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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簡 介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Taiwan External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 簡 稱 外 貿 協 會 或 貿 協,TAITRA), 係 由 經 濟 部 支 持 設 立 的 公 益 性 財 團 法 人, 自 民 國 59 年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是 我 國 貿 易 推 廣 政 策 的 執 行 機 構, 其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有 :1. 開 拓 海 外 貿 易 市 場 2. 網 路 行 銷 服 務 3. 全 球 商 情 資 訊 服 務 4. 推 動 多 元 展 覽 服 務 5. 全 面 提 昇 我 國 產 品 形 象 6. 專 業 會 議 服 務 7.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40 多 年 來, 在 政 府 及 工 商 界 支 持 下, 外 貿 協 會 除 台 北 總 部 外, 在 新 竹 台 中 台 南 及 高 雄 分 別 設 有 辦 事 處, 並 在 國 外 設 有 60 個 海 外 辦 事 處, 透 過 1,200 多 位 訓 練 有 素 的 貿 易 專 才, 貿 協 為 業 者 建 構 一 個 完 整 的 全 球 貿 易 服 務 網, 成 為 業 者 拓 展 對 外 貿 易 的 最 佳 幫 手 和 夥 伴 民 國 76 年, 鑑 於 業 界 對 外 貿 實 務 人 才 之 殷 切 需 求, 經 濟 部 乃 委 託 外 貿 協 會 成 立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International Trade Institute) ( 簡 稱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ITI) 積 極 推 動 貿 易 人 才 專 業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專 業 訓 練 方 面, 有 一 至 二 年 期 之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 簡 稱 國 企 班 ) 及 半 年 期 之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 簡 稱 國 貿 班 ), 係 針 對 有 志 從 事 外 貿 事 業 之 青 年, 施 以 全 天 候 密 集 扎 實 之 經 貿 及 外 語 訓 練, 以 培 養 優 質 外 貿 行 銷 人 才 在 職 訓 練 部 份, 包 含 國 際 行 銷 班 商 務 英 語 班 短 期 經 貿 / 語 文 研 習 班 及 企 業 內 訓 等 近 年 來, 培 訓 中 心 更 將 觸 角 延 伸 至 會 展 人 才 培 訓, 以 提 供 在 職 人 士 更 多 樣 化 之 進 修 課 程 外 貿 協 會 網 站 :http://www.taitra.org.tw 培 訓 中 心 網 站 :http://www.iti.org.tw

目 次 壹 招 生 時 程 班 別 簡 介 及 特 色 一 招 生 重 要 時 程 及 招 生 說 明 會 時 間 表... 1 二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 國 企 班 ) 簡 介... 4 三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 國 貿 班 ) 簡 介... 7 四 105 年 度 招 生 特 色... 8 貳 招 生 辦 理 方 式 一 甄 試 類 組 及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9 二 錄 取 名 額 及 志 願 登 記 說 明... 13 三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15 四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科 目... 16 五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17 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19 七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及 申 請 複 查... 20 参 錄 取 及 註 冊 一 國 企 班 錄 取 及 註 冊 說 明... 21 二 國 貿 班 錄 取 及 註 冊 說 明... 23

壹 招 生 時 程 班 別 簡 介 及 特 色 一 招 生 重 要 時 程 及 招 生 說 明 會 時 間 表 ( 一 )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 國 企 班 )105 年 度 招 生 重 要 時 程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初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及 列 印 104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8:00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初 試 日 期 105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設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初 試 結 果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查 詢 初 試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填 寫 資 料 表 上 傳 考 生 就 讀 國 貿 班 意 願 調 查 回 覆 國 企 班 複 試 日 期 國 企 班 總 成 績 查 詢 國 企 班 註 冊 及 志 願 登 記 國 企 班 入 學 報 到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8:00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18:00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18:00 105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及 4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05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日 )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如 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20 頁 規 定 辦 理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表 並 完 成 上 傳 未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表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登 記, 未 線 上 回 覆 就 讀 國 貿 班 意 願 者 不 列 入 國 貿 班 成 績 比 序 僅 設 新 竹 考 區 ; 請 依 複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應 繳 驗 資 料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應 試, 應 繳 驗 資 料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0 至 11 頁 僅 報 考 國 貿 班 者 無 須 參 加 複 試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取 得 志 願 登 記 資 格 應 考 人 請 依 註 冊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之 時 間 地 點, 備 齊 應 繳 文 件 後 至 新 竹 光 復 校 區 辦 理 志 願 登 記 及 註 冊 報 到 通 知 單 將 於 註 冊 完 畢 後 寄 發, 請 依 報 到 說 明 至 各 校 區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當 日 即 入 住 宿 舍 並 開 訓 第 1 頁, 共 23 頁

( 二 )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 國 貿 班 )105 年 度 招 生 重 要 時 程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及 列 印 104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18:00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設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筆 試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如 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20 頁 規 定 辦 理 筆 試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3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18:00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就 讀 國 貿 班 意 願 調 查 回 覆 國 貿 班 排 名 查 詢 國 貿 班 錄 取 通 知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9:00 至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18:00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5 月 中 旬 起 陸 續 寄 發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登 記, 未 線 上 回 覆 就 讀 國 貿 班 意 願 者 不 列 入 國 貿 班 成 績 比 序 參 加 國 貿 班 成 績 比 序 之 考 生,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參 加 國 貿 班 成 績 比 序 之 考 生, 請 於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寄 送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者 ( 以 郵 戳 為 憑 ),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相 關 繳 交 資 料 規 定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11 頁 國 貿 班 入 學 報 到 第 38 期 105 年 7 月 第 39 期 106 年 1 月 開 訓 日 期 依 報 到 通 知 單 為 準 第 2 頁, 共 23 頁

( 三 )105 年 度 招 生 說 明 會 時 間 表 為 使 考 生 於 考 前 充 分 瞭 解 國 企 班 與 國 貿 班 之 課 程 與 特 性,ITI 特 於 各 地 辦 理 說 明 會 現 場 除 詳 盡 簡 報 外, 亦 充 分 答 覆 考 生 問 題 歡 迎 有 意 報 考 者, 踴 躍 參 加 招 生 說 明 會 招 生 說 明 會 僅 接 受 網 路 報 名, 每 場 名 額 有 限, 請 儘 早 上 網 (www.iti.org.tw/exam) 報 名 區 域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104 年 10 月 24 日 ( 六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五 段 5 號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2 樓 第 五 會 議 室 (02) 2725-5200 轉 2566 台 北 104 年 11 月 7 日 ( 六 ) 14:00-16:00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五 段 1 號 台 北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1 樓 102 會 議 室 (02) 2725-5200 轉 2566 104 年 12 月 5 日 ( 六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五 段 5 號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2 樓 第 五 會 議 室 (02) 2725-5200 轉 2566 新 竹 104 年 11 月 14 日 ( 六 ) 14:00-16:00 新 竹 市 東 山 街 66 號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東 山 校 區 (03) 571-2571 轉 304 或 306 台 中 104 年 11 月 8 日 ( 日 ) 104 年 12 月 12 日 ( 六 ) 14:00-16:00 台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中 興 大 學 雲 平 樓 1 樓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台 中 校 區 (04) 2285-3855 台 南 104 年 11 月 21 日 ( 六 ) 14:00-16:00 台 南 市 成 功 路 457 號 15 樓 外 貿 協 會 台 南 辦 事 處 (06) 229-6623 高 雄 104 年 10 月 31 日 ( 六 ) 104 年 12 月 6 日 ( 日 ) 14:00-16:00 高 雄 市 民 權 一 路 28 號 5 樓 外 貿 協 會 高 雄 辦 事 處 (07) 336-3113 第 3 頁, 共 23 頁

二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 國 企 班 ) 簡 介 ( 一 ) 設 立 背 景 及 訓 練 目 標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接 受 經 濟 部 委 託, 於 民 國 76 年 成 立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International Trade Institute, 以 下 稱 ITI), 辦 理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以 外 語 及 經 貿 雙 主 軸 課 程 貫 穿 訓 練 內 容, 培 養 能 於 海 外 獨 立 作 業 之 行 銷 業 務 經 理 人 才 自 76 年 9 月 開 辦 以 來, 結 業 學 員 達 4,413 位, 九 成 校 友 投 入 國 內 高 科 技 產 業 傳 統 產 業 及 經 貿 相 關 機 構 從 事 國 際 行 銷 及 業 務 工 作, 表 現 普 受 業 界 肯 定 與 好 評 ( 二 ) 訓 練 組 別 及 課 程 內 容 國 企 班 分 設 新 竹 光 復 新 竹 東 山 台 中 及 高 雄 等 四 校 區, 各 組 研 習 期 間 為 二 年 或 一 年 課 程 共 分 為 外 語 課 程 經 貿 課 程 海 外 研 習 ( 二 年 期 英 日 語 組 ) 海 外 派 訓 (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 及 技 能 課 程 ( 三 ) 訓 練 組 別 及 課 程 時 數 組 別 外 語 課 程 經 貿 課 程 海 外 研 習 / 派 訓 技 能 課 程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英 語 課 程 1350 小 時 660 小 時 海 外 研 習 6-8 週 120 小 時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日 語 課 程 1400 小 時 英 語 課 程 150 小 時 650 小 時 海 外 研 習 4-6 週 120 小 時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 德 語 法 語 西 語 葡 語 俄 語 韓 語 阿 英 語 課 程 380 小 時 歐 亞 語 課 程 200 小 時 500 小 時 海 外 派 訓 9-10 個 月 100 小 時 語 越 南 語 印 尼 語 )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英 語 課 程 900 小 時 400 小 時 無 100 小 時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英 語 課 程 530 小 時 550 小 時 無 100 小 時 第 4 頁, 共 23 頁

( 四 ) 訓 練 課 程 說 明 1. 英 日 語 課 程 (1) 小 班 教 學 (10~14 人 ) 及 個 別 輔 導 (2) 外 籍 英 日 文 教 師 專 職 任 教 為 主 (3) 英 語 課 程 內 容 含 聽 力 閱 讀 寫 作 溝 通 商 業 書 信 撰 寫 簡 報 會 議 談 判 面 談 電 話 溝 通 文 化 認 知 及 生 活 英 語 等 (4) 日 語 課 程 從 50 音 開 始 學 習, 內 容 含 聽 力 閱 讀 寫 作 溝 通 商 業 書 信 撰 寫 簡 報 電 話 溝 通 文 化 認 知 生 活 日 語 及 日 本 經 濟 概 論 等 2. 經 貿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著 重 實 務 導 向, 由 學 者 與 企 業 界 實 務 專 家 授 課 指 導, 內 容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基 礎 課 程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2) 國 際 行 銷 課 程 行 銷 概 論 策 略 管 理 消 費 者 行 為 研 究 行 銷 資 料 蒐 集 市 場 供 需 研 究 與 進 入 策 略 OEM/ODM 行 銷 實 務 行 銷 組 織 執 行 與 控 制 市 場 區 隔 與 定 位 銷 售 管 理 及 行 銷 案 例 國 際 展 覽 參 展 策 略 與 技 巧 (3) 數 位 行 銷 課 程 數 位 行 銷 概 論 電 子 商 務 數 位 廣 告 媒 體 應 用 : AdWords RTB 等 社 群 媒 體 的 經 營 搜 尋 引 擎 行 銷 ecrm 網 站 使 用 者 經 驗 設 計 研 究 與 規 劃 (4) 企 業 管 理 課 程 網 路 行 銷 流 量 及 網 站 數 據 分 析 行 動 行 銷 的 發 展 趨 勢 及 實 務 分 享 創 新 管 理 的 新 典 範 跨 文 化 溝 通 與 領 導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決 策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與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國 際 化 全 球 運 籌 系 統 創 業 管 理 企 業 倫 理 從 目 標 走 向 成 果 之 路 - 專 案 管 理 之 應 用 (5) 財 務 金 融 及 商 法 課 程 金 融 市 場 運 作 貨 幣 市 場 國 際 融 資 決 策 外 匯 市 場 匯 率 風 險 分 析 與 控 管 國 際 貨 品 買 賣 法 民 法 概 要 中 英 文 契 約 範 本 解 讀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技 術 貿 易 法 (6) 企 劃 書 及 個 案 結 合 管 理 國 際 商 法 國 際 行 銷 國 貿 及 財 務 為 一 體 的 個 案 研 究, 以 哈 佛 個 案 教 學 法 敎 授, 並 使 用 哈 佛 商 學 院 個 案 或 台 灣 本 土 個 案 為 教 材 另 透 過 實 作 方 式 培 養 學 員 撰 寫 商 業 企 畫 案 之 能 力 第 5 頁, 共 23 頁

(7) 選 修 講 座 依 據 趨 勢 辦 理 服 務 業 行 銷 亞 太 市 場 行 銷 產 業 貿 易 實 務 等 實 戰 經 驗 單 元 講 座 3. 海 外 研 習 與 海 外 派 訓 (1) 海 外 研 習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學 員 於 第 二 學 年 分 組 前 往 美 歐 澳 洲 等 國 家 研 習 6~8 週, 主 要 活 動 有 集 體 企 業 參 訪 個 別 企 業 研 習 及 自 由 參 訪 等 活 動 另 外, 該 期 間 安 排 於 當 地 家 庭 寄 宿, 以 充 分 體 驗 國 外 風 俗 文 化 及 生 活 習 慣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學 員 於 第 二 學 年 前 往 日 本 企 業 研 習 4~6 週, 主 要 活 動 有 集 體 企 業 參 訪 個 別 企 業 研 習 及 自 由 參 訪 等 活 動 (2) 海 外 派 訓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1)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學 員 第 一 年 於 新 竹 校 區 接 受 經 貿 英 語 初 級 歐 亞 語 訓 練 第 二 年 分 別 派 往 各 國 研 習 語 言 每 年 各 國 開 課 時 間 不 同, 以 各 校 該 年 公 布 為 主 (2) 派 訓 地 點 : 德 語 : 德 國 杜 塞 道 夫 法 語 : 法 國 昂 杰 西 語 : 西 班 牙 昆 卡 俄 語 : 俄 羅 斯 聖 彼 得 堡 葡 語 : 巴 西 聖 保 羅 韓 語 : 韓 國 首 爾 阿 語 : 約 旦 安 曼 越 語 :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印 尼 語 : 印 尼 雅 加 達 ( 歐 亞 語 海 外 派 訓 地 點 及 合 作 對 象,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 4. 技 能 課 程 課 程 內 容 社 交 技 能 國 際 禮 儀 西 餐 禮 儀 暨 實 習 美 姿 美 儀 高 爾 夫 球 國 際 標 準 舞 溝 通 技 能 探 索 課 程 體 驗 營 會 議 簡 報 表 達 及 談 判 技 巧 暨 演 練 就 業 輔 導 職 業 適 性 職 涯 規 劃 面 談 及 履 歷 撰 寫 技 巧 企 業 參 訪 以 上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及 上 課 時 數, 均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第 6 頁, 共 23 頁

三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 國 貿 班 ) 簡 介 ( 一 ) 訓 練 目 標 本 班 係 為 配 合 外 貿 企 業 對 貿 易 人 才 之 殷 切 需 求, 及 眾 多 大 專 畢 業 有 意 從 事 國 貿 工 作 社 會 青 年 之 期 望, 特 濃 縮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課 程, 規 劃 辦 理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 以 下 簡 稱 國 貿 班 ), 目 的 在 於 以 6 個 月 時 間 實 施 密 集 的 商 務 英 語 及 經 貿 課 程 訓 練, 以 培 訓 符 合 企 業 實 際 需 要 的 外 貿 人 才, 結 業 時 並 給 予 就 業 輔 導 自 民 國 86 年 開 辦 以 來, 已 結 業 校 友 共 計 2,609 人 ( 二 ) 訓 練 時 間 與 地 點 1. 訓 練 期 間 每 期 半 年, 每 週 上 課 5 日, 每 日 上 課 時 間 為 上 午 09:00 至 12:30 下 午 13:30 至 17:00 2. 訓 練 地 點 於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ITI 培 訓 教 室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 ( 三 ) 課 程 內 容 及 說 明 總 時 數 為 700 小 時 ( 課 程 內 容 及 上 課 時 數,ITI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 包 括 下 列 兩 大 類 別 : 1. 商 務 英 語 課 程 : 英 語 簡 報 要 領 英 語 談 判 要 領 英 語 會 議 要 領 英 語 聽 力 要 領 貿 易 英 語 溝 通 要 領 英 語 電 話 溝 通 技 巧 英 語 展 覽 行 銷 溝 通 技 巧 求 職 英 語 面 談 技 巧 英 文 商 業 書 信 技 巧 等, 共 計 400 小 時 2. 經 貿 專 業 課 程 : 分 為 經 濟 財 務 基 礎 課 程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課 程 國 際 行 銷 課 程 國 際 商 法 課 程 產 業 講 座 課 程 其 他 國 貿 人 員 應 備 知 能 課 程 等 單 元, 由 學 者 及 企 業 實 務 專 家 授 課, 共 計 300 小 時 第 7 頁, 共 23 頁

四 105 年 度 招 生 特 色 ( 一 ) 國 企 班 增 設 高 雄 校 區 高 雄 國 企 班 的 培 訓 基 地 設 置 於 中 山 大 學 校 園,105 年 度 將 招 收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及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各 36 人 高 雄 國 企 班 在 硬 體 方 面 有 嶄 新 的 教 室 區 圖 書 室 及 電 腦 教 室 可 使 用, 並 可 與 中 山 大 學 學 生 同 享 該 校 圖 書 館 及 體 育 活 動 等 豐 富 設 施 高 雄 國 企 班 完 全 比 照 國 企 班 新 竹 及 台 中 校 區, 以 高 品 質 的 課 程 設 計 及 培 訓 標 準,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 二 ) 開 辦 數 位 行 銷 課 程 國 企 班 將 新 增 數 位 DNA+ 提 供 60 小 時 數 位 行 銷 必 修 及 選 修 課 程, 在 自 有 媒 體 付 費 媒 體 口 碑 媒 體 架 構 下, 提 供 學 員 行 動 行 銷 社 群 媒 體 經 營 數 位 廣 告 媒 體 應 用 搜 尋 引 擎 行 銷 網 路 營 銷 流 量 及 網 站 數 據 分 析 及 電 子 商 務 等 課 程, 讓 學 員 熟 悉 數 位 行 銷 工 具 平 台 及 媒 體 成 為 在 數 位 時 代 下 快 速 應 變 規 劃 行 銷 策 略 及 操 作 的 新 行 銷 及 業 務 人 才, 同 時 滿 足 企 業 對 於 擁 有 新 數 位 思 維 的 行 銷 及 業 務 人 才 的 需 求 ( 三 ) 續 辦 東 南 亞 語 人 才 培 訓 為 因 應 業 界 對 東 南 亞 語 言 人 才 之 殷 切 需 求, 國 企 班 持 續 辦 理 越 南 語 及 印 尼 語 等 特 殊 外 語 人 才 培 訓 國 企 班 二 年 期 越 南 語 及 印 尼 語 兩 語 組 招 生 名 額 各 6 人, 兩 語 組 新 生 毋 需 具 備 東 南 亞 語 能 力, 凡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符 合 標 準 者 皆 可 選 讀 ( 詳 見 簡 章 13 至 14 頁 志 願 登 記 說 明 ), 第 一 年 在 國 內 接 受 商 用 英 語 經 貿 專 業 及 初 級 越 南 語 印 尼 語 訓 練, 第 二 年 至 越 南 印 尼 進 行 約 10 個 月 語 言 派 訓 此 外, 為 協 助 已 具 越 南 語 及 印 尼 語 能 力 之 本 國 籍 人 士 培 養 經 貿 專 長, 國 企 班 提 供 保 留 名 額 6 名 給 予 學 費 75% 減 免, 通 過 測 驗 之 考 生 可 選 讀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 高 雄 校 區 ) 或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 新 竹 校 區 ), 於 國 內 進 行 商 用 英 語 及 經 貿 專 業 培 訓 應 試 人 限 具 越 南 語 或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能 力 之 本 國 籍 人 士, 越 南 語 及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能 力 界 定 以 國 企 班 安 排 之 筆 試 及 口 試 為 準, 測 驗 日 期 將 另 行 通 知 第 8 頁, 共 23 頁

貳 招 生 辦 理 方 式 一 甄 試 類 組 及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 一 ) 國 籍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國 民 ( 二 ) 年 齡 及 性 別 不 限 ( 三 ) 兵 役 ( 四 ) 學 歷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為 免 役 或 可 於 105 年 7 月 2 日 前 退 伍 者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 含 )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 五 ) 甄 試 類 組 與 報 名 資 格 資 格 條 件 ( 工 作 經 驗 及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均 須 符 合 )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工 作 經 驗 / 資 格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 英 語 成 績 須 符 合 下 列 指 定 檢 定 成 績 之 一, 測 驗 期 間 限 為 103 年 3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專 案 考 除 外 ) 1.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600 分 以 上 1. 無 工 作 經 驗 或 工 作 國 企 班 ( 一 )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經 驗 累 計 未 滿 2 年 者 (H8701) 達 170 分 以 上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2 日 止 ) 3.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20 分 以 上 2.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一 ) 越 語 及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能 力 界 定 以 ITI 安 排 之 國 企 班 應 試 人 限 具 越 語 或 語 言 檢 測 為 準, 考 試 日 期 將 另 行 通 知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一 )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能 東 南 亞 語 ( 一 ) 應 試 人 如 未 通 過 該 語 言 檢 測, 甄 (H8702) 力 之 本 國 籍 人 試 類 組 將 自 動 轉 換 至 國 企 班 ( 一 )(H8701) 占 複 試 總 人 數 比 例 30% 1.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550 分 以 上 1. 工 作 經 驗 累 計 滿 2 年 國 企 班 ( 二 )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 含 ) 以 上 者 (H8703) 達 160 分 以 上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2 日 止 ) 3.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10 分 以 上 2.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 越 語 及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能 力 界 定 以 ITI 安 排 之 國 企 班 應 試 人 限 具 越 語 或 語 言 檢 測 為 準, 考 試 日 期 將 另 行 通 知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能 東 南 亞 語 ( 二 ) 應 試 人 如 未 通 過 該 語 言 檢 測, 甄 (H8704) 力 之 本 國 籍 人 試 類 組 將 自 動 轉 換 至 國 企 班 ( 二 )(H8703) 70% 第 9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組 ( 類 組 代 碼 ) 資 格 條 件 ( 工 作 經 驗 及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均 須 符 合 )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工 作 經 驗 / 資 格 ( 英 語 成 績 須 符 合 下 列 指 定 檢 定 成 績 之 一, 測 驗 期 間 限 為 103 年 3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專 案 考 除 外 ) 占 複 試 總 人 數 比 例 1.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550 分 以 上 國 貿 班 (H8705) 無 工 作 經 驗 限 制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60 分 以 上 3.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無 須 進 行 複 試 和 達 110 分 以 上 註 : 1.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2. 工 作 經 驗 ( 該 月 達 15 天 以 上, 即 以 1 個 月 計 ): 係 指 取 得 專 科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以 後 之 全 職 工 作 資 歷 始 列 入 計 算 ; 男 性 服 役 期 間 ( 含 成 功 嶺 受 訓 ) 得 計 入 工 作 經 驗 3. 如 報 名 時 工 作 經 驗 不 足 2 年, 但 至 105 年 7 月 2 日 入 學 前 仍 在 職 且 可 累 計 滿 2 年 者, 可 先 行 報 名 國 企 班 ( 二 )(H8703) 或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H8704) 如 獲 錄 取, 須 於 入 學 時 補 繳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滿 2 年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4. 報 名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一 )(H8702)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H8704) 之 應 考 人 如 未 通 過 東 南 亞 語 言 檢 測, 甄 試 類 組 將 自 動 轉 換 為 國 企 班 ( 一 )(H8701) 國 企 班 ( 二 )(H8703) 5. 報 名 國 企 班 任 一 類 組 (H8701 H8702 H8703 H8704) 之 應 考 人, 同 時 具 備 參 與 國 企 班 及 國 貿 班 總 成 績 比 序 資 格 ; 報 名 國 貿 班 (H8705) 之 應 考 人, 不 具 備 參 與 國 企 班 比 序 之 資 格 6. 國 企 班 ( 一 ) 國 企 班 ( 二 ) 及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一 )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 各 組 進 入 複 試 之 員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按 初 試 成 績 依 序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合 計 通 知 人 數 為 600 人 至 700 人 7. 國 企 班 應 試 資 格 係 於 應 考 人 參 加 複 試 時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六 ) 報 名 資 料 繳 驗 1. 報 名 國 企 班 之 應 考 人 需 於 複 試 ( 口 試 ) 當 日 報 到 時 將 以 下 文 件 備 齊 以 供 審 查 : (1) 學 歷 證 明 : 專 科 ( 含 )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學 生 證 上 若 無 註 冊 章 者, 請 附 在 學 證 明 ) 第 10 頁, 共 23 頁

(2) 男 性 應 考 人 之 退 免 役 證 明 : 現 役 者 應 繳 105 年 7 月 2 日 前 可 退 伍 證 明 ; 免 役 者 應 繳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 已 完 成 服 役 者, 應 繳 退 伍 令 ( 註 明 服 役 起 迄 時 間 ) (3)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 僅 接 受 測 驗 期 間 為 103 年 3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及 本 簡 章 第 11 至 12 頁 所 列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或 多 益 (TOEIC) 專 案 考 成 績 單 影 本 (4)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以 下 三 擇 一 ): 請 線 上 列 印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據 實 填 寫 服 務 單 位 另 有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惟 應 包 括 表 格 內 之 全 部 內 容 或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含 明 細 ) 或 有 註 記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日 期 之 勞 工 保 險 卡, 另 加 附 應 考 人 最 近 月 份 之 薪 資 單 影 本 2. 報 名 國 貿 班 應 考 人 及 有 意 願 參 與 國 貿 班 比 序 之 國 企 班 應 考 人, 請 於 收 到 國 貿 班 錄 取 通 知 後, 將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A4 格 式 掛 號 郵 寄 台 北 市 11012 基 隆 路 1 段 333 號 6 樓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國 貿 班 小 組 收 (1) 學 歷 證 明 : 專 科 ( 含 )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學 生 證 上 若 無 註 冊 章 者, 請 附 在 學 證 明 ) (2) 男 性 應 考 人 之 退 免 役 證 明 : 現 役 者 應 繳 105 年 7 月 2 日 前 可 退 伍 證 明 ; 免 役 者 應 繳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 已 完 成 服 役 者, 應 繳 退 伍 令 ( 註 明 服 役 起 迄 時 間 ) (3)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 僅 接 受 測 驗 期 間 為 103 年 3 月 1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及 本 簡 章 第 11 至 12 頁 所 列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或 多 益 (TOEIC) 專 案 考 成 績 單 影 本 3. 上 述 資 料 未 於 期 限 內 繳 寄, 或 資 料 經 審 查 為 資 格 不 符 者,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將 取 消 應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 七 ) 語 言 檢 定 專 案 考 本 中 心 為 協 助 應 考 人 取 得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特 商 請 全 民 英 檢 (GEPT) 及 多 益 測 驗 (TOEIC) 主 辦 單 位, 配 合 105 年 度 招 生 時 程, 增 辦 英 語 檢 定 專 案 考 試 場 次 如 下 表, 各 場 次 測 驗 均 僅 接 受 網 路 報 名, 歡 迎 應 考 人 至 該 主 辦 單 位 網 站 進 行 報 名 專 案 考 類 別 測 驗 日 期 報 名 期 間 考 區 成 績 單 寄 送 日 多 益 (TOEIC) 105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多 益 專 案 考 104.12.20 104.10.22 至 104.11.18 詳 見 專 案 考 網 頁 105.1.11 ( 專 案 考 成 績 將 直 送 ITI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多 益 (TOEIC) 105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多 益 專 案 考 105.1.24 104.11.19 至 104.12.16 詳 見 專 案 考 網 頁 105.2.22 ( 專 案 考 成 績 將 直 送 ITI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第 11 頁, 共 23 頁

專 案 考 類 別 測 驗 日 期 報 名 期 間 考 區 成 績 單 寄 送 日 全 民 英 檢 (GEPT) 105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民 英 檢 專 案 考 105.1.31 104.11.25 至 104.12.8 * 全 國 105.2.24 ( 專 案 考 成 績 將 直 送 ITI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多 益 (TOEIC) 105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多 益 專 案 考 105.2.21 104.12.17 至 105.1.21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5.3.10 ( 專 案 考 成 績 將 直 送 ITI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多 益 專 案 考 104/12/20( 日 ) 105/1/24( 日 ) 及 105/2/21( 日 ) 場 次 可 報 名 考 區 : 請 詳 見 105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多 益 專 案 考 網 頁 全 民 英 檢 專 案 考 105/1/31( 日 ) 場 次 可 報 名 考 區 : 全 國 15 縣 市 及 3 大 離 島 皆 設 有 考 區 1. 報 名 語 言 檢 定 專 案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請 務 必 進 入 專 案 考 報 名 專 區 報 名, 成 績 方 可 直 送 ITI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多 益 測 驗 (TOEIC) 專 案 考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oeic.com.tw/campaign/iti2016/ 全 民 英 檢 (GEPT) 專 案 考 報 名 網 址 :https://reg6.lttc.org.tw/gept_exam 2. 甄 試 主 辦 單 位 ITI 將 與 全 民 英 檢 及 多 益 測 驗 之 主 辦 單 位 複 查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僅 104/12/20 105/1/24 105/1/31 及 105/2/21 等 四 場 專 案 考 試 成 績 直 送 ITI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其 餘 場 次 請 於 線 上 報 名 時 自 行 填 寫 第 12 頁, 共 23 頁

二 錄 取 名 額 及 志 願 登 記 說 明 ( 一 ) 國 企 班 1. 國 企 班 各 組 別 錄 取 名 額 : 組 別 錄 取 名 額 上 課 地 點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1) 36 人 新 竹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2) 36 人 台 中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3) 36 人 高 雄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48 人 新 竹 二 年 期 德 語 組 4 人 二 年 期 法 語 組 3 人 二 年 期 西 語 組 4 人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二 年 期 俄 語 組 二 年 期 葡 語 組 二 年 期 韓 語 組 4 人 4 人 3 人 新 竹 二 年 期 阿 語 組 2 人 二 年 期 越 語 組 6 人 二 年 期 印 尼 語 組 6 人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96 人 新 竹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36 人 高 雄 國 企 班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324 人 2. 國 企 班 志 願 登 記 說 明 : (1) 國 企 班 採 先 考 試 後 選 填 志 願, 登 記 順 序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分 梯 次 選 填 就 讀 組 別 (2) 各 語 組 備 取 名 額 各 5 名 (3) 每 位 合 格 學 員 除 僅 能 選 填 一 正 取 志 願 語 組 外, 有 機 會 可 再 另 選 一 備 取 志 願 語 組, 俟 志 願 選 填 結 束 後, 如 遇 有 正 取 空 缺 時 則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第 13 頁, 共 23 頁

(4) 如 有 正 取 生 在 開 訓 前 因 特 殊 情 況 放 棄 就 讀, 備 取 應 考 人 方 得 候 補 該 組 別 課 程 開 始 後, 不 再 遞 補 (5) 選 讀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及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者, 英 語 檢 定 須 達 以 下 標 準 : TOEIC(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750 分 以 上 ; 或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210 分 以 上 ; 或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60 分 以 上 若 達 前 述 英 語 成 績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各 組 預 計 錄 取 名 額, 則 其 他 TOEIC 成 績 達 700 分 以 上 之 尚 未 登 記 應 考 人 ( 或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達 195 分 以 上 中 高 級 達 145 分 以 上 ), 可 參 與 排 序 總 成 績 高 低,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登 記 (6) 日 語 組 一 律 從 基 礎 日 語 授 課, 已 具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舊 制 3 級 或 新 制 N4 級 以 上 程 度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7) 英 語 組 部 分 課 程 自 基 礎 聽 說 讀 寫 授 課, 英 文 程 度 已 達 多 益 聽 讀 測 驗 900 分 以 上 或 同 等 程 度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8) 歐 亞 語 組 語 文 課 程 皆 由 基 礎 教 起, 第 一 年 國 內 期 間 安 排 經 貿 英 語 初 級 歐 亞 語 訓 練 第 二 年 赴 海 外 派 訓 以 外 語 學 習 為 主, 目 前 僅 越 南 語 組 有 機 會 安 排 企 業 見 習, 其 餘 派 訓 地 點 不 另 做 企 業 見 習 安 排 (9) 取 得 登 記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未 依 時 限 辦 理 志 願 登 記 與 註 冊 繳 費 手 續, 即 視 同 放 棄 登 記 資 格 ( 二 ) 國 貿 班 1. 應 考 人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成 績 時, 應 同 時 填 寫 欲 就 讀 之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為 七 月 開 課, 第 二 梯 次 為 隔 年 一 月 開 課 2. 國 貿 班 各 期 別 錄 取 名 額 班 別 受 訓 期 間 錄 取 名 額 第 38 期 第 39 期 自 105 年 7 月 起 至 105 年 12 月 自 106 年 1 月 起 至 106 年 6 月 兩 期 合 計 錄 取 168 人 第 14 頁, 共 23 頁

三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 一 )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 起,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報 名 方 式 1. 報 考 資 訊 及 簡 章 置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105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甄 試 專 區 ( 以 下 稱 : 甄 試 專 區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2.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3.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4. 應 考 人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別 5.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 三 ) 報 名 繳 費 1.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收 據 列 印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2.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請 注 意 繳 款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第 15 頁, 共 23 頁

3.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四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科 目 ( 一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測 驗 科 目 測 驗 科 目 測 驗 重 點 題 型 中 文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2. 測 驗 時 間 中 文 流 利 程 度 及 思 慮 縝 密 閱 讀 歸 納 邏 輯 整 理 及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推 理 及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作 文 及 文 章 改 寫 ( 縮 寫 文 章, 例 如 700 字 縮 寫 為 250 字 ) 以 中 文 測 驗 之 問 答 題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中 文 13:50 14:00~15:30 第 二 節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16:00 16:10~17:40 3. 測 驗 地 點 : 設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考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4.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國 企 班 複 試 ( 中 文 及 英 文 口 試 ):105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1. 於 新 竹 東 山 校 區 舉 辦, 具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者, 可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單 ( 內 含 測 驗 報 到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資 料 查 驗 說 明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 於 進 行 複 試 ( 中 文 及 英 文 口 試 ) 前, 應 考 人 須 填 寫 個 人 資 料 表 並 上 傳 2. 複 試 當 日 應 攜 帶 及 繳 驗 物 品 : (1) 請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請 務 必 隨 身 攜 帶 複 試 通 知 單 於 報 到 處 繳 驗 (3) 請 攜 帶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應 試 文 件 查 驗 :( 一 ) 學 歷 證 明 ;( 二 ) 男 性 應 考 人 之 退 免 役 證 明 ; ( 三 )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 四 ) 國 企 班 報 考 第 二 類 組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以 上 文 件 請 提 供 影 本, 繳 交 後 不 退 還 ( 請 參 閱 第 10 至 11 頁 說 明 ) 第 16 頁, 共 23 頁

五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1.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3.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應 試 科 目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卷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4.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5.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6.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7.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8.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9. 本 項 測 驗 不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10. 應 考 人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試 卷 一 律 回 收, 試 題 亦 不 另 行 公 告 11.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卷,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第 17 頁, 共 23 頁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未 攜 帶 符 合 簡 章 規 範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 (3)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4)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 (5)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6)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7)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卷 ; (8)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9)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10)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卷 試 題 ; (11)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試 務 單 位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12.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再 次 制 止 而 仍 執 意 續 犯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13.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14.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 二 ) 國 企 班 複 試 ( 中 文 及 英 文 口 試 ) 1. 請 攜 帶 複 試 通 知 單, 並 依 所 載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請 依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提 早 到 場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到 ;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3. 有 關 複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均 載 明 於 複 試 通 知 單 中,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查 詢 第 18 頁, 共 23 頁

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國 企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1.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中 文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二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3) 依 應 考 人 員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依 簡 章 第 9 至 10 頁 說 明 之 各 甄 試 類 組 進 入 複 試 人 數 比 例,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合 計 通 知 人 數 為 600 人 至 700 人 (4) 如 初 試 ( 筆 試 ) 有 任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5) 如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測 驗 科 目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中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6) 國 企 班 ( 一 ) 國 企 班 ( 二 ) 各 組 員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按 初 試 成 績 依 序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7)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一 )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 招 收 人 數 共 6 人 若 有 缺 額 由 國 企 班 ( 一 ) 國 企 班 ( 二 ) 應 考 人 (H8701 H8703) 流 用 (8) 國 企 班 ( 一 ) 國 企 班 ( 二 ) 及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一 ) 國 企 班 東 南 亞 語 ( 二 ) 同 時 報 考 國 貿 班 之 應 考 人, 該 成 績 具 備 參 與 國 貿 班 總 成 績 比 序 之 資 格 2. 複 試 成 績 : (1) 複 試 包 括 中 文 口 試 及 英 文 口 試 (2) 中 文 口 試 占 複 試 成 績 60%, 以 儀 容 舉 止 發 展 潛 力 及 生 涯 規 劃 是 否 符 合 國 企 班 之 培 訓 宗 旨 為 考 慮 要 項 ; 英 文 口 試 占 複 試 成 績 40%, 以 應 考 人 英 文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為 考 慮 要 項 中 文 口 試 及 英 文 口 試 原 始 分 數 按 權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複 試 成 績 (3)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具 錄 取 資 格 3. 總 成 績 : (1)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35%, 複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65%; 兩 者 相 加 為 總 成 績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複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複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者, 再 依 序 以 初 試 測 驗 科 目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中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排 名 ( 二 ) 國 貿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1. 僅 採 筆 試 成 績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成 績 可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2.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中 文 占 筆 試 成 績 40%;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占 筆 試 成 績 60%; 二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筆 試 成 績 3.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測 驗 科 目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中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4. 單 獨 報 考 國 貿 班 (H8705) 應 考 人 不 具 備 參 與 國 企 班 比 序 之 資 格 第 19 頁, 共 23 頁

七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及 申 請 複 查 ( 一 )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可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並 下 載 2. 國 企 班 複 試 成 績 及 志 願 登 記 梯 次 可 於 105 年 4 月 19 日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3.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將 依 國 企 班 總 成 績 及 國 貿 班 筆 試 成 績 之 排 序, 通 知 應 考 人 註 冊 事 宜 ( 二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1.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09:00 至 3 月 23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1)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2)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3)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3 月 23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選 擇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4)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3. 未 具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得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複 試 ; 原 已 通 知 具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得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4.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並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5. 初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卷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更 正 之 第 20 頁, 共 23 頁

参 錄 取 及 註 冊 一 國 企 班 錄 取 及 註 冊 說 明 ( 一 ) 錄 取 註 冊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1. 國 企 班 註 冊 及 志 願 登 記 為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於 新 竹 光 復 校 區 辦 理, 相 關 細 節 請 詳 閱 註 冊 通 知 單 2. 經 錄 取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於 105 年 7 月 3 日 開 訓 報 到 時 補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未 能 按 時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註 冊 時 如 尚 在 服 役 者, 須 於 105 年 7 月 3 日 開 訓 時 補 驗 退 伍 證 明, 未 能 出 示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應 考 人 收 到 註 冊 通 知 後, 請 自 行 至 公 立 醫 院 或 區 域 醫 院 等 級 以 上 之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驗, 並 於 註 冊 當 日 繳 驗 報 告 ( 僅 接 受 合 格 醫 師 開 立 之 文 字 診 斷 報 告, 不 接 受 繳 交 X 光 片, 報 告 將 於 現 場 繳 驗 後 退 還 ) 不 合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有 效 之 檢 驗 報 告 為 註 冊 當 日 往 前 推 算 3 個 月 內 ) 5. 研 習 期 間 : (1) 一 年 期 各 組 :105 年 7 月 3 日 報 到,106 年 6 月 中 旬 結 業 (2) 二 年 期 各 組 :105 年 7 月 3 日 報 到,107 年 6 月 中 旬 結 業 6. 研 習 地 點 : 國 企 班 新 竹 光 復 東 山 台 中 及 高 雄 校 區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第 二 年 分 別 前 往 德 法 西 俄 韓 巴 西 約 旦 越 南 及 印 尼 等 國 家 受 訓 7. 膳 宿 : 培 訓 期 間 學 員 一 律 住 校 並 供 膳, 假 日 自 理 膳 食 8. 保 險 :ITI 為 學 員 投 保 團 體 保 險, 含 意 外 險 及 住 院 醫 療 險 如 學 員 選 擇 由 ITI 統 一 投 保 健 保, 須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並 準 時 繳 交 9. 就 業 輔 導 :ITI 將 輔 導 學 員 就 業, 對 廠 商 發 布 結 業 學 員 資 料, 並 對 結 業 學 員 提 供 廠 商 徵 才 訊 息 歷 年 來 廠 商 對 於 ITI 結 業 學 員 口 碑 極 佳, 學 員 結 業 時 多 有 質 量 均 佳 之 就 業 機 會 惟 就 業 輔 導 係 屬 就 業 與 徵 才 之 媒 合, 並 非 保 證 就 業 ( 二 ) 研 習 費 用 1. 第 一 學 年 繳 付 費 用 新 台 幣 203,300 元 整 ( 第 二 學 年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將 另 行 公 布 ) 以 上 費 用 含 食 宿, 不 含 海 外 研 習 費 書 籍 費 及 個 人 生 活 雜 費 等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與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招 收 具 越 南 語 印 尼 語 中 級 以 上 程 度 者 合 計 6 人, 該 等 學 員 學 費 減 免 75% 2.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海 外 研 習 費 用, 依 近 年 合 作 單 位 報 價, 約 為 新 台 幣 11 萬 至 14 萬 元 不 等 ( 各 據 點 活 動 內 容 不 盡 相 同 ) 海 外 企 業 研 習 活 動,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每 人 新 台 幣 3 萬 元 3.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海 外 研 習 費 用, 依 104 年 活 動 內 容, 每 人 分 攤 費 用 約 新 台 幣 5~6 萬 元 赴 日 企 業 研 習 活 動,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每 人 新 台 幣 3 萬 元 4.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第 二 年 6 月 底 前 將 結 束 國 內 訓 練 課 程, 並 依 照 各 合 作 單 位 開 課 日 期, 於 第 21 頁, 共 23 頁

8 至 9 月 前 往 受 訓 海 外 派 訓 費 用 依 104 年 各 國 合 作 單 位 報 價 ( 含 學 費 及 住 宿 費 ) 如 下 其 中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德 法 西 葡 俄 韓 語 組 學 員 學 費 及 住 宿 費 用 之 50%, 阿 越 印 尼 語 組 學 員 75% 德 語 : 報 價 約 8,500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法 語 : 報 價 約 9,200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西 語 : 報 價 約 9,200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俄 語 : 報 價 約 7,500 美 元 / 人 /10 個 月 韓 語 : 報 價 約 9,950,000 韓 元 / 人 /10 個 月 葡 語 : 報 價 約 27,000 巴 西 幣 / 人 /10 個 月 阿 語 : 報 價 約 7,000 美 元 / 人 /10 個 月 越 南 語 : 報 價 約 6,700 美 元 / 人 /10 個 月 印 尼 語 : 報 價 約 5,000 美 元 / 人 /10 個 月 5. 以 上 海 外 研 習 或 派 訓 之 費 用 僅 供 參 考, 該 費 用 不 含 機 票 當 地 交 通 及 個 人 生 活 雜 支 每 年 報 價 亦 會 因 合 作 單 位 活 動 內 容 之 調 整, 而 有 所 變 動 6. 新 竹 市 農 會 特 別 為 ITI 國 企 班 學 員 提 供 信 用 貸 款, 額 度 為 新 台 幣 20~30 萬 元, 以 104 年 為 例, 約 4.5% 浮 動 利 率 7. 國 企 班 課 程 已 列 入 青 年 就 業 讚 計 畫, 最 高 可 補 助 新 台 幣 12 萬 元, 詳 情 請 參 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全 國 就 業 e 網 站 (http://www.ejob.gov.tw/, 或 撥 打 0800-777-888), 惟 倘 補 助 經 費 用 罄, 則 該 計 畫 則 可 能 終 止, 請 隨 時 注 意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公 布 之 消 息 8. 保 證 金 ( 由 於 每 位 學 員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訓 練 成 本 係 由 政 府 委 辦 款 支 應, 為 確 保 培 訓 經 貿 人 才 之 政 策 得 以 貫 徹, 乃 有 保 證 金 之 設 立, 學 員 註 冊 如 申 請 退 訓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規 定 標 準 或 其 他 原 因 遭 退 訓, 保 證 金 將 予 沒 收, 利 息 退 還 (1) 一 年 期 班 : 學 員 註 冊 時, 須 提 供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之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單 質 押 給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作 為 保 證 金 (2) 二 年 期 班 : 學 員 註 冊 時, 須 提 供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之 二 年 期 定 期 存 單 質 押 給 經 濟 部 國 際 ( 三 ) 結 業 標 準 貿 易 局 作 為 保 證 金 1.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學 員, 結 業 前 TOEIC 成 績 達 8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相 較 於 入 學 成 績 進 步 150 分 ( 含 ) 以 上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2.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學 員 之 日 語 程 度 須 達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N2 以 上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3. 二 年 期 歐 亞 語 組 學 員 結 業 之 該 語 組 語 言 程 度 須 達 以 下 標 準,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 德 語 組 需 通 過 TestDaf B2 級 以 上 檢 定 ; 法 語 組 需 通 過 DALF B2 級 以 上 檢 定 ; 西 語 組 需 通 過 DELE B2 級 以 上 檢 定 ; 俄 語 組 需 通 過 TORFL 第 一 級 (B1) 以 上 檢 定 ; 葡 語 組 需 通 過 CELPE intermediario superior( 中 高 級 ) 以 上 檢 定 ; 韓 語 組 需 通 過 TOPIK 中 級 4 級 以 上 檢 定 ; 越 語 組 需 通 過 胡 志 明 市 人 文 社 科 大 學 的 越 南 語 檢 定 考 試 中 級 (LEVEL B-Intermediate) 以 上 ; 阿 語 印 尼 語 組 則 須 經 ITI 安 排 該 語 言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成 績 70 分 以 上 第 22 頁, 共 23 頁

二 國 貿 班 錄 取 及 註 冊 說 明 ( 一 ) 國 貿 班 錄 取 及 註 冊 1. 應 考 人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成 績 時, 應 同 時 填 寫 欲 就 讀 之 梯 次 第 一 梯 次 為 七 月 開 課, 第 二 梯 次 為 隔 年 一 月 開 課 2. 錄 取 之 應 考 人 屆 時 請 依 註 冊 通 知 單 所 示 截 止 日 期, 郵 寄 繳 驗 資 料 ( 請 參 閱 第 11 頁 ) 及 研 習 費 收 據 2 吋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張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承 諾 書 辦 理 註 冊 3.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正 取 生 如 放 棄 註 冊,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研 習 費 用 1. 參 訓 學 員 每 人 負 擔 訓 練 費 ( 不 含 書 籍 費 ) 新 台 幣 115,000 元 整 2. 研 習 第 38 期 者 ( 七 月 開 課 ) 需 一 次 繳 交 全 額 費 用 3. 研 習 第 39 期 者 ( 隔 年 一 月 開 課 ) 則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0,000 元 整 作 為 預 付 款, 餘 款 95,000 元 於 105 年 10 月 之 前 繳 交 4. 學 員 繳 費 註 冊 本 班 後 如 於 開 課 日 前 退 訓 者, 將 沒 收 其 中 20,000 元 作 為 違 約 金, 退 還 新 台 幣 95,000 元 5. 自 開 課 日 算 起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退 訓 者, 將 退 還 學 員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之 一 半 ; 於 開 課 日 算 起 已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退 訓 者, 則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6. 退 費 日 期 之 計 算 以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之 日 為 準 ; 如 於 開 課 日 之 後 提 出, 無 論 有 無 來 上 課, 均 視 為 已 開 課 依 規 定 退 訓 者,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7. 國 貿 班 課 程 已 列 入 青 年 就 業 讚 計 畫, 最 高 可 補 助 新 台 幣 12 萬 元, 詳 情 請 參 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全 國 就 業 e 網 站 (http://www.ejob.gov.tw), 惟 倘 補 助 經 費 用 罄, 則 該 計 畫 則 可 能 終 止, 請 隨 時 注 意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公 布 之 消 息 ( 三 ) 結 業 標 準 1. 結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須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的 科 目 不 得 超 過 ( 含 ) 三 科 2. 缺 課 請 假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60 小 時 3. 結 業 前 TOEIC 成 績 須 達 650 分 以 上 4. 學 員 完 成 全 期 訓 練 且 符 合 以 上 三 點 結 業 標 準,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中 途 退 訓 者 或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訓 者, 不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 四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國 貿 班 不 提 供 膳 宿 2. 國 貿 班 上 課 地 點 為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ITI 培 訓 教 室 ) 第 23 頁, 共 23 頁

外 貿 協 會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暨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招 生 諮 詢 服 務 招 生 試 務 ( 含 報 名 資 格 測 驗 規 定 等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電 話 :(02)3365-3737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報 名 105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國 企 班 招 生 小 組 電 話 :(03)571-2571 轉 分 機 304 或 306 地 址 : 新 竹 市 東 山 街 66 號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8:00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國 貿 班 電 話 :(02)2725-5200 轉 分 機 2558 2566 或 2572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5 號 夾 層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8:00 招 生 及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請 至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ITI) 網 站 招 生 專 區 http://www.iti.org.tw/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