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5 頁 物 品 名 稱 : 蟲 必 死 (Hexachlorocyclohexane)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殺 蟲 劑 之 組 成, 可 毒 殺 蒼 蠅 蟑 螂 蚜 蟲 蚱 蜢 叩 頭 蟲 棉 花 橡 皮 蟲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吞 食 ) 致 癌 物 質 第 2 級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慢 性 )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健 康 危 害 環 境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有 毒 懷 疑 致 癌 對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並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影 響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衣 服 一 經 污 染, 立 即 脫 掉 勿 倒 入 排 水 溝 避 免 暴 露 於 此 物 質 - 需 經 特 殊 指 示 使 用 避 免 釋 放 至 環 境 中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蟲 必 死 (Hexachlorocyclohexane) 同 義 名 稱 :α-hch α-bhc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319-84-6 319-85-7 319-86-8 6108-10-7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移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尋 求 醫 療 協 助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脫 下,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沖 洗 15-20 分 鐘 以 上, 直 到 認 為 乾 淨 為 止 2. 如 洗 後 患 處 仍 有 刺 激 感 覺, 立 即 就 醫 眼 睛 接 觸 :1. 將 配 戴 的 鏡 片 立 即 卸 下, 接 觸 到 毒 物 的 眼 睛 應 先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15-20 分 鐘 以 上, 如 沖 洗 20 分 鐘 後 仍 有 不 適, 立 即 就 醫 2. 身 體 頭 髮 接 觸 到 安 特 靈, 則 必 需 用 肥 皂 洗 髮 精 再 三 刷 洗 至 無 殘 留 物 食 入 :1. 不 可 催 吐 2. 如 患 者 仍 清 醒, 則 給 吐 根 糖 漿 (Ipecac Syrup) 以 催 吐, 成 人 / 大 於 12 歲 之 小 孩 :30mL, 小 於 12 歲 之 小 孩 :15mL, 而 後 再 服 1~2 杯 之 清 水 ( 用 吐 根 糖 漿 後 15 分 鐘 仍 未 吐, 或 患 者 之 意 識 急 速 下 降, 則 立 即 洗 胃 (Intubate Stomach) 催 吐 後, 再 給 患 者 20~50 克 之 活 性 碳 及 3~4 盎 司 水,
第 2 頁 /5 頁 以 避 免 腸 胃 吸 收 ) 3. 如 患 者 意 識 不 清, 則 立 即 用 生 理 食 鹽 水 或 5% 之 Sodium Bicarbonate 洗 胃 因 為 許 多 殺 蟲 劑 都 溶 在 有 機 溶 劑 中, 如 此 之 催 吐 及 洗 胃 很 可 能 會 引 起 化 學 性 吸 入 性 肺 炎, 為 此 : (1) 如 病 人 不 清 醒, 而 且 急 速 變 壞, 立 即 插 一 前 端 微 彎 之 管 入 氣 管, 而 後 再 洗 胃 (2) 洗 胃 時 讓 患 者 躺 下, 而 且 頭 比 胃 低, 並 向 左 傾 (3) 時 常 清 除 咽 喉 (Pharynx) 之 異 物 (4) 洗 胃 完 後 再 給 活 性 碳 及 清 水, 千 萬 不 可 給 牛 乳 或 其 它 含 動 植 物 脂 肪 之 物, 因 如 此 可 促 進 含 氯 化 合 物 之 吸 收 (5) 保 留 一 些 吐 出 物 待 以 後 分 析 (6)4 小 時 後 如 患 者 仍 未 排 泄, 而 且 意 識 清 醒, 則 給 Sodium Sulfate,0.25 mg/kg, 溶 在 1~6 盎 司 水 中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最 重 要 症 狀 : 可 由 食 入 吸 入 及 皮 膚 接 觸 而 吸 收, 主 要 造 成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受 損, 會 造 成 興 奮 抽 筋 頭 痛 躁 動 步 態 不 穩 顫 抖 抽 筋 噁 心 嘔 吐 頭 暈 腹 瀉 發 紺 心 血 管 崩 潰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抑 制 及 昏 迷 蒸 氣 會 造 成 眼 鼻 及 喉 嚨 的 刺 激 危 害 效 應 : 服 食 5 毫 升 1% 的 靈 丹 很 可 能 造 成 成 人 呼 吸 抑 制 及 1-4 歲 小 孩 抽 筋,45 毫 克 會 造 成 成 人 抽 筋, 平 均 致 死 量 為 28 克, 但 是 也 有 服 食 1035 克 而 存 活 的 案 例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時 : 如 果 有 咳 嗽 或 呼 吸 困 難 發 生, 評 估 呼 吸 道 刺 激 支 氣 管 炎 或 肺 炎 情 形 必 要 時 使 用 呼 吸 器 給 予 氧 氣 支 持 治 療 氣 管 痙 孿 用 beta2 agonist 或 corticosteroids 患 者 吞 食 時 : 考 慮 洗 胃 提 供 活 性 碳 當 發 生 有 急 性 肺 傷 害 時, 維 持 病 人 的 呼 吸 以 及 氧 氣 的 供 給, 並 密 集 地 監 測 病 人 的 動 脈 血 中 氣 體 及 脈 衝 式 血 氧 偵 測 器 可 提 早 使 用 PEEP( 呼 氣 末 正 壓 法 ) 及 機 器 輔 助 呼 吸 眼 睛 暴 露 : 若 還 是 有 刺 激 感 痛 腫 脹 流 淚 畏 光 等 情 形, 則 病 人 應 該 繼 續 在 醫 院 接 受 觀 察 必 要 時, 參 考 皮 膚 接 觸 中 毒 解 救 法 皮 膚 接 觸 : 如 果 有 體 溫 過 高 乳 酸 血 症 和 肌 肉 破 壞, 可 能 需 要 使 用 神 經 肌 肉 阻 斷 器 合 併 腦 波 監 測 當 發 生 有 急 性 肺 傷 害 時, 維 持 病 人 的 呼 吸 以 及 氧 氣 的 供 給, 並 密 集 地 監 測 病 人 的 動 脈 血 中 氣 體 及 脈 衝 式 血 氧 偵 測 器 可 提 早 使 用 PEEP( 呼 氣 末 正 壓 法 ) 及 機 器 輔 助 呼 吸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及 泡 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此 物 質 不 易 引 燃, 但 為 可 燃 物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在 沒 有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儘 可 能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在 最 遠 距 離 處 滅 火 3. 築 堤 防 止 消 防 水 四 散, 待 後 續 處 理 4. 小 火 時 可 使 用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柱 泡 沫 ; 大 火 時 則 建 議 使 用 水 柱 泡 沫 進 行 滅 火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疏 散 非 必 要 人 員, 隔 離 危 害 區 並 管 制 進 出 入 口 2. 裝 著 正 壓 呼 吸 裝 置 及 特 殊 保 護 衣 物 本 可 進 入 洩 漏 區 3. 移 除 並 隔 離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4. 不 要 碰 觸 洩 漏 物 5.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第 3 頁 /5 頁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進 入 封 閉 空 間 前 先 行 通 風 3. 在 沒 有 風 險 的 情 況 下, 停 止 洩 漏 4. 噴 灑 水 沫 以 減 少 蒸 氣 5. 通 知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1. 小 量 洩 漏 - 以 砂 或 不 燃 性 吸 收 劑 收 集 洩 漏 物, 收 集 於 容 器 中 以 利 後 續 處 置 2. 小 量 乾 洩 漏 - 用 乾 淨 鏟 子 將 洩 漏 物 鏟 入 清 潔 乾 燥 容 器 中 並 加 蓋, 將 容 器 移 開 洩 漏 區 3. 大 量 洩 漏 - 將 洩 漏 區 做 大 範 圍 隔 離, 再 作 後 續 處 理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穿 著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以 避 免 所 有 可 能 的 接 觸 2. 生 產 的 殘 留 物 及 吸 收 劑 介 質 打 包 後 送 至 指 定 的 棄 置 場 3. 利 用 高 溫 焚 化 破 壞, 產 生 的 HCl 則 可 以 洗 濕 器 設 備 去 除 儲 存 : 以 1% 的 Sodium thiosulfate 儲 存, 避 免 分 解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供 給 充 分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器 2.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式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適 合 材 質 的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2. 面 罩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適 當 材 質 之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其 它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褐 色 至 白 色 結 晶 固 體 氣 味 : 工 業 級 有 類 似 光 氣 的 氣 味 嗅 覺 閾 值 :0.088 ppm 熔 點 :159~160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288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4.2 10-5 mmhg (20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87 (20 )( 水 =1) 溶 解 度 :2 mg/l (25 )( 水 )
第 4 頁 /5 頁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 ow ):3.80 揮 發 速 率 :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危 害 分 解 物 :1. 在 有 硫 存 在 的 環 境 下 加 熱 至 240~290 0 C 時, 會 形 成 二 氯 苯 2. 加 熱 會 分 解 產 生 光 氣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興 奮 抽 筋 頭 痛 躁 動 步 態 不 穩 顫 抖 抽 筋 噁 心 嘔 吐 頭 暈 腹 瀉 發 紺 心 血 管 崩 潰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抑 制 及 昏 迷 蒸 氣 會 造 成 眼 鼻 及 喉 嚨 的 刺 激 急 毒 性 : 吸 入 : 無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皮 膚 接 觸 : 產 生 灼 傷 眼 睛 接 觸 : 產 生 灼 傷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177mg/kg( 大 鼠, 食 入 ) 78mg/kg( 小 鼠, 食 入 )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具 有 生 物 累 積 性, 造 成 長 效 性 污 染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 50 ( 魚 類 ):- EC 50 (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半 衰 期 ( 空 氣 ): 9.24~92.4 ( 小 時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330~3240 ( 小 時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330~6480 ( 小 時 ) 半 衰 期 ( 土 壤 ): 320~3240 ( 小 時 ) 生 物 蓄 積 性 : 具 有 生 物 累 積 性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生 產 的 殘 留 物 及 吸 收 劑 介 質 打 包 後 送 至 指 定 的 棄 置 場 3. 利 用 高 溫 焚 化 破 壞, 產 生 的 HCl 則 可 以 洗 濕 器 設 備 去 除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第 5 頁 /5 頁 聯 合 國 編 號 :2761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固 態 有 機 農 藥, 毒 性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6.1 包 裝 類 別 :III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4.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5.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者 單 位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6-1 3.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中 文 毒 理 資 理 庫 4.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手 冊,89 年 11 月 5.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中 文,94 年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0.3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