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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退 費 規 定 : 1.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本 須 知 附 件 二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中 所 列 退 費 事 由 得 申 請 外, 其 餘 原 因 均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2. 退 費 方 式 : 以 匯 款 退 費 - 限 定 使 用 考 生 姓 名 開 立 之 帳 戶 3. 退 費 過 程 中 如 有 產 生 額 外 手 續 費 之 產 生,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擔, 即 退 費 金 額 = 報 名 費 用 - 額 外 手 續 費 用 4. 申 請 方 式 : 網 路 申 請 請 下 載 Taiwan LIFE & Ewant 2016-1 實 體 認 證 考 試 規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填 妥 後 請 mail 至 forever10181@mail.nou.edu.tw 申 請 後 檢 驗 相 關 證 明 無 誤 後, 於 1 個 月 後 以 匯 款 方 式 進 行 退 款 十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補 件 程 序 : 報 名 表 及 應 繳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由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不 能 補 件 或 未 如 期 補 齊 者, 依 規 定 視 同 放 棄 考 試 資 格 應 考 人 辦 理 補 件 之 方 式 如 下 :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方 式 : 1. 信 箱 :tlife.moocs@gmail.com 或 forever10181@mail.nou.edu.tw 2. 郵 件 主 旨 書 明 科 目 : 及 報 考 人 姓 名 : 十 一 相 關 考 試 規 則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三 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h t t p s : / / r e g. n o u. e d u. t w / m o o c /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4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19 日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考 考 區 類 科,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重 複 確 認 後 再 送 出 確 認 送 出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線 上 轉 帳 ) 產 生 額 外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4

附 件 一 TaiwanLIFE & ewant 2016 年 第 1 次 課 程 認 證 考 試 各 考 場 地 址 一 覽 表 考 場 別 考 場 地 址 電 話 基 隆 臺 北 新 北 新 竹 臺 中 嘉 義 臺 南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空 大 基 隆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 海 空 大 樓 8 樓 ) 基 隆 市 北 寧 路 2 號 (02)24629938 空 大 臺 北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敦 北 華 城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光 復 北 路 230 巷 33 號 (02)27123677 空 大 新 北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 校 本 部 北 院 ) 新 北 巿 蘆 洲 區 中 正 路 172 號 (02)22829355 轉 3151 空 大 新 竹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 光 復 校 區 綜 合 一 館 )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03)5720930 空 大 臺 中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04)22877856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2 樓 ) 臺 中 市 國 光 路 250 號 (04)22872245 空 大 嘉 義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林 森 校 區 )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151 號 (05)2763580 空 大 臺 南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 光 復 校 區 ) 臺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06)2746666 空 大 高 雄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南 館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九 如 一 路 797 號 (07)3800566 空 大 宜 蘭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經 德 大 樓 6 樓 )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1 號 (03)9330291 空 大 花 蓮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美 崙 校 區 體 育 館 旁 花 蓮 市 華 西 路 123 號 (03)8222148 空 大 臺 東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臺 東 市 山 西 路 一 段 180 號 (089)336592 澎 湖 空 大 澎 湖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東 文 里 18 鄰 文 學 路 285 號 (06)9214318 金 門 空 大 金 門 學 習 指 導 中 心 所 在 地 ( 浯 江 大 飯 店 正 對 面 )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賢 庵 村 西 海 路 三 段 81 巷 2 號 (082)329971 (082)329972 5

附 件 二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 附 :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申 請 2. 繳 費 證 明 1. 天 然 災 害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考 試 因 故 延 期 舉 行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檢 附 :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1. 退 費 申 請 書 次 日 起 10 日 內 2. 入 場 證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6

Taiwan LIFE & Ewant 2016-1 實 體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退 費 匯 入 帳 號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會 辦 單 位 7

TaiwanLIFE & ewant 課 程 認 證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附 件 三 104.3.3. 課 程 認 證 考 試 辦 理 單 位 訂 定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項 考 試 考 場 良 好 秩 序, 使 應 考 生 得 以 公 平 考 試,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每 一 時 段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後, 應 進 場 按 排 定 座 次 入 座 應 試, 不 得 逗 留 場 外,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第 三 條 每 一 時 段 考 試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試 時, 應 考 生 應 攜 帶 附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證 件, 並 置 於 桌 面 上, 以 供 查 驗 如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者, 應 填 寫 切 結 書, 始 可 應 考 ; 填 寫 切 結 書 所 需 處 理 時 間, 計 入 考 試 時 間, 不 予 補 救 或 延 長 並 應 於 考 試 後 一 週 內 補 驗 相 關 證 件, 拒 絕 填 寫 切 結 書 或 未 在 期 限 內 完 成 補 驗 程 序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四 條 考 試 時, 除 筆 墨 文 具 外, 其 他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非 經 命 題 教 師 指 定, 不 得 攜 入 考 場 考 試 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必 須 關 機, 違 者 如 第 一 次 鈴 響 扣 該 科 成 績 10 分, 並 應 立 即 關 機 ; 如 再 次 鈴 響, 除 不 准 繼 續 應 考 外, 已 考 之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試 作 答 時, 應 於 試 卷 書 明 考 場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並 依 試 題 所 載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以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於 作 答 區 內 書 寫 作 答 第 五 條 考 試 題 目 字 跡 模 糊 不 清 時, 可 向 監 試 人 員 詢 問,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第 六 條 應 考 生 在 考 場 必 須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揮 及 監 督, 如 發 生 本 規 則 第 七 條 所 列 情 事 者, 除 依 該 條 之 規 定 論 處 外,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該 生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第 七 條 應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除 不 准 繼 續 應 考 外,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 一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者 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者 三 脅 迫 其 他 應 考 生 舞 者 四 出 場 後, 高 聲 誦 讀 答 案 或 指 示 場 內 作 者 五 請 人 替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考 場 應 試 者 六 於 考 場 桌 椅 身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鏤 刻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舞 弊 情 事 者 ; 若 因 此 破 壞 考 場 物 品 應 負 回 復 原 狀 賠 償 責 任 七 夾 帶 交 談 傳 遞 或 交 換 試 卷 之 舞 弊 者 八 將 試 卷 攜 出 場 外 者 九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者 十 未 在 試 卷 上 書 明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者 第 八 條 應 考 生 若 將 舞 弊 或 不 法 之 證 據 湮 滅,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並 證 實 者, 仍 依 本 規 則 有 關 規 定 議 處 應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處 理 第 九 條 應 考 生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完 畢,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繳 交 試 卷 及 出 場, 不 得 逗 留 場 內 第 十 條 本 規 則 經 課 程 認 證 考 試 辦 理 單 位 訂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TaiwanLIFE & ewant 課 程 認 證 考 試 辦 理 單 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