前 排 左 四 ) 香 港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 前 排 右 四 ) 和 與 會 代 表 團 成 員 合 照 中 國 海 事 局 與 香 港 海 事 處 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在 深 圳 舉 行 年 內 第 二 次 海 上 安 全 定 期 會 議 香 港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率 領 代 表 團 與 中 國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局 長 陳 愛 平 和 中 國 海 事 局 代 表 討 論 海 事 安 全 和 環 保 方 面 的 議 題, 並 達 成 共 識, 鞏 固 中 港 兩 地 海 事 方 面 的 工 作 5
三 方 會 議 加 強 漁 船 管 理 國 家 漁 業 船 舶 檢 驗 局 香 港 海 事 處 和 澳 門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代 表 於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內 地 與 香 港 澳 門 第 三 次 漁 船 檢 驗 管 理 合 作 年 度 會 議, 討 論 內 地 當 局 對 在 其 海 域 作 業 的 港 澳 流 動 漁 船 的 管 理 和 檢 驗 工 作, 加 強 三 方 合 作 國 家 漁 業 船 舶 檢 驗 局 局 長 李 昌 健 ( 前 排 右 二 )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 前 排 中 ) 澳 門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副 局 長 曹 賜 德 ( 前 排 左 二 ) 與 三 方 代 表 合 照 海 事 處 處 長 嘉 許 海 上 英 勇 救 人 行 為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 後 排 左 七 ) 與 獲 頒 授 嘉 許 狀 人 士 合 照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 左 ) 與 英 勇 救 人 的 市 民 黎 章 杰 合 照 黎 在 2014 年 9 月 在 西 貢 公 眾 碼 頭 對 出 海 面 拯 救 一 名 男 子 海 事 處 處 長 鄭 美 施 於 2015 年 11 月 30 日 頒 授 獎 狀 予 21 位 警 務 人 員 和 一 位 市 民, 表 揚 他 們 曾 在 香 港 水 域 冒 着 生 命 危 險 英 勇 救 人 Marine Department,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ong Kong Maritime News Editorial Board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海 事 處 香 港 海 事 通 訊 編 輯 委 員 會 Harbour Building, 38 Pier Road, Hong Kong G.P.O. Box 4155 Enquiries: (852) 2542-3711 Fax: (852) 2541-7194, 2544-9241 Website: Email: www.mardep.gov.hk mdenquiry@mardep.gov.hk Tel: (852) 2852-4423 Fax: (852) 2543-8531 Email: ipro@mardep.gov.hk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香 港 郵 政 總 局 信 箱 4155 號 查 詢 電 話 :(852) 2542-3711 傳 真 : (852) 2541-7194, 2544-9241 網 址 : 電 郵 : www.mardep.gov.hk mdenquiry@mardep.gov.hk 電 話 : (852) 2852-4423 傳 真 : (852) 2543-8531 電 郵 : ipro@mardep.gov.hk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