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二技暨二專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通過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1公告[1].rtf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簽 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BOT_BS_audited_96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6-1-1極限的概念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教育實習問與答: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一、 資格條件: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xls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瑞興銀行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目 錄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T????????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1234.pdf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101學年度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銘傳大學

Transcription:

經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105.1.19 第 2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報 名 試 務 電 話 :(02)2322-6235~6239 2322-6048~6050 成 績 複 查 電 話 :(02)2322-6236 傳 真 :(02)2322-6241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招 生 活 動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 星 期 ) 地 點 附 註 網 路 報 名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6 月 6 日 ( 一 )09:00 起 至 6 月 17 日 ( 五 )17:00 止 只 適 用 一 般 生 報 名 105 年 6 月 26 日 ( 日 )09:00~17:00 適 用 任 一 身 份 考 生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14: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19 日 ( 二 )17:00 止 本 校 同 上 報 名 網 址 : https://study.ntub.edu.tw/isce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擠 請 儘 早 報 名 網 站 http://dce.ntub.edu.tw 電 話 :(02)2322-6235 ~6239 成 績 複 查 網 路 公 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梯 次 時 間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105 年 7 月 18 19 日 ( 一 二 ) 14:00~19:00 同 上 105 年 7 月 27 日 ( 三 )14:00 同 上 本 校 五 育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 進 修 學 制 ) 辦 公 室 電 話 : (02)2322-6236 網 站 http://dce.ntub.edu.tw 電 話 :(02)2322-6235 ~6239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05 年 8 月 6 日 ( 六 ) 9:00~12:00( 一 般 生 ) 13:30~15:00( 特 種 身 分 ) 同 上 未 至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者 視 同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注 意 : 以 上 與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相 關 時 程 若 遭 遇 天 災 ( 如 颱 風 地 震 等 ), 本 校 得 視 狀 況 延 期, 並 公 告 於 媒 體 或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本 校 招 生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I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未 提 供 普 通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名 額 請 普 通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勿 參 與 報 名 以 免 無 法 退 還 報 名 費 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 以 下 簡 稱 夜 四 技 )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招 生, 係 以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測 )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資 料 審 查 ( 含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年 資 特 種 身 分 ) 做 為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計 算 之 依 據 ( 一 ) 本 校 係 招 收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考 生, 統 測 成 績 群 ( 類 ) 別 不 相 同 者 仍 可 報 名, 惟 計 分 加 權 基 準 不 相 同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仔 細 考 量,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 二 ) 未 參 加 當 年 度 統 測 者, 仍 可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之 登 記 分 發, 惟 其 統 測 加 權 後 成 績 一 律 以 100 分 計 ( 三 ) 報 名 考 生 應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如 無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缺 繳 者, 其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一 律 以 60 分 計 以 上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4 頁 三 本 會 招 生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限 一 般 學 歷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且 僅 有 證 照 加 分 年 資 加 分 ( 或 無 年 資 加 分 ) 而 不 需 再 審 查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餘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或 須 審 查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持 居 留 證 報 名 者, 請 一 律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並 於 現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四 考 生 報 考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且 辦 妥 報 到 手 續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本 會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但 若 考 生 能 於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105 年 8 月 6 日 ) 前,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正 本 者, 則 准 予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五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考 生 之 分 發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凡 以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名 之 考 生, 本 會 將 寄 發 兩 張 成 績 單, 一 為 一 般 生 之 成 績 單 (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 一 為 享 有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成 績 單 ( 二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考 生 可 選 擇 參 與 下 列 分 發 方 式 : 1. 持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成 績 單, 與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於 一 般 生 名 額 2. 經 一 般 生 分 發 未 獲 錄 取 或 未 參 加 一 般 生 分 發 者, 可 依 特 種 身 分 登 記 II

分 發 之 梯 次 時 間 內, 持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排 序 分 發, 分 發 時 須 達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 三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考 生 如 持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成 績 單 參 與 一 般 生 之 分 發, 已 獲 得 錄 取 並 於 志 願 表 上 簽 名 確 認 者, 則 不 得 再 參 與 特 種 身 分 之 分 發 ; 參 與 特 種 身 分 分 發 而 未 獲 錄 取 者, 由 於 一 般 生 分 發 作 業 已 經 結 束, 考 生 亦 不 得 再 行 要 求 參 加 一 般 生 之 分 發 六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103017982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20142619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或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地 區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進 修 學 制 之 招 生 七 若 考 生 欲 持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之 高 中 ( 職 ) 學 校 所 發 之 學 歷 證 件 報 名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後, 再 至 各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換 發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後, 始 可 報 名 八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或 畢 ( 結 ) 業 證 書 者, 得 填 寫 附 件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 第 30 頁 ), 暫 准 予 以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先 行 報 名 ; 若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仍 未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必 須 自 行 衡 量 作 業 時 程, 如 不 確 定 報 到 時 是 否 能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者, 建 議 請 勿 報 名 九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因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光 碟 片 轉 檔 傳 遞 方 式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與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作 為 本 會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與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二 )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完 成 註 冊 作 業 為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III

( 三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抛 棄 或 限 制,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四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利 用 十 課 程 相 關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系 助 教, 專 線 如 下 : 會 計 資 訊 系 鄒 助 教 :02-2322-6365 財 務 金 融 系 陳 助 教 :02-2322-6377 企 業 管 理 系 楊 助 教 :02-2322-6401 資 訊 管 理 系 林 助 教 :02-2322-6413 IV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目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貳 報 考 資 格 參 報 名 方 式 期 間 及 報 名 費 3 肆 報 名 程 序 3 伍 計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加 分 標 準 計 分 範 例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10 陸 登 記 分 發 與 報 到 16 柒 錄 取 公 告 19 捌 其 他 19 錄 1 1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二 商 管 群 ( 類 ) 別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三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四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表 附 件 一 代 理 報 名 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四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書 21 25 26 27 29 30 31 32 V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系 別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特 種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會 計 資 訊 系 47 人 1 人 1 人 財 務 金 融 系 32 人 1 人 1 人 企 業 管 理 系 40 人 1 人 1 人 資 訊 管 理 系 53 人 2 人 2 人 本 招 生 之 系 別 及 名 額 業 經 教 育 部 104.12.7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59499A 號 函 核 定 一 上 課 時 間 : 系 別 上 課 時 間 備 註 會 計 資 訊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週 一 ~ 週 五 (18:30~21:50) 為 主 ; 週 六 部 份 排 課 週 一 ~ 週 五 (18:30~21:50) 為 主 ; 週 六 部 份 排 課 週 一 ~ 週 五 (18:30~21:50) 為 主 ; 週 六 部 份 排 課 週 一 ~ 週 五 (18:30~21:50) 為 主 ; 週 六 部 份 排 課 以 上 均 依 各 系 實 際 課 表 為 準 二 上 課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 三 修 業 年 限 : 至 少 四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學 歷 ( 力 ) 之 一 者, 不 論 是 否 持 有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均 准 予 報 名 ; 高 中 普 通 科 需 畢 業 ( 或 取 得 高 中 同 等 學 歷 ) 滿 一 年 以 上 者 始 得 報 名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二 高 中 普 通 科 畢 業 滿 1 年 三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滿 1 年, 或 持 有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1-

四 符 合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第 21 頁 ) 第 二 條 第 二 九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項 規 定 者 五 就 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四 十 項 規 定 者 ; 或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三 四 十 項 規 定 滿 1 年 六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五 六 七 八 項 規 定 滿 1 年 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1030179822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20142619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僑 生 或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進 修 學 制 之 招 生 ( 二 )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準 用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二 之 規 定, 就 讀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或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四 之 規 定 ( 三 )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四 )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或 畢 ( 結 ) 業 證 書 者, 得 填 寫 附 件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 第 30 頁 ), 暫 准 予 以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先 行 報 名 ; 惟 若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仍 未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必 須 自 行 衡 量 作 業 時 程, 如 不 確 定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是 否 能 取 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者, 建 議 請 勿 報 名 ( 五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 限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含 中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含 中 文 譯 本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 六 ) 若 考 生 欲 持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之 高 ( 中 ) 職 學 校 所 發 之 學 歷 證 件 報 名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後, 再 至 各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換 發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七 ) 報 名 資 格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為 基 準 ( 八 ) 用 於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之 證 照, 該 證 照 不 得 再 享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之 優 待 -2-

參 報 名 方 式 期 間 及 報 名 費 一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及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二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 ( 一 ) 網 路 報 名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 二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09:00~17:00 三 報 名 地 點 : ( 一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isce/ 或 https://study.ntub.edu.tw/isce/ ( 二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電 話 :02-23226235~6239 地 址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四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00 元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不 含 清 寒 證 明 )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報 名 費 減 免 60%, 考 生 應 檢 附 證 明 影 本 ( 請 黏 貼 在 證 件 黏 貼 表 上 ), 未 附 證 明 者 不 予 減 免 一 般 生 考 生 應 交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交 報 名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交 報 名 費 200 元 80 元 0 元 備 註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限 用 現 金 肆 報 名 程 序 一 網 路 報 名 :( 只 適 用 一 般 生 報 名 ) ( 一 ) 請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1. 登 錄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isce/ 或 https://study.ntub.edu.tw/isce/ 2.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 二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報 名 網 路 擁 塞,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下 列 考 生 不 可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1.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4. 持 居 留 證 報 名 上 述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並 於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3-

( 三 ) 網 路 報 名 後 應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黏 貼 表 於 期 限 內 (105 年 6 月 17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 送 達 本 校,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報 名 考 生 上 https://study.ntub.edu.tw/isce/ 報 名 畫 面, 按 系 統 指 示,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後,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以 A4 白 紙 列 印, 並 依 規 定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證 照 影 本 ( 無 則 免 ),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簽 章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表 件 如 下 : (1) 列 印 報 名 表 (2) 列 印 證 件 黏 貼 表 以 黏 貼 相 關 文 件 (3)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黏 貼 於 空 白 信 封 上 (4) 列 印 繳 費 單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將 會 產 生 一 組 臺 灣 銀 行 虛 擬 帳 號 之 繳 費 單, 以 ATM 轉 帳 (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或 超 商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支 付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後 請 考 生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並 妥 為 留 存 繳 費 收 據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止, 未 繳 報 名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2.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所 需 資 料, 是 否 皆 已 備 齊 : 項 目 表 件 名 稱 檢 查 事 項 1 報 名 表 報 名 表 之 簽 名 欄 處 是 否 簽 名 2 身 分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3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4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5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6 證 照 影 本 ( 無 則 免 ) 須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並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7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或 影 本 將 收 據 正 本 或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將 上 述 表 件 一 併 放 入 信 封 內,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掛 號 寄 至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10051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 收 即 可, 逾 時 考 生 所 附 資 料 將 不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仍 可 持 報 名 資 料 於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3. 若 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登 錄, 卻 未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寄 出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依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至 現 場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否 則 無 法 參 加 本 會 之 分 發 4.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及 報 名 證 下 載 :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4:00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http://dce.ntub.edu.tw/ 查 詢 網 路 報 名 結 果, 並 下 載 報 名 證, 以 維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4-

( 四 ) 報 名 流 程 :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資 料 列 印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件 黏 貼 表 繳 費 黏 貼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確 認 資 料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 委 託 ) 送 達 完 成 報 名 105/6/28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證 1. 登 錄 網 址 :https//study.ntub.edu.tw/isce/( 新 登 入 帳 號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 2. 報 名 資 料 包 含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畢 業 學 校 報 名 資 格 成 績 欄 證 照 代 碼 證 照 等 級 年 資 或 特 種 身 分 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3.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若 遇 需 造 字 的 情 形, 請 先 以 # 代 替, 待 列 印 後 以 正 楷 紅 筆 書 寫 4.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考 生 仍 可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5. 當 按 下 確 認 報 名 鍵 後, 無 法 更 改, 請 各 位 考 生 仔 細 核 對 資 料 後 送 出 6. 確 認 資 料 送 出 後, 請 考 生 列 印 報 名 表 證 件 黏 貼 表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及 繳 費 單 7. 請 考 生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學 歷 證 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歷 年 在 校 成 績 單 繳 費 收 據 及 其 它 應 繳 交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8.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表 上 親 筆 簽 名 9. 將 報 名 表 及 各 證 件 黏 貼 表 等 依 序 放 入 信 封 內,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或 親 自 ( 委 託 ) 送 達 本 校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教 務 處 教 務 行 政 組 進 修 學 制 收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於 郵 寄 / 送 達 前 再 核 對 確 認 10.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4:00 起 自 行 上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證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E-mail 等 資 料 應 正 確, 否 則 因 無 法 通 知 而 致 延 誤 重 要 事 項, 其 後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考 生 經 確 認 報 名 後, 若 經 複 審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應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3.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3)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本 委 員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5-

二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任 一 身 分 皆 可 報 名 ( 一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09:00~17:00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電 話 :02-2322-6235~6239 地 址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時, 請 檢 查 下 列 各 項 所 需 資 料, 是 否 皆 已 備 齊 : 項 目 表 件 名 稱 檢 查 事 項 1 報 名 表 報 名 表 之 簽 名 欄 處 是 否 簽 名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正 本 及 影 本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3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4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5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6 證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 無 則 免 )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7 繳 費 單 ( 限 用 現 金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8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處 報 名 之 先 後 順 序 與 本 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之 順 序 無 關 本 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係 以 報 名 考 生 之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作 為 排 序 原 則 ( 二 ) 報 名 程 序 1. 審 查 表 件 : 考 生 應 攜 帶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並 將 報 名 表 填 寫 所 需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2. 驗 證 : (1) 考 生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核 發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於 報 名 時 持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 無 則 免 ) (2) 查 驗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請 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 不 可 縮 小 ) 及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3) 查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請 注 意 : 參 與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須 攜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本 至 現 場 接 受 查 驗, 驗 畢 發 還 A.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持 有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B. 各 須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者, 均 不 得 報 名 (4) 查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 A. 同 時 具 備 本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資 格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1 至 2 頁 )2 種 以 上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須 與 選 用 資 格 相 符 -6-

B.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如 :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等 ),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 參 與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須 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現 場 接 受 查 驗, 驗 畢 發 還 C.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當 日 (105 年 8 月 6 日 )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雖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戳 章 者, 不 能 視 同 正 本 ), 未 能 提 出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概 不 得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D.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 限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a.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b.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c.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5) 報 名 考 生 如 係 現 役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應 另 繳 交 下 列 證 明 : A. 服 義 務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如 於 開 學 日 期 (105 年 9 月 12 日 ) 前 退 伍, 得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 依 教 育 部 88.4.22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88044922 號 函 規 定 ) B.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不 得 享 受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但 可 由 各 單 位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並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級 國 軍 官 兵 之 權 責 主 管 及 核 定 階 級 如 下 : a.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b.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c.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依 國 防 部 99 年 1 月 4 日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0990000002 號 函 規 定 ) C. 參 加 本 招 生 報 名 時 雖 繳 驗 退 伍 令, 但 退 伍 令 所 記 載 之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6 月 26 日 ( 含 ) 以 後 生 效 者, 視 同 現 役 軍 人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不 得 享 有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D. 退 伍 日 期 計 算 : 退 伍 未 滿 1 年 :104 年 6 月 26 日 ( 含 ) 至 105 年 6 月 26 日 退 伍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103 年 6 月 26 日 ( 含 ) 至 104 年 6 月 25 日 退 伍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102 年 6 月 26 日 ( 含 ) 至 103 年 6 月 25 日 退 伍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100 年 6 月 26 日 ( 含 ) 至 102 年 6 月 25 日 E.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份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且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份 加 分 優 待 (6) 凡 符 合 下 表 所 列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申 請 加 分 : A.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 第 27~28 頁 ), 具 多 項 特 種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項 身 分 加 分 -7-

B. 報 名 考 生 應 將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並 填 寫 所 屬 身 分 代 碼 ( 第 13 頁 ), 未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本 項 加 分 優 待 C.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本 會 將 發 給 兩 份 成 績 通 知 單, 其 中 一 份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之 成 績, 另 一 份 為 加 計 特 種 身 分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上 述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先 就 一 般 身 分 成 績 排 序 ; 若 未 獲 錄 取, 得 再 持 特 種 身 分 成 績 與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排 序, 其 成 績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特 種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內 錄 取 D.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繳 驗 方 式 :(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考 生, 不 得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考 生 應 繳 驗 有 關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影 本 正 反 面 (A4 紙 張 縮 印 )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E.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考 生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如 下 : 特 種 身 分 應 繳 驗 證 件 表 特 種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證 件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替 代 役 : 退 伍 軍 人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5.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之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1. 應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惟 戶 口 名 簿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戶 口 名 簿 記 載 不 詳 者, 仍 應 繳 交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具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原 住 民 2.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須 繳 交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書, 做 身 分 為 加 分 依 據 註 :(1) 原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名 (2)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備 註 : 一 各 種 特 種 身 分 證 件 均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正 本 及 繳 交 正 反 面 影 本,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縮 印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加 分,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二 證 件 已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項 收 據 送 驗, 惟 仍 應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4:00~20:00 補 送 原 始 證 件, 並 註 明 報 名 證 號 碼 三 凡 申 請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者, 如 經 教 育 部 委 託 逢 甲 大 學 電 算 中 心 核 管 單 位 查 出 兵 役 已 加 過 分, 本 會 將 自 動 取 消 其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之 申 請 (7) 報 名 考 生 年 資 加 分,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返 校 繼 續 進 修 以 一 般 學 歷 報 名 者,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算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之 日 起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6%;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報 名 考 生 在 取 得 本 招 生 報 名 資 格 後, 其 年 -8-

資 滿 1 年 以 上 者, 由 本 會 逕 依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或 於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後 起 算 之 年 資, 於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予 以 加 分, 其 年 資 加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第 26 頁 ) (8) 持 有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之 技 師 ( 士 ) 證 書 或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或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 核 發 之 甲 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與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相 關 者, 經 申 請 核 准, 得 享 有 本 會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其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之 標 準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 第 25 頁 ), 報 名 考 生 應 將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並 填 寫 所 屬 證 件 代 碼 及 級 別 未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本 項 加 分,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非 商 管 群 ( 類 ) 別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不 予 加 分 (9) 報 名 考 生 具 有 多 項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項 加 分, 並 將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相 關 位 置 (10) 用 於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之 證 照, 該 證 照 不 得 再 享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之 優 待 3.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200 元 整 應 繳 交 之 費 用 依 下 述 方 式 計 算 : 一 般 生 考 生 應 交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交 報 名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應 交 報 名 費 備 註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200 元 80 元 0 元 限 用 現 金 *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其 所 屬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報 名 費 60%( 即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80 元 ), 未 附 證 明 者 不 予 減 免 4. 核 發 報 名 證 : 於 現 場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可 當 場 領 取 報 名 證 考 生 若 有 缺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者, 最 遲 須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4:00~20:00 補 驗 證 件 正 本 (1) 缺 繳 報 名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者 : 本 會 於 考 生 報 名 時, 扣 發 報 名 證 考 生 如 於 前 開 規 定 之 時 間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4:00~20:00) 補 驗 證 件 正 本 者, 本 會 即 發 給 報 名 證,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未 補 驗 者, 因 無 法 證 明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本 會 將 以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論,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2) 缺 繳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之 證 件 正 本 者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本 會 於 考 生 報 名 時, 即 發 給 報 名 證 考 生 若 未 於 前 開 規 定 之 時 間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14: 00~20:00) 前 補 驗 證 件 正 本, 以 自 願 放 棄 加 分 優 待 論, 加 分 項 目 不 予 以 採 計, 但 仍 可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3) 補 驗 證 件 正 本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教 務 行 政 組 進 修 學 制 ( 五 育 樓 1 樓 ) -9-

伍 計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加 分 標 準 計 分 範 例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一 計 分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 本 會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項 目 計 分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1 2 原 始 總 分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3 年 資 加 分 4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類 別 持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統 測 成 績 者 持 非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統 測 成 績 者 未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加 權 計 算 方 式 統 測 四 科 成 績 總 分 *3 倍 *0.6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 倍 *0.4 統 測 四 科 成 績 總 分 *2 倍 *0.6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 倍 *0.4 100 分 *0.6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 倍 *0.4 持 有 甲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或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持 有 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或 專 技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持 有 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考 生 若 持 有 多 項 證 照, 僅 能 擇 一 加 分, 不 可 複 選 ) 1. 報 名 考 生 年 資 加 分,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重 返 校 園 繼 續 進 修 2. 以 一 般 學 歷 報 名 者,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算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之 日 起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紿 總 分 5%;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紿 總 分 6%;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具 有 多 種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績 後, 若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退 伍 軍 人 (01)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軍 人 (02)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原 住 民 學 生 (01)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03)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原 住 民 學 生 (02)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5% 退 伍 軍 人 (04)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0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軍 人 (06)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軍 人 (07)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08)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09)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軍 人 (10)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11)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12)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退 伍 軍 人 (13)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14)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軍 人 (1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實 得 總 分 (1+2+3+4= 實 得 總 分 ) -10-

說 明 : ( 一 ) 報 考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實 得 總 分 係 以 原 始 總 分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年 資 加 分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四 項 評 分 相 加 所 得 ( 二 ) 原 始 總 分 係 以 105 學 年 度 統 測 四 科 總 分 乘 以 加 權 倍 數 後 佔 60%, 及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乘 以 加 權 倍 數 後 佔 40% 合 計 而 成 ( 三 ) 統 測 四 科 總 分 採 計 方 式 : 考 生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時, 統 測 之 考 試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等 五 科, 參 加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名 其 成 績 採 計 科 目 及 對 應 群 類 別 為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採 計 統 測 之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等 四 科, 每 科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四 科 總 分 合 計 為 400 分 ( 四 ) 統 測 成 績 乘 以 加 權 倍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 1. 持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統 測 成 績 者 : 以 統 測 成 績 四 科 總 分 乘 以 3 倍 計 算 2. 持 非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統 測 成 績 者 : 以 統 測 成 績 四 科 總 分 乘 以 2 倍 計 算 ( 五 ) 未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統 測 者 仍 可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之 登 記 分 發, 惟 其 統 測 加 權 後 成 績 一 律 以 100 分 計 考 生 如 已 參 加 統 測, 但 其 四 科 總 分 經 乘 倍 數 後 未 達 100 分 者, 以 100 分 計 ( 六 ) 報 名 考 生 應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在 校 修 業 3 年 者, 須 載 明 6 學 期 之 成 績, 若 修 業 4 年 者, 須 載 明 8 學 期 之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若 缺 任 一 學 期 成 績, 則 該 學 期 成 績 以 0 分 計,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如 未 達 60 分 者, 以 60 分 計, 如 無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缺 繳 者, 其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一 律 以 60 分 計 ( 七 )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方 式 : 凡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專 技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八 ) 年 資 加 分 方 式 : 1. 為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重 返 校 園 繼 續 進 修, 報 名 考 生 年 資 加 分,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2. 用 一 般 學 歷 報 名 者,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算 ; 用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之 日 起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6%;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 九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方 式 : 凡 符 合 本 簡 章 第 13 頁 所 列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持 特 種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 第 8 頁 ) 申 請 加 分 者, 可 獲 得 表 列 加 分 比 例 之 加 分 優 待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本 招 生 具 有 多 種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若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將 改 列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1-

二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標 準 依 報 名 考 生 持 有 符 合 簡 章 附 錄 二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別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 第 25 頁 ) 中 所 列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以 本 招 生 原 始 總 分 按 下 列 加 分 比 例 予 以 加 分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別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持 有 甲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或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證 書 持 有 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或 專 技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本 招 生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15% 10% 持 有 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5% 三 年 資 加 分 標 準 年 資 本 會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1. 具 有 多 項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應 擇 一 加 分, 並 限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正 本,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2. 跨 類 報 名 考 生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不 得 跨 類 加 分 且 需 符 合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別 中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於 報 名 時 一 同 繳 驗,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3. 技 術 士 證 若 於 報 名 時 已 考 試 合 格 但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或 證 照 者, 得 以 合 格 成 績 單 繳 驗 4. 已 受 本 項 加 分 之 報 名 考 生, 其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者, 仍 可 適 用 各 特 種 身 分 之 加 分 規 定, 於 本 招 生 原 始 總 分 享 受 加 分 5.(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別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詳 見 簡 章 附 錄 二 ( 第 25 頁 ) 6. 用 於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之 證 照, 該 證 照 不 得 再 享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之 優 待 7. 報 名 考 生 所 持 證 照 若 無 適 用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時, 本 會 得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其 證 照 是 否 相 關 及 其 等 級 之 審 核 認 定,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8. 證 照 等 級 之 認 定, 均 以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結 果 為 準 備 註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1. 報 名 考 生 年 資 加 分,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重 返 校 園 繼 續 進 修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5%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者 滿 三 年 未 滿 四 年 者 以 此 類 推 6% 7% 2. 以 一 般 學 歷 報 名 者,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算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之 日 起 算, 未 滿 一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紿 總 分 5%; 滿 二 年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紿 總 分 6%; 以 此 類 推, 無 最 高 加 分 限 制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3. 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依 其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核 計 年 資, 不 得 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要 求 核 計 年 資 -12-

四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標 準 * 特 種 身 分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退 伍 時 間 之 計 算 標 準 如 下 : 退 伍 期 間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退 伍 起 迄 日 期 指 104 年 6 月 26 日 至 105 年 6 月 26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指 103 年 6 月 26 日 至 104 年 6 月 25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指 102 年 6 月 26 日 至 103 年 6 月 25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指 100 年 6 月 26 日 至 102 年 6 月 25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代 碼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種 類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比 例 退 伍 軍 人 (01) 0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軍 人 (02) 0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軍 人 (03) 0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軍 人 (04) 0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05) 0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軍 人 (06) 06 退 伍 軍 人 (07) 07 退 伍 軍 人 (08) 08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09) 09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軍 人 (10) 10 退 伍 軍 人 (11) 11 退 伍 軍 人 (12) 12 退 伍 軍 人 (13) 13 退 伍 軍 人 (14) 14 退 伍 軍 人 (15) 15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期 間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 含 替 代 役 )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原 住 民 (01) 16 原 住 民 族 籍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原 住 民 (02) 17 原 住 民 族 籍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5% 註 : 具 有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具 有 多 種 特 種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績 後, 若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本 會 將 主 動 改 列 為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3-

五 計 分 範 例 * 本 會 各 項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 一 ) 原 始 總 分 計 算 範 例 1. 林 生 持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統 測 成 績 : 四 科 總 分 為 300.00 分,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85.00 分,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 (300.00*3*0.6)+(85.00*2*0.4)=608.00 分 2. 張 生 持 非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統 測 成 績 : 四 科 總 分 為 300.00 分,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85.00 分,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 (300.00*2*0.6)+(85.00*2*0.4)=428.00 分 3. 李 生 持 統 測 成 績 為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之 跨 類, 其 中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四 科 總 分 為 300.00 分,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四 科 總 分 為 320.00 分, 另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85.00 分,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 (300.00*3*0.6)+(85.00*2*0.4)=608.00 分 4. 王 生 未 報 考 統 測 ( 其 統 測 倍 數 後 成 績 以 100.00 分 計 ),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85.00 分,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 (100.00*0.6)+(85.00*2*0.4)=128.00 分 5. 陳 生 未 報 考 統 測 又 無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其 統 測 加 權 後 成 績 以 100.00 分 計,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以 60.00 分 計 ),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 (100.00*0.6)+(60.00*2*0.4)=108.00 分 ( 為 本 招 生 最 低 之 原 始 總 分 ) 6. 吳 生 報 考 統 測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四 科 總 分 為 400.00 分,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100.00 分,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 (400.00*3*0.6)+(100.00*2*0.4)=800.00 分 ( 為 本 招 生 最 高 之 原 始 總 分 ) ( 二 )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計 算 範 例 林 生 持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統 測 成 績 單, 並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甲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608.00 分, 則 其 證 照 加 分 為 : 608.00*15%=91.20 分 若 林 生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則 其 證 照 加 分 為 : 608.00*10%=60.80 分 若 林 生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則 其 證 照 加 分 為 : 608.00*5%=30.40 分 ( 三 ) 年 資 加 分 計 算 範 例 年 資 加 分 包 含 一 般 學 歷 與 同 等 學 力 兩 種, 以 一 般 學 歷 報 名 者, 以 畢 業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日 期 起 算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之 日 起 算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者 始 可 加 分,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其 加 分 比 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 第 26 頁 ) -14-

1. 以 一 般 學 歷 報 名 者 : 如 林 生 為 102 年 6 月 10 日 畢 業,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已 滿 3 年, 可 獲 得 原 始 總 分 7% 之 加 分 如 原 始 總 分 為 608.00 分, 則 年 資 加 分 為 : 608.00*7%=42.56 分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 其 年 資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之 日 起 算 (1) 如 張 三 以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報 名, 其 取 得 證 照 之 時 間 為 99 年 4 月 10 日, 依 規 定 須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方 可 報 名, 故 其 年 資 須 從 104 年 4 月 10 日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年 資 已 滿 1 年, 故 可 獲 得 原 始 總 分 5% 之 加 分 如 原 始 總 分 為 608.00 分, 則 年 資 加 分 為 : 608.00*5%=30.40 分 (2) 如 李 四 以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之 資 格 報 名, 其 入 學 時 間 為 99 年 9 月 1 日 並 於 102 年 4 月 10 日 辦 理 休 學, 依 規 須 休 學 1 年 以 上 方 可 報 名, 故 其 年 資 須 從 103 年 2 月 1 日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年 資 已 滿 2 年, 故 可 獲 得 原 始 總 分 6% 之 加 分 如 原 始 總 分 為 608.00 分, 則 年 資 加 分 為 : 608.00*6%=36.48 分 ( 四 )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計 算 範 例 考 生 若 具 多 預 特 種 身 分, 僅 能 擇 一 加 分 1. 如 林 生 之 特 種 身 分 為 退 伍 軍 人 (06), 可 獲 得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之 加 分 如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608.00 分, 則 特 種 身 分 之 加 分 為 : 608.00*15%=91.20 分 2. 如 考 生 之 特 種 身 分 同 時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01) 及 退 伍 軍 人 (07), 僅 能 擇 一 加 分 ; 若 其 選 擇 特 種 身 分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01), 可 獲 得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之 加 分 如 其 原 始 總 分 為 608.00 分, 則 特 種 身 分 之 加 分 為 : 608.00*10%=60.80 分 ( 五 ) 實 得 總 分 計 算 範 例 如 李 小 明 報 考 統 測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四 科 總 分 為 300.00 分,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85.00 分, 持 有 與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相 關 之 乙 級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高 職 畢 業 年 資 已 滿 3 年, 其 特 種 身 分 為 退 伍 軍 人 (06), 則 其 實 得 總 分 之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原 始 總 分 為 : (300.00*3*0.6)+(85.00*2*0.4)=608.00 分 2.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乙 級 加 分 為 : 608.00*10%=60.80 分 3. 年 資 滿 3 年 加 分 為 : 608.00*7%=42.56 分 4.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為 : 608.00*15%=91.20 分 李 小 明 實 得 總 分 為 :608.00+60.80+42.56+91.20=802.56 分 註 :1. 以 上 範 例 僅 供 報 名 考 生 參 考, 實 際 成 績 以 本 會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為 準 2. 本 會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15-

六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 一 ) 成 績 通 知 :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並 開 放 網 路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s://study.ntub.edu.tw/isce ( 二 ) 成 績 複 查 1. 考 生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後,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申 請 複 查 2. 申 請 複 查 時 間,105 年 7 月 18 19 日 ( 星 期 一 二 ) 每 日 14:00 至 19:00, 以 現 場 申 請 方 式 向 本 會 提 出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費, 每 項 目 收 費 新 臺 幣 50 元 申 請 複 查 準 備 文 件 : (1) 本 簡 章 附 件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第 31 頁 ) (2) 本 會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3)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 填 寫 清 楚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新 臺 幣 32 元 ) 4.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前 答 覆, 未 收 到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者, 可 於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14:00 至 20:00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電 話 02-2322-6236 5.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陸 登 記 分 發 與 報 到 一 日 期 : ( 一 ) 本 會 將 決 議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之 分 數 及 排 名,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於 網 路 公 告 報 到 時 間 梯 次 表 ( 二 ) 本 會 於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採 分 梯 次 方 式 辦 理 考 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至 額 滿 或 尚 未 額 滿 而 無 考 生 達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以 上 為 止,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分 發 報 到 完 後, 若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分 發 ( 三 ) 持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後 成 績 單 參 加 特 種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之 考 生 ( 含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 統 一 於 104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13:30~15:00 進 行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二 地 點 : 本 校 校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 詳 細 地 點 與 位 置,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 -16-

三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 ( 一 ) 本 會 按 考 生 之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予 以 排 序, 並 訂 定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成 績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者, 始 受 理 本 校 之 登 記 分 發 ( 二 )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攜 帶 報 名 證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正 本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之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 持 影 本 加 蓋 學 校 戳 章 不 能 視 同 正 本, 不 予 受 理, 表 件 未 備 齊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作 業 ) 參 加 本 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到 達 登 記 地 點 時, 由 工 作 人 員 依 成 績 排 序 點 名, 同 時 發 給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各 系 別 之 分 發 名 額 表 ( 三 ) 考 生 依 指 定 座 位 入 座 後, 應 先 填 妥 登 記 分 發 志 願 表, 並 備 妥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正 本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由 工 作 人 員 帶 至 分 發 場 所 等 候 分 發 ( 四 ) 未 依 本 會 規 定 時 間 前 往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而 遲 到 者, 得 於 下 一 梯 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間 開 放 時, 至 遲 到 管 制 處 辦 理 補 登 記 手 續, 若 遲 到 考 生 多 位 時,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並 由 工 作 人 員 安 排 至 當 時 正 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該 梯 次 之 後, 將 遲 到 考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帶 領 至 分 發 場 所 進 行 分 發, 並 安 排 於 該 梯 次 正 在 等 候 分 發 梯 次 考 生 之 後 接 受 分 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單 獨 先 行 分 發 四 分 發 作 業 : ( 一 ) 本 會 依 考 生 之 實 得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分 發, 如 實 得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統 測 加 權 後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加 權 後 成 績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年 資 加 分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一 )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二 ) 統 測 國 文 統 測 英 文 原 始 分 數 等 項 目 較 高 者 優 先 分 發 若 實 得 總 分 及 各 項 目 分 數 皆 相 同 時, 則 一 併 予 以 同 一 順 位 分 發, 如 因 此 發 生 應 分 發 系 別 餘 額 不 足 時, 則 以 增 額 方 式 錄 取 ( 二 ) 考 生 所 填 第 一 志 願 尚 有 缺 額 即 分 發 第 一 志 願, 若 第 一 志 願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分 發 第 二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 三 ) 凡 已 繳 交 志 願 表 之 考 生, 本 會 依 其 志 願 分 發, 經 分 發 簽 名 確 認 後, 若 認 為 該 系 別 不 合 理 想 而 放 棄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已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者 因 故 退 件 所 產 生 之 缺 額, 本 會 均 不 再 受 理 補 登 記 分 發 已 接 受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改 分 發 ( 四 )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分 發 原 則 如 下 : 1.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本 會 將 寄 發 兩 張 成 績 單, 一 為 一 般 生 之 成 績 單 (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 另 一 為 享 有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成 績 單 -17-

2.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可 選 擇 參 與 下 列 分 發 方 式 : (1) 持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成 績, 與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於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2) 經 前 項 分 發 未 獲 錄 取 或 未 參 與 前 項 分 發 者, 可 於 特 種 身 分 之 規 定 梯 次 時 間 內 參 與 分 發, 持 加 分 後 之 成 績 比 序 分 發 於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時 須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3.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如 持 未 享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之 成 績 參 與 一 般 生 之 分 發, 已 獲 得 錄 取 並 於 志 願 表 上 簽 名 確 認 者, 則 不 得 再 參 與 外 加 名 額 之 分 發 ; 如 僅 參 與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而 未 獲 分 發 者, 由 於 一 般 生 分 發 作 業 已 經 結 束, 考 生 不 得 再 行 要 求 參 加 一 般 生 之 分 發, 故 請 考 生 慎 重 抉 擇 五 報 到 作 業 : 考 生 經 分 發 後 立 即 至 分 發 系 別 櫃 檯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並 繳 交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及 領 取 錄 取 系 別 所 發 給 之 註 冊 通 知 單 等 資 料, 始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完 成 分 發 及 報 到 手 續 並 離 開 分 發 現 場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當 場 辦 理 退 件 作 業 六 登 記 分 發 與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雖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分 發 錄 取 必 須 視 分 發 狀 況 而 定, 按 梯 次 分 發 至 各 系 額 滿 或 無 考 生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即 結 束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 二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遺 失 者, 可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期 間 攜 帶 報 名 證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提 前 至 補 發 證 件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補 發 證 件 中 心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與 報 到 期 間, 自 早 上 08:30 起 提 供 服 務 ) ( 三 )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若 發 現 所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將 取 消 其 分 發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畢 業 離 校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 四 ) 若 參 加 其 他 各 類 招 生 並 已 獲 錄 取 者, 因 本 招 生 之 登 記 分 發 與 報 到 必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持 影 本 加 蓋 學 校 戳 章 不 能 視 同 正 本, 不 予 受 理 ),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視 同 放 棄 分 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請 審 慎 選 擇 ( 五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完 成 後, 本 會 不 再 辦 理 補 登 記 補 分 發, 考 生 應 把 握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機 會, 依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前 往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 六 ) 若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親 自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得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惟 必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件 一 代 理 報 名 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 第 29 頁 ) 並 注 意 不 得 以 同 一 梯 次 分 發 之 考 生 為 代 理 人, 或 在 同 梯 次 代 理 二 人 以 上 參 加 分 發,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18-

( 七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當 日, 交 通 易 壅 塞, 請 提 早 到 達, 以 免 因 遲 到 而 喪 失 權 益 ( 八 ) 以 上 各 項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會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通 知 單 及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九 )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甄 審 甄 試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及 各 校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自 行 辦 理 之 甄 試 或 申 請 入 學 之 錄 取 生 實 際 報 到 後, 不 得 再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本 會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但 若 考 生 能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105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前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正 本 者, 則 准 予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柒 錄 取 公 告 105 學 年 度 本 校 四 技 進 修 學 制 各 系 錄 取 新 生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14:00 在 本 會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 及 網 站 (http://dce.ntub.edu.tw) 公 告 捌 其 他 一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報 名 或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下 列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 ( 一 )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二 )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 三 )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相 關 作 業 無 法 進 行 時, 將 由 本 會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由 相 關 電 視 台 及 新 聞 媒 體 網 站 公 布, 俟 天 然 災 害 結 束 再 由 本 會 統 一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在 相 關 網 站 及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本 會 網 站 :http://dce.ntub.edu.tw 二 健 康 檢 查 ( 一 ) 考 生 錄 取 後, 由 本 校 自 訂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健 康 檢 查 日 期 及 地 點, 由 本 校 自 行 公 告 或 通 知 -19-

( 二 ) 經 健 康 檢 查 確 定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錄 取 後 本 校 得 依 學 籍 規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三 招 生 申 請 事 件 處 理 凡 報 名 考 生 針 對 報 名 過 程 成 績 複 查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及 其 他 有 關 招 生 事 項, 認 為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執 行 疏 失,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考 生 可 填 寫 附 件 四 報 名 考 生 申 訴 書 ( 第 32 頁 ), 於 事 發 3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2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21-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22-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23-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4-

附 錄 二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類 ) 別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照 單 位 代 碼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考 試 院 I01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甲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2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考 試 院 I02 會 計 師 甲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3 商 業 計 算 乙 丙 考 試 院 I03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甲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4 圖 文 組 版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4 資 訊 技 師 甲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5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5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6 廣 告 設 計 乙 丙 考 試 院 I06 人 身 保 險 代 理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7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7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8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甲 乙 丙 考 試 院 I08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9 會 計 事 務 乙 丙 考 試 院 I09 海 事 保 險 代 理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0 國 貿 業 務 乙 丙 考 試 院 I10 財 產 保 險 代 理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1 門 市 服 務 乙 丙 考 試 院 I11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考 試 院 I12 記 帳 士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3 就 業 服 務 乙 考 試 院 I13 地 政 士 (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4 網 頁 設 計 乙 丙 考 試 院 I14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5 網 路 架 設 乙 丙 考 試 院 I15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6 調 酒 丙 考 試 院 I16 外 語 導 遊 人 員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7 餐 旅 服 務 乙 丙 考 試 院 I17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8 飲 料 調 製 乙 丙 考 試 院 I18 華 語 導 遊 人 員 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39 喪 禮 服 務 乙 丙 財 政 部 財 政 部 I19 I20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 限 民 國 88 年 以 前 財 政 部 證 管 會 發 照 者 )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 限 民 國 88 年 以 前 財 政 部 證 管 會 發 照 者 )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21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40 印 前 製 程 甲 乙 丙 丙 勞 動 部 ( 原 勞 委 會 ) I41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乙 丙 -25-

附 錄 三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對 照 表 (104 年 10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者 填 0)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日 期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日 期 滿 1 年 加 5% 103.10.1~104.9.30 滿 21 年 加 25% 83.10.1~84.9.30 滿 2 年 加 6% 102.10.1~103.9.30 滿 22 年 加 26% 82.10.1~83.9.30 滿 3 年 加 7% 101.10.1~102.9.30 滿 23 年 加 27% 81.10.1~82.9.30 滿 4 年 加 8% 100.10.1~101.9.30 滿 24 年 加 28% 80.10.1~81.9.30 滿 5 年 加 9% 99.10.1~100.9.30 滿 25 年 加 29% 79.10.1~80.9.30 滿 6 年 加 10% 98.10.1~99.9.30 滿 26 年 加 30% 78.10.1~79.9.30 滿 7 年 加 11% 97.10.1~98.9.30 滿 27 年 加 31% 77.10.1~78.9.30 滿 8 年 加 12% 96.10.1~97.9.30 滿 28 年 加 32% 76.10.1~77.9.30 滿 9 年 加 13% 95.10.1~96.9.30 滿 29 年 加 33% 75.10.1~76.9.30 滿 10 年 加 14% 94.10.1~95.9.30 滿 30 年 加 34% 74.10.1~75.9.30 滿 11 年 加 15% 93.10.1~94.9.30 滿 31 年 加 35% 73.10.1~74.9.30 滿 12 年 加 16% 92.10.1~93.9.30 滿 32 年 加 36% 72.10.1~73.9.30 滿 13 年 加 17% 91.10.1~92.9.30 滿 33 年 加 37% 71.10.1~72.9.30 滿 14 年 加 18% 90.10.1~91.9.30 滿 34 年 加 38% 70.10.1~71.9.30 滿 15 年 加 19% 89.10.1~90.9.30 滿 35 年 加 39% 69.10.1~70.9.30 滿 16 年 加 20% 88.10.1~89.9.30 滿 36 年 加 40% 68.10.1~69.9.30 滿 17 年 加 21% 87.10.1~88.9.30 滿 37 年 加 41% 67.10.1~68.9.30 滿 18 年 加 22% 86.10.1~87.9.30 滿 38 年 加 42% 66.10.1~67.9.30 滿 19 年 加 23% 85.10.1~86.9.30 滿 39 年 加 43% 65.10.1~66.9.30 滿 20 年 加 24% 84.10.1~85.9.30 餘 類 推 -26-

附 錄 四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表 若 需 詳 盡 法 規 內 容, 請 上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http://law.moj.gov.tw/) 查 詢, 各 項 法 規 資 料 仍 以 各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發 布 之 最 新 法 規 規 定 為 準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含 替 代 役 ) 優 待 標 準 摘 錄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 1.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2.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3.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4.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者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依 據 辦 法 : 依 據 辦 法 及 說 明 (1)49 年 6 月 22 日 教 育 部 (49) 台 輔 字 第 750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2)93 年 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30002516A 號 令 修 正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為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3)102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 3 9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8-1 條 條 文 (4)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 號 令 修 正 說 明 : (1)88 年 11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88) 高 ( 一 ) 字 第 88127749 號 函 : 國 軍 義 務 役 官 士 兵 於 88 年 10 月 1 日 起, 經 奉 令 提 前 二 個 月 退 伍 人 員, 准 予 按 服 現 役 滿 二 年 以 上 退 伍 者, 給 予 相 同 之 就 學 加 分 優 待 (2)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3)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21 條 第 3 款 規 定, 準 用 左 列 四 五 規 定 辦 理 (4) 依 左 列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5)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之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27-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優 待 標 準 摘 錄 依 據 辦 法 及 說 明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分 加 總 分 10%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35% 註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依 據 辦 法 : (1)76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76) 台 參 字 第 00001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全 文 10 條 (2)84 年 7 月 5 日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第 031606 號 令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山 地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為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3)90 年 1 月 20 日 教 育 部 (90) 台 參 字 第 90007243 號 令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4)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20125238A 號 令 修 正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為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修 正 第 1 3 11 條 條 文 ; 增 訂 第 10-1 條 條 文 (5)103 年 7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30094196B 號 令 修 正 說 明 : (1)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2)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左 列 優 待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同 分, 或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在 此 限 -28-

附 件 一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代 理 報 名 及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收 件 編 號 : 茲 委 託 ( 被 委 託 人 )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若 因 此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本 人 ( 委 託 人 )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代 理 人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被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9-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進 修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報 名 證 號 : 報 名 序 號 : 日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手 機 : 暫 准 報 名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部 別 : 學 制 : 科 系 :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清 晰 列 印 ) 具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 請 清 晰 列 印 )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相 關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者, 得 暫 准 予 以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先 行 報 名, 並 請 浮 貼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二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經 錄 取 後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請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依 規 定 提 示 繳 驗 屆 時 無 法 提 示 繳 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者,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或 相 關 證 件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本 人 確 定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可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如 經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於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時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否 則 願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105 年 月 日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已 取 得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需 填 繳 本 切 結 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