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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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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甄 選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承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辦 公 室 (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研 究 所 ) 地 址 :115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130 號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研 究 所 電 話 :(02) 3789-7299 網 址 :http://bunban.ea.sinica.edu.tw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甄 選 簡 章 壹 目 的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基 礎 研 究 人 才 向 下 扎 根, 選 送 優 秀 大 學 部 學 生 赴 國 際 知 名 大 學 進 修, 增 進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社 群 之 機 會, 拓 展 全 球 視 野 及 深 耕 臺 灣 特 色 價 值, 提 升 未 來 於 國 際 深 造 發 展 之 競 爭 優 勢, 依 據 本 部 補 助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實 施 要 點,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甄 選 簡 章 貳 進 修 性 質 及 時 間 : 選 送 學 生 為 訪 問 交 換 學 生 身 分, 赴 歐 美 重 點 大 學 進 修 1 年 配 合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入 學 時 間, 自 民 國 104 年 秋 季 學 期 起 至 105 年 春 季 學 期 止, 共 計 1 學 年 參 進 修 機 構 : 本 計 畫 簽 約 合 作 之 歐 美 重 點 大 學 視 本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辦 公 室 ( 以 下 簡 稱 計 畫 辦 公 室 ) 與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協 商 結 果 定 之 104 年 度 預 定 選 送 之 進 修 機 構 如 下, 每 名 學 生 限 擇 1 類 申 請 如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及 名 額 有 更 動, 將 另 行 公 告 一 A 類 : 修 習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學 部 課 程,8 至 16 名 ( 一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 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USA ( 三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UK ( 四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UK ( 五 )University of Toronto, Canada ( 六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1

二 B 類 : 修 習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大 學 部 課 程,4 至 8 名 ( 一 )University of Tübingen, Germany ( 二 )Sciences Po, France 三 C 類 :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1 至 5 名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USA 肆 獎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 一 來 回 機 票 費 : 補 助 二 地 直 接 或 最 短 航 程 往 返 之 經 濟 艙 機 票, 以 新 臺 幣 6 萬 元 為 上 限,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二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學 費 : 全 額 補 助, 檢 據 核 實 報 支,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審 核 認 定 之 三 國 外 生 活 費 : 按 實 際 停 留 月 數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2 萬 5,000 元, 自 抵 達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當 日 開 始 計 算, 不 足 1 個 月 者 按 比 例 計 算 核 發, 每 人 至 多 補 助 10 個 月, 以 新 臺 幣 25 萬 元 為 上 限 具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經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4 萬 元, 至 多 補 助 新 臺 幣 40 萬 元 伍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學 生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各 項 資 格 一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二 學 生 身 分 規 定 ( 每 名 學 生 限 擇 1 類 申 請 ): 配 合 A B 及 C 類 進 修 機 構, 規 定 如 下 : ( 一 )A 類 B 類 :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 不 含 軍 警 校 院 ) 主 修 或 雙 主 修 人 文 或 社 會 科 學 相 關 學 系 大 二 ( 含 ) 以 上 之 大 學 部 在 學 ( 非 應 屆 畢 業 ) 學 生 ( 不 含 五 專 部 學 生 ), 且 未 來 有 志 從 事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者 ( 二 )C 類 :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 不 含 軍 警 校 院 ) 大 學 部 在 學 學 生, 並 將 於 104 年 秋 季 學 期 進 入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 不 含 軍 警 校 院 ) 人 文 或 社 會 科 學 相 關 研 究 2

所 碩 士 班 ( 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就 讀 三 具 備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及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本 身 表 現 之 資 料 四 未 同 時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累 計 逾 1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補 助 陸 申 請 程 序 : 一 申 請 日 期 : 自 103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止 二 申 請 學 生 應 在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程 序 ( 網 址 為 http://goo.gl/0phjgk), 同 時 傳 送 下 列 申 請 資 料 電 子 檔 至 指 定 電 子 信 箱 (bunban@sinica.edu.tw) 柒 申 請 資 料 : 所 需 繳 交 之 申 請 資 料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一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一 ): 報 名 表 請 自 本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網 站 下 載, 網 址 為 :http://bunban.ea.sinica.edu.tw 文 書 作 業 完 成 後, 應 印 出 並 親 筆 簽 名 二 自 述 : 以 2,000 字 為 限, 內 容 應 包 括 個 人 成 長 經 驗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專 題 計 畫 或 研 究 經 驗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至 國 外 機 構 進 修 之 學 習 規 劃 生 涯 規 劃 等 三 個 人 作 品 1 件 : 如 學 期 報 告 專 題 寫 作 等 各 類 作 品 四 大 學 歷 年 在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五 推 薦 信 1 封 : 由 推 薦 人 自 行 郵 寄 至 計 畫 辦 公 室 ( 地 址 :115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二 段 130 號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研 究 所 /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辦 公 室 收 ) 或 email 至 電 子 信 箱 (bunban@sinica.edu.tw) 六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申 請 人 應 依 類 別 提 出 下 列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並 須 達 到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之 語 言 能 力 要 求 ( 請 至 本 計 畫 簽 約 合 作 之 歐 美 大 學 網 站 查 詢 ), 始 取 得 分 發 資 格 如 未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提 出 下 列 語 言 能 力 成 績 單 正 本 者, 可 先 繳 交 網 路 成 績 單, 最 遲 應 於 複 試 前 補 交 語 言 能 力 成 績 單 正 本 ( 一 )A 類 : 應 提 出 TOEFL ibt( 總 分 100 以 上 ) 或 IELTS( 總 分 7.0 以 上 ) 之 語 言 3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 二 )B 類 : 應 提 出 英 語 (TOEFL ibt 總 分 100 以 上 或 IELTS 總 分 7.0 以 上 ) 或 德 語 (TestDaF 成 績 B2 以 上 ) 或 法 語 (TCF DELF/DALF 或 TEF 成 績 B2 以 上 ) 任 一 語 言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 三 )C 類 : 應 提 出 TOEFL ibt( 總 分 100 以 上 ) 及 GRE 二 種 語 言 能 力 成 績 證 明 七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證 明 : 應 繳 交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掃 描 檔,C 類 學 生 並 應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提 出 104 年 秋 季 學 期 碩 士 班 ( 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錄 取 證 明, 否 則 自 動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八 前 開 文 件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並 於 複 試 時 繳 驗 第 4 第 6 第 7 項 文 件 之 正 本 除 推 薦 信 外, 電 子 檔 格 式 限.pdf 九 若 線 上 報 名 及 傳 送 電 子 檔 2 項 申 請 作 業 中, 有 任 何 1 項 未 完 成 者, 皆 視 為 申 請 資 料 不 齊 全, 不 予 受 理 捌 審 查 程 序 :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組 成 審 查 會, 經 本 部 核 准 後, 以 書 面 會 議 及 面 談 方 式 進 行 審 查 最 終 是 否 錄 取 仍 需 經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同 意 一 初 審 :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擇 優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 預 定 於 103 年 12 月 上 旬 舉 辦, 通 過 複 試 者 始 得 參 加 講 習 三 講 習 : 預 定 於 103 年 12 月 中 旬 舉 辦 完 成 所 有 講 習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取 得 分 發 資 格 四 分 發 : 預 定 於 103 年 12 月 底 進 行 分 發, 依 進 修 機 構 名 額 審 查 總 成 績 ( 初 審 30% 複 試 30% 講 習 40%) 及 學 生 個 人 志 願 分 發 玖 經 費 請 撥 及 結 報 : 一 請 撥 : 選 送 學 生 於 取 得 進 修 國 家 簽 證 後, 應 與 本 部 簽 定 行 政 契 約 書, 並 持 下 列 文 件, 向 計 畫 辦 公 室 請 款 4

( 一 ) 護 照 影 本 ( 二 ) 簽 證 文 件 影 本 ( 三 ) 選 送 學 生 本 人 之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二 結 報 : 選 送 學 生 應 於 進 修 期 滿 返 國 後 1 個 月 內, 向 計 畫 辦 公 室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書 及 原 始 憑 證 ( 生 活 費 領 據 如 附 件 二 ) 辦 理 核 銷 餘 依 本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拾 選 送 學 生 應 盡 事 宜 : 選 送 學 生 應 履 行 下 列 規 定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不 履 行 或 無 法 履 行 者, 不 予 核 發 經 費, 已 核 撥 經 費 者,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報 本 部 追 回 補 助 之 經 費, 繳 還 本 部 : 一 出 國 前 : ( 一 ) 應 參 加 計 畫 辦 公 室 舉 辦 之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相 關 活 動 ( 二 )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前 往 分 發 之 進 修 機 構 ( 三 ) 應 與 本 部 簽 定 行 政 契 約 書 ( 四 )C 類 學 生 如 為 具 有 役 男 身 分 者, 應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辦 理 緩 徵 二 出 國 期 間 : ( 一 ) 於 進 修 機 構 之 選 課 內 容, 應 送 經 計 畫 辦 公 室 審 核 ( 二 )A 類 及 C 類 選 送 學 生, 進 修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進 修 機 構 規 定 之 全 時 學 生 標 準, 所 有 修 習 之 課 程 成 績 應 達 及 格 標 準 B 類 選 送 學 生, 第 1 學 期 得 於 進 修 機 構 選 修 德 語 或 法 語 課 程, 第 2 學 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應 符 合 進 修 機 構 規 定 之 全 時 學 生 標 準, 課 程 成 績 亦 應 達 及 格 標 準 任 何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應 依 不 及 格 之 學 分 比 例 繳 還 該 學 期 之 學 費 及 生 活 費 補 助 ( 三 ) 第 1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除 依 上 開 規 定 繳 還 第 1 學 期 之 學 費 及 生 活 費 補 助 外, 同 時 喪 失 第 2 學 期 受 補 助 資 格, 並 應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結 束 進 修 返 國 ( 四 ) 不 得 變 更 原 錄 取 之 大 學 校 院 科 系 ; 進 修 期 間, 不 得 有 違 反 學 校 規 定 無 故 曠 課 5

離 校 或 轉 學 等 情 形 經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通 知, 或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主 動 發 現 查 證 屬 實 者, 得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報 請 本 部 廢 止 其 資 格, 並 停 止 補 助 ( 五 ) 應 於 本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期 程 內 修 習 完 畢, 不 得 有 提 前 返 國 之 情 形 ; 有 特 殊 或 緊 急 事 故 於 進 修 期 間 回 國 者, 返 國 期 間 所 需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費 負 擔, 並 繳 還 回 國 停 留 期 間 已 支 領 之 生 活 費 予 本 部 返 國 總 日 數 以 30 日 為 限, 逾 30 日 者, 視 同 放 棄 學 業, 應 償 還 領 取 之 補 助 經 費 ( 六 ) 進 修 期 間 應 配 合 計 畫 辦 公 室 進 行 修 業 情 形 調 查 三 返 國 及 返 國 後 : ( 一 ) 應 於 進 修 期 限 屆 滿 60 日 內 返 回 原 校 就 讀, 不 得 申 請 延 期, 並 於 返 國 1 個 月 內, 繳 交 進 修 成 果 報 告, 其 內 容 應 強 調 國 外 進 修 心 得 及 對 臺 灣 文 化 社 會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反 思 ( 同 時 繳 交 word 檔 及 pdf 檔 ); 另 應 配 合 計 畫 辦 公 室 或 學 校 舉 行 之 推 廣 活 動, 將 國 外 進 修 心 得 與 經 驗 向 同 儕 及 學 弟 妹 分 享, 並 配 合 進 行 本 計 畫 相 關 追 蹤 調 查 ( 二 ) 完 成 返 國 義 務, 應 填 具 完 成 義 務 期 滿 申 請 書 ( 附 件 三 ) 拾 壹 選 送 學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入 出 境 許 可 護 照 與 進 修 國 家 簽 證 之 程 序 及 費 用 由 選 送 學 生 自 行 辦 理, 因 故 未 能 取 得 入 出 境 許 可 護 照 或 學 生 簽 證, 而 無 法 如 期 赴 國 外 進 修 者, 自 動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二 來 回 機 票 進 修 機 構 學 費 及 國 外 生 活 費 等 補 助 經 費, 由 選 送 學 生 向 計 畫 辦 公 室 請 撥 三 於 國 外 進 修 機 構 所 修 得 之 學 分, 由 原 在 臺 就 讀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採 計 抵 免 四 所 有 學 生 於 國 外 進 修 期 間 應 保 留 原 就 讀 學 校 學 籍, 不 得 在 臺 學 校 辦 理 畢 業 或 休 學 C 類 學 生 應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提 出 104 年 秋 季 學 期 碩 士 班 ( 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錄 取 證 明, 否 則 自 動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五 應 遵 守 本 計 畫 要 點 甄 選 簡 章 行 政 契 約 書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本 部 之 相 關 規 定 六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部 相 關 函 文 公 告 及 選 送 學 生 與 本 部 雙 方 簽 定 之 行 政 契 約 書 辦 理 6

附 件 一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報 名 表 報 名 組 別 A 類 (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 B 類 ( 德 國 法 國 ) C 類 ( 研 究 所 ) 報 名 流 水 號 ( 勿 填, 此 欄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填 寫 )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 與 護 照 相 同 ) ( 範 例 :Wang, Da-Ming)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自 行 黏 貼 二 吋 正 面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乙 張 E-mail 戶 籍 地 址 ( ) 通 訊 地 址 ( ) 現 就 讀 學 校 大 學 學 系 年 級 學 號 雙 主 修 輔 系 學 系 預 計 畢 業 時 間 年 月 應 屆 畢 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已 申 請 之 國 內 研 究 所 ( 限 申 請 C 類 同 學 填 寫 ) 大 學 所 ( 組 ) 7

姓 名 所 屬 機 構 職 稱 學 生 之 關 係 推 薦 人 E-mail A 類 : TOEFL ibt IELTS ;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總 分 分,( 讀 分 聽 分 說 分 寫 分 ) B 類 :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 TOEFL ibt IELTS;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總 分 分,( 讀 分 聽 分 說 分 寫 分 ) 德 語 能 力 測 驗 : 請 註 明 ;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總 分 分,( 讀 分 聽 分 說 分 寫 分 ) 外 國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法 語 能 力 測 驗 : 請 註 明 ;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總 分 分,( 讀 分 聽 分 說 分 寫 分 ) C 類 :1. TOEFL ibt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總 分 分,( 讀 分 聽 分 說 分 寫 分 ) 2. GRE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總 分 分,( 詞 彙 分 計 量 分 寫 作 分 ) 是 否 同 時 領 取 政 府 其 他 預 算 所 提 供 累 計 逾 一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補 助? 是, 所 領 取 之 留 學 獎 補 助 為 否 是 否 已 申 請 其 他 2015-2016 年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1. 否 2. 是 ( 請 續 答 ) 8

(1) 申 請 計 畫 類 別 : A. 有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之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B. 其 他, 計 畫 名 稱 為 : (2) 目 前 申 請 狀 況 : A. 申 請 中, 尚 未 公 布 結 果 B. 已 申 請 通 過, 交 換 學 校 為 : C. 未 申 請 通 過 是 否 具 有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是 ( 請 檢 附 證 明 ) 否 自 述 (.pdf 檔 ) 個 人 作 品 (.pdf 檔 ) 大 學 在 校 成 績 單 (.pdf 檔 ) 應 檢 附 文 件 推 薦 函 / 信 (1 份 )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pdf 檔 ) 身 分 證 及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掃 描 (.pdf 檔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申 請 人 親 筆 簽 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我 保 證 以 上 表 格 所 填 寫 資 訊 屬 實, 並 願 意 承 擔 因 提 供 虛 假 資 訊 所 造 成 之 一 切 後 果 9

附 件 二 生 活 費 領 款 收 據 所 別 : 歐 美 研 究 所 茲 收 到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補 助 生 活 費 新 臺 幣 元 整 出 國 核 准 案 號 核 准 進 修 學 校 核 定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8 月 1 日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搭 機 離 臺 日 期 年 月 日 返 國 入 境 日 期 年 月 日 國 外 生 活 費 領 款 人 簽 章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註 : 國 外 生 活 費 按 實 際 停 留 月 數 每 月 補 助 新 臺 幣 25,000 元, 每 人 至 多 補 助 10 個 月, 以 新 臺 幣 250,000 元 為 上 限 10

附 件 三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完 成 義 務 期 滿 申 請 書 本 人 係 鈞 部 104 年 度 獲 補 助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優 秀 人 才 跨 國 培 育 計 畫 之 學 生, 性 別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於 年 月 日 赴 ( 國 家 ) ( 學 校 ) 進 修, 於 年 月 日 返 國, 自 返 國 行 使 義 務 當 日 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已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 1.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書 2. 參 加 計 畫 辦 公 室 舉 辦 之 返 國 學 生 座 談 會 3. 配 合 參 加 計 畫 辦 公 室 舉 辦 之 成 果 發 表 會 及 甄 選 說 明 會 4. 配 合 參 加 校 內 舉 辦 之 相 關 活 動 : 學 校 有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活 動 名 稱 :,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校 未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請 惠 予 開 立 完 成 義 務 期 滿 證 明 此 致 教 育 部 申 請 人 : ( 簽 章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