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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試 人 員 作 業 規 範 一 主 試 人 員 擇 定 由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提 供 主 試 人 員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保 密 合 約 工 作 時 程 等 資 料 予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俾 利 其 與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於 協 商 推 薦 主 試 人 員 時 說 明 使 用 二 主 試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 一 ) 參 與 施 測 講 習 1. 為 使 各 縣 市 主 試 人 員 確 實 瞭 解 完 整 施 測 流 程, 並 於 正 式 測 驗 前 熟 悉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作 業 程 序 及 測 驗 實 施 工 作 守 則, 由 本 院 於 每 年 4 月 起 至 各 縣 市 辦 理 施 測 講 習, 每 位 主 試 人 員 均 應 參 加 一 場 次 之 講 習, 俾 利 維 持 測 驗 程 序 標 準 化, 以 提 高 本 測 驗 後 續 資 料 分 析 之 信 度 及 效 度 2. 施 測 講 習 當 日, 參 與 講 習 之 主 試 人 員 因 執 行 試 務 作 業 所 需 申 請 之 假 別 課 務 或 代 課 等, 由 主 管 機 關 斟 酌 經 費 情 形 本 權 責 核 處 本 院 僅 酌 予 補 助 每 名 主 試 人 員 參 與 講 習 費 用 3. 施 測 講 習 時 間 表 : 時 間 講 習 內 容 負 責 單 位 13:30-14:00 14:00-15:00 1. 報 到 領 取 測 驗 實 施 指 導 手 冊 2. 簽 領 講 習 費 用 1. 測 驗 簡 介 2. 測 驗 實 施 指 導 簡 報 播 放 施 測 講 習 承 辦 學 校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施 測 講 習 承 辦 學 校 主 講 人 員 15:00-15:10 中 場 休 息 施 測 講 習 承 辦 學 校 15:10-16:00 綜 合 座 談 與 討 論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主 講 人 員 1

( 二 ) 填 寫 保 密 合 約 1. 合 約 規 範 : 主 試 人 員 應 負 責 監 督 受 測 學 校 於 施 測 過 程 中, 對 其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測 驗 題 本 及 問 卷 內 容 之 保 密, 避 免 任 何 經 手 之 各 項 資 料 討 論 與 外 流 2. 合 約 目 的 : 為 免 除 主 試 人 員 遭 受 他 者 對 本 測 驗 內 容 資 料 之 請 託 或 干 擾, 由 本 院 與 主 試 人 員 共 同 簽 訂 保 密 合 約, 以 期 消 除 他 者 欲 自 主 試 人 員 處 覓 得 測 驗 題 本 或 學 生 資 料 之 意 圖 3. 填 寫 時 間 : 於 測 驗 實 施 當 日, 主 試 人 員 到 達 受 測 學 校 後, 由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自 第 1 箱 施 測 資 料 箱 中 之 學 校 資 料 袋 內 取 出, 由 同 一 試 場 之 試 務 人 員 各 自 填 具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由 主 試 及 襄 試 人 員 自 存, 另 一 份 交 受 測 學 校 置 回 學 校 資 料 袋 內 2

項 次 1 ( 三 ) 負 責 施 測 當 日 之 主 試 1. 施 測 當 日, 主 試 人 員 因 執 行 試 務 作 業 所 需 申 請 之 假 別 課 務 或 代 課 等, 由 主 管 機 關 斟 酌 經 費 情 形 本 權 責 核 處 本 院 僅 酌 予 補 助 每 名 主 試 人 員 監 試 費 用 2. 施 測 作 業 流 程 : 作 業 時 間 上 午 7 時 50 分 前 2 第 一 節 課 3 第 二 節 課 第 三 節 課 作 業 內 容 1. 攜 帶 主 試 人 員 派 任 相 關 文 件 到 達 受 測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2. 會 同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共 同 拆 封 第 1 箱 施 測 資 料 箱, 取 出 學 校 資 料 袋 及 試 務 工 作 證, 試 務 工 作 證 由 主 試 及 襄 試 人 員 逕 行 配 帶 3. 自 學 校 資 料 袋 中 取 出 保 密 合 約 填 寫, 一 份 自 行 留 存, 另 一 份 交 受 測 學 校 置 回 學 校 資 料 袋 4. 自 學 校 資 料 袋 取 出 學 生 試 場 座 次 表, 交 由 特 殊 考 科 試 場 之 襄 試 人 員 召 集 受 測 學 生 ; 施 測 結 束 繳 交 予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辦 理 受 測 學 生 試 後 請 假 5. 領 取 負 責 試 場 之 施 測 資 料 箱 1. 由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帶 領 至 試 場 後, 主 試 人 員 依 照 學 生 試 場 座 次 表 調 整 受 測 學 生 之 座 位 2. 請 確 實 清 點 施 測 資 料 箱 內 容 物 : 試 卷 資 料 袋 共 同 問 卷 資 料 袋 及 施 測 文 具 (2B 鉛 筆 ) 若 干 3. 於 黑 板 書 寫 測 驗 時 間 說 明 ( 詳 見 p.6 附 件 1), 檢 查 試 場 環 境 核 對 桌 椅 安 排 及 檢 視 所 需 測 驗 之 設 備 ( 如 受 測 科 目 為 英 語 文, 請 確 認 試 場 內 有 可 播 放 CD 之 設 備 或 備 用 手 提 CD 音 響 ) 4. 確 認 清 點 受 測 學 生 後, 並 安 排 入 座, 向 受 測 學 生 說 明 試 場 規 則 分 發 施 測 文 具 ( 測 驗 結 束 交 學 生 自 行 帶 回, 無 須 回 收 ) 5. 第 一 節 下 課 鐘 響 請 學 生 離 開 試 場, 並 提 醒 其 於 第 二 節 課 上 課 鐘 響 前 回 到 試 場 6. 關 閉 試 場 前 後 門, 分 發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1. 上 課 鐘 響 學 生 入 坐 後, 說 明 指 導 語 及 施 測 規 範, 隨 即 進 行 考 科 之 填 答 2. 學 生 若 施 測 國 語 文 數 學 社 會 及 自 然 混 合 考 科 ( 每 位 學 生 拿 到 1 個 題 本, 內 含 2 考 科, 每 位 學 生 受 測 科 目 皆 不 相 同 ), 施 測 時 間 為 2 節 課 ( 每 節 45 分 鐘 ), 共 計 90 分 鐘 ( 中 間 可 依 學 校 鐘 響 下 課 休 息 後 繼 續 施 測 ) 3. 學 生 若 施 測 英 語 文 + 國 語 文 書 寫 英 語 文 + 英 語 文 書 寫 考 科, 每 考 科 各 施 測 45 分 鐘 4. 學 生 若 僅 施 測 英 語 文 考 科, 施 測 時 間 為 1 節 課 (45 分 鐘 ), 第 三 節 課 即 施 測 共 同 問 卷, 其 作 業 方 式 請 詳 見 項 次 4 5. 第 二 節 下 課 鐘 響 請 學 生 離 開 試 場, 並 提 醒 其 於 第 三 節 課 上 課 鐘 響 前 回 到 試 場 6. 自 試 卷 資 料 袋 取 出 學 生 特 殊 情 況 紀 錄 卡 劃 記 7. 施 測 結 束 收 回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其 中 答 案 卡 並 請 依 受 測 學 生 編 號 依 序 由 小 到 大 正 面 朝 上 收 齊 8. 確 實 清 點 試 題 本 答 案 卡 數 量 無 誤 後, 置 回 試 卷 資 料 袋 並 彌 封 簽 名 3

4 第 四 節 課 1. 上 課 鐘 響 學 生 入 坐 後, 說 明 指 導 語 及 施 測 規 範, 隨 即 進 行 共 同 問 卷 之 填 答 2. 施 測 結 束 收 回 共 同 問 卷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並 請 依 受 測 學 生 編 號 依 序 由 小 到 大 正 面 朝 上 收 齊 3. 清 點 無 誤 後, 置 回 共 同 問 卷 資 料 袋 並 彌 封 簽 名 4. 清 點 試 卷 資 料 袋 及 共 同 問 卷 資 料 袋, 確 認 無 誤 後 置 回 施 測 資 料 箱 並 彌 封 簽 名 註 : 如 該 試 場 之 施 測 資 料 箱 為 第 1 箱 施 測 資 料 箱 時, 則 該 施 測 資 料 箱 切 勿 先 行 彌 封 須 帶 回 試 務 中 心 放 回 學 校 資 料 袋 及 主 襄 試 人 員 試 務 工 作 證 後, 再 行 彌 封 5. 將 施 測 資 料 箱 帶 回 試 務 中 心, 會 同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將 學 校 資 料 袋 及 主 襄 試 人 員 試 務 工 作 證 置 回 第 1 箱 施 測 資 料 箱 中 6.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彌 封 簽 名 第 1 箱 施 測 資 料 箱 7. 領 取 監 試 費 用, 並 詳 填 印 領 清 冊 之 各 項 資 料 ( 戶 籍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簽 名 ) 交 受 測 學 校 運 卷 人 員 繳 回 試 務 承 辦 學 校 8.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切 勿 置 入 施 測 資 料 箱 備 註 : 如 遇 學 生 缺 席, 請 受 測 學 校 代 表 協 尋 4

( 四 ) 注 意 事 項 1. 主 試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施 測 講 習, 務 請 自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http://www.naer.edu.tw/bin/home.php, 點 選 單 位 介 紹 / 測 驗 及 評 量 研 究 中 心 / 臺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 試 務 資 訊 下 載 所 需 資 料, 以 期 熟 悉 各 項 施 測 流 程 之 進 行 2. 主 試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於 施 測 當 日 擔 任 主 試 工 作 者, 最 遲 務 請 於 施 測 前 一 週 向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承 辦 人 員 聯 繫 候 補 事 宜 3. 為 使 施 測 作 業 準 時 順 利 進 行, 請 主 試 人 員 應 事 先 查 詢 受 測 學 校 地 理 位 置, 並 考 量 交 通 時 間 於 上 午 7:50 分 前 到 達 受 測 學 校,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無 法 準 時 到 達, 務 請 主 動 聯 繫 受 測 學 校 安 排 主 試 人 員 候 用 事 宜 4. 澎 湖 縣 連 江 縣 金 門 縣 及 屏 東 縣 與 臺 東 縣 等 離 島 地 區 或 其 他 縣 市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之 主 試 人 員 或 受 測 學 校 運 卷 人 員, 如 因 往 返 配 合 問 題, 得 檢 附 差 旅 費 支 出 單 據 並 填 妥 離 島 ( 偏 遠 ) 地 區 主 試 人 員 受 測 學 校 運 卷 人 員 差 旅 費 申 請 表 ( 詳 見 p.7 附 件 2), 於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前, 寄 予 本 院 各 縣 市 負 責 聯 絡 人, 申 領 差 旅 費 用 5. 施 測 當 日 ( 或 前 一 日 ), 如 得 知 受 測 學 校 所 在 行 政 區 域, 因 天 災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宣 布 於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停 課, 則 該 受 測 學 校 順 延 一 週 至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舉 行, 由 受 測 學 校 即 時 回 報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及 本 院 ; 並 由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轉 知 該 受 測 學 校 之 主 試 人 員 不 必 前 往 6. 承 上 項, 主 試 人 員 如 未 接 獲 通 知, 仍 準 時 抵 達 受 測 學 校 者, 本 院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半 日 雜 費, 惟 不 再 核 發 主 試 人 員 監 試 費 用 於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前, 填 妥 因 應 天 災 取 消 施 測 - 主 試 人 員 差 旅 費 申 請 表 ( 詳 見 p.8 附 件 3), 寄 予 本 院 各 縣 市 負 責 聯 絡 人, 申 領 差 旅 費 用 5

附 件 1 測 驗 時 間 說 明 1. 各 考 科 施 測 流 程 包 含 三 個 時 間 點 : (1) 上 課 鐘 響 前 : 試 卷 清 點 分 發 (2) 測 驗 時 間 ( 每 節 45 分 鐘 ): 作 答 時 間, 包 含 指 導 語 說 明 ( 不 宜 超 過 5 分 鐘 ) 作 答 時 間 (3) 下 課 鐘 響 後 : 試 卷 收 回 清 點 確 認 後, 彌 封 簽 名 試 卷 清 點 分 發 試 卷 收 回 清 點 不 含 在 測 驗 時 間 45 分 鐘 內, 請 主 試 及 襄 試 人 員 確 實 掌 控 各 階 段 時 間 2. 主 試 人 員 在 宣 布 測 驗 開 始 後, 請 確 實 記 錄 開 始 時 間 點 及 計 算 該 考 科 作 答 結 束 時 間, 並 書 寫 於 黑 板 上, 書 寫 格 式 如 下 :( 以 快 樂 國 中 八 年 級 英 語 文 考 科 為 例 ) 注 意 事 項 : 1. 本 考 科 測 驗 時 間 共 45 分 鐘, 本 節 課 測 驗 科 目 : 英 語 文 測 驗 結 束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2. 試 場 內 不 得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計 算 機 或 測 驗 時 間 :9:15 至 10:00 其 他 資 訊 器 具, 行 動 電 話 務 請 關 機 收 妥 6

附 件 2 離 島 ( 偏 遠 ) 地 區 主 試 人 員 受 測 學 校 運 卷 人 員 差 旅 費 申 請 表 主 試 ( 運 卷 )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任 職 學 校 擔 任 主 試 之 學 校 主 試 ( 運 卷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主 試 年 級 八 年 級 以 下 各 欄 位 匯 款 帳 戶 資 料, 務 請 詳 細 填 寫 俾 利 補 助 款 項 匯 撥 作 業, 並 請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浮 貼 於 後 戶 名 帳 號 開 戶 銀 行 名 稱 銀 行 編 號 分 行 名 稱 分 行 編 號 申 請 補 助 明 細 住 宿 費 NT$ 交 通 費 NT$ 雜 費 NT$ 收 據 茲 收 到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補 助 2016 年 臺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離 島 ( 偏 遠 ) 地 區 主 試 人 員 受 測 學 校 運 卷 人 員 差 旅 費 用 ( 請 擇 一 勾 選 ) 合 計 新 臺 幣 仟 佰 拾 元 整 此 致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具 領 人 : ( 請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月 日 備 註 : (1) 請 將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原 始 憑 證 ( 收 據 ) 浮 貼 於 申 請 表 背 面 (2) 差 旅 費 之 申 請 請 依 照 行 政 院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3) 請 將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浮 貼 於 申 請 表 背 面 (4) 帳 戶 資 料 請 詳 細 填 寫 並 浮 貼 存 摺 影 本 於 後, 如 因 無 法 提 供 或 資 料 填 報 錯 誤, 致 本 案 遭 銀 行 退 匯 時, 重 新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7

附 件 3 因 應 天 災 取 消 施 測 - 主 試 人 員 差 旅 費 申 請 表 主 試 人 員 聯 絡 電 話 任 職 學 校 擔 任 主 試 之 學 校 主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1 日 主 試 年 級 八 年 級 以 下 各 欄 位 匯 款 帳 戶 資 料, 務 請 詳 細 填 寫 俾 利 補 助 款 項 匯 撥 作 業, 並 請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浮 貼 於 後 戶 名 帳 號 開 戶 銀 行 名 稱 銀 行 編 號 分 行 名 稱 分 行 編 號 申 請 補 助 明 細 住 宿 費 NT$ 交 通 費 NT$ 雜 費 NT$ 收 據 茲 收 到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補 助 2016 年 臺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因 應 天 災 取 消 施 測 - 主 試 人 員 差 旅 費 用 合 計 新 臺 幣 仟 佰 拾 元 整 此 致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具 領 人 : ( 請 親 筆 簽 名 及 蓋 章 ) 身 分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日 備 註 : (1) 施 測 如 因 天 災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取 消, 且 主 試 人 員 未 接 獲 通 知, 仍 準 時 抵 達 受 測 學 校 者, 本 院 酌 予 補 助 往 返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及 半 日 雜 費, 惟 不 再 核 發 主 試 人 員 監 試 費 用 (2) 請 將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原 始 憑 證 ( 收 據 ) 浮 貼 於 申 請 表 背 面 (3) 差 旅 費 之 申 請 請 依 照 行 政 院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4) 請 將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浮 貼 於 申 請 表 背 面 (5) 帳 戶 資 料 請 詳 細 填 寫 並 浮 貼 存 摺 影 本 於 後, 如 因 無 法 提 供 或 資 料 填 報 錯 誤, 致 本 案 遭 銀 行 退 匯 時, 重 新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擔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