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制 人 員 : 律 政 司 政 務 專 員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預 算... 19.800 億 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 1 9 6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1 2 0 5 個, 增 幅 為 9 個... 6.724 億 元 此 外, 預 算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設 有 的 92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減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91 個, 減 幅 為 1 個 承 擔 額 結 餘... 600 萬 元 綱 領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綱 領 ( 1 ) 刑 事 檢 控 綱 領 ( 2 ) 民 事 法 律 綱 領 ( 3 ) 法 律 政 策 綱 領 ( 4 ) 法 律 草 擬 綱 領 ( 5 ) 國 際 法 律 詳 情 綱 領 ( 1 ) : 刑 事 檢 控 這 些 綱 領 納 入 政 策 範 圍 11.. 法 律 行 政 ( 律 政 司 司 長 ) 2013 14 2014 15 2014 15 2015 16 ( 實 際 ) ( 原 來 預 算 ) ( 修 訂 ) ( 預 算 ) 財 政 撥 款 ( 百 萬 元 ) 538.9 577.6 659.5 711.7 ( + 1 4. 2 % ) ( + 7. 9 % ) ( 或 較 2014 15 原 來 預 算 增 加 23.2%) 宗 旨 2 宗 旨 是 就 該 否 進 行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提 供 指 引 並 作 出 決 定, 以 及 在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工 作 簡 介 3 刑 事 檢 控 科 負 責 就 刑 事 案 件 提 供 指 引, 並 在 香 港 各 級 法 院 就 刑 事 案 件 進 行 檢 控 較 嚴 重 的 案 件 由 主 要 負 責 訟 辯 工 作 的 訟 辯 分 科 政 府 律 師 進 行 檢 控 科 內 其 他 政 府 律 師 也 負 責 在 審 訊 中 檢 控 ; 出 庭 處 理 上 訴 申 請 保 釋 和 追 討 資 產 的 個 案 ; 以 及 協 助 進 行 死 因 研 訊 大 多 數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則 由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負 責 檢 控 部 分 案 件 會 外 判 給 私 人 執 業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處 理 刑 事 檢 控 科 也 會 就 刑 事 法 律 和 程 序, 以 及 法 例 的 效 力, 向 執 法 機 關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和 機 關 提 供 指 引 4 刑 事 檢 控 科 內 各 個 小 組 的 政 府 律 師 負 責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其 中 一 個 小 組 負 責 科 內 的 培 訓 和 管 理 工 作, 其 他 小 組 負 責 為 審 訊 的 案 件 進 行 籌 備 工 作, 而 各 專 責 小 組 則 就 不 同 範 疇 案 件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包 括 : 貪 污 欺 詐 勞 資 及 入 境 問 題 色 情 和 淫 褻 物 品 賭 博 反 恐 活 動 三 合 會 及 有 組 織 罪 行 人 權 和 基 本 法 事 宜 投 訴 警 察 毒 品 追 討 犯 罪 得 益 海 關 案 件 電 腦 罪 行 侵 犯 版 權, 以 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5 6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這 綱 領 的 宗 旨 大 體 達 到,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的 主 要 準 則 如 下 : 目 標 目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計 劃 ) 在 接 獲 執 法 機 關 的 諮 詢 時,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作 出 回 覆 ; 若 案 件 複 雜, 則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給 予 初 步 回 覆 (%)...... 100 90.4 94.0 100 163
目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計 劃 ) 在 裁 判 法 院 命 令 將 被 控 人 交 付 審 判 後 7 天 內, 擬 備 公 訴 書 並 送 交 原 訟 法 庭 (%)...... 100 99.8 100 100 在 裁 判 法 院 命 令 將 案 件 移 交 區 域 法 院 後 14 天 內, 擬 備 控 罪 書 並 交 付 區 域 法 院 司 法 常 務 官 (%)...... 100 100 100 100 指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預 算 ) 由 政 府 律 師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4 516 4 136 4 140 由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1 299 1 554 1 880 政 府 律 師 的 出 庭 日 數...... 4 151 3 846 3 850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裁 判 法 院 的 出 庭 日 數...... 9 575 9 987 9 990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代 替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裁 判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出 庭 日 數...... 5 014 5 109 5 110 籌 備 由 原 訟 法 庭 審 理 的 案 件...... 576 540 540 籌 備 由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1 185 1 085 1 090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次 數...... 11 307 12 896 12 900 上 訴 案 件...... 1 411 1 229 1 230 7 二 零 一 三 年 及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定 罪 率 : 裁 判 法 院 2013 2014 ( 實 際 ) ( 實 際 )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 47.0 50.3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及 被 告 人 在 認 罪 後 被 定 罪 (%)... 72.3 74.6 區 域 法 院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 79.8 89.1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及 被 告 人 在 認 罪 後 被 定 罪 (%)... 95.3 97.6 原 訟 法 庭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 67.3 64.2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及 被 告 人 在 認 罪 後 被 定 罪 (%)... 94.0 92.3 定 罪 率 的 計 算 是 以 被 告 人 數 及 被 裁 定 犯 了 任 何 實 質 或 交 替 罪 行 的 被 告 人 數 為 基 礎, 並 沒 有 計 及 被 告 人 其 他 被 裁 定 罪 名 不 成 立 的 控 罪 ( 如 有 的 話 ) 有 一 點 值 得 留 意.. 雖 然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和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職 責 是 竭 盡 所 能, 在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但 他 們 必 須 以 公 正 持 平 的 態 度 行 事, 不 會 不 惜 代 價 地 使 被 告 人 入 罪 被 告 人 有 罪 與 否 該 由 法 院 決 定, 因 此, 刑 事 案 件 的 定 罪 率 不 是 也 不 該 作 為 衡 量 表 現 的 指 標 律 政 司 定 期 發 表 的 定 罪 率 純 供 參 考 用 途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8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內, 刑 事 檢 控 科 將 會 繼 續 推 行 措 施, 藉 以 : 推 動 全 球 檢 控 人 員 在 打 擊 罪 行 方 面 的 合 作 ; 通 過 提 高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與 司 法 工 作 的 伙 伴 加 強 聯 繫, 以 及 檢 討 執 法 機 關 披 露 材 料 的 安 排, 提 高 刑 事 司 法 服 務 的 質 素 ; 提 高 刑 事 案 件 訟 辯 和 籌 備 工 作 的 水 平 ; 以 及 加 深 市 民 認 識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及 他 們 在 當 中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164
綱 領 ( 2 ) : 民 事 法 律 2013 14 2014 15 2014 15 2015 16 ( 實 際 ) ( 原 來 預 算 ) ( 修 訂 ) ( 預 算 ) 宗 旨 財 政 撥 款 ( 百 萬 元 ) 583.0 941.6 793.6 967.7 ( 15.7%) ( + 2 1. 9 % ) ( 或 較 2014 15 原 來 預 算 增 加 2.8%) 9 宗 旨 是 就 民 事 法 律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解 決 爭 議 程 序, 以 及 草 擬 有 關 商 業 及 其 他 事 宜 的 合 約 簡 介 10 民 事 法 律 科 的 工 作 包 括 : 在 法 院 及 審 裁 處 代 表 政 府 及 其 他 機 構 進 行 各 種 形 式 的 民 事 訴 訟 和 解 決 爭 議 程 序 ( 包 括 非 建 築 工 程 的 仲 裁 和 調 解 ) ; 就 規 劃 土 地 法 建 築 物 環 境 文 物 保 護 和 房 屋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就 商 事 法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並 且 草 擬 商 業 合 約 牌 照 和 專 營 權 文 件 ; 以 及 就 法 例 及 民 事 法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11 12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這 綱 領 的 宗 旨 大 體 達 到,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的 主 要 準 則 如 下 : 目 標 目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計 劃 ) 在 接 獲 委 託 部 門 轉 介 的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時, 於 7 個 工 作 天 內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 100 98 100 100 在 收 到 指 示 / 請 求 後 的 14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92 87 89 92 # 若 個 案 複 雜 而 不 能 在 目 標 限 期 內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則 通 知 委 託 部 門 預 計 可 在 何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指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預 算 )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仍 在 進 行 的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32 901 34 593 34 595 由 政 府 興 訟 的 新 案 件 ( 包 括 非 建 築 工 程 方 面 的 仲 裁 和 調 解 )...... 1 643 1 672 1 810 政 府 以 被 告 身 份 與 訟 的 新 案 件 ( 包 括 非 建 築 工 程 方 面 的 仲 裁 和 調 解 )...... 981 1 088 1 235 有 關 人 員 出 庭 日 數...... 1 504 1 074 1 075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次 數...... 15 204 15 284 15 285 草 擬 / 審 核 的 商 業 標 書 顧 問 工 作 委 聘 書 合 約 牌 照 和 專 營 權 文 件...... 590 699 700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13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內, 民 事 法 律 科 將 會 就 下 述 事 項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涉 及 政 府 的 訴 訟, 尤 其 在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實 施 後 的 基 礎 上, 處 理 涉 及 基 本 法 與 行 政 法 公 務 員 事 務 入 境 事 宜 稅 收 事 宜 慈 善 及 信 託 事 宜 合 約 / 商 業 爭 議 土 地 事 宜 補 地 價 仲 裁 先 導 計 劃 下 的 仲 裁 個 案 建 築 物 事 宜 城 巿 規 劃 事 宜 環 境 事 宜 差 餉 上 訴 地 租 上 訴 及 損 害 賠 償 申 索 ( 包 括 人 身 傷 害 及 其 他 申 索 ) 的 訴 訟 ; 政 府 的 合 約 承 諾 書 投 標 文 件 公 共 專 營 權 牌 照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的 中 英 文 文 本, 以 及 草 擬 和 審 核 這 些 法 律 文 件 的 中 英 文 文 本 ; 修 訂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 第 585 章 ) ; 165
根 據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殘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公 約 提 出 的 聲 請, 以 及 須 按 照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處 理 的 其 他 免 遣 返 聲 請 ; 規 管 公 司 證 券 保 險 資 訊 科 技 電 子 交 易 電 子 商 貿 運 輸 廣 播 及 電 訊 ( 包 括 有 關 禁 止 反 競 爭 行 為 的 條 文 ) 事 宜, 以 及 有 關 改 革 建 議 ;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及 海 洋 公 園 計 劃 的 落 實 ; 政 府 商 業 性 質 活 動 的 私 營 化 和 外 判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及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證 券 和 期 貨 法 例 ; 政 府 基 金 和 項 目 融 資 ; 與 優 化 公 司 破 產 法 例 有 關 的 立 法 措 施 ; 擬 成 立 的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 發 展 一 個 全 港 性 和 以 病 人 為 本 的 電 子 健 康 紀 錄 互 通 系 統 ; 檢 討 家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 落 實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子 女 管 養 權 及 探 視 權 報 告 書 ; 新 的 旅 遊 規 管 架 構 ; 禁 止 反 競 爭 行 為 ; 實 施 2012 年 商 品 說 明 (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修 訂 ) 條 例 所 載 的 法 定 執 法 機 制, 以 打 擊 提 供 貨 品 及 服 務 時 所 使 用 的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 修 訂 與 海 事 及 航 空 有 關 的 法 例 ; 向 受 禁 止 拖 網 捕 魚 影 響 的 拖 網 漁 船 船 東 本 地 漁 工 和 收 魚 艇 船 東 提 供 的 一 次 過 援 助 ; 實 施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第 621 章 ) ; 擬 為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龕 場 而 立 法 訂 立 發 牌 制 度 ;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所 引 起 或 涉 及 的 事 宜 ; 多 項 研 究 計 劃 和 措 施, 包 括 在 轉 變 的 金 融 環 境 中 加 強 香 港 金 融 體 系 的 靈 活 穩 健 及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西 九 文 化 區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山 頂 纜 車 經 營 的 長 遠 安 排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以 及 興 建 和 營 運 青 年 宿 舍 ; 以 及 加 強 公 眾 政 府 人 員 及 不 同 界 別 持 份 者 對 調 解 的 認 識, 並 提 倡 更 廣 泛 的 使 用 調 解 解 決 爭 議 綱 領 ( 3 ) : 法 律 政 策 2013 14 2014 15 2014 15 2015 16 ( 實 際 ) ( 原 來 預 算 ) ( 修 訂 ) ( 預 算 ) 宗 旨 財 政 撥 款 ( 百 萬 元 ) 88.5 114.5 110.6 116.9 ( 3.4%) ( + 5. 7 % ) ( 或 較 2014 15 原 來 預 算 增 加 2.1%) 14 宗 旨 是 就 牽 涉 法 律 政 策 問 題 的 事 項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協 助 制 定 政 策, 尤 其 是 與 法 律 制 度 及 法 律 專 業 有 關 的 政 策 ; 輔 助 律 政 司 司 長 執 行 其 職 務 ; 就 基 本 法 人 權 及 憲 制 事 務, 以 及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的 法 律 和 律 政 發 展 提 供 意 見 ; 並 為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包 括 覆 檢 選 定 的 法 律 課 題 簡 介 15 律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和 法 律 政 策 科 的 工 作 包 括 : 輔 助 律 政 司 司 長 履 行 其 作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特 定 人 員 及 行 政 長 官 的 首 席 法 律 顧 問 的 職 務 ; 就 政 策 或 建 議 的 法 例 是 否 抵 觸 法 律 制 度 的 既 定 原 則 提 供 意 見 ; 就 囚 犯 申 請 減 刑 而 涉 及 的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意 見 ;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條 例 ( 第 221 章 ) 安 排 將 案 件 轉 交 上 訴 法 庭 ; 以 及 答 覆 公 眾 查 詢 和 投 訴 ; 就 人 權 事 宜 提 供 專 業 法 律 意 見, 以 確 保 各 項 政 策 和 法 例 符 合 基 本 法 及 延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的 國 際 人 權 條 約 有 關 人 權 的 條 文 ; 就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第 383 章 )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及 涉 及 政 府 訴 訟 所 引 起 的 人 權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就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舉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推 動 涉 及 法 律 制 度 或 法 律 專 業 的 法 案, 以 及 落 實 法 律 改 革 或 對 各 條 例 所 作 的 雜 項 修 訂 的 法 案 ; 166
就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的 法 律 及 與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的 合 作 安 排, 提 供 意 見 和 資 料,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協 助 就 民 商 事 的 合 作 安 排 與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進 行 磋 商, 與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的 對 口 機 關 建 立 工 作 關 係, 以 及 出 席 就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進 一 步 開 放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的 商 討 ; 就 立 法 會 的 程 序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區 域 國 際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有 關 基 本 法 的 法 律 意 見, 並 推 廣 對 基 本 法 的 認 識 ; 向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研 究 法 律 服 務 和 秘 書 處 的 支 援, 以 協 助 該 小 組 推 展 工 作 ; 以 及 向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並 提 供 研 究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以 協 助 該 會 推 展 工 作 16 17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這 綱 領 的 宗 旨 大 體 達 到,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的 主 要 準 則 如 下 : 指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預 算 ) 法 律 政 策 科 於 立 法 會 每 個 會 期 提 出 的 法 案...... 1 2 2 處 理 ( 囚 犯 提 交 ) 有 關 減 刑 的 呈 請 書...... 51 70 70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次 數.. 一 般 法 律 政 策 事 宜...... 1 357 1 760 1 770 人 權 事 宜...... 1 084 1 290 1 290 內 地 法 律 及 有 關 事 宜...... 340 295 285 基 本 法 及 憲 制 事 宜...... 1 228 1 055 1 055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舉 事 宜...... 672 750 1 000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持 續 進 行 的 研 究 項 目...... 8 8 7 為 立 法 會 會 議 及 其 他 場 合 撰 寫 的 演 辭...... 89 95 95 舉 辦 基 本 法 研 討 會 的 次 數...... 7 10 10 在 內 地 舉 行 和 在 香 港 為 內 地 代 表 團 舉 行 的 簡 介 會...... 41 25 20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18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內, 律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和 法 律 政 策 科 將 會 繼 續 : 在 香 港 推 廣 仲 裁 服 務, 並 宣 傳 香 港 的 仲 裁 制 度 ;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區 域 法 律 服 務 和 解 決 爭 議 中 心 ; 為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仲 裁 推 廣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根 據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致 力 促 進 推 廣 香 港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 就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以 及 香 港 新 憲 制 架 構 的 發 展,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提 供 人 權 法 律 意 見, 包 括 有 關 反 歧 視 法 例 和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的 意 見, 以 及 出 席 聯 合 國 條 約 監 察 組 織 的 聽 證 會 ; 就 政 制 改 革 和 發 展, 以 及 選 舉 事 宜 ( 包 括 補 選 及 選 舉 後 的 事 宜 )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按 基 本 法 的 情 況, 就 立 法 權 力 程 序 和 常 規, 建 立 專 門 知 識 ; 為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支 援, 以 便 因 應 終 審 法 院 在 W 案 (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012 年 第 4 號 ) 判 案 書 中 提 出 的 觀 點, 就 可 能 立 法 處 理 有 關 變 性 人 性 別 承 認 的 各 方 面 事 宜,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 與 內 地 當 局 為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探 求 更 多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會, 並 協 助 落 實 與 內 地 當 局 簽 訂 的 安 排, 包 括 安 排 ; 與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的 對 口 機 關 建 立 工 作 關 係, 以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必 須 與 內 地 和 大 中 華 其 他 地 區 合 作 辦 理 的 事 項 ; 以 及 安 排 為 內 地 官 員 而 設 的 講 座 研 討 會 訪 問 活 動 和 培 訓 課 程, 以 增 進 香 港 特 區 和 內 地 對 雙 方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專 業 執 業 情 況 的 了 解 167
綱 領 ( 4 ) : 法 律 草 擬 2013 14 2014 15 2014 15 2015 16 ( 實 際 ) ( 原 來 預 算 ) ( 修 訂 ) ( 預 算 ) 財 政 撥 款 ( 百 萬 元 ) 92.0 104.3 105.0 115.0 ( + 0. 7 % ) ( + 9. 5 % ) ( 或 較 2014 15 原 來 預 算 增 加 10.3%) 宗 旨 19 宗 旨 是 草 擬 法 例, 並 使 法 例 文 本 易 於 查 閱 簡 介 20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工 作 包 括 : 以 中 文 和 英 文 草 擬 法 例, 並 協 助 各 決 策 局 推 動 法 例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的 工 作 ; 編 訂 香 港 法 例 活 頁 版 ; 以 及 維 持 及 更 新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資 料 庫, 並 開 發 內 容 經 核 證 及 具 有 法 定 地 位 的 新 法 例 資 料 庫 21 22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這 綱 領 的 宗 旨 大 體 達 到,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的 主 要 準 則 如 下 : 指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預 算 ) 刊 登 憲 報 的 條 例 草 案...... 25 28 35 刊 登 憲 報 的 附 屬 法 例...... 206 160 180 刊 登 憲 報 的 條 例 草 案 和 附 屬 法 例 的 頁 數 ( 英 文 )...... 3 021 3 870 4 300 刊 登 憲 報 的 條 例 草 案 和 附 屬 法 例 的 頁 數 ( 中 文 )...... 3 021 3 870 4 300 編 訂 以 活 頁 版 本 出 版 的 條 例 總 頁 數...... 17 764 8 398 7 000 委 員 會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頁 數 ( 英 文 )...... 741 1 263 1 300 委 員 會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頁 數 ( 中 文 )...... 740 1 256 1 280 發 放 的 條 例 草 案 和 附 屬 法 例 擬 稿...... 2 128 2 342 2 230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次 數...... 6 326 6 816 6 540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23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內, 法 律 草 擬 科 將 會 繼 續 : 妥 善 草 擬 法 例 和 提 供 附 帶 的 專 業 服 務, 以 滿 足 需 求 ; 為 科 內 律 師 提 供 關 於 法 律 草 擬 的 在 職 訓 練 和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專 業 能 力 ; 編 訂 香 港 法 例 活 頁 版 的 替 換 頁 ; 以 及 適 時 和 準 確 地 更 新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資 料 庫, 並 推 展 開 發 內 容 經 核 證 及 具 有 法 定 地 位 的 新 法 例 資 料 庫 的 工 作 綱 領 ( 5 ) : 國 際 法 律 宗 旨 2013 14 2014 15 2014 15 2015 16 ( 實 際 ) ( 原 來 預 算 ) ( 修 訂 ) ( 預 算 ) 財 政 撥 款 ( 百 萬 元 ) 49.4 57.2 56.6 68.7 ( 1.0%) ( + 2 1. 4 % ) ( 或 較 2014 15 原 來 預 算 增 加 20.1%) 24 宗 旨 是 有 效 率 地 就 國 際 法 律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和 處 理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請 求 168
簡 介 25 國 際 法 律 科 的 工 作 包 括 : 就 國 際 公 法 的 各 範 疇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各 項 多 邊 及 雙 邊 國 際 協 議 海 事 法 和 航 空 法 領 事 特 權 和 豁 免 權 及 解 決 國 際 貿 易 糾 紛 事 宜 ; 就 移 交 逃 犯 司 法 互 助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航 空 服 務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及 稅 務 資 料 交 換 等 國 際 協 議, 參 與 談 判 和 提 供 意 見 ; 參 與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和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等 國 際 組 織 的 活 動, 就 多 邊 文 書 參 與 談 判, 並 促 進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 就 香 港 特 區 法 例 涉 及 國 際 法 律 方 面 的 問 題 提 供 意 見 ; 以 及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提 出 和 收 到 有 關 移 交 逃 犯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和 執 行 沒 收 令 的 請 求, 以 及 國 際 擄 拐 兒 童 案 件 的 協 助 請 求, 並 就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26 27 二 零 一 四 年 內, 這 綱 領 的 宗 旨 大 體 達 到, 整 體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的 主 要 準 則 如 下 : 指 標 ( 實 際 ) ( 實 際 ) ( 預 算 ) 草 簽 的 國 際 協 議...... 4 1 2 簡 報 磋 商 和 討 論 ( 工 作 會 議 數 目 )...... 227 258 260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次 數...... 11 428 12 062 12 500 處 理 各 類 新 增 的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397 434 450 出 庭 次 數...... 132 138 130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28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內, 國 際 法 律 科 將 會 繼 續 : 就 有 關 國 際 法 及 司 法 互 助 事 宜 提 供 適 時 和 準 確 的 意 見 ; 商 談 國 際 協 議, 或 在 這 些 商 談 中 擔 當 法 律 顧 問 ;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的 活 動, 以 促 進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 以 及 妥 善 處 理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的 請 求 169
財 政 撥 款 分 析 2013 14 2014 15 2014 15 2015 16 ( 實 際 ) ( 原 來 預 算 ) ( 修 訂 ) ( 預 算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 百 萬 元 )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538.9 577.6 659.5 711.7 (2) 民 事 法 律... 583.0 941.6 793.6 967.7 (3) 法 律 政 策... 88.5 114.5 110.6 116.9 (4) 法 律 草 擬... 92.0 104.3 105.0 115.0 (5) 國 際 法 律... 49.4 57.2 56.6 68.7 1,351.8 1,795.2 1,725.3 1,980.0 ( 3.9%) ( + 1 4. 8 % ) ( 或 較 2014 15 原 來 預 算 增 加 10.3%) 財 政 撥 款 及 人 手 編 制 分 析 綱 領 ( 1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5, 2 2 0 萬 元 ( 7. 9 % ),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開 設 1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預 期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綱 領 ( 2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7 4 1 億 元 ( 2 1. 9 % ),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淨 開 設 7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預 期 外 判 案 件 的 開 支 和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綱 領 ( 3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位 空 缺 和 預 期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綱 領 ( 4 ) 6 3 0 萬 元 ( 5. 7 % ),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0 0 0 萬 元 ( 9. 5 % ),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和 預 期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綱 領 ( 5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2 1 0 萬 元 ( 2 1. 4 % ),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和 預 期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170
各 綱 領 的 撥 款 分 配 情 況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 各 綱 領 的 員 工 人 數 (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綱 領 4 (5.8%) 綱 領 3 (5.9%) 綱 領 5 (3.5%) 綱 領 1 (35.9%) 綱 領 3 (100) 綱 領 4 (161) 綱 領 5 (48) 綱 領 1 (587) 綱 領 2 (48.9%) 綱 領 2 (400) 編 制 的 變 動 ( 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職 位 數 目 1 320 1 300 1 280 1 260 1 240 1 220 1 200 1 180 1 160 1 140 1 120 1 100 1 172 1 202 1 245 1 288 1 296 二 零 一 二 二 零 一 三 二 零 一 四 二 零 一 五 二 零 一 六 實 際 預 算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預 算 171
分 目 ( 編 號 ) 2013 14 實 際 開 支 2014 15 核 准 預 算 2014 15 修 訂 預 算 2015 16 預 算 $ 000 $ 000 $ 000 $ 000 經 常 開 支 經 營 帳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1,147,415 1,412,028 1,358,423 1,547,288 234 訴 訟 費 用... 197,282 379,800 366,119 432,000 經 常 開 支 總 額... 1,344,697 1,791,828 1,724,542 1,979,288 非 經 常 開 支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7,081 3,370 800 738 非 經 常 開 支 總 額... 7,081 3,370 800 738 經 營 帳 目 總 額... 1,351,778 1,795,198 1,725,342 1,980,026 開 支 總 額... 1,351,778 1,795,198 1,725,342 1,980,026 172
按 分 目 列 出 的 開 支 詳 情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律 政 司 所 需 的 薪 金 及 開 支 預 算 為 1,980,026,000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54,684,000 元, 而 較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增 加 628,248,000 元 經 營 帳 目 經 常 開 支 2 在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項 下 的 撥 款 1,547,288,000 元, 用 以 支 付 律 政 司 的 薪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運 作 開 支, 並 已 包 括 撥 給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2 17, 7 00 元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有 關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項 下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8 8, 8 6 5, 0 0 0 元 ( 1 3. 9 %), 主 要 由 於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開 設 新 職 位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預 期 外 判 案 件 的 開 支 和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有 所 增 加 3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律 政 司 的 人 手 編 制 有 1 2 8 3 個 常 額 職 位 及 5 個 編 外 職 位 預 期 在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會 淨 增 加 8 個 職 位 在 某 些 限 制 下, 管 制 人 員 可 按 獲 授 權 力, 在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開 設 或 刪 減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但 所 有 該 類 職 位 的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不 能 超 過 672,382,000 元 4 在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項 下 的 財 政 撥 款 分 析 如 下 : 個 人 薪 酬 2013 14 ( 實 際 ) ($ 000) 2014 15 ( 原 來 預 算 ) ($ 000) 2014 15 ( 修 訂 預 算 ) ($ 000) 2015 16 ( 預 算 ) ($ 000) 薪 金... 687,200 767,017 766,274 807,734 津 貼... 13,305 20,921 17,336 24,672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6 6 6 與 員 工 有 關 連 的 開 支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1,910 2,615 2,454 3,039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供 款... 18,692 22,279 23,296 29,604 部 門 開 支 就 特 別 委 任 而 支 付 的 酬 金... 3,718 3,750 3,750 3,750 一 般 部 門 開 支... 93,895 124,940 128,612 148,203 其 他 費 用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專 業 費 用... 227,100 293,600 317,970 284,780 補 地 價 仲 裁 先 導 計 劃 仲 裁 程 序 的 法 律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91,500 為 解 決 建 造 工 程 糾 紛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務... 101,595 176,900 98,725 154,000 1,147,415 1,412,028 1,358,423 1,547,288 5 在 分 目 234 訴 訟 費 用 項 下 的 撥 款 432,000,000 元, 用 以 支 付 法 庭 在 刑 事 及 民 事 案 件 中 判 政 府 須 支 付 的 訴 訟 費 用 有 關 撥 款 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65,881,000 元 ( 18%) 由 於 支 付 的 訴 訟 費 用 隨 着 有 關 洽 商 的 進 度 而 有 待 確 定, 因 此 支 付 的 款 額 或 會 按 年 變 更 173
分 目 項 目 ( 編 號 ) ( 編 號 ) 涵 蓋 的 範 圍 經 營 帳 目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承 擔 額 核 准 承 擔 額 截 至 31.3.2014 止 的 累 積 開 支 2014 15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結 餘 $ 000 $ 000 $ 000 $ 000 512 僱 用 翻 譯 和 中 文 打 字 服 務... 5,100 3,296 150 1,654 513 在 內 地 進 行 模 擬 審 訊... 2,400 1,764 300 336 514 推 廣 法 治 和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8,600 6,621 50 1,929 519 在 香 港 拓 展 與 內 地 有 關 的 法 律 服 務... 4,335 1,997 300 2,038 總 額... 20,435 13,678 800 5,957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