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01年「財稅專業能力證照測驗」應試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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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暨 財 產 稅 申 報 實 務 103 年 第 2 次 證 照 測 驗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編 印 2014 年 6 月

103 年 第 2 次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應 試 說 明 書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103 年 第 2 次 實 用 級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財 產 稅 申 報 實 務 二 張 證 照 103 年 第 2 次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2014/05/17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題 型 題 庫 範 本 及 報 名 表 ( 含 應 試 說 明 書 ) 發 售 ( 命 題 範 圍 以 2013 年 最 新 版 為 依 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底 前 發 行 題 型 題 庫 每 本 售 價 新 台 幣 250 元, 有 題 庫 者 可 只 買 報 名 表 ( 含 應 試 說 明 書 ) 售 價 新 台 幣 50 元, 個 人 購 買 者 另 加 郵 資 80 元 ( 合 計 330 元 );( 請 盡 量 團 體 購 買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19742251; 戶 名 :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本 會 於 收 到 匯 款 後 寄 出 ( 一 次 購 買 3 至 5 本 者 加 100 元 郵 寄 費 ;6 本 以 上 加 130 元 運 費 )( 簡 章 含 二 科 報 名 表 在 裡 面 ) 通 訊 報 名 期 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至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一 律 採 郵 政 通 訊 報 名 或 學 校 團 體 報 名 作 業, 以 匯 款 或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每 一 類 繳 交 報 名 費 伍 佰 元 受 款 人 :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入 場 證 寄 發 日 期 103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考 生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試 場 位 置 網 址 : http : //www.chapf.org.tw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測 驗 日 當 天 請 攜 帶 入 場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103 年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考 生 測 驗 結 果, 實 際 測 驗 結 果 以 書 面 為 準 合 格 者 請 將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影 本 合 格 者 資 料 表 回 郵 信 封 及 製 作 證 照 費 匯 票, 以 郵 政 掛 號 方 式 寄 回 本 會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 申 訴 ) 申 請 與 回 復 103 年 11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採 書 面 ( 郵 政 限 時 掛 號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合 格 證 照 寄 發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辦 理 換 證 手 續 106 年 12 月 起 以 郵 政 掛 號 信 方 式 寄 發 本 證 照 有 效 期 限 為 3 年, 期 滿 應 由 持 證 人 主 動 申 請 辦 理 換 證 註 :1. 擬 參 加 團 體 購 書 或 報 名 者, 請 向 貴 校 財 稅 ( 政 ) 系 會 計 學 系 其 他 相 關 學 系 辦 公 室 研 發 處 就 業 組 或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詢 問 2. 通 過 本 證 照 測 驗 者 僅 證 明 具 備 本 類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尚 不 得 據 以 執 行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證 照 測 驗 應 試 說 明 書 ( 經 本 會 101.5.5. 第 7 屆 第 1 次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委 員 會 及 101.6.2. 本 會 第 4 屆 第 2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 壹 舉 辦 目 的 與 依 據 一 為 配 合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制 度, 並 提 振 大 專 校 院 財 稅 系 科 學 生 之 財 稅 理 論 與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及 職 場 競 爭 優 勢 與 自 信 心 二 依 據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實 施 辦 法 (94.12.17 本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 第 4 條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資 格 凡 大 專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五 年 制 專 科 生 須 完 成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註 冊 程 序 ) 程 度 ( 含 同 等 學 力 ), 對 從 事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有 興 趣 者, 均 可 報 名 參 加 參 報 名 期 間 方 式 及 費 用 本 項 測 驗 一 律 採 郵 寄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請 考 生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至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止, 填 妥 報 名 書 表 ( 含 正 副 表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黏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 及 最 高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影 本, 連 同 報 名 費 ( 單 科 )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 地 址 : 台 北 市 100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2 段 100 號 305 室 ; 電 話 :(02)23958755 貼 妥 足 額 郵 資 並 寫 好 受 信 人 ( 考 生 ) 住 址 及 姓 名 之 小 信 封 2 個, 以 郵 政 掛 號 信 寄 回 本 會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委 員 會 ( 台 北 市 (100)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2 段 100 號 305 室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另 訂 之 ) 考 生 如 果 同 時 報 考 二 類 者 匯 票 可 以 加 總 為 一 張, 回 郵 信 封 也 只 要 2 個, 可 用 一 信 封 寄 出 報 名 書 表 附 在 本 說 明 書 之 最 後 四 頁,( 每 張 子 證 照 2 頁 ) 請 自 行 撕 下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抬 頭 應 蓋 有 本 會 確 認 之 原 印 章, 本 會 始 受 理 其 報 名 ( 影 印 本 無 效 ) 報 名 前 請 三 思 再 報 名 本 會 没 有 退 費 機 智 ( 除 非 有 重 大 疾 病 證 明 ) 肆 測 驗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測 驗 入 場 證 由 本 會 製 作, 並 預 定 於 103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以 書 面 方 式 寄 出, 考 生 亦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hapf.org.tw) 查 詢 入 試 場 位 置 測 驗 入 場 證 視 同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 繳 費 收 據 證 明, 本 會 恕 不 另 開 收 據 二 考 生 須 持 測 驗 入 場 證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含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若 測 驗 入 場 證 上 所 列 資 料 有 誤 尚 未 收 到 或 遺 失 測 驗 入 場 證 者, 請 於 測 驗 當 日 開 始 考 試 前 持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 郵 政 國 內 匯 款 單 執 據 聯 及 掛 號 報 名 存 根 ) 向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及 更 正 如 逾 期 未 申 辦 致 影 響 應 試,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伍 測 驗 日 期 一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二 測 驗 試 區 : 設 台 北 考 區 ( 由 本 會 決 定 考 場 ) 陸 測 驗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時 間 :103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證 照 類 別 節 次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財 產 稅 申 報 實 務 第 一 節 08:40 09:00 至 10:30 第 二 節 10:50 11:00 至 12:30 含 學 科 ( 法 規 ) 與 術 科 ( 實 務 計 算 ), 均 採 選 擇 題 題 型 測 驗 時 間 為 90 分 鐘 含 學 科 ( 法 規 ) 與 術 科 ( 實 務 計 算 ), 均 採 選 擇 題 題 型 測 驗 時 間 為 90 分 鐘 二 測 驗 範 圍 及 配 分 原 則 (100.5.21 本 會 第 3 屆 第 8 次 理 事 會 議 通 過 ) ( 一 )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稅 種 出 題 範 圍 配 分 原 則 (%) 稅 捐 稽 徵 法 ( 含 施 行 細 則 及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之 個 人 部 分 ) 10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法 第 1 章 第 2 章 第 4 章 第 5 章 ;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有 關 綜 合 所 得 稅 部 分 ( 含 施 行 細 則 )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個 人 部 分 90 ( 二 ) 財 產 稅 申 報 實 務 : 稅 種 出 題 範 圍 配 分 原 則 (%) 稅 捐 稽 徵 法 ( 含 施 行 細 則 及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之 個 人 部 分 ) 10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30 房 屋 稅 契 稅 房 屋 稅 條 例 契 稅 條 例 20 土 地 稅 ( 含 地 價 稅 及 土 地 增 值 稅 ) 1. 土 地 稅 法 有 關 地 價 稅 及 土 地 增 值 稅 部 分 2.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有 關 地 價 稅 及 土 地 增 值 稅 部 分 3. 土 地 稅 減 免 規 則 40 註 : 以 上 各 稅 法 之 出 題 範 圍 均 含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三 參 考 書 目 : 以 本 會 最 近 年 度 發 行 之 題 型 題 庫 為 主, 其 命 題 依 據 如 下 :

( 一 ) 稅 法 輯 要 ( 財 政 部 編 印, 最 新 版 ) ( 二 ) 各 稅 法 之 法 令 彙 編 ( 財 政 部 稅 制 委 員 會 編 印, 最 新 版 ) ( 三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fl.asp)

柒 應 試 相 關 規 定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考 簡 章 及 入 場 證 被 面 說 明 ) 一 應 試 身 分 : 1. 應 考 人 須 持 (1) 測 驗 入 場 證 及 (2)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含 身 分 證 駕 駛 執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2. 未 攜 帶 測 驗 入 場 證 者,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測 驗 3.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須 於 各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身 份 確 認 二 試 卷 答 案 卷 及 作 答 : 使 用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測 驗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一 律 全 部 繳 回, 未 繳 回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應 考 人 經 試 題 卷 特 別 載 明 者, 得 自 備 簡 易 型 ( 僅 具 備 0~9 及 +- %M 之 功 能, 且 不 具 財 務 工 程 傳 收 訊 或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或 經 國 家 考 試 核 定 公 布 有 案 之 計 算 器 型 號 ( 例 如 CASIO fx 82SX 型 ) 應 試 四 應 試 時 間 規 定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入 場 證 編 號 就 座,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2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測 驗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前 繳 卷 測 驗 進 行 中 應 考 人 欲 提 前 繳 卷, 需 在 座 位 上 以 舉 手 方 式, 請 監 試 人 員 前 來 點 收 測 驗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後, 方 得 離 場 一 經 離 場,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再 進 入 試 場 五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作 答 時, 嚴 禁 使 用 或 配 戴 各 式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行 動 電 話 錄 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辭 典 具 錄 ( 攝 ) 音 ( 影 ) 功 能 之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及 手 錶 等 ), 違 者 該 科 依 本 會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若 有 涉 及 侵 害 本 會 試 題 資 料 者, 本 會 將 依 法 追 訴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二 本 會 之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會 得 更 正 之 玖 證 照 核 發 一 測 驗 結 果 經 評 定 合 格 者, 應 檢 附 合 格 證 照 者 資 料 表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影 本 貼 妥 足 額 掛 號 郵 資 ( 約 35 元 ) 並 寫 好 受 信 人 ( 合 格 考 生 ) 詳 細 住 址 及 姓 名 之 A4 大 信 封 1 個 及 證 照 製 作 費 新 台 幣 150 元 之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 地 址 : 台 北 市 100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2 段 100 號 305 室 ; 電 話 :(02)23958755, 以 掛 號 郵 寄 回 本 會 ( 台 北 市 (100) 中 正 區 忠 孝 東 路 2 段 100 號 305 室 )( 封 面 請 註 明 申 請 合 格 證 照 ) 二 合 格 證 照 將 自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起 以 收 到 合 格 者 之 郵 局 匯 票 後 陸 續 寄 發 寄 發 後 7 天 內,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照, 請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郵 寄 告 知 本 會, 經

查 明 後 予 以 補 發 ( 備 註 : 本 會 所 核 發 的 各 張 子 證 照 之 尺 寸 以 A4 紙 張 印 製 ; 若 考 生 取 得 同 類 兩 項 不 同 的 子 證 照, 應 考 生 要 求, 本 會 備 有 如 身 份 證 9.5 6.2cm 的 母 證 照 供 考 生 另 外 申 請, 但 須 另 加 製 作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及 2 寸 照 片 一 張 及 貼 妥 足 額 掛 號 郵 資 之 小 信 封 一 個, 並 填 妥 受 信 人 ( 合 格 考 生 ) 詳 細 住 址 電 話 及 姓 名 拾 合 格 標 準 一 每 一 測 驗 類 別 ( 子 證 照 ) 以 總 分 達 70 分 為 合 格 標 準 每 類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不 保 留 至 下 年 度 二 為 鼓 勵 考 生 與 時 俱 進 奮 發 向 上, 合 格 證 書 將 劃 分 以 下 等 第 : 分 數 在 90 分 以 上 者 為 特 優 等 ;80 分 至 89 分 為 優 等 ;70 分 至 79 分 為 甲 等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測 驗 結 果 經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採 書 面 (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得 以 面 額 5 元 以 上 之 當 年 發 行 之 有 效 郵 票 抵 繳 ), 並 附 上 書 寫 正 確 住 址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人 工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以 更 正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並 同 時 發 給 合 格 證 照 ; 原 已 通 過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及 追 回 證 照,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貳 應 考 人 申 訴 辦 法 應 考 人 對 本 項 證 照 測 驗 認 為 有 損 及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日 起 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會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處 理, 並 於 受 理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拾 參 證 書 換 發 一 本 會 所 核 發 之 合 格 證 書, 其 有 效 期 限 從 發 證 日 起 算 至 滿 3 年 止, 以 後 每 滿 3 年 應 重 新 申 請 換 發 一 次 二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換 發 合 格 證 書 時,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參 加 經 合 法 立 案 之 合 格 法 人 研 習 機 構 ( 含 稅 捐 機 關 ) 或 學 校 所 舉 辦 與 本 類 證 照 測 驗 主 題 (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 相 關 之 講 習 會 或 研 討 會, 累 計 逾 18 小 時 時 數 以 上, 並 取 得 研 習 證 明 或 認 證 章 者 ( 二 ) 參 加 各 大 專 校 院 或 已 立 案 社 區 大 學 所 開 辦 與 本 類 證 照 測 驗 主 題 (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 直 接 相 關 之 學 分 班 或 非 學 分 班, 累 計 逾 18 小 時 時 數 ( 至 少 1 學 分 ) 以 上, 並 取 得 證 明 者

三 申 請 人 符 合 前 項 各 要 件 之 一 者, 得 於 合 格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前 後 一 個 月 內, 填 妥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原 合 格 證 書 正 本 各 項 研 習 證 明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申 請 換 發, 詳 細 換 發 作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會 網 站 有 關 申 請 證 書 換 發 專 頁 四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換 證 前 原 持 有 之 合 格 證 書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應 於 申 請 換 發 前 先 行 填 妥 補 發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製 證 費,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補 發 詳 細 補 發 作 業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會 網 站 有 關 申 請 證 書 補 發 專 頁 五 合 格 證 書 換 發 與 補 發 費 用 ( 按 次 計 算 ) 均 為 新 臺 幣 150 元 整 拾 肆 換 證 資 格 註 銷 及 證 照 撤 銷 一 申 請 換 證 資 格 之 註 銷 : 合 格 證 書 之 持 有 人 逾 有 效 期 限 達 2 年 以 下 者, 除 原 18 小 時 進 修 時 數 應 另 加 計 每 年 進 修 8 小 時 逾 有 效 期 限 未 滿 1 年 以 1 年 計 ; 逾 有 效 期 限 達 2 年 以 上 者, 本 會 得 註 銷 申 請 換 發 資 格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二 合 格 證 書 之 撤 銷 : 具 有 下 列 事 項 之 一 者, 本 會 得 撤 銷 持 有 人 之 合 格 證 書 : ( 一 ) 合 格 證 書 之 持 有 人 ( 以 下 簡 稱 持 證 人 ) 於 測 驗 時 舞 弊, 事 後 經 查 屬 實 者 ( 二 ) 持 證 人 所 登 錄 之 進 修 時 數, 經 查 證 有 虛 偽 造 假 情 事 者 ( 三 ) 持 證 人 持 本 證 照 為 不 法 行 為 受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者 ( 四 ) 持 證 人 死 亡 或 經 法 院 判 定 為 禁 治 產 人 者 三 重 新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 持 證 人 受 本 會 註 銷 申 請 換 證 資 格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者, 應 參 加 測 驗 重 新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 重 考 ) 拾 伍 附 註 一 102 年 10 月 以 前 已 購 買 過 本 會 所 發 行 之 題 庫 者, 建 議 購 買 102 年 年 底 新 修 正 之 題 型 題 庫, 避 免 因 稅 法 修 正 頻 繁 而 造 成 誤 差 二 命 題 難 易 度 應 考 量 考 生 之 專 業 能 力, 各 屆 合 格 總 人 數 以 當 屆 該 類 實 際 到 考 總 人 數 之 30% 為 目 標 三 採 團 體 報 名 者 報 名 方 式 另 訂 之 ( 詳 情 請 向 系 科 辦 公 室 或 各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承 辦 教 師 洽 詢 ) 四 有 關 本 證 照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網 站 首 頁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五 通 過 本 證 照 測 驗 者 僅 證 明 具 備 本 類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尚 不 得 據 以 執 行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96.5.28.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台 稅 六 發 字 第 09600227560 號 函 ) (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網 址 :http://www.chapf.org.tw) 六 為 鼓 勵 家 境 清 寒 考 生 ( 含 身 障 生 ) 奮 發 向 上, 自 101 年 7 月 起, 凡 檢 附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區 ( 鎮 ) 公 所 所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報 名 本 會 各 類 科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者, 每 一 類 科 報 名 費 減 半 ( 新 臺 幣 250 元 ) 收 取, 如 經 測 驗 結 果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再 退 還 該 減 半 收 取 之 報 名 費 ( 即 視 同 免 收 報 名 費 ) 七 本 會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母 證 照, 已 於 民 國 97 年 獲 得 教 育 部 技 專 校 院 師 生 取 得 民 間 職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書 採 認 諮 詢 委 員 會 之 96 年 度 民 間 職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書 採 認 評 估 訪 視 結 果 列 為 推 薦 ( 編 號 :022); 各 校 師 生 取 得 本 證 照 總 人 數, 該 委 員 會 將 建 議 教 育 局 納 入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有 關 獎 補 助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核 配 評 鑑 增 調 所 系 科 班 及 改 名 改 制 行 政 作 業 時 之 參 考 名 單 另 兩 張 母 證 照 及 經 101 年 分 割 之 5 張 子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正 在 申 請 認 證 中 八 以 上 所 稱 母 子 證 照 係 指 :( 自 101 年 起 實 施 ) ( 一 ) 個 人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 母 證 照 )=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子 證 照 ) + 財 產 稅 申 報 實 務 ( 子 證 照 ) ( 二 )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 母 證 照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子 證 照 )+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申 報 實 務 ( 子 證 照 ) ( 三 ) 稅 務 會 計 實 務 證 照, 為 單 一 證 照, 不 分 割 為 母 子 證 照 有 關 本 會 加 發 母 證 照 之 補 充 說 明, 詳 如 說 明 二 說 明 : 1 依 據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102 年 實 用 級 稅 務 會 計 實 務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營 利 事 業 所 稅 申 報 實 務 財 產 稅 申 報 實 務 及 營 業 稅 稅 申 報 實 務 等 5 項 財 稅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測 驗 應 試 說 明 書 第 拾 伍 項 第 八 點 2 自 民 國 101 年 起 兩 張 同 類 子 證 照 均 合 格 者, 經 應 考 人 主 動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申 請, 並 檢 附 兩 張 合 格 ( 子 ) 證 書 影 本 郵 資 與 證 照 製 作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得 再 發 給 該 類 ( 母 ) 證 照 合 格 證 書 乙 張 ( 等 第 以 兩 張 子 證 照 合 格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之 ); 如 未 檢 附 2 張 子 證 照 證 書 影 本 者, 不 受 理 母 照 之 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