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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辦 人 / 部 門 (b) 部 分 團 體 代 表 ( 包 括 香 港 婦 女 勞 工 協 會 及 香 港 專 業 導 遊 總 工 會 ) 認 為, 若 證 實 僱 主 未 有 採 取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屬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防 止 其 僱 員 在 工 作 場 所 被 顧 客 性 騷 擾, 條 例 草 案 應 向 有 關 僱 主 施 加 法 律 責 任 ; 但 另 一 些 團 體 代 表 ( 包 括 自 由 黨 青 年 團 飲 食 業 關 注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大 聯 盟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關 注 組 反 對 同 性 婚 姻 大 聯 盟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飲 食 業 聯 合 總 會 ) 表 示 對 該 建 議 有 所 保 留, 因 為 此 舉 可 能 會 對 僱 主 造 成 太 大 負 擔 部 分 其 他 團 體 代 表 ( 包 括 香 港 賽 馬 會 職 工 總 會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 認 為, 應 要 求 僱 主 訂 立 防 範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問 題 的 政 策, 以 及 設 立 相 關 的 投 訴 處 理 制 度 ; (c) 部 分 團 體 代 表 認 為,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下 稱 " ") 應 加 強 與 性 騷 擾 有 關 的 公 眾 教 育 向 僱 主 發 出 在 工 作 場 所 防 範 性 騷 擾 的 指 引, 以 及 改 善 其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 及 (d) 部 分 團 體 代 表 認 為, 應 為 條 例 草 案 引 入 新 條 文, 把 在 性 騷 擾 方 面 的 保 障 範 圍 擴 闊 至 其 他 範 疇, 例 如 租 客 病 人 或 不 同 院 校 學 生 之 間 的 性 騷 擾 4. 法 案 委 員 會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書 面 資 料 (a) 就 團 體 代 表 及 意 見 書 對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的 主 要 關 注 事 項 作 出 書 面 回 應 ; (b) 就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下 述 查 詢 作 出 書 面 回 應 : 遇 有 所 持 護 照 顯 示 其 性 別 為 "X" 的 外 籍 人 士 提 出 性 騷 擾 投 訴 的 情 況, 當 局 會 如 何 根 據 擬 議 的 法 例 修 訂 處 理 有 關 投 訴 和 保 障 他 們 的 法 律 權 利 ; 及 (c) 保 安 局 現 時 就 護 照 所 示 性 別 為 "X" 的 人 士 採 取 的 出 入 境 行 政 措 施 5

經 辦 人 / 部 門 ( 會 後 補 註 : 的 資 料 文 件 已 於 2014 年 11 月 13 日 隨 立 法 會 CB(2)273/14-15 號 文 件 發 出 ) II. 與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會 晤 5. 法 案 委 員 會 要 求 以 書 面 說 明, 在 平 機 會 於 2009 年 1 月 至 2014 年 8 月 期 間 接 獲 的 40 宗 申 請 中, 為 何 有 24 宗 性 騷 擾 個 案 不 獲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以 及 列 明 有 關 的 個 案 分 類 數 字 ( 例 如 超 過 12 個 月 期 限 或 缺 乏 實 質 證 據 的 個 案 ) ( 會 後 補 註 : 的 資 料 文 件 已 於 2014 年 11 月 11 日 隨 立 法 會 CB(2)251/14-15 號 文 件 發 出 ) 立 法 時 間 表 6. 法 案 委 員 會 完 成 逐 項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的 工 作 法 案 委 員 會 不 反 對 建 議 在 2014 年 12 月 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恢 復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委 員 察 悉, 就 條 例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作 出 預 告 的 限 期 為 2014 年 11 月 24 日 7. 委 員 察 悉, 將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向 內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工 作 III. 其 他 事 項 8.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12 時 34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

附 件 2014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過 程 日 期 :2014 年 11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3 時 間 標 記 發 言 者 主 題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議 程 項 目 I 與 團 體 代 表 及 會 晤 000647-001048 致 開 會 辭 001049-001324 001325-001641 001642-001955 001956-002127 002128-002520 002521-002836 002837-003058 003059-003421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人 手 比 例 不 符 最 低 工 資 關 注 組 香 港 婦 女 勞 工 協 會 香 港 賽 馬 會 職 工 總 會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平 等 機 會 婦 女 聯 席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 立 法 會 CB(2)227/14-15(01) 號 文 件 ] [ 立 法 會 CB(2)227/14-15(03) 號 文 件 ] [ 立 法 會 CB(2)92/14-15(01) 號 文 件 ] [ 立 法 會 CB(2)92/14-15(02) 號 文 件 ] [ 立 法 會 CB(2)227/14-15(04) 號 文 件 ]

時 間 標 記 發 言 者 主 題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003422 003638 自 由 黨 青 年 團 003639-003823 003824-004029 004030-004325 004326-004725 004726-005422 005423-010200 飲 食 業 關 注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大 聯 盟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關 注 組 反 對 同 性 婚 姻 大 聯 盟 新 婦 女 協 進 會 陳 志 全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新 婦 女 協 進 會 [ 立 法 會 CB(2)227/14-15(02) 號 文 件 ]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在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下, 性 騷 擾 條 文 是 否 憑 藉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1) 條 的 規 定 ( 即 " 凡 指 男 性 的 字 及 詞 句 亦 指 女 性 及 不 屬 於 男 性 或 女 性 者 ") 而 同 樣 適 用 於 第 三 性 人 士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除 非 任 何 條 例 的 內 容 出 現 用 意 相 反 之 處, 否 則 第 1 章 的 條 文 適 用 由 於 新 訂 第 40(1A) 條 應 與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第 2(8) 條 一 併 理 解, 故 此 第 40(1A) 條 同 時 涵 蓋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此 情 況 下, 文 意 正 好 出 現 用 意 相 反 之 處 ; 因 此, 根 據 第 1 章 第 2(1) 條, 第 1 章 第 7(1) 條 將 不 適 用 於 第 40(1A) 條 表 示,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下 稱 " ") 現 正 進 行 的 歧 視 條 例 檢 討 會 研 究 應 否 在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若 干 條 文 中 使 用 無 性 別 色 彩 的 用 語 黃 碧 雲 議 員 關 注 到, 2014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下 稱 " 條 例 草 案 ") 的 保 障 範 圍, 是 否 涵 蓋 政 府 僱 員 在 履 行 公 務 的 過 程 中 性 騷 擾 公 眾 人 士 的 情 況 確 認, 憑 藉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第 3 條,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條 文 對 政 府 具 約 束 力 2

時 間 標 記 發 言 者 主 題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010201-010454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表 示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早 日 制 定 為 法 例, 並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時 發 出 有 關 防 範 性 騷 擾 的 指 引, 供 僱 主 參 考 表 示, 歧 視 條 例 檢 討 的 公 眾 諮 詢 內 容, 包 括 僱 主 應 否 為 僱 員 被 顧 客 性 騷 擾 而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的 問 題 010455-010752 010753-011209 011210-011658 011659-011928 011929-012532 潘 兆 平 議 員 自 由 黨 青 年 團 范 國 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平 等 機 會 婦 女 聯 席 反 對 同 性 婚 姻 大 聯 盟 黃 碧 雲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請 團 體 代 表 就 的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應 如 何 加 強 發 表 意 見 自 由 黨 青 年 團 作 出 回 應 范 國 威 議 員 就 條 例 草 案 下 的 擬 議 修 訂 使 用 無 性 別 色 彩 的 提 述 提 問 ; 政 府 當 局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李 卓 人 議 員 問 及 僱 主 在 提 供 免 受 性 騷 擾 的 工 作 環 境 方 面 的 責 任 ; 平 等 機 會 婦 女 聯 席 及 反 對 同 性 婚 姻 大 聯 盟 發 表 意 見, 以 作 回 應 回 應 黃 碧 雲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警 方 已 制 訂 內 部 指 引, 說 明 警 員 對 示 威 者 作 出 某 些 行 為 會 否 構 成 性 騷 擾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何 秀 蘭 議 員 進 一 步 查 詢, 當 僱 員 在 工 作 場 所 被 顧 客 性 騷 擾, 僱 主 有 何 法 律 責 任 重 申, 預 計 將 於 2015 年 下 半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相 關 建 議 在 收 到 該 等 建 議 後 會 考 慮 如 何 跟 進 議 程 項 目 II 與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會 晤 012913-013856 簡 述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意 見, 詳 情 載 於 其 信 件 [ 立 法 會 CB(2)92/14-15(06) 號 文 件 ] 013857-014321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認 為, 僱 主 有 責 任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防 止 僱 員 在 工 作 場 所 被 顧 客 性 騷 擾 就 如 何 加 深 僱 主 對 此 責 任 的 認 識 發 表 意 見 3

時 間 標 記 發 言 者 主 題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014322-014827 鄧 家 彪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在 2009 年 1 月 至 2014 年 8 月 期 間 接 獲 多 少 宗 有 關 服 務 提 供 者 被 顧 客 性 騷 擾 的 個 案 ;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鄧 議 員 詢 問, 如 何 可 進 一 步 保 障 旅 遊 業 僱 員 ( 例 如 導 遊 ) 在 香 港 境 外 工 作 時 免 受 顧 客 性 騷 擾 ;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014828-015254 何 秀 蘭 議 員 因 應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要 求, 承 諾 以 書 面 說 明, 在 2009 年 1 月 至 2014 年 8 月 期 間 接 獲 的 40 宗 申 請 中, 為 何 有 24 宗 性 騷 擾 個 案 不 獲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以 及 列 明 有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 會 議 紀 要 第 5 段 ) 015255-015639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條 例 草 案 使 用 無 性 別 色 彩 的 提 述 提 問 ; 就 此 發 表 意 見 陳 議 員 請 就 屬 於 "X" 性 別 的 人 士 在 條 例 草 案 下 所 獲 得 的 法 律 保 障 發 表 意 見 回 應 時 表 示, 迄 今 並 無 接 獲 任 何 涉 及 屬 於 "X" 性 別 的 人 士 的 性 騷 擾 個 案 不 過, 會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第 40 條 處 理 屬 於 "X" 性 別 的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性 騷 擾 投 訴, 如 同 處 理 其 他 男 性 或 女 性 提 出 的 投 訴 一 樣 015640-020109 黃 碧 雲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如 何 跟 進 近 期 警 員 被 指 在 處 理 示 威 者 時 作 出 性 騷 擾 一 事 ;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同 意 檢 視 警 方 落 實 相 關 內 部 指 引 的 情 況 020110-020321 潘 兆 平 議 員 回 應 潘 兆 平 議 員 的 提 問 時 表 示, 如 有 需 要, 會 重 新 調 配 內 部 資 源, 以 應 付 實 行 立 法 建 議 所 帶 來 的 額 外 工 作 量 020322-020744 陳 志 全 議 員 解 釋, 在 調 解 工 作 下, 可 視 乎 糾 紛 的 情 況, 達 成 各 種 和 解 條 件 ( 例 如 道 歉 信 僱 主 制 訂 平 等 機 會 政 策 職 員 復 職 或 金 錢 賠 償 ) 因 應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要 求,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說 明 2009 年 1 月 至 2014 年 8 月 期 間 就 成 功 調 解 的 個 案 所 判 給 的 金 錢 賠 償 4

時 間 標 記 發 言 者 主 題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020745-021156 黃 碧 雲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在 香 港 境 外 行 駛 的 香 港 註 冊 陸 上 交 通 工 具 上 由 顧 客 對 服 務 提 供 者 作 出 的 性 騷 擾, 是 否 屬 於 條 例 草 案 的 涵 蓋 範 圍 ; 政 府 當 局 就 此 作 出 解 釋, 詳 情 載 於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 立 法 會 CB(2)2359/13-14(02) 號 文 件 ] 平 機 會 認 為,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執 行 香 港 法 例, 可 能 會 有 困 難 逐 項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021157-021456 條 例 草 案 第 1 條 簡 稱 條 例 草 案 第 2 條 修 訂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條 例 草 案 第 3 條 修 訂 第 40 條 ( 其 他 性 騷 擾 ) 條 例 草 案 第 4 條 修 訂 第 41 條 ( 第 4 部 的 適 用 範 圍 ) 021457-022034 022035-023018 何 秀 蘭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認 為, 應 作 出 下 述 承 諾 : 待 完 成 歧 視 條 例 檢 討 後, 檢 討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並 且 修 訂 相 關 條 文, 在 條 文 中 使 用 無 性 別 色 彩 的 用 語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遇 有 屬 於 "X" 性 別 的 人 士 提 出 性 騷 擾 投 訴 的 情 況, 當 局 會 如 何 根 據 擬 議 的 法 例 修 訂 處 理 有 關 投 訴 和 保 障 他 們 的 法 律 權 利 表 示,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制 定 是 以 所 有 人 均 歸 類 為 男 性 或 女 性 為 前 提 將 新 訂 第 40(1A) 條 與 現 行 第 2(8) 條 一 併 理 解, 會 在 指 明 情 況 下 為 所 有 人 提 供 性 騷 擾 方 面 的 保 障, 而 不 論 有 關 受 害 人 在 香 港 法 律 下 是 男 性 還 是 女 性 因 應 陳 議 員 的 要 求, 承 諾 以 書 面 方 式 就 此 事 進 一 步 解 釋 其 意 見 ( 會 議 紀 要 第 4 段 ) 023019-023408 何 秀 蘭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因 應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要 求, 承 諾 以 書 面 說 明, 保 安 局 現 時 就 護 照 所 示 性 別 為 "X" 的 人 士 採 取 的 出 入 境 行 政 措 施 陳 家 洛 議 員 亦 認 為, 應 研 究 擬 議 修 訂 是 否 適 用 於 屬 於 "X" 性 別 的 人 士 ( 會 議 紀 要 第 4 段 ) 5

時 間 標 記 發 言 者 主 題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023409-023510 立 法 時 間 表 結 語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