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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5 時 至 21 時 放 榜 7 月 1 日 ( 五 ) 18 時 申 分 數 查 詢 訴 ( 有 疑 義 者 ) 7 月 1 日 ( 五 ) 至 7 月 7 日 ( 四 ) 18 時 至 20 時 7 月 4 日 ( 一 ) 18 時 至 20 時 報 到 7 月 7 日 ( 四 ) 18 時 至 20 時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7 月 8 日 ( 五 ) 12 時 前 請 洽 本 校 網 址 查 詢 : http://night.taivs.tp.edu.tw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 例 假 日 不 接 受 報 名 1.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2. 報 名 時 請 提 供 所 有 報 名 時 規 定 興 南 路 2 段 52 號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班 級 2. 電 話 :(02)27091630 幹 部 證 明 獎 狀 等 ) 正 本, 分 機 1815 1832 俾 供 查 驗 使 用 3.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進 修 學 校 辦 公 室 註 冊 組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川 堂 本 校 網 站 :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http://night.taivs.tp.edu.tw 若 有 申 訴 事 宜, 應 於 前 揭 受 理 時 間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內,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申 訴 書 親 自 至 本 校 校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請 填 列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分 數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查 詢 申 請 表 ( 詳 參 簡 章 表 -4) 後 洽 實 習 組 招 生 委 員 會 榜 務 組 辦 理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進 修 學 校 註 冊 組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進 修 學 校 註 冊 組 本 表 各 項 內 容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更 正 通 告 為 準, 並 將 公 開 告 示 於 本 校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周 知 二 招 生 人 數 一 覽 表 科 別 及 名 額 核 定 招 生 科 別 機 械 科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汽 車 科 建 築 科 圖 文 傳 播 科 總 計 40 人 1 計 畫 招 生 名 額 4 人 8 人 4 人 8 人 8 人 8 人

1. 本 校 晚 自 習 時 間 為 17 時 00 分 ; 夜 間 上 課 ( 每 節 課 45 分 鐘 ), 每 週 週 一 至 週 四 上 課 從 18 時 至 22 時 05 分 止 ; 週 五 上 課 從 18 時 至 21 時 15 分 止 2. 本 校 修 業 年 限 為 3 年,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3. 為 顧 及 學 生 學 習 安 全 學 習 成 就 及 未 來 職 涯 之 發 展, 建 請 有 紅 綠 色 盲 ( 不 含 色 弱 ) 及 四 肢 活 動 不 便 而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自 行 審 酌 是 否 適 宜 參 加 本 項 招 生 入 學 三 招 生 區 域 及 對 象 ( 一 ) 招 生 區 域 : 不 限 招 生 區 ( 二 ) 招 生 對 象 : 國 中 ( 含 補 校 )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均 可 報 名 四 報 名 方 式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1.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6 月 6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20 日 ( 一 )15 時 至 21 時 止 2. 報 名 方 式 : 採 個 別 報 名, 請 本 人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名 (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3. 例 假 日 不 接 受 報 名 ( 二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進 修 學 校 辦 公 室 註 冊 組 地 址 :1066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2 段 52 號 電 話 :(02)27091630 分 機 1815 1832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 捷 運 信 義 線 或 文 湖 線 均 可 抵 達 本 校, 均 在 大 安 站 下 車 聯 營 公 車 : 74 685, 在 大 安 高 工 下 20 22 38 204 226 信 義 線, 在 信 義 復 興 南 路 口 下 ( 三 ) 報 名 手 續 : 1. 完 成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 表 -1) 單 獨 招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 表 -2) 及 招 生 報 名 黏 貼 證 件 用 紙 ( 表 -3) 填 寫 與 製 作 ( 簡 章 內 附 各 式 表 單,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2. 檢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戶 籍 謄 本 ) 證 件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黏 貼 證 件 用 紙 ( 表 -3) 3. 檢 驗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 如 :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結 業 證 書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等 ) 證 件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黏 貼 證 件 用 紙 ( 表 -3) 4. 繳 交 最 近 2 個 月 內 脫 帽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一 式 2 張 5.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25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及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報 名 費 免 收 (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6. 符 合 各 比 序 項 目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自 行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俾 供 報 名 現 場 查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請 自 行 確 認 張 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黏 貼 證 件 用 紙 ( 表 -3) 無 誤 後, 繳 交 登 錄 完 成 該 項 手 續 未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備 齊 完 整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加 分 7. 領 取 報 名 證 2

五 錄 取 方 式 及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 一 ) 第 一 比 序 : 具 備 專 業 技 術 證 照 者 或 符 合 規 定 學 歷 資 格 者 優 先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 1. 第 1 排 序 : 經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取 得 專 業 技 師 證 照 者 ; 或 具 研 究 所 以 上 學 歷 ( 畢 業 ) 者 2. 第 2 排 序 : 具 經 勞 動 部 檢 定 合 格 之 甲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資 格 者 ; 或 具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 畢 業 ) 者 3. 第 3 排 序 : 具 經 勞 動 部 檢 定 合 格 之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資 格 者 ;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以 上 學 歷 ( 畢 業 ) 者 4. 第 4 排 序 : 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學 歷 ( 畢 業 ) 者 ( 二 ) 第 二 比 序 : 參 照 下 列 6 項 特 別 加 分 項 目 之 累 計 總 分 達 20 分 以 上 者 ( 含 20 分 ), 由 高 至 低 進 行 排 列 比 序 1. 為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年 滿 18 歲 至 30 歲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20 分 ; 年 滿 31 歲 至 40 歲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25 分 ; 年 滿 41 歲 至 50 歲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30 分 ; 年 滿 51 歲 至 60 歲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35 分 ; 年 滿 61 歲 以 上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40 分 ( 報 名 時 查 驗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並 另 需 繳 交 影 本 1 份 ) 2. 持 有 中 央 或 地 方 縣 ( 市 ) 政 府 頒 發 之 個 人 各 項 競 賽 成 績 前 3 名 及 模 範 生 者, 中 央 政 府 頒 發 獎 狀 之 特 別 加 分 為 20 分, 地 方 縣 ( 市 ) 政 府 頒 發 獎 狀 之 特 別 加 分 為 10 分 本 項 最 高 累 加 至 30 分 ( 報 名 時 查 驗 獎 狀 正 本, 另 需 繳 交 獎 狀 影 本 1 份 ) 3. 役 畢 持 有 兵 役 證 明 書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10 分 ( 報 名 時 查 驗 兵 役 證 明 書 正 本, 並 另 需 繳 交 影 本 1 份 ) 4. 取 得 社 會 局 或 鄉 鎮 市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15 分 ; 取 得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10 分 ( 報 名 時 查 驗 證 明 書 正 本, 並 另 需 繳 交 影 本 1 份 ) 5. 為 鼓 勵 新 住 民 參 與 學 習, 對 於 具 備 新 住 民 資 格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10 分 6. 為 鼓 勵 就 近 入 學, 設 籍 臺 北 市 者, 其 特 別 加 分 為 10 分 ( 報 名 時 查 驗 戶 籍 騰 本, 並 另 需 繳 交 影 本 1 份 ) ( 三 ) 第 三 比 序 :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之 換 算 積 分 ( 總 分 ) 由 高 至 低 進 行 排 名 比 序 ( 四 ) 第 四 比 序 : 經 前 揭 第 三 比 序 後 仍 同 分 者, 再 依 後 列 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單 一 考 科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如 下 : 1 國 文 科 積 分 2 數 學 科 積 分 3 英 語 科 積 分 4 社 會 科 積 分 5 自 然 科 積 分 6 寫 作 測 驗 級 分 ( 五 ) 錄 取 方 式 :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者, 全 額 錄 取 ;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者, 依 比 序 積 分, 按 志 願 序 依 序 辦 理 分 發 ( 若 再 同 分 時, 則 以 年 長 者 優 先 錄 取 ), 額 滿 為 止 六 錄 取 通 知 ( 一 ) 放 榜 日 期 :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18 時 3

( 二 ) 放 榜 公 告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川 堂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網 址 :http://night.taivs.tp.edu.tw 七 複 查 作 業 ( 一 ) 查 詢 日 期 :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18 時 至 20 時 ( 二 )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如 對 榜 單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查 詢 日 期 18 時 -20 時, 至 進 修 學 校 辦 公 室 申 請 查 詢 分 數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附 件 之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分 數 查 詢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榜 務 組 辦 理 查 詢 分 數,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凡 委 託 他 人 或 家 長 來 本 會 查 問 者, 本 會 概 不 受 理 ) 八 報 到 入 學 ( 一 ) 報 到 日 期 與 時 間 : 105 年 7 月 7 日 ( 四 )18 時 至 20 時 ( 報 到 日 期 與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報 到 日 同 一 日 ) ( 二 ) 報 到 地 點 及 程 序 : 請 攜 帶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如 :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結 業 證 書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等 )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進 修 學 校 辦 公 室 註 冊 組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九 申 訴 處 理 ( 一 ) 受 理 時 間 :105 年 7 月 1 日 ( 五 ) 至 7 月 7 日 ( 四 ) 18 時 至 20 時 ( 二 ) 若 有 疑 義, 應 於 前 揭 受 理 時 間 內,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申 訴 書 親 自 至 本 校 校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十 放 棄 錄 取 書 面 聲 明 ( 一 ) 辦 理 時 間 :105 年 7 月 8 日 ( 五 ) 12 時 前 ( 二 ) 辦 理 方 式 : 已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而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由 本 人 ( 或 委 由 家 長 或 監 護 權 人 )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家 長 ( 或 監 護 權 人 ) 同 意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父 母 親 雙 方 均 需 簽 名 及 用 印 ), 於 前 揭 辦 理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辦 理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 學 生 得 向 各 單 獨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不 受 就 學 區 限 制, 並 以 選 擇 一 學 校 報 到 為 限 ( 二 ) 本 校 獨 招 入 學 之 報 到 日 期, 與 基 北 區 免 試 入 學 報 到 日 同 一 日 ( 三 ) 獨 招 未 招 滿 之 名 額, 得 辦 理 續 招, 其 續 招 方 式,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報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應 依 各 區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辦 理 十 二 附 錄 表 -1: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報 名 表 表 -2: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表 -3: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招 生 報 名 黏 貼 證 件 用 紙 表 -4: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分 數 查 詢 申 請 表 4

表 -1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報 名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名 序 號 : 性 別 出 生 地 出 生 日 年 月 日 請 貼 最 近 2 個 月 郵 遞 區 號 通 訊 地 址 內 所 拍 的 2 吋 光 電 話 :( ) 面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市 國 中 ( 畢 結 肄 ) 照 片 ( 平 貼 ) 學 歷 業 畢 業 年 度 年 縣 A. 身 分 證 影 本 B 畢 ( 結 ) 證 書 影 本. C. 資 格 證 明 書 D. 修 業 證 明 書 E.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F.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G. 新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H.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影 本 繳 驗 證 件 I. 學 藝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影 本 J. 退 伍 令 影 本 K.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影 本 L.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M.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N. 戶 籍 謄 本 O. 個 人 競 賽 證 明 P. 其 他 文 件 件.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共 繳 交 件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遵 守 招 簽 認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報 名 生 簽 章 : 序 號 志 願 科 別 序 號 志 願 科 別 志 願 就 讀 科 別 順 序 1 4 2 5 3 6 備 註 本 校 現 設 有 : 機 械 科 電 機 科 汽 車 科 電 子 科 建 築 科 圖 文 傳 播 科 核 驗 程 序 ( 報 名 生 勿 填 寫 ) (1) 證 件 核 驗 負 責 人 簽 章 (2) 繳 費 負 責 人 簽 章 ( 3 ) 報 名 序 號 及 報 名 證 核 驗 負 責 人 簽 章 (4) 複 核 蓋 印 負 責 人 簽 章 備 註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5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放 榜 105.7.1 18 時 報 名 證 姓 名 : 報 名 證 號 碼 : 分 數 查 詢 105.7.4 18 時 至 20 時 報 到 105.7.7 18 時 至 20 時 放 棄 錄 取 105.7.8 12 時 前 注 意 事 項 1. 放 榜 名 單 在 本 校 公 告, 不 另 行 通 知 2. 錄 取 者 如 未 按 時 辦 妥 報 到 手 續, 則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表 -2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本 資 料 表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監 護 人 ( 緊 急 聯 絡 人 ) 職 業 關 係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家 庭 狀 況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家 人 相 處 氣 氛 稱 謂 姓 名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居 住 狀 況 美 滿 普 通 分 居 離 婚 其 他 和 諧 普 通 冷 淡 父 各 自 獨 立 其 他 母 本 人 狀 況 婚 姻 子 女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男 女, 合 計 人 求 學 經 過 工 作 經 過 ( 無 則 免 填 ) 校 名 肄 畢 部 別 日 夜 學 校 地 區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年 資 報 名 本 校 原 因 ( 務 必 填 寫 ) 休 閒 活 動 個 人 優 點 個 人 缺 點 6

表 -3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招 生 報 名 黏 貼 證 件 用 紙 報 名 證 號 碼 姓 名 正 楷 書 寫, 請 勿 潦 草 畢 業 學 校 注 意 黏 貼 資 料 請 依 照 說 明 正 確 黏 貼 壹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貳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 如 :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國 中 結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修 業 證 明 書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或 國 中 程 度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等 ) 影 印 本 請 將 國 中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參 兵 役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無 兵 役 證 明 書 者 影 印 本 不 用 貼 ) 兵 役 證 明 書 正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兵 役 證 明 書 反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肆 特 別 加 分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影 印 本 繳 交 特 別 加 分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者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學 生 班 級 幹 部 等 證 明 影 印 本 請 分 別 依 序 將 影 印 本 浮 貼 並 摺 疊 於 此 7

表 -4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 0 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分 數 查 詢 申 請 表 姓 名 ( 本 人 簽 名 )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手 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監 護 人 ( 緊 急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職 業 關 係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附 註 說 明 : 1. 分 數 查 詢 期 間 為 7 月 4 日 ( 一 )18 時 至 20 時,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申 辦, 逾 期 喪 失 資 格 2. 本 表 完 成 複 查 登 錄 後, 將 寄 發 至 通 訊 地 址, 並 依 本 表 所 載 連 絡 電 話 進 行 通 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