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制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0507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校 址 :33306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 新 莊 迴 龍 ) 萬 壽 路 1 段 300 號 ( 本 校 距 捷 運 新 莊 線 迴 龍 站 僅 約 1 公 里 公 車 3 鐘 或 步 行 約 10 鐘 即 可 到 校 ) 網 址 :www.lhu.edu.tw 電 話 :(02)8209-3211 轉 3912~3917( 洽 公 間 15:00~20:00) 傳 真 :(02)8209-6391 龍 華 科 技 大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第 一 階 段 ( 限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生 ) 四 技 制 甄 試 試 務 重 要 日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免 費 下 載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日 期 即 日 起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至 105 年 5 月 30 日 ( 一 )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www.lhu.edu.tw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一 律 通 訊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收 第 一 階 段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105 年 6 月 2 日 ( 四 ) 105 年 6 月 2 日 ( 四 )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http//www.lhu.edu.tw)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日 期 第 一 階 段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105 年 6 月 4 日 ( 六 ) 當 天 面 試 105 年 6 月 8 日 ( 三 )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一 律 以 傳 真 查 詢 :02-8209-6391 第 一 階 段 公 告 榜 單 105 年 6 月 14 日 ( 二 ) 105 年 6 月 14 日 ( 二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放 榜, 榜 單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lhu.edu.tw) 第 一 階 段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6 月 16 日 ( 四 ) 正 取 生 應 在 本 校 規 定 之 報 到 間 內 ( 上 班 間 內,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報 到 ),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親 自 ( 或 委 託 他 人 ) 向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證 及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力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第 一 階 段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6 月 17 日 ( 五 )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 以 上 寄 發 通 知 單 之 日 期, 若 經 過 3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速 與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聯 絡 聯 絡 電 話 :02-82093211 轉 3912 至 3917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第 二 階 段 ( 不 限 校 ) 四 技 制 甄 試 試 務 重 要 日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免 費 下 載 即 日 起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www.lhu.edu.tw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日 期 第 二 階 段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105 年 6 月 20 日 ( 一 ) 一 律 通 訊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於 105 年 至 7 月 18 日 (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掛 號 郵 寄 105 年 7 月 18 日 ( 一 )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收 105 年 7 月 21 日 ( 四 ) 105 年 7 月 21 日 ( 四 ) 公 告 參 加 筆 試 及 面 試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查 詢 網 址 :http//www.lhu.edu.tw)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3 日 ( 六 ) 當 天 面 試 第 二 階 段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105 年 7 月 28 日 ( 四 )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105 年 8 月 8 日 ( 一 ) 一 律 以 傳 真 查 詢 :02-8209-6391 第 二 階 段 公 告 榜 單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放 榜, 榜 單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lhu.edu.tw) 第 二 階 段 正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15 日 ( 一 ) 正 取 生 應 在 本 校 規 定 之 報 到 間 內 ( 上 班 間 內,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報 到 ),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親 自 ( 或 委 託 他 人 ) 向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證 及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力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第 二 階 段 備 取 生 報 到 105 年 8 月 16 日 ( 二 )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 以 上 寄 發 通 知 單 之 日 期, 若 經 過 3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速 與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聯 絡 聯 絡 電 話 :02-82093211 轉 3912 至 3917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報 名 日 期... 1 參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1 肆 甄 試 序 及 方 式... 2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應 繳 資 料... 3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4 柒 面 試 日 期 間 及 地 點... 5 捌 成 績 複 查... 5 玖 錄 取 規 定... 6 拾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6 拾 壹 報 到... 6 拾 貳 招 生 紛 爭 ( 申 訴 ) 處 理 序... 7 拾 參 修 業 年 限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8 拾 肆 附 註... 8 附 錄 一 報 考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條 文... 10 附 表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2 附 表 二 報 名 表... 13 附 表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4 附 表 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15 附 表 五 考 生 申 訴 書... 16 附 表 六 報 到 委 託 書... 17 東 貝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 18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 資 訊 管 理 系 )... 19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課 配 當 表... 20 資 訊 管 理 系 系 課 配 當 表... 22 附 件 一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24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四 技 制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高 級 職 業 校 以 上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高 職 校 以 上 相 關 科 組 之 應 屆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力 者 貳 報 名 日 期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 限 與 本 校 合 作 訂 定 產 攜 手 計 畫 之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不 限 校, 將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確 認 是 否 有 缺 額, 若 有 缺 額 者, 將 開 放 報 名, 若 無 缺 額 者, 則 停 止 報 名 ; 其 詳 細 結 果 將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一 ) 公 告 於 網 頁 參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系 別 名 額 制 附 註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30 資 訊 管 理 系 40 四 年 制 一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士 位 二 生 如 至 工 廠 實 習 而 不 適 應, 得 依 本 校 與 東 貝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南 強 工 商 等 三 方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 若 新 增 合 作 廠 商, 將 再 另 行 公 告 ) 三 與 本 校 合 作 訂 定 產 攜 手 計 畫 之 高 職 校 ( 如 上 述 ) 生 或 經 濟 弱 勢 生 得 優 先 甄 選 入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合 作 廠 商 同 意 補 足 原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其 人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名 額 30% 一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士 位 二 生 如 至 工 廠 實 習 而 不 適 應, 得 依 本 校 與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三 方 合 約 規 定 辦 理 ( 若 新 增 合 作 廠 商, 將 再 另 行 公 告 ) 三 與 本 校 合 作 訂 定 產 攜 手 計 畫 之 高 職 校 ( 如 上 述 ) 生 或 經 濟 弱 勢 生 得 優 先 甄 選 入 如 有 缺 額, 得 經 合 作 廠 商 同 意 補 足 原 核 定 名 額 為 限, 其 人 不 得 超 過 原 核 定 名 額 30% 1
備 註 :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報 名 人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報 名 人 20 人,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邀 請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教 育 部 列 席 指 導,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肆 甄 試 序 及 方 式 一 本 招 生 甄 試 採 二 階 段 舉 行, 第 一 階 段 由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生 或 經 濟 弱 勢 生 得 優 先 甄 選 入 其 計 方 式 下 : 其 計 方 式 如 下 :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在 校 前 5 期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甄 試 項 目 滿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30% 在 校 前 5 期 成 績 100 1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包 括 在 校 成 績 表 現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證 照 競 賽 是 否 為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生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利 甄 試 之 資 料 等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同 參 酌 順 序 甄 試 項 目 滿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面 試 100 60% 若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序 以 面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在 校 成 績 等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比 較,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第 二 階 段 不 限 校, 將 於 第 一 階 段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確 認 是 否 有 缺 額, 若 有 缺 額 者, 將 開 放 報 名, 若 無 缺 額 者, 則 停 止 報 名 ; 其 詳 細 結 果 將 105 年 6 月 20 日 ( 一 ) 公 告 於 網 頁 ) 其 計 方 式 如 下 :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在 校 前 5 期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第 二 階 段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甄 試 項 目 滿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20% 在 校 前 5 期 成 績 100 1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包 括 在 校 成 績 表 現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證 照 競 賽 是 否 為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生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利 甄 試 之 資 料 等 2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同 參 酌 順 序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甄 試 項 目 滿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面 試 100 70% 若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序 以 面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在 校 成 績 等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比 較,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應 繳 資 料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 本 招 生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報 名, 兩 階 段 舉 行 ( 二 ) 請 考 生 填 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如 附 表 一 ) 相 關 資 料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信 封 正 面, 並 將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依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第 3 頁 ) 順 序 排 列 裝 袋 後, 應 於 下 列 規 定 間 內 以 限 掛 號 郵 寄 至 33306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1 段 300 號, 龍 華 科 技 大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收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限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生, 應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不 限 校, 應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與 本 校 合 作 訂 定 產 攜 手 計 畫 之 高 職 校 (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 生,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5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龍 華 科 技 大 ) 報 名 考 生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者, 得 於 報 名 繳 交 前 開 各 級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 繳 交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考 生 得 減 免 報 名 費 30%( 即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700 元 整 ) ( 二 )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 考 生 應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如 附 表 二 ), 並 附 上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之 相 同 照 片 二 張 ( 請 於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之 正 副 表 上, 並 貼 妥 國 民 身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高 職 ( 或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者 ) 在 校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應 屆 採 前 五 期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同 等 力 採 前 四 3
期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 四 ) 自 傳 :A4 格 式, 請 註 明 姓 名, 並 陳 述 自 我 發 展 計 畫,500 至 1000 字 內 ( 五 ) 其 他 書 面 資 料 : 除 上 述 應 繳 文 件 資 料 外, 考 生 得 自 行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證 件 備 審 (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專 題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家 庭 經 濟 弱 勢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證 照 等 ) ( 六 ) 回 郵 信 封 2 個 : 請 於 報 名 繳 交, 每 個 回 郵 信 封 請 貼 足 35 元 郵 票,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須 經 報 考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參 加 甄 試 報 名 後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者, 概 不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因 此, 考 生 在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請 務 必 備 齊 報 考 系 指 定 之 各 項 應 繳 資 料, 以 免 因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齊 等 因 素, 喪 失 應 試 資 格 二 報 考 人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錄 取 後 未 入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者, 開 除 其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三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註 冊 入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關 歷 証 明, 即 註 銷 其 入 資 格 四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後, 須 至 與 本 校 相 關 系 合 作 訂 定 產 攜 手 計 畫 之 廠 商 實 習, 未 完 成 實 習 者, 視 同 未 修 畢 本 校 相 關 系 畢 業, 不 得 畢 業 其 他 修 業 畢 業 有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則 及 錄 取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4
柒 面 試 日 期 間 及 地 點 : 第 一 階 段 ( 限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生 ) 面 試 : 105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間 9:30~12:00 面 試 地 點 面 試 地 點 與 次 序 將 於 筆 試 完 後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請 確 實 依 照 規 定 地 點 間 與 次 序 參 與 面 試, 未 按 規 定 辦 理 者 將 不 予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 不 限 校 ) 面 試 : 105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間 09:30~12:00 面 試 地 點 面 試 地 點 與 次 序 將 於 筆 試 完 後 公 告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請 確 實 依 照 規 定 地 點 間 與 次 序 參 與 面 試, 未 按 規 定 辦 理 者 將 不 予 錄 取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第 一 階 段 ( 限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生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得 於 6 月 13 日 ( 一 ) 前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 如 附 表 三, 第 14 頁 ), 當 天 傳 真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傳 真 號 碼 為 (02)8209-6391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二 第 二 階 段 ( 不 限 校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得 於 8 月 8 日 ( 一 ) 前 將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 如 附 表 三, 第 14 頁 ), 當 天 傳 真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傳 真 號 碼 為 (02)8209-6391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5
玖 錄 取 規 定 一 本 甄 試 最 低 錄 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之, 以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考 生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其 中 有 一 項 成 績 為 零 或 面 試 缺 考, 或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仍 不 予 錄 取 二 錄 取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列 名 次,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依 序 以 面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在 校 成 績 等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比 較,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間 地 點 由 本 校 決 定,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三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新 生 註 冊 入 前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拾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放 榜 間 : 1. 第 一 階 段 ( 限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生 )105 年 6 月 14 日 ( 二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放 榜 ), 並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況,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2. 第 二 階 段 ( 不 限 校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採 網 路 公 告 放 榜 ), 並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況,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後 公 告 二 榜 單 查 詢 網 址 :www.lhu.edu.tw 拾 壹 報 到 第 一 階 段 ( 限 南 強 工 商 及 莊 敬 高 職 等 生 ) 報 到 如 下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間 :105 年 6 月 16 日 ( 四 ) ( 報 到 及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一 併 說 明 ) 正 取 生 應 在 本 校 規 定 之 報 到 間 內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親 自 ( 或 委 託 他 人 )( 附 表 六 ) 向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攜 帶 國 民 身 證 明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間 :105 年 6 月 17 日 ( 五 )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備 取 生 應 持 身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 或 委 託 他 人 )( 附 表 六 ) 向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6
辦 理 報 到, 並 攜 帶 國 民 身 證 明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遞 補 第 二 階 段 ( 不 限 校 ) 報 到 如 下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間 :105 年 8 月 15 日 ( 一 ) ( 報 到 及 註 冊 注 意 事 項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內 一 併 說 明 ) 正 取 生 應 在 本 校 規 定 之 報 到 間 內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親 自 ( 或 委 託 他 人 )( 附 表 六 ) 向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證 及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力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間 :105 年 8 月 16 日 ( 二 )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備 取 生 應 持 身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 或 委 託 他 人 )( 附 表 六 ) 向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驗 國 民 身 證 及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力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未 依 規 定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遞 補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除 向 本 校 申 請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外, 不 得 報 考 當 年 度 各 類 考 試 發 入 招 生, 否 則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如 欲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 附 表 四 ) 後, 以 掛 號 寄 達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並 檢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以 便 回 覆 四 本 甄 試 錄 取 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資 格 拾 貳 招 生 紛 爭 ( 申 訴 ) 處 理 序 一 申 訴 處 理 : 1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案 件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如 附 表 五 ) 為 之, 用 雙 掛 號 郵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2 申 訴 者 必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於 申 訴 書 中 明 確 陳 述 申 訴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3 招 生 委 員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逕 行 瞭 解 狀 況 及 蒐 集 資 料, 並 於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日 起 14 日 內 舉 行 申 訴 評 議 會 議, 必 要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4 申 訴 評 議 書 應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關 係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等 內 容 申 訴 評 議 書 陳 校 長 核 可 後, 函 復 申 訴 人 及 相 關 單 位 二 招 生 委 員 會 對 逾 期 非 考 生 本 人 或 匿 名 等 申 訴 案 件,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訴 序 中, 如 申 訴 人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出 訴 訟, 應 即 通 知 招 生 委 員 會 四 考 生 對 本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任 何 疑 義 或 糾 紛, 悉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簡 章 若 有 未 載 明 事 項,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之 7
拾 參 修 業 年 限 雜 費 收 取 方 式 及 標 準 一 本 項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之 考 生 於 報 到 後, 依 校 通 知 日 期 另 行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二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三 錄 取 生 如 經 發 現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宜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不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 已 註 冊 入 者, 開 除 其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本 校 105 年 度 雜 費 及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並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之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茲 將 本 校 104 年 度 大 部 之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示 如 下 表 : 系 別 金 額 備 註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1413 元 1315 元 修 習 課 含 有 電 腦 實 習 課 者 加 收 實 習 材 料 費 887 元 拾 肆 附 註 一 本 招 生 係 由 本 校 與 企 業 共 同 合 作 開 辦,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必 須 與 合 作 企 業 簽 訂 建 教 合 作 契 約 契 約 內 容 所 載 有 關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履 約 規 則 由 本 校 與 合 辦 企 業 共 同 議 訂 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之 事 宜, 悉 以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招 生 辦 法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外, 若 有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解 決 之 三 已 參 加 104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甄 選 入 技 優 入 四 技 申 請 入 聯 合 登 記 發 入 技 術 校 院 轉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及 大 各 入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資 格 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校 之 報 名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2 本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8
3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4 完 成 報 名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利 用 9
附 錄 一 報 考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部 份 摘 錄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校 及 進 修 校 肄 業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退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期, 因 故 休 或 退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校 及 進 修 校 肄 業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期 後, 因 故 休 或 退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或 退,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制 肄 業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進 修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校 或 專 科 校 畢 業 度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10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累 計 達 四 十 以 上, 持 有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校 推 廣 教 育 班 課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 三 ) 空 中 大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 十 三 空 中 大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11
12 6. 回 郵 信 封 2 個 ( 每 個 貼 足 郵 資 35 元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4. 自 傳 3.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歷 證 明 文 件 ) 1. 報 名 正 副 表 ( 貼 妥 相 片 身 證 正 反 影 本 及 郵 政 匯 票 )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300 號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考 生 請 自 行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附 表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龍 華 科 技 大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寄 件 人 姓 名 : 住 址 : 電 話 : 報 考 系 別 : 就 讀 校 及 科 別 : 3 2 6 1 0 3 1 3 9 105
附 表 二 報 名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名 表 ( 正 表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就 讀 校 報 考 系 別 修 課 性 質 就 讀 科 別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其 他 ( 請 註 明 )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拍 的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本 表 須 與 副 表 同 式 的 相 片 ( 平 貼 ) 制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 請 註 明 ) 電 話 手 機 E-mail 通 訊 地 址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電 話 手 機 身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考 生 切 結 :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由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第 8 頁 有 關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利 用 考 生 簽 名 :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別 身 證 字 號 就 讀 校 出 生 年 月 日 就 讀 科 別 請 貼 妥 最 近 三 個 月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電 話 手 機 13
附 表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考 姓 名 生 複 查 准 考 證 號 碼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 項 目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面 試 原 始 成 績 : 申 請 申 請 人 日 期 簽 章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注 意 事 項 1 本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傳 真 向 龍 華 科 技 大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號 碼 (02) 8209-6391 2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概 不 受 理 委 託 他 人 考 生 本 人 或 家 長 來 校 查 問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4 複 查 總 成 績 請 依 簡 章 第 5 頁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4
附 表 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 本 表 供 已 辦 理 報 到 後 之 錄 取 生, 申 請 放 棄 使 用 )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龍 華 科 技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一 聯 本 校 存 查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 本 表 供 已 辦 理 報 到 後 之 錄 取 生, 申 請 放 棄 使 用 )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 人 因 故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申 明 此 致 龍 華 科 技 大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龍 華 科 技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1. 錄 取 生 於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如 欲 辦 理 放 棄,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並 檢 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以 便 回 覆 2. 本 校 將 申 請 書 第 一 二 聯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留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15
附 表 五 : 考 生 申 訴 書 龍 華 科 技 大 105 年 度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甄 試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訴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申 訴 人 身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申 訴 事 由 : 注 意 事 項 :1. 請 依 招 生 簡 章 第 拾 貳 條 申 訴 序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2. 如 本 頁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運 用 16
附 表 六 : 報 到 委 託 書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為 事 故, 未 能 於 105 年 月 日 親 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擬 請 委 託 ( 代 理 人 姓 名 ) 代 為 全 權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105 年 度 龍 華 科 技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 產 攜 手 計 畫 專 班 )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 代 理 人 ) 身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備 註 : 請 被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身 證 及 委 託 人 身 證 17
東 貝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合 作 廠 商 1. 上 課 間 上 班 間 及 休 假 日 : (1) 421 制 : 保 障 四 年 工 作 工 作 機 會 (2) 上 課 間 : 周 五 ~ 周 六 2 天 上 課, 上 午 八 至 下 午 六 (3) 上 班 間 : 周 一 至 周 四 4 天 上 班, 上 午 八 至 下 午 七 五 十, 以 符 合 勞 基 法 工 規 範 (4) 休 假 日 : 周 日 2. 東 貝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簡 介 : 東 貝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專 業 的 LED 廠, 具 備 深 厚 的 技 術 能 力 與 開 發 經 驗, 提 供 的 整 合 解 決 方 案 包 含 LED 封 裝, 液 晶 背 光 模 組, 節 能 與 智 慧 型 照 明 產 品 等 領 域 東 貝 光 電 的 主 要 競 爭 力 : 不 論 是 背 光 用 車 用 或 是 照 明 應 用 之 LED 封 裝, 東 貝 光 電 能 提 供 一 系 列 高 品 質 且 具 競 爭 力 的 LED 封 裝 產 品, 在 背 光 領 域 部, 可 以 根 據 客 戶 不 同 的 硬 體 與 應 用 提 供 對 應 的 封 裝,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光 機 電 背 光 模 組 整 合 設 計 服 務, 提 供 最 完 整 的 一 站 式 液 晶 背 光 解 決 方 案 而 在 照 明 領 域, 除 了 模 組 部 的 開 發 與 設 計, 東 貝 更 具 備 了 完 整 的 燈 具 開 發 能 力, 東 貝 光 電 的 優 勢 : 除 了 提 供 各 種 照 明 燈 具 方 案 以 外, 東 貝 光 電 也 能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照 明 產 品 OEM/ODM 服 務 除 了 無 形 的 開 發 經 驗 以 外, 東 貝 也 擁 有 業 界 領 先 的 照 明 驗 證 設 備, 可 以 提 供 完 整 的 燈 具 測 試 報 告, 將 燈 具 的 開 發 與 驗 證 標 準 據 化, 確 保 燈 具 符 合 開 發 目 標 與 需 求, 在 光 色 亮 度 或 是 演 色 性 等 條 件, 均 可 根 據 不 同 的 燈 具 特 性 進 行 開 發, 將 LED 封 裝 與 燈 具 緊 密 的 結 合 ; 在 成 本 控 制 上 也 具 備 更 高 的 掌 控 度, 這 是 一 般 LED 燈 具 廠 商 難 以 企 及 的 競 爭 優 勢 3. 上 班 地 點 及 待 遇 : (1) 上 班 地 點 : 新 北 市 五 股 工 業 區,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五 工 六 路 49 號 (2) 待 遇 : 月 薪 23,500 元 ( 包 含 伙 食 津 貼 交 通 津 貼 全 勤 獎 金 績 效 獎 金 等 ) (3) 享 勞 健 團 保 ( 勞 健 保 有 政 府 規 定 之 自 付 額 ) 4. 報 到 間 地 點 及 應 攜 帶 之 證 明 文 件 (1) 報 到 間 : 今 年 7 月 初 (2) 報 到 地 點 及 應 攜 帶 之 證 明 文 件 : 與 錄 取 通 知 同 寄 發 (3) 如 有 未 盡 之 事 宜, 以 合 作 企 業 之 規 定 辦 理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以 課 表 為 準 18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資 訊 管 理 系 合 作 廠 商 1. 上 班 天 上 班 間 及 休 假 日 : (1) 輪 調 式, 每 年 上 期 在 校 上 課, 下 期 進 廠 實 習 6 個 月, 每 期 輪 調 一 次 (2) 上 班 段 : 排 班 制, 基 本 每 日 8 小 (3) 上 班 間 : 採 輪 班 制 ( 依 訓 練 需 求 排 班 ) (4) 月 休 日 : 大 月 休 9 天, 小 月 休 8 天, 實 際 上 班 天 次 視 實 際 排 班 需 求 而 訂 (5) 實 習 期 間 調 店 : 視 企 業 人 力 安 排, 得 酌 情 調 店 2. 待 遇 (1) 每 月 薪 資 為 22,220 元 (2) 享 勞 健 團 保 ( 勞 健 保 有 政 府 規 定 之 自 付 額 ) (3) 績 效 獎 金 春 節 獎 金 年 節 禮 券 生 日 禮 券 四 節 禮 券 ; (4) 員 工 生 日 假 員 工 享 有 勞 健 保 團 體 保 險, 特 休 假 ; (5) 部 門 聚 餐 年 度 年 終 尾 牙 摸 彩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 (6) 福 委 會 相 關 福 利 ( 人 文 習 津 貼 婚 喪 喜 慶 節 金 ) 3. 報 到 間 地 點 及 應 攜 帶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到 間 : 今 年 8 月 中 旬 至 9 月 初 報 到 地 點 :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業 部 詳 細 地 址 錄 取 後 發 函 通 知 報 到 繳 交 文 件 : (1)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2)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4) 離 職 證 明 影 本 (5) 台 新 銀 行 帳 號 影 本 ( 請 洽 各 行 辦 理 開 戶 ) (6)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 限 男 性 ) (7) 體 檢 表 4. 如 有 未 盡 之 事 宜, 以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規 定 辦 理 5. 龍 華 科 技 大 上 課 間 : 輪 調 式, 每 年 上 期 在 校 上 課, 下 期 進 廠 實 習 6 個 月, 每 期 輪 調 一 次, 下 期 安 排 修 習 一 門 課 上 課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白 天 上 課, 上 課 間 以 課 表 為 準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以 課 表 為 準 19
課 屬 性 基 礎 課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課 配 當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資 訊 網 路 工 系 行 動 網 路 科 技 專 班 課 配 當 表 必 選 修 別 第 一 年 (105 年 度 )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科 目 名 稱 備 註 必 選 修 別 必 修 位 邏 輯 3 3 必 修 第 二 年 (106 年 度 )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科 目 名 稱 微 算 機 原 理 與 應 用 3 3 必 修 微 積 3 3 必 修 視 窗 式 設 計 3 3 必 修 C++ 式 設 計 3 3 必 修 網 路 式 設 計 3 3 必 修 計 算 機 概 論 3 3 必 修 網 站 建 構 管 理 3 3 必 修 國 文 ( 一 ) 2 2 必 修 英 文 ( 三 ) 2 2 必 修 英 文 ( 一 ) 2 2 必 修 英 文 ( 四 ) 2 2 備 註 通 識 課 專 業 課 必 修 國 文 ( 二 ) 2 2 必 修 體 育 ( 一 ) 2 2 必 修 英 文 ( 二 ) 2 2 必 修 體 育 ( 二 ) 2 2 必 修 必 修 通 識 ( 一 ) 職 場 倫 理 通 識 ( 二 ) 服 務 習 2 2 2 2 小 計 12 12 12 12 10 10 10 10 必 修 必 修 合 業 作 實 廠 習 商 專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一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二 ) 3 864 必 修 3 864 必 修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三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四 ) 3 864 選 修 行 動 網 路 概 論 3 3 選 修 Linux 系 統 實 習 3 3 3 864 選 修 位 邏 輯 實 習 3 3 選 修 資 料 結 構 3 3 小 計 6 3 6 3 6 3 6 3 合 計 18 18 18 18 16 16 16 16 20
課 屬 性 必 選 修 別 第 三 年 (107 年 度 ) 科 目 名 稱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備 註 必 選 修 別 第 四 年 (108 年 度 ) 科 目 名 稱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備 註 必 修 網 路 工 實 習 ( 一 ) 3 3 必 修 資 料 庫 系 統 3 3 基 礎 課 必 修 Java 式 設 計 3 3 必 修 必 修 網 路 工 實 習 ( 二 ) 行 動 設 備 原 理 與 實 務 3 3 3 3 必 修 網 路 安 全 技 術 3 3 必 修 ASP 式 設 計 3 3 必 修 行 動 計 算 3 3 通 識 課 必 修 通 識 ( 三 ) 人 際 關 係 2 2 必 修 通 識 ( 四 ) 創 意 啟 發 與 設 計 2 2 小 計 8 8 6 6 8 8 6 6 必 修 必 修 合 業 作 實 廠 習 商 專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五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六 ) 3 864 必 修 3 864 必 修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七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八 ) 3 864 3 864 專 業 課 選 修 網 路 工 3 3 選 修 網 路 管 理 3 3 選 修 行 動 裝 置 式 設 計 ( 一 ) 3 3 選 修 無 線 網 路 通 訊 實 習 3 3 選 修 多 媒 體 應 用 設 計 3 3 選 修 演 算 法 3 3 選 修 行 動 裝 置 式 設 計 ( 二 ) 3 3 選 修 資 訊 網 路 專 題 3 3 選 修 資 訊 網 路 專 業 證 照 3 3 小 計 9 6 12 9 9 6 9 6 合 計 17 17 18 18 17 17 15 15 畢 業 至 少 128, 其 中 基 礎 課 必 修 總 計 48, 通 識 課 必 修 總 計 24,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必 修 總 計 24, 專 業 課 選 修 至 少 32 21
課 屬 性 資 訊 管 理 系 課 配 當 表 龍 華 科 技 大 資 訊 管 理 系 產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資 訊 服 務 產 業 專 班 課 配 當 表 必 選 修 別 科 目 名 稱 第 一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備 註 必 選 修 別 第 二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科 目 名 稱 必 修 計 算 機 概 論 3 3 必 修 網 路 概 論 3 3 備 註 基 礎 課 必 修 管 理 3 3 必 修 統 計 3 3 通 識 課 必 修 國 文 ( 一 ) 2 2 必 修 國 文 ( 二 ) 2 2 必 修 生 活 英 文 ( 一 ) 2 2 必 修 生 活 英 文 ( 二 ) 2 2 小 計 10 10 必 修 合 必 修 作 廠 商 專 業 實 習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一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二 ) 4 560 必 修 合 4 560 必 修 作 廠 商 專 業 實 習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三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四 ) 4 560 4 560 必 修 資 料 批 次 處 理 3 3 必 修 資 訊 服 務 概 論 3 3 專 業 課 必 修 門 市 管 理 3 3 必 修 物 流 管 理 3 3 必 修 雲 端 服 務 概 論 3 3 選 修 遠 端 資 訊 控 制 3 3 選 修 選 修 物 件 導 向 式 設 計 資 料 庫 系 統 概 論 3 3 選 修 加 值 網 路 服 務 3 3 3 3 選 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3 選 修 商 業 溝 通 3 3 選 修 系 統 發 展 概 論 3 3 選 修 POS 系 統 概 論 3 3 選 修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3 3 選 修 開 4 選 1 選 修 開 5 選 3 小 計 9 11 12 11 合 計 19 11 22 11 22
課 屬 性 必 選 修 別 科 目 名 稱 第 三 年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備 註 必 選 修 別 第 四 科 目 名 稱 年 第 一 第 二 期 期 備 註 基 礎 課 必 修 電 子 商 務 概 論 3 3 必 修 專 案 管 理 3 3 必 修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3 3 必 修 資 訊 服 務 策 略 3 3 通 識 課 核 心 通 識 ( 一 ) 必 修 2 職 場 倫 理 2 核 心 通 識 ( 二 ) 必 修 2 創 意 思 考 2 小 計 10 3 3 必 修 合 必 修 作 廠 商 專 業 實 習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五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六 ) 4 560 必 修 4 560 必 修 合 作 廠 商 專 業 實 習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七 ) 產 業 實 務 實 習 ( 八 ) 4 560 4 560 必 修 資 訊 服 務 設 計 3 3 選 修 資 訊 服 務 技 術 3 3 選 修 資 訊 安 全 3 3 選 修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3 3 專 業 課 選 修 供 應 鏈 管 理 3 3 選 修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3 選 修 庫 存 管 理 系 統 3 3 選 修 選 修 行 銷 管 理 3 3 選 修 創 新 與 創 意 管 理 資 料 倉 儲 與 線 上 資 料 析 3 3 3 3 選 修 消 費 者 行 為 3 3 選 修 企 業 電 子 化 3 3 選 修 決 策 支 援 析 3 3 選 修 商 業 經 營 3 3 選 修 開 6 選 4 選 修 開 7 選 6 小 計 12 11 18 8 合 計 22 11 21 11 註 :1. 畢 業 應 修 為 128, 必 修 86, 選 修 42, 承 認 外 系 選 修 9 2. 本 專 班 採 輪 調 式, 一 期 在 校 上 課, 一 期 進 廠 實 習, 每 期 輪 調 一 次, 進 廠 實 習 期 間, 每 週 需 返 校 修 習 3 課, 需 返 校 修 習 門 市 管 理 物 流 管 理 資 訊 服 務 設 計 及 資 訊 服 務 策 略 等 課 23
附 件 一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圖 龍 華 科 技 大 交 通 路 線 圖 校 址 :33306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萬 壽 路 一 段 300 號 ( 本 校 距 捷 運 新 莊 線 迴 龍 站 僅 約 1 公 里 公 車 3 鐘 步 行 10 鐘 即 可 到 校 ) 電 話 :(02) 8209-3211 轉 3912 至 3917 電 傳 :(02) 8209-6391 網 址 :http://www.lhu.edu.tw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