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 電 工 程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專 業 支 援 3 葉 文 傑 先 生 律 政 司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 法 律 草 擬 科 ) 施 俊 輝 先 生 律 政 司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 署 任 )( 法 律 草 擬 科 ) 陳 毅 謙 先 生 應 邀 出 席 人 士 : 議 程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untitled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簽 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一、 資格條件: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公告[1].rtf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xls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6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 ) 1 5 ( ) ( ) ( )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PowerPoint 簡報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T????????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Appendix2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PURPOSE

BOT_BS_audited_96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管理諮詢服務

DOM Pamphlet (CHI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BSP 烤箱 - 封面-2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C 標準文件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目 錄 引 言 P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教育實習問與答: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職能基準

02_.PDF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As at 28

Transcription:

檔 號 :CB1/BC/2/14/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1)425/14-1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審 閱 )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2 出 席 委 員 :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 ) 何 秀 蘭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胡 志 偉 議 員, MH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委 員 :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 項 環 境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能 源 ) 馬 周 佩 芬 女 士 環 境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能 源 )2 葉 嘉 欣 女 士 機 電 工 程 署 助 理 署 長 / 電 力 及 能 源 效 益 賴 漢 忠 先 生

機 電 工 程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 專 業 支 援 3 葉 文 傑 先 生 律 政 司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 法 律 草 擬 科 ) 施 俊 輝 先 生 律 政 司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 署 任 )( 法 律 草 擬 科 ) 陳 毅 謙 先 生 應 邀 出 席 人 士 : 議 程 第 I 項 社 區 建 造 及 工 程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總 幹 事 黃 敬 博 士 屋 宇 設 備 運 行 及 維 修 行 政 人 員 學 會 會 長 尹 振 華 先 生 建 造 業 議 會 議 會 事 務 秘 書 處 高 級 經 理 黃 宗 傑 先 生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環 境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蔡 錦 龍 先 生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前 任 會 長 陳 巨 星 博 士 香 港 能 源 工 程 師 學 會 會 長 陳 家 龍 博 士 2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1)1 陳 向 紅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0 李 凱 詩 小 姐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1)1 莫 穎 琛 小 姐 議 會 秘 書 (1)1 李 梅 女 士 經 辦 人 / 部 門 I. 與 團 體 代 表 及 舉 行 會 議 與 舉 行 會 議 ( 立 法 會 CB(1)343/ 14-15(02)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1)343/ 14-15(03) 號 文 件 因 應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會 議 而 的 跟 進 行 動 一 覽 表 就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會 議 上 所 提 事 項 作 出 的 回 應 相 關 文 件 立 法 會 CB(1)272/ 14-15(01)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1)272/ 14-15(02)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3)10/ 14-15 號 文 件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致 的 函 件 就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2014 年 10 月 13 日 的 函 件 提 供 的 覆 函 條 例 草 案 文 本 3

經 辦 人 / 部 門 檔 號 :ENB CR 4/2061/08 立 法 會 LS5/ 14-15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1)272/ 14-15(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法 律 事 務 部 報 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擬 備 的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 與 團 體 代 表 舉 行 會 議 邀 請 以 下 團 體 的 代 表 發 表 意 見 (a) 社 區 建 造 及 工 程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 (b) 屋 宇 設 備 運 行 及 維 修 行 政 人 員 學 會 ( 立 法 會 CB(1)366/14-15(01) 號 文 件 ); (c) 建 造 業 議 會 ( 立 法 會 CB(1)357/ 14-15(01) 號 文 件 ); (d)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 (e)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 及 (f) 香 港 能 源 工 程 師 學 會 ( 立 法 會 CB(1)366/14-15(02) 號 文 件 ) 2. 委 員 亦 察 悉 不 出 席 會 議 的 團 體 提 交 的 下 述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43/ 14-15(01)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1)357/ 14-15(02) 號 文 件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的 意 見 書 ( 只 備 英 文 本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的 意 見 書 ( 只 備 英 文 本 )) 3. 法 案 委 員 會 進 行 商 議 工 作 ( 會 議 過 程 索 引 載 於 附 件 ) 4

經 辦 人 / 部 門 4. 法 案 委 員 會 要 求 (a) 就 團 體 代 表 在 會 議 上 表 達 的 意 見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 (b) 就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43/14-15(01) 號 文 件 )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該 會 建 議 設 立 後 備 系 統, 為 啟 德 發 展 區 提 供 不 間 斷 的 必 要 服 務 ( 例 如 電 力 及 空 調 ), 並 為 該 系 統 提 供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 (c) 就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57/14-15(02) 號 文 件 )( 特 別 是 意 見 書 第 5 及 6 段 提 及 的 建 議 )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 (d) 說 明 如 何 可 防 止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下 稱 " 條 例 草 案 ") 所 訂 的 上 訴 機 制 被 濫 用 ; (e) 考 慮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設 立 懲 罰 機 制, 懲 處 行 為 或 活 動 危 及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暢 順 運 作 的 建 築 物 用 戶 的 個 別 佔 用 人 / 承 租 人 ; 及 (f) 說 明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會 否 為 該 區 的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服 務 5. 提 醒 委 員, 法 案 委 員 會 下 次 會 議 訂 於 2015 年 1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30 分 舉 行 II. 其 他 事 項 6.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12 時 30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1 2015 年 1 月 9 日 5

附 件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過 程 日 期 :2014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2 時 間 議 程 第 I 項 與 團 體 代 表 及 舉 行 會 議 000457 001006 001007-001431 001432-001845 001846-002338 002339-002818 社 區 建 造 及 工 程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黃 敬 博 士 屋 宇 設 備 運 行 及 維 修 行 政 人 員 學 會 尹 振 華 先 生 建 造 業 議 會 黃 宗 傑 先 生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蔡 錦 龍 先 生 致 開 會 辭 陳 述 意 見 (a) 該 中 心 支 持 當 局 提 交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 下 稱 " 條 例 草 案 "); (b) 應 妥 善 保 養 及 修 理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確 保 該 系 統 的 運 作 令 人 滿 意 ; 及 (c) 啟 德 發 展 區 整 個 喉 管 網 絡 的 規 劃 應 便 利 日 後 的 保 養 工 程 陳 述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66/14-15(01) 號 文 件 ) 所 載 的 意 見 陳 述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57/14-15(01) 號 文 件 ) 所 載 的 意 見 陳 述 意 見 (a) 該 學 會 支 持 當 局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 (b) 除 建 造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外, 應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應 用 先 進 的 綠 色 建 築 設 計,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能 源 效 益 ;

時 間 (c) 應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設 立 實 時 節 能 監 察 系 統, 以 監 察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成 效 ; (d) 應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諮 詢 組 織, 就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運 作 提 供 進 一 步 意 見 ; (e) 應 回 收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餘 熱, 盡 量 提 升 效 益 ; (f) 應 預 先 為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運 作 規 劃 預 防 措 施 ; 及 002819-003043 003044-003553 003554-004900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陳 巨 星 博 士 香 港 能 源 工 程 師 學 會 陳 家 龍 博 士 (g) 應 每 兩 年 進 行 收 費 檢 討 一 次, 檢 視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實 際 成 本 及 收 入 的 變 動 陳 述 意 見 (a) 該 學 會 支 持 當 局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 (b) 對 所 有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用 戶 而 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收 費 機 制 及 相 關 安 排 應 簡 單 合 理 及 透 明 ; (c) 應 清 楚 界 定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營 辦 商 及 用 戶 在 保 養 及 修 理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方 面 的 責 任 ; (d) 應 回 收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餘 熱, 盡 量 提 升 效 益 ; 及 (e)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可 成 為 大 型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的 成 功 例 子, 日 後 可 在 其 他 新 發 展 區 實 施 陳 述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66/14-15(02) 號 文 件 ) 所 載 的 意 見 就 團 體 代 表 的 意 見 作 出 下 述 整 體 回 應 (a)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旨 在 推 廣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省 能 源 ; 2

時 間 (b) 啟 德 發 展 區 大 部 分 政 府 建 築 物 都 採 用 了 綠 色 建 築 設 計 及 特 色 舉 例 而 言, 新 的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在 香 港 綠 色 建 築 議 會 進 行 的 綠 建 環 評 暫 定 評 估 中 獲 得 白 金 評 級 ; (c) 所 有 政 府 建 築 物 ( 佔 啟 德 發 展 區 總 空 調 樓 面 面 積 約 35%) 均 會 使 用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 (d) 機 電 工 程 署 ( 下 稱 " 機 電 署 ") 會 成 立 聯 絡 小 組, 加 強 與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用 戶 的 溝 通, 以 提 供 更 多 有 效 率 的 以 客 為 本 服 務 ; (e) 雖 然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是 香 港 首 個 此 類 系 統, 有 關 技 術 已 在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廣 泛 採 用 該 系 統 的 運 作 可 靠 性 超 過 99%; (f)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收 費 機 制 及 相 關 收 費 安 排 在 條 例 草 案 清 楚 訂 明 ; (g) 當 局 會 最 少 每 5 年 進 行 收 費 檢 討 一 次, 如 有 需 要, 亦 會 進 行 額 外 檢 討 ; (h)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實 施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時 會 配 合 區 內 各 個 項 目 的 整 體 規 劃 及 發 展 時 間 表 當 局 會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採 用 先 進 技 術, 提 升 該 系 統 的 能 源 效 益 ; (i) (j) 機 電 署 作 為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已 聘 請 一 名 承 辦 商 負 責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建 造 工 程 及 日 常 運 作 機 電 署 會 監 察 及 監 督 該 承 辦 商, 確 保 向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用 戶 提 供 妥 善 及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 及 把 冷 凍 水 輸 送 給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用 戶 的 地 下 喉 管 網 絡 以 有 系 統 的 方 式 管 理 漏 水 探 測 系 統 會 沿 冷 凍 水 管 設 置, 以 探 測 漏 水 的 位 置 3

時 間 004901-005454 謝 偉 銓 議 員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及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 下 稱 "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43/14-15(01) 號 文 件 );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建 議 設 立 後 備 系 統, 為 啟 德 發 展 區 提 供 不 間 斷 的 必 要 服 務 ( 例 如 電 力 及 空 調 ), 並 為 該 系 統 提 供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 請 參 閱 會 議 紀 要 第 4(b) 段 ) 要 求 就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的 意 見 書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005455-010822 胡 志 偉 議 員 尹 振 華 先 生 胡 志 偉 議 員 關 注 到 (a) 在 建 築 物 用 戶 安 裝 的 冷 凍 水 錶 的 準 確 性 ; (b)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可 能 暫 停 及 終 止 ; 及 (c)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的 上 訴 機 制 回 應 時 表 示 (a) 當 局 會 在 建 築 物 用 戶 內 安 裝 冷 凍 水 錶, 以 量 度 建 築 物 的 實 際 製 冷 量 及 實 際 耗 冷 量 這 些 冷 凍 水 錶 非 常 準 確 及 可 靠, 其 整 體 誤 差 因 而 通 常 不 超 過 1%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測 試 冷 凍 水 錶 的 安 排 與 水 務 署 的 安 排 一 致 ; (b)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如 建 築 物 用 戶 的 獲 准 用 户 對 用 以 量 度 該 建 築 物 的 實 際 製 冷 量 及 實 際 耗 冷 量 的 冷 凍 水 錶 的 準 確 性 產 生 懷 疑, 該 用 户 可 申 請 測 試 該 水 錶 如 測 試 的 結 果 是 冷 凍 水 錶 計 量 並 不 正 確, 則 有 關 獲 准 用 户 無 須 繳 付 測 試 費 用 機 電 署 會 每 年 實 地 檢 核 冷 凍 水 錶, 並 每 5 至 6 年 把 冷 凍 水 錶 送 交 製 造 商 調 校, 確 保 水 錶 準 確 ; (c) 在 沒 有 繳 付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收 費, 或 沒 有 遵 從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 下 稱 " 機 電 署 署 長 ") 發 出 的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等 情 況 下, 機 電 署 署 長 可 暫 停 或 終 止 為 該 建 築 物 用 戶 提 供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如 機 電 署 署 長 認 為 獲 准 用 户 的 行 為, 或 由 該 4

時 間 用 户 裝 設 的 該 建 築 物 的 裝 置, 正 在 或 將 會 危 及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的 運 作 或 可 靠 性, 則 機 電 署 署 長 可 向 該 用 户 發 出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 及 (d)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任 何 人 如 因 機 電 署 署 長 作 出 的 指 明 決 定 或 指 示 感 到 受 屈, 可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條 例 草 案 第 22(1) 條 訂 明 可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所 針 對 的 決 定 或 指 示 關 於 冷 凍 水 錶 的 準 確 性, 尹 振 華 先 生 表 示, 雖 然 要 所 有 量 度 儀 器 完 全 準 確 是 不 可 能 的, 但 應 進 一 步 提 高 冷 凍 水 錶 的 準 確 性, 以 免 多 收 收 費 010823-011237 謝 偉 銓 議 員 黃 敬 博 士 回 應 謝 偉 銓 議 員 有 關 測 試 冷 凍 水 錶 的 詢 問 時 解 釋,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如 水 錶 讀 數 的 超 額 或 不 足 之 數 超 逾 正 確 數 字 的 3%, 則 會 把 該 水 錶 視 作 計 量 不 正 確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關 獲 准 用 戶 將 無 須 繳 付 測 試 費 用, 而 機 電 署 會 適 當 調 整 收 費 由 於 測 試 冷 凍 水 錶 涉 及 複 雜 的 技 術 問 題 及 龐 大 費 用, 認 為 把 水 錶 的 準 確 性 容 差 設 定 為 正 或 負 3%, 是 合 理 做 法 黃 敬 博 士 指 出, 由 於 冷 凍 水 錶 量 度 讀 數 的 超 額 或 不 足 之 數 可 能 超 逾 正 確 數 字 的 3%, 因 此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收 費 可 能 被 高 估 或 低 估 政 府 當 局 可 考 慮 聘 用 " 控 制 自 動 化 及 儀 器 儀 表 " 界 別 的 工 程 師 監 察 及 測 試 冷 凍 水 錶 的 準 確 性 011238-012414 何 秀 蘭 議 員 黃 宗 傑 先 生 何 秀 蘭 議 員 請 建 造 業 議 會 議 會 事 務 秘 書 處 高 級 經 理 黃 宗 傑 先 生 闡 述 建 造 業 議 會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57/14-15(01) 號 文 件 ) 黃 宗 傑 先 生 表 示, 由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是 香 港 首 個 此 類 系 統, 因 此 建 築 物 用 戶 可 能 遇 到 一 些 未 能 預 期 的 小 問 題, 尤 以 早 期 實 施 階 段 為 然 就 此, 應 為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用 戶 提 供 更 多 有 效 率 的 以 客 為 本 服 務 5

時 間 補 充,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除 節 能 外, 亦 有 其 他 效 益, 例 如 減 少 總 建 築 成 本 約 5% 至 10% 令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更 具 彈 性, 以 及 減 少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熱 島 效 應 製 冷 量 收 費 會 根 據 建 築 物 用 戶 的 合 約 製 冷 量 收 取, 但 建 築 物 用 戶 的 獲 准 用 戶 在 經 機 電 署 署 長 同 意 後, 可 修 改 該 建 築 物 的 合 約 製 冷 量 至 於 收 費 水 平, 解 釋, 當 局 計 劃 在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使 用 期 ( 即 30 年 ) 內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並 把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的 擬 議 收 費 釐 定 於 具 競 爭 力 的 水 平, 藉 此 提 供 足 夠 的 經 濟 誘 因, 鼓 勵 私 人 非 住 宅 建 築 物 的 擁 有 人 使 用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何 秀 蘭 議 員 要 求 就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的 意 見 書 ( 立 法 會 CB(1)357/14-15(02) 號 文 件 )( 特 別 是 意 見 書 第 5 及 6 段 提 及 的 建 議 )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 請 參 閱 會 議 紀 要 第 4(c) 段 ) 亦 要 求 就 團 體 代 表 在 會 議 上 表 達 的 意 見 提 供 書 面 回 應 ( 請 參 閱 會 議 紀 要 第 4(a) 段 ) 012415-013905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0 就 法 案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會 議 上 所 提 事 宜 作 出 的 回 應 ( 立 法 會 CB(1)343/14-15(03) 號 文 件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0 要 求 澄 清 為 何 當 局 決 定 透 過 立 法 途 徑 向 非 政 府 用 戶 收 取 提 供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的 相 關 收 費, 而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 房 委 會 ") 管 理 的 晴 朗 商 場 的 收 費 安 排, 則 以 房 委 會 與 政 府 訂 立 的 行 政 措 施 備 忘 錄 ( 下 稱 " 備 忘 錄 ") 為 依 據 解 釋, 根 據 在 McCarthy & Stone (Developments) Ltd. 訴 Richmond upon Thame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92] 2 A.C. 48 一 案 確 立 的 原 則, 政 府 必 須 有 清 楚 的 法 律 基 礎 才 可 收 費 或 徵 費 雖 然 收 費 的 權 力 可 以 明 訂 法 例 條 文 為 依 據 或 必 然 隱 含, 但 認 為 有 必 要 提 出 新 的 法 例, 為 政 府 提 供 所 需 的 法 律 依 據, 向 使 用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用 戶 收 費, 以 免 被 人 質 疑 區 域 供 冷 6

時 間 服 務 收 費 是 否 合 法 至 於 政 府 與 房 委 會 這 個 財 政 自 主 的 機 構 的 收 費 安 排, 進 一 步 解 釋, 根 據 備 忘 錄, 房 委 會 須 就 政 府 提 供 的 服 務 向 政 府 繳 費, 而 房 委 會 不 可 能 會 質 疑 政 府 收 取 該 等 收 費 然 而, 把 有 關 安 排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啟 德 發 展 區 所 有 其 他 區 域 供 冷 服 務 用 戶 並 不 可 取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有 清 楚 明 確 的 法 例 授 權 才 可 收 費 013906-014130 胡 志 偉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要 求 (a) 說 明 如 何 可 防 止 條 例 草 案 所 訂 的 上 訴 機 制 被 濫 用 ; 及 (b) 考 慮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設 立 懲 罰 機 制, 懲 處 行 為 或 活 動 危 及 啟 德 發 展 區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暢 順 運 作 的 建 築 物 用 戶 的 個 別 佔 用 人 / 承 租 人 ( 請 參 閱 會 議 紀 要 第 4(d) 及 (e) 段 ) 014131-014453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要 求 說 明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會 否 為 該 區 的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提 供 服 務 ( 請 參 閱 會 議 紀 要 第 4(f) 段 ) 014454-014546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1 2015 年 1 月 9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