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行 員 甄 選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fcb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公 告
第 一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行 員 甄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程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09:00 至 103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18:00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或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第 一 試 : 筆 試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12:00 公 告 於 甄 選 專 區 網 頁 於 甄 選 專 區 網 頁 登 入 103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12:00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逾 至 103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8:00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09:00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公 告 於 甄 選 專 區 網 頁, 不 另 行 郵 寄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09:00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至 103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8:00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103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以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寄 發 第 二 試 : 面 試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並 開 放 下 載 新 進 人 員 資 料 表 ( 含 簡 要 自 傳 )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09:00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至 103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12:00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甄 選 專 區,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第 一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第 一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4 頁
壹 職 缺 類 別 需 才 資 格 條 件 甄 選 方 式 及 正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甄 選 合 計 正 取 255 名, 有 關 各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經 歷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表 : 職 等 職 缺 類 別 類 組 代 碼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甄 選 方 式 需 才 正 取 名 額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下 列 測 驗 均 合 格, 並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 (1)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 (2)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 (3)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或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七 一 般 行 員 ( 理 財 組 ) (F1401) 驗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 (4)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或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 (5)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 (6)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 須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40%) (2) 專 業 科 目 (60%): 理 財 規 劃 實 務 ( 含 投 資 學 及 財 務 分 析 ) 皆 為 選 擇 題 台 北 40 3. 工 作 經 驗 :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擔 任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2 年 ( 含 ) 以 上 經 驗 者 2. 面 試 補 充 說 明 : 櫃 檯 人 員 具 金 融 商 品 行 銷 經 驗 不 符 合 理 財 專 員 年 資 採 計, 建 議 報 考 其 他 類 別 4. 於 試 用 期 滿 擔 任 理 財 顧 問 工 作 第 2 頁, 共 14 頁
職 等 職 缺 類 別 類 組 代 碼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專 科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甄 選 方 式 需 才 正 取 名 額 六 客 服 人 員 (F1402) 2. 工 作 經 驗 : 具 銀 行 業 客 服 進 線 服 務 人 員 (inbound) 2 年 ( 含 ) 以 上 經 驗 者 通 國 台 語 諳 英 文 或 日 文 尤 佳 可 配 合 24 小 時 及 假 日 輪 班 * 面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具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檢 定 初 試 合 格 或 TOEIC 測 驗 成 績 550 分 以 上 或 TOFEL CBT 測 驗 成 績 163 分 (ibt 57 分 ) 以 上 或 IELTS 測 驗 成 績 4 分 以 上 或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JLPT) 3 級 或 N3 級 證 明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20%) (2) 專 業 科 目 (80%): 數 理 邏 輯 測 驗 英 文 為 選 擇 題 ; 專 業 科 目 採 非 選 擇 題 命 題 方 式 2. 面 試 台 北 市 12 六 資 訊 人 員 (F1403) 視 業 務 需 要 可 配 合 長 期 派 駐 海 外 工 作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資 訊 工 程 相 關 科 系 ( 請 參 閱 甄 選 專 區 常 見 問 答 )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可 配 合 職 務 需 要 於 假 日 或 夜 間 工 作 具 資 訊 系 統 規 畫 開 發 之 工 作 經 驗 尤 佳 具 伺 服 器 網 路 防 火 牆 等 管 理 經 驗 尤 佳 * 面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IBM 大 型 主 機 系 統 或 UNIX 系 統 之 開 發 維 護 經 驗 精 熟 Java 或.NET 或 Notes 等 語 言 具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管 理 或 組 合 語 言 程 式 設 計 經 驗 者 熟 VMware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或 SAN 儲 存 區 域 網 路, 具 備 異 地 備 援 規 劃 及 實 務 經 驗 者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30%) (2) 專 業 科 目 (70%): 邏 輯 推 理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基 本 程 式 設 計 ) 英 文 為 選 擇 題 ; 專 業 科 目 採 選 擇 題 與 非 選 擇 題 混 合 命 題 方 式 2. 面 試 台 北 市 9 第 3 頁, 共 14 頁
職 等 職 缺 類 別 類 組 代 碼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甄 選 方 式 需 才 正 取 名 額 六 一 般 行 員 ( 法 律 組 ) (F1404)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40%) (2) 專 業 科 目 (60%): 法 律 常 識 ( 含 票 據 法 銀 行 法 民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 皆 為 選 擇 題 台 北 10 2. 面 試 六 一 般 行 員 ( 金 融 組 ) (F1405)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40%) (2) 專 業 科 目 (60%): 金 融 專 業 知 能 ( 含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票 據 法 銀 行 法 民 法 總 則 及 債 篇 ) 皆 為 選 擇 題 台 北 90 2. 面 試 一 般 行 員 五 ( 外 務 組 ) (F1406) 一 般 行 員 ( 外 務 組 ) (F1407)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專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2. 具 備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及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20%) (2) 專 業 科 目 (80%): 金 融 專 業 知 能 ( 含 會 計 學 票 據 法 銀 行 法 民 法 總 則 及 債 篇 ) 皆 為 選 擇 題 台 北 新 竹 苗 栗 50 5 一 般 行 員 ( 外 務 組 ) 2. 面 試 彰 化 5 (F1408) 第 4 頁, 共 14 頁
職 等 職 缺 類 別 類 組 代 碼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甄 選 方 式 需 才 正 取 名 額 五 一 般 行 員 ( 櫃 檯 組 ) (F1409)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專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1. 筆 試 : 共 測 驗 二 科 (1) 英 文 (20%) (2) 專 業 科 目 (80%): 金 融 專 業 知 能 ( 含 會 計 學 票 據 法 銀 行 法 民 法 總 則 及 債 篇 ) 皆 為 選 擇 題 台 北 34 2.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1. 台 北, 係 包 含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及 基 隆 市 2. 新 竹 苗 栗, 係 包 含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及 苗 栗 縣 3.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需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4. 預 計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前 取 得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應 考 人 得 先 行 報 考,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當 天 請 檢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至 最 近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5.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自 行 翻 譯 或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 並 須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檢 附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 認 ) 證 目 前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6.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均 須 檢 附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2)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7. 以 上 所 列 畢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或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等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103 年 5 月 24 日 ( 含 ) 前 取 得 (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證 書 須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含 ) 前 取 得 ) 8.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證 明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選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選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9. 各 類 組 於 試 用 期 滿 前, 應 取 得 指 定 證 照 ( 詳 見 :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第 八 項 第 九 項 及 第 十 項 ), 未 取 得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不 予 正 式 任 用 第 5 頁, 共 14 頁
貳 甄 選 方 式 甄 選 分 二 試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各 職 缺 類 別 測 驗 科 目 內 容 與 題 型, 詳 請 參 閱 第 2 至 第 5 頁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 依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擇 優 取 各 職 缺 類 別 名 額 之 4 倍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經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人 員, 如 因 資 格 未 符 或 所 繳 交 證 件 不 齊 全, 致 使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不 足 額 者, 不 另 通 知 遞 補 人 員 參 加 參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9:00 起, 至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第 一 銀 行 (https://www.firstbank.com.tw/a8.1.html)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測 驗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第 一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行 員 甄 選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 甄 選 專 區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2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第 6 頁, 共 14 頁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2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4 月 2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至 少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甄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專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者, 亦 請 自 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4.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肆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3 年 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英 文 8:30 8:40-10:0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30 10:40-12:0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試 場 詳 細 地 址 將 公 告 於 本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試 場 配 置 圖 及 試 場 交 通 地 理 位 置 圖,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 三 ) 攜 帶 證 件 : 務 必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7 頁, 共 14 頁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103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如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選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之 標 準, 請 另 行 查 詢 第 二 試 ( 面 試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攜 帶 及 繳 交 證 件 : 第 二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任 一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並 按 下 列 順 序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 各 乙 式 三 份,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從 網 站 之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下 載 填 寫 ) 2. 請 於 5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上 傳 新 進 人 員 資 料 表 電 子 檔 ; 同 時 列 印 一 份, 於 貼 妥 二 吋 照 片 及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後, 併 同 應 徵 者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告 知 及 聲 明 書 簽 名 確 認,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給 試 務 人 員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請 從 網 站 之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下 載 表 單, 並 黏 貼 於 指 定 位 置 處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 5. 最 高 學 歷 在 學 成 績 單 ( 含 操 行 )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附 至 最 近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 6. 報 考 一 般 行 員 ( 理 財 組 ) 之 人 員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均 須 檢 附 ): (1)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擔 任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2 年 ( 含 ) 以 上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2) 去 (102) 年 度 扣 繳 憑 單 或 業 績 證 明 等 足 資 證 明 理 財 業 務 能 力 之 文 件 (3) 簡 章 第 2 頁 所 列 之 各 項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7. 報 考 一 般 行 員 ( 客 服 組 ) 之 人 員 須 檢 附 2 年 ( 含 ) 以 上 之 銀 行 業 客 服 進 線 服 務 人 員 (inbound)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8. 報 考 一 般 行 員 ( 外 務 組 ) 之 人 員 須 檢 附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等 證 明 文 件 ( 普 通 小 型 車 駕 照 及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影 本, 請 從 網 站 之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下 載 表 單, 並 黏 貼 於 指 定 位 置 處 ) 9.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註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選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選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第 8 頁, 共 14 頁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第 9 頁, 共 14 頁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12:00 至 4 月 22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第 10 頁, 共 14 頁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 ( 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任 一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惟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 面 試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測 驗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各 甄 選 類 別, 依 第 2-5 頁 甄 選 方 式 之 說 明,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即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 依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擇 優 取 各 職 缺 類 別 名 額 之 4 倍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4. 第 一 試 ( 筆 試 ) 任 一 測 驗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5.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 1.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言 辭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2) 才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3)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團 隊 合 作 企 圖 心 工 作 態 度 敬 業 精 神 等 )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職 缺 類 別 按 其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英 文 原 始 分 數 (2)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三 ) 各 甄 選 職 缺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第 一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第 11 頁, 共 14 頁
柒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於 甄 選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第 二 試 ( 面 試 )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預 定 同 步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公 告 甄 選 專 區,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資 格 者, 請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甄 選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四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面 試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9:00 至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18:00 前 至 甄 選 專 區 複 查 專 頁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14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5 月 14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亦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答 案 卡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它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達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標 準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選 職 缺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甄 選 職 缺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試 ) 之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面 第 12 頁, 共 14 頁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玖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各 甄 選 職 缺 類 別 依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高 低, 按 預 定 正 取 名 額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將 不 予 錄 取 如 第 一 銀 行 因 配 合 業 務 發 展 致 人 力 需 求 增 加, 得 於 各 甄 選 類 別 增 列 備 取 人 員 二 一 般 行 員 ( 法 律 組 金 融 組 外 務 組 櫃 檯 組 ) 錄 取 人 員, 皆 須 先 於 存 匯 部 門 熟 悉 基 礎 業 務, 其 後 視 表 現 及 業 務 狀 況 等, 配 合 調 整 職 務 三 一 般 行 員 ( 理 財 組 ) 於 錄 取 進 用 並 擔 任 理 專 職 務 後, 將 訂 定 業 績 目 標, 績 效 考 核 未 達 標 準 者, 第 一 銀 行 得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四 錄 取 人 員 依 第 二 試 ( 面 試 )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於 錄 取 後 視 第 一 銀 行 人 力 需 求 依 序 分 批 進 用 五 錄 取 人 員 經 通 知 進 用 後, 逾 回 覆 期 限 未 回 覆 及 逾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六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未 提 出 繳 驗 者, 即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與 影 本 ) ( 三 ) 體 格 檢 查 表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人 員 於 進 用 通 知 後, 請 依 第 一 銀 行 提 供 之 新 進 行 員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赴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體 檢 ; 未 提 出 檢 驗 報 告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七 新 進 人 員 試 用 期 為 6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內 經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將 不 予 正 式 任 用 八 一 般 行 員 ( 法 律 組 金 融 組 外 務 組 櫃 台 組 ) 及 客 服 人 員 於 試 用 期 滿 前, 應 取 得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信 託 業 業 務 員 資 格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等 證 照, 並 具 備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乙 科 合 格 證 明 未 取 得 上 述 證 照 資 格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不 予 正 式 任 用 九 一 般 行 員 ( 理 財 組 ) 於 試 用 期 滿 前, 應 取 得 銷 售 外 幣 收 付 非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及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證 照 並 完 成 登 錄 未 取 得 上 述 證 照 資 格 並 完 成 登 錄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不 予 正 式 任 用 十 一 般 行 員 ( 資 訊 組 ) 於 試 用 期 滿 前, 應 取 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及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未 取 得 上 述 證 照 資 格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不 予 正 式 任 用 十 一 錄 取 人 員 通 知 報 到 後 應 簽 立 切 結 書, 同 意 自 到 職 日 起 三 年 內, 不 得 主 動 申 請 服 務 之 調 動, 否 則 不 予 任 用 第 13 頁, 共 14 頁
十 二 凡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予 解 職 ( 僱 ), 並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經 第 一 銀 行 免 職 解 僱 資 遣 者 ( 二 ) 經 通 緝 在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宣 告, 尚 未 結 案 者 ( 四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五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且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 六 )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或 有 貪 污 行 為 或 犯 侵 佔 背 信 詐 欺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 七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但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並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病 人 規 律 用 藥 治 療, 病 情 穩 定, 無 明 顯 精 神 病 症 狀 者, 不 在 此 限 ( 八 ) 未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關 說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予 錄 取, 或 經 錄 用 仍 應 予 解 職 拾 待 遇 與 福 利 一 支 薪 如 下 說 明 : ( 一 ) 一 般 行 員 ( 理 財 組 ) 以 七 等 一 級 ( 高 級 辦 事 員 ) 進 用, 敘 薪 43,506 元 / 月 ( 含 伙 食 費 ) ( 二 ) 一 般 行 員 ( 法 律 組 ) 一 般 行 員 ( 金 融 組 ) 客 服 人 員 資 訊 人 員 以 六 等 一 級 ( 中 級 辦 事 員 ) 進 用, 敘 薪 33,255 元 / 月 ( 含 伙 食 費 ) ( 三 ) 一 般 行 員 ( 櫃 檯 組 ) 及 一 般 人 員 ( 外 務 組 ) 以 五 等 三 級 ( 初 級 辦 事 員 ) 進 用, 敘 薪 30,295 元 / 月 ( 含 伙 食 費 ) 二 其 餘 福 利 獎 金 等 依 第 一 銀 行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壹 其 它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第 一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行 員 甄 選,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第 一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選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第 一 銀 行 (https://www.firstbank.com.tw/a8.1.html)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第 一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行 員 甄 選 專 區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甄 選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4 頁, 共 14 頁
四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洽 詢 電 話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五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5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