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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屆 消 防 處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摘 錄 第 十 四 屆 消 防 處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已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在 消 防 處 總 部 大 廈 地 下 多 用 途 場 館 舉 行 * * * * * 開 會 詞 消 防 處 歡 迎 各 小 組 成 員 出 席 第 十 四 屆 消 防 處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第 二 次 會 議, 並 逐 一 介 紹 列 席 的 部 門 代 表 2.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2.1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獲 得 通 過, 無 須 修 改 續 議 事 項 3. 消 防 處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的 活 動 3.1 九 龍 灣 工 程 部 的 參 觀 活 動 已 於 2007 年 11 月 10 日 完 成 ; 西 九 龍 訓 練 中 心 的 參 觀 活 動 則 定 於 12 月 1 日 舉 行 3.2 此 外, 原 訂 於 11 月 27 日 深 圳 灣 消 防 局 的 開 幕 典 禮, 由 於 主 禮 嘉 賓 未 克 出 席, 開 幕 典 禮 將 會 延 期 舉 行, 屆 時 將 會 再 邀 請 小 組 成 員 出 席 4. 救 護 車 調 派 分 級 制 4.1 消 防 處 已 於 10 月 24 四 日 收 到 顧 問 公 司 呈 交 的 救 護 車 調 派 分 級 第 五 份 報 告 初 稿 保 安 局 和 處 方 現 正 審 閱 該 報 告 的 內 容 5.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承 諾 5.1 由 2007 年 6 月 至 10 月, 消 防 處 能 夠 在 規 定 召 達 時 間 內 到 場 處 理 的 火 警 事 故 平 均 達 到 94%, 較 部 門 服 務 承 諾 中 所 定 的 92.5% 為 佳 救 護 服 務 方 面, 雖 然 2007 年 6 月 至 8 月 的 召 達 表 現 未 達 到 部 門 服 務 承 諾 中 所 定 的 92.5%, 但 在 9 月 及 10 月 已 高 於 此 目 標 由 於 以 上 數 字 顯 示 公 眾 對 救 護 服 務 的 需 求 不 斷 上 升, 因 此 消 防 處 正 積 極 考 慮 實 施 救 護 車 調 派 分 級 制, 以 應 付 市 民 的 需 要 6. 善 用 社 區 資 源 推 動 防 火 防 災 和 免 除 危 險 6.1 自 本 年 5 月 22 日 消 防 處 在 全 港 18 區 成 立 了 消 防 安 全 大 使 名 譽 會 長 會 後, 共 有 13 位 社 會 賢 達 被 新 委 任 為 消 防 安 全 大 使 名 譽 會 長, 使 會 長 人 數 由 251 名 增 加 至 264 名, 增 添 了 消 防 處 在 各 地 區 推 行 消 防 安 全 宣 傳 及 活 動 的 力 量 1

7. 招 聘 人 員 的 安 排 7.1 2007 年 11 月 30 日 將 有 1 隊 救 護 主 任 1 隊 救 護 員 及 1 隊 消 防 員 出 班 消 防 處 明 年 將 會 繼 續 舉 行 招 聘 活 動, 以 增 加 人 手 提 供 各 項 救 援 服 務 7.2 至 於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及 性 格 測 試 的 工 作 進 度, 負 責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研 究 的 顧 問 在 11 月 初 邀 請 了 消 防 處 的 屬 員 進 行 試 驗 性 的 測 試, 並 分 析 測 試 結 果, 以 幫 助 消 防 處 設 計 一 套 合 適 的 測 試 題 目, 了 解 投 考 人 的 能 力 傾 向 性 格 測 試 方 面, 消 防 處 現 時 正 等 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批 准 在 招 聘 活 動 中 進 行 性 格 測 試, 以 協 助 聘 請 適 合 的 投 考 者 8. 消 防 處 的 宣 傳 活 動 8.1 有 關 專 為 失 明 人 士 製 作 的 火 警 時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及 家 居 防 火 安 全 守 則 聲 音 光 碟 / 錄 音 帶 及 凸 字 防 火 宣 傳 單 張, 在 香 港 盲 人 輔 導 會 的 協 助 下, 已 初 步 完 成 消 防 處 現 正 進 行 覆 核 及 校 對, 待 有 關 工 作 完 成 後, 便 會 透 過 志 願 團 體 派 發 給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此 外, 為 了 提 高 需 要 受 助 人 士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識, 加 强 他 們 在 火 警 時 的 應 變 能 力, 消 防 處 在 過 去 半 年, 已 為 23 個 志 願 團 體 和 社 群 安 排 消 防 安 全 講 座 及 火 警 演 習 9. 旺 角 救 護 站 9.1 旺 角 救 護 站 已 在 11 月 9 日 開 幕 一 小 組 成 員 表 示, 並 非 所 有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成 員 都 被 邀 請 出 席 是 次 開 幕 典 禮 他 建 議 消 防 處 日 後 邀 請 所 有 成 員 出 席 同 類 活 動 消 防 處 表 示, 由 於 場 地 所 限, 某 些 消 防 局 或 救 護 站 舉 行 公 眾 活 動 時, 只 能 邀 請 所 屬 區 域 的 小 組 成 員, 但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會 把 上 述 建 議 向 各 總 區 反 映 另 一 成 員 建 議 消 防 處 准 許 小 組 成 員 攜 同 親 友 出 席 活 動 消 防 處 回 應, 某 些 活 動 由 於 參 與 人 數 眾 多, 未 必 能 夠 兼 顧 所 有 參 加 者, 因 此 會 優 先 考 慮 邀 請 與 部 門 有 緊 密 聯 繫 的 機 構 / 人 士 出 席 如 小 組 成 員 有 個 別 要 求, 可 向 小 組 提 出 9.2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0. 救 護 車 轉 院 服 務 10.1 保 安 局 現 正 繼 續 研 究 有 關 把 部 分 第 二 優 先 急 切 召 喚 交 由 醫 療 輔 助 隊 處 理 的 建 議, 至 今 仍 未 有 具 體 的 執 行 方 案 11. 消 防 處 的 裝 備 11.1 一 小 組 成 員 表 示, 上 次 會 議 記 錄 第 16.3 段 提 及 消 防 處 正 跟 進 有 關 荃 灣 品 質 工 業 大 廈 的 火 災, 以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他 詢 問 處 方 有 關 工 作 的 進 展 消 防 處 表 示 將 於 會 後 向 小 組 成 員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 消 防 處 已 發 出 三 張 傳 票 給 荃 灣 品 質 工 業 大 廈 六 樓 的 業 主 及 租 戶 在 2008 年 1 月 21 日 進 行 的 審 前 覆 核 中, 被 票 控 的 租 戶 承 認 一 項 未 領 有 危 險 品 牌 照 而 從 事 有 關 活 動 的 控 罪, 有 關 判 刑 將 會 押 後 宣 判 至 於 2

另 一 項 沒 有 保 持 消 防 裝 置 時 刻 在 有 效 狀 態 的 傳 票, 被 票 控 的 業 主 及 租 戶 均 否 認 控 罪, 裁 判 官 把 案 件 押 後 至 3 月 7 日 再 作 審 前 覆 核 ] 11.2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2. 空 中 巴 士 A380 12.1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3. 樓 宇 安 全 13.1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4. 心 臟 去 顫 器 14.1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5. 防 止 山 火 的 措 施 15.1 消 防 處 向 與 會 者 表 示, 今 年 雖 然 不 能 達 到 零 山 火 的 目 標, 但 情 況 已 有 所 改 善 處 方 計 劃 來 年 邀 請 更 多 鄉 村 參 與 防 止 山 火 的 活 動, 並 與 環 保 團 體 合 作, 擴 大 宣 傳 範 圍, 提 高 市 民 防 止 山 火 的 意 識 15.2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6. 消 防 處 義 工 隊 16.1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17. 出 動 時 間 的 基 準 17.1 消 防 處 已 成 立 一 個 由 四 個 行 動 總 區 ( 即 港 島 九 龍 新 界 及 救 護 總 區 ) 策 劃 組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和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組 成 的 工 作 小 組, 因 應 不 同 行 動 單 位 的 樓 宇 設 計 行 動 模 式 等 因 素, 深 入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出 動 時 間, 並 向 有 關 單 位 提 供 客 觀 的 改 善 建 議, 以 及 向 處 方 匯 報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度 18. 消 防 大 使 少 年 團 18.1 與 會 者 同 意 刪 除 此 項 目 新 議 事 項 19. 白 田 邨 火 警 事 故 19.1 消 防 處 就 一 小 組 成 員 有 關 白 田 邨 火 警 事 故 的 提 問 回 答 說, 白 田 邨 火 警 事 故 反 映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消 防 人 員 在 進 行 搜 索 時 的 程 序 有 欠 妥 善 就 着 死 因 裁 判 官 的 建 議, 消 防 處 正 全 面 檢 討 及 加 強 火 場 的 搜 索 程 序, 以 確 保 搜 救 工 作 徹 底 完 成 此 外, 消 防 處 亦 會 加 強 現 場 事 故 指 揮 的 訓 練, 並 將 於 黃 大 仙 消 防 局 興 建 訓 練 中 心, 利 用 電 腦 科 技 模 擬 不 同 的 火 警 事 故, 訓 練 現 場 主 管 的 指 揮 及 應 變 能 力 該 訓 練 中 心 預 計 於 2008 年 1 月 啟 用 3

20. 救 護 車 的 保 養 維 修 及 更 換 20.1 有 小 組 成 員 詢 問 消 防 處 有 關 救 護 車 的 保 養 維 修 及 更 換 事 宜 消 防 處 表 示, 機 電 工 程 署 根 據 與 消 防 處 簽 訂 的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負 責 提 供 救 護 車 的 保 養 及 維 修 服 務 此 外, 消 防 處 每 年 會 與 機 電 工 程 署 就 救 護 車 的 車 齡 性 能 及 維 修 的 經 濟 效 益 等 各 個 範 疇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如 有 更 換 救 護 車 的 需 要, 處 方 會 向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申 請 資 源 就 此 方 面, 消 防 處 會 在 2008 年 更 換 35 輛 救 護 車 20.2 消 防 處 除 定 時 檢 測 車 輛 外, 亦 與 機 電 工 程 署 共 同 研 究 改 善 的 措 施, 例 如 加 快 更 換 電 池 ; 加 裝 後 備 電 池 及 起 動 輔 助 器 ; 把 引 擎 的 維 修 時 間 由 7 年 縮 短 至 5 年, 以 及 要 求 機 電 工 程 署 加 快 例 行 檢 查 及 維 修 的 速 度, 以 確 保 救 護 車 車 隊 的 可 靠 性 20.3 另 一 小 組 成 員 表 示 曾 目 睹 救 護 車 門 不 能 開 啟 的 情 況, 而 安 裝 在 車 內 的 流 動 數 據 終 端 機 (MDT) 很 多 時 亦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需 要 救 護 人 員 再 啟 動 才 能 使 用 消 防 處 回 應, 救 護 車 門 不 能 開 啟 的 原 因 眾 多, 可 能 由 於 門 鉸 損 壞 或 開 關 頻 繁 等 根 據 資 料, 救 護 車 門 不 能 開 啟 的 情 況 並 不 常 見, 不 過 處 方 如 發 現 此 問 題, 必 定 會 盡 快 聯 絡 機 電 工 程 署 進 行 維 修, 而 有 關 的 維 修 工 作 亦 可 以 在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因 此 救 護 服 務 並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消 防 處 表 示, 隨 着 明 年 消 防 處 更 換 新 的 救 護 車, 小 組 成 員 提 出 的 情 況 應 可 獲 得 改 善 部 門 亦 會 在 新 的 救 護 車 上 加 設 新 的 裝 置 如 倒 後 警 示 器 等, 使 救 護 車 的 裝 備 更 完 善 21. 寶 林 消 防 局 於 中 秋 節 期 間 舉 行 活 動 所 涉 及 的 紀 律 事 宜 21.1 小 組 成 員 對 寶 林 消 防 局 於 中 秋 節 期 間 舉 行 活 動 所 涉 及 的 紀 律 事 宜 表 示 關 注 消 防 處 回 應, 已 成 立 小 組 調 查 此 事, 並 就 立 法 會 議 員 有 關 消 防 人 員 在 當 值 時 間 喝 酒 的 質 詢 作 出 回 應 調 查 小 組 曾 向 當 日 在 寶 林 消 防 局 當 值 的 人 員 以 及 願 意 協 助 調 查 的 來 賓 了 解 情 況 根 據 所 得 的 資 料, 寶 林 消 防 局 並 沒 有 在 活 動 期 間 提 供 酒 類 飲 料, 有 關 的 罐 裝 啤 酒 是 其 中 一 名 訪 客 帶 到 消 防 局 自 飲 而 已 在 進 行 集 體 遊 戲 期 間, 一 名 消 防 員 只 是 應 要 求 暫 時 為 一 名 女 訪 客 拿 着 該 罐 啤 酒, 以 便 她 參 與 遊 戲 21.2 消 防 處 續 表 示, 調 查 小 組 並 沒 有 實 質 的 證 據 證 明 寶 林 消 防 局 在 活 動 中 提 供 酒 精 類 飲 品, 或 當 日 消 防 人 員 在 當 值 期 間 飲 用 酒 精 類 飲 品 為 避 免 同 類 事 情 發 生, 消 防 處 已 提 醒 屬 員 須 經 常 嚴 格 遵 守 消 防 條 例 以 及 消 防 處 常 務 訓 令 的 規 定 此 外, 處 方 亦 會 檢 討 消 防 處 常 務 訓 令 中 有 關 規 定, 確 保 日 後 在 消 防 局 或 救 護 站 舉 行 聯 誼 活 動 時, 所 有 參 與 人 士 均 不 得 攜 帶 或 飲 用 任 何 酒 精 類 飲 品 21.3 有 關 非 消 防 處 職 員 進 入 辦 公 室 一 事, 處 方 並 沒 有 硬 性 規 定 禁 止 訪 客 進 入 一 般 消 防 員 的 辦 公 室, 但 訪 客 必 須 事 先 得 到 處 方 的 許 可 部 門 會 就 這 次 事 件 4

調 查 有 關 的 消 防 人 員 是 否 擅 自 准 許 訪 客 進 入 辦 公 室 21.4 一 小 組 成 員 表 示, 消 防 處 如 准 許 訪 客 進 入 辦 公 室, 可 能 會 有 文 件 外 洩 的 危 險 消 防 處 回 應, 政 府 的 保 安 規 例 已 列 明 政 府 人 員 存 放 及 處 理 機 密 文 件 時 須 遵 守 及 注 意 的 事 項, 因 此 屬 員 均 會 小 心 處 理 機 密 文 件, 並 會 在 離 開 辦 公 室 時 把 機 密 文 件 鎖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以 防 止 資 料 外 洩 另 一 成 員 建 議 在 特 定 的 地 方 貼 上 非 請 勿 進 等 警 告 字 眼, 以 免 到 訪 者 擅 自 進 入 消 防 處 表 示, 現 時 消 防 局 內 已 張 貼 這 些 字 句, 但 在 這 次 事 件 中, 消 防 人 員 確 實 有 做 得 不 妥 善 的 地 方, 因 此 處 方 已 再 次 提 醒 屬 員 注 意 有 關 的 守 則 21.5 有 關 在 此 事 件 中 非 消 防 人 員 穿 着 制 服 一 事, 消 防 處 表 示, 雖 然 消 防 條 例 規 定 非 消 防 人 員 不 可 穿 着 消 防 處 的 制 服, 以 防 止 不 法 之 徒 假 冒 消 防 處 人 員, 但 處 方 認 為 在 不 阻 礙 救 援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容 許 市 民 穿 着 制 服 拍 照 留 念, 對 部 門 的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均 有 幫 助, 不 過, 市 民 亦 須 在 穿 着 制 服 時 保 持 莊 重 部 門 將 會 制 訂 指 引, 訂 明 在 哪 些 情 況 下 容 許 非 消 防 人 員 穿 着 制 服 拍 照 留 念 21.6 至 於 有 報 章 報 道 當 日 舉 行 活 動 時, 消 防 人 員 把 karaoke 器 材 擺 放 在 車 房, 影 響 消 防 車 輛 出 動 一 事, 消 防 處 表 示, 當 日 karaoke 器 材 擺 放 在 車 房 末 端 的 位 置, 並 不 會 阻 礙 消 防 車 輛 出 動 處 方 反 而 擔 心 音 樂 的 聲 浪 會 對 附 近 的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因 此 已 提 醒 屬 員 避 免 因 舉 辦 活 動 而 影 響 附 近 的 居 民 22. 防 火 推 廣 日 22.1 一 小 組 成 員 建 議 消 防 處 在 明 年 舉 辦 防 火 推 廣 日 時, 可 以 考 慮 把 開 幕 禮 的 地 點 改 在 港 島 區 舉 行, 例 如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以 展 覽 更 多 消 防 設 備 或 進 行 拯 救 表 演, 讓 市 民 加 深 對 消 防 處 的 認 識 消 防 處 回 應, 有 關 大 型 防 火 推 廣 活 動 的 選 址, 處 方 會 從 各 方 面 作 出 考 慮, 包 括 場 地 空 間 場 地 設 施 人 流 交 通 及 附 近 環 境 設 施 等 在 籌 劃 未 來 的 大 型 活 動 時, 處 方 會 積 極 考 慮 廖 先 生 的 提 議 22.2 該 成 員 續 建 議 消 防 處 在 舉 行 防 火 宣 傳 活 動 時, 可 減 少 邀 請 歌 星 或 藝 人 表 演, 並 展 覽 更 多 消 防 設 備 以 及 集 中 宣 傳 防 火 知 識 消 防 處 表 示, 因 場 地 所 限, 今 年 的 防 火 推 廣 日 開 幕 禮 只 能 展 出 小 量 消 防 裝 備 如 場 地 許 可, 處 方 在 日 後 舉 行 活 動 時 會 展 出 更 多 消 防 裝 備 23. 舊 消 防 車 的 處 理 23.1 就 小 組 成 員 有 關 消 防 處 如 何 處 理 舊 消 防 車 F36 的 詢 問, 消 防 處 回 應 說, F36 的 車 齡 已 久, 由 於 制 動 系 統 已 損 壞, 市 場 上 亦 再 沒 有 備 用 的 零 件 可 以 更 換, 加 上 維 修 費 亦 相 當 高 昂, 因 此 已 停 止 繼 續 維 修 該 車 該 成 員 建 議 把 該 消 防 車 放 在 葛 量 洪 號 消 防 船 上 作 長 期 展 覧 消 防 處 表 示, 此 安 排 5

並 非 最 理 想, 處 方 須 考 慮 多 個 因 素, 包 括 車 身 保 養 的 安 排 及 地 點 等 等 再 者, 由 於 葛 量 洪 號 的 展 出 地 點 是 露 天 的 場 地, 因 此 未 必 適 合 擺 放 該 消 防 車 現 時 F36 存 放 在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由 於 該 輛 消 防 車 極 具 紀 念 價 值, 處 方 每 天 都 會 安 排 專 人 打 理, 以 確 保 該 消 防 車 外 貌 保 持 最 佳 的 狀 況 23.2 有 小 組 成 員 建 議, 把 該 消 防 車 放 在 訓 練 學 校 的 固 定 地 方, 並 配 合 圖 片 說 明, 讓 公 眾 在 結 業 禮 時 參 觀 另 一 成 員 亦 建 議 處 方 可 考 慮 在 總 部 擺 放 展 品 消 防 處 回 應 說, 由 於 近 年 消 防 處 的 服 務 不 斷 擴 展, 總 部 及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的 地 方 有 限, 處 方 須 優 先 考 慮 提 供 足 夠 地 方 給 屬 員 工 作 及 接 受 訓 練, 因 此 不 能 把 該 消 防 車 長 期 擺 放 在 固 定 地 點 作 展 覽 之 用 消 防 處 現 正 向 政 府 申 請 另 覓 地 點 興 建 一 所 新 的 消 防 訓 練 學 校 如 計 劃 落 實, 消 防 處 可 望 有 足 夠 地 方 展 覽 一 些 具 歷 史 文 物 價 值 的 救 火 裝 備 24. 第 三 方 驗 證 計 劃 24.1 就 小 組 成 員 的 提 問, 消 防 處 向 與 會 者 介 紹 第 三 方 驗 證 計 劃, 並 表 示 如 有 進 一 步 發 展, 會 再 向 小 組 報 告 其 他 事 項 25. 第 十 五 屆 消 防 處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25.1 消 防 處 將 於 明 年 年 初 接 受 市 民 申 請 加 入 第 十 五 屆 消 防 處 公 眾 聯 絡 小 組 小 組 由 現 任 和 新 委 任 的 成 員 組 成, 留 給 現 任 成 員 的 席 位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個, 即 每 個 地 區 不 超 過 五 個 現 任 成 員 於 第 一 年 任 期 屆 滿 時, 如 獲 消 防 處 處 長 邀 請, 可 申 請 延 任 一 年, 但 任 期 不 能 超 過 連 續 兩 年 餘 下 的 席 位 則 由 新 委 任 的 成 員 填 補 如 果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懸 空 席 位 的 數 目, 便 會 用 抽 簽 方 式 選 出 成 員 新 成 員 將 於 下 次 會 議 後 選 出 26.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晚 上 七 時 四 十 五 分 結 束 消 防 處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