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1 部 分 : 撮 要... 3 1.1 審 計 發 現 及 意 見... 3 1.2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 1.3 衛 生 局 的 回 應... 5 第 2 部 分 : 引 言... 7 2.1 審 計 背 景... 7 2.2 基 本 資 料... 7 2.3 審 計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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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1 部 分 : 撮 要... 3 1.1 審 計 發 現 及 意 見... 3 1.2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 1.3 衛 生 局 的 回 應... 5 第 2 部 分 : 引 言... 7 2.1 審 計 背 景... 7 2.2 基 本 資 料... 7 2.3 審 計 目 的 及 範 圍... 9 第 3 部 分 : 審 計 發 現... 10 3.1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10 3.2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30 第 4 部 分 : 審 計 對 象 的 回 應... 41 1

第 1 部 分 : 撮 要 審 計 署 對 衛 生 局 的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及 培 訓 工 作 進 行 了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審 查 範 圍 包 括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的 規 劃 招 聘 工 作 的 具 體 執 行 情 況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課 程 規 範, 以 及 培 訓 過 程 中 的 協 調 監 督 工 作 並 分 析 有 關 工 作 在 效 率 及 效 益 方 面 是 否 存 在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以 及 所 投 入 的 公 帑 是 否 得 到 合 理 運 用, 提 出 意 見 及 建 議 1.1 審 計 發 現 及 意 見 1.1.1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1.1.1.1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開 辦 頻 率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的 開 辦 頻 率 及 培 訓 人 數, 於 回 歸 後 出 現 明 顯 下 降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分 別 於 2006 及 2005 年 後 出 現 了 3 及 4 年 的 斷 層, 導 致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具 備 資 格 投 考 衛 生 局 正 式 醫 生 的 人 數 不 足 衛 生 局 欠 缺 長 遠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未 有 因 應 未 來 的 正 式 醫 生 需 求, 適 當 地 提 前 開 展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工 作 ( 報 告 第 25-27 頁 ) 衛 生 局 對 於 為 何 沒 有 定 期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其 回 應 存 在 若 干 矛 盾 的 地 方, 顯 示 局 方 對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的 立 場 搖 擺 不 定, 缺 乏 清 晰 定 位 ( 報 告 第 26-27 頁 ) 1.1.1.2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招 聘 工 作 衛 生 局 於 2006 年 開 展 的 專 科 培 訓 招 聘, 連 續 兩 次 因 接 獲 投 訴 而 撤 銷, 令 該 批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從 開 考 至 正 式 入 職 需 時 逾 3 年, 直 接 影 響 了 實 習 醫 生 的 有 效 填 補 雖 然 衛 生 局 已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於 往 後 各 類 醫 生 開 考 均 會 向 典 試 委 員 會 建 議 安 排 一 名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工 作, 以 協 助 有 關 程 序 的 進 行 但 由 於 有 關 措 施 主 要 視 乎 典 試 委 員 會 的 意 願,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帶 有 隨 意 性, 難 以 杜 絶 開 考 無 效 的 情 況 再 次 出 現 ( 報 告 第 27-28 頁 ) 1.1.1.3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衛 生 局 沒 有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制 訂 長 遠 及 整 體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此 外,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衛 生 局 無 法 提 供 未 來 醫 生 需 求 的 明 確 預 計 人 數, 反 映 衛 生 局 對 於 未 來 醫 生 需 求 與 當 前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之 間 缺 乏 科 學 化 的 連 繫, 難 以 評 估 現 時 所 訂 的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人 數, 是 否 能 滿 足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同 時,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不 完 善, 亦 將 間 接 影 響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資 源 的 有 效 運 用 ( 報 告 第 28-29 頁 ) 3

1.1.2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1.1.2.1 培 訓 計 劃 的 制 訂 審 查 發 現 衛 生 局 存 在 未 曾 制 訂 專 科 培 訓 計 劃, 以 及 長 時 間 未 有 更 新 計 劃 的 情 況 按 照 衛 生 局 目 前 凡 有 科 室 新 開 辦 課 程 時 才 去 重 新 制 訂 相 關 培 訓 計 劃 的 做 法, 由 於 以 往 沒 有 持 續 有 序 地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因 此 出 現 1 個 專 科 科 室 至 今 仍 沒 有 專 科 培 訓 計 劃, 以 及 10 個 專 科 科 室 出 現 超 過 十 年 以 上 仍 沒 有 更 新 專 科 培 訓 計 劃 的 情 況 ( 報 告 第 37 頁 ) 1.1.2.2 培 訓 計 劃 的 審 批 在 專 科 培 訓 方 面, 只 有 2010 年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的 9 個 科 室 所 制 訂 之 培 訓 計 劃, 是 按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取 得 衛 生 局 局 長 審 批, 其 餘 年 度 編 制 的 培 訓 計 劃 則 欠 奉 ; 至 於 全 科 實 習 方 面, 培 訓 計 劃 亦 沒 有 取 得 衛 生 局 局 長 審 批, 反 映 衛 生 局 在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監 察 方 面 有 欠 謹 慎 ( 報 告 第 38 頁 ) 1.1.2.3 培 訓 計 劃 應 載 有 的 項 目 衛 生 局 於 1999 年 至 2010 年 間 曾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的 科 室 共 有 27 個, 其 中 15 個 科 室 只 提 交 了 時 間 表 形 式 的 培 訓 計 劃, 所 佔 比 率 超 過 五 成 有 關 計 劃 欠 缺 了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要 求 之 e) 項 f) 項 及 g) 項 應 載 有 的 項 目, 如 培 訓 目 標 應 掌 握 的 診 斷 及 治 療 方 法, 以 及 評 核 方 法 等 可 作 為 培 訓 評 價 指 標 的 重 要 資 料 ( 報 告 第 38 頁 ) 1.1.2.4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提 交 衛 生 局 存 在 沒 有 按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要 求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情 況 在 2000 年 至 2010 年 間,84% 的 全 科 實 習 評 核 成 績 未 能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8 日 內 提 交 ;57.43% 的 專 科 培 訓 實 習 報 告 亦 未 能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30 日 內 提 交, 顯 示 衛 生 局 對 實 習 報 告 及 評 核 成 績 提 交 時 間 的 重 視 程 度 不 足, 導 致 管 理 單 位 未 能 及 時 掌 握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情 況 ( 報 告 第 38-39 頁 ) 1.2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1.2.1 適 當 加 大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開 辦 的 力 度, 確 保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得 以 持 續 有 序 地 開 展, 避 免 出 現 醫 生 斷 層 的 不 利 情 況 1.2.2 加 快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的 修 訂 進 度, 及 早 完 善 實 習 醫 生 的 法 例 規 範 4

1.2.3 謹 慎 處 理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招 聘 工 作, 避 免 因 開 考 出 現 問 題 而 延 誤 招 聘 程 序, 影 響 實 習 醫 生 投 入 培 訓 的 時 間 1.2.4 完 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機 制, 綜 合 分 析 實 習 醫 生 與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制 訂 整 體 醫 生 的 長 遠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使 目 前 培 訓 的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可 滿 足 未 來 各 類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1.2.5 檢 討 現 行 制 訂 修 正 及 更 新 培 訓 計 劃 的 做 法, 積 極 完 善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制 度 及 規 範 1.2.6 確 實 履 行 法 例 要 求, 確 保 培 訓 計 劃 依 法 審 批, 並 載 有 法 定 要 件, 以 加 強 對 培 訓 計 劃 內 容 及 質 量 之 監 督 工 作 1.2.7 制 訂 有 效 監 督 機 制, 確 保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相 關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均 按 照 法 例 要 求, 並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提 交, 避 免 影 響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進 度 1.3 衛 生 局 的 回 應 衛 生 局 在 回 應 中 感 謝 審 計 署 對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工 作 提 出 寶 貴 的 意 見, 並 將 認 真 和 深 入 檢 討, 不 斷 完 善 相 關 的 培 訓 機 制 和 工 作 衛 生 局 的 回 應 簡 述 如 下 : 1.3.1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衛 生 局 表 示 對 於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非 常 重 視, 經 過 回 歸 前 較 為 密 集 式 的 開 考 後, 回 歸 後 衛 生 局 的 專 科 醫 生 人 員 需 求 已 有 所 緩 和, 而 根 據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標 準, 現 時 醫 院 的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已 充 分 滿 足 需 求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醫 生 退 休 潮 直 至 2026 年 才 出 現, 而 透 過 衛 生 局 的 內 部 評 估, 可 於 2017 年 才 開 始 培 訓 專 科 醫 生, 以 應 付 填 補 退 休 醫 生 而 出 現 的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但 實 際 上 為 應 付 突 發 情 況 並 不 能 如 此 作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因 此 將 與 整 體 規 劃 統 一 考 慮 關 於 第 8/99/M 號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改 工 作, 回 歸 後 衛 生 部 門 面 對 多 種 嚴 重 傳 染 病 的 威 脅, 以 及 執 行 國 際 衛 生 條 例 的 實 施, 在 輕 重 緩 急 的 原 則 下, 優 先 處 理 上 述 公 共 衛 生 等 相 關 工 作 此 外, 修 訂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制 度 是 一 個 質 和 量 的 轉 變, 預 計 有 關 法 律 制 度 可 於 短 期 內 完 成 並 獲 得 通 過 5

對 於 開 考 實 習 醫 生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是 由 於 負 責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的 典 試 委 員 會 缺 乏 相 關 行 政 經 驗 和 法 律 知 識 所 造 成 衛 生 局 己 制 訂 了 完 善 開 考 的 機 制, 包 括 直 接 委 派 法 律 顧 問 及 人 力 資 源 廳 人 員 協 助 典 試 委 員 會 運 作 從 最 近 的 醫 生 開 考 成 功 經 驗 來 看, 運 作 上 已 不 存 在 審 計 報 告 所 指 的 問 題 在 醫 生 需 求 方 面, 衛 生 局 認 同 有 需 要 制 訂 一 份 高 度 綜 合 的 整 體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文 件, 但 有 關 規 劃 工 作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目 前 衛 生 部 門 暫 時 主 要 根 據 病 床 數 目 粗 略 推 算 未 來 所 需 的 醫 生 數 目, 於 有 關 建 設 方 案 落 實 後 再 作 切 合 實 際 的 考 慮 近 期, 衛 生 局 已 收 集 和 評 估 各 部 門 未 來 的 人 員 配 備 需 求, 結 合 未 來 發 展 及 醫 生 年 齡 結 構 等 因 素 綜 合 考 慮, 制 訂 了 一 個 初 步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文 件 衛 生 局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整 體 初 步 規 劃 簡 明 報 告 " 但 由 於 有 關 規 劃 並 非 容 易 之 事, 往 後 仍 需 視 乎 社 會 發 展 人 口 變 化 因 素 因 時 制 宜 地 作 出 修 訂 1.3.2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衛 生 局 現 正 修 訂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制 度 草 案, 進 一 步 理 順 和 完 善 相 關 的 規 範 ; 同 時 亦 將 加 大 培 訓 工 作 的 監 督 力 度 對 於 部 分 全 科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在 培 訓 結 束 後 1 至 3 個 月 內 才 提 交 報 告, 衛 生 局 表 示 不 會 對 醫 生 的 培 訓 質 量 造 成 影 響, 不 過, 將 繼 續 檢 討 有 關 的 規 定, 以 進 一 步 完 善 培 訓 制 度 6

第 2 部 分 : 引 言 2.1 審 計 背 景 衛 生 局 是 負 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醫 療 衛 生 領 域 工 作 的 專 責 部 門, 各 項 醫 療 衛 生 領 域 工 作 都 與 市 民 息 息 相 關, 其 中 醫 生 的 數 量 一 直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衛 生 局 於 2009 年 回 覆 議 員 的 書 面 質 詢 表 示, 為 培 養 本 地 專 科 醫 療 人 才, 會 持 續 及 有 序 地 開 展 全 科 實 習 和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並 修 訂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以 配 合 本 澳 的 醫 療 發 展 截 至 2010 年 底, 衛 生 局 醫 生 總 人 數 為 399 名, 其 中 普 通 科 醫 生 107 名 專 科 醫 生 204 名 外 聘 醫 生 52 名, 以 及 實 習 醫 生 36 名 ( 包 括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23 名 及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13 名 ) 兩 類 實 習 醫 生 於 2010 年 度 人 員 開 支 金 額 分 別 為 7,734,900.00 澳 門 元 及 6,585,462.00 澳 門 元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於 1989 年 開 辦, 截 至 2010 年, 參 與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的 累 計 人 數 分 別 為 281 及 193 人, 審 計 署 就 歷 年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及 培 訓 情 況 進 行 了 審 查, 主 要 審 查 了 2000 至 2010 年 間 的 資 料 2.2 基 本 資 料 2.2.1 法 律 制 度 根 據 第 81/99/M 號 法 令 衛 生 局 組 織 法, 衛 生 局 的 行 政 架 構 劃 分 為 四 個 體 系, 包 括 : 領 導 層 副 體 系.. 負 責 整 個 衛 生 局 的 領 導 及 決 策 工 作 ; 專 科 衛 生 護 理 副 體 系 : 負 責 管 理 醫 院 範 疇, 如 專 科 科 室 醫 院 急 診 等 ; 一 般 衛 生 護 理 副 體 系 : 負 責 管 理 衛 生 中 心 等 範 疇 ; 支 援 及 一 般 行 政 副 體 系 : 負 責 管 理 如 人 力 資 源 廳 電 腦 部 工 程 部 等 行 政 單 位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方 面, 主 要 是 根 據 1999 年 3 月 15 日 頒 佈 第 8/99/M 號 法 令 執 行, 當 中 第 三 條 規 定, 在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期 間, 有 關 的 醫 學 培 訓 工 作 由 衛 生 局 負 責 ; 第 四 條 則 規 定,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之 組 織 協 調 及 監 督, 屬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之 權 限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是 領 導 層 副 體 系 內 其 中 一 個 附 屬 單 位, 其 運 作 由 衛 生 局 局 長 負 責 監 督 7

2.2.2 衛 生 局 醫 生 的 簡 介 在 衛 生 局 的 醫 生 類 型 可 分 成 實 習 醫 生 及 正 式 醫 生 兩 大 類 別 : 實 習 醫 生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正 式 醫 生 普 通 科 醫 生 專 科 醫 生 按 照 現 行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的 規 定, 醫 科 畢 業 生 需 透 過 衛 生 局 招 聘 並 接 受 培 訓, 培 訓 期 間 屬 於 實 習 醫 生, 完 成 培 訓 並 考 試 合 格 後 取 得 報 考 正 式 醫 生 資 格 參 考 各 專 科 科 室 培 訓 之 要 求, 一 名 合 資 格 人 士 由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直 至 取 得 資 格 投 考 專 科 醫 生 的 培 訓 期 約 為 4.5 至 6.5 年, 有 關 階 段 及 過 程 可 參 考 下 圖 : 圖 一 : 成 為 衛 生 局 專 科 醫 生 的 階 段 擁 有 衛 生 局 認 可 的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報 讀 全 科 實 習 課 程 ( 獲 錄 取 後 須 完 成 18 個 月 課 程 ) 考 取 成 為 普 通 科 醫 生 ( 於 衛 生 中 心 或 急 診 工 作 ) 報 讀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 獲 錄 取 後 須 完 成 3 至 5 年 課 程 ) 申 請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 獲 確 認 為 等 同 於 全 科 實 習 或 專 科 培 訓 的 資 格 ) 考 取 成 為 專 科 醫 生 ( 擔 任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專 科 科 室 醫 生 或 於 衛 生 中 心 擔 任 全 科 專 科 醫 生 ) 資 料 來 源.. 整 理 自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8

要 成 為 衛 生 局 的 正 式 醫 生, 除 通 過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並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職 位 外, 尚 有 兩 個 途 徑 一 是 通 過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取 得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資 格, 待 衛 生 局 招 聘 正 式 醫 生 時 投 考,2000 年 至 2010 年 通 過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並 獲 聘 成 為 正 式 醫 生 的 本 地 人 數 為 7 人 另 外, 衛 生 局 亦 會 透 過 協 議 機 構 推 薦, 並 經 衛 生 局 相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直 接 聘 用 外 地 醫 生, 其 性 質 屬 於 專 科 醫 生 在 2010 年 底, 衛 生 局 所 聘 用 外 地 專 科 醫 生 數 目 為 52 人 因 此, 透 過 投 考 實 習 醫 生 而 成 為 正 式 醫 生, 是 衛 生 局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的 主 要 來 源 2.3 審 計 目 的 及 範 圍 是 次 審 計 目 的, 旨 在 評 估 衛 生 局 在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及 培 訓 工 作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上 是 否 存 在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以 及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是 否 得 到 合 理 運 用 及 用 得 其 所 審 查 範 圍 包 括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的 規 劃 及 具 體 執 行 情 況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課 程 規 範, 以 及 培 訓 過 程 中 的 協 調 監 督 工 作, 並 提 出 相 應 建 議, 以 期 進 一 步 提 高 有 關 工 作 的 效 益 及 達 至 善 用 公 帑 的 目 的 有 關 的 分 析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的 次 數 及 人 數 是 否 適 切 合 理, 以 配 合 醫 療 發 展 所 需, 以 及 如 何 有 序 落 實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工 作 此 外, 亦 探 討 衛 生 局 對 於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有 否 作 出 良 好 而 長 遠 的 規 劃, 從 而 制 訂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人 數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課 程 內 容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規 範, 以 及 培 訓 過 程 中 的 協 調 監 督 工 作 是 否 完 善 到 位, 以 確 保 各 單 位 按 照 既 定 規 範 執 行 培 訓 工 作 9

第 3 部 分 : 審 計 發 現 3.1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安 排 本 部 分 探 討 與 衛 生 局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相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歷 年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開 辦 情 況 具 體 招 聘 工 作 的 落 實 情 形, 以 及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的 訂 定 機 制 3.1.1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開 辦 情 況 3.1.1.1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歷 年 開 辦 趨 勢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工 作 報 告 顯 示, 於 1989 至 2010 年 間, 參 與 全 科 實 習 人 數 為 281 名, 其 中 257 名 已 完 成 有 關 課 程,23 名 仍 在 培 訓 1 ; 參 與 專 科 培 訓 人 數 共 193 名, 其 中 180 名 已 完 成 有 關 課 程,13 名 仍 在 培 訓 歷 年 開 始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的 人 數 詳 見 下 表.. 表 一..1989 至 2010 年 開 始 全 科 實 習 人 數 年 份 開 始 平 均 每 年 年 份 開 始 ( 回 歸 前 11 年 ) 培 訓 人 數 開 始 培 訓 人 數 * ( 回 歸 後 11 年 ) 培 訓 人 數 1989 13 2000 -- 1990 29 2001 20 1991 -- 2002 -- 1992 35 2003 20 1993 25 2004 -- 回 歸 前 1994 25 2005 -- 18 名 1995 13 2006 15 1996 12 2007 -- 1997 25 2008 -- 1998 -- 2009 -- 1999 25 2010 24 歷 年 參 與 全 科 實 習 總 人 數..281 名 * 計 算 結 果 以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調 整 至 整 數 平 均 每 年 開 始 培 訓 人 數 * 回 歸 後 7 名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2010 年 工 作 報 告 1 仍 在 培 訓 的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原 為 24 名, 但 其 中 一 名 因 私 人 理 由 離 職, 故 實 際 人 數 為 23 名 10

表 二..1989 至 2010 年 開 始 專 科 培 訓 人 數 年 份 年 份 開 始 平 均 每 年 開 始 ( 回 歸 後 11 ( 回 歸 前 11 年 ) 培 訓 人 數 開 始 培 訓 人 數 * 培 訓 人 數 年 ) 1989 11 2000 1 # 1990 10 2001 6 1991 -- 2002 6 1992 5 2003 10 1993 17 2004 -- 回 歸 前 1994 18 2005 5+1 # 14 名 1995 20 2006 -- 1996 23 2007 -- 1997 15 2008 -- 1998 1 # 2009 -- 1999 33 2010 11 歷 年 參 與 專 科 培 訓 總 人 數..193 名 * 計 算 結 果 以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調 整 至 整 數 # 表 示 在 該 年 度 實 習 醫 生 重 新 改 修 另 一 專 科, 因 此 並 非 新 增 實 習 醫 生 數 目 平 均 每 年 開 始 培 訓 人 數 * 回 歸 後 4 名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2010 年 工 作 報 告 表 一 及 表 二 顯 示, 回 歸 後 的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在 開 考 頻 率 整 體 人 數 及 平 均 人 數 方 面, 均 較 回 歸 前 下 降 回 歸 後 的 11 年 間 (2000 至 2010 年 ), 分 別 開 辦 了 4 批 全 科 實 習 及 5 批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的 培 訓 每 年 平 均 培 訓 人 數 方 面, 全 科 實 習 從 回 歸 前 的 18 名 下 降 至 回 歸 後 7 名, 專 科 培 訓 則 從 14 名 下 降 至 4 名 上 表 亦 顯 示, 全 科 實 習 於 2007 至 2009 年 ( 共 3 年 ) 及 專 科 培 訓 於 2006 至 2009 年 ( 共 4 年 2 ) 連 續 幾 個 年 度 沒 有 開 辦 3.1.1.2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衛 生 局 表 示, 回 歸 後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項 : 回 歸 初 期 經 濟 環 境 較 差, 以 及 受 非 典 型 肺 炎 "(SARS) 影 響 而 導 致 預 算 縮 減, 因 而 減 少 該 段 期 間 的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同 時, 考 慮 到 回 歸 前 11 年 間 (1989 至 1999 年 ),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每 年 均 有 開 辦, 已 累 積 了 一 定 數 量 的 實 習 醫 2 衛 生 局 於 2006 及 2007 年 均 有 嘗 試 進 行 11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的 開 考, 但 因 開 考 過 程 存 在 瑕 疵 而 兩 次 被 投 訴 撤 銷 ( 有 關 撤 銷 個 案 詳 見 本 報 告 第 3.1.1.6 點 ), 該 次 開 考 的 11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最 終 於 2010 年 入 職 11

生 衛 生 局 表 示, 參 考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標 準, 每 100 張 病 床 需 要 28 名 專 科 醫 生 3, 以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現 有 549 張 病 床 計 算, 即 只 需 要 153 名 專 科 醫 生, 直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有 204 名 專 科 醫 生, 已 充 分 滿 足 現 時 需 求 按 照 有 關 標 準 與 2000 年 的 病 床 數 目 比 對, 顯 示 當 時 的 專 科 醫 生 數 目 已 近 飽 和 4, 出 現 完 成 培 訓 的 醫 生 未 能 入 職 衛 生 局 的 現 象, 故 開 始 暫 緩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2004 至 2005 年 間 衛 生 局 已 認 為 需 增 加 本 澳 病 床 數 目, 但 由 於 當 時 仍 處 於 爭 取 階 段, 故 該 段 期 間 不 敢 貿 然 大 量 進 行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擔 心 進 行 培 訓 後 未 能 為 有 關 醫 生 提 供 入 職 機 會, 才 暫 緩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的 開 考 至 2010 年 4 月, 當 衛 生 局 得 悉 獲 批 興 建 離 島 醫 院 大 樓 後, 已 從 速 進 行 相 關 的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及 培 訓 工 作 領 導 層 期 望 待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完 成 修 改 後 才 進 行 開 考 例 如 一 項 於 2006 年 開 始 建 議 的 24 名 全 科 實 習 開 考, 便 因 本 項 原 因 延 至 2008 年 才 獲 批 准 具 體 情 況 如 下.. 2006 年 12 月,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因 應 當 時 唯 一 一 批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將 於 2007 年 6 月 畢 業, 建 議 啟 動 新 一 批 24 名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開 考 程 序, 以 便 該 批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畢 業 後, 即 有 新 一 批 補 上 就 有 關 建 議,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共 提 交 了 4 份 建 議 書 作 出 申 請 5 其 中 一 份 於 2007 年 2 月 提 交 予 當 時 的 局 長 之 建 議 書 顯 示, 就 有 關 開 考 建 議 衛 生 局 內 部 曾 進 行 討 論, 結 論 為.. 待 第 8/99/M 號 法 令 更 改 後, 再 招 考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參 考 有 關 討 論 結 果 後, 當 時 的 局 長 在 該 建 議 書 上 批 示.. 加 快 第 8/99/M 號 法 令 之 修 改 其 後 因 衛 生 局 預 計 有 關 法 例 的 修 改 仍 有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完 成, 現 任 局 長 於 2008 年 6 月 12 日 再 提 交 另 一 份 建 議 書 建 議 開 考, 獲 上 級 批 示.. 同 意 建 議, 請 加 緊 法 律 制 度 修 訂 工 作 ( 有 關 第 8/99/M 號 法 令 的 修 改 過 程 及 進 度, 將 在 本 報 告 3.1.1.4 再 作 陳 述 ) 衛 生 局 考 慮 到, 實 習 醫 生 進 行 培 訓 後 不 一 定 全 數 進 入 衛 生 局 擔 任 正 式 醫 生 工 作, 會 造 成 培 訓 資 源 的 浪 費, 因 此 現 時 主 要 按 照 局 方 內 部 需 求 為 培 訓 人 數 依 據 例 如 按 照 衛 生 局 專 科 醫 生 的 年 齡 結 構 資 料,2020 至 2025 年 將 有 超 過 約 3 4 5 根 據 衛 生 局 提 供 之 補 充 文 件, 有 關 標 準 來 源 自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綜 合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文 件, 當 中 指 出 每 100 張 病 床 所 需 的 醫 生 人 數 介 乎 28 至 32 名 參 照 衛 生 局 統 計 年 刊 資 料,2000 年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的 病 床 數 為 427 張, 而 於 該 院 任 職 的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為 123 名 衛 生 局 局 長 一 職 於 2008 年 4 月 9 日 出 現 人 事 變 更 12

120 名 專 科 醫 生 退 休 以 培 訓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需 要 約 7 年 時 間 計 算, 衛 生 局 局 長 認 為 於 2017 年 開 始 進 行 培 訓 亦 可 填 補 有 關 空 缺 同 時, 參 照 本 澳 公 職 醫 生 過 往 的 流 失 率, 過 去 數 十 年 只 有 數 名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離 職, 只 要 於 2017 年 開 始 進 行 培 訓, 已 可 應 付 2025 年 的 退 休 醫 生 潮, 避 免 出 現 過 早 培 訓 而 未 能 入 職 衛 生 局 的 情 況 就 上 述 各 項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下 降 的 原 因, 衛 生 局 作 出 以 下 補 充.. 衛 生 局 強 調 對 於 醫 生 的 招 聘 及 培 訓 工 作 已 不 斷 作 出 完 善, 尤 其 在 2008 年 局 長 職 位 作 出 更 替 後, 已 即 時 開 始 增 聘 實 習 醫 生, 並 同 時 向 審 計 署 提 供 了 一 份 於 2008 年 6 月 12 日 上 呈 予 司 長 的 第 287/SS/P/08 號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 建 議 書, 顯 示 現 任 局 長 上 任 後, 已 即 時 要 求 進 行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此 外, 參 照 上 述 第 287/SS/P/08 號 建 議 書, 衛 生 局 於 2008 年 是 基 於 以 下 兩 項 理 由, 向 上 級 解 釋 為 何 於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未 完 成 修 改 的 情 況 下, 仍 建 議 盡 快 進 行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 鑑 於 衛 生 局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平 均 年 齡 較 年 青, 主 要 集 中 在 35 至 49 歲, 可 預 見 在 未 來 15-20 年 左 右, 將 有 超 過 120 名 專 科 醫 生 達 到 60 至 65 歲 退 休 年 齡 有 必 要 考 慮 進 行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逐 步 填 補 有 關 的 空 缺, 以 避 免 出 現 衛 生 局 專 科 醫 生 的 斷 層 在 未 來 10 年 內 需 要 200 名 醫 生 接 替 將 要 退 休 的 醫 生 若 大 量 年 青 醫 生 未 接 受 過 適 當 的 畢 業 後 培 訓, 將 導 致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整 體 醫 療 水 平 下 降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的 年 青 醫 生 加 入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市 場, 可 提 高 整 個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市 場 的 醫 療 技 術 水 平 3.1.1.3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下 降 所 構 成 的 影 響 3.1.1.3.1 正 式 醫 生 招 聘 的 准 考 人 數 從 表 一 及 表 二 反 映,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分 別 在 2006 及 2005 年 開 始 停 止 招 考, 於 2010 年 才 再 次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必 須 經 過 培 訓, 畢 業 後 才 合 資 格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全 科 實 習 畢 業 才 具 備 投 考 普 通 科 醫 生 資 格 ; 專 科 培 訓 畢 業 才 具 備 投 考 專 科 醫 生 資 格 考 慮 到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期 ( 參 閱 2.2.2), 上 述 停 止 招 考 實 習 醫 生 情 況 的 影 響 將 會 出 現 在 往 後 年 度 的 正 式 醫 生 招 聘 當 中, 本 署 選 取 了 2010 年 普 通 科 醫 生 及 專 科 醫 生 開 考 的 投 考 情 況 作 個 案 探 討, 以 了 解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下 降 對 正 式 醫 生 招 聘 所 構 成 的 影 響, 詳 見 下 表.. 13

表 三..2010 年 普 通 科 醫 生 開 考 的 投 考 情 況 * 開 考 人 數 投 考 人 數 准 考 人 數 不 合 資 格 參 與 考 試 的 人 數 及 其 原 因 人 數 15 36 6 30 原 因 29 名 投 考 人 因 不 具 備 全 科 實 習 資 格 或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 1 名 投 考 人 欠 缺 學 歷 成 績 表 副 本 * 截 至 2011 年 4 月 審 計 期 間, 有 關 開 考 程 序 仍 在 進 行 中, 因 此 是 項 招 聘 沒 有 最 終 聘 請 人 數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衛 生 局 提 供 普 通 科 醫 生 的 開 考 資 料 表 三 顯 示, 衛 生 局 擬 招 聘 15 名 普 通 科 醫 生, 但 合 資 格 的 投 考 人 只 得 6 名, 即 使 全 數 獲 聘 亦 不 足 以 填 補 所 需 人 數 另 外, 不 合 資 格 參 與 考 試 的 人 數 為 30 名, 當 中 29 名 ( 即 96.67%) 均 由 於 不 具 備 全 科 實 習 資 格 而 被 淘 汰 對 於 上 述 情 況, 衛 生 局 表 示 鏡 湖 醫 院 曾 於 1995 及 1996 年 進 行 了 兩 批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約 有 30 名 醫 生, 故 市 場 上 的 合 資 格 投 考 人 數 實 際 上 不 只 6 名, 只 是 有 關 人 士 自 1995 及 1996 年 在 鏡 湖 醫 院 工 作 至 今, 基 本 上 已 晋 升 至 專 科 醫 生 級 別, 不 會 來 投 考 衛 生 局 的 普 通 科 醫 生 職 位 表 四..2010 年 專 科 醫 生 開 考 的 投 考 情 況 專 科 開 考 人 數 投 考 人 數 准 考 人 數 不 合 資 格 參 與 考 試 的 最 終 聘 請 人 數 及 其 原 因 人 數 人 數 原 因 全 科 專 科 1 2 1 1 1 婦 產 科 1 1 1 1 0 不 具 備 專 科 普 通 外 科 1 4 1 1 3 培 訓 資 格 或 急 症 醫 學 科 1 1 1 1 0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內 科 1 1 1 1 0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衛 生 局 提 供 專 科 醫 生 的 開 考 資 料 表 四 顯 示, 在 專 科 醫 生 招 聘 方 面, 每 個 科 室 均 擬 招 聘 1 名 專 科 醫 生, 最 終 聘 請 的 則 為 唯 一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投 考 人 此 外, 所 有 不 合 資 格 參 與 考 試 的 投 考 人 均 由 於 不 具 備 專 科 培 訓 資 格 而 被 淘 汰 衛 生 局 表 示 出 現 上 述 情 況 是 基 於 現 時 對 於 專 科 醫 生 招 聘 的 做 法, 雖 然 以 公 開 招 聘 方 式 執 行, 但 實 際 上 是 以 等 額 轉 入 方 式 進 行 所 致 即 有 一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將 完 成 培 訓, 才 會 安 排 相 關 的 專 科 醫 生 招 聘 開 考 衛 生 局 並 補 充, 採 用 上 述 方 式 是 因 為 培 訓 一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成 本 不 低, 故 不 會 同 時 培 訓 多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以 競 爭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的 名 額 此 外,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若 有 其 他 合 資 格 人 士 亦 可 透 過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機 制 投 考 14

衛 生 局 表 示, 已 完 成 培 訓 的 實 習 醫 生 超 過 95% 已 入 職 衛 生 局, 因 此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符 合 資 格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的 人 數 較 少 同 時 如 上 所 述, 部 分 合 資 格 人 士 正 於 私 人 執 業 或 於 鏡 湖 醫 院 任 職, 亦 可 能 因 滿 足 於 目 前 的 工 作 狀 況, 無 意 投 考 衛 生 局 的 正 式 醫 生 職 位 因 應 衛 生 局 所 述, 本 署 整 理 了 衛 生 局 所 提 供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在 過 去 10 年 間 的 入 職 及 離 職 人 數, 以 了 解 在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尚 餘 之 合 資 格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人 數, 結 果 見 下 表.. 表 五..2000 至 2010 年 取 得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資 格 的 人 數 資 料 實 習 培 訓 類 别 通 過 實 習 培 訓 及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的 總 人 數 A 完 成 培 訓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歷 後 入 職 衛 生 局 人 數 仍 在 職 已 離 職 B C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合 資 格 投 考 衛 生 局 正 式 醫 生 的 人 數 D=A-B+C 全 科 實 習 56 54 0 2 專 科 培 訓 44 33 0 11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上 表 顯 示,2000 至 2010 年 間, 取 得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資 格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56 名 及 44 名 而 截 至 2010 年 底, 上 述 兩 類 人 士 中 尚 未 入 職 衛 生 局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2 名 及 11 名 3.1.1.3.2 實 習 醫 生 研 討 會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2004 年 以 前, 每 年 均 會 舉 辦 一 次 實 習 醫 生 研 討 會 " 該 研 討 會 為 期 一 天, 主 要 就 特 定 的 醫 學 主 題, 邀 請 現 職 專 科 醫 生 講 授 有 關 方 面 的 知 識 及 經 驗, 此 外,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亦 會 透 過 演 講 或 海 報 展 示 等 形 式, 發 表 其 所 完 成 的 醫 學 調 查 及 研 究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認 為 該 研 討 會 有 助 促 進 實 習 醫 生 之 間 的 學 術 交 流, 亦 可 加 強 他 們 的 醫 學 知 識 然 而,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201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指 出, 上 述 研 討 會 在 2004 年 舉 辦 了 第 九 屆 之 後, 由 於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太 少, 因 此 停 辦 多 年, 直 至 2010 年 有 新 一 批 實 習 醫 生 開 始 培 訓 才 有 條 件 復 辦, 第 十 屆 實 習 醫 生 研 討 會 " 計 劃 在 2011 年 再 次 舉 行 衛 生 局 表 示, 研 討 會 停 辦 的 原 因 是 基 於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呈 現 飽 和, 因 此 於 回 歸 後 降 低 了 實 習 醫 生 的 開 考 頻 率, 故 出 現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太 少 而 停 辦 多 年 的 情 況 此 外, 衛 生 局 認 為 停 辦 有 關 研 討 會 不 會 對 培 訓 質 量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15

3.1.1.4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修 訂 進 度 衛 生 局 表 示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頻 率 下 降 的 其 中 一 項 原 因, 在 於 領 導 層 期 望 待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完 成 修 改 後 才 進 行 開 考 為 此, 本 署 對 上 述 法 令 的 修 改 過 程 進 行 了 解, 具 體 情 況 見 下 表 : 表 六..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修 訂 過 程 年 度 2001 2002 2005 2006 2007 2009 2010 具 體 情 況 於 10 月 衛 生 局 發 表 名 為 新 千 年 新 澳 門 澳 門 衛 生 體 制 的 研 究 與 評 估 報 告 書, 此 份 由 外 聘 顧 問 公 司 編 製 的 報 告 書, 提 出 了 多 項 意 見 及 建 議, 成 為 衛 生 局 在 往 後 改 革 醫 療 系 統 時 的 參 考 依 據,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方 面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亦 包 括 在 內 參 照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主 任 於 2002 年 5 月 編 製 的 第 18/DIM/2002 號 建 議 書, 當 中 指 出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曾 向 上 級 提 交 修 訂 全 科 實 習 法 律 制 度 的 草 案, 原 文 摘 錄 如 下.. 本 委 員 會 於 之 前 已 向 上 級 提 交 修 訂 全 科 實 習 法 律 制 度 的 草 案, 暫 未 知 進 展 如 何 " 於 10 月 衛 生 局 委 任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負 責 對 以 下 三 項 法 律 作 出 修 改 並 訂 出 優 先 次 序 如 下 : 第 68/92/M 號 法 令 醫 生 職 程 及 職 程 前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及 第 84/90/M 號 法 令 管 制 私 人 提 供 衛 生 護 理 活 動 的 准 照 "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主 要 針 對 修 改 第 68/92/M 號 法 令 收 集 意 見, 並 曾 向 衛 生 局 領 導 提 交 法 律 修 改 部 分 之 建 議 同 年 4 月,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以 法 律 銜 接 性 為 由, 曾 向 衛 生 局 領 導 層 建 議 改 由 起 草 醫 務 委 員 會 法 律 之 人 員 負 責 跟 進 第 8/99/M 號 法 令 之 修 改, 但 文 件 沒 有 得 到 回 應 於 3 月 衛 生 局 與 外 聘 律 師 行 簽 訂 總 金 額 38 萬 澳 門 元 的 顧 問 服 務 合 同, 外 聘 律 師 行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草 擬 醫 生 職 程 法 律 制 度 "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及 從 事 醫 生 中 醫 師 及 牙 科 醫 師 的 執 業 許 可 " 之 相 關 規 範, 以 及 研 究 護 理 人 員 和 醫 務 助 理 員 職 務 的 區 別 之 立 法 方 案 於 7 月 外 聘 律 師 行 完 成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的 草 案 並 已 向 衛 生 局 提 交 文 本 於 8 月 衛 生 局 把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行 政 法 規 草 案 送 交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於 11 月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經 分 析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行 政 法 規 草 案 後 向 衛 生 局 提 交 了 意 見 書 於 1 月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經 分 析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行 政 法 規 草 案 後 向 衛 生 局 提 交 了 意 見 書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衛 生 局 提 供 有 關 法 例 修 改 進 度 的 資 料 16

從 上 表 2002 年 所 提 及 的 文 件 反 映, 衛 生 局 於 該 年 已 開 展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的 修 訂 工 作, 有 關 的 修 訂 工 作 至 今 尚 未 完 成 就 上 述 從 文 件 觀 察 到 的 情 況, 衛 生 局 表 示, 第 8/99/M 號 法 令 自 1999 年 才 正 式 生 效, 需 要 執 行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發 現 施 行 過 程 中 存 在 的 操 作 性 問 題, 故 實 際 開 始 修 改 工 作 的 時 間 為 2005 年 3.1.1.5 對 於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訴 求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本 署 了 解 到, 近 年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開 辦 頻 率 及 人 數 下 降 期 間, 衛 生 局 內 部 不 同 單 位, 包 括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院 長, 一 直 存 在 對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訴 求, 有 關 情 況 如 下.. 2005 年 4 月,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未 來 策 略 " 文 件 中 指 出, 衛 生 局 在 未 來 15-20 年 左 右, 將 有 超 過 100 名 專 科 醫 生 年 齡 達 到 65 歲 退 休 年 齡, 但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的 培 訓 最 少 需 5-7 年, 因 此 必 須 考 慮 逐 步 填 補 有 關 的 空 缺 2007 年 2 月,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建 議 2007 年 開 展 全 科 實 習 開 考 建 議 書 上, 作 如 下 陳 述.. 2006 年 度 15 名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於 2007 年 6 月 將 完 成 18 個 月 實 習, 屆 時 衛 生 局 將 沒 有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隨 著 澳 門 經 濟 暢 旺, 私 人 醫 生 執 業 條 件 亦 趨 好 轉, 加 上 政 府 推 行 公 積 金 制 度, 預 計 有 少 部 分 衛 生 局 醫 生 離 職 轉 投 私 人 執 業 市 場, 屆 時 衛 生 局 更 缺 乏 有 經 驗 醫 生 此 外, 部 分 新 畢 業 醫 生 亦 會 轉 投 其 他 行 業 工 作, 將 使 受 訓 醫 生 的 來 源 減 少 現 時 絕 大 部 分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的 醫 生 均 在 衛 生 局 工 作, 在 私 人 市 場 中 少 於 10 人 6, 因 此 衛 生 局 在 招 聘 普 通 科 醫 生 時 會 出 現 困 難 2008 年 4 月,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院 長 及 實 習 醫 生 委 員 會 分 別 在 全 科 實 習 開 考 資 料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 及 衛 生 局 培 訓 醫 生 現 況 " 兩 份 文 件 中, 表 達 了 以 下 類 似 意 見.. 衛 生 局 在 未 來 15-20 年 左 右, 將 有 超 過 120 名 專 科 醫 生 年 齡 達 到 60-65 歲 退 休 年 齡 隨 著 政 府 公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部 分 醫 生 可 能 提 早 退 休 或 離 6 衛 生 局 表 示,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該 建 議 書 內 所 指, 有 關 私 人 市 場 中 合 資 格 投 考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人 數, 並 沒 有 包 括 在 回 歸 前 與 鏡 湖 醫 院 合 作 培 訓 的 約 30 名 實 習 醫 生, 因 有 關 醫 生 已 在 鏡 湖 醫 院 任 職 多 年, 預 計 投 考 衛 生 局 醫 生 職 位 的 機 會 很 微 17

職, 進 入 私 人 執 業 市 場, 考 慮 到 培 訓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最 少 需 要 5-7 年 時 間, 因 此 必 須 逐 步 填 補 有 關 的 空 缺, 以 避 免 出 現 衛 生 局 專 科 醫 生 斷 層 的 情 況 就 私 人 市 場 而 言, 於 2007 年 註 冊 執 業 醫 生 當 中,65 歲 以 上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佔 27%, 該 批 醫 生 已 步 入 高 齡 並 預 計 在 10 年 內 相 繼 退 休, 如 要 維 持 現 時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的 數 目, 在 未 來 10 年 需 要 200 名 醫 生 接 替 將 要 退 休 的 醫 生 若 大 量 的 年 青 醫 生 未 接 受 過 適 當 的 畢 業 後 培 訓, 臨 床 經 驗 相 對 不 足, 將 導 致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整 體 水 平 下 降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的 年 青 醫 生 加 入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市 場, 可 提 高 整 個 私 人 市 場 的 醫 療 技 術 水 平 2009 年 10 月,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中 指 出.. 衛 生 局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年 齡 層 集 中 在 40 至 50 歲 之 間, 合 共 有 136 人 因 此, 未 來 15-20 年 將 是 醫 生 退 休 高 峰 潮, 有 超 過 160 名 醫 生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佔 現 時 專 科 醫 生 85% 為 對 應 醫 生 退 休 高 峰 潮 來 臨, 必 須 採 取 果 斷 有 效 的 措 施 來 保 證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順 利 落 實 必 須 有 足 夠 大 量 的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前 提 下, 才 能 以 競 爭 擇 優 方 式 培 養 專 科 人 才 因 此 持 續 不 斷 培 養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是 首 要 重 點 2010 年 3 月, 人 事 處 在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建 議 書 " 中 指 出, 由 於 衛 生 局 的 專 科 醫 生 主 要 由 普 通 科 醫 生 透 過 考 取 專 科 培 訓 而 晉 升, 預 計 未 來 兩 年 因 開 展 專 科 培 訓, 將 有 一 定 數 量 的 現 職 普 通 科 醫 生 因 考 取 專 科 培 訓 而 流 失 因 此, 必 須 有 大 量 已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大 前 提 下, 才 有 條 件 培 訓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總 括 而 言,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及 普 通 科 醫 生 的 開 考 及 招 聘 工 作 應 在 整 體 規 劃 下, 系 統 性 及 具 銜 接 性 地 開 展, 以 確 保 本 地 全 科 及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的 持 續 發 展 及 質 素 2010 年 3 月,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 中 指 出, 過 去 10 年 內 只 開 考 招 收 了 55 名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及 30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按 此 進 度 難 以 滿 足 現 時 要 求 而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未 能 持 續 有 序 進 行 主 要 有 以 下 兩 個 原 因 : 一 上 級 基 於 各 方 面 因 素, 不 批 准 擱 置 或 減 少 實 習 醫 生 數 目 二 開 考 程 序 冗 長 繁 複 投 訴 處 理 所 費 需 時, 引 致 開 考 過 程 延 誤 因 此 如 需 要 確 保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持 續 有 序 進 行, 必 須 解 決 上 述 兩 大 難 題 18

3.1.1.6 專 科 培 訓 開 考 連 續 兩 次 被 撤 銷 的 個 案 除 了 上 述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的 課 程 開 辦 情 況 外, 本 署 亦 對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招 聘 工 作 進 行 了 解,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衛 生 局 曾 出 現 專 科 培 訓 開 考 連 續 兩 次 被 撤 銷 的 情 況, 詳 情 如 下.. 衛 生 局 於 2006 年 6 月 招 考 11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是 次 開 考 曾 接 獲 兩 次 投 訴 而 導 致 需 要 撤 銷, 最 後 於 2009 年 完 成 考 核, 並 於 2010 年 6 月 簽 署 合 同 正 式 入 職 有 關 招 考 專 科 培 訓 連 續 兩 次 被 撤 銷 的 原 因 歸 納 如 下 : 第 一 次 開 考 及 其 撤 銷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1 月 期 間 ): 由 於 典 試 委 員 會 未 有 適 當 及 適 時 記 載 開 考 審 核 標 準 於 會 議 記 錄 或 其 他 文 件 內 ; 此 外, 因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考 外 國 醫 學 院 的 面 試 方 法, 設 置 三 名 考 官 在 三 個 獨 立 考 室, 安 排 考 生 以 流 水 式 進 入 每 個 考 室 面 試, 及 後 被 考 生 投 訴 此 方 式 未 能 同 一 時 間 與 三 名 考 官 進 行 面 試, 認 為 有 欠 公 平 第 二 次 開 考 及 其 撤 銷 (2007 年 3 月 至 2008 年 3 月 期 間 ): 第 一 次 開 考 備 有 中 文 英 文 或 葡 文 的 考 卷 供 考 生 自 由 選 擇, 在 第 二 次 開 考 時 典 試 委 員 會 聽 取 法 律 顧 問 意 見 後, 只 提 供 中 文 或 葡 文 考 卷 為 此, 典 試 委 員 會 以 電 郵 通 知 在 第 一 次 開 考 時 選 擇 了 英 文 考 卷 的 考 生, 在 第 二 次 開 考 需 改 選 中 文 或 葡 文 考 卷, 在 同 一 電 郵 中 也 告 知 了 考 試 日 期, 導 致 出 現 沒 有 統 一 發 佈 考 試 日 期 的 過 失, 同 樣 被 考 生 投 訴 有 欠 公 平 衛 生 局 經 總 結 上 述 連 續 兩 次 開 考 撤 銷 的 經 驗 後, 認 為 開 考 撤 銷 其 中 一 項 主 因, 是 負 責 開 考 的 典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主 要 由 醫 務 人 員 擔 任, 可 能 對 開 考 法 例 和 行 政 程 序 熟 悉 程 度 不 足 故 此, 於 2008 年 12 月 衛 生 局 透 過 由 局 長 簽 批 的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訂 定 了 相 應 改 善 措 施, 主 要 指 示 人 事 處 派 出 熟 悉 招 聘 程 序 的 人 員, 在 醫 生 招 聘 中 擔 任 典 試 委 員 會 秘 書, 為 有 關 的 招 聘 開 考 提 供 協 助, 有 關 措 施 於 2009 年 及 其 後 的 招 聘 中 開 始 實 施 因 應 上 述 改 善 措 施, 本 署 向 衛 生 局 索 取 2009 至 2010 年 間, 在 各 類 醫 生 招 聘 當 中 由 人 事 處 擔 任 典 試 委 員 會 秘 書 的 個 案 數, 以 了 解 其 執 行 情 況, 詳 見 下 表.. 表 七 :2009 及 2010 年 由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各 類 醫 生 招 聘 典 試 委 員 會 秘 書 之 個 案 數 開 考 年 份 由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個 案 數 有 沒 有 總 數 2009 3 3 6 2010 3 5 8 總 數 6 8 14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數 據 19

就 上 述 改 善 措 施 的 執 行 情 況 方 面, 人 事 處 在 每 次 開 考 均 會 向 典 試 委 員 會 發 出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指 出 若 典 試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可 向 衛 生 局 局 長 建 議 要 求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衛 生 局 表 示, 開 考 撤 銷 事 件 發 生 後, 所 有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均 會 安 排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 至 於 其 他 類 別 的 醫 生 開 考, 則 有 部 分 沒 有 相 關 安 排, 主 要 基 於 兩 種 原 因, 其 一 是 有 關 安 排 屬 於 人 事 處 的 建 議, 並 非 強 制 性, 典 試 委 員 會 可 按 其 需 要 選 擇 是 否 接 納 有 關 建 議 其 二 是 有 關 之 開 考 只 得 一 個 招 考 名 額, 而 且 合 資 格 投 考 人 士 不 多, 基 於 行 政 成 本 考 量, 典 試 委 員 會 沒 有 要 求 人 事 處 派 員 擔 任 秘 書 衛 生 局 亦 表 示, 即 使 沒 有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的 開 考, 在 開 考 過 程 中 該 處 人 員 亦 會 與 典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保 持 溝 通 及 提 供 協 助 3.1.2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每 類 醫 生 招 聘 的 時 間 及 人 數, 均 源 於 衛 生 局 對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當 中 亦 包 括 了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規 劃 本 部 分 主 要 探 討 衛 生 局 就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以 及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評 估 方 面 的 工 作 3.1.2.1 整 體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就 整 體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機 制 方 面, 衛 生 局 表 示 會 不 定 期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領 導 層 因 應 醫 生 人 力 需 求 的 分 析 需 要 ( 例 如 將 興 建 離 島 醫 院 大 樓 新 急 診 大 樓 等 ), 要 求 各 相 關 單 位 ( 包 括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衛 生 局 各 副 體 系 及 研 究 暨 策 劃 室 等 ) 編 製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分 析 文 件, 然 後 經 領 導 層 匯 總 及 討 論 本 署 向 衛 生 局 索 取 2000 至 2010 年 與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有 關 的 整 體 規 劃 文 件, 經 審 查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文 件 資 料, 屬 於 整 體 規 劃 文 件 的 為 研 究 暨 策 劃 室 於 2008 年 12 月 編 制 的 政 府 醫 療 衛 生 設 施 之 十 年 發 展 規 劃 計 劃 書 ", 而 有 關 計 劃 書 並 非 為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作 出, 主 要 為 因 應 衛 生 局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的 硬 件 需 求 作 出 分 析 此 外, 衛 生 局 亦 向 本 署 提 供 了 分 別 由 專 科 衛 生 護 理 副 體 系 " 以 及 一 般 衛 生 護 理 副 體 系 " 編 製 的 兩 類 文 件, 並 指 出 相 關 文 件 屬 於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資 料 經 本 署 審 閱, 發 現 有 關 文 件 主 要 屬 於 相 關 副 體 系 就 其 範 圍 內 有 關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的 分 析 文 件, 以 及 個 別 醫 護 人 員 招 聘 的 建 議 書 及 補 充 文 件 等 從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當 中, 沒 有 發 現 根 據 衛 生 局 所 述 機 制, 由 領 導 層 討 論 及 匯 總 而 成 高 度 綜 合 的 整 體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文 件 衛 生 局 表 示,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受 很 多 不 確 定 因 素 影 響, 因 此 訂 定 長 遠 整 體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並 不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更 為 務 實 的 做 法 是 按 當 前 所 需 訂 出 每 段 時 期 的 醫 生 人 數 需 求 另 外, 衛 生 局 亦 表 示, 該 局 於 2010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新 的 機 制 建 立 整 體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領 導 層 因 應 其 需 要, 要 求 各 相 關 單 位 編 製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分 析 文 件, 然 後 經 領 導 層 討 論 及 匯 總, 由 於 此 機 制 運 作 的 時 間 尚 短, 因 此 至 今 並 未 有 形 成 相 關 的 正 式 20

文 件 但 衛 生 局 強 調 有 關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的 匯 總 文 件 一 直 都 存 在, 只 是 暫 未 有 跨 年 度 長 期 的 規 劃, 而 是 體 現 在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當 中 3.1.2.2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衛 生 局 表 示, 由 於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具 有 獨 特 性, 以 致 在 規 劃 上 存 在 限 制, 有 關 限 制 主 要 包 括.. 市 場 上 合 資 格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的 人 數 不 足 ; 社 會 變 化 快 速, 醫 療 需 求 較 難 預 計 ; 涉 及 跨 年 度 人 員 開 支 的 安 排 因 此, 現 時 就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主 要 以 年 度 計 劃 為 主 衛 生 局 對 於 正 式 醫 生 及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的 年 度 規 劃 工 作, 主 要 體 現 於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的 編 制 上, 有 關 機 制 於 2005 年 開 始 實 行 衛 生 局 每 年 的 8 至 9 月 開 始 編 制 翌 年 的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人 力 資 源 廳 向 各 副 體 系 發 出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要 求 提 交 翌 年 的 各 體 系 每 類 員 工 ( 包 括 各 類 醫 生 護 士 文 職 人 員 等 ) 的 預 計 招 聘 人 數, 各 副 體 系 再 向 轄 下 單 位 收 集 資 料 經 各 副 體 系 負 責 人 整 理 資 料 後, 交 予 人 力 資 源 廳 整 合 及 編 制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當 中 主 要 列 出 當 年 度 的 各 類 人 員 增 聘 名 額 衛 生 局 領 導 層 經 討 論 後 向 上 級 建 議 批 准 執 行 3.1.2.3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評 估 3.1.2.3.1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工 作 及 相 關 文 件 衛 生 局 會 不 定 期 對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進 行 評 估, 主 要 因 應 未 來 重 大 醫 療 發 展 項 目 施 政 方 針, 以 及 退 休 人 數 等 因 素 進 行 研 究 於 2009 年 以 前, 有 關 的 需 求 評 估 工 作 主 要 由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自 行 計 劃, 並 直 接 呈 交 領 導 層 審 閱, 但 不 一 定 獲 得 領 導 層 的 書 面 回 覆, 審 查 發 現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05 及 2008 年 提 交 了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工 作 的 未 來 策 略 " 及 衛 生 局 培 訓 醫 生 現 況 " 兩 份 分 析 文 件 ( 見 表 八 序 號 1 及 2), 並 沒 有 獲 得 上 級 回 覆 對 於 上 述 情 況, 衛 生 局 表 示 領 導 層 有 對 相 關 文 件 的 內 容 進 行 分 析 及 討 論, 只 是 沒 有 透 過 正 式 文 件 書 面 回 覆 較 為 具 體 的 回 應, 可 體 現 於 衛 生 局 局 長 在 對 有 關 文 件 進 行 討 論 後, 已 向 上 級 建 議 開 展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開 考, 並 於 2008 年 6 月 正 式 獲 得 批 准 衛 生 局 認 為, 領 導 層 是 透 過 行 動 對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作 出 回 應, 並 非 完 全 沒 有 回 應 衛 生 局 表 示 現 已 優 化 了 有 關 工 作, 目 前 的 處 理 方 式 為, 在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編 製 分 析 文 件 後, 會 交 予 各 副 體 系 給 予 意 見, 最 後 再 由 領 導 層 一 併 討 論, 以 便 能 就 衛 生 局 的 整 體 醫 生 人 員 需 求 作 綜 合 評 估, 訂 出 合 適 的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人 數 按 照 上 述 處 理 方 式,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10 月 編 制 了 21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表 八 序 號 3), 對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進 行 了 分 析, 並 建 議 了 往 後 5 年 間 所 需 的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其 後 領 導 層 指 示 人 事 處 就 該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向 各 副 體 系 收 集 意 見, 人 事 處 匯 總 有 關 意 見 後 編 製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培 訓 計 劃 " 建 議 書 ( 見 表 八 序 號 4), 建 議 由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與 各 副 體 系 共 同 研 究 及 制 訂 培 訓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開 展 時 間 及 人 數 該 建 議 書 由 局 長 簽 核, 並 送 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供 意 見 最 後,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於 2010 年 3 月 向 局 長 呈 交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 見 表 八 序 號 5), 對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 作 出 補 充, 主 要 為 落 實 2010 至 2014 年 5 年 間,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的 預 計 人 數 分 別 為 180 名 及 126 名 綜 合 衛 生 局 對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方 面 的 工 作, 共 產 生 了 5 份 主 要 文 件, 詳 見 下 表.. 表 八 :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文 件 序 號 文 件 名 稱 編 製 年 份 主 要 內 容 1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工 作 的 未 來 策 略 2005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經 分 析 後, 向 上 級 建 議 各 類 實 習 醫 生 的 未 來 培 訓 安 排, 具 體 情 況 如 下.. 就 全 科 實 習 方 面, 未 來 15 年 至 20 年 內 需 培 訓 360 名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為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培 訓 人 才 及 專 科 培 訓 作 準 備 至 於 專 科 培 訓 方 面, 未 來 20 年 內 需 培 訓 100 名 專 科 醫 生 作 正 常 退 休 的 填 補,60 名 作 為 配 合 施 政 方 針 的 建 議, 合 共 160 名 2 衛 生 局 培 訓 醫 生 現 況 2008 以 截 至 2007 年 的 數 據 進 行 分 析, 再 次 強 調 未 來 15 至 20 年 將 超 過 120 名 專 科 醫 生 達 到 60 至 65 歳 退 休 年 齡, 必 須 考 慮 逐 步 填 補 有 關 空 缺 3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2009 因 應 新 醫 院 大 樓 預 計 於 2014 年 投 入 運 作, 訂 出 2010 至 2014 年 5 年 間 每 年 需 增 聘 的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名 額, 包 括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共 114 名 及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共 66 名 4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建 議 書 2010 局 長 指 示 人 事 處 就 序 號 3 的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向 各 副 體 系 收 集 意 見 經 整 合 有 關 意 見, 最 後 建 議 由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與 各 副 體 系 再 共 同 研 究 及 制 訂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開 展 時 間 及 人 數 5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內 部 工 2010 經 衛 生 局 再 次 展 開 內 部 討 論 後, 最 後 對 序 號 3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之 培 訓 人 數 作 出 如 下 修 訂,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人 數 分 別 增 至 180 名 及 126 名 作 備 註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實 習 醫 生 規 劃 文 件 資 料 22

3.1.2.3.2 衛 生 局 提 供 有 關 未 來 5 年 的 醫 生 需 求 資 料 就 表 八 序 號 5 所 述 的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總 人 數 分 別 為 180 名 及 126 名, 衛 生 局 表 示 正 按 計 劃 執 行 例 如 2010 年 預 計 招 聘 的 24 名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及 11 名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已 於 當 年 開 始 進 行 實 習 至 於 往 後 的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開 考 程 序 亦 將 按 進 度 進 行 在 審 查 期 間, 衛 生 局 未 能 提 供 因 應 未 來 5 年 各 項 新 設 施 及 新 服 務 所 需 的 正 式 醫 生 人 數 資 料, 亦 沒 有 資 料 說 明 衛 生 局 所 訂 的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是 否 能 滿 足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衛 生 局 在 本 署 審 查 期 間 提 供 了 一 份 衛 生 局 未 來 5 年 新 增 的 醫 療 設 施 及 衛 生 中 心 預 計 落 成 時 間 " 文 件, 當 中 列 出 了 2012 至 2016 年 間 各 項 硬 件 醫 療 設 施 的 預 計 落 成 時 間 及 相 應 之 病 床 數 ", 例 如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大 樓 預 計 於 2012 年 落 成, 病 床 數 96 張 ;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專 科 大 樓 預 計 於 2014 年 落 成, 病 床 數 100 張 對 於 從 病 床 數 轉 化 為 每 類 正 式 醫 生 人 數 的 具 體 數 字, 衛 生 局 表 示 截 至 2011 年 2 月 審 計 期 間 的 資 料 只 研 究 至 病 床 數 的 估 算, 對 於 醫 生 人 數 的 預 計 雖 然 有 作 討 論, 但 尚 未 得 出 較 確 實 的 預 計 數 字 衛 生 局 其 後 於 2011 年 2 月 28 日 公 布 完 善 醫 療 系 統 建 設 方 案 " 十 年 規 劃, 向 公 眾 介 紹 醫 療 系 統 未 來 發 展 2011 年 4 月 15 日 衛 生 局 局 長 因 應 上 述 方 案 回 應 傳 媒 時, 指 出 了 有 關 未 來 醫 生 人 數 的 資 訊.. 因 應 離 島 醫 院 和 新 衛 生 中 心 投 入 服 務, 估 計 未 來 需 要 增 聘 醫 生 人 數 為 250 名 3.1.2.3.3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的 考 慮 因 素 至 於 訂 定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的 考 慮 因 素 方 面, 衛 生 局 表 示 根 據 施 政 方 針 ( 例 如 近 年 施 政 方 針 表 示 長 遠 將 衛 生 中 心 醫 生 全 科 專 科 化 7, 便 需 加 大 培 訓 力 度 ) 未 來 新 醫 療 需 求 8 ( 如 興 建 離 島 新 醫 院 大 樓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新 急 診 大 樓 及 增 建 衛 生 中 心 等 ) 及 退 休 人 數 而 訂 定 此 外, 亦 要 考 慮 醫 院 方 面 的 承 載 能 力, 例 如 開 辦 全 科 實 習 便 要 考 慮 相 關 科 室 擔 任 培 訓 導 師 的 人 數 及 科 室 空 間 ; 至 於 專 科 培 訓 方 面, 由 於 投 考 人 士 多 為 現 時 任 職 於 衛 生 中 心 及 急 診 的 普 通 科 醫 生, 若 一 次 招 考 人 數 過 多, 便 等 於 同 一 時 間 從 衛 生 中 心 及 急 診 挖 角 醫 生 到 醫 院 專 科 工 作, 將 會 對 相 關 單 位 的 服 務 構 成 影 響 為 此,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表 八 序 號 3) 內 的 預 計 培 訓 人 數, 除 了 從 整 體 醫 生 需 求 訂 定 外, 亦 要 考 慮 上 述 的 挖 角 情 況 7 8 以 往 衛 生 中 心 的 醫 生 以 普 通 科 醫 生 為 主, 按 照 2001 年 的 施 政 方 針, 為 提 高 前 線 醫 療 水 平, 衛 生 中 心 將 逐 步 全 科 專 科 化, 即 加 大 培 訓 力 度, 增 加 修 讀 全 科 專 業 的 專 科 醫 生 於 衛 生 中 心 工 作 離 島 新 醫 院 大 樓 及 新 急 診 大 樓 的 醫 生 需 求 如 何 量 化, 衛 生 局 表 示 主 要 的 指 標 為 病 床 數 " 的 增 加 數 量 例 如 離 島 新 醫 院 大 樓 預 計 新 增 500 張 病 床 數, 新 急 診 大 樓 則 會 新 增 96 張 病 床 數 但 衛 生 局 同 時 補 充, 不 同 單 位 的 病 床 會 對 應 不 同 程 度 的 醫 生 需 求, 例 如 急 診 的 病 床 需 24 小 時 嚴 密 跟 進, 便 會 需 要 較 多 醫 生 23

此 外,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5 年 計 劃 " 內, 指 出 在 制 訂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計 劃 時 存 在 不 明 確 因 素, 主 要 關 於 衛 生 局 的 未 來 發 展, 相 關 原 文 如 下.. 衛 生 局 發 展 方 向.. 人 力 資 源 的 培 養, 必 須 具 有 前 瞻 性 因 此 衛 生 局 將 來 的 發 展 整 體 方 向, 優 先 次 序, 重 點 投 放 一 定 要 清 晰 如 是 否 對 一 些 常 見 多 發 病 或 嚴 重 致 死 性 疾 病 加 強 預 防 治 療 防 治 策 略 是 採 取 一 級 病 因 預 防, 或 二 級 預 防, 以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診 斷 早 期 治 療 為 目 標, 又 或 者 採 用 第 三 級 預 防 以 預 防 疾 病 的 併 發 症 及 康 復 為 主 等 不 同 取 向 決 定 培 養 不 同 專 科 醫 生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的 發 展..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已 經 有 擴 建 計 劃, 是 否 以 加 強 急 症 和 傳 染 病 服 務 為 重 點? 因 此 需 培 養 相 關 專 科 醫 生 醫 生 培 訓 的 策 略 轉 移.. 衛 生 局 培 訓 醫 生 的 目 的 是 否 會 由 以 往 為 衛 生 局 培 養 人 材, 轉 移 為 澳 門 整 體 醫 療, 包 括 私 人 機 構, 私 人 執 業 培 訓 專 科 醫 生 3.1.2.4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衛 生 局 每 年 均 會 聘 請 外 地 專 科 醫 生 來 澳 提 供 服 務, 由 於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亦 屬 於 整 體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的 組 成 部 分, 並 且 對 實 習 醫 生 起 帶 教 及 學 術 交 流 作 用, 因 此 在 本 部 分 進 行 探 討 就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之 目 的 方 面, 衛 生 局 表 示 主 要 為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與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交 流 經 驗, 提 高 衛 生 局 各 專 科 的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協 助 培 訓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和 進 行 帶 教 工 作 其 次, 亦 會 用 作 紓 緩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外 出 受 訓 而 導 致 的 人 手 緊 張 問 題, 以 及 當 出 現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不 足 時, 作 為 人 力 資 源 的 補 充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的 聘 用 過 程 為.. 科 室 提 出 有 關 需 求, 由 院 長 向 國 內 的 合 作 協 議 機 構 ( 以 國 內 著 名 醫 院 為 主, 如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及 廣 東 省 人 民 醫 院 ) 要 求 推 薦 人 選 收 到 資 料 後, 由 科 室 主 管 及 醫 生 委 員 會 作 專 業 評 估, 主 要 按 被 推 薦 醫 生 的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過 往 處 理 病 例 的 表 現 等, 評 估 有 關 醫 生 是 否 合 適 完 成 評 估 後 向 院 長 提 出 建 議, 經 院 長 批 核 後 會 由 人 力 資 源 廳 編 製 建 議 書 提 交 司 長 審 批 而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的 薪 酬 訂 定 方 面, 是 按 照 衛 生 局 局 長 及 院 長 簽 核 的 成 文 標 準 執 行, 主 要 審 視 醫 生 在 國 內 任 職 的 級 別, 再 參 考 本 地 醫 生 的 薪 酬 而 訂 定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方 面,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2000 至 2010 年 間 外 聘 及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統 計 資 料 見 下 表.. 24

表 九..2000 至 2010 年 每 年 外 聘 及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年 度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A 佔 專 科 醫 生 總 人 數 百 分 比 A/C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人 數 B 佔 專 科 醫 生 總 人 數 百 分 比 B/C 專 科 醫 生 總 人 數 C=A+B 2000 55 27.78% 143 72.22% 198 2001 23 13.14% 152 86.86% 175 2002 30 16.39% 153 83.61% 183 2003 35 17.59% 164 82.41% 199 2004 37 17.70% 172 82.30% 209 2005 40 18.69% 174 81.31% 214 2006 39 17.49% 184 82.51% 223 2007 59 23.79% 189 76.21% 248 2008 51 20.65% 196 79.35% 247 2009 50 20.33% 196 79.67% 246 2010 52 20.31% 204 79.69% 256 資 料 來 源.. 衛 生 局 提 供 之 醫 生 人 數 統 計 資 料 按 上 表 的 數 據 計 算, 衛 生 局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與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的 平 均 人 數 分 別 為 43 人 及 175 人 9 在 過 往 11 年 間,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佔 整 體 專 科 醫 生 的 每 年 平 均 比 例 為 19.7% 10 3.1.3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3.1.3.1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的 開 辦 頻 率 根 據 第 8/99/M 號 法 令 規 定, 開 展 醫 學 培 訓 是 衛 生 局 的 職 責, 此 外, 參 照 2.2.2 圖 一, 醫 科 畢 業 生 如 欲 獲 聘 為 衛 生 局 正 式 醫 生, 包 括 普 通 科 醫 生 及 專 科 醫 生, 必 須 完 成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而 衛 生 局 則 是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及 給 予 同 等 學 歷 認 可 的 唯 一 機 構 由 此 可 見, 衛 生 局 對 於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的 開 辦 可 謂 責 無 旁 貸 且 任 重 道 遠, 一 方 面 需 要 在 目 前 本 澳 沒 有 醫 科 學 院 培 養 本 地 醫 生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後 之 培 訓, 以 保 障 本 地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 另 一 方 面 則 需 為 正 式 醫 生 的 招 聘 提 供 合 資 格 投 考 人 士, 確 保 衛 生 局 能 聘 請 足 夠 醫 生 維 持 其 醫 療 系 統 的 正 常 運 作 9 10 外 聘 及 本 地 專 科 醫 生 的 平 均 人 數, 是 根 據 表 九 該 類 別 醫 生 的 歷 年 人 數 總 和, 除 以 年 度 總 和 ( 共 11 年 ) 所 得 計 算 方 式 為..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過 去 11 年 的 平 均 人 數, 除 以 專 科 醫 生 過 去 11 年 的 平 均 人 數, 即 43 / (43+175) 25

參 照 3.1.1.1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歷 年 培 訓 人 數 及 趨 勢 數 據 可 見, 與 回 歸 前 的 情 況 相 比,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工 作 無 論 在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以 致 培 訓 人 數 方 面, 均 出 現 明 顯 下 降.. 全 科 實 習 方 面, 回 歸 前 11 年 間 共 開 辦 了 9 屆, 平 均 每 年 培 訓 人 數 為 18 名, 但 回 歸 後 11 年 間 則 只 開 辦 4 屆, 平 均 每 年 培 訓 人 數 下 降 逾 兩 倍 至 7 名 ; 專 科 培 訓 方 面 情 況 相 若, 從 回 歸 前 開 辦 9 屆, 平 均 每 年 培 訓 人 數 14 名, 大 幅 下 降 至 開 辦 5 屆, 平 均 人 數 4 名 更 為 顯 著 的 情 況 在 於,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的 開 辦 分 別 在 2006 年 及 2005 年 後, 出 現 3 年 及 4 年 的 斷 層 此 外, 審 計 結 果 顯 示,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開 辦 頻 率 下 降 的 現 象, 對 於 衛 生 局 運 作 已 構 成 了 實 質 影 響 參 照 3.1.1.3.1 有 關 正 式 醫 生 的 實 際 招 聘 情 況, 以 及 從 取 得 投 考 正 式 醫 生 資 格 的 人 數 資 料 ( 參 閱 表 五 ) 均 可 反 映, 在 以 往 沒 有 開 辦 足 夠 的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導 致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具 備 資 格 投 考 衛 生 局 正 式 醫 生 的 人 數 不 足,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穩 定 供 應 構 成 影 響 例 如 2010 年 欲 招 考 15 名 普 通 科 醫 生 ( 參 閱 表 三 ), 但 具 備 全 科 實 習 資 格 的 准 考 人 數 只 有 6 人, 遠 低 於 衛 生 局 預 計 招 聘 名 額 雖 然 回 歸 前 於 鏡 湖 醫 院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的 人 士 約 有 30 名, 但 由 於 有 關 人 士 基 本 上 已 晋 升 至 專 科 醫 生 級 別, 不 會 前 來 投 考 有 關 職 位 正 如 衛 生 局 於 2007 年 的 開 考 建 議 文 件 亦 明 確 表 示 私 人 市 場 中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而 會 投 考 的 人 數 少 於 10 人 ( 參 閱 3.1.1.5), 顯 示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的 普 通 科 醫 生 供 應 已 出 現 斷 層, 難 以 滿 足 衛 生 局 的 當 前 需 求 ; 至 於 2010 年 的 專 科 醫 生 招 聘 方 面, 在 5 個 專 科 的 開 考 當 中 ( 參 閱 表 四 ), 每 個 專 科 均 只 得 1 名 合 資 格 投 考 人 可 供 選 擇, 顯 示 有 關 開 考 雖 以 公 開 招 聘 形 式 進 行, 但 在 衛 生 局 同 時 減 低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頻 率 及 以 等 額 轉 入 方 式 填 補 專 科 醫 生 空 缺 的 雙 重 限 制 下, 令 到 每 次 專 科 醫 生 開 考 基 本 上 只 有 一 名 合 資 格 投 考 人, 根 本 無 法 達 到 公 開 招 聘 的 擇 優 取 錄 精 神 ( 參 閱 3.1.1.3.1) 此 外, 3.1.1.3.2 亦 顯 示 培 訓 頻 率 下 降 令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減 少, 直 接 導 致 相 關 的 培 訓 項 目 實 習 醫 生 研 討 會 無 法 開 展, 影 響 了 具 體 培 訓 工 作 的 執 行 衛 生 局 表 示,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均 出 現 斷 層 的 其 中 一 項 原 因 在 於 需 等 待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修 改 完 成, 但 從 3.1.1.4 的 修 改 進 度 顯 示, 有 關 法 令 修 改 至 今 已 歷 時 超 過 9 年 尚 未 完 成, 即 使 以 衛 生 局 領 導 層 所 表 示 的 法 令 修 改 起 始 時 間 2005 年 計 算, 至 今 亦 已 超 過 5 年, 衛 生 局 應 從 速 完 成 有 關 法 例 的 修 訂 此 外, 從 3.1.1.5 有 關 衛 生 局 內 部 訴 求 的 資 料 顯 示, 專 門 負 責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工 作 的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以 及 負 責 管 理 醫 療 團 隊 的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院 長, 均 明 確 表 達 了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的 需 要 性 及 迫 切 性, 例 如 需 為 未 來 出 現 的 退 休 潮 培 訓 醫 生 以 填 補 空 缺 ;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不 足 會 導 致 招 聘 普 通 科 醫 生 時 出 現 困 難 等 等 面 對 有 關 訴 求, 衛 生 局 對 於 為 何 仍 沒 有 定 期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其 回 應 存 在 矛 盾 的 地 方 ( 參 閱 3.1.1.2), 例 如.. 衛 生 局 一 方 面 指 出 專 科 醫 生 已 出 現 飽 和, 以 及 不 急 於 培 訓 專 科 醫 生 以 應 付 退 休 醫 生 潮, 以 避 免 實 習 醫 生 進 行 培 訓 後 未 能 入 職 衛 生 局 但 另 一 方 面 又 表 示 26

於 2008 年 局 長 更 替 後, 便 馬 上 以 應 付 退 休 醫 生 人 潮 及 提 升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的 技 術 水 平 進 行 24 名 的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開 考 衛 生 局 既 表 示 主 要 按 內 部 需 求 為 培 訓 人 數 依 據, 以 避 免 因 實 習 醫 生 進 行 培 訓 後 未 能 進 入 衛 生 局 成 為 正 式 醫 生 而 導 致 浪 費 資 源 但 在 2008 年 提 交 司 長 的 建 議 書 上 又 表 示, 在 未 來 10 年 內 需 要 200 名 醫 生 接 替 將 要 退 休 的 醫 生, 同 時, 若 大 量 年 青 醫 生 未 接 受 過 適 當 的 畢 業 後 培 訓, 將 導 致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整 體 醫 療 水 平 下 降,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的 年 青 醫 生 加 入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市 場, 可 提 高 整 個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市 場 的 醫 療 反 映 實 習 醫 生 的 人 數 並 非 只 考 慮 衛 生 局 內 部 需 求 上 述 種 種 事 例, 顯 示 衛 生 局 既 缺 乏 長 遠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 就 衛 生 局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 於 本 報 告 3.1.3.3 有 更 詳 細 的 評 論 ), 又 欠 缺 對 現 時 每 次 招 聘 實 習 醫 生 的 清 晰 定 位 同 時, 亦 凸 顯 對 於 應 加 緊 或 減 少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的 立 場 搖 擺 不 定, 顯 示 衛 生 局 未 有 因 應 未 來 的 正 式 醫 生 需 求, 適 當 地 提 前 開 展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工 作 適 時 開 辦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課 程, 可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市 場 上 有 足 夠 合 資 格 的 實 習 醫 生 作 為 人 才 儲 備, 供 衛 生 局 招 聘 正 式 醫 生 時 得 以 擇 優 取 錄, 填 補 所 需 的 人 力 資 源, 因 此, 衛 生 局 應 適 當 加 大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力 度, 以 應 付 本 澳 的 醫 療 發 展 需 要 同 時, 衛 生 局 亦 應 加 快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的 修 訂 進 度, 及 早 完 善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工 作 3.1.3.2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招 聘 工 作 實 習 醫 生 須 經 過 公 開 招 聘 錄 取, 需 要 進 行 法 定 的 行 政 程 序, 如 開 考 公 布 履 歷 審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等 等, 行 政 當 局 必 須 對 有 關 招 聘 工 作 加 倍 謹 慎 處 理, 盡 力 減 低 出 現 問 題 的 機 會, 以 免 需 花 費 額 外 的 行 政 資 源 進 行 補 救 及 修 正, 亦 避 免 對 人 員 錄 取 的 時 間 造 成 延 誤 審 計 結 果 顯 示, 衛 生 局 就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過 程 曾 屢 次 出 現 瑕 疵, 反 映 有 關 的 招 聘 工 作 存 在 可 改 善 的 地 方 參 照 3.1.1.6, 衛 生 局 於 2006 年 開 展 的 專 科 培 訓 招 聘, 連 續 兩 次 因 接 獲 投 訴 而 撤 銷, 最 後 於 2009 年 重 新 開 考, 並 於 2010 年 6 月 才 能 完 成 招 聘 因 應 有 關 開 考 撤 銷 的 情 況, 令 該 批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從 開 考 至 正 式 入 職 需 時 逾 3 年, 直 接 影 響 了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的 有 效 填 補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衛 生 局 已 對 上 述 開 考 被 撤 銷 的 個 案 總 結 經 驗, 分 析 了 問 題 成 因 及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於 往 後 各 類 醫 生 開 考 均 會 向 典 試 委 員 會 建 議 安 排 一 名 人 事 處 人 員 擔 任 秘 書 工 作, 以 協 助 有 關 程 序 的 進 行, 從 而 彌 補 典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皆 為 醫 護 人 員, 對 行 政 程 序 的 規 範 可 能 熟 悉 程 度 不 足 的 問 題 但 由 於 有 關 措 施 主 要 視 乎 典 試 委 員 會 的 意 願,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帶 有 隨 意 性, 難 以 杜 絶 開 考 無 效 的 情 況 再 次 出 現 衛 生 局 應 重 新 檢 討 實 27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過 程,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以 防 止 因 招 聘 過 程 執 行 不 善, 而 導 致 行 政 資 源 的 浪 費 及 進 一 步 加 劇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失 衡 的 情 況 3.1.3.3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衛 生 局 對 於 醫 生 的 培 訓, 包 括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均 根 據 衛 生 局 的 服 務 開 展 或 未 來 需 求 決 定 因 此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與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所 需 人 數 息 息 相 關 衛 生 局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需 要 與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緊 密 配 合, 是 一 項 具 有 重 要 性 及 前 瞻 性 的 工 作, 衛 生 局 必 須 對 有 關 方 面 制 訂 良 好 規 範 參 照 3.1.2.1 及 3.1.2.2, 衛 生 局 沒 有 建 立 長 遠 及 整 體 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文 件, 對 於 各 類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主 要 以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為 主 衛 生 局 在 年 度 招 聘 計 劃 內 只 是 匯 總 了 各 副 體 系 當 年 度 醫 生 需 求 名 額, 未 有 顯 示 醫 生 的 中 長 期 人 力 資 源 需 求 分 析, 缺 乏 前 瞻 性 事 實 上,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作 為 醫 護 範 疇 內 的 一 項 重 要 管 理 項 目, 且 培 訓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需 時 約 7 年, 因 此 需 要 及 早 制 訂 長 遠 而 系 統 性 的 規 範 此 外, 一 份 經 匯 總 後 由 領 導 層 簽 核 的 規 劃 文 件 是 管 理 上 基 本 的 元 素, 透 過 有 關 正 式 文 件, 才 能 有 效 向 衛 生 局 內 各 個 相 關 單 位 傳 達 領 導 層 的 考 慮 及 決 定, 再 者, 即 使 所 規 劃 的 事 項 隨 各 方 因 素 影 響 而 有 所 轉 變, 一 份 正 式 規 劃 文 件 亦 是 往 後 調 整 的 依 據, 讓 下 級 單 位 繼 任 的 領 導 層, 以 致 監 督 者 能 有 效 知 悉 有 關 調 整 的 考 慮 因 素 及 調 整 結 果, 提 高 管 理 的 規 範 性 參 照 3.1.2.3.2, 在 本 署 的 審 查 過 程 中, 衛 生 局 無 法 提 供 未 來 醫 生 需 求 的 明 確 預 計 人 數 例 如 對 於 新 設 施 及 新 服 務 的 需 求 只 研 究 至 病 床 數 ", 尚 未 得 出 醫 生 人 數 ; 即 使 後 期 指 出 離 島 醫 院 和 新 衛 生 中 心 預 計 新 增 醫 生 人 數 為 250 名, 但 卻 沒 有 提 供 其 他 新 項 目 的 所 需 醫 生 人 數, 亦 沒 有 進 一 步 指 出 該 250 名 醫 生 當 中 的 明 細 資 料, 例 如 是 否 包 括 實 習 醫 生 正 式 醫 生 當 中 普 通 科 及 專 科 醫 生 分 別 所 佔 人 數 等 等 再 者, 參 照 3.1.2.3.3,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亦 曾 表 示 未 能 掌 握 衛 生 局 未 來 發 展 的 相 關 資 訊, 例 如 不 清 楚 防 治 疾 病 的 策 略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的 發 展, 以 及 醫 生 培 訓 的 策 略 轉 移, 對 於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計 劃 的 制 訂 存 在 不 明 確 因 素 此 外, 審 計 結 果 顯 示 衛 生 局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機 制 亦 存 在 可 改 善 地 方 參 照 3.1.2.3.1, 衛 生 局 於 2009 年 之 前 沒 有 就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作 定 期 性 的 評 估 工 作, 只 是 不 定 期 應 領 導 層 要 求 進 行,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交 分 析 文 件 後, 領 導 層 亦 沒 有 就 分 析 內 容 作 出 書 面 回 應 或 批 覆, 需 求 評 估 工 作 欠 缺 規 範 衛 生 局 表 示 領 導 層 是 在 分 析 及 討 論 後, 於 2008 年 向 司 長 提 交 開 展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的 建 議 書, 並 於 同 年 6 月 獲 司 長 批 准, 視 為 透 過 行 動 以 另 一 種 形 式 回 應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提 交 的 分 析 文 件 但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早 於 2005 年 已 提 交 了 第 一 份 分 析 文 件 衛 生 局 醫 生 培 訓 工 作 的 未 來 策 略 ", 而 衛 生 局 所 述 開 展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開 考 的 建 議 書 則 是 在 2008 年 才 提 交 司 長 換 言 之 領 導 層 是 在 事 隔 超 過 2 28

年, 才 透 過 另 一 種 形 式 間 接 " 回 應, 有 關 做 法 實 在 不 利 上 下 級 之 間 的 有 效 溝 通, 更 重 要 的 是 會 導 致 主 管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的 專 責 單 位 無 法 適 時 有 效 知 悉 領 導 層 的 想 法 及 決 定, 影 響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工 作 的 績 效 雖 然 衛 生 局 經 檢 討 後, 自 2010 年 開 始 以 較 系 統 化 的 方 式 制 訂 出 未 來 5 年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計 劃 ", 惟 參 照 本 意 見 第 三 段 內 容, 衛 生 局 未 能 提 供 未 來 醫 生 需 求 預 計 人 數 資 料 以 評 估 實 習 醫 生 5 年 計 劃 內 的 人 數 是 否 能 配 合 發 展 需 要, 加 上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在 制 訂 計 劃 時 亦 未 能 掌 握 衛 生 局 未 來 發 展 的 相 關 資 訊, 從 有 關 事 例 可 以 反 映, 衛 生 局 新 建 立 的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機 制 仍 有 待 完 善 從 另 一 角 度 審 視, 參 照 3.1.2.4, 衛 生 局 引 入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以 提 升 本 地 醫 生 水 平, 其 次 方 為 填 補 本 地 醫 生 的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然 而, 若 實 習 醫 生 的 需 求 考 慮 不 周, 將 導 致 未 來 本 地 醫 生 的 需 求 人 數 無 法 有 效 填 補, 在 此 情 況 下,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將 無 可 避 免 需 分 擔 更 多 本 地 醫 生 日 常 工 作 以 填 補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對 於 學 術 交 流 的 質 素 亦 會 構 成 影 響, 降 低 衛 生 局 投 放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資 源 所 產 生 的 效 益 歸 納 上 述 各 項 分 析, 可 見 衛 生 局 沒 有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制 訂 長 遠 及 整 體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未 能 有 效 建 立 未 來 醫 生 需 求 的 具 體 預 計 人 數, 即 使 訂 定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的 專 責 單 位 亦 未 能 掌 握 衛 生 局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等 資 訊 未 來 醫 生 需 求 與 當 前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之 間 未 能 建 立 科 學 化 的 連 繫, 難 以 評 估 所 訂 的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是 否 能 滿 足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亦 降 低 了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人 數 訂 定 的 準 確 性 同 時,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不 完 善, 亦 將 間 接 影 響 外 聘 專 科 醫 生 資 源 的 有 效 運 用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以 及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是 整 個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安 排 的 重 要 工 作, 衛 生 局 應 完 善 有 關 機 制, 將 實 習 醫 生 與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綜 合 分 析, 使 每 批 實 習 醫 生 的 人 數, 能 有 計 劃 地 對 應 未 來 各 類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為 此, 衛 生 局 應 制 訂 整 體 醫 生 的 長 遠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以 確 保 本 地 醫 療 服 務 的 持 續 發 展 3.1.4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因 應 上 述 對 於 實 習 醫 生 招 聘 安 排 的 審 計 意 見, 本 署 建 議 衛 生 局 應.. (1) 適 當 加 大 實 習 醫 生 課 程 開 辦 的 力 度, 確 保 實 習 醫 生 的 招 聘 得 以 持 續 有 序 地 開 展, 避 免 出 現 醫 生 斷 層 的 不 利 情 況 (2) 加 快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的 修 訂 進 度, 及 早 完 善 實 習 醫 生 的 法 例 規 範 (3) 謹 慎 處 理 有 關 實 習 醫 生 的 具 體 招 聘 工 作, 避 免 因 開 考 出 現 問 題 而 延 誤 招 聘 程 序, 影 響 實 習 醫 生 投 入 培 訓 的 時 間 29

(4) 完 善 醫 生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實 習 醫 生 需 求 評 估 機 制, 綜 合 分 析 實 習 醫 生 與 未 來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制 訂 整 體 醫 生 的 長 遠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使 目 前 培 訓 的 實 習 醫 生 人 數, 可 滿 足 未 來 各 類 正 式 醫 生 的 需 求 3.2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本 部 分 探 討 衛 生 局 在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過 程 中 的 課 程 規 範 及 協 調 監 督 工 作 是 否 完 善, 相 關 的 審 計 結 果 如 下.. 3.2.1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首 屆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成 立 於 1988 年 現 屆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根 據 第 502/2009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委 任 七 名 衛 生 局 醫 生 組 成, 包 括 內 科 醫 生 普 通 外 科 醫 生 婦 產 科 醫 生 兒 科 醫 生 公 共 衛 生 醫 生 各 一 名 及 全 科 醫 生 兩 名 衛 生 局 表 示,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一 直 以 來 就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工 作 制 訂 了 多 項 措 施, 以 持 續 完 善 有 關 工 作, 例 如 從 2001 年 開 始 對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加 入 系 統 性 培 訓, 舉 辦 全 科 實 習 課 程 及 醫 學 英 語 課 程 ; 於 2003 年 制 訂 全 科 實 習 手 冊 ; 於 2004 年 開 始 邀 請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一 名 專 家 代 表 為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最 後 評 核 考 試 委 員 會 成 員 ; 以 及 於 2010 年 制 訂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醫 學 繼 續 教 育 計 劃 等 等 現 行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是 根 據 1999 年 3 月 15 日 頒 布 第 8/99/M 號 法 令 執 行, 當 中 第 四 條 規 定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之 組 織 協 調 及 監 督, 屬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之 權 限 根 據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規 定, 實 習 醫 生 之 專 業 培 訓 是 分 成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且 成 績 合 格, 經 考 核 甄 選 後 進 入 專 科 培 訓 全 科 實 習 的 培 訓 期, 根 據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款 所 指 之 附 件 一 規 定, 全 科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課 程 需 要 完 成 全 部 五 個 科 室 的 實 習, 為 期 18 個 月, 相 關 之 科 室 及 實 習 期 如 下 : 表 十 :5 個 全 科 實 習 的 科 室 及 實 習 期 全 科 實 習 的 科 室 實 習 月 數 * 內 科 5 外 科 3 兒 科 / 新 生 兒 科 3 產 科 / 婦 科 3 基 本 衛 生 護 理 3 * 實 習 醫 生 在 培 訓 期 間 有 權 享 受 22 個 工 作 日 之 年 假, 故 實 際 之 實 習 期 為 17 個 月 資 料 來 源.. 摘 錄 自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30

專 科 培 訓 的 培 訓 期, 根 據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所 指 之 附 件 二 及 第 69/2001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能 夠 舉 辦 專 科 培 訓 的 科 室 共 有 30 個, 培 訓 課 程 為 期 三 至 五 年 不 等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的 日 常 運 作 由 一 名 主 任 及 兩 名 行 政 助 理 人 員 負 責, 主 要 處 理 實 習 醫 生 轉 換 科 室 通 知 科 室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組 織 培 訓 活 動 等 工 作, 每 月 會 舉 行 全 體 成 員 會 議, 如 討 論 培 訓 活 動 的 檢 討 評 核 準 則 及 評 核 表 格 等 事 項 3.2.2 培 訓 計 劃 的 制 訂 審 批 及 應 載 有 的 項 目 根 據 1992 年 9 月 21 日 頒 布 之 第 68/92/M 號 法 令 醫 生 職 程 及 職 程 前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當 時 對 於 實 習 醫 生 只 規 定 其 培 訓 須 按 計 劃 進 行, 但 沒 有 具 體 要 求 計 劃 當 中 應 載 有 之 項 目 內 容 及 後, 在 1999 年 3 月 15 日 頒 布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後, 對 第 68/92/M 號 法 令 有 關 培 訓 計 劃 的 規 定 進 行 優 化,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按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培 訓 計 劃 係 經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澳 門 衛 生 司 司 長 ( 即 現 今 衛 生 局 局 長 ) 以 批 示 核 准 修 正 及 修 改 按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有 關 的 培 訓 計 劃 應 載 有 : a) 培 訓 期 之 總 時 間 ; b) 各 項 實 習 之 次 序 ; c) 每 項 實 習 之 時 間 ; d) 每 項 實 習 之 培 訓 地 點 ; e) 為 工 作 表 現 及 知 識 學 習 設 定 之 目 標 ; f) 對 工 作 表 現 之 說 明 ; g) 工 作 表 現 及 知 識 之 評 核, 尤 其 指 出 評 核 之 類 別 及 時 間 須 評 核 之 參 數 加 權 系 數, 以 及 評 核 之 輔 助 文 件 按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八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培 訓 計 劃 應 定 期 修 正 及 更 新 就 全 科 實 習 方 面, 培 訓 計 劃 是 由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制 訂,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為 全 科 實 習 課 程 訂 出 成 文 規 範, 確 保 負 責 全 科 實 習 的 5 個 科 室 按 既 定 目 標 及 進 度 提 供 培 訓 經 審 閱 衛 生 局 最 近 期 (2010 年 編 制 ) 的 全 科 實 習 培 訓 計 劃, 當 中 包 含 了 培 訓 總 時 間 安 排 各 項 實 習 的 時 間 實 習 醫 生 的 專 業 操 守 實 習 課 程 的 目 標 實 習 醫 生 的 工 作 指 引 培 訓 導 師 的 責 任 科 室 主 管 的 責 任 評 估 機 制 及 培 訓 課 程 等 具 體 內 容 資 料 31

同 時, 文 件 顯 示 有 關 培 訓 計 劃 沒 有 按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呈 交 衛 生 局 局 長 作 出 審 批, 而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亦 承 認 這 方 面 未 有 依 法 執 行 至 於 專 科 培 訓 方 面,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表 示, 現 時 沒 有 常 規 性 的 制 訂 或 更 新 機 制, 主 要 是 每 當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時, 便 會 制 訂 或 更 新 既 有 的 培 訓 計 劃 為 此, 未 曾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的 科 室 則 沒 有 制 訂 此 外, 考 慮 到 科 室 的 專 業 範 圍 各 有 不 同, 所 以 制 訂 專 科 培 訓 的 培 訓 計 劃 會 交 由 相 關 的 科 室 負 責 根 據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的 各 專 科 培 訓 科 室 最 近 期 的 培 訓 計 劃 資 料, 在 30 個 專 科 科 室 當 中, 工 作 醫 學 科 因 從 未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而 未 有 制 訂 培 訓 計 劃 ; 而 法 醫 科 及 物 理 治 療 康 復 科 的 培 訓 計 劃 最 近 制 訂 之 年 份 則 分 別 為 1996 及 1997 年, 故 上 述 三 個 科 室 於 1999 年 第 8/99/M 號 法 令 生 效 後 均 沒 有 制 訂 或 更 新 培 訓 計 劃 本 署 對 其 餘 27 個 專 科 科 室 最 近 制 訂 的 培 訓 計 劃 進 行 審 視, 與 現 行 第 8/99/M 號 法 令 的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比 對 具 體 情 況 詳 見 下 表 : 32

表 十 一 :27 個 科 室 之 專 科 培 訓 計 劃 的 制 訂 情 況 序 號 是 否 按 照 按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是 否 包 含 第 8/99/M 號 法 令 科 室 最 近 制 訂 核 准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之 第 8/99/M 號 法 令 規 定 呈 衛 生 局 培 訓 計 劃 之 年 份 專 科 科 室 規 定 之 所 有 項 目 局 長 審 批 1 心 科 2 泌 尿 科 3 皮 膚 科 4 神 經 外 科 否 否 1999 5 耳 鼻 喉 科 6 整 形 及 重 建 外 科 7 矯 型 外 科 及 創 傷 科 8 眼 科 否 否 2000 9 胃 腸 科 10 體 育 醫 學 科 否 否 2001 11 血 液 科 / 免 疫 血 液 治 療 科 12 腎 科 是 13 口 腔 科 否 2002 14 神 經 科 否 15 放 射 及 影 像 學 科 是 16 麻 醉 科 否 否 2003 17 肺 科 18 臨 床 病 理 科 是 否 2005 19 內 科 20 全 科 21 兒 科 22 婦 產 科 是 23 精 神 科 是 2010 24 公 共 衛 生 科 25 病 理 解 剖 科 26 普 通 外 科 27 急 症 醫 學 否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供 的 專 科 培 訓 計 劃 上 表 顯 示,27 個 科 室 中, 其 中 15 個 科 室 的 培 訓 計 劃 沒 有 包 含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的 e) 項 f) 項 及 g) 項 的 內 容, 包 括 為 工 作 表 現 及 知 識 學 習 設 定 之 目 33

標 " 對 工 作 表 現 之 說 明 ", 以 及 工 作 表 現 及 知 識 之 評 核 " 至 於 簽 批 情 況 方 面, 共 有 18 個 科 室 的 培 訓 計 劃 未 有 取 得 衛 生 局 局 長 的 審 批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對 於 上 述 未 能 符 合 法 例 的 情 況, 表 示 在 開 展 專 科 培 訓 前, 均 會 以 書 面 通 知 相 關 培 訓 科 室 須 遵 照 第 8/99/M 號 法 令 制 訂 培 訓 計 劃, 信 函 內 詳 細 說 明 了 須 具 備 的 要 件 此 外, 基 於 本 澳 沒 有 醫 學 院, 在 制 訂 教 學 材 料 方 面, 衛 生 局 的 專 科 醫 生 或 因 工 作 關 係 而 未 能 兼 顧 制 訂 詳 細 之 培 訓 計 劃, 以 致 未 能 符 合 法 例 的 要 求 同 時,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承 認, 自 1999 年 第 8/99/M 號 法 令 生 效 後 所 編 制 之 培 訓 計 劃 ( 涉 及 27 個 專 科 科 室 ), 除 2010 年 曾 開 辦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的 9 個 科 室 獲 局 長 簽 批 外, 餘 下 的 18 個 科 室 均 存 在 未 有 依 法 取 得 簽 批 的 情 況, 並 表 示 自 2010 年 起 將 嚴 格 遵 從 有 關 規 定 此 外, 參 照 2001 年 10 月 發 表 之 澳 門 衛 生 體 制 的 研 究 與 評 估 " 報 告, 亦 曾 就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規 範 作 出 如 下 建 議.. 第 23 項 開 發 標 準 化 的 專 科 訓 練, 和 以 年 為 基 礎 的 既 定 目 標 " 本 署 審 視 了 衛 生 局 對 有 關 建 議 的 跟 進 情 況, 根 據 衛 生 局 提 供 的 澳 門 衛 生 體 制 的 研 究 與 評 估 跟 進 報 告 2010 年 ", 有 關 跟 進 工 作 已 完 成, 摘 錄 原 文 如 下..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應 按 實 習 期 間 訂 定 知 識 學 習 和 工 作 表 現 目 標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每 年 均 建 議 專 科 培 訓 的 衛 生 局 遵 照 法 例 規 定 制 訂 專 門 的 培 訓 計 劃, 並 明 確 要 求 訂 明 每 一 實 習 期 間 的 培 訓 活 動 和 目 標 " 3.2.3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監 控 措 施 第 8/99/M 號 法 令 規 定, 在 每 個 科 室 完 成 有 關 實 習 時, 科 室 及 實 習 醫 生 分 別 須 向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讓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了 解 在 不 同 培 訓 階 段 的 實 習 結 果 及 成 效, 具 體 的 規 定 如 下.. 表 十 二.. 第 8/99/M 號 法 令 有 關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法 例 規 定 提 交 項 目 法 例 規 定 的 提 交 時 間 提 交 單 位 法 例 條 文 全 科 實 習 評 核 成 績 實 習 結 束 後 8 日 內 科 室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二 款 專 科 培 訓 評 核 成 績 評 分 後 8 日 內 科 室 第 五 十 二 條 條 第 二 款 實 習 報 告 實 習 結 束 後 30 日 內 實 習 醫 生 第 五 十 條 第 三 款 資 料 來 源.. 整 理 自 第 8/99/M 號 法 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法 律 制 度 " 就 全 科 實 習 方 面, 實 習 醫 生 須 在 5 個 科 室 之 間 輪 轉 接 受 培 訓 每 個 科 室 之 主 管 須 在 實 習 醫 生 完 成 其 科 室 之 實 習 後 8 日 內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34

專 科 培 訓 共 有 30 個 科 室, 基 本 上 在 整 個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醫 生 均 隸 屬 同 一 專 科, 惟 第 8/99/M 號 法 令 規 定 部 分 專 科 的 實 習 醫 生 須 前 往 其 他 相 關 科 室 實 習, 例 如 胃 腸 科 實 習 醫 生 在 4 年 實 習 期 間, 除 胃 腸 科 外, 尚 須 前 往 放 射 科 臨 床 病 理 科 及 內 科 進 行 實 習 當 實 習 醫 生 在 每 一 科 室 完 成 實 習 後, 科 室 主 管 須 進 行 評 分, 並 於 評 分 後 8 日 內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同 時, 第 8/99/M 號 法 令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指 出, 如 實 習 醫 生 在 任 何 評 核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須 重 複 其 未 能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之 培 訓 階 段 "; 同 一 條 文 第 四 款 亦 指 出 在 第 二 次 重 複 培 訓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導 致 立 即 終 止 合 同 或 定 期 委 任 " 因 應 上 述 各 項 規 定,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監 控 過 程 如 下.. 在 每 一 科 室 的 實 習 期 結 束 前,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整 理 出 即 將 需 要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實 習 醫 生 名 單, 並 向 有 關 科 室 發 出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提 醒 其 於 限 期 前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 若 不 按 時 提 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再 次 發 出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指 出 若 再 不 提 交, 將 影 響 實 習 醫 生 的 培 訓 進 度 衛 生 局 表 示, 若 未 收 到 回 覆, 仍 會 按 既 定 時 間 安 排 實 習 醫 生 前 往 其 他 科 室 實 習, 期 間 會 不 定 期 發 出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催 促, 大 部 分 成 績 及 報 告 會 於 此 階 段 交 齊 當 實 習 醫 生 將 完 成 所 有 科 室 的 實 習 並 進 入 最 終 評 核 階 段, 尚 有 科 室 仍 未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主 任 會 透 過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電 話 甚 至 直 接 前 往 科 室, 尋 找 有 關 科 室 主 管 或 實 習 醫 生 作 出 最 後 催 促, 明 確 指 出 若 再 不 提 交 將 會 無 法 進 行 後 續 之 評 核 或 考 試, 影 響 實 習 醫 生 的 畢 業 時 間 衛 生 局 表 示, 各 單 位 最 遲 均 會 在 此 階 段 提 交, 至 今 並 沒 有 因 遲 交 評 核 成 績 或 實 習 報 告 影 響 畢 業 時 間 的 情 況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亦 表 示, 過 往 曾 出 現 沒 有 按 時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或 實 習 報 告 的 情 況 此 外, 就 專 科 培 訓 的 評 核 成 績 部 分, 法 例 只 規 定 於 評 分 後 " 提 交, 但 卻 沒 有 規 定 專 科 科 室 應 於 何 時 進 行 評 分, 因 此 會 出 現 科 室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數 月 仍 未 評 分 並 提 交 評 核 成 績 的 情 況 對 此 實 習 醫 生 培 訓 委 員 會 將 不 定 期 進 行 催 促, 一 般 為 隔 月 一 次 向 科 室 發 出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內 部 工 作 備 註 內 亦 會 訂 出 合 理 時 間 ( 一 般 為 15 日 ), 要 求 科 室 於 限 期 前 提 交 資 料, 否 則 將 影 響 醫 生 的 實 習 進 度 3.2.4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的 實 際 提 交 情 況 根 據 法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衛 生 局 所 指 出 的 情 況, 本 署 審 查 了 2000 至 2010 年 間 已 完 成 全 科 實 習 及 專 科 培 訓 醫 生 的 相 關 資 料, 對 每 名 實 習 醫 生 在 各 科 室 完 成 實 習 後 的 評 核 成 績 及 實 習 報 告 提 交 情 況 進 行 了 整 理, 具 體 情 況 見 以 下 兩 表..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