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十 六 屆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會 幹 事 會 候 選 內 閣 星 火 電 子 競 技 大 會 計 畫 書 1. 目 的 1.1 電 子 競 技 大 會 ( 下 稱 大 會 ) 旨 在 為 推 廣 電 子 競 技, 為 同 學 於 中 大 提 供 認 識 及 參 與 電 子 競 技 的 機 會 ; 及 讓 大 眾 了 解 電 子 競 技 與 傳 統 體 育 競 技 所 共 通 的 體 育 精 神 2. 籌 辦 2.1 大 會 之 籌 辦 工 作 將 交 由 電 子 競 技 大 會 賽 事 籌 備 委 員 會 ( 下 稱 賽 會 ) 負 責, 並 公 開 招 收 成 員, 其 組 成 人 員 如 下 : (a) 最 少 一 名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會 幹 事 會 之 幹 事 ; 及 (b) 最 少 八 名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全 日 制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2.2 賽 會 組 成 人 數 上 限 為 十 六 人 2.3 賽 會 負 責 工 作 包 括 : (a) 籌 辦 大 會 必 要 的 宣 傳 ; (b) 設 計 大 會 賽 事 的 日 程 ; (c) 聯 絡 贊 助 者 或 參 與 者 ; (d) 作 各 項 比 賽 的 裁 判, 等 2.4 籌 辦 大 會 可 接 受 校 外 贊 助 者 之 贊 助, 但 贊 助 形 式 只 限 於 優 勝 獎 品 或 冠 名 贊 助 建 議 贊 助 品 為 電 子 競 技 相 關 產 品, 如 鍵 盤 滑 鼠 電 腦 主 機 遊 戲 軟 件 等 3. 參 賽 資 格 3.1 除 3.2 所 述 外, 所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全 日 制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可 參 與 大 會 比 賽 3.2 為 免 影 響 比 賽 公 正, 以 下 人 員 不 得 參 與 大 會 比 賽 : (a)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會 幹 事 會 之 所 有 幹 事 (b) 賽 會 之 所 有 成 員 3.3 若 比 賽 項 目 以 隊 伍 為 單 位, 隊 伍 中 所 有 成 員 必 須 符 合 以 上 參 賽 資 格
4. 比 賽 項 目 4.1 英 雄 聯 盟 (League of Legends) 報 名 及 規 則 4.1.1 參 賽 者 需 組 成 最 少 五 人 為 一 隊 的 參 賽 單 位, 以 隊 伍 形 式 報 名 4.1.2 參 賽 隊 伍 人 數 上 限 為 八 人, 比 賽 時 需 從 中 選 出 五 人 作 賽 4.1.3 參 賽 者 需 自 行 準 備 帳 號 及 申 報 帳 號 名 稱, 比 賽 伺 服 器 為 台 服 (Garena) 4.1.4 如 對 賽 雙 方 同 意, 比 賽 可 改 於 任 一 伺 服 器 作 賽, 唯 所 有 帳 號 名 稱 及 比 賽 的 伺 服 器 必 須 在 比 賽 前 向 賽 會 申 報 4.1.5 對 賽 之 遊 戲 版 本 為 當 時 伺 服 器 的 版 本 若 有 更 新, 則 使 用 最 新 之 遊 戲 版 本 對 賽 注 意 事 項 4.1.6 所 有 英 雄 符 文 天 賦 英 雄 造 型 均 可 使 用 對 賽 模 式 為 競 技 (Draft Pick) 對 賽 雙 方 之 站 位 由 抽 籤 決 定 若 比 賽 多 於 一 局, 則 每 局 換 位 4.1.7 對 賽 雙 方 可 以 使 用 外 置 語 音 對 話 程 式 ( 如 Skype) 4.1.8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外 置 或 內 置 輔 助 程 式 ( 如 技 能 冷 卻 計 時 ), 違 者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4.1.9 對 賽 雙 方 必 須 準 時 向 賽 會 報 到, 及 在 預 定 時 間 前 五 分 鐘 所 有 隊 員 到 達 遊 戲 準 備 大 堂 如 對 賽 任 何 一 方 逾 時, 將 有 罰 則 : 每 逾 時 十 分 鐘, 罰 減 一 個 禁 用 英 雄 (Ban); 逾 時 超 過 三 十 分 鐘, 則 判 敗 4.1.10 對 賽 完 結 後, 勝 方 需 將 標 示 勝 利 英 雄 購 買 物 品 等 的 結 果 頁 面 擷 圖, 傳 給 賽 會, 以 作 紀 錄 賽 程 4.1.11 三 十 二 隊 小 組 單 循 環 BO1( 一 局 一 勝 制 ): 以 勝 負 計 算, 勝 多 敗 少 者 為 佳 每 個 小 組 將 決 出 兩 隊 最 佳, 其 餘 淘 汰 若 有 同 分, 則 計 算 賽 事 完 結 時 間 之 總 和 若 對 方 棄 權 或 取 消 資 格, 則 按 比 賽 時 間 為 二 十 分 鐘 計 算 4.1.12 十 六 強 BO3( 三 局 兩 勝 制 ) 淘 汰 制 : 對 賽 雙 方 將 為 小 組 第 一 名 對 小 組 第 二 名 三 局 兩 勝 制 敗 者 淘 汰 4.1.13 八 強 BO3 淘 汰 制 : 十 六 強 勝 方 對 決 三 局 兩 勝 制 敗 者 淘 汰 4.1.14 四 強 BO5: 八 強 勝 方 對 決 五 局 三 勝 制 敗 者 為 比 賽 季 軍 4.1.15 決 賽 BO5: 四 強 勝 方 對 決 五 局 三 勝 制 勝 者 為 比 賽 冠 軍, 敗 者 為 比 賽 亞 軍
突 發 情 況 及 上 訴 機 制 4.1.16 網 絡 問 題 : 若 遊 戲 內 時 間 少 於 一 分 三 十 秒, 及 未 有 出 現 任 何 擊 殺 ( 包 括 英 雄 及 小 兵 ) 時, 出 現 斷 線 網 絡 不 穩 情 況, 雙 方 可 向 大 會 要 求 重 賽 或 延 期 賽 會 將 安 排 雙 方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完 成 賽 事 4.1.17 斷 線 : 若 遊 戲 內 時 間 一 分 三 十 秒 後, 或 在 任 何 英 雄 取 得 擊 殺 後, 出 現 斷 線 情 況, 賽 事 將 暫 停, 至 斷 線 者 重 新 連 線 再 繼 續 比 賽 若 暫 停 時 間 用 盡, 對 賽 兩 方 需 繼 續 比 賽 直 至 比 賽 完 結 4.1.18 上 訴 機 制 : 若 參 賽 者 認 為 賽 事 有 任 何 問 題, 必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對 賽 會 裁 決 或 賽 果 作 出 上 訴, 可 作 上 訴 情 況 包 括 : (A) 於 比 賽 時 作 弊 (B) 賽 會 未 有 執 行 判 罰 或 (C) 任 何 影 響 賽 事 公 平 或 進 行 的 情 況 4.1.19 重 賽 : 所 有 因 斷 線 或 上 訴 得 直 發 生 之 重 賽,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重 賽
4.2 爐 石 戰 記 (Hearthstone) 報 名 及 規 則 4.2.1 參 賽 者 需 以 個 人 形 式 報 名 4.2.2 參 賽 者 需 自 行 準 備 帳 號, 並 申 報 帳 號 名 稱 及 Battle.net tag 比 賽 伺 服 器 為 亞 洲 (Asia) 4.2.3 如 對 賽 雙 方 同 意, 比 賽 可 改 於 任 一 伺 服 器 作 賽, 唯 比 賽 雙 方 須 申 報 伺 服 器 帳 號 名 稱 及 Battle.net tag 4.2.4 對 賽 之 遊 戲 版 本 為 當 時 伺 服 器 的 版 本 若 有 更 新, 則 使 用 最 新 之 遊 戲 版 本 對 賽 注 意 事 項 4.2.5 所 有 卡 牌 均 可 使 用 參 賽 者 於 每 場 比 賽 前 需 向 賽 會 申 報 四 個 不 同 職 業, 並 以 擷 圖 方 式 向 賽 會 申 報 每 個 職 業 卡 組 中 的 所 有 卡 牌 卡 組 內 容 不 必 向 對 手 展 示 4.2.6 對 賽 模 式 如 下 : 所 有 對 局 為 征 服 制 BO5( 五 局 三 勝 制 ) 雙 方 先 向 對 方 展 示 四 個 職 業, 然 後 雙 方 各 自 禁 用 (Ban) 對 手 一 個 職 業 然 後 雙 方 以 盲 選 方 式, 在 餘 下 三 個 英 雄 中 選 取 一 個 英 雄 進 行 比 賽 勝 出 者 將 不 能 使 用 已 經 勝 利 的 卡 組, 需 使 用 未 獲 得 勝 利 卡 組 進 行 下 一 局 ; 敗 者 可 以 使 用 未 取 得 勝 利 的 卡 組, 包 括 於 上 一 局 剛 戰 敗 的 卡 組 其 中 一 方 的 三 個 卡 組 均 取 得 勝 利 為 該 局 BO5 勝 方 4.2.7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外 置 或 內 置 輔 助 程 式 ( 如 卡 牌 機 率 計 算 器 ), 違 者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4.2.8 對 賽 雙 方 必 須 準 時 向 賽 會 報 到, 及 在 預 定 時 間 前 五 分 鐘 到 達 遊 戲 準 備 大 堂 如 對 賽 任 何 一 方 逾 時, 將 有 罰 則 : 逾 時 十 分 鐘, 不 能 禁 用 對 手 職 業, 對 手 可 任 意 選 取 三 個 職 業 作 賽 ; 逾 時 二 十 分 鐘, 判 敗 一 局, 對 方 可 任 意 宣 告 手 上 的 任 一 卡 組 勝 出 逾 時 超 過 三 十 分 鐘, 則 判 整 局 BO5 敗 賽 程 4.2.9 三 十 二 隊 BO5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十 六 強, 負 方 進 入 十 六 強 敗 者 組 4.2.10 十 六 強 BO5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八 強, 負 方 進 入 八 強 敗 者 組 敗 者 組 十 六 強 勝 方 晉 級 敗 者 組 八 強, 負 方 淘 汰 4.2.11 八 強 BO5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四 強, 負 方 進 入 四 強 敗 者 組 敗 者 組 八 強 勝 方 晉 級 敗 者 組 四 強, 負 方 淘 汰 4.2.12 四 強 BO5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決 賽, 負 方 進 入 敗 者 組 決 賽 敗 者 組 四 強 勝 方 晉 級 敗 者 組 決 賽, 負 方 淘 汰 4.2.13 BO5 敗 者 組 決 賽 : 敗 者 組 決 賽 勝 方 晉 級 勝 者 組, 負 方 為 比 賽 季 軍
4.2.14 BO5 勝 者 組 決 賽 : 由 勝 者 組 四 強 晉 級 決 賽 者 將 有 一 局 BO5 優 勢, 若 勝 出 一 局 BO5, 則 為 冠 軍 由 敗 者 組 決 賽 晉 級 者 需 連 勝 兩 局 BO5, 才 能 成 為 優 勝 者 突 發 情 況 及 上 訴 機 制 4.2.15 斷 線 : 在 比 賽 中 途 斷 線, 該 局 判 敗 若 雙 方 同 意, 該 局 可 作 重 賽 4.2.16 上 訴 機 制 : 若 參 賽 者 認 為 賽 事 有 任 何 問 題, 必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對 賽 會 裁 決 或 賽 果 作 出 上 訴, 可 作 上 訴 情 況 包 括 : (A) 任 何 人 於 比 賽 時 作 弊 (B) 賽 會 未 有 執 行 判 罰 或 (C) 任 何 影 響 賽 事 公 平 或 進 行 的 情 況 4.2.17 重 賽 : 所 有 因 斷 線 或 上 訴 得 直 發 生 之 重 賽,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重 賽 4.2.18 延 期 : 若 出 現 網 絡 不 穩 或 斷 線 情 況,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賽 會 申 請 延 期 作 賽, 並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重 賽
4.3 FIFA 報 名 及 規 則 4.3.1 參 賽 者 需 以 個 人 形 式 報 名 4.3.2 比 賽 將 使 用 (PS4)FIFA16, 參 賽 者 需 親 身 到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比 賽 對 賽 注 意 事 項 4.3.3 參 賽 者 可 自 攜 遊 戲 手 制, 大 會 亦 會 提 供 兩 個 基 本 手 制 4.3.4 對 賽 模 式 如 下 : 自 選 球 隊, 上 下 半 場 合 共 三 十 分 鐘, 若 遊 戲 內 法 定 時 間 結 束, 比 數 相 同, 即 遊 戲 時 間 內 加 時 上 下 半 場 各 十 五 分 鐘 若 比 數 仍 然 相 同, 以 十 二 碼 形 式 決 勝 4.3.5 對 賽 雙 方 不 得 出 言 挑 釁 對 手, 不 得 擾 亂 比 賽 進 行 ( 如 故 意 暫 停 遊 戲 ), 違 者 可 被 判 罰 比 數 甚 至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4.3.6 對 賽 雙 方 必 須 準 時 向 賽 會 報 到, 及 在 預 定 時 間 前 五 分 鐘 親 身 到 達 遊 戲 準 備 大 堂 如 對 賽 任 何 一 方 逾 時, 將 有 罰 則 : 每 逾 時 十 分 鐘, 罰 一 球 ; 逾 時 三 十 分 鐘, 則 判 敗 勝 者 可 被 視 為 取 得 3:0 勝 利 賽 程 4.3.7 三 十 二 隊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十 六 強, 負 方 進 入 十 六 強 敗 者 組 4.3.8 十 六 強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八 強, 負 方 進 入 八 強 敗 者 組 敗 者 組 十 六 強 勝 方 晉 級 敗 者 組 八 強, 負 方 淘 汰 4.3.9 八 強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四 強, 負 方 進 入 四 強 敗 者 組 敗 者 組 八 強 勝 方 晉 級 敗 者 組 四 強, 負 方 淘 汰 4.3.10 四 強 雙 淘 汰 制 : 比 賽 分 為 勝 者 組 及 敗 者 組 勝 者 組 勝 方 晉 級 決 賽, 負 方 進 入 敗 者 組 決 賽 敗 者 組 四 強 勝 方 晉 級 敗 者 組 決 賽, 負 方 淘 汰 4.3.11 敗 者 組 決 賽 : 敗 者 組 決 賽 勝 方 晉 級 勝 者 組, 負 方 為 比 賽 季 軍 4.3.12 勝 者 組 決 賽 : 由 勝 者 組 四 強 晉 級 決 賽 者 將 有 一 局 優 勢, 若 勝 出 一 局, 則 為 冠 軍 由 敗 者 組 決 賽 晉 級 者 需 連 勝 兩 局, 才 能 成 為 優 勝 者 突 發 情 況 及 上 訴 機 制 4.3.13 技 術 問 題 : 若 賽 會 器 材 出 現 影 響 賽 事 公 平 進 行 的 問 題, 將 即 時 重 賽 4.3.14 上 訴 機 制 : 若 參 賽 者 認 為 賽 事 有 任 何 問 題, 必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對 賽 會 裁 決 或 賽 果 作 出 上 訴, 可 作 上 訴 情 況 包 括 :
(A) 於 比 賽 時 作 弊 (B) 賽 會 未 有 執 行 判 罰 或 (C) 任 何 影 響 賽 事 公 平 或 進 行 的 情 況 4.3.15 重 賽 : 所 有 因 斷 線 或 上 訴 得 直 發 生 之 重 賽, 須 於 該 場 賽 事 ( 以 開 始 時 間 計 算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重 賽
5. 解 釋 5.1 本 計 畫 書 旨 在 解 釋 第 四 十 六 屆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會 幹 事 會 侯 選 內 閣 星 火 對 電 子 競 技 大 會 及 賽 事 規 則 的 計 畫 所 有 擬 定 的 賽 事 或 安 排, 均 有 可 能 被 賽 會 更 改 5.2 大 會 的 決 策 權 在 於 賽 會 賽 會 有 權 力 行 使 解 釋 修 改 以 上 計 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