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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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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of pregnant mainland women whose spouses are not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s giving birth in Hong Kong # (1) 林 健 鋒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2001 年 莊 豐 源 案, 終 審 法 院 裁 定 丈 夫 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內 地 孕 婦 ( 俗 稱 雙 非 孕 婦 )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兒 童 ( 即 雙 非 兒 童 ) 擁 有 居 港 權 後, 大 批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導 致 醫 療 系 統 受 壓, 學 額 緊 張 雖 然 政 府 已 加 強 行 政 措 施, 但 仍 然 有 不 少 雙 非 孕 婦, 設 法 來 港 產 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1 年 至 今, 每 年 雙 非 兒 童 在 本 港 公 立 醫 院 及 私 家 醫 院 出 生 的 數 目 佔 香 港 活 產 嬰 兒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住 院 普 通 科 門 診 及 兒 科 專 科 服 務 的 數 目 總 住 院 日 數 及 其 佔 整 體 服 務 比 例 使 用 衛 生 署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數 目 及 總 服 務 宗 數 ( 包 括 健 康 及 發 展 監 察 及 免 疫 接 種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5 年 雙 非 兒 童 對 母 嬰 健 康 院 和 公 立 醫 院 各 項 服 務 的 需 求 ; 若 有, 預 計 求 診 的 雙 非 兒 童 數 目 為 何, 對 本 地 兒 童 有 何 影 響 ; 若 無, 政 府 會 否 定 期 進 行 評 估 ; ( 二 ) 過 去 5 年, 就 讀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各 個 年 級 的 雙 非 兒 童 數 目 及 佔 整 體 學 生 的 百 分 比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未 來 5 年 雙 非 兒 童 入 讀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各 個 年 級 的 人 數 及 所 佔 百 分 比 ; 及 ( 三 ) 據 報, 當 局 實 施 雙 非 零 配 額 政 策 後, 赴 港 產 子 的 雙 非 孕 婦 數 目 雖 已 減 少, 但 仍 有 中 介 公 司 透 過 不 同 方 式 安 排 雙 非 孕 婦 來 港, 亦 有 內 地 網 站 聲 稱 可 為 雙 非 孕 婦 安 排 2013 年 的 床 位, 對 此, 政 府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行 政 措 施?

Promotion of electronic learning and electronic textbooks # (2) 莫 乃 光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在 過 去 數 年, 教 科 書 出 版 商 以 印 刷 費 及 紙 價 上 漲 為 由 連 年 增 加 教 科 書 的 售 價 根 據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公 佈 的 統 計 數 字,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計 劃 批 出 津 貼 總 額 由 08/09 年 度 約 4 億 7 千 萬 元 增 加 至 12/13 年 度 ( 截 至 2013 年 1 月 ) 已 經 超 過 6 億 元, 由 於 當 局 每 年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教 科 書 費 調 查 為 參 考, 調 整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金 額, 此 機 制 變 相 誘 使 教 科 書 出 版 商 改 版 或 加 價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因 應 電 子 學 習 方 式 的 實 際 需 要, 為 所 需 的 電 子 教 材 軟 體 和 硬 件 提 供 津 貼, 加 快 推 動 電 子 學 習 取 代 傳 統 印 刷 教 科 書, 並 設 立 電 子 教 學 資 源 中 央 共 享 平 台 (central sharing portal), 供 教 師 透 過 網 路 分 享 電 子 教 材, 以 減 輕 家 長 每 年 購 買 教 科 書 的 負 擔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就 配 合 推 行 電 子 學 習, 增 撥 資 源 到 學 校, 添 置 較 新 型 號 的 電 腦 設 備 和 更 新 無 線 網 絡 設 備, 提 升 互 聯 網 連 接 速 度, 以 應 付 大 量 學 生 同 時 連 線 的 實 際 需 要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見 於 教 學 電 子 化 已 成 為 教 學 方 式 的 發 展 趨 勢, 若 然 學 生 未 能 擁 有 電 子 學 習 器 材, 將 會 造 成 數 碼 障 礙, 限 制 學 生 接 受 教 育 的 均 等 機 會 ; 鑒 於 外 國 亦 有 一 學 生 一 電 腦 計 劃 幫 助 有 需 要 學 生, 政 府 有 否 計 劃 支 援 基 層 和 貧 窮 家 庭 學 生, 為 他 們 提 供 資 助, 購 買 筆 記 型 電 腦 或 平 板 電 腦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和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Regulation of lending institutions providing loans to young people # (3) 葛 珮 帆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本 人 接 獲 多 宗 市 民 求 助 個 案, 指 有 不 良 機 構 透 過 招 聘 廣 告 或 朋 輩 推 薦 方 式 招 攬 營 銷 商, 求 職 者 見 工 時 被 誤 導 須 支 付 巨 額 培 訓 費 用 才 會 獲 聘, 招 聘 機 構 甚 至 主 動 帶 領 學 生 或 沒 有 入 息 證 明 的 求 職 者 前 往 財 務 公 司 借 貸 以 支 付 巨 額 培 訓 費, 獲 聘 後 須 以 類 似 層 壓 式 推 銷 手 法 進 一 步 向 親 朋 銷 售 英 語 課 程 或 美 容 療 程, 若 銷 售 額 不 足 便 無 法 取 回 已 支 付 的 巨 額 培 訓 費, 亦 無 法 償 還 高 息 借 貸, 往 往 需 要 家 人 協 助 還 債 由 於 大 部 分 被 誤 導 的 求 職 者 均 為 入 世 未 深 及 沒 有 還 款 能 力 的 學 生 或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青 年, 在 欠 缺 入 息 證 明 的 情 況 下 獲 批 年 利 率 高 達 47.45% 的 貸 款, 在 易 惜 易 還 及 即 批 貸 款 無 須 入 息 證 明 的 廣 告 洗 腦 下, 誤 以 為 易 借 真 的 易 還, 結 果 卻 欠 債 無 法 償 還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有 沒 有 就 免 入 息 證 明 借 貸 的 廣 告 作 出 適 當 監 管, 或 規 定 貸 款 機 構 為 學 生 或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青 年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須 設 定 上 限,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相 關 法 例, 避 免 學 生 或 青 年 誤 墮 招 聘 和 借 貸 陷 阱 ; ( 二 ) 當 局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學 生 或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青 年 透 過 免 入 息 審 查 向 財 務 公 司 借 款 的 宗 數 涉 及 款 額 及 償 還 息 率 是 多 少 ; 若 有, 請 以 表 列 方 式 列 出 各 貸 款 機 構 所 涉 的 宗 數 款 額 及 息 率 為 何 ; 若 否, 沒 有 統 計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三 ) 現 時 有 否 措 施, 確 保 財 務 公 司 等 貸 款 機 構 必 須 向 借 款 人 清 楚 說 明 借 貸 利 率 等 各 項 細 節, 必 須 簽 妥 文 件 作 實,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加 強 有 關 措 施?

Prevention of abuse of public housing # (4) 吳 亮 星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到 房 屋 署 會 加 強 取 締 濫 用 公 屋, 可 見 濫 用 公 屋 情 況 嚴 重, 並 已 引 起 社 會 普 遍 關 注 據 統 計, 公 屋 輪 候 人 士 近 一 兩 年 來 迅 速 增 加, 至 今 已 達 21 萬 不 少 輪 候 公 屋 的 基 層 市 民 居 住 條 件 逾 趨 惡 化, 居 住 負 擔 沉 重 ; 而 同 時 有 傳 媒 報 導, 部 分 超 逾 受 助 條 件 上 限 人 士 仍 佔 住 公 屋, 更 有 甚 者 丟 空 單 位 或 出 租 單 位 牟 利 報 章 直 指 某 居 住 公 屋 人 士 屬 中 高 薪 族, 多 年 來 月 入 逾 七 八 萬 元, 以 資 產 仍 未 超 標 為 由 佔 住 以 公 帑 資 助 的 房 屋, 對 大 量 苦 候 公 屋 人 士 做 成 不 公, 事 情 持 續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和 不 滿 鑑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近 三 年 來 錄 得 包 括 不 實 申 報 個 人 收 入 及 資 產 的 受 助 戶 丟 空 單 位 非 法 出 租 單 位 及 其 他 各 種 不 同 情 況 濫 用 公 屋 數 字 為 何 ; ( 二 ) 面 對 濫 用 公 屋 的 嚴 重 情 況, 政 府 有 何 嚴 厲 打 擊 的 措 施? 成 效 為 何 ; 及 ( 三 ) 對 入 息 超 標 而 有 能 力 租 住 非 公 屋 人 士, 是 否 應 被 取 締 而 讓 其 他 輪 候 人 士 能 如 期 上 樓?

Cases of patients being sexually abused in public hospitals # (5) 黃 碧 雲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最 近, 本 人 收 到 一 名 護 士 投 訴, 表 示 其 任 職 的 公 營 醫 院 內, 兩 年 前 曾 發 生 穿 上 約 束 衣 的 男 精 神 病 人 被 另 一 名 病 人 在 病 房 內 性 侵 犯 案 件, 該 名 護 士 曾 要 求 該 醫 院 通 報 事 件, 但 院 方 並 無 正 面 回 應, 既 沒 有 通 報 也 沒 有 報 警 處 理, 該 護 士 更 在 事 後 受 到 院 方 在 工 作 上 諸 多 留 難 ; 最 近, 該 醫 院 再 度 發 生 精 神 病 病 人 被 性 侵 犯 事 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醫 管 局 轄 下 公 營 醫 院 共 發 生 多 少 宗 病 人 被 性 侵 犯 事 件? 並 以 表 列 方 式, 分 年 和 以 每 間 公 營 醫 院 分 別 列 出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醫 院 處 理 的 流 程 一 般 為 何 ; ( 二 ) 有 否 檢 討 病 房 的 管 理 運 作 監 控 設 施 和 人 手, 確 保 類 似 事 件 不 再 發 生, 以 保 障 病 人 權 益 和 尊 嚴?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員 工 如 就 醫 院 事 務 投 訴, 程 序 為 何? 有 關 投 訴 個 案 的 處 理 流 程 最 終 會 否 只 發 回 給 員 工 所 屬 醫 院 處 理? 若 然, 原 因 為 何? 及 有 否 機 制 保 障 員 工 在 投 訴 後, 不 會 受 到 院 方 留 難?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Improvement to the services of public transport operators # (6) 陳 克 勤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港 鐵 在 去 年 推 出 名 為 用 心 聽. 用 心 做 計 劃, 宣 佈 在 多 條 支 線 增 加 列 車 班 次 總 數, 以 縮 短 乘 客 候 車 時 間, 但 當 中 並 未 包 括 增 加 東 鐵 線 及 馬 鞍 山 線 的 列 車 班 次 另 一 方 面, 據 報 九 巴 在 多 個 地 區 的 載 客 量 均 錄 得 下 跌, 唯 獨 是 北 區 的 數 字 有 所 上 升, 該 區 在 去 年 的 載 客 量 較 2002 年 大 幅 上 升 20% 不 少 居 於 新 界 東 ( 尤 其 是 北 區 ) 的 居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目 前 往 返 市 區 的 交 通 嚴 重 不 足, 對 他 們 造 成 極 大 不 便, 要 求 不 同 交 通 機 構 改 善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港 鐵 東 鐵 線 及 馬 鞍 山 線 的 乘 客 量 分 別 為 何 ; 為 何 港 鐵 沒 有 考 慮 增 加 上 述 兩 條 支 線 的 列 車 班 次 ; 除 了 以 候 車 時 間 作 為 改 善 服 務 的 指 標 外, 港 鐵 還 會 考 慮 甚 麼 因 素 ; 會 否 評 估 列 車 車 廂 的 擠 迫 程 度 以 作 參 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九 巴 在 全 港 及 北 區 的 載 客 量 分 別 為 何 ; 在 北 區 乘 客 量 最 高 的 10 條 巴 士 線 是 哪 一 些 ; 九 巴 有 何 具 體 計 劃 改 善 服 務 ; 會 否 考 慮 增 加 巴 士 班 次 及 增 設 新 巴 士 線 ; 及 ( 三 ) 運 輸 署 目 前 有 何 機 制 協 調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 鑑 於 新 界 東 ( 尤 其 是 北 區 ) 的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因 應 地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提 供 更 便 利 更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The impact of the multiple-entry permit scheme on the livelihood of Hong Kong residents # (7) 黃 國 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日, 自 由 行 客 及 水 貨 客 在 港 搶 購 奶 粉 致 出 現 供 應 短 缺, 影 響 本 地 嬰 兒 除 了 奶 粉, 其 他 日 常 用 品 如 護 理 用 品 藥 品 等, 甚 至 賀 年 禮 品 也 出 現 被 搶 購 的 情 況, 更 有 報 道 指 三 成 深 圳 居 民 每 月 最 少 來 港 掃 貨 一 次,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 而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先 生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曾 提 到 向 國 家 爭 取, 將 現 有 深 圳 居 民 一 年 多 簽 的 自 由 行 擴 大 至 珠 三 角 其 他 城 市, 同 時 提 升 邊 境 通 關 效 率, 令 珠 三 角 居 民 來 港 消 費 從 旅 遊 消 費 逐 步 變 為 日 常 消 費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據 報, 有 商 戶 囤 積 貨 品, 以 抬 高 價 格 售 予 內 地 人, 影 響 本 地 人 以 合 理 價 格 購 買 日 常 用 品, 就 此,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打 擊 該 等 商 戶 的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保 障 本 地 消 費 者 ; ( 二 )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令 珠 三 角 居 民 來 港 消 費 從 旅 遊 消 費 逐 步 變 為 日 常 消 費, 有 否 考 慮 對 港 人 造 成 的 影 響? 是 否 仍 然 堅 持 以 此 為 其 中 一 項 經 濟 發 展 的 方 向 ; 及 ( 三 ) 基 於 現 時 出 現 的 情 況 已 脫 離 當 初 設 立 一 簽 多 行 政 策 的 原 意, 而 保 安 局 局 長 曾 表 示 當 局 一 刀 切 取 消 一 簽 多 行 措 施 是 不 可 行, 不 可 行 的 理 據 及 原 因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與 內 地 部 門 洽 商, 建 議 就 一 簽 多 行 政 策 作 出 修 訂, 以 改 善 水 客 貨 造 成 的 滋 擾 及 令 到 日 常 用 品 出 現 缺 貨 影 響 本 地 人 的 問 題?

Fishing vessel fires in typhoon shelters # (8) 何 俊 賢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今 年 1 月 19 日 早 上, 屯 門 三 聖 邨 對 開 避 風 塘 發 生 連 環 船 火 意 外, 導 致 4 艘 摻 繒 漁 船 嚴 重 焚 毀, 其 中 1 艘 翻 側 下 沉 其 實 近 年 來, 香 港 避 風 塘 發 生 過 多 宗 船 火 意 外, 去 年 6 月 初 於 毗 鄰 屯 門 避 風 塘 的 青 山 灣 亦 曾 發 生 船 火 意 外 導 致 1 名 船 主 葬 身 火 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香 港 的 8 艘 滅 火 輪 及 消 防 快 艇 到 達 各 個 避 風 塘 港 口 和 水 域 的 平 均 需 時 為 何?( 請 按 下 表 列 出, 如 並 非 服 務 範 圍 請 以 / 表 示 ); 避 風 塘 香 港 仔 西 避 風 塘 香 港 仔 南 避 風 塘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長 洲 避 風 塘 觀 塘 避 風 塘 新 油 麻 地 避 風 塘 三 家 村 避 風 塘 筲 箕 灣 避 風 塘 土 瓜 灣 避 風 塘 屯 門 避 風 塘 鹽 田 仔 避 風 塘 大 澳 內 河 碼 頭 ( 屯 門 ) 柴 灣 貨 倉 附 近 的 港 口 屯 門 咖 啡 灣 一 號 滅 火 輪 二 號 滅 火 輪 三 號 滅 火 輪 四 號 滅 火 輪 五 號 滅 火 輪 六 號 滅 火 輪 七 號 滅 火 輪 八 號 滅 火 輪 消 防 快 艇 ( 二 ) 有 否 評 估, 是 次 意 外 中 最 快 到 達 的 消 防 快 艇 需 要 約 20 分 鐘 的 時 間 才 到 達 現 場, 而 滅 火 輪 更 需 要 長 達 約 40 分 鐘 的 時 間 才 能 到 達 現 場, 未 能 盡 快 到 場 撲 滅 船 火 是 否 導 致 船 隻 嚴 重 焚 毀 及 下 沉 的 其

中 之 一 個 原 因? 如 是, 將 會 如 何 作 出 檢 討,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漁 民 反 映, 在 是 次 意 外 中, 消 防 快 艇 的 滅 火 設 備 不 足, 更 形 容 滅 火 喉 的 水 力 比 食 水 艇 水 喉 的 水 力 還 弱, 難 以 撲 滅 船 火 ; 當 局 也 需 要 長 達 8 小 時 的 時 期 方 能 將 船 火 撲 滅 ; 另 外, 亦 曾 有 滅 火 輪 發 生 電 子 系 統 故 障, 故 消 防 處 會 否 就 著 滅 火 設 備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每 逢 南 海 伏 季 休 漁 期 及 一 些 節 日, 例 如.. 農 曆 新 年 天 后 誕 春 秋 二 祭 等, 均 有 大 批 漁 船 返 回 避 風 塘 停 泊, 導 致 避 風 塘 出 現 擠 迫 的 情 況, 存 在 火 警 風 險 故 消 防 處 會 否 盡 快 趕 及 於 下 個 漁 船 回 港 高 峰 期 前 訂 立 更 合 適 的 防 火 措 施, 如 派 滅 火 輪 24 小 時 駐 守 避 風 塘 及 港 口,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防 止 同 類 事 件 發 生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現 時 全 港 只 有 8 艘 滅 火 輪, 除 了 香 港 仔 及 長 洲 之 外, 其 他 避 風 塘 均 無 滅 火 輪 駐 守, 停 泊 於 屯 門 內 河 碼 頭 的 5 號 滅 火 輪 更 需 要 兼 顧 整 個 新 界 西 地 區, 導 致 部 份 港 口 及 避 風 塘 出 現 滅 火 輪 鞭 長 莫 及 的 情 況, 危 及 船 隻 安 全 故 當 局 會 否 購 入 更 多 新 型 滅 火 輪, 於 每 一 個 港 口 及 避 風 塘 均 設 滅 火 輪 消 防 局 並 派 最 少 一 艘 滅 火 輪 駐 守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Air pollution caused by discharge of fireworks # (9) 何 秀 蘭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以 晚 間 燃 放 煙 花 為 經 常 節 目, 特 區 政 府 亦 慣 性 安 排 在 節 日 慶 典 燃 放 煙 花, 惟 有 學 者 指 出, 煙 花 可 引 致 嚴 重 空 氣 污 染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燃 放 煙 花 會 排 放 何 種 物 品? 當 中 多 少 被 介 定 為 空 氣 污 染 源 ; ( 二 ) 該 等 污 染 物 對 公 眾 健 康 有 何 影 響 ; ( 三 ) 如 何 量 度 煙 花 表 演 的 排 放 量? 以 年 10 月 1 日 約 23 分 鐘 的 國 慶 煙 花 匯 演 及 年 12 月 31 日 除 夕 夜 煙 火 為 例 匯 演, 各 排 放 了 多 少 污 染 物? 香 港 廸 士 尼 樂 園 全 年 因 燃 放 煙 花 的 排 放 量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減 少 及 規 管 燃 放 煙 花, 以 減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若 可, 請 告 知 本 會 有 關 實 施 時 間 表?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Elderly Health Care Voucher Pilot Scheme # (10) 麥 美 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當 局 於 2009 年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驗 計 劃 ( 醫 療 券 ), 藉 以 鼓 勵 長 者 選 擇 最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減 輕 現 有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壓 力 雖 然 當 局 已 多 次 優 化 醫 療 券, 但 隨 著 本 港 的 長 者 數 目 每 年 增 加, 醫 療 券 的 成 效 仍 然 受 到 質 疑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以 十 八 區 劃 分, 現 時 65-69 歲 及 7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未 來 5 年, 當 局 該 等 年 齡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 二 ) 以 十 八 區 劃 分, 計 劃 期 內 每 年 曾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佔 合 資 格 長 者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三 ) 現 時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目 為 何 ; 以 十 八 區 劃 分, 分 別 列 出 各 區 醫 療 券 可 適 用 的 十 個 醫 療 專 業 地 點 數 目 ( 以 下 列 附 表 列 出 ); 醫 療 券 可 適 用 的 醫 療 專 業 地 點 數 目 分 區 西 醫 中 醫 視 光 總 數 師 中 西 區 東 區 元 朗 區 ( 四 ) 過 去 曾 退 出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其 退 出 的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有 否 統 計, 計 劃 期 內, 每 年 一 次 過 用 盡 所 有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數 目 為 何 ; 如 有,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當 局 是 否 有 機 制 統 計 各 個 醫 療 專 業 的 平 均 收 費, 以 便 評 估 醫 療 券 的 金 額 是 否 足 夠 應 付 長 者 的 醫 療 需 要 ; 如 有, 機 制 及 平 均 收 費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將 醫 療 券 合 資 格 年 齡 降 至 65 歲 ; 如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Provision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for injured employees in public hospitals # (11) 梁 家 騮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分 別 在 年 4 月 12 日 及 5 月 23 日 的 會 議 上 向 政 府 建 議 由 保 險 公 司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 醫 管 局 ") 提 供 資 助, 加 強 該 局 為 受 傷 僱 員 而 設 的 復 康 服 務, 以 避 免 保 險 公 司 所 委 聘 的 復 康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勞 工 處 處 長 於 會 議 上 表 示 : 勞 工 處 得 到 醫 管 局 與 保 險 業 界 同 意, 在 2006 年 12 月 試 驗 一 項 安 排, 讓 自 願 復 康 計 劃 的 承 保 人 可 將 受 傷 工 人 轉 介 到 屯 門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和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的 3 個 職 業 醫 療 / 關 懷 服 務 診 所 接 受 醫 療 和 復 康 護 理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就 勞 工 處 處 長 所 提 及 的 安 排, 請 提 供 具 體 的 合 作 年 期 目 標 轉 介 人 數 2006 年 至 今 每 年 服 務 受 傷 工 人 人 數 服 務 的 具 體 內 容 ( 如 醫 療 評 估 診 斷 醫 療 康 復 治 療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個 案 管 理 及 重 投 工 作 協 調 等 )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以 及 勞 工 處 有 否 向 接 受 服 務 的 受 傷 工 人 訪 查, 了 解 他 們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等 ; ( 二 ) 現 時 全 港 所 有 受 傷 工 人 是 否 可 自 行 到 上 述 三 間 的 職 業 醫 療 / 關 懷 服 務 診 所 求 助, 免 費 接 受 醫 療 和 復 康 護 理 服 務, 而 不 用 與 其 他 市 民 一 樣 輪 候 醫 管 局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 及 ( 三 ) 就 有 關 安 排,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倣 效 其 他 國 家, 在 勞 工 保 險 費 用 中 抽 取 資 金, 於 香 港 成 立 或 設 立 數 間 職 業 醫 療 / 關 懷 服 務 診 所, 為 受 傷 工 人 提 供 醫 治 醫 療 康 復 職 業 康 復 及 康 復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以 協 助 受 傷 工 人 得 到 適 當 治 療, 盡 快 重 返 工 作?

Assisting enterprises in Hong Kong in developing overseas markets # (12) 鍾 國 斌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特 首 梁 振 英 在 去 年 10 月 17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表 示.. 香 港 的 工 商 專 業 界 在 香 港 和 海 內 外 都 極 有 發 展 潛 力, 有 些 發 展 過 程 中 遇 上 的 障 礙 需 要 政 府 協 助 排 除, 例 如 在 利 用 CEPA 等 優 惠 時 碰 到 的 問 題, 必 須 特 區 政 府 出 面 和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協 同 解 決 這 就 是 我 G2G(Government to Government/ 政 府 對 政 府 ) 的 主 張 和 做 法 特 首 強 調 要 透 過 G2G, 加 強 協 助 港 商 在 內 地 和 海 外 發 展 然 而, 在 最 新 公 布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特 首 只 強 調 要 加 強 內 交, 並 無 提 及 要 協 助 中 小 企 與 外 國 政 府 聯 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各 駐 外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及 所 擔 當 的 商 務 角 色, 包 括 在 推 廣 商 務 發 展 方 面 採 取 政 府 對 政 府 模 式, 加 強 港 府 對 外 國 政 府 的 聯 繫, 更 主 動 協 助 港 商 在 外 國 拓 展 商 機 ; ( 二 ) 當 局 會 否 針 對 新 興 市 場, 定 期 檢 討 在 有 潛 質 的 地 區 設 置 新 的 駐 外 辦 事 處, 若 會, 具 體 構 思 為 何? 何 時 推 行 ; 及 ( 三 ) 面 對 周 邊 各 個 經 濟 體 系 的 高 速 發 展, 政 府 將 如 何 協 助 港 商 面 對 競 爭, 發 展 新 亮 點?

Supply of private residential flats # (13) 單 仲 偕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短 期 來 說, 香 港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主 要 有 五 個 來 源, 分 別 是 政 府 每 年 推 出 的 賣 地 計 劃 香 港 鐵 路 公 司 的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重 建 項 目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項 目, 以 及 毋 須 進 行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的 私 人 重 建 項 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於 2009-10 -11 年 度 -12 年 度, 以 及 -13 年 度 至 今, 就 上 述 五 類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來 源, 可 提 供 的 住 宅 單 位 數 目, 以 下 表 列 方 式 提 供 資 料 ; ( 二 ) 於 2009-10 -11 年 度 -12 年 度, 以 及 -13 年 度 至 今, 就 上 述 五 類 私 人 住 宅 土 地 供 應 來 源, 各 涉 及 多 少 個 發 展 項 目, 其 中 多 少 個 已 開 始 施 工, 預 計 何 時 落 成,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住 宅 單 位 ; 及 ( 三 ) 就 第 ( 二 ) 項 仍 未 開 始 施 工 的 發 展 項 目, 各 涉 及 多 少 個 發 展 項 目, 各 涉 及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住 宅 單 位,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可 加 快 使 這 些 項 目, 可 盡 快 施 工, 推 出 市 場 出 售? 私 人 住 宅 地 盤 項 目 及 可 提 供 的 住 宅 單 位 數 目 土 地 供 應 類 別 2009-10 -11 年 -12 年 -13 年 年 政 府 已 售 賣 和 招 標 出 售 土 地 鐵 路 沿 線 已 開 展 項 目 包 括 屬 政 府 項 目 和 屬 港 鐵 項 目 市 建 局 已 開 展 重 建 項 目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項 目 毋 須 進 行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 換 地 的 私 人 重 建

私 人 住 宅 地 盤 項 目 及 可 提 供 的 住 宅 單 位 數 目 土 地 供 應 類 別 2009-10 -11 年 -12 年 -13 年 年 項 目

酷 刑 聲 請 的 統 計 數 字 # (14) Hon Dennis KWOK (Written reply) Since December 2009, the Government has implemented as enhanced screening mechanism, a non-statutory and administrative scheme, for handling torture clams made under Article 3 of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 CAT ). Even though the claimants have access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there has not been one successful claim so far.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of more detailed and up to date statistics on the screening mechanism for CAT claims more specifically: (a)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whose claims (1) have been processed; (2) are currently outstanding; and (3) have been withdrawn (please list the relevant figures, as sorted by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claimants, in the table set out below);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Processed (2) Outstanding (3) Withdrawn Total number Congo Republic DR Congo Somalia Pakistan Sri Lanka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Processed (2) Outstanding (3) Withdrawn Total number Ghana Uganda Rwanda Southern Sudan Sudan Eritrea Ethiopia India Bangladesh Cameroon Indonesia Ivory Cosat

Country of origin Year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Sierra Leon Togo Philippines Nepal Myanmar/ Burma Others Totals (1) Processed (2) Outstanding (3) Withdrawn Total number (b)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1) who filed a questionnaire; (2) who were rejected at the stage of the questionnaire; (3) who proceeded to the interview stage; (4) who were rejected after the interview stage; (5) who lodged petitions; and (6) whose petitions were rejected; Year Stage (1) Questionnaire (2) Rejected in questionnaire (3) Interview (4) Rejected after interview

Stage (5) Lodged petitions (6) Petitions rejected (c) Year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the reasons for rejection of CAT claims and the number of cases for each reason; and (d) in each of the past three years, of (1) the number of asylums seekers who were denied entry to Hong Kong; (2) of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who have left Hong Kong voluntarily; and (3) the number of CAT claimants who were forcibly deported after their claims were rejected (please list the relevant figures, as sorted by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claimants, in the table set out below)? Country Year of origin Congo Republic DR Congo Somalia Pakistan Sri Lanka Ghana Uganda (1) Denied entry (2) Left HK voluntarily (3) Forcibly deported Total number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Denied entry (2) Left HK voluntarily (3) Forcibly deported Total number Rwanda Southern Sudan Sudan Eritrea Ethiopia India Banglades h Cameroon Indonesia Ivory Cosat

Country of origin Year (1) Denied entry (2) Left HK voluntarily (3) Forcibly deported Total number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Sierra Leon Togo Philippines Nepal Myanmar/ Burma Others Totals

Statistics on the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 (15) 鄧 家 彪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為 打 工 仔 退 休 作 保 障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強 積 金 ) 已 推 行 12 年, 不 過 公 眾 明 顯 對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收 費 回 報 戶 口 處 理 等 息 息 相 關 的 問 題 存 有 不 少 疑 問, 除 了 高 收 費, 低 回 報 外, 抵 銷 僱 員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的 對 沖 安 排 更 成 為 打 工 仔 被 無 理 剝 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1 年 至 期 間,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戶 口 總 數, 當 中 因 應 不 同 情 況 提 取 的 戶 口 數 目 及 比 例 ( 按 附 表 一 逐 年 列 出 ); 表 一 :2001 年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戶 口 相 關 數 字 :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65 歲 退 休 提 早 退 休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死 亡 總 數 戶 口 數 目 涉 及 金 額 永 久 性 地 離 開 香 港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二 ) 2001 年 至 年 間, 涉 及 對 沖 安 排 的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數, 及 近 3 年 每 年 所 涉 及 金 額 ; 並 因 應 對 沖 安 排 而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中, 分 別 涉 及 抵 銷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戶 口 有 數 目 ; ( 按 附 表 二 逐 年 列 出 );

表 二 :2001 年 曾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戶 口 情 況 : 提 取 累 算 抵 銷 遣 散 抵 銷 長 期 總 數 權 益 費 服 務 金 戶 口 數 目 涉 及 金 額 ( 三 ) 過 去 12 年, 因 對 沖 安 排 而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的 個 案 中, 有 否 出 現 同 一 人 被 對 沖 次 數 不 止 一 次 的 情 況 ; 如 有, 請 提 供 被 對 沖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的 人 數 ( 按 附 表 三 列 出 ); 及 附 表 三 : 過 去 12 年, 被 對 沖 1 次 或 以 上 的 人 數 : 1 次 2 次 3 次 4 次 5 次 其 他 人 數 ( 四 ) 2001 年 至 期 間, 每 年 被 對 沖 的 個 案 中, 僱 員 的 年 齡 分 佈 入 息 分 佈 行 業 分 佈 及 對 沖 後 該 僱 主 戶 口 的 累 算 權 益 結 餘 ( 按 附 表 四 表 五 表 六 及 表 七 列 出 ), 如 沒 有 以 上 資 料,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建 立 相 關 數 據 庫 ; 表 四 : 對 沖 個 案 的 成 員 年 齡 分 佈 : 個 案 數 字 15-34 歲 35-54 歲 55-64 歲 65 歲 以 上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表 五 : 對 沖 個 案 的 入 息 分 佈 數 字 : 個 案 數 字 8000 元 8001 至 12001 至 20001 元 或 以 下 12000 元 20000 元 或 以 上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表 六 : 對 沖 個 案 的 行 業 分 佈 ( 根 據 統 計 處 的 行 業 分 類 ): 個 案 數 字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採 礦 及 採 石 製 造 電 力 和 燃 氣 供 應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建 造 ( 只 包 括 建 築 地 盤 )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資 訊 及 通 訊 金 融 及 保 險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表 七 : 對 沖 後 僱 主 戶 口 中 的 累 算 權 益 結 餘 : 個 案 數 字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年 年 年 總 數 0 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1-30000 30001-40000 40001-50000 50001 以 上 ( 五 ) 過 去 12 年, 涉 及 對 沖 安 排 的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的 個 案 中, 涉 及 政 府 作 為 僱 主 的 個 案 數 字 人 數 金 額 及 涉 及 部 門 ; ( 六 ) 根 據 施 政 報 告 所 指, 當 局 正 積 極 就 中 央 資 料 庫 及 一 人 兩 戶 口 作 研 究, 並 要 求 積 金 局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推 行 全 自 由 行 的 部 署 希 望 就 此 了 解, 當 局 可 曾 考 慮 盡 早 全 面 取 消 對 沖 基 制, 以 便 落 實 一 人 兩 戶 口 及 全 自 由 行, 如 有, 可 有 時 間 表 以 供 參 考 ; 如 不 考 慮, 原 因 為 何?

Admission of non-jupas students by local universities # (16) 葉 建 源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有 學 生 家 長 向 本 人 反 映, 有 本 港 學 生 以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 普 通 中 學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等 海 外 學 歷, 獲 本 港 大 學 錄 取 入 讀 極 受 本 港 學 生 歡 迎 的 學 科, 而 平 時 成 績 較 其 優 異 的 學 生 以 中 學 文 憑 試 /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透 過 聯 招 報 讀 有 關 科 目, 卻 不 獲 取 錄, 質 疑 大 學 透 過 非 聯 招, 以 海 外 成 績 取 錄 本 港 學 生 的 做 法 是 否 公 平 就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經 非 聯 招 途 徑 錄 取 學 生 入 讀 學 士 課 程 第 一 年 的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三 年, 八 間 大 學 錄 取 非 聯 招 生 的 學 額 分 別 為 何, 佔 總 學 額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經 此 途 徑 入 讀 大 學 的 學 生 中, 本 地 學 生 中 國 內 地 亞 洲 其 他 地 區,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學 生 人 數 和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 二 ) 請 列 出 經 非 聯 招 入 讀 大 學 的 本 地 學 生 獲 取 錄 的 主 要 學 歷 ; 請 列 出 各 大 學 的 文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商 管 理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和 醫 學 院 所 錄 取 的 學 生 中, 中 學 文 憑 試 /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平 均 成 績 和 最 低 成 績, 以 及 非 聯 招 生 的 普 通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 普 通 中 學 教 育 文 憑 考 試 /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成 績 ; 若 兩 者 平 均 平 績 有 差 異, 請 解 釋 原 因 ; 及 ( 三 ) 各 大 學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容 許 本 地 學 生 以 海 外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報 讀 本 港 大 學 ; 本 地 學 生 以 海 外 的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獲 取 錄 是 否 被 歸 類 為 國 際 學 生 ;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收 錄 準 則 是 否 公 平, 以 及 應 否 繼 續?

Rationalization of allocation of public housing resources # (17)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香 港 的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供 不 應 求, 未 來 五 年 的 供 應 每 年 不 超 過 15 000 個 雖 然 房 委 會 承 諾 申 請 公 屋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在 三 年 內, 但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家 庭 接 近 200 000 個 ( 直 至 年 六 月 底 ), 當 中 93 500 為 非 長 者 單 身 申 請 為 確 保 公 屋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能 優 先 照 顧 有 真 正 住 屋 需 要 的 人, 房 委 會 的 公 屋 住 戶 資 助 政 策 訂 明, 住 滿 十 年 的 住 戶 須 每 兩 年 申 報 其 家 庭 入 息 ; 家 庭 收 入 超 逾 既 定 入 息 限 額 者, 須 繳 交 倍 半 或 雙 倍 淨 額 租 金 連 差 餉 ; 資 產 淨 值 超 過 既 定 入 息 限 額 八 十 四 倍 或 選 擇 不 申 報 的 租 戶 須 交 還 其 公 屋 單 位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統 計, 富 戶 數 目 連 年 上 升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須 繳 交 額 外 租 金 的 公 屋 住 戶 ( 俗 稱 富 戶 ) 的 數 目 及 百 分 比, 並 按 該 等 富 戶 須 繳 交 的 租 金 ( 即 倍 半 租 金 雙 倍 租 金 及 市 值 租 金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截 至 繳 交 倍 半 淨 額 租 金 另 加 差 餉 繳 交 雙 倍 淨 額 租 金 另 加 差 餉 繳 交 市 值 租 金 總 數 佔 公 屋 租 戶 的 百 分 比 2008 年 3 月 底 2009 年 3 月 底 年 3 月 底 年 3 月 底 年 3 月 底

( 二 ) 過 去 五 年, 房 屋 署 根 據 家 訪 調 查 機 制, 每 年 查 訪 的 租 戶 數 字 ; 當 中 須 轉 介 中 央 小 組 深 入 調 查 的 濫 用 個 案, 而 最 後 收 回 單 位 的 數 字 ; ( 三 ) 過 去 五 年, 公 屋 租 戶 成 功 進 入 居 屋 市 場 的 數 字, 佔 居 屋 市 場 交 投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及 ( 四 ) 政 府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政 策, 如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不 再 需 要 資 助 的 公 屋 租 戶 遷 出, 以 加 快 公 屋 的 流 轉 速 度, 確 保 公 共 資 源 能 用 得 其 所?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 (18) 鍾 樹 根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開 始, 香 港 所 有 主 要 固 定 與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及 一 家 主 要 對 外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已 落 實 推 行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 業 界 守 則 ), 以 保 障 簽 訂 或 續 訂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個 人 或 住 宅 用 戶 然 而, 有 關 市 民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後 出 現 的 消 費 糾 紛 投 訴 仍 屢 見 不 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最 近 5 年, 有 關 市 民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後, 出 現 的 消 費 糾 紛 投 訴 數 字 為 何 ; 投 訴 次 數 最 多 的 類 別 首 5 位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有 關 市 民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後, 出 現 的 消 費 糾 紛 投 訴, 當 局 的 處 理 程 序 為 何 ; 對 於 違 規 的 電 訊 營 辦 商, 局 方 將 作 出 甚 麼 處 罰 ; ( 三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業 界 守 則 所 收 到 的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對 業 界 守 則 有 關 條 文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包 括 放 寬 現 時 七 天 冷 靜 期 中 的 各 種 限 制, 以 保 障 更 多 顧 客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有 電 訊 營 辦 商 與 顧 客 簽 訂 合 約 過 程 簡 單, 甚 至 透 過 電 話 口 頭 答 覆 就 可 簽 約, 但 當 顧 客 需 要 取 消 合 約 就 需 要 進 行 一 系 列 申 請 手 續 對 於 這 種 簽 約 容 易 解 約 難 的 情 況,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採 取 限 制 措 施,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Chiropractor service # (19) 李 國 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政 府 於 年 否 決 在 僱 傭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 章 ) 下, 認 可 註 冊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證 明 為 合 法 的 醫 療 證 明 ( 下 稱 病 假 紙 ), 而 且, 更 指 暫 時 未 有 計 劃 於 醫 管 局 增 設 脊 醫 服 務, 但 當 局 同 時 承 諾 會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以 評 估 脊 醫 治 療 在 本 港 的 普 及 程 度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表 示 會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以 了 解 市 民 對 脊 醫 的 認 知 及 使 用 脊 醫 治 療 的 最 新 情 況, 以 評 估 脊 醫 治 療 在 本 港 的 普 及 程 度, 有 關 調 查 的 詳 情 為 何, 現 時 的 進 展 為 何, 及 預 計 何 時 公 佈 調 查 結 果 ; 當 局 會 否 在 調 查 後, 重 新 研 究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承 認 脊 醫 所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曾 指 醫 管 局 會 按 社 會 大 眾 對 不 同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考 慮 新 的 服 務, 現 時, 公 眾 對 脊 醫 的 需 求 日 趨 上 升, 當 局 有 否 重 新 考 慮 把 脊 醫 納 入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中 的 可 行 性,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對 考 慮 加 入 新 服 務 是 否 有 清 晰 的 準 則 和 指 標, 其 詳 情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積 極 幫 助 推 動 承 認 註 冊 脊 醫 所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例 如 協 助 或 鼓 勵 脊 醫 管 理 局 早 日 落 實 保 存 醫 療 紀 錄 及 病 假 指 引 等 細 則, 以 讓 脊 醫 簽 發 的 病 假 紙 獲 得 勞 工 法 例 所 承 認, 惠 及 公 眾, 及 時 獲 得 適 切 治 療, 並 促 進 脊 醫 發 展,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Recognition of academic qualifications of graduates from universities in Taiwan # (20) 張 國 柱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現 時 香 港 學 生 前 往 臺 灣 升 讀 大 學 校 院 時, 能 夠 透 過 聯 合 分 發 和 今 年 新 增 的 個 人 申 請 制 兩 種 主 要 方 式 申 請 入 學 今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有 報 導 指 臺 灣 海 外 大 學 聯 招 公 布 新 政 策, 允 許 本 港 九 間 專 上 院 校 的 約 共 500 名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銜 接 升 讀 臺 灣 逾 70 間 指 定 大 學 的 三 年 級 然 而, 一 直 以 來 持 有 臺 灣 學 歷 的 香 港 學 生 皆 面 對 尋 求 香 港 政 府 正 式 認 可 其 資 歷 的 困 難, 即 使 特 區 去 年 成 立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為 駐 臺 綜 合 性 辦 事 處, 問 題 至 今 仍 未 解 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08 年 至 今, 每 年 持 有 臺 灣 頒 發 大 學 資 歷 的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字 為 何 ; 獲 經 審 批 得 到 承 認 的 個 案 數 字 及 百 分 比 為 何 ; 申 請 失 敗 後 上 訴 及 經 上 訴 失 敗 的 個 案 數 字 為 何 ; 申 請 資 歷 評 審 通 過 評 審 ( 百 分 比 ) 申 請 上 訴 上 訴 失 敗 年 / 年 / 年 / 2009 年 / 2008 年 個 案 數 字 個 案 數 字 個 案 數 字 個 案 數 字 / 個 案 數 字 ( 二 ) 至 今 曾 獲 得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下 稱 評 審 局 ) 認 可 所 頒 發 大 學 資 歷 的 內 地 及 臺 灣 院 校 及 課 程 名 單 ; ( 三 ) 過 往 亦 曾 有 議 員 質 疑 評 審 局 沒 有 必 要 獨 立 處 理 每 宗 學 歷 評 估 申 請 當 局 會 否 改 變 現 時 的 獨 立 申 請 處 理 方 式, 設 立 根

據 院 校 及 課 程 的 統 一 機 制, 評 估 內 地 及 臺 灣 頒 發 的 大 學 資 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關 注 兩 地 學 歷 認 可 的 人 士 表 示, 學 生 在 入 讀 前 知 悉 其 屬 意 的 院 校 及 課 程 在 香 港 是 否 獲 得 正 式 認 可, 是 非 常 重 要 當 局 會 否 將 獲 承 認 的 課 程 及 院 校 資 料 應 公 開 讓 市 民 查 閱 ; 若 會, 詳 情 會 以 什 麼 途 徑 何 時 及 會 否 主 動 通 知 入 讀 內 地 及 臺 灣 當 地 大 學 的 學 生 有 關 之 學 歷 認 可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當 局 會 否 向 臺 灣 當 局 爭 取 及 協 助 本 港 在 臺 畢 業 學 生 在 當 地 就 業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