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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166 920201~3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員 參 考 資 料 ( 第 二 部 份 ) 頁 次 壹 注 意 事 項 ----------------------------------------------------------------------------------- 1 貳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 2 參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 4 肆 檢 定 試 題 ------------------------------------------------------------------------------------- 5 伍 檢 定 評 審 表 ---------------------------------------------------------------------------------- 35 陸 設 備 操 作 說 明 --------------------------------------------------------------------------------- 38 ( 俟 設 備 採 購 完 成 後, 再 依 購 得 設 備 之 資 料, 由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日 期 前 兩 星 期, 併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寄 發 給 各 應 檢 人 員 ) 柒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39

壹 注 意 事 項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一 為 使 本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更 具 公 平 公 正 起 見, 本 資 料 統 一 由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日 期 前 二 星 期 寄 發 各 應 檢 人 員 參 考 二 檢 定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或 天 災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時, 應 依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發 布 公 務 員 上 班 與 否 決 定 檢 定 是 否 舉 行 三 檢 定 時, 應 檢 人 請 攜 帶 自 備 工 具 ( 請 參 考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 四 應 檢 人 員 個 人 裝 束 規 定 : 穿 工 作 鞋 著 棉 質 長 袖 工 作 服, 頭 戴 安 全 帽 五 應 檢 人 員 之 身 心 狀 況 不 佳 時, 應 自 行 衡 量 體 能 狀 況 是 否 放 棄 參 加 檢 定 六 應 檢 人 員 之 工 作 安 全 應 自 行 負 責 1

貳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本 須 知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前 應 先 行 閱 讀, 以 了 解 術 科 檢 定 之 一 般 規 定 及 各 試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規 定 : ( 一 ) 本 應 檢 人 員 須 知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 二 )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時, 應 遵 守 本 須 知 之 規 定 事 項 ( 三 ) 應 檢 人 員 必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測 驗 通 知 單 依 照 排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四 ) 應 檢 人 員 應 按 時 進 場, 檢 定 報 到 截 止 時 間 後 15 分 鐘, 即 不 准 進 場 ( 五 ) 應 檢 人 員 之 檢 定 號 碼, 由 主 辦 單 位 編 排 應 檢 人 員 須 熟 記 ( 六 ) 應 考 成 績 第 一 站 第 二 站 及 第 三 站, 各 站 6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及 格, 不 滿 60 分 ( 不 含 ) 為 不 及 格 ( 七 ) 應 檢 人 員 應 自 備 隨 身 工 具, 詳 如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 八 ) 應 檢 人 員 應 由 監 評 人 員 帶 領 進 入 試 場 後, 即 自 行 核 對 檢 定 位 置 ( 九 ) 檢 定 使 用 之 材 料 一 律 由 辦 理 單 位 統 一 供 應, 不 得 使 用 自 備 材 料 ( 十 ) 每 一 試 題 檢 定 前, 應 檢 人 員 應 核 對 材 料 及 工 具 如 有 短 缺 或 不 符 及 其 工 具 試 運 轉 不 正 常 時, 應 經 監 評 人 員 同 意 後 調 換, 檢 定 開 始 後 則 不 予 處 理 ( 注 意 :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結 束 要 離 開 考 場 前, 必 須 將 工 具 點 交 給 管 理 人 員 ) ( 十 一 ) 每 一 試 題 當 監 評 長 ( 或 監 評 人 員 ) 吹 哨 ( 或 發 號 令 ) 宣 布 開 始 後, 應 檢 人 員 才 可 開 始 操 作 ( 十 二 ) 考 場 內 所 供 應 之 機 具 設 備 應 小 心 使 用, 如 因 使 用 不 當 而 損 壞 者, 予 以 扣 分, 故 意 毀 壞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且 須 照 價 賠 償 ( 十 三 ) 操 作 或 施 做 不 當 而 損 壞 器 材, 造 成 缺 料 情 形 者, 不 予 補 充 器 材 且 不 得 使 用 自 備 之 器 材 或 向 他 人 商 借 器 材, 一 經 發 現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四 ) 檢 定 進 行 中, 使 用 之 工 具 及 材 料 等 應 放 置 整 齊 2

( 十 五 ) 檢 定 進 行 中, 應 隨 時 注 意 安 全, 保 持 環 境 衛 生 ( 十 六 )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七 ) 代 人 製 作 或 請 人 製 作 者, 均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八 ) 應 檢 人 員 須 在 檢 定 位 置 操 作, 如 擅 自 變 換 位 置, 經 勸 告 仍 不 理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九 ) 檢 定 進 行 中 可 參 閱 圖 說 相 關 資 料 ( 二 十 ) 檢 定 時 間 終 止, 於 監 評 長 ( 或 監 評 人 員 ) 吹 哨 ( 或 發 號 令 ) 宣 布 檢 定 時 間 結 束, 應 檢 人 員 應 即 停 止 操 作, 若 尚 未 完 成 者, 則 為 不 及 格 ( 二 十 一 ) 應 檢 人 員 不 得 藉 故 要 求 延 長 檢 定 時 間 ( 二 十 二 ) 檢 定 進 行 中 途 自 願 放 棄 或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未 完 成 或 逾 時 交 件 者, 均 以 不 及 格 論 ( 二 十 三 ) 檢 定 後 之 成 品 或 未 完 成 品 等 料 件, 不 論 是 否 及 格, 考 生 均 不 得 要 求 取 回 ( 二 十 四 ) 逾 時 交 件 或 未 完 成 品 或 已 經 評 審 完 畢 之 成 品, 皆 不 予 保 存 ( 二 十 五 ) 凡 不 遵 守 檢 定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概 以 不 及 格 論 ( 二 十 六 ) 檢 定 完 畢 離 開 考 場 前, 須 將 場 地 整 理 清 潔, 並 繳 回 檢 定 識 別 編 號 證 ( 二 十 七 ) 試 場 內 外 如 發 現 有 擾 亂 考 試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移 送 法 辦 ( 二 十 八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考 試 院 訂 頒 之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外, 由 各 該 考 區 負 責 人 處 理 之 二 各 試 題 注 意 事 項 : 各 試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已 註 明 於 試 題 內, 應 檢 人 員 須 詳 細 閱 讀 3

參 應 檢 人 員 自 備 工 具 表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乙 級 第 一 站 隨 身 工 具 表 ( 參 考 ) 編 號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電 工 刀 只 1 2 電 工 鉗 只 1 3 螺 絲 起 子 + 字 型 150mm(6 ) 支 1 4 螺 絲 起 子 字 型 150mm(6 ) 支 1 5 剝 線 鉗 支 1 6 捲 尺 3m 具 1 乙 級 第 二 站 隨 身 工 具 表 ( 參 考 ) 編 號 工 具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螺 絲 起 子 + " 字 型 150 mm ( 6 ) 支 1 2 三 用 表 ACV DCV Ω 只 1 4

肆 檢 定 試 題 乙 級 第 一 站 檢 定 試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11.4KV 級 高 壓 電 表 組 裝 設 檢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1) 檢 電 掛 接 地 施 工 前 須 先 檢 電, 確 認 無 電 後 掛 接 地 線, 接 地 線 以 檢 定 場 準 備 之 地 線 組 掛 接 於 表 箱, 以 示 完 成 接 地 (2)PT CT 一 次 側 接 線 請 按 照 試 題 以 現 場 所 備 妥 之 材 料, 將 高 壓 電 纜 與 比 壓 器 比 流 器 一 次 側 間 之 結 線 接 妥, 並 採 大 電 流 接 線 方 式 ( 即 負 載 電 流 不 流 經 比 壓 器 ) (3)PT CT 二 次 側 接 線 用 檢 定 場 配 置 之 低 壓 電 纜 線, 依 題 示 線 徑 導 線 顏 色 及 相 序, 選 擇 適 當 電 纜 線 裝 配, PT CT 二 次 端 之 配 線 須 考 慮 電 表 端 接 成 正 相 序 結 線 (4) 接 地 裝 置 配 電 箱 接 地 端 子 已 接 妥 接 地 極, 高 壓 PT CT 之 外 殼 及 二 次 側 系 統 (PT CT 端 ) 均 應 按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之 規 定 將 接 地 線 接 於 接 地 端 子 (5) 電 表 測 試 開 關 接 線 由 PT CT 引 接 至 電 表 箱 之 電 纜 線 接 於 電 表 測 試 開 關, 測 試 開 關 之 端 子 接 線 須 依 端 子 標 誌 依 序 接 妥 (6) 電 表 接 線 瓦 時 計 乏 時 計 及 電 表 測 試 開 關 均 應 接 成 正 相 序 (7) 以 上 完 成 後 將 表 箱 箱 門 關 妥, 向 監 評 人 員 報 驗 檢 查, 檢 查 完 後, 協 助 將 原 裝 置 之 設 備 及 配 線 拆 除, 並 清 理 場 地, 工 具 復 原 四 注 意 事 項 1.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施 工 箱 號 2.PT CT 一 次 引 線 應 採 用 檢 定 場 已 備 妥 之 PVC 風 雨 線 ( 導 線 兩 端 已 壓 接 妥 接 線 端 子 ), 表 箱 內 接 頭 均 不 包 紮 膠 帶, 以 便 評 審 ;CT 二 次 側 短 路 棒 不 得 拆 除 丟 棄 3. 電 源 相 序 以 R-S-T 為 正 相 序, 高 壓 電 纜 相 序 排 列 以 檢 定 場 各 表 箱 所 提 供 為 準 4.PT CT 二 次 引 接 線 及 電 表 組 配 線 之 線 色 為 P 1 - 紅,P 2 - 白,P 3 - 黑,1S- 紅,3S- 黑,1L 及 3L- 白, 接 地 線 - 綠 5. 隨 時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工 作 中 安 全 帽 不 得 任 意 脫 下 5

高 壓 電 表 組 裝 置 示 意 圖 瓦 時 計 乏 時 計 T.S. PT PT PT CT CT CT 6

高 壓 三 相 三 線 式 電 表 接 線 法 R T 瓦 時 計 乏 時 計 電 源 側 S R S T 1S P1 P3 3S 3L P2 P21L 1S P1 P3 3S 3L P2 P21L 測 試 開 關 H 1 H 2 H 1 H 2 X 1 X 2 X 1 X 2 H 1 X 1 H 1 X H 2 H 2 X 2 X 2 E E 7

乙 級 第 二 站 檢 定 試 題 一 檢 定 試 題 :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二 檢 定 內 容 :(1) 設 計 圖 面 核 對 (2) 線 路 絕 緣 測 定 ( 分 電 盤 內 測 定 ) (3) 接 地 電 阻 測 定 三 檢 定 時 閒 :45 分 鐘 四 檢 定 說 明 : (1) 本 試 題 係 以 新 設 線 路 辦 理 檢 驗 (2)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工 作 崗 位 (3) 應 檢 者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線 槽 更 動 己 標 示 之 標 示 牌 否 則 以 作 弊 論 (4) 請 依 照 試 場 提 供 之 設 計 圖 與 現 場 所 配 置 之 試 題 核 對, 填 入 相 別 並 將 所 有 斷 路 器 之 AT 值 對 稱 IC 值 線 徑 線 色 等 規 格 是 否 正 確 符 合 設 計 圖 面 填 記 於 設 計 圖 之 表 格 內 [ 註 : 符 合 之 項 目 記 O 不 符 合 之 項 目 記 X ] (5) 請 依 照 試 場 所 標 示 之 電 壓 類 型 選 擇 絕 緣 表 ( 現 場 提 供 ) 之 適 當 檔 段 測 定 各 回 路 絕 緣 將 結 果 填 記 於 檢 定 場 所 提 供 之 絕 緣 測 試 記 錄 表 內 並 註 明 狀 況 是 否 良 好 [ 註 : 良 好 記 O 不 良 記 X ] (6) 請 依 照 試 場 所 提 供 之 接 地 電 阻 計 測 定 接 地 電 阻 或 用 三 用 電 表 測 定 各 回 路 之 接 地 接 續 狀 態 將 測 定 結 果 填 記 於 試 場 所 提 供 之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記 錄 表 內 依 據 接 地 種 類 註 明 接 地 狀 況 是 否 良 好 [ 註 : 良 好 記 O 不 良 記 X ] (7) 完 成 作 業 後 將 現 場 復 原 並 清 理 場 地 工 具 儀 器 等 歸 定 位 (8) 應 檢 者 隨 時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工 作 帽 不 得 任 意 脫 下 8

乙 級 第 二 站 第 一 題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3 ø 3 W 220V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8 8 G 3 30 3P 100AF 75AT IC 15KA 3 P 50 AF 30AT IC 15KA 3 P 50 AF 30AT IC 15KA 3 P 50 AF 30AT IC 15KA 2 P 50 AF 30AT IC 10KA 2 P 50 AF 15AT IC 10KA 2 P 50 AF 15AT IC 10KA 3 3.5 3 3.5 E 3.5 E 3.5 3 2.0 mm E 2.0 mm 2 5.5 E 3.5 2 1.6 mm E 2.0 1 2 3 4 5 6 3 3W 220V 3 3W 220V 3 3W 220V 1 2W 220V 1 2W 220V 1 2W 220V M M M 一 般 照 明 分 路 M M 2 1.6 mm E 2.0 mm 4600 W 5 HP 5 HP 4 HP 1 HP 1 HP 下 列 部 份 請 考 生 填 寫 : ( 符 合 者 請 打 O, 不 符 合 者 請 打 ; 相 別 以 A,B,C,N 填 記 ) 分 路 1 分 路 2 分 路 3 分 路 4 分 路 5 分 路 6 線 徑 : 進 屋 線 及 總 開 關 部 份 :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設 備 接 地 線 部 份 :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中 性 線 部 份 : 9

乙 級 第 二 站 第 二 題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3 ø 3 W 220V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8 8 G 3 30 3 P 100 AF 75 AT IC 15KA 3P 50 AF 40AT IC 15KA 3 5.5 E 5.5 3P 50 AF 30AT IC 15KA 3 3.5 E 3.5 3P 50 AF 20AT IC 15KA 2P 50 AF 20AT IC 10KA 3 1.6 mm 2 2.0 mm E 2.0 E 2.0 2P 50 AF 15AT IC 10KA 2 1.6 E 2.0 1 2 3 4 5 6 3 3W 220V 3 3W 220V 3 3W 220V 1 2W 220V 1 2W 220V 1 2W 220V M M H M 一 般 照 明 分 路 H 7.5 HP 4 HP 5 KW 1.5 HP 2640 W 2 KW mm ELCB 2 P 15AT IC 10KA 30mA 0.1 秒 2 1.6 mm E 1.6 mm 下 列 部 份 請 考 生 填 寫 : ( 符 合 者 請 打 O, 不 符 合 者 請 打 ; 相 別 以 A,B,C,N 填 記 ) 分 路 1 分 路 2 分 路 3 分 路 4 分 路 5 分 路 6 線 徑 : 進 屋 線 及 總 開 關 部 份 :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中 性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設 備 接 地 線 部 份 :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部 份 : 10

乙 級 第 二 站 第 三 題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3 ø 3 W 380 V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8 8 G 3 30 3 P 100 AF 75 AT IC 10KA 3P 50 AF 30AT 3P 50 AF 30AT 3P 50 AF 20AT 3P 50 AF 20AT 3P 50 AF 15AT 3P 50 AF 15AT 3 3.5 E 3.5 3 3.5 E 3.5 3 2.0 E 2.0 3 2.0 E 1.6 3 1.6 mm E 1.6 mm 1 2 3 4 5 6 M M M M M M mm 3 1.6 mm E 2.0 10 HP 10 HP 7.5 HP 7.5 HP 5 HP 1 HP 下 列 部 份 請 考 生 填 寫 : ( 符 合 者 請 打 O, 不 符 合 者 請 打 ; 相 別 以 A,B,C,N 填 記 ) 分 路 1 分 路 2 分 路 3 分 路 4 分 路 5 分 路 6 mm mm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線 徑 : 進 屋 線 及 總 開 關 部 份 :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中 性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設 備 接 地 線 部 份 :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部 份 : 11

乙 級 第 二 站 第 四 題 3 ø 3 W 380V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8 8 G 3 30 3P 100 AF 75 AT ELCB 3P 50 AF 40AT 3P 50 AF 30AT 3P 50 AF 30AT 3P 50 AF 15AT 3P 50 AF 15AT 3P 20AT 30mA 0.1 秒 3 5.5 E 5.5 3 3.5 E 3.5 3 3.5 E 2.0 3 1.6 E 2.0 3 1.6 mm E 1.6 mm 1 2 3 4 5 6 M M M M M H mm 15 HP 10 HP 10 HP 2 HP 2 HP 11 KW 3 2.0 mm E 1.6 mm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下 列 部 份 請 考 生 填 寫 : ( 符 合 者 請 打 O, 不 符 合 者 請 打 ; 相 別 以 A,B,C,N 填 記 ) 分 路 1 分 路 2 分 路 3 分 路 4 分 路 5 分 路 6 mm 線 徑 : 進 屋 線 及 總 開 關 部 份 :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中 性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設 備 接 地 線 部 份 :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部 份 : 12

乙 級 第 二 站 第 五 題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3 ø 4 W 220 / 380 V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8.0 N 22 3 30 1 22 8.0 8.0 G 3P 100 AF 75 AT 3P 50 AF 40AT 3P 50 AF 30AT 3P 50 AF 20AT 2P 50 AF 30AT 2P 50 AF 20AT 2P 50 AF 20AT 3 8.0 E 5.5 3 3.5 E 2.0 mm 3 3.5 E 2.0 2 5.5 E 3.5 2 3.5 E 1.6 1 2 3 4 5 6 mm 2 2.0 mm E 2.0 3 3W 380V 3 3W 380V 3 3W 380V 1 2W 220V 1 2W 220V 1 2W 220V M M M M M 15 HP 10 HP 7.5 HP 2 HP 1.5 HP 一 般 照 明 分 路 3000 W 下 列 部 份 請 考 生 填 寫 : ( 符 合 者 請 打 O, 不 符 合 者 請 打 ; 相 別 以 A,B,C,N 填 記 ) 分 路 1 分 路 2 分 路 3 分 路 4 分 路 5 分 路 6 線 徑 : 進 屋 線 及 總 開 關 部 份 :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中 性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設 備 接 地 線 部 份 :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部 份 : 13

乙 級 第 二 站 第 六 題 3 ø 4 W 120 / 208V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8.0 N 22 3 30 1 22 8.0 8.0 G 3P 100 AF 75 AT IC 15KA 3P 50 AF 40AT IC 15KA 3P 50 AF 30AT 3P 50 AF 20AT 2P 50 AF 20AT IC 15KA 2P 50 AF 15AT IC 15KA ELCB 2 P 20AT 30mA 0.1 秒 3 8.0 E 5.5 3 3.5 E 2.0 mm 3 1.6 E 1.6 mm 2 5.5 2 1.6 mm 2 2.0 mm mm E 1.6 mm E 2.0 E 2.0 1 2 3 4 5 6 3 3W 200V 3 3W 200V 3 3W 200V 1 2W 120V 1 2W 120V 1 2W 120V M M M 專 用 插 座 分 路 一 般 照 明 分 路 一 般 插 座 分 路 7.5 HP 5 HP 3 HP 2000 W 1500 W 1800 W 下 列 部 份 請 考 生 填 寫 : ( 符 合 者 請 打 O, 不 符 合 者 請 打 ; 相 別 以 A,B,C,N 填 記 ) 分 路 1 分 路 2 分 路 3 分 路 4 分 路 5 分 路 6 線 徑 : 進 屋 線 及 總 開 關 部 份 :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線 部 份 : 分 電 盤 中 性 線 部 份 : 14 分 電 盤 設 備 接 地 線 部 份 :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部 份 :

乙 級 第 二 站 測 試 記 錄 表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准 考 證 號 碼 : 檢 定 號 碼 : 考 生 簽 名 : 絕 緣 測 試 記 錄 表 分 路 1 2 3 4 5 6 相 別 A - B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B - C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A - C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A - N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B - N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C - N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A - G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B - G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C - G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測 定 值 結 果 良 記 "O" 不 良 記 "x" 正 確 值 應 大 於 MΩ MΩ MΩ MΩ MΩ MΩ 絕 緣 表 選 用 250V, 500V, 1000V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紀 錄 表 記 錄 記 錄 處 測 試 處 類 別 測 試 記 錄 測 試 結 果 良 記 "O", 不 良 記 " " 正 確 電 阻 值 應 低 於 多 少 Ω 接 地 端 子 G-E Ω Ω 設 備 接 地 導 線 與 接 地 系 統 接 續 狀 況 紀 錄 表 以 下 判 斷 箱 體 各 分 路 接 地 導 線 與 接 地 系 統 接 續 狀 況, 於 內 打 ˇ 箱 體 ---G 良 不 良 分 路 1-G 良 不 良 分 路 2-G 良 不 良 分 路 3-G 良 不 良 分 路 4-G 良 不 良 分 路 5-G 良 不 良 分 路 6-G 良 不 良 15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25KV XLPE 38mm 2 ( 長 度 20 公 尺 以 上 ) DS 24KV 630A ( 三 相 連 動 ) 25KV XLPE 38mm 2 51N 1 51 3 600-400-200-100-50/5 24KV 1250A IC12KA 600-400-200-100-50/5 22.8-11.4KV/220-380V 100KVA AS 1 A 1 16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試 題 檢 定 共 同 項 目 說 明 1. 本 站 共 有 6 小 題, 檢 定 時 僅 須 作 一 題 ( 在 檢 定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 2. 本 試 題 範 圍 包 括 高 壓 變 壓 器 及 斷 路 器 等 之 試 驗 3. 考 生 確 定 設 備 不 帶 電 後 掛 停 電 作 業 中 標 示 牌, 並 圍 妥 安 全 圍 網 後, 方 可 開 始 試 驗 工 作 4. 為 測 試 高 壓 設 備 之 絕 緣, 依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應 以 最 大 使 用 電 壓 之 1.5 倍 試 驗 電 壓 加 壓 於 充 電 部 份 與 大 地 10 分 鐘, 但 本 次 考 試 為 縮 短 時 間, 不 須 辦 理 5. 電 驛 測 試 請 直 接 從 配 電 盤 試 驗 處 實 施 6. 為 縮 短 考 試 時 間, 斷 路 器 由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先 行 抽 出, 供 考 生 測 試 時 使 用 7. 考 生 不 得 以 鉛 筆 填 寫 紀 錄 表 8. 為 縮 短 考 試 時 間, 斷 路 器 之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及 介 質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僅 抽 試 一 相 第 一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22.8kv 級 變 壓 器 斷 路 器 試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試 題 詳 如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1) 變 壓 器 介 質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1.1) 使 用 儀 器 : 絕 緣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器 (1.2) 試 驗 步 驟 : (1.2.1) 將 低 壓 側 端 子 連 接 後 同 金 屬 外 殼 一 起 接 地, 將 高 壓 端 子 連 接 後 加 壓 2.5kv E L H3 X3 H2 X2 H1 X1 X0 GND (1.2.2) 將 低 壓 側 端 子 連 接 後 接 至 防 護 端 子, 將 高 壓 端 17

子 連 接 後 加 壓 2.5kv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E G L H3 X3 H2 X2 H1 X1 X0 GND (2) 斷 路 器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2.1) 使 用 儀 器 : 高 壓 直 流 絕 緣 試 驗 器 (2.2) 試 驗 步 驟 : (2.2.1) 在 斷 路 器 開 路 狀 態 下 將 斷 路 器 按 照 套 管 1.2.3.4.5.6.( 本 次 考 試 僅 測 試 1.2.) 之 順 序 加 壓 試 驗 所 加 電 壓 分 為 三 步 驟 : (2.2.1.1) 加 二 分 之 一 倍 額 定 電 壓 (2.2.1.2) 加 一 倍 額 定 電 壓 (2.2.1.3) 加 一 又 二 分 之 一 倍 額 定 電 壓 (2.2.2) 在 前 述 加 壓 情 形 下 分 別 記 錄 其 洩 漏 電 流,(2.2.1.1) 及 (2.2.1.2) 之 加 壓 時 間 約 十 秒 即 可,(2.2.1.3) 之 加 壓 時 間 通 常 加 一 分 鐘, 以 詳 細 觀 察 其 電 流 變 化 依 (2.2.1.3) 之 洩 漏 電 流 計 算 其 絕 緣 電 阻 1 3 5 2 4 6 (3) 斷 路 器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3.1) 使 用 儀 器 : 低 電 阻 測 定 器 18

(3.2) 試 驗 步 驟 : 在 斷 路 器 閉 路 狀 態 下, 每 相 做 一 次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4) 比 流 器 接 線 核 對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及 試 驗 (4.1)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比 流 器 比 值 校 對 改 正 比 流 器 之 接 線 (4.2)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值 設 定 保 護 電 驛 並 測 試 19

第 二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22.8kv 級 變 壓 器 斷 路 器 試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試 題 詳 如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1) 變 壓 器 絕 緣 電 阻 及 介 質 吸 收 試 驗 : (1.1) 使 用 儀 器 : 高 壓 直 流 絕 緣 試 驗 器 (1.2) 試 驗 步 驟 : (1.2.1) 原 則 上 加 額 定 電 壓 之 二 分 之 一 倍, 一 倍, 一 又 二 分 之 一 倍 試 驗, 每 一 試 驗 電 壓 均 每 隔 10 秒 記 錄 洩 漏 電 流 值, 至 一 分 鐘 為 止 (1.2.2) 以 最 高 電 壓 60 秒 之 讀 值 計 算 絕 緣 電 阻 值 (1.2.3) 吸 收 比 = 洩 漏 電 流 (30 秒 )/ 洩 漏 電 流 (60 秒 ) (1.2.4)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二 次 線 圈 間 的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二 次 線 圈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外 殼 接 防 護 端 子 加 壓 電 流 表 回 路 防 護 (1.2.5)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地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外 殼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二 次 線 圈 接 防 護 端 子 20

加 壓 防 護 電 流 表 回 路 (2) 斷 路 器 介 質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2.1) 使 用 儀 器 : 絕 緣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器 (2.2) 試 驗 步 驟 : (2.2.1) 斷 路 器 開 路 時 (2.2.2) 斷 路 器 開 路 時 按 套 管 1.2.3.4.5.6. ( 本 次 考 試 僅 測 試 1.2.) 順 序 試 驗, 除 加 壓 之 套 管 外 其 餘 浮 置 (2.2.3) 斷 路 器 開 路 時 按 套 管 1.2.3.4.5.6. ( 本 次 考 試 僅 測 試 1.2.) 順 序 試 驗, 且 加 壓 時 同 相 之 另 一 隻 套 管 接 被 試 物 非 接 地 試 驗 (UST) 回 路 1 3 5 TK1 TK2 TK3 2 4 6 (3) 斷 路 器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3.1) 使 用 儀 器 : 低 電 阻 測 定 器 (3.2) 試 驗 步 驟 : 在 斷 路 器 閉 路 狀 態 下, 每 相 做 一 次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4) 比 流 器 接 線 核 對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及 測 試 (4.1)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比 流 器 比 值 校 對 改 正 比 流 器 之 接 線 (4.2)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值 設 定 保 護 電 驛 並 測 試 21

第 三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22.8kv 級 變 壓 器 斷 路 器 試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試 題 詳 如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1) 變 壓 器 介 質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1.1) 使 用 儀 器 : 絕 緣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器 (1.2) 試 驗 步 驟 : (1.2.1) 將 低 壓 側 端 子 連 接 後 同 金 屬 外 殼 一 起 接 地, 將 高 壓 端 子 連 接 後 加 壓 2.5kv E L H3 X3 H2 X2 H1 X1 X0 GND (1.2.2) 將 低 壓 側 端 子 連 接 後 接 至 防 護 端 子, 將 高 壓 端 子 連 接 後 加 壓 2.5kv E G L H3 X3 H2 X2 H1 X1 X0 GND 22

(2) 斷 路 器 動 作 時 間 試 驗 (2.1) 使 用 儀 器 : 週 波 試 驗 器 (2.2) 試 驗 步 驟 : (2.2.1) 三 相 同 時 做 跳 脫 時 間 及 閉 合 時 間 試 驗 兩 次, 分 別 予 以 記 錄 並 計 算 其 平 均 值 1 3 5 2 4 6 (3) 斷 路 器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3.1) 使 用 儀 器 : 低 電 阻 測 定 器 (3.2) 試 驗 步 驟 : 在 斷 路 器 閉 路 狀 態 下, 每 相 做 一 次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4) 比 流 器 接 線 核 對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及 測 試 (4.1)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比 流 器 比 值 校 對 改 正 比 流 器 之 接 線 (4.2)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值 設 定 保 護 電 驛 並 測 試 23

第 四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22.8kv 級 變 壓 器 斷 路 器 試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試 題 詳 如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1) 變 壓 器 絕 緣 電 阻 及 介 質 吸 收 試 驗 : (1.1) 使 用 儀 器 高 壓 直 流 絕 緣 試 驗 器 (1.2) 試 驗 步 驟 : (1.2.1) 原 則 上 加 額 定 電 壓 之 二 分 之 一 倍, 一 倍, 一 又 二 分 之 一 倍 試 驗, 每 一 試 驗 電 壓 均 每 隔 10 秒 記 錄 洩 漏 電 流 值, 至 一 分 鐘 為 止 (1.2.2) 以 最 高 電 壓 60 秒 之 讀 值 計 算 絕 緣 電 阻 值 (1.2.3) 吸 收 比 = 洩 漏 電 流 (30 秒 )/ 洩 漏 電 流 (60 秒 ) (1.2.4)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二 次 線 圈 間 的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二 次 線 圈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外 殼 接 防 護 端 子 加 壓 電 流 表 回 路 防 護 (1.2.5)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地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外 殼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二 次 線 圈 接 防 護 端 子 24

加 壓 防 護 電 流 表 回 路 (2) 斷 路 器 動 作 時 間 試 驗 (2.1) 使 用 儀 器 : 週 波 試 驗 器 (2.2) 試 驗 步 驟 : (2.2.1) 三 相 同 時 做 跳 脫 時 間 及 閉 合 時 間 試 驗 兩 次, 分 別 予 以 記 錄 並 計 算 其 平 均 值 1 3 5 2 4 6 (3) 斷 路 器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3.1) 使 用 儀 器 : 低 電 阻 測 定 器 (3.2) 試 驗 步 驟 : 在 斷 路 器 閉 路 狀 態 下, 每 相 做 一 次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4) 比 流 器 接 線 核 對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及 測 試 (4.1)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比 流 器 比 值 校 對 改 正 比 流 器 之 接 線 (4.2)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值 設 定 保 護 電 驛 並 測 試 25

第 五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22.8kv 級 變 壓 器 斷 路 器 試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試 題 詳 如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1) 變 壓 器 介 質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1.1) 使 用 儀 器 : 絕 緣 功 率 因 數 試 驗 器 (1.2) 試 驗 步 驟 : (1.2.1) 將 低 壓 側 端 子 連 接 後 同 金 屬 外 殼 一 起 接 地, 將 高 壓 端 子 連 接 後 加 壓 2.5kv E L H3 X3 H2 X2 H1 X1 X0 GND (1.2.2) 將 低 壓 側 端 子 連 接 後 接 至 防 護 端 子, 將 高 壓 端 子 連 接 後 加 壓 2.5kv E G L H3 X3 H2 X2 H1 X1 X0 GND (2) 變 壓 器 絕 緣 電 阻 及 介 質 吸 收 試 驗 : (2.1) 使 用 儀 器 高 壓 直 流 絕 緣 試 驗 器 26

(2.2) 試 驗 步 驟 : (2.2.1) 原 則 上 加 額 定 電 壓 之 二 分 之 一 倍, 一 倍, 一 又 二 分 之 一 倍 試 驗, 每 一 試 驗 電 壓 均 每 隔 10 秒 記 錄 洩 漏 電 流 值, 至 一 分 鐘 為 止 (2.2.2) 以 最 高 電 壓 60 秒 之 讀 值 計 算 絕 緣 電 阻 值 (2.2.3) 吸 收 比 = 洩 漏 電 流 (30 秒 )/ 洩 漏 電 流 (60 秒 ) (2.2.4)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二 次 線 圈 間 的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二 次 線 圈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外 殼 接 防 護 端 子 加 壓 電 流 表 回 路 防 護 (2.2.5)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地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外 殼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二 次 線 圈 接 防 護 端 子 加 壓 防 護 電 流 表 回 路 (3) 斷 路 器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3.1) 使 用 儀 器 : 低 電 阻 測 定 器 (3.2) 試 驗 步 驟 : 在 斷 路 器 閉 路 狀 態 下, 每 相 做 一 次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4) 比 流 器 接 線 核 對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及 測 試 27

(4.1)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比 流 器 比 值 校 對 改 正 比 流 器 之 接 線 (4.2)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值 設 定 保 護 電 驛 並 測 試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28

第 六 題 一 檢 定 範 圍 :22.8kv 級 變 壓 器 斷 路 器 試 驗 二 檢 定 時 間 :80 分 鐘 三 檢 定 說 明 : 試 題 詳 如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單 線 圖 (1) 變 壓 器 絕 緣 電 阻 及 介 質 吸 收 試 驗 : (1.1) 使 用 儀 器 高 壓 直 流 絕 緣 試 驗 器 (1.2) 試 驗 步 驟 : (1.2.1) 原 則 上 加 額 定 電 壓 之 二 分 之 一 倍, 一 倍, 一 又 二 分 之 一 倍 試 驗, 每 一 試 驗 電 壓 均 每 隔 10 秒 記 錄 洩 漏 電 流 值, 至 一 分 鐘 為 止 (1.2.2) 以 最 高 電 壓 60 秒 之 讀 值 計 算 絕 緣 電 阻 值 (1.2.3) 吸 收 比 = 洩 漏 電 流 (30 秒 )/ 洩 漏 電 流 (60 秒 ) (1.2.4)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二 次 線 圈 間 的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二 次 線 圈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外 殼 接 防 護 端 子 加 壓 電 流 表 回 路 防 護 (1.2.5) 試 驗 一 次 線 圈 對 地 絕 緣 時, 一 次 線 圈 加 壓, 外 殼 接 電 流 表 回 路, 二 次 線 圈 接 防 護 端 子 29

加 壓 防 護 電 流 表 回 路 (2) 斷 路 器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2.1) 使 用 儀 器 : 高 壓 直 流 絕 緣 試 驗 器 (2.2) 試 驗 步 驟 : (2.2.1) 在 斷 路 器 開 路 狀 態 下 將 斷 路 器 按 照 套 管 1.2.3.4.5.6.( 本 次 考 試 僅 測 試 1.2.) 之 順 序 加 壓 試 驗 所 加 電 壓 分 為 三 步 驟 : (2.2.1.1) 加 二 分 之 一 倍 額 定 電 壓 (2.2.1.2) 加 一 倍 額 定 電 壓 (2.2.1.3) 加 一 又 二 分 之 一 倍 額 定 電 壓 (2.2.2) 在 前 述 加 壓 情 形 下 分 別 幾 記 錄 其 洩 漏 電 流,(2.2.1.1) 及 (2.2.1.2) 之 加 壓 時 間 約 十 秒 即 可,(2.2.1.3) 之 加 壓 時 間 通 常 加 一 分 鐘, 以 詳 細 觀 察 其 電 流 變 化 依 (2.2.1.3) 之 洩 漏 電 流 計 算 其 絕 緣 電 阻 1 3 5 2 4 6 (3) 斷 路 器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3.1) 使 用 儀 器 : 低 電 阻 測 定 器 (3.2) 試 驗 步 驟 : 在 斷 路 器 閉 路 狀 態 下, 每 相 做 一 次 接 觸 電 阻 試 驗 (4) 比 流 器 接 線 核 對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及 測 試 30

(4.1)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比 流 器 比 值 校 對 改 正 比 流 器 之 接 線 (4.2) 依 據 現 場 說 明 之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值 設 定 保 護 電 驛 並 測 試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31

乙 級 第 三 站 檢 定 試 題 試 驗 記 錄 表 :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 監 評 長 簽 章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32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 監 評 長 簽 章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33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 監 評 長 簽 章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34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第 一 站 評 審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號 碼 試 題 11.4KV 級 高 壓 電 表 組 裝 設 檢 驗 上 午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實 作 時 間 80 分 鐘 下 午 評 審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次 數 扣 減 分 數 備 註 ( 一 ) 未 能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或 代 人 製 作 或 請 人 製 作 者 50 ( 二 )PT CT 接 線 錯 誤 或 接 線 端 子 未 鎖, 致 計 量 失 準 50 ( 三 )CT 短 路 片 未 打 開 或 極 性 反 接, 致 計 量 失 準 50 ( 四 ) 高 壓 導 線 之 間 隔 距 離 不 符 法 規 規 定 者 50 ( 五 ) 電 表 測 試 開 關 接 線 錯 誤 或 接 線 端 子 未 鎖, 致 計 量 失 準 50 ( 六 ) 相 序 錯 誤 50 ( 七 ) 接 線 端 子 盒 蓋 板 全 部 未 蓋 50 ( 八 ) 工 具 設 備 使 用 不 當 而 不 聽 監 評 人 員 制 止 或 造 成 其 損 50 壞 ( 九 )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50 ( 十 ) 未 檢 電 掛 接 地 或 檢 電 掛 接 地 未 戴 高 壓 絕 緣 手 套 50 ( 十 一 ) 未 依 題 意 指 定 點 調 整 相 序 20 ( 十 二 ) 導 線 線 徑 裝 配 不 符 規 定 或 選 色 錯 誤 ( 每 處 ) 5 ( 十 三 ) 電 纜 或 導 線 剝 線 不 良 ( 每 處 ) 5 ( 十 四 ) PT CT 之 二 次 側 無 接 地 或 CT 二 次 側 短 路 片 拆 除 10 ( 十 五 ) 工 具 使 用 不 熟 悉 或 不 正 確 ( 每 次 ) 5 ( 十 六 ) 接 地 線 未 裝 妥 ( 每 條 ) 5 ( 十 七 ) 導 線 連 接 未 採 用 壓 接 者 或 壓 接 不 良 ( 每 處 ) 5 ( 十 八 ) 接 線 端 子 未 鎖 緊 者 ( 每 處 ) 5 ( 十 九 ) 接 線 端 子 鎖 線 超 過 2 條 ( 每 處 ) 10 ( 二 十 ) 壓 接 端 子 選 用 規 格 或 裝 置 錯 誤 ( 每 處 ) 5 ( 二 十 一 ) 接 線 端 子 盒 蓋 板 未 蓋 ( 每 處 ) 10 ( 二 十 二 ) 配 線 未 整 理 雜 亂 ( 每 條 ) 5 ( 二 十 三 ) 應 備 儀 表 或 工 具 不 足 者 10 ( 二 十 四 )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或 致 傷 人 傷 物 ( 每 次 ) 5 ( 二 十 五 ) 服 裝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10 ( 二 十 六 ) 工 作 結 束 未 清 理 場 地, 復 歸 儀 表, 收 拾 器 具 ( 每 項 ) 5 評 分 基 數 100 分 扣 分 合 計 評 審 結 果 及 格 不 不 及 格 得 分 合 計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 監 評 長 簽 章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35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第 二 站 評 審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號 碼 試 題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上 午 實 作 時 間 45 分 鐘 下 午 評 審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項 次 扣 減 分 數 備 註 ( 一 ) 未 能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50 ( 二 ) 絕 緣 測 定 時 未 將 總 電 源 關 閉 者 50 ( 三 ) 分 路 判 斷 錯 誤 ( 每 處 ) 20 ( 四 ) 設 計 圖 面 核 對 相 別 錯 誤 ( 每 處 ) 10 ( 五 ) 設 計 圖 面 核 對 N.F.B. ELCB 錯 誤 ( 每 處 ) 10 ( 六 ) 設 計 圖 面 核 對 線 徑 錯 誤 ( 每 處 ) 10 ( 七 ) 設 計 圖 面 核 對 線 色 錯 誤 ( 每 處 ) 10 ( 八 ) 儀 器 使 用 不 當 致 損 壞 50 ( 九 ) 儀 表 接 線 或 測 試 方 法 錯 誤 40 ( 十 ) 私 自 夾 帶 資 料 或 作 弊 50 ( 十 一 ) 絕 緣 表 電 壓 選 用 錯 誤 10 ( 十 二 ) 線 路 絕 緣 測 定 值 偏 差 ±20% 以 上 ( 每 處 ) 20 ( 十 三 ) 接 地 電 阻 值 測 定 值 ±20% 以 上 ( 每 處 ) 20 ( 十 四 ) 測 量 結 果 判 斷 不 正 確 ( 每 處 ) 10 ( 十 五 ) 正 確 值 填 寫 錯 誤 10 ( 十 六 ) 線 路 拆 卸 後 未 復 原 ( 每 處 ) 10 ( 十 七 ) 記 錄 表 以 鉛 筆 填 寫 者 10 ( 十 八 )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或 致 傷 人 5 傷 物 ( 十 九 ) 工 作 結 束 未 清 理 場 地, 復 歸 儀 表, 收 拾 器 具 5 評 分 基 數 100 分 扣 分 合 計 評 審 結 果 及 格 不 不 及 格 得 分 合 計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 監 評 長 簽 章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36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第 三 站 評 審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檢 定 號 碼 試 題 高 壓 設 備 檢 測 檢 定 日 期 年 月 日 上 午 實 作 時 間 80 分 鐘 下 午 評 審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扣 減 項 次 扣 減 分 數 備 註 ( 一 ) 未 能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50 ( 二 ) 儀 器 損 壞 或 試 驗 過 程 中 考 生 有 危 及 人 50 員 設 備 或 儀 器 之 虞, 經 制 止 不 聽 從 ( 三 ) 儀 器 接 線 或 測 試 方 法 錯 誤 50 ( 四 ) 私 自 夾 帶 資 料 或 作 弊 50 ( 五 ) 無 確 認 設 備 不 帶 電 無 掛 停 電 作 業 50 中 標 示 牌 無 圍 安 全 圍 網 ( 六 ) 溫 度 校 正 係 數 填 寫 錯 誤 ( 每 處 ) 20 ( 七 ) 試 驗 電 壓 填 寫 錯 誤 ( 每 處 ) 20 ( 八 ) 試 驗 數 值 量 測 值 及 換 算 值 誤 差 ±20% 以 20 上 ( 每 處 ) ( 九 ) 絕 緣 性 能 判 斷 錯 誤 ( 每 處 ) 20 ( 十 ) 試 驗 加 壓 接 地 防 護 部 分 填 寫 錯 誤 20 ( 每 處 ) ( 十 一 ) 洩 漏 電 流 誤 差 ±20% 以 上 ( 每 處 ) 20 ( 十 二 ) 絕 緣 電 阻 計 算 換 算 值 誤 差 ±20% 以 上 20 ( 每 處 ) ( 十 三 ) 吸 收 比 誤 差 ±20% 以 上 及 絕 緣 性 能 填 寫 20 錯 誤 ( 每 處 ) ( 十 四 ) 接 觸 電 阻 誤 差 ±20% 以 上 及 性 能 填 寫 錯 20 誤 ( 每 處 ) ( 十 五 ) 跳 脫 閉 合 時 間 誤 差 ±20% 以 上 ( 每 處 ) 20 ( 十 六 ) 比 流 器 比 值 設 定 錯 誤 ( 每 處 ) 20 ( 十 七 ) 電 驛 設 定 值 未 依 規 定 標 置 ( 每 處 ) 20 ( 十 八 ) 電 流 時 間 標 置 或 填 寫 錯 誤 ( 每 處 ) 20 ( 十 九 ) 始 動 電 流 填 寫 錯 誤 ( 每 處 ) 20 ( 二 十 ) 動 作 時 間 特 性 誤 差 ±20% 以 上 ( 每 處 ) 20 ( 二 十 一 ) 試 題 線 路 拆 卸 後 未 復 原 ( 每 處 ) 10 ( 二 十 二 ) 記 錄 表 以 鉛 筆 填 寫 者 10 ( 二 十 三 ) 未 戴 安 全 帽 或 未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或 致 5 傷 人 傷 物 或 裝 束 不 符 考 場 規 定 ( 二 十 四 ) 結 束 未 清 理 場 地, 復 歸 儀 表, 收 拾 器 具 5 評 分 基 數 100 分 扣 分 合 計 評 審 結 果 及 格 不 及 格 得 分 合 計 監 評 人 員 簽 章 : 監 評 長 簽 章 : * 請 勿 於 測 試 結 束 前 先 行 簽 名 37

陸 設 備 操 作 說 明 ( 俟 設 備 採 購 完 成 後, 再 依 購 得 設 備 之 資 料, 由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日 期 前 兩 星 期, 併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寄 發 給 各 應 檢 人 員 ) 38

柒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配 當 表 每 一 檢 定 場, 每 日 排 定 1 場 次, 程 序 如 下 ( 第 一 ~ 三 站 同 時 測 試, 分 4 梯 次 進 行, 上 午 第 1 2 梯 次 測 試, 下 午 第 3 4 梯 次 測 試 ) 時 間 內 容 備 註 07:30-08:00 08:00-08:20 08:20-12:00 12:00-13:00 13:00-13:10 13:10-16:50 16:50-17:20 1. 監 評 前 協 調 會 議 2. 應 檢 人 員 報 到 應 檢 人 員 點 名 核 對 相 片 與 證 件 及 分 組 抽 題 第 1 2 梯 次 測 試 及 進 行 監 評 ( 含 應 檢 人 員 清 點 工 具 材 料 及 梯 次 換 場 時 間 ) 監 評 人 員 休 息 用 膳 時 間 集 合 重 新 點 名 核 對 相 片 與 證 件 第 3 4 梯 次 測 試 及 進 行 監 評 ( 含 應 檢 人 員 清 點 工 具 材 料 及 梯 次 換 場 時 間 ) 召 開 監 評 檢 討 會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