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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50003488D 號 函 核 定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校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113 傳 真 :(02)27075133 網 址 :http://www.hs.ntnu.edu.tw/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重 要 時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摘 要 說 明 報 名 日 期 錄 取 公 告 報 到 日 期 結 果 複 查 申 訴 期 限 已 報 到 學 生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期 限 注 意 :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至 06 月 02 日 ( 星 期 四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105 年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105 年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前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前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前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報 名 本 校 教 務 處 及 網 站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一 本 時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二 各 項 作 業 方 式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重 要 時 程 表 ( 封 面 內 頁 ) 目 錄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壹 依 據... 1 貳 報 名 資 格 與 辦 法... 1 參 招 生 名 額... 1 肆 錄 取 方 式... 2 伍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2 陸 錄 取 公 告... 2 柒 報 到 入 學... 2 捌 結 果 複 查... 2 玖 申 訴... 2 拾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3 拾 壹 其 他... 3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入 學 各 種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表... 5 附 錄 二 各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6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報 名 表... 11 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3 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15 附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書... 17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總 統 102 年 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31151 號 令 公 布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二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6216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三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86268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四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40084145 號 函 備 查 之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貳 報 名 資 格 與 辦 法 一 報 名 資 格 : 本 校 國 中 部 104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二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至 06 月 02 日 ( 星 期 四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三 報 名 地 點 及 聯 絡 電 話 : ( 一 ) 本 校 聯 絡 電 話 :(02)27075215 分 機 113 ( 二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四 報 名 方 式 :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填 妥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第 11 頁 ) 及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辦 理 報 名 參 招 生 名 額 : 一 正 取 69 名 ( 音 樂 班 直 升 高 中 部 普 通 班 名 額 上 限 9 人 ),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外 加 名 額 各 2 名 二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缺 額 (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及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外 加 名 額 ),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1

肆 錄 取 方 式 一 學 生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學 校 直 升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二 當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學 校 直 升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時, 採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擇 優 錄 取, 若 經 超 額 比 序 後 仍 超 額 時, 不 予 抽 籤, 採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伍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依 據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辦 理 陸 錄 取 公 告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06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由 本 校 公 告 直 升 入 學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及 網 站 柒 報 到 入 學 一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二 錄 取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持 身 份 證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捌 結 果 複 查 報 名 學 生 或 家 長 對 錄 取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於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表 三, 第 15 頁 ), 直 接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玖 申 訴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及 家 長 若 有 疑 義 事 項, 得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一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前 二 申 請 手 續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直 升 入 學 申 訴 書 ( 附 表 四, 第 17 頁 ),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訴 三 申 訴 案 件 經 本 校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研 議 後, 以 書 面 函 覆 2

拾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已 報 到 之 學 生 應 於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二, 第 13 頁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後,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拾 壹 其 他 一 本 校 對 於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本 校 之 報 名 資 料 係 依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會 中 考 生 授 權 使 用 ( 二 ) 學 生 於 完 成 本 校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因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會 光 碟 及 網 路 傳 遞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資 料, 作 為 本 校 之 學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三 ) 本 校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學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學 生 報 名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學 生 至 各 委 員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校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由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會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 四 ) 本 校 蒐 集 之 學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學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所 屬 各 委 員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五 ) 學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學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若 學 生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校 將 無 法 進 行 該 學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特 別 注 意 3

( 六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學 生, 即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二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至 本 校 查 詢 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三 本 招 生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之 處, 由 本 校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四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並 奉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准 後 實 施 4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基 北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直 升 入 學 各 種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表 各 種 身 分 別 低 收 入 戶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持 有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並 應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應 安 置 就 學 之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大 陸 台 商 學 校 生 1. 報 考 資 格 之 審 查, 本 會 得 連 結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取 得 當 事 人 戶 籍 資 料, 作 為 辨 識 審 查 之 依 據 2. 本 會 未 能 連 結 前 項 電 子 查 驗 系 統,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尚 待 查 驗 時, 得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供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之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3.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 無 者 免 附 )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入 學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蒙 語 或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3.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文 件 5.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08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並 檢 具 退 伍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註 :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若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殊 身 分 者, 應 自 行 擇 一 繳 驗 該 項 證 明 文 件, 審 驗 合 格 後, 以 該 身 分 為 優 待 依 據 5

附 錄 二 各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備 註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僑 生 法 規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一 身 心 障 礙 生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身 心 障 礙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身 心 障 礙 生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法 規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一 原 住 民 生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二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原 住 民 生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三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法 規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一 僑 生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僑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僑 生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僑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與 進 修 學 校,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6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備 註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法 規 :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一 蒙 藏 學 生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蒙 藏 學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蒙 藏 學 生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法 規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一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其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如 下 : ( 一 )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法 規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一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其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來 臺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來 臺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其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7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備 註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退 伍 軍 人 法 規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退 伍 軍 人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其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8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備 註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退 伍 軍 人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9

105 附 表 一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直 升 入 學 報 名 表 學 生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班 級 座 號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學 生 行 動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同 上 市 內 電 話 家 長 姓 名 行 動 電 話 收 件 編 號 ( 由 教 務 組 填 寫 ) 填 表 時 間 : 年 月 日 相 片 黏 貼 處 ( 請 貼 2 吋 照 片 ) 學 生 身 分 一 般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派 外 子 女 僑 生 其 他, 請 註 明 : 原 住 民 ( 未 具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原 住 民 ( 具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請 依 簡 章 第 4 頁 規 定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上 限 積 分 積 分 換 算 ( 請 勾 選 符 合 項 目 ) 國 中 部 教 務 組 確 認 核 章 ( 此 多 欄 元 由 學 習 學 生 表 填 現 寫 ) 均 衡 學 習 服 務 學 習 21 分 15 分 健 體 藝 文 綜 合 三 領 域 前 五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者, 每 一 領 域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得 7 分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採 計 期 間 為 國 中 七 上 至 九 上, 計 五 學 期 ) 3 領 域 及 格 者 得 21 分 2 領 域 及 格 者 得 14 分 1 領 域 及 格 者 得 7 分 每 學 期 服 務 滿 6 小 時 以 上 得 5 分 (102 上 至 104 上 連 續 五 學 期 中 採 計 三 學 期 ) 滿 3 學 期 者 得 15 分 滿 1 學 期 者 得 5 分 滿 2 學 期 者 得 10 分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此 欄 由 學 校 填 寫 ) 國 文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數 學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英 語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社 會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自 然 7 分 A++ (7) A+ (6) A (5) B++ (4) B+ (3) B (2) C (1) 寫 作 測 驗 1 分 6 級 (1) 5 級 (0.8) 4 級 (0.6) 3 級 (0.4) 2 級 (0.2) 1 級 (0.1) 總 積 分 108 分 備 註 : 除 會 考 成 績 外, 其 他 資 料 請 自 行 填 寫 及 核 對, 並 交 由 國 中 部 教 務 組 加 蓋 戳 章 以 證 明 無 誤 ; 若 有 錯 誤 請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至 教 務 組 辦 理 修 正 空 白 之 欄 位 應 標 上 X, 若 有 塗 改, 塗 改 處 需 經 承 辦 人 職 名 章 認 證 完 竣 學 生 簽 名 學 生 家 長 (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高 中 部 註 冊 組 長 國 中 部 教 務 組 長 國 中 部 主 任 教 務 主 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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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身 分 證 姓 名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學 生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錄 取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姓 名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身 分 證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第 二 聯 學 生 存 查 聯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錄 取 學 校 教 務 處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已 報 到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經 學 生 父 母 雙 方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簽 章 後, 於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前,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二 錄 取 學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由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撕 下 由 學 生 領 回 三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後, 學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四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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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三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複 查 類 別 直 升 入 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原 就 讀 國 中 國 立 臺 灣 師 大 附 中 國 中 部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請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學 生 本 人 之 詳 細 通 訊 處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說 明 : 1.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書, 於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前,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2. 複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則 增 額 錄 取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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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四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直 升 入 學 學 生 申 訴 書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原 就 讀 國 中 國 立 臺 灣 師 大 附 中 國 中 部 通 訊 處 請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學 生 本 人 之 詳 細 通 訊 處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手 機 : 申 訴 事 由 : 說 明 : 申 訴 人 ( 簽 章 ) 申 訴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父 母 ( 監 護 人 ) ( 簽 章 ) 申 訴 人 與 學 生 的 關 係 注 意 事 項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申 訴 書, 於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前,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17